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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宋官田應募役戶探析

2024-03-31 03:17宋唐睿吳樹國
求是學刊 2024年2期
關鍵詞:客戶

宋唐睿 吳樹國

摘 要:官田應募役戶發端于唐宋之際官田用役的制度嬗變。北宋初期,朝廷開始專門召募客戶耕種官田,并呈現出“役”的管理方式與特征。之后,北宋官府亦通過頒發戶帖與設立“籍簿”的方式,對官田應募役戶進行編戶性管理。這不僅奠定了官田長期役使客戶的經營基礎,也使大量浮寄客戶重新回歸土地與國家治理體系中。然而至南宋時期,官田管理內涵已由募客就役、浮客歸籍向急軍需、足財用轉變,具體方式表現為大量主戶被獲準投充官田,并加強對應募役戶的人身掌控,從而達到斂財目標。相對于兩宋發達的自由租佃制,官田應募役戶的逆向拓展,對重新認識兩宋經濟領域中的人身控制、役制問題以及為國家治理的認識路徑不無裨益。

關鍵詞:官田;客戶;免役;戶帖

作者簡介:宋唐睿,福建師范大學社會歷史學院博士研究生(福州 350117);吳樹國,福建師范大學社會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福州 350117)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職役通史”(19ZDA190)

DOI編碼: 10.19667/j.cnki.cn23-1070/c.2024.02.016

“役”是中國古代王朝無償征派編戶勞作的重要手段,因中國古代農本社會的基本性質,編戶與土地之間的關系緊密,歷代皆以聚焦土地與賦稅作為經濟管理的重心,故中央王朝的派役行為大多遵循農令時節的自然規律,呈現出周期性特點。然而,王朝某些經營性、事務性機構因自身訴求,需驅使民戶長期、專門服役,這顯然與王朝經濟運轉原則相悖。值得注意的是,該現象以中國古代官田生產部門最為典型,在漢唐時期,既有征調丁夫的力役形式,又存在召募民戶分成收租的生產方式作為補充手段。然而,北宋卻常以召募客戶承佃的方式措置官田,他們應募后被編入各種籍簿,定期向官府上交田租,但作為優惠措施,還被免除州縣差徭或差役。這不僅說明官府與承佃者之間存在經濟關系——租佃制,也透露出官府對承佃者施加行政管理內涵。那么,在唐宋之際,客戶承佃因何躍升為官田主流生產方式?北宋客戶承佃后,朝廷為何要施加行政管理手段?民戶應募承佃官田為何被附加免役?這些問題涉及國家治理和古代役制問題,值得探究。

目前,學術界針對兩宋官田及官田佃農的研究,主要以經濟視角切入,關注租佃制下官田佃農的經濟及階級屬性,聚焦朝廷向佃戶收取不等的租額,采用實物地租,是一種經濟的統治形式。該視角下的研究成果雖厘清了宋代官田佃農大部分來自“客戶”,強調官府與官田佃農的主客關系,但模糊了中央官田機構對官田佃農的隸屬權責。也有學者注意到兩宋官田存在官府分田到戶,頒給佃農戶帖的特征,認為官府與官田佃農之間屬于分成地租,抑或官田稅收的性質??傮w而言,上述以土地關系、戶籍制度去認識官田租稅形態,在經濟視角下自有其建樹,但因主旨所限,都未向王朝對官田應募戶的管理層面延伸。有鑒于此,本文延續前人研究,將具有“免役”特征的官田佃農定名為“官田應募役戶”,嘗試厘清兩宋時期官田應募役戶的組織形式和嬗變特征,以期重新審視兩宋官田管理和檢討宋代役制問題。

一、募客就役:唐宋之際官田應募客戶的性質

欲明確北宋官田應募役戶的基本性質,首先需厘清唐宋之際官田用役嬗變的歷史進程。唐代官田類目總體上包括“屯田、官田、諸司公廨、官人職分、賜田及官園宅等事”。其生產方式采用征調徭役和地租分成制,不過存在時間和對象上的差異。唐前期屯田因具備軍事防衛性質,故國家征調正式編戶服徭役,屬“正丁正役”。但官田執行地租分成的背景較為特殊,主要以佃種職分田吸納無土地安置的“逃還貧戶”群體為主。該生產方式是唐廷“括戶”政策分支的衍生產物,旨在消弭逃戶問題。至唐玄宗時期,逃戶激增導致唐朝社會出現非常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問題,故宇文融曾奏請括戶。隨著大量浮逃戶被檢出,遣送原籍需土地安置,故朝廷收回京司職田,安置那些在原籍無田可耕的逃還貧戶。當然,也有臣僚曾建議將職分田改為屯田:“請于關輔置屯,以實倉廩?!背祭钤€遂上言反對,奏稱:

軍國不同,中外異制。若人閑無役,地棄不墾,發閑人以耕棄地,省饋運以實軍糧,于是乎有屯田,其為益多矣。今日百官所退職田,散在諸縣,不可聚也;百姓所有私田,皆力自耕墾,不可取也。若置屯田,即須公私相換,征發丁夫,征役則業廢于家,免庸則賦缺于國。

