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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內涵、功能與推進路徑

2024-04-05 14:02李群弟
大連干部學刊 2024年1期
關鍵詞:法治化中國式糾紛

李群弟,葛 斌

(1.武漢理工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0;2.國防科技大學 信息通信學院,湖北 武漢 430000)

從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歷史縱線和法治中國發展的歷史縱軸雙重視域審視,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關于基層治理的長期探索基礎之上,不僅契合了中國基層的具體實際,體現了中國特色,也彰顯了中國共產黨人在法治軌道上探索國家治理現代化規律的使命意識和政治擔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實現了從 “社會管理”到 “社會治理”的認識轉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 “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 “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突出了法治對社會治理的保障作用。2021 年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是首個國家層面的基層治理綱領性文件。黨的二十大提出“中國式現代化”“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1]等重大命題,要求 “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中央關于社會治理的上述戰略判斷和重大決策,充分體現了我們黨關于基層治理理念的升華和基層治理規律性認識的不斷深化,為推進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提供了科學指引。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 “基層強則國家強,基層安則天下安?!盵2]6治國安邦,重在基層。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推進以黨建引領基層治理” “拓寬基層各類群體有序參與基層治理渠道”[1],結合 《習近平關于基層治理論述摘編》中 “要強化依法治理,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城市治理頑疾難題,讓法治成為社會共識和基本準則”[2]74等重要論述,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的大致輪廓已然清晰可辨。從歷史與現實、理論與實踐相融合的角度立體化把握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的科學內涵和價值功能,并依據中國基層治理的法治實踐,概括、提煉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的推進路徑,構建一條獨特的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道路。

一、所謂者何: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的豐富內涵

基層是改革發展穩定的第一線,是各種矛盾和問題的集聚地[2]3?;鶎又卫碜鳛閲抑卫淼闹匾?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既是中國式法治化在基層治理的具體體現,也是衡量國家治理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準。

(一)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的概念界定

關于基層治理法治化的內涵,結合黨的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對這一概念的有關決定和論述,我們認為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健全完備的制度體系、高效運行的實施體系、科學規范的監督體系、聯動銜接的保障體系下,各方治理主體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基層治理問題,重塑基層治理的現代化模式。從制度層面來看,基層治理法治化的制度體系既包括法律法規等具有公權力性質的公規范,也包括社區自治規約等私規范;從治理主體來看,基層治理法治化是主體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行城鄉社區治理的模式;從治理目標來看,基層治理法治化是運用法治方式達致基層治理善治狀態的一種現代化模式。

(二)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的主要特征

其一,基層治理依據的體系化。對于基層治理存在的多種問題,尤其是城鎮化建設進程中基層居民利益訴求的多元化,不僅需要通過多元共治方式予以解決,還需要更為系統的基層治理規則體系。該規則體系既包括 “硬法”,即包括但不限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黨內法規等傳統意義上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法規,通過上述“硬法”對基層治理中各種治理主體的法律定位、職責、權利義務進行規范。與此同時,還包括但不限于村規民約、民間習慣等 “軟法”?;鶎又卫矸ㄖ位攸c在于堅持精細化、實用化、特色化思路引領,凸顯務實管用、便于操作的基本表征,重視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等社會規范價值的發揮,通過把人民群眾廣泛認同、操作性強的道德觀念上升為行為規范,實現人民的普遍遵守之最終目的,即立良法、行善治[3]。

其二,基層治理主體權責的明晰化?;鶎又卫碇黧w包括社區黨組織、基層政府、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社區居民等治理主體。一是基層黨組織作為基層治理法治化的關鍵,在基層治理中發揮著引領全局和統籌協調的作用,通過利用黨在基層中的理論優勢、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群眾基礎,團結凝聚轄區內各類基層治理主體,統籌協調各類法治資源,推動基層治理法治力量整合,確?;鶎又卫矸ㄖ位涞綄嵦?。二是基層政府在基層治理中的權責范圍在于為基層自治進行宏觀指導,通過發展規劃、發展政策及法律規范的出臺為基層治理提供指引支持,協調基層治理涉及多地多部門事項,為公眾提供高效便民的政務服務。三是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在基層治理的權利義務范圍在于承接基層政府承擔的基層社會性職能,通過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自治規則確保公眾充分發揮自主性。四是公眾在基層治理法治化進程中通過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連接平臺參與社會重要事項的決策。

