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國議會圈地中的補償原則

2024-04-03 14:32倪正春
經濟社會史評論 2024年1期
關鍵詞:補償原則

倪正春

摘? 要:英國是世界上首個在理論和實踐上確立起明晰土地產權的國家。18世紀的議會圈地運動是確立土地財產權的主要途徑。產權人獲得權利補償的依據既不是持有地面積,也不是共用權利的數量,而是土地和共用權利的市場價值。土地權利的補償通過一系列具體程序得以完成,體現出公開性與法制性的特點。土地權利補償的結果表明,議會圈地不是對農民土地的暴力掠奪,其目的是對各類產權人的土地權利進行確認與補償,且兼顧到了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和需求,體現出的公平性、公開性以及公正性原則。

關鍵詞:英國議會圈地 土地權利 補償 原則

17至19世紀,歐洲各國的土地制度普遍從混合土地所有制過渡到私人土地所有制,但確立土地產權的道路卻形態各異。法國經過激烈且反復的大革命,農民土地產權仍然沒有確立。直到1825年法國國王查理十世頒布補償法令,這一問題才得到解決。俄國直到1861年頒布農奴制改革法令,農民才獲得了法律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但在實踐中沉重的賦役負擔仍阻止其獲得土地所有權。英國確立土地產權的路徑啟動相對較早,且更加順暢。17世紀中期,完全土地財產權理論和立法最先在英國形成和頒布。隨后開展的議會圈地運動是土地財產權確立的實踐,使英國成為率先確立起明晰土地產權的歐洲國家。英國的土地財產權制度改革,對社會經濟的轉型尤其是工業革命的發生產生了極大影響。丹·博加特指出,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實現從中世紀產權制度向現代產權制度轉型的國家,這種轉型發生在光榮革命之后的幾十年里,可能是英國工業革命開始的原因之一。因此,作為一種成功確立土地產權的路徑,英國議會圈地的實施原則與實踐經驗值得深入研究。

一直以來,大多數學者認為圈地是大土地所有者圈占小土地所有者土地的運動。西方最具代表性的學者是哈蒙德夫婦,他們認為,1832年議會改革之前的英國政府和社會都是不公正的。政府僅僅關注大財產持有者的權利;社會犧牲小人物的生活條件以滿足富人的利益。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議會圈地的程序不可能是公正的,議會圈地是鄉村貧困和時代動亂的根源。他們的基本邏輯是:圈地——貧窮——暴亂,即不公正的圈地造成農民的貧困,農民無法忍受貧困而暴力反抗圈地。哈蒙德夫婦的結論成為關于議會圈地的典型觀點,造成了長達一個世紀的影響。國內大多數學者也持類似觀點,例如,蔣孟引強調議會圈地的剝削性,認為18世紀至19世紀的圈地是“剝奪乃至幾乎消滅了農民階級的過程”。造成這種誤解的原因是沒有對圈地的實踐過程進行詳細的考察,僅從圈地(enclosure)的字面含義,即“圈占”來理解圈地,沒有看到其過程中普遍存在對土地權利進行補償以及按照土地權利重新分配土地的歷史事實。近年來,國內史學界依據檔案資料對議會圈地進行了再研究,取得了顯著成果。首先,發現議會圈地中存在普遍的土地權利補償現象;其次,認為議會圈地的實施原則是個人權利;最后,明確了英國議會圈地的性質是市場指向的土地確權運動,目的是實現單一的私人土地產權。

上述研究將議會圈地研究推進到一個新階段,但關于土地制度變革的具體內容仍有待深入考察。在議會圈地中,土地權利補償的原則是什么?議會圈地如何處置各類產權人的土地權利?英國議會圈地這樣大規模的土地產權變革,涉及各方利益,牽一發而動全身,其結果如何呢?筆者擬依據《圈地法案》和《圈地裁定書》等原始文獻,從土地權利補償的依據、土地權利補償的具體操作方式、土地權利補償的結果等幾個方面,探究英國議會圈地中土地權利補償的原則。

一、土地權利補償的依據

18、19世紀的議會圈地是一次大規模的土地權利重構運動。議會圈地期間,共計有5 265件圈地法案在議會通過,圈地總面積達到6 794 429英畝,占英格蘭土地總面積的近20.9%。議會圈地之后,英格蘭的敞田制基本瓦解,明確的私人土地產權得以確立。圈地之前,產權人的土地權利包括耕地上的土地實際占有權以及使用公地和荒地的共用權利。圈地即意味著敞田上的耕地、公地和荒地被圈圍起來,產權人持有的土地權利變成一塊或幾塊產權明晰的分配地(Allotment)。在這個過程中存在的土地權利補償對產權人的利益至關重要,那土地權利補償的依據是什么呢?

