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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去金融化效應

2024-04-08 05:06張翼飛
稅收經濟研究 2024年1期
關鍵詞:市場競爭

張翼飛

內容提要:文章以財稅〔2018〕70號文的實施為準自然實驗,基于2016—2020年中國上市企業數據,借助雙重差分模型實證評估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對企業金融資產投資的影響。結果發現,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通過激發在位企業研發創新積極性、吸引更多新興企業進入,加速了企業“去金融化”進程。異質性分析表明, “去金融化”效應在財力保障充足、重視稅收信息化征管地區的企業中反應更為明顯。未來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應“去繁從簡”,擴大存量留抵退稅實施范圍,提高退稅款項到位的及時性,并將地方財力和稅收信息化征管視為留抵退稅實施的重要保障,助力企業加速“去金融化”。

關鍵詞: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去金融化;內生動能;市場競爭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1280(2024)01-0061-08

一、引言

實體投資是企業為增加生產能力,對設備、儀器、建筑物等固定資產進行購置的行為,主要投向工業、交通通信、商業服務、建筑等生產和服務領域。穩定的實體投資既為居民提供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也為國家經濟安全提供重要保障。囿于實體投資周期長、流動性弱、收益不確定等問題,近年來中國企業金融化趨勢愈加明顯①,金融資產占資產總額的比重由2010年的2.69%升至2021年的6.68%②,這對中國經濟發展而言是一把“雙刃劍”(彭俞超和黃志剛,2018)。一方面,金融資產投資周期短、流動性強、見效快,有利于企業短期收益的提升(翟光宇等,2021);另一方面,金融資產投資力度的增強會擠出企業的實體投資(杜劍等,2021),不利于實體經濟發展和國家經濟安全。從稅收角度來看,實體投資和金融資產投資的稅負存在差異,當金融資產投資的稅負低于實體投資時,在位企業會更傾向于金融資產投資,以期獲得更高的邊際收益(徐超等,2019),這將導致企業研發創新不足,難以培育內生動能(史學智和陽鎮,2021)。與此同時,缺乏金融資產投資資源的新興企業會面臨存量資金不足、融資成本上升的困境,不利于市場良性競爭。

為重振實體經濟,抑制企業金融化“過熱”問題,政府不斷出臺減稅等激勵政策。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初衷是將所有權歸屬企業卻留置于稅務機關的期末留抵稅額退還至企業,以增加企業購置固定資產、進行研發創新和進入市場所需的可支配資金,鼓勵企業回歸實體投資(秦海林和劉巖,2022;蔡偉賢等,2022)。然而現行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存在表述復雜、辦理時間不一等問題,這與增值稅稅制從簡的原則相悖。因此,如何補齊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在便利性方面的“短板”,助力惠企政策效用最大化,是本文需回答的關鍵問題。本文的邊際貢獻在于:將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置于企業戰略發展視角進行政策評估,通過研發創新和新興企業進入兩個維度,挖掘留抵退稅政策在優化企業內源決策和促進外部競爭方面的雙重積極作用,對企業降低實體投資成本、轉變投資決策、實現實體化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二、政策梳理和理論分析

(一)政策梳理

中國增值稅留抵退稅改革歷經了“先小范圍試點,后逐步推廣”的演變。2011年起,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首先在集成電路行業展開試點。2014年《關于利用石腦油和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產品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7號)和2016年《關于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1號)出臺后,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和燃料油以及從事大型客機及發動機研制等業務形成的期末留抵稅額也被納入了增值稅留抵退稅范圍。上述政策的實施反映出國家對重點產業明顯的扶持傾向,但適用的企業數量少,因此政策受益范圍存在局限。2018年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兩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0號),該政策的出臺使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和電網企業,但要求企業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并需要按照“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來計算實際可退稅額,存在留抵稅額退還不充分的問題。2022年3月,兩部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將政策適用行業和企業規模分別擴大至所有制造業企業和小微企業,并允許企業申請全額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和增量留抵稅額。通過梳理發現,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普惠性不斷凸顯,改革歷程是政府由結構性減稅向全面減稅轉變的重要體現,然而2022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第14號文對大、中、小微型企業規定了不同的退稅申報期,企業分行業劃型標準仍未統一,政策條文仍然較為繁瑣等問題增加了企業對留抵退稅新政的學習掌握難度。企業對政策適用條件理解不當,可能引發新的涉稅風險,進而使政策落地效果“大打折扣”。