其三,基層事務處理的程序化?;鶎又卫矸ㄖ位髮τ诨鶎邮聞諊栏褡裾罩卫硪罁幸讶幻鞔_的程序和步驟予以處理,通過公正透明的程序,確?;鶎又卫碇懈鞣N主體利益被相關主體充分表達的同時,也得到充分考慮和綜合平衡。一方面,要求基層政府行使公權力遵循比例原則,做到目的與手段相適應,不能不擇手段去追求目標。另一方面,要求對基層政府行使公權力進行監督,避免公權力運行過程中,治理主體濫用權力導致行為失范或失控,甚至權力異化,進而損害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對于自治組織、社會組織而言,基層治理法治化不僅要求自治組織、社會組織處理基層事務要符合上位法規定,還要求確保參與者享有平等的表達機會和選擇機會,在基層治理重大事項上,按照已經制定的社會規范體系規定的決策程序,確保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內部的決策透明性。

(三)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的多層主體

其一,以基層黨組織為核心的領導主體。只有基層黨組織堅強有力,黨員發揮應有作用,黨的根基才能牢固,黨才能有戰斗力[2]4。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對社會運行和治理規律的認識逐步深化,提出構建“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4],明確了黨委的領導地位。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把加強基層黨的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作為貫穿社會治理和基層建設的一條紅線?!盵5]黨的二十大報告進一步強調“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盵1]堅持黨的領導是實現基層治理法治化的根本保證,通過發揮基層黨組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主體作用,將轄區內各類基層治理主體團結凝聚在一起,統籌協調、統一調度、統一劃分基層內各種法治資源,促進各種基層治理主體協同、力量聚合,推動基層治理法治化落到實處[6]。

其二,以基層政府為主導的責任主體。與黨統領全局,為基層治理提供政治、思想和組織保障的作用不同,政府的作用是推動和負責整合各方面社會建設資源,協調各方參與、配合,以打造多元共治格局?;鶎诱幱谖覈姓w制的末端,直接面向人民群眾,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落實與利益實現。在現代社會,公共行政組織逐漸趨于積極治理,可以說積極治理是基層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特征。政府角色轉變為公共產品與服務的生產者和供給者,且致力于打造“無縫隙政府”。

其三,以社區自治組織為基礎的協調主體。推動基層自治,重點在于推動村(居)民委員會與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或物業服務機構的互動,實現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以城市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 “三駕馬車”為依托的協調協同機制。一方面,村(居)民自治是我國基層治理的重要表現形式,也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重要內容。村(居)民自治法治化的首要前提是自治組織的法治化。自治組織在基層治理法治化中承擔著重要角色,關系到基層重大事務依法進行民主決策、村(居)民依法選舉產生村 (居)委會成員、對村(居)委會工作依法進行民主監督等等,它是推動基層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基石。另一方面,物業公司或物業服務機構受聘于業主委員會,為城市居民提供物業服務,并參與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的公共服務或公益服務。城市居民可以通過參與業主大會決策或者參選業主委員會,進而實現物業管理區域范圍的自我管理。

其四,以社會力量為補充的服務主體。一方面,匯聚社會力量,加快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進程。社會組織具有貼近基層的顯著群眾優勢,可以對個體化的群眾進行再組織,動員廣大群眾參與基層治理,將蘊藏在基層中分散的人、財、物、知識和信息等社會資源匯集起來。另一方面,創新基層服務供給,夯實基層治理的社會基礎與群眾基礎。社會組織中的社區民辦企業單位提供了大量教育、醫療及養老等方面的服務,不僅彌補了政府公共服務供給的不足,也有效整合了公共利益需求。

其五,以村 (居)民為中心的能動參與主體。社會治理共同體不僅凝結了黨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理論思考,更蘊含著新時代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的內涵要旨。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全局背景下,構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層治理制度是黨和國家關于基層治理的頂層設計和行動框架。對此,需要構建基層共同體,整合基層多個治理主體之間的功能和力量,進而使基層治理空間的要素有機協調[7]。在這個意義上,廣大群眾的作用在于積極參與基層黨組織、基層政府等治理主體的公共決策以及權力監督,廣泛參與村(居)民大會,通過村(居)民委員會行使基層自治范圍內的決策權等。

二、何以可能: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的功能價值

為系統揭示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的價值功能,需要從微觀層面的矛盾糾紛化解法律化、中觀層面的社會治理法治化和宏觀層面的法治國家建設來全面認識其多維度價值功能。