首先,在議會圈地文獻中存在一個普遍現象,即圈地前持有相同土地面積的產權人在圈地后得到的分配地面積不一定相同。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劍橋郡威奇福德(Witchford)教區的圈地裁定書記載了這種現象。筆者選取圈地前持有土地面積相同的六組產權人,將他們圈地前后土地權利的變化進行對比。表1中的數據表明,圈地前持有土地面積相同的產權人在圈地后得到的分配地面積出現了很大差別。

再來看一組涉及共用權利補償的數據,在林肯郡的斯普林索普(Springthorpe)教區,約翰·克拉克(John Clarke)等五位產權人各自持有一個共用權利,但是在圈地中被授予的分配地面積卻各不相同,詳見表2。

可見圈地后的分配地面積既不依據圈地前的土地面積,也不依據共用權利數量,那是怎么計算的呢?為了找出這一問題的確切答案,筆者參閱了議會圈地時期的原始資料和相關學者的論著。

首先是議會圈地法案。1813年議會審議通過的《圈圍諾??丝た肆_克斯頓教區土地的法案》規定,上述圈地委員務必在幾個所有者和產權人之中分派、規劃、分配其余將要劃分和分配的土地。任何擁有權利或利益的個人、團體、公司或大學,按照上述圈地委員裁決和確定的份額和比例,根據價值(value)的比例,并充分滿足和補償他、她或他們各自占有的土地份額,以及各自的權利和利益。在這條圈地法案中,我們發現了“價值”這個關鍵詞。另外,1843年通過的圈圍約克郡東區赫明伯勒(Hemingbrough)教區土地的法案規定,圈地委員務必在若干所有者或產權人之中,按照各自財產權的比例,根據各自權利和財產的真實和實際價值,規劃、分配和授予此鎮區中的敞田和公田。這條規定進一步說明,土地權利補償的依據不是產權人持有土地的面積,而是土地權利的價值。

其次,西方學者的論述也可以與議會圈地的原始檔案相互印證。阿瑟·揚是18世紀議會圈地時期的農業改革家。他的著作之一《圈地大報告書》中記載,劃分分配地“實際上就是在之前的產權人之中,根據價值的比例,重新劃分土地。這依賴于當地的情況和便利,沒有任何一定之規”。這個記載明確說明了重新劃分土地的依據是價值的比例。當代歷史學家埃莉諾·拉塞爾和雷克斯·C. 拉塞爾對議會圈地過程進行了總結,認為其中第八個步驟是“圈地委員重新規劃將要圈圍地區的布局,其中新的地塊被授予所有權利聲明得到認可的所有者,以代替他們之前分散的條田持有地和共用權利”,然后他們又明確指出,“這些地塊在價值上與所有者之前的條田和共用權利相等”。另一位當代歷史學家杰羅姆·布拉姆也認為,圈地委員授予的分配地在價值上等于每個產權人在圈地之前擁有的土地和共用權利。

那土地權利的價值如何評估呢?產權人在敞田上的持有地,其價值也就是這塊土地的出售價格或每年的出租價格?!度Φ卮髨蟾鏁酚涊d:“圈圍敞田時,必須估算所有地塊每英畝的年價值?!毕鄳?,評估共用權利價值的方法也有兩種。共用權利的種類多樣,包括放牧權、收集柴火權、泥炭權、拾穗權等,其中放牧權是最普遍的一種。評估放牧權價值的方法之一是計算放牧權的出租價格。例如,1803年,林肯郡米克爾頓(Mickleton)的圈地中,約翰·巴維的牛門(cattle gates)出租給佃農,佃農為每個牛門支付6先令的租金,這就是一個牛門的價值。 另外一種方法認為公共權利的出售價格即為其價值。例如,19世紀初,在劍橋郡的威靈厄姆(Willingham),在公地上放牧一頭奶牛的放牧權能賣50英鎊,這就是一個牛門的價值。這個地方牛門的價值比較高,50英鎊可能相當于一位勞工兩年的工資收入。