該奏議內容反映出屯田實行條件及存在弊端,也透露出職田采取分成租安置流民的必然趨勢。采用屯田方式,應該具備“人閑無役,地棄不墾”,還應是土地連片聚在一起。且屯田征徭一般時間較長,不免影響百姓自身農業生產,也會因免庸減少國家財政收入,即“征役則業廢于家,免庸則賦缺于國”。這實際突顯了官田生產和均田農民自占土地生產的矛盾?!巴投 奔仁翘拼偬餀C構服役者,又是戶籍所在州縣賦稅承擔者,農耕時令的不可調和,意味著私田與官田耕作不能兼顧。唐代屯田徭役在運行過程中已產生編戶調用矛盾,這是唐代官田徭役衰微的內在缺陷。而這對“王役不供,簿籍不掛”的逃戶群體而言,則不存在上述問題。

正因為官田徭役方式本身存在內在缺陷,故隨著國家可控編戶銳減,這種方式遂愈加走向衰微,最終促使其向租佃關系轉化,因均田制崩潰,流民增多,國家可控編戶減少,致丁夫征發困難。官田徭役的崩壞亦致使原直接管理機構——“諸屯監”失能,其管理職能被州縣官府承替,出現“屯田郡縣化”現象。州縣主持官田則傾向租佃,如徐申在韶州,史稱:“韶自兵興四十年,刺史以縣為治署,而令丞雜處民間。申按公田之廢者,募人假牛犁墾發,以所收半畀之,田久不治,故肥美,歲入凡三萬斛?!笨梢姲彩分畞y后,在韶州的公田已經廢弛。徐申主持州縣官府召募“浮客流民”,與之定立租課,借予“牛犁”等生產工具助耕。州縣官府與官田佃農之間訂立“租佃關系”,這已非官田徭役方式,表明“役”的性質消解。州縣采取租佃形式組織官田生產可能并非自主行為,而是唐后期中央的政策取向。如陸贄在唐德宗貞元元年(785)《冬至大禮赦制》中稱:“天下應荒閑田,有肥沃堪置屯田處,委當管節度使、觀察、都團練、都防御等使刺史審細檢行,以諸色人及百姓情愿者,使之營佃。如部署精當,收獲數多,本道使刺史特加褒升?!?由刺史組織百姓“營佃”,說明中央采取州縣代為管理的屯田,并以租佃形式進行生產。

隨著唐后期客戶的持續激增,屯田召募浮客流民的現象亦顯著增多。至唐憲宗末期,“天下營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黃正建就認為,官田租佃勞動形式是唐朝廷對流民逃戶即客戶合法地位的承認??梢?,官田生產方式的轉變,其根源在于官田汲取勞動力的群體發生了根本轉變,即浮客流民替代正式編戶成為官田主流生產者。

至五代時期,朝廷視客戶作為獨立戶類專充官田,如后唐長興二年(931)敕云:“凡置營田,比召浮客,若取編戶,實紊常規。如有系稅之人,宜令卻還本縣。應三京諸道營田,只耕佃無主荒田,及召浮客?!痹凇叭羧【帒?,實紊常規”中,“常規”應指向后唐編戶下的賦役制度。如果召募主戶佃耕官田,不免重蹈唐代官田徭役與民田生產矛盾的覆轍。換言之,朝廷有意將官田應募群體與稅戶區分,透露出朝廷在不影響稅戶賦役制度運行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增加可控人戶,增擴稅源的政令思路。

至北宋初年,官田應募佃戶仍大量存在,其主要出現于非軍事性官田中,可分為非軍事性屯田類官田及“公廨類官田”。原十國割據政權的屯田、營田,雖在北宋統一后收歸中央官田機構統轄,但仍屬“屯田名目”。不過因其軍事防衛性質消解,“第存其名”,故這里稱其為非軍事性屯田類官田。南方官田沿襲五代官田應募佃戶基本形態,即由官府規制召募浮客,佃種所得與官府分成。

值得注意的是,北宋初期史籍記載的官田應募戶,都存在“免役”特征。如福州佃官莊戶,“相度福建八州皆有官莊,七州各納租課,惟福州只依私產納稅,復免差徭,顯是幸民”。又,“奉節、巫山兩縣營田戶,元無實田,自偽蜀時,奸民詭冒以避徭役,其后負稅逃死,今猶以里胥代之”。上述規避徭役現象表明,奉節、巫山營田戶已存在“免役”現象。另外,宋《嘉定鎮江志》也談及:“江、淮、兩浙承偽制,皆有屯田,免役后多賦與民輸租,第存其名,則其來久矣?!薄肮蓊惞偬铩敝械摹奥毺飸簟薄巴鼗膽簟?,亦存在免役特征。職田戶專門為各級官員提供養廉用度。據史載,宋真宗咸平時期(998—1003),創制職田:“咸平中,令館閣檢校故事,申定其制,以官莊及遠年逃亡田充,悉免租稅,佃戶以浮客充,所得課租均分,如鄉原例?!薄端螘嫺濉贩Q:“(職田戶)所召佃戶只得以浮客充,仍免鄉縣差徭,不得占庇稅戶?!钡钁粢愿】统淙?,佃耕官莊田、逃亡田,向官員上繳官田產出,規定“免鄉縣差徭”,不得征召主戶。因其服務于各級官員,故歸入“公廨類官田”。不僅如此,北宋荒田開墾由州縣官府主導,稱:“民田未辟,官為種植,公田未墾,募民墾之,歲登所取,并如民間主客之例?!彼握孀谙唐搅辏?003),黃宗旦請求募民耕種潁州荒地:“部民應召者三百余戶,詔令未出租賦,免其徭役?!笨梢?,客戶耕種官田時免役政策的普遍。