(一)微觀層面:以矛盾源頭治理為切口,筑牢化解基層糾紛“法治防線”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 “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盵8]295基層治理作為國家治理的末端,重視基層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是筑牢化解基層矛盾糾紛“法治防線”的基礎性前提。矛盾源頭治理是一種全面而深入的基層治理策略,其核心思想是通過在問題產生的源頭進行干預,解決潛在的矛盾,從而避免糾紛的發生。一方面,強調矛盾源頭治理,有利于節約社會資源,可以在問題產生的初期就進行干預,阻斷潛在的糾紛,避免問題升級,確?;鶎又卫淼目沙掷m性。另一方面,基層“法治防線”的構筑,有助于建立基層內部的秩序和規范,增強凝聚力和向心力?;鶎又卫硇枰惶酌鞔_的法規制度,以規范公民的行為,維護基層治理的穩定與秩序。通過建立法規,明確各類行為的規范和標準,可以有效減少因為價值觀、利益等方面的差異而引發的糾紛。

(二)中觀層面:創新 “多治融合”模式,全面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

全面依法治國是一個多要素、多層次、全景式的系統工程,需要整體推進、協同發力,也需要夯實基礎,提升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鶎又卫硎巧鐣卫淼年P鍵支撐,全面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關鍵在于能否運用“多治融合”提升基層治理效能。堅持以自治為基、德治為先、法治為本、智治為輔,創新“多治融合”模式,推動基層治理融合式發展,進而全面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進程。調動居(村)民自覺性,以自治激發居 (村)民活力;樹立典型示范,以德治培育社區文明新風尚;系牢法律準繩,以法治規范城鄉社區治理;強化技術賦能,以智治創新基層治理方式。

(三)宏觀層面:以法治化為抓手,夯實法治國家建設“重要基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9],這表明基層治理的法治化對于推進我國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基層治理法治化是確保社會秩序和穩定的重要保障。通過健全的法治體系、嚴格的法律執行和公正司法,能夠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權益,減少基層矛盾和糾紛的發生。良好的法治環境可以使基層社會更加有序,為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基礎和穩定的環境。其次,在基層治理中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理,有利于培育全社會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有利于加強對人民群眾的價值觀引導和行為規范的塑造,提升全體公民的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最后,以法治化為抓手,夯實法治國家建設的 “重要基石”,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和法治機制,有利于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進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何以可為: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的推進路徑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當然要高度重視法治問題?!盵10]3推進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同樣需要構筑最嚴格的制度、實行最嚴密的法治,才能推動中國式基層治理現代化建設取得更大成就。

(一)加快立法進程,健全基層治理規范體系

1.積極推進 《基層社會治理促進法》的制定實施,系統規范基層治理。到目前為止,基層治理的法律保障體系主要是以《憲法》為核心、以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主干,包括國家規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規等在內的,由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三個層次構成的基層群眾自治法律法規政策體系[11]。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加強和完善基層治理作出了總體部署,全國各地積極貫徹落實,紛紛創新舉措、大膽探索、深入推進,在實踐中總結出眾多創新經驗。為推進和規范基層治理,黨中央、國務院先后出臺了 《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 《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等文件。然而,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基層治理也出現了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例如,城鄉社區治理權責邊界不清晰、職能定位模糊、治理體系不完善、基層政府服務供給矛盾、服務保障權責不匹配、群眾參與有限等問題。出臺更為健全完善的《基層社會治理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有利于將在實踐中探索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政策,將成熟的政策提煉上升為法律制度,用法律制度規范基層治理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以地方立法 “先行先試”為驅動,推進基層治理“立法試驗區”高質量發展。一是針對基層治理公權力不當擴張問題,通過相關地方性立法或制定相關實施細則等方式,明確規定政府、社會組織、自治組織等治理主體在基層治理中的活動邊界,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由基層政府向社會組織、自治組織賦予更多基層治理權力,創新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二是針對社會組織發展不充分制約多元共治問題,通過立法培育和規范社會組織,適當賦予社會組織社會治理功能,構建政府與社會分開、權責清晰的現代社會組織治理體系。對此,可參照《民政部關于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鼓勵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市(州)進行立法探索,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明確社會組織在基層治理中的主體地位、權責邊界等內容。三是針對社會民生領域立法碎片化、地方化、部門化等問題,研究制定綜合性地方性法規,確保社會民生領域有法可依、依法而治。特別是針對基層矛盾糾紛化解相關地方性立法缺乏問題,應盡快研究將《社會糾紛多元化解促進條例》納入地方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加強地方論證和專項評估,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改革實踐成果制度化、法律化。