(二)理論分析

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目標是解決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之后企業留抵稅額“留而不退”的問題,對企業金融化進程具有直接影響。具體而言,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企業將外購固定資產成本中的增值稅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但企業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發生時間并非完全一致,如果企業當年采購的存貨、原材料未完全銷售,或銷售業務適用的銷項稅率低于購入資產的進項稅率,則會形成期末留抵稅額。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前,企業進項稅額不允許在固定資產購入的當期退還,導致歸屬于企業的資金被占用,進而影響實體投資的積極性。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后,企業期末留抵稅額可在當期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無需再結轉至下期,有助于增加當期可支配資金,為固定資產的持續投入提供了保障,此時金融資產占資產總額的比重會顯著下降。據此,本文提出假設1: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有助于企業“去金融化”。

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不僅對企業金融化產生直接影響,還能通過激發企業研發創新積極性和市場競爭,對企業金融化產生間接影響。企業加大研發創新力度有助于產品附加值的提升,助力企業建立市場優勢、形成核心競爭力,然而企業研發創新對資金的依賴度高,如果資金流短缺且融資約束嚴重,則會影響研發創新活動的積極性和持續性。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將企業的留抵稅額直接退還至企業,緩解了企業當期研發創新的資金問題。同時,增值稅留抵退稅作為破解企業“融資難”的政策探索,一方面通過政府先行的策略助力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另一方面通過政策導向的信號傳遞來鼓勵金融機構破除融資壁壘,將更多的貸款和投資向實體企業傾斜,為企業研發創新注入更多“源頭活水”。當企業享受到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帶來的研發創新資金“紅利”后,會對實體投資和金融投資方案進行重新選擇。據此,本文提出假設2: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通過激發企業研發創新積極性,促進企業“去金融化”進程。

行業稅負是影響企業進入的重要因素。不同行業的增值稅稅率存在差異,制造業企業的稅率是13%,金融投資企業的稅率為6%,兩者稅率之差達7%。如果制造業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善,則會導致稅款抵扣不充分,進而增加整個行業的實際稅負。進入市場時間較短的新興企業在短期內難以創造收入,且選址建廠、組建團隊、產品策劃等資金需求量高的前期工作并非一蹴而就,因此稅款抵扣時滯帶來的資金問題會掣肘企業的后續發展。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解決了新興企業無收入時期“組建難”“策劃難”的問題,有利于破除企業的進入壁壘。對在位企業而言,企業所屬行業的市場需求是有限的,更多新興企業的進入意味著市場競爭不斷加劇,因此在位企業會面臨兩種選擇,第一種是尋找目前實體投資在資金配置方面的問題,通過精準定位投資需求、精細化管理投資項目來提升資金的效用,使實體投資規模穩中有升;二是轉向金融資產投資,新興企業管理靈活、適應能力強,能夠生產適銷對路的高質量產品,這會對在位企業的市場份額造成沖擊,此時在位企業運用存量資金加大金融資產投資便成為維持收益的重要途徑。據此,本文提出競爭性假設3a和3b:

假設3a: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激勵了新興企業進入,有利于在位企業“去金融化”。

假設3b: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激勵了新興企業進入,不利于在位企業“去金融化”。