隨著均田制瓦解,人身依附關系的減輕,北宋時期契約型租佃關系得到長足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北宋官府完全可以采取自由租佃形式,為什么北宋官田應募戶都被免除差徭?這從唐前期官田生產方式來看,應該有一個制度承續與認知慣性的問題。因為唐前期官田主要采取官府征派徭役的方式,而由客戶承佃耕種官田,在制度上被認為屬于替代以往官差徭役。唐前期官差徭役有兩種:一種是差正丁正役,屬于力役。從人難并役的角度看,不可能再服其他的役。另一種是差固定的屯丁,則是職役。屯丁在官田上勞動,上交官田上的勞動產品,同時免除其他役的負擔。由此觀之,客戶承佃官田免役是以往役制的延續。如宋初福州的官田戶,“雖系屯田名目,只依二稅催科,產錢不計少多,例免門役差遣”??梢?,宋代官田戶免役與以往制度的關聯。換句話說,朝廷已將客戶應佃官田行為視為服役。如仁宗朝皇祐官莊客戶逃移法稱:“凡為客戶者,許役其身,毋及其家屬;凡典賣田宅,聽期離業,毋就租以充客戶?!边@里針對官莊客戶,“許役其身”則透露出客戶應募官莊生產屬于充役。因此從“免役”語境可理解為:客戶應募官莊,像“屯丁”那樣為官府服役。既然屬于服役,就應該免除戶役和其他差遣。本文就官田應募役戶基本形態出發,將其特征歸結為“募客赴役”,故稱其為“官田應募役戶”。

當然,募客免役也不乏吸引客戶回到官府賦稅體系的意味。盡管客戶繳納地租與上交賦稅存在質的差別,但在宋代地方租稅管理系統中,兩者差別不大,都屬于國家賦稅征收范疇。在地方田稅收入中,公田之稅和民田之稅被放在一起統計,征稅程序也是一樣。因此,客戶承佃官田并繳納地租也是國家實現土地和勞動力結合,進而形成國家財政收入的手段。不過,募客免役對客戶的吸引力在地租相對較輕地區應相對明顯,而對官田租近乎對半分成,類似民間地租額的地區則吸引力會相對較弱。在這種情況下,官府往往會強制百姓耕種,有學者曾指出宋代系官田產的“抑勒”問題,即突顯了此種現象的存在。這種強制役使在某種層面更反映出官田應募戶的役之本質。

二、因役立戶:北宋對官田應募役戶的編戶性管理

既然北宋官田生產方式屬于募客就役的性質,說明朝廷的用役思路已不再拘泥于單純的力役或租佃形式,其設置內核實聚焦于人身控制層面。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對官田應募役戶的編戶性管理成為重要手段。

北宋初年,身處南方屯田類官田的應募役戶出現了顯著編戶化特征。宋太祖乾德元年(963),朝廷重新檢括戶口,“詔諸州版簿、戶帖、戶鈔,委本州判官、錄事掌之,舊無者創造”。如對福州官莊,至太平興國五年(980),“閩、侯官十二縣,共管官莊一百四……差朝臣均定二稅,給帖收執”?!端问贰贩Q:“福州王氏時有田千余頃,謂之‘官莊,自太平興國中授券予民耕,歲使輸賦?!薄洞疚跞街尽芬灿涊d:“(福州佃官莊戶)雖詔與私產均作中下定稅,是時尚給戶帖,未許為永業?!笨梢悦鞔_的是,對福州官莊都給戶帖,授券即是頒給戶帖。然而,福州佃官莊戶的戶帖,雖是依照私田計征標準納稅,但其土地產權仍未被確認為私有產權,故稱“未許為永業”。盡管如此,戶帖畢竟指向納租戶,而官府征收官田租需要知曉具體的官田應募役戶。由此推知,福州佃官莊戶持有戶帖,存在編戶性管理的特征,也是朝廷施加的人身控制手段,其目的在于最終保證官府租稅。

福州佃官莊戶雖持戶帖向官府納稅,但因官田屬性,使其管理形式與一般編戶不同。要理清該理路,可在諸臣奏議中獲知一二。史載:

宋真宗天禧四年(1020),轉運使方仲荀言:福州官莊田自來給與人戶主佃,止納夏秋二稅,更不他輸物色。鄉雖經朝省均定,緣百姓私產并用貲買,既輸稅,又充色役。佃官莊戶,乃是請射成熟田地耕作,復免隨例差徭,深見虧官。請估價,許元佃者承買,與限二年償,所得估直,度可三十萬緡。