通過考察這一時期的圈地法案,并借鑒西方學者的論述,我們發現土地權利補償的依據是產權人土地權利的市場價值。英國的市場經濟早在中世紀晚期即已經相當發達,于18世紀完全確立,不論是各種持有地還是種類繁多的共用權利都有其相應的市場價值。如果以土地面積、共用權利數量,或身份階層作為土地權利補償的依據,都無法做到公平、公正,而市場價值卻是衡量一切財產的統一標準。按照土地權利的市場價值對其補償和再分配,體現了議會圈地中奉行公平性的原則。

二、土地權利補償的實踐

議會圈地依據市場價值進行土地權利補償,體現了公平原則,其實踐過程同樣意義重大,因為只有遵循合法程序的圈地,才能保證產權人的土地權利得到補償。土地權利的補償包括兩種方式,一是授予產權人分配地以代替其先前在耕地或草地上持有的土地;二是授予產權人一定面積的分配地以代替其在牧場、公地或荒地上持有的放牧權或其他共用權利。圈地委員通過一系列的合法程序,實現土地權利的補償和土地的重新分配。

第一個程序是圈地委員和測量員巡視教區邊界并測量土地。圈地法案中一般都會對圈地委員巡視教區做出規定。巡視邊界的目的是“了解地形和村莊之間的權利共有情況,以防止在后面的圈地過程中出現誤解和爭議”。通過巡視教區并對土地進行初步測量,圈地委員需要完成以下幾項工作:

首先,將要圈圍的教區邊界如果不清晰,需要確定邊界。例如,1814年進行圈地的劍橋郡威奇福德(Witchford)教區與相鄰的溫特沃斯(Wentworth)教區之間的邊界不確定,因此圈地委員首先完成了劃定邊界的工作。圈地裁定書對此進行了詳細記錄:鑒于威奇福德教區與相鄰的溫特沃斯教區之間的邊界不是足夠明確和清晰,我,即威廉·沃德比,已經給出了所需的通知和公告,測定和確定上述威奇福德與溫特沃斯教區之間的邊界。之后,圈地裁定書對這兩個教區之間的邊界進行了詳細描述。

其次,圈地委員通過測量教區土地,掌握圈地教區的基本土地狀況,其中包括需要圈圍的土地總面積,土地類型,以及每個產權人持有的土地面積。例如,林肯郡韋林戈爾(Wellingore)教區的圈地法案規定:為了更加公正地劃分和分配上述土地,以及更好地確認土地,全體圈地委員或至少四位圈地委員務必調查和測量上述田地和公共牧場;調查結果要以書面形式呈現,說明、確定和公布每個產權人在上述田地的英畝、路得和桿的數量,以及在上述公共牧場上的英畝、路得和桿的數量。

最后,圈地委員需要繪制圈地之前的教區地圖,這項工作大多委托測量員完成。測量員詳細測量教區以及將要圈圍的土地,然后繪制出圈地之前的教區地圖。

圈地實踐的第二個程序是確定產權人的土地權利,這是圈地過程中最為關鍵的一個程序。確定產權人土地權利的主要依據是產權人提交到圈地委員會的權利聲明,圈地委員以此為基礎判斷產權人的土地權利是否屬實。圈地委員巡視教區期間會提前發布通知,告知產權人遞交土地和共用權利聲明的時間地點。例如,1795年6月20日的《斯坦福德郡廣告報》上發布了這樣一則通知:圈地委員會的下一次會議將于7月10日星期五上午11點在佩吉特布羅姆利(Pagets Bromley)的王冠酒館召開,目的是推進圈地法案的實施;在會議上,所有在敞田、公地和荒地上擁有或聲稱共用權利的人,需要親自或通過代理人向圈地委員提交一份他們各自權利聲明的書面清單。權利聲明是所有圈地和土地分配的基礎。權利聲明的形式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也有所變化。在18世紀,產權人通常通過手寫的紙條遞交權利聲明,后來發展為圈地委員發布打印好的表格給產權人填寫。例如,在達勒姆郡米克爾頓(Mickleton)的圈地過程中,在外土地所有者約翰·史密斯向圈地委員提交了一份手寫的權利聲明,列出了他在敞田上持有的土地。聲明列出了26塊土地的名字及面積,加起來不足14英畝。像史密斯這樣的在外產權人通過圈地把他們的土地合并成一塊或幾塊分配地而獲益,因為這樣比無數的小塊地更容易出租。