三、實證研究設計

(一)模型構建

與2022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第14號文相比,2018年財稅〔2018〕70號文采用正列舉法明確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適用行業,且要求企業連續六個月(或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這為本文區分實驗組(受政策影響的企業)和控制組(未受影響的企業)提供了有力的依據。因此,本文構造了如式(1)所示的雙重差分模型,以考察企業金融化程度是否會受到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影響。

式(1)中,a為常數項,Finance是企業金融化程度(因變量),Tax是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核心自變量),實為政策實施時間和適用企業分組的交乘項,具體構建方法在變量定義中將詳細說明。β是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對企業金融化的影響系數。C為控制變量集合。下標t為時間、e為企業個體。ηt為時間固定效應,ιe為企業固定效應,ε為擾動項。進一步,為探究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后企業金融化程度發生變化的具體原因,本文設M為機制變量,構建了如式(2)-(3)所示的機制分析模型:

其中,符號χ是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對在位企業研發創新積極性和新興企業進入機制變量的影響系數,μ是機制變量對企業金融化程度的影響系數,其余符號含義與式(1)相同。

(二)變量定義

1.企業金融化程度。本文借鑒杜勇等(2017)的方法,首先將交易性金融資產、衍生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性房地產五項指標的金額進行加總,得到金融資產合計金額,然后將求得的金融資產合計金額除以資產總額,據此測算出企業金融化程度。

2.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關于政策實施時間變量,根據財稅〔2018〕70號文,2018年起符合條件的企業增量留抵稅額可自主申報,稅務機關核實后依法退還至企業,因此當時間t≥2018,則賦值為1,反之為0。關于政策適用企業分組變量,如果企業個體符合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條件,則對應的企業賦值為1,反之為0。

3.控制變量集合。本文考慮了企業和城市兩個層面的控制變量。企業層面包括企業規模、資產負債率、存貨周轉率、收入成本率和期間費用率;城市層面包括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支出。

(三)數據的搜集和描述

本文首先明確數據時間范圍。本文將數據起始時間定為2016年,為了保證政策前后有兩期數據可比,本文將數據截止時間定為2020年。接著,本文從Wind數據庫提取了非金融類、非*ST、主營業務非集成電路、客機制造且資產負債率在0-1范圍內的A股上市企業樣本,得到了10463條有效觀測值。最后,本文從《中國城市統計年鑒》搜集了區域經濟指標。表1是對各變量進行1%縮尾處理后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因變量指標的平均值為5.1%,反映出企業每100元總資產中平均包含5元以上的金融資產;變異系數為0.062/0.051=1.216,說明企業金融化程度在樣本期內出現了顯著的時空差異,具有實證分析價值。

四、實證結果分析

(一)平行趨勢檢驗

圖1? 平行趨勢檢驗(95%置信水平)

雙重差分模型估計結果有效的前提是符合平行趨勢檢驗,即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前,實驗組與控制組企業的金融化程度未產生明顯的差異。為檢驗事前平行趨勢的條件是否成立,本文基于事件分析法,構建了如式(4)所示的檢驗模型:

(4)

在式(4)中,pre和post分別為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實施時間與企業分組變量的交乘項。如果χ1系數不顯著異于0,則實驗組和控制組城市的企業金融化程度無明顯的事前趨勢。為保證事前、事后χ系數的可比性,本文刪除current(2018年)的樣本。從圖1所示的結果中發現,在95%置信水平內,pre-2…-1對應的χ1系數不顯著,反映出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前,企業金融化程度未呈現顯著的差異,驗證了雙重差分模型的有效性。

(二)基準回歸結果

表2報告了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對企業金融化程度的基準回歸結果。第(1)列僅考慮了核心自變量,結果發現系數β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具體而言,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后,受政策影響的企業金融資產占資產總額比重下降了7.84%(0.004/0.051)。第(2)列加入企業和城市層面控制變量后,發現系數β仍然保持顯著,這驗證了本文的假設1,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對企業“去金融化”具有顯著的促進效果。