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前福建提刑王文震奏:福州佃官田戶雖系屯田名目,只依二稅催科。產錢不計多少,例免門役差遣。臣管見屯田戶既特免租課,又不追田價,即與平產人戶田業無殊。欲乞削去屯田名目,割歸稅簿催科,止當門役。

福州官莊一度欲鬻賣百姓,變為私產納稅,而在此過程中能發現管理的差異。在諸臣視角下,佃種官莊戶被詬病的焦點是其納稅標準依照主戶私產,但因免役又不服州縣差徭,故轉運使方仲荀認為這是“深見虧官”的積弊。前提刑官王文震更將他們視作免役主戶,故臣僚奏議透露出持戶帖的役戶與主戶已發生混淆,呈現出“類主戶”的表象。而朝廷在回絕這類建議時稱:“名目依舊屯田,不得充為永業?!笨梢姷韫偾f戶為特殊管理形式,他們屬于屯田類別,受“屯田郎中”指揮,隸屬于中央官田機構。此外,奏議中還透露出兩方面信息。其一,“復免隨例差徭”和“例免門役差遣”均指向州縣。如果佃官莊戶與地方州縣毫無瓜葛,又何來免役之說?故地方州縣也與役戶之間存在實際的管理權責。其二,王文震提及“ 割歸稅簿催科”,表明官田租獨立于州縣稅簿,州縣僅理稅收,卻無權調用,反映出福州佃官莊戶單獨向中央官田機構上繳官田稅收的事實。

不過,諸臣奏議也隱含著官僚集團試圖將“公田之賦”轉向“民田之賦”的訴求,故官田私化進程不可避免,但官田應募役戶并未由此消解。如至宋仁宗天圣時期(1023—1032),南方官田開始詔令役戶贖買,并進一步上升為主戶。然而,官田以實軍儲基本作用不能被忽視,故有臣僚上言反對官田私化:“言者謂系官田業,法度具在,有司治之……張官置吏,召賣田宅,有傷國體……如悉估鬻,必誤軍儲?!苯Y果在宋神宗元豐年間(1078—1085),朝廷開始從制度上規定保留部分官田:“諸田宅入常平司者召人承買,其省莊退田并不出賣”。因此,在被保留的官田中,仍然存在官田應募役戶。

至北宋中后期,具有編戶性管理特征的官田應募役戶廣泛存于營田、沙涂田或職田中,其中營田戶、沙涂田戶被頒給戶帖,對職田戶則出現專門管理籍簿。

關于營田戶。在宋神宗熙寧時期營田弓箭手日益逃亡,秦鳳路提點刑獄鄭民憲遂上奏朝廷稱:“逃移弓箭手并營田地土,昨多方設法召人請佃,令認租課。乞許就近于本城寨輸納,仍特蠲免支移、折變?!睜I田弓箭手原是“給以境內閑田,永蠲其租”?!端螘嫺濉芬噍d:“天下系官田產……在轉運司有請佃法,天荒、逃田、省莊之類是也?!惫痔犹镎俚韬箝_始向官府納稅,透露出弓箭手營田的管理內涵由“蠲免租稅”向“公田之賦”轉變。值得注意的是,朝廷頒布《崇寧弓箭手通用敕》中規定:“給田,所屬自來出給戶帖?!敝了位兆谡投辏?112),朝廷仍檢承此敕令,并補充詔令稱:“今后并從提舉司出帖,下所屬州縣城寨給付?!笨梢?,北宋后期,中央官田機構已明確對營田戶的管理權責,戶帖的作用仍是朝廷施加給營田戶編戶性管理手段的,故其穩定收取營田產出的目標仍舊存在。

關于沙涂田戶。宋徽宗宣和元年(1119)對浙西沙涂田的處理辦法是:“打量步畝,立四至坐落、著望鄉村,每圍以《千字文》為號,置簿拘籍。以田鄰見納租課比撲,量減分數,出榜限一百日,召人實封投狀,添租請佃。限滿拆封,給租多之人。每戶給戶帖一紙,開具所佃田色、步畝、四至、著望、應納租課。如將來典賣,聽依系籍田法,請買印契書填交易。從之?!边@里沙涂田作為官田來處理,史料提及“置簿拘籍”和“每戶給戶帖”,可反映出官田戶的編戶性管理特征。

關于“置簿拘籍”。在北宋后期,官府也通過設置特殊管理“籍簿”,編戶管理職田戶。據《宋會要輯稿》記載:

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欲乞專責提刑司,逐州委常平管勾官,先將逐縣見管職田頃畝分數,合具元佃戶人鄉村、等第、姓名、每戶所佃頃畝、著望四至,遍詣逐縣,同令或佐躬親下鄉,逐一根究打量。