收集、整理并核實產權人的土地權利,是圈地委員的一項重要而復雜的工作。諾??丝さ膬瓤祟D(Necton)教區,產權人一共向圈地委員提交了43份權利聲明,每份權利聲明還包括若干小項。權利聲明項目最多的產權人是威廉·梅森,共有29項,其中包括住宅及宅基、土地、前兩項附帶的權利、茅舍、馬廄、牛舍、共用權利(放牧權)、在公地和荒地上的土壤權(right of soil)等各種土地權利。

產權人不僅能提交自己的權利聲明,還能提交反對他人權利的聲明。因為圈地委員很少來自正在圈圍的教區,所以不清楚誰持有什么土地或共用權利。在關于權利聲明真偽性的博弈中,產權人的作用相當于陪審員,圈地委員僅扮演了法官的角色。也就是說,產權人提交的權利聲明或反權利聲明,是判斷土地權利是否合法以及土地權利數量的基礎,圈地委員的作用是做出判斷和裁決。在一些地區的圈地過程中會出現關于權利聲明的爭議。1803年,德斯伯里(Dewsbury)西賴丁村的圈地是一次涉及298英畝土地的圈地,但圈地委員共收到70個針對權利聲明的反對意見。遭到反對的權利聲明者受邀參加于“喬治和龍”(George and Dragon)酒館召開的會議,證明他們的權利聲明是否屬實。最終,在260個權利聲明中,僅半數獲得認可。

圈地委員經過認真核實權利聲明,最終確定一份整個教區土地權利狀況的詳細清單。如1836年在英格蘭湖區(Lake District)的沙普拉夫墾地(Shap Rough Intake)進行了一次小規模的圈地,主要涉及37英畝公地,因此圈地的主要工作是確認共用權利。圈地委員通過與產權人溝通,確立了該地放牧權數量清單,如表3所示。

第三個程序是將新分配地授予所有權利聲明得到認可的所有者,以代替他們之前分散的持有地和共用權利,除了莊園領主、教會土地產權人等特殊權利持有者以外,新分配地在價值上等于普通產權人圈地之前持有的條田和共用權利的價值。按上文所述,圈地委員是依據產權人土地權利的價值計算出對應的分配地面積,并將分配地授予產權人。這是圈地實踐中最為核心也最為復雜的工作。圈地委員首先把授予每位所有者的分配地繪制成地圖,并標出了每塊分配地的具體面積和位置;然后召開會議向教區產權人展示地圖,如果沒有反對意見,分配地的重新劃分就最終確定下來。一般來說,圈地委員需要在會議召開的10天之前就發出通知,以便產權人提前做好參加會議的準備。例如,在林肯郡貝爾什福德(Belchford)的圈地委員規劃了超過80塊分配地,之后在1月29日的《斯坦福德信使報》上發布通知,將于2月8日在霍恩卡斯爾(Horncastle)的公牛酒館召開會議,“每個產權人能看到計劃分配給他的分配地,我們將準備去聽取和裁決對于這些分配地的反對意見;那些沒有反對意見的分配地將會按照上述計劃確定邊界和位置”。任何一位產權人如果不滿意計劃中的分配地,圈地委員要在此次會議或是為此目的召開的后續會議上,接收書面反對意見,最終確定分配地的邊界和位置。最后,圈地委員會在一個教區、村莊或莊園的議會圈地結束時,制定一份圈地裁定書,詳細記載圈地前后土地權利的變化情況,有些還附帶一份標明議會圈地后土地產權狀況的地圖。到18世紀末,由圈地委員會的成員——測量員繪制一份圈地地圖已經成為慣例。圈地裁定書是地方圈地的永久法律證明,詳細總結了新分配地的所有權、面積和位置,直到現在還用來解決關于土地權利的糾紛。

議會圈地中對土地權利的重新配置牽涉到各方利益,是否具備公正合法的程序就顯得尤為重要。議會圈地中對土地權利的補償是通過一系列既定程序實現的,體現出公開化與法制化的特點。土地權利補償實踐中的每一個階段都會召開相關產權人參加的公開會議進行決策。而且,每次會議的召開都會提前發布通知,使參會者有足夠的準備時間。土地權利補償的過程以圈地法案為指導和準則,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正如麥克法蘭所言,英格蘭的法律將憤怒送進程序之中:提取它,搗碎它,疏導它,猶如一場復雜的游戲。英國議會圈地在實施過程中的一系列復雜和規范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疏導了矛盾,維護了法律和正義。

三、土地權利補償的結果

議會圈地按照產權人土地權利的價值補償相應的分配地;土地權利補償的程序體現了公開化與法制化的特點。其結果如何呢?