3.以加強自治規約建設為途徑,健全基層治理社會規范體系。一方面,通過法治保障社會規范的合法性。通過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法治原則檢驗社會規范,并以法治原則指導構建基層治理社會規范體系,確保社會規范與上位法不抵觸。另一方面,及時打通社會規范與上位法規定的正式制度之間的銜接。社會規范需要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獲得上位法的支持和保障。鼓勵支持社會組織、自治組織根據上位法精神和政策文件,通過廣泛的民主協商程序,探索制定反映村民、居民共識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社會規范,進而形成完備的社會規范體系,充分發揮軟法的靈活性和協調性,彌合上位法與現實需求之間的脫節[12]。

(二)明晰權責邊界,推動基層治理多元共治

1.以健全基層黨組織體系為抓手,強化黨在基層治理中的領導作用。一是深入實施規范化、示范性帶動工程。明確基層黨組織對基層治理法治化的主導地位,推動形成由基層黨組織統一領導、統一協調,多方主體共同推進的基層治理法治化組織體系。二是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與基層治理 “三駕馬車”(即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機構)的議事協調工作機制。厘清公共服務和行政審批的關系,最大程度地下放資源到基層。實現社區聯動機制,為社區治理和服務的推進提供扎實可靠的支撐。三是實現基層黨組織全覆蓋。如在城市社區、樓棟成立黨支部、黨小組,立足黨組織推動議事協商,推動城市社區成立紅色物業服務管理中心;在農村社區,配齊配全“兩委”干部,選派駐村工作隊,發揮黨員領導干部先鋒模范作用,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2.以減負賦能為導向,加強基層服務型政府建設力度。一方面,立足減負賦能原則,完善街道、鄉鎮政府在基層治理中的權責清單。在基層治理方面,完善并嚴格落實相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厘清街道、鄉鎮政府與城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之間的權責邊界。另一方面,優化基層政府行政權力配置。進一步調整完善執法組織體系、執法內容、執法能力和執法責任,推動形成“職責明晰、管理順暢、素質過硬、監督有力”的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如實施社區綜合執法辦公室建設工程,通過公安、城管、公共衛生、生態環境等多個部門的聯動,共同應對基層治理中的問題和挑戰,切實提高基層治理效能。

3.堅持積極引導與依法管理相結合,保障社會組織自治空間。一是保障社區居民對自身權利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等基本權利。以村 (居)民的需求為出發點,建立完善的民主自治機制,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基層治理,提高其公共意識和自治精神,重塑其主體地位和自治主體能力。二是暢通社區居民決策渠道,增強自治活力。建立健全社區黨支部領導下的村(居)委會主任負責制、社區事務公開制以及財務公開制等具體管理制度,以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順利實施。三是擴大和保障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的正當行為空間。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對內而言,主要通過預設的自治規則體系建立治理機制,保障內部成員的自治權行使,凝聚最為廣泛的基層治理共識。

(三)完善解紛機制,實現基層矛盾糾紛實質化解

1.以共建共治共享為理念,完善糾紛化解主體。一是利用民間調解力量助力基層矛盾糾紛調解。深入推進“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切實發揮鄉賢達人的社會效應,推動鄉賢團、網格長、志愿隊建設,通過專職、兼職或組建人民調解專家庫等方式吸納社會專業人士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退休人員,打造“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矛盾糾紛調解隊伍。二是加快專業性、行業性調解建設。加強對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建設的指導支持,在鞏固發展醫療、交通、勞動等調解工作基礎上,推動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向商事、物業、旅游、消費、互聯網、金融、保險、環保、知識產權等領域拓展。三是完善信訪服務。圍繞“集成化、閉環化”,依托信訪機關及綜治中心健全矛盾聯調聯控平臺,實行收集、交辦、催辦、督辦、反饋等閉環運行,充分發揮信訪服務在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方面的第一線作用。