宋徽宗宣和四年(1122),詔:應職田并所屬州縣以官員職任、見破的實頃畝、鄉村卓望、佃戶姓名、耕佃年月、租課色數,置籍拘管。遇有改更,即時揭貼?!狳c刑獄常切檢察,因巡歷所至,取籍點檢。

上述史料表明,提刑司所設置的職田戶管理“籍簿”,其中有姓名、所佃頃畝、租課色數。這與戶帖記載的內容類似,故職田戶特殊“籍簿”存在編戶化功能,亦呈現出編戶性管理的特征。

北宋朝廷對官田應募役戶編戶性管理,已事實形成一種特殊的服役戶。在募客就役的基本性質之下,客戶被納入官田戶帖和“籍簿”當中,與原戶類身份脫鉤,形成了一種新的編戶身份,故呈現“因役立戶”的性質。該性質表明北宋朝廷已將官田用役的視角轉向官田與役戶結合之后的勞動產出,其構成了官田應募役戶長期向官府納稅的穩定形態。

三、主戶充役:南宋官田應募役戶管理內涵的嬗變

盡管北宋時期召募客戶耕種官田始終是政策取向,但也出現主戶置身官田的現象。朝廷曾嚴厲禁止上三等高資主戶佃種官田,但對四、五等貧困戶則采取默許態度。發展至南宋,朝廷開始將主戶廣泛納入到官田生產各環節當中,這透露出朝廷對官田應募役戶的管理內涵發生嬗變。

北宋官田用役已出現主戶身影,但朝廷對上三等主戶置身官田采取打擊態度。官府將高資主戶占佃官田視為“侵冒”,認為是一種非法行為。如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準陜西轉運使杜詹言:“緣邊屯田軍馬支費甚多,所入課利全然不足。伏見沒納欠折、戶絕莊田不少,自來州縣形勢、鄉村有力、食祿之家,假名占佃,量出租課?!逼渲?,“州縣形勢”“鄉村有力”“食祿之家”皆指向高資主戶及官戶,“假名占佃”也反映出他們不能請佃官田的制度限制。宋仁宗慶歷三年(1043),前轉運使呂紹寧又奏:“福州官田多為豪戶蓄弊,乞根檢重估,別定稅數,當增賦不少,仍可入資十余萬緡?!笨梢?,“豪戶”仍指向高資主戶。朝廷對福州高資主戶“蓄弊”,即影占官田的處理辦法是“量出租課”“別定稅數”,通過增稅的方式,限制主戶冒占官田獲利。然而至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官田更多被豪右侵冒,遂致官田稅收銳減。有臣僚指出:“(官田)雖間有出賣、請佃之人,又為豪佑之侵冒,輸官租賦,十無一二,欺弊百出,理難齊一?!惫仕位兆谛驮辏?119)詔稱:“諸縣官吏違法以職田令第三等以上人戶及見充役人,或用詭名、或令委保租佃,許人戶越訴,以違詔論?!痹撛t書從法律上確定了北宋王朝禁止上三等戶佃種職田,如詔敕所言,包括職田在內的所有官田都在禁止范圍之內,這表明北宋朝廷對高資主戶染指官田的打擊態度。

高資主戶主要是上三等主戶,一般都擁有大量地產,屬于地主階層。而主戶中的四、五等戶則屬于相對貧困的自耕農。對于這一階層的主戶,北宋官府允許它們佃種官田。如在職田生產中,朝廷便允許下等主戶充任職田戶,避免他們淪為無產稅戶或客戶。像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詔稱:“應見佃人戶并令依舊,如無力佃事者,許召第四、第五等主戶或客戶承替……應諸雜差徭科配,并與免放;或少糧種,官為支借;如遇災傷,即依例檢放?!敝了位兆谡退哪辏?114)詔令:“諸職田縣召客戶或第四等以下人戶租佃,已租佃而升及第三等以上愿依舊租佃者聽?!逼醾b先生曾梳理第四等、第五等主戶所占田畝及家庭耕作土地田畝的極限數額,可以推知,四、五等主戶在耕作占田以外,尚有余力租佃其他土地、出賣勞力,尤其是五等主戶生活狀況更為困苦,甚至不如客戶。據史載:“若五等下戶,才有寸土,即不預糴,甚為可憐,更甚于無田之家。蓋其名雖有田,實則不足自給?!笨梢?,下等主戶經濟地位并不穩固,稍遇變故不免淪為無產稅戶或客戶。故其政令思路仍延續著北宋初年募客就役的基本性質。

南宋初年,因金兵南侵的軍事壓力,朝廷急需在對峙邊州增廣軍儲,進而出現“(屯田)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游民,游民不足而強之百姓”。這也促使高資主戶佃種官田的禁令產生松動,如“(官田)或有流寓寄居及形勢戶自來于法不許承佃官田之人,亦許出租耕佃”?!靶蝿輵簟钡取坝诜ú辉S承佃官田之人”實為三等以上主戶,這意味著朝廷在主戶佃種官田的態度,已經發生轉變。