首先,莊園領主的土地權利在圈地中得到了相應的補償。莊園領主是莊園直領地的產權人,同時還享有公地和荒地的土壤權。因此,莊園領主的土地權利補償就涉及直領地的補償和土壤權的補償。林肯郡富勒特比(Fulletby)教區的圈地裁定書記載,莊園領主托馬斯·埃爾赫斯特的土壤權得到的土地補償面積是2英畝35桿,而他的直領地得到的土地補償面積是295英畝24桿。按照土地權利補償的依據,莊園領主的直領地得到的分配地補償面積與直領地價值成正比。但對土壤權的補償,各地有不同的規定。有些圈地法案會詳細說明如何補償莊園領主的土壤權。例如,1792年通過的圈圍約克郡赫明伯勒教區的圈地法案規定,分配和授予莊園領主“部分土地,在價值上等于公地和荒地的1/16,以代替他們各自在公地和荒地上的土壤權利和利益”。有些地區莊園領主的土壤權得到的補償更多。在威爾特郡的布朗厄姆莊園圈地過程中,莊園領主安德魯·貝恩頓·羅爾特爵士的土壤權得到了一塊面積9英畝31桿的分配地作為補償,這塊地在價值上等于這個莊園公地和荒地的1/13。因此,如果一個教區以圈圍公地和荒地為主,那么莊園領主的土壤權得到的土地補償面積會較大;如果一個教區以圈圍敞田為主,那么莊園領主的土壤權得到的土地補償面積較小。例如,林肯郡梅爾哈姆(Mareham)教區將要圈圍的土地面積為792英畝,幾乎都是敞田,莊園領主埃德蒙·特諾爾的土壤權得到的土地補償面積僅為2路得13桿;林肯郡貝恩的柯克比(Kirkby on bain)教區的公共牧場面積達到890英畝,敞田面積僅有340英畝,莊園領主的土壤權得到的土地補償也相應較大,達到62英畝5桿。

其次,圈地委員對教會土地產權人進行補償。教會土地產權人具有不同的身份,既有神職人員,如教區長(Rector)、代牧(Vicar)、受俸牧師(Prebendary),也有世俗人士,如接受教會財產移交者(Impropriator)等。原因在于,自中世紀以來,許多收取什一稅的權利從教會轉到世俗人士手中,所以該權利持有人既可能是教會人士,也可能是世俗人士。教會土地產權人的土地權利包括圣職躬耕田(Glebe)及其附屬的共用權利和什一稅征收權。

圣職躬耕田及其附屬共用權利的補償形式是分配一塊價值相當的土地。例如,1762年,林肯郡巴羅比教區的圈地法案規定:圈地委員,或他們之中的至少三個,務必著手規劃和分配巴羅比教區的教區長詹姆斯·門蒂斯和繼承人的地塊,此地塊(在數量、質量和位置上)要等于目前屬于詹姆斯·門蒂斯的圣職躬耕田……。而對于教區牧師的什一稅所有權,通常以分配地或租金的形式予以補償。圈地委員計算的什一稅土地補償經常達到耕地的1/7到1/5,草地和牧場的1/9或1/8。牛津郡阿斯頓羅恩特(Aston Rowant)教區的圈地法案規定,“圈地委員需要給牧師什一稅的所有者和產權人——阿斯頓羅恩特教區的牧師約翰·霍蘭和他的繼承人,安排和分配地塊來代替和滿足他們各自的什一稅權利,這種敞田、草地、牧場、公地和荒地上的地塊在價值(質量、數量、位置和便利程度)上應該等于耕地的1/5,以及草地和其他土地的1/8”。其他地區規定的什一稅補償數額與之相當。林肯郡韋林格爾(Wellingore)教區的圈地法案規定,這個教區代牧的大小什一稅補償標準是該教區所有土地價值的2/15。谷物租是另外一種補償什一稅的方式,其數額隨著谷物的價格而變動。例如,在林肯郡的西基爾(West Keal)教區,72英畝3路得1桿土地在圈地后,按照每年谷物的價格以谷物租的方式代替什一稅,且不同地塊谷物租的金額也不一致?;魻柹絿兀℉all Hill Close)每英畝每年交納1先令,斯凱爾斯牧場(Scales Walk)每英畝交納1先令3便士,一塊叫作“四英畝”的土地每英畝交納1先令5便士,叫作“水溝”(Water Furrows)的地塊每英畝交納2先令2便士,博林布魯克圣職躬耕田(Bolingbroke Glebe)每英畝交納2先令3便士。