2.以高效便民為原則,搭建糾紛化解機制架構。一是提升各地綜治中心協調效能。綜治中心負有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和多元化解、推動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工作職責,將其定位為信訪和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平臺、社會事件處置平臺、社會風險研判平臺。圍繞矛盾糾紛產生、處理、化解、預防全流程,提高解紛主體間的協作效能,實現矛盾糾紛“只跑一地、只進一門”。二是優化綜治中心與解紛主體職責。加強黨委政法委對綜治中心及解紛主體的統一領導,明晰解紛主體職責,建立健全追責機制,配套制定激勵措施,確保解紛主體依法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三是完善在線糾紛化解模式。推廣浙江杭州等地先進經驗,構建資源集聚、智能分案、分層遞進、多渠道解紛、大數據監督等功能于一體的在線糾紛解決模式,切實發揮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效能。

3.以實質化解為目標,強化糾紛化解機制功能。一是健全矛盾糾紛分流化解。立足“解民于倒懸”理念實現當事人從矛盾糾紛中解脫出來;將調解貫穿訴訟全過程,加強庭前、當庭、庭后及訴中委派調解,切實提高調解效能;深化訴前、立案、團隊三層分流機制,提高法院簡易、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嚴把程序轉換審批關。二是強化糾紛化解協調聯動。增強糾紛多元化解程序銜接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學性及可操作性,完善“訴調對接”“警調對接” “訪調對接”工作,健全糾紛告知、勸導分流、轉接辦理、信息共享、情況反饋等協調聯動機制,切實提高糾紛化解效能。三是做實能動司法和訴源治理。深化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暢通群眾訴求反映渠道,加大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力度,用心用情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四)優化資源配置,保障基層治理法治化

1.以抓住關鍵少數和拓展普法渠道為突破,優化基層治理法治環境。一方面,重點加強對基層黨員領導干部這一“關鍵少數”的法治教育?;鶎狱h員領導干部是基層各項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政務服務具體事宜的執行者,在基層治理法治化進程中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通過舉辦法治專題講座、專題培訓班、法治知識常識考試等方式,切實增強基層黨員領導干部的法治水平和法治能力。另一方面,統籌運用各類學法普法宣傳平臺,加強對廣大群眾的普法宣傳工作。如在農家書屋數字化進程中,實現國家法律法規庫、普法宣傳網以及法治相關電子書、普法宣傳相關視頻等數據庫的引入,建立包括信息檢索、服務反饋等在內的信息服務系統,實現普法教育在線化、電子化。

2.以推動法治人才隊伍下沉為后盾,筑牢基層治理現代化法治根基。一是完善基層治理執法隊伍。以規范化建設基層執法隊伍選人用人制度和調動專業技術人員積極性為目標,遵循 “控制增量、盤活存量、優化配置”原則,建立動態管理機制,確保專業技術崗位在同一職稱層級內得以統籌使用,從而實現從“只上不下”到“能上能下”的轉變。二是探索基層舉賢制度,積極吸納優秀的鄉土精英進入鄉鎮領導班子。建立基層鄉賢相關遴選機制,定期舉辦相關活動,加強與在外鄉賢精英的聯系,促進他們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閱歷為基層治理提供建議,為基層治理提供更多的資源。

3.以數字化賦能基層治理為支撐,實現數據互通、治理聯動。一是完善政務數據共享交換機制,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整合信息資源,打通部門間壁壘,形成上下聯動、橫向貫通的電子政務體系。推進數字城管信息化建設,加快信息共享步伐,完善數據統計監測機制。二是保障政府數據開放安全。加強開放數據的法律法規制定、政策修訂完善以及技術保護工作,厘清信息資源的責任主體和監管主體,以確保信息資源的有效利用和保護。三是數字化賦能基層治理。通過考核機制重塑,引導基層更好地根據實際情況開發數字化應用,以數字技術為媒介,推動形成協同高效的基層治理新模式。

結 語

天下大事必做于細?;鶎邮屈h的執政之基、力量之源[2]4。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是加快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環節和重要基石,是在法治軌道上建設更高水平“現代化中國”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突破口。中國式基層治理法治化的建構與推進是復雜且多向的,必須從宏觀層面的國家大局出發,將其置于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大歷史背景中去理解,不能偏離歷史方位去空談。在法治軌道上穩步推進基層治理,有利于推動中國式基層治理現代化建設取得更大成就,彰顯中國式基層治理的顯著優勢和強大活力。如何將法治有效嵌入基層治理之中,充分發揮法治在化解基層矛盾糾紛、消除社會隱患中的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有待基層治理各類主體、廣大學術界同仁提供接地氣、真管用的思想智慧和真知灼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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