上述主戶佃種官田政策松動突顯在宋金對峙的江淮邊州,但也能夠發現,主戶充役亦開始從江淮地區向外拓展。如南宋建康府屬江南東路,《景定建康志》田賦志分別記載“營租”“沙租”“圩租”諸項,各種“租”分別指營田、圩田、沙田的官田條目,這基本涵蓋了宋代官田的主體。宋高宗紹興六年(1136),主戶充役開始在江淮地區的營田戶中出現,如史載:“(江淮州縣)除可以摽撥充官莊田土外,有不成片段閑田,委官逐縣自行根括見數,比民間體例,只立租課?!浜笕缬星纷庹n,不許人劃佃,仍先理充本戶家產?!边@里的“有不成片段閑田”應指向營田條目中的“畸田”。史稱:“(建康營田)以閑田立官莊,以畸田募耕墾?!?其“欠租課”后“仍先理本戶家產”,指向承佃人戶是有一定家產物力的主戶。與此同時,淮西屯田戶也開始出現主戶充役現象。宋高宗紹興六年(1136),詔建康府都統司退下淮西屯田:“今來屯田……仍令實封齊狀赴逐縣投陳,別置簿籍,立定字號,畫時給據,付人戶收執耕作?!敝了胃咦诮B興二十年(1150),朝廷對高資主戶侵占福州官莊田行為的禁止力度已趨于緩和。史載:“以沒官田土率豪佑幸占,復相劃佃,詞訟不已。乃拘入常平,不許人承佃。尋以拘入田土募人佃賃,依民間定租,畝米一石與減二分,所貴服田力穡之人得以畊種,不致獨歸有力家?!倍胃咦诮B興二十三年(1153),淮南常平司屯田:“若諸色人不論土著流寓,指占舊荒田耕種,與免七年租稅并諸般差役、科配等事?!彼涡⒆诼∨d元年(1163),主戶充役官田已擴展至京西南路的荊襄屯田:“今日荊襄屯田之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游民,游民不足而強之百姓”。宋孝宗乾道元年(1165),“江南東路州縣有常平、轉運司圩田,見今人戶出納租稅佃種?!圆蛔鞯鹊诓钜奂爸T般科配”。這里提及的“人戶”并不能區分是指客戶充役還是主戶充役,說明禁止高資主戶佃官田的政策已不存在制度基礎。至宋孝宗乾道六年(1170),“浙西、江東、淮南路諸處沙田、蘆場多系有力之家請佃,及有包占寬剩畝步?!淞⒍ㄉ程?、蘆場就租外,與并免納二稅、和買、役錢之類?!薄坝辛χ摇敝钢鲬?,該類田土已完全由主戶充役??梢?,南宋官田應募役戶群體中已出現了普遍的主戶充役現象。

南宋官田諸條目不僅已出現主戶充任官田應募役戶的現象,營田官莊管理經營層面也有高資主戶滲入的身影。南宋以大片閑田設置官莊,營田官莊戶的召募主體仍是客戶,史稱:“其客戶仍免諸般差役、科配?!彼麄円员<茁撆诺姆绞浇Y為一莊,故上三等人戶充任的“監莊”是營田官莊戶事實上的實際管理者。宋高宗紹興六年(1136)規定:“每莊召募第三等以上土人一名充監莊,先次借補守闕進義副尉,與免身丁,依軍中例支破券錢?!绷硗?,南宋朝廷在紹興二十年(1150)創制的力田科,“兩淮沃壤宜谷,置力田科,募民就耕,以廣官莊”,其中亦引入高資主戶就耕荒田,自行召募“力田戶”。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措置:“土豪大姓、諸色人就耕淮南,開墾荒閑田地歸官莊者……其管官莊戶于本道都比聯附保,并免差役及諸般科借?!薄巴梁来笮铡笔侵竷苫串數馗哔Y主戶,朝廷以收取定量稅收或召募一定數量的官田應募役戶,都給予免役資格?!段墨I通考》稱:“置力田科,命江、浙、福建監司守臣募民往兩淮開墾田地。歲收谷五百石歸官莊者,免本戶差役?!庇郑骸叭藨裟苣既擞诨茨弦μ帬I田三年,有官人與轉兩官,無官人與免二十年差役?!边@里的“人戶”應指高資主戶、官戶,故高資主戶、官戶已承擔了部分官田的管理。由此可見,主戶確已被廣泛納入官田應募役戶群體當中,其中涉及到官田的實際耕作者以及負責召募人戶、經營官田的管理者。

主戶充役官田應募役戶的政策表明,南宋朝廷已不再延續北宋專召客戶的管理思路,透露出南宋對官田應募役戶管理內涵的嬗變。究其原因,軍事聚斂的財政需求已經超越了農本政策下土地與勞動力的結合。其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官田收入轉向集中上繳至中央總領所,反映出官田收入在朝廷中的地位。如《景定建康志·田賦志》分別載有“營租”“沙租”“圩租”諸項。營租,“其租入隸于總領所?!鄙匙?,“自淳祐八年田事所差官經理,縣不得得有其租,而隸之總領所?!薄埃ㄛ鬃猓苋牖次骺傤I所充支遣稅田、租米不在此數?!睋准沂パ芯?,總領所僅為御前諸軍提供所需之財賦,而非提供所有軍隊所需之財賦。然而,雖然官屬圩田的“租米不在此列”,但仍是提供軍需。如“令建康、寧國府、太平、池州,將每歲收到圩田租苗米并起發赴總領所大軍倉送納,充支遣大軍糧米”。