最后,莊園領主和什一稅所有者以外的其他產權人的土地權利,特別是自由持有農和公簿持有農的土地權利,同樣會得到相應的補償。議會圈地裁定書顯示,得到分配地補償的普通產權人數量遠遠高于上面提到的莊園領主等特殊產權人的數量,也就是說,在議會圈地中得到分配地補償的大多是自由持有農、公簿持有農等普通產權人。例如,劍橋郡威奇福德(Witchford)教區的圈地裁定書詳細記載了該教區產權人圈地前后土地權利的變化。筆者整理了所有產權人圈地前的持有地面積和圈地后的分配地面積,發現自由持有地和公簿持有地在圈地中都得到了相應的補償。詳見表4。

契約租地農的土地權利是否能得到補償呢?18世紀的英格蘭存在兩種契約租地形式:商業租約(Commercial leases)和受惠租約(Beneficial leases)。商業租約的租期比較短,一般是1年至21年。商業租約的地租按照市場價值而定,這種地租也被稱為高額地租(rack rent)。受惠租約的租期較長,一般持續三代或多代(for lives),租約持續的時間是60年至99年。議會圈地法案表明,商業租約地的補償體現出兩個特點:一是高額地租的租約在圈地后失效。約克郡赫明伯勒教區的圈地法案規定,一俟分配地已經標出并立樁,所有將要圈圍的土地或任何共用權利的租約和其他高額地租的協議,只要租期不超過21年,務必被認定為無效。二是商業租約的土地承租人在圈地中也會得到補償。例如,林肯郡穆爾比(Moorby)和威爾克斯比(Wilksby)鎮區的圈地法案規定:所有高額地租租約在劃分分配地的時候終止無效,承租人或佃農從各自的所有者和產權人處得到上述圈地委員或圈地委員中的兩人認為合理的補償。但是,這份圈地法案沒有具體說明補償的形式。也有些圈地法案標明了商業租約地的具體補償形式。例如,約克郡柯克哈默頓(Kirkhammerton)教區的圈地法案規定:所有存在于將要圈圍的任何土地上的高額或延長地租,以及所有其他高額或延長地租的協議,自分配地和劃分完成,以及此裁定書執行,圈地委員或他們之中的三位以上按照裁定書或協議書宣布高額地租和協議失效;制定任何契約或協議的這些土地所有者和產權人,按照圈地委員或他們之中任何三位以上認為合理的方式滿足他們各自的承租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給承租人。這就意味著,商業租約地的承租人在圈地中雖然會失去租地,但會得到一定的現金補償。

如果商業租約地這種短期的租借地能得到補償的話,那么以受惠租約形式租種的土地必然也會得到相應的補償。通過考察圈地法案以及圈地實踐過程,可以發現受惠租約在圈地期間不能被取消。例如,約克郡赫明伯勒教區的圈地法案規定,此法案中的任何條款不會使此鎮區任何土地的任何受惠租約失效,享有受惠租約的當事人在他的租約規定的租金和協議下繼續持有和享有他的租期。不僅如此,持有受惠租約地的契約租地農還能和自由持有農及公簿持有農一樣,得到相應的分配地補償。例如,蘭開斯特領地郡的阿斯特利(Astley)莊園有一些契約持有地產,租期是一代或多代,契約租地農享有在公地和荒地上的放牧權,他們在圈地的時候也能得到分配地補償。圈地法案規定,在阿斯特利莊園和鎮區持有契約租地的契約租地農和佃農,在各自租約的存續期務必被分配和規劃分配地,前提條件是契約租地農和佃農在裁定書頒布兩年之內對分配給他們的土地進行了圈圍、挖溝和筑籬。圈地后契約租地農確實得到了相應補償。威爾特郡布朗厄姆莊園的圈地裁定書中記載了大量契約租地農得到了分配地補償的情況,其中沃爾特·朗的契約持有地得到的分配地補償面積是1英畝1路得14桿??傮w來說,農民在敞田上持有的土地,不論以哪種保有權形式持有,都會獲得相應補償。