另外,南宋官田征收“接近私田租的高租額”,官田應募役戶不論主戶、客戶,均被強制性人身控制手段禁錮在官田土地上,防止其逃離。如荊州屯田,“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游民,游民不足而強之百姓”?!皬娭傩铡敝笍娭普髡僦鲬舫湟酃偬?。營田服役戶也出現“結甲置籍”的管理籍簿?!端螘嫺濉贩Q:“(營田官莊戶)每縣以十莊為則,每五頃為一莊,召客戶五家相保為一甲共種。甲內推一人充甲頭,仍以甲頭姓名為莊名?!敝了涡⒆诮B興三十二年(1162,孝宗已繼位,未改元),“本司已行下兩浙帥臣、提領屯田官,將愿請田耕種者結甲置籍”。據《景定建康志》記載:“紹興初,以閑田立官莊,以畸田募耕墾……初則優其課、蠲其征而民樂趨之,后則民畏之,畏欲避之,而籍不能改矣?!北<准仁蔷帒舻穆撆判问?,又具有軍事職能?!凹荒芨囊印闭f明營田戶及營田官莊戶無法自由退佃,故這種“籍簿”的作用表明具有強制性的人身控制屬性。官田租課的加重,導致役戶畏懼?!端问贰氛劶澳隙珊?,“諸籍沒田募民耕者,皆仍私租舊額,每失之重”。另外,“公租額重而納重,則佃不堪命”??梢?,南宋對官田應募役戶施加更為強制性的人身控制手段,旨在維護官田租稅的超經濟聚斂。

因此,南宋官田應募役戶管理內涵,在嚴重的軍事壓力下,以實軍儲的政令訴求急切,故不惜打破官田專召客戶的政策,不論客戶、主戶、高資主戶均可投充官田,強化人身控制榨取民力,謀求官田租稅的超經濟聚斂。相較于前代,北宋朝廷為了日后增廣主戶,將專門召募的客戶以充役方式控制在土地上,旨在涵育稅基,推動農本社會的再生產。這表明,兩宋對官田應募役戶的管理內涵不同。

當然,管理內涵的嬗變并不意味著朝廷不再強調人與土地的結合,只是其手段更加靈活。三等以上主戶充役確實能在短時間內達到豐富軍糧的目的,但朝廷引入高資主戶經營官田,實則縱容他們對承佃役戶的盤剝。有學者曾指出南宋高資主戶包佃官田,僅是為了謀求免役資格。他們將包佃的官田土地設置高額的田租,導致官田大量荒蕪。這顯然不利于國家政策的推廣。另一方面,南宋高資主戶投充官田后獲取了免役資格,所在州縣無法征調他們服役,這不可避免致使州縣用役累及其他主戶,加重了各級主戶的負擔,破壞了州縣賦役體系的正常運轉。

結論

北宋官田用役的基本特征,生發于唐宋之際官田生產方式轉變的歷史進程。其嬗變內核為由客戶承佃耕種官田,在制度上逐步取代以往的官差徭役,但客戶佃種官田并非簡單的租佃關系,從唐前期官差徭役來看,它應該有一個制度承續與認知慣性的問題,即“ 免役”是以往役制的延續。因此,從官田應募役戶基本形態出發,可將其性質歸結為“募客就役”,承佃官田者稱其為“官田應募役戶”。

官田應募役戶的用役思路已超越了單純的力役或租佃關系,其設置內核聚焦于人身控制層面。北宋時期,對官田應募役戶的管理上出現了戶帖和特殊“籍簿”,這表明朝廷對其施加的編戶性管理手段。其結果,客戶充任官田應募役戶后,已在事實上形成一種新的編戶身份,呈現出“因役立戶”的性質。當然,編戶性管理手段亦不乏朝廷試圖實現土地與勞動力的結合,聚焦長期穩定官田產出的考量。

盡管北宋時期召募客戶耕種官田始終是政策取向,但也出現主戶置身官田的現象。朝廷雖然打擊高資主戶侵冒官田,但是官府卻允許下等主戶佃種官田,這無疑為主戶就役留下制度空間。故南宋初年在嚴重的軍事壓力下,以實軍儲的政令訴求迫切,故不惜打破官田專召客戶的政策,不論客戶、主戶、高資主戶均可投充官田,強化人身控制下榨取民力,謀求官田租稅的超經濟聚斂。相較于前代,北宋朝廷為了日后增廣主戶,將專門召募的客戶以充役方式控制在土地上,旨在涵育稅基,推動農本社會的再生產。這表明兩宋對官田應募役戶的管理內涵不同,透露出朝廷對官田應募役戶的管理發生嬗變。