同時,議會圈地中土地權利的補償也兼顧到了窮人的利益,這主要包括茅舍農(cottagers)和擅自占地者(squatters)。茅舍農擁有或占有茅舍,并在荒地上享有共用權利。另外,他們通常擁有或租借一些土地。如果他們的茅舍和小塊土地是依據習慣占有,并在圈地中得到了圈地委員的承認,也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補償。圈地委員會根據其占有茅舍的時間,來確認茅舍附帶的共用權利是否能得到補償。在多數情況下,占有茅舍20年以上即會得到承認;當然,不是所有地區都遵循這個時間標準,有些地區占有30年以上的茅舍才會得到承認。蘭開斯特領地郡阿斯特利莊園的圈地法案規定,在上述莊園和鎮區的公地或荒地上建造或圈圍時間30年以下的任何茅舍或圈地都得不到分配地。由于以占有時間作為合法性的標準,圈地委員在確認共用權利時往往會邀請圈地教區中的年長者作為證人。例如,德比郡柯克艾爾頓(Kirk Ireton)和卡洛(Callow)的圈地過程中,85歲高齡的老亨利·福特向圈地委員作證,41座房屋的歷史超過了30年。這些房屋被確認為“古老的”,即得到了圈地委員的承認,其附帶的共有權利合法。

擅自占地者是在村莊周邊的公地或林地上建起小屋并清理出一小塊土地的外來者。他們從來源上和茅舍農不屬于同一階層,盡管隨著時間的流逝逐漸融入茅舍農。其占有的土地被稱為侵占地(encroachment)。圈地過程中圈地委員根據占地時間來判定侵占地是否合法。合法侵占地和非法侵占地的區別在哪里呢?W. H. R. 柯特勒認為,如果這些人(茅舍農和侵占者)能表明他們不間斷地占有侵占地20年、30年或40年,他們就會被認為對其侵占地擁有法定權利。岡納也注意到,圈地委員在圈占后給小農做出補償的依據主要不是嚴格的法律條文,而是習俗,凡占有土地達20年以上即享有所有權,可以在圈占后分得相應的小塊地。

但實際上圈地教區中的多數窮人并沒有合法的土地權利,只是在產權人默許或無法監督的情況下使用公地或荒地以獲取一些收入。因此這部分窮人原則上在圈地中得不到補償,而且也無法繼續使用公地或荒地。由于他們失去了部分生活來源,自然會導致其反對圈地。為了減少圈地的阻力,圈地委員有時也對這些人的利益和權利給予補償。1808年的《圈地大報告書》中指出,給這些人補償就是為了減少反對。一般來說,圈地中會為這類窮人劃分一塊或若干塊分配地。例如,林肯郡坎伯沃思(Cumberworth)教區的窮人在圈地中得到了4英畝14桿的土地。有時這種分配地會交給教區的窮人救濟員或受托人(Overseer or Trustees of the poor)保管。例如,1813年諾??丝た肆_克斯頓(Croxton)教區的圈地法案規定:圈地委員務必分配給克羅克斯頓教區的窮人受托人總共不超過20英畝的荒地。此種分配地能耕種、播種、收割,改善、出租、轉讓等等,窮人受托人應把此種分配地的租金、產品和利潤用于克羅克斯頓教區貧困居民的利益。林肯郡東基爾的圈地中,分配給東基爾教區的窮人救濟員3英畝36桿的土地,分配給西基爾的窮人救濟員3路得4桿土地。

此外,土地權利補償體現出一定的公益性。圈地之后,教區居民失去了可供鍛煉和娛樂的共用土地,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成為當時熱議的話題。1840年,議會規定必須有相關條例來為圈地過程中的當地民眾提供鍛煉和娛樂的場所,即使此類空地往往都比較小。圈地法案也會對此做出明確規定。例如,約克郡赫明伯勒教區的圈地法案規定,圈地委員務必在將要圈圍的公地或荒地上分配和授予上述鎮區的教堂執事和貧民救濟員一塊或多塊位置適宜的土地,總面積不低于1英畝,不超過2英畝,作為這個鎮區和附近居民的鍛煉及娛樂場地。查看議會圈地時期的圈地地圖也經常會發現這類分配地,如白金漢郡蒙克斯里斯博羅圈地裁定書附帶的圈地地圖上,就有一小塊土地叫作“供人娛樂的教會土地”(Churchwarden-for Creation)。