值得注意的是,自由租佃的本質為,田主與佃農之間以土地為媒介形成的主佃關系,這是經濟利益所導向,尚不構成人身控制的理路。然而,官田應募役戶既有租佃關系的存在,又包含著官府對其施加的人身控制手段。這反映出官府管理層面的核心理路,即官田用役。用役之目的在于將人戶控制在官田土地上,從而限制他們的自由流動,達到一個長期穩定提供官田稅源的目標。因此,兩宋官田特殊役戶與官府之間建立的租佃分成關系,便不能以單純的經濟利益來看待。換言之,朝廷以召役的方式吸納民戶投充官田,與之訂立的土地產出分成,形式上為完成官田用役,落在官田應募役戶自身,則是“納稅完役”。

故宋代官田應募役戶形式表明,盡管與前代相比,宋代商品經濟與租佃關系都得到長足發展,但古代王朝身份制下的人身役使仍在不同程度存在。宋代以降人身依附關系出現回潮,這固然有遼金及蒙元等北方政權制度因素的影響,但兩宋王朝制度肌理中人身控制因子亦不乏基礎作用。由此亦可重新審視宋代近世社會的認識,僅就官田應募役戶而言,并沒有遵從市場導向和自由租佃關系,足可說明宋代社會經濟層面的指令性特征依然強大。

從官田應募役戶亦可對宋代役制的復雜性再加認識。若從傳統兩宋役制視角觀察,官田應募役戶“役”的性質,既不屬于單純力役性的夫役,而其客戶的身份又與以五等丁產簿為基礎的主戶差役相異。近期有學者通過對馬端臨《文獻通考》中職役概念進行分析,指出了力役、兵役與職役的役制分析框架,這對我們認識官田應募役戶提供了思路。實際上,兩宋官田應募役戶一般都隸屬于常平司、轉運司或提刑司等設置地方的中央機構管理,而有些本身就是中央諸司公廨田的佃種人員,因而他們與一般州縣百姓的服役性質存在差異,屬于完成中央行政機構事務性職任的內容,因而應募役戶專職耕種官田,免除其他雜徭役,已出現“職事”特征,應屬于職役范疇。盡管客戶身份很容易讓人將他們與傳統主戶之役相區分,但這恰恰反映出職役服役者身份的復雜性。職役為滿足行政系統人員需求的特殊役種,因其接近權力中心,故其使役百姓在身份上更有自由度,如職役在唐代被包裹在色役中,唐代色役就不僅僅局限于普通百姓,像已具有“官”身份的散官、勛官以及奴婢身份的官戶、雜戶也都會服色役。由此觀之,宋代客戶被納入到應募役戶,兼具職與役性質,完全可以作為職役看待。另外,官田應募役戶所呈現的類主戶性質,使其與宋代的鹽戶、茶戶、廟戶、墓戶、匠戶等構成了宋代職役戶中特殊役戶,其發展在宋以降社會流布深遠,成為中國古代役制演進的重要發展趨向。

此外,從對唐宋官田生產管理方式的嬗變歷程可對觀察古代國家治理策略提供認識路徑。要之,官田的土地所有權不言自喻,然而,官田應募役戶佃耕官田,不斷地對耕地長期進行加工改造,甚至“父子相承,以為己業”,這就造成了官田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事實分離。有學者注意到,永佃權和田底、田面權首先產生在宋代官田經營方式中,超越了民田產權分化的正常發展速度。那么,根據制度的滯后性,在唐前期官府指定“逃還貧戶”佃耕職分田時,說明官田產權已現分離的端倪。

但逃戶佃耕職分田慣例畢竟源自唐廷“括戶”政策分支,旨在消弭逃戶對社會和經濟的負面影響。唐宋之際,常專注于召募“浮戶”“客戶”,透露出中國古代農本社會不斷消弭失控戶口的政策取向。從而凸顯了該時段官田吸納浮客流民的職能,五代朝廷將客戶控制在土地上,意圖日后便于轉化為主戶,增加一份稅收。宋初還有通過役戶贖買佃田成為主戶的方式,這些證據均能證明官田吸納浮客流民職能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夯實國家賦役體系。但是,中國古代官田提供軍糧、維持公廨開支的基本職能一直不能被忽視,這就造成了中央官田用役機構與國家賦役體系之間民力調用的矛盾。那么“免役”及編戶性管理的長期存在,就事實界定了官田應募役戶與中央官田用役機構的隸屬權責,而其表現出的強制性人身控制屬性即是官田基本職能的結果導向,這也就解釋了為何在南宋前期不僅允許主戶充役,還對官田應募役戶人身控制一再強化??梢?,兩宋官田應募役戶的不斷完善,是宋廷基于官田的雙重職能所做出的政令調適。在官田應募役戶的存續階段,無論滿足朝廷軍糧供應和公廨開支,還是為上升主戶前穩固其經濟地位,均是對土地的使用權長期事實占有的情況下實施的,故兩宋官田應募役戶對古代國家針對解決浮客流民、土地產權的國家治理問題中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既在中古時期完善了國家消弭浮客流民的制度路徑,也為明清社會的地權分立、永佃權的確立提供了實踐空間。

[責任編輯 求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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