綜上所述,議會圈地中涉及各類產權人、各種土地權利的確認和補償。大產權人(即莊園領主、教會土地權利所有者等)的土地權利會首先得到考慮。雖然他們得到的土地補償相當可觀,但不能據此認為議會圈地是大產權人對小產權人土地權利的剝奪。議會圈地有一定的土地權利補償依據與標準,所有人不能逾越這個準則。土地權利補償的依據是圈地前土地權利的價值。正如保爾·芒圖所說,這是涉及在一個教區范圍內進行一次真正的革命,可以說是奪取土地以便用嶄新的方法再將其分給地主,但這種方法必須尊重各人原有的權利。按照中世紀的農奴制理論,莊園領主是莊園所有土地的主人,但在圈地實踐中莊園領主只能得到其直領地及其附屬的共用權利的分配地補償。另外,其在公地和荒地上的土壤權能得到的補償面積也大約只是公地和荒地的1/10至1/8??梢?,莊園領主在圈地中獲得的土地補償遵循一定的原則,不能任意妄為。教會人士在議會圈地中得到的土地補償也有一定的依據和標準,不是沒有任何限制。圣職躬耕田及附屬共用權利的補償依據同樣是其價值。其中什一稅征收權得到的土地補償最為可觀,動輒達到幾百英畝,甚至占教區土地面積的1/5。但換一個角度思考的話,可以發現這種什一稅折算從長遠來看是符合教區中普通產權人利益的。正如柯特勒所說,由于這時的什一稅通常都以實物方式交納,因此負擔很重,佃農希望通過補償土地來免除什一稅。圈地后,教區居民的什一稅負擔由“可變量”變為“不變量”,也就意味著,圈地通過給予什一稅所有者一次性補償的形式結清所有什一稅,教民以后無需再交納什一稅。

那么,議會圈地是不是對小產權人土地權利的剝奪呢?哈蒙德夫婦認為,圈地對三個階層是致命的:小農場主、茅舍農和擅自占地者。這種觀點沒有詳細區分這三類人在圈地中的不同遭遇。從土地權利補償的結果來看,小農場主即小產權人的土地權利都會得到相應補償,不會遭到致命打擊。即使圈地后小農場主不再經營農場,也是由于他們主動出售了圈地后得到的分配地。對于茅舍農來說,如果他是茅舍的所有者,并且茅舍附帶相應的共用權利,那么其共用權利能得到確認,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但大部分茅舍農是根據習俗使用公地,沒有法律證明,理論上在圈地后得不到任何補償。因此,一些茅舍農在圈地中遭到了損失。擅自占地者遭到的損失更大,因為他們是外來者,盡管得到了莊園或教區的默許,實際上是在非法使用公地。圈地委員是根據占地時間來區別對待不同的擅自占地者。占地20年以上的擅自占地者,通常被允許保留他們的占有地,并在圈地中得到一塊土地補償。占地20年以下的擅自占地者除了享有優先購買他們所占土地的權利以外,幾乎得不到任何補償。但是,所有的擅自占地者從此不能再享有使用公地的共用權利,這對他們來說也會遭受一定的損失。

圈地的目的不是大地產侵吞小地產,而是取消附加在土地上的共用權利,明確產權人的土地權利。因此不能認為它是對農民土地權利的剝奪。正如A. H. 約翰遜所言:“不論是直接還是間接,圈地都傾向于把窮人和土地分離。但是,認為圈地是這種變革的唯一或主要原因都是錯誤的。圈地移除了障礙,因此便利了合并,但是沒有做更多的事情?!?/p>

結? ?語

歷時百余年的議會圈地使英國實現了土地制度變革,私人土地產權在英國基本確立。議會圈地的根本目的是對各類產權人的土地權利進行確認,其實踐過程是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進行的,既不是對大產權人的偏袒,也不是對小產權人土地的暴力掠奪。這是其得以順利推進的根本原因。首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據市場價值對土地權利進行補償,是那個時代最公平的標準,體現了公平性原則。這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結果,也體現了推動圈地的產權人、圈地委員等圈地實踐者的時代精神。其次,議會圈地以圈地法案為依據,程序規范公正且向公眾公開。議會圈地中土地權利的補償實踐從不是一方強加給另一方,而是一個雙向互動的過程,且圈地教區的產權人起到了基礎性作用。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議會圈地中的土地權利補償兼顧到了鄉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特別是在一定程度上照顧到窮人的利益,無論其動機如何,都不失扶困濟貧色彩,彰顯了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懷??傊?,英國議會圈地的補償原則以及實踐,為后世留下了一筆值得深思的歷史遺產。

(責任編輯? ?孫曉明)

猜你喜歡
補償原則
無功補償電容器的應用
堅守原則,逐浪前行
三角函數的化簡要遵循“三看”原則
解讀補償心理
超越傷害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的理解與完善
植物補償和超補償作用
Buck-Boost變換器的環路補償及仿真
離婚時,能否要求家務補償
關于完善非居住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思考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