(三)穩健性檢驗

1.安慰劑檢驗。雖然雙重差分模型通過了平行趨勢檢驗,但仍需警惕其他不可觀測因素對實證結果帶來的偏誤。為此,本文參考Ferrara et al.(2012)的方法,采用虛構政策實施時間的策略進行安慰劑檢驗。本文假設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在2017年或2016年就已經發生,如果時間提前后系數β仍顯著為負,則表明企業金融化程度顯著受到了其他政策因素的影響,而非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所致。表3第(1)列的結果顯示,系數β不再顯著,說明從統計意義來看,企業金融化程度未受其他因素的影響。

2.考慮同期其他政策干擾。2018年4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出臺,規定從當年5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由17%、11%分別降至16%、10%;同年5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出臺,規定將所有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比例由2.5%提至8%。上述兩項同期政策的目標皆包括促進企業實體投資,且當企業享受到政策優待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也會相應發生變化。因此,為避免這些因素的干擾,本文參考范子英和彭飛(2016)的方法,進一步加入增值稅稅負和企業所得稅稅負控制變量(應交增值稅占營業收入之比、應交企業所得稅占營業收入之比),得到了表3第(2)列所示的結果,系數β在5%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考慮其他減稅因素影響后,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對企業金融化仍然具有顯著抑制作用。

3.替換因變量。對于制造業、服務業企業而言,如果企業每單位資產的主營業務收入逐年提升,則表明企業愈加重視主營業務。因此,本文將因變量替換為企業每單位資產創造的主營業務收入,得到了表3第(3)列所示的結果,系數β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證明了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對實體投資的激勵作用確實存在。

(四)機制分析

1.激勵在位企業研發創新。表4第(1)(2)列以企業研發創新積極性為機制,以研發支出占營業收入的比重來衡量。結果顯示,系數χ為0.012,且在5%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留抵退稅政策使企業研發支出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增加了1.2%,激發了企業研發創新的積極性。系數μ在1%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企業研發創新積極性的提升促進了企業“去金融化”。假設2得到了驗證。

2.吸引新興企業進入。表4第(3)(4)列以新興企業進入為機制,指標構建分為兩步,第一步是從愛企查網站中分年度、分行業爬取新注冊企業的個數,第二步將新進入的企業個數與在位上市企業所屬行業進行匹配,從而反映出在位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力度。實證結果顯示,系數χ為0.015,表明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后,進入政策適用行業的新興企業個數增長了1.5%。系數μ顯著為負,表明市場競爭的加劇促進了在位企業“去金融化”,驗證了假設3a。

(五)異質性分析

1.財力保障水平差異。雖然中央能通過縱向轉移支付來彌補地方財力的不足,但轉移支付對地方政府附設的配套政策、資金等要求可能會削弱資金支配的自主性,難以徹底抵消地方預算收支壓力。增值稅留抵退稅款遵循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擔”的原則,因此地方預算收支壓力勢必會直接影響留抵退稅款項的到位規模和效率。本文對此展開異質性分析,預算收支壓力可通過財政自給率來反映(Liao和Liu,2014),財政自給率越高,表明預算收支壓力越低。本文計算企業所在地前三年一般預算收支差額的移動平均變化率,若變化率為正,則表明財政自給率持續提升,反之則表明財政自給率下降。表5第(1)-(2)列報告了企業所在地財力保障水平差異下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實施效果,發現在財力保障水平上升的地區,系數β在5%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充足的財力保障是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抑制企業金融化的必要條件。

2.稅收信息化征管水平差異。2013年以來,以“金稅三期”工程為代表的稅收信息化征管試點范圍不斷擴大。此舉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培育企業依法納稅的意識,促進企業稅收遵從度的提升;另一方面,企業各筆應納稅款和留抵稅款記錄信息的準確度、防篡改性大幅提升,有利于克服紙質憑證可能的漏記、少計、多計問題。兩者相輔相成,通過減少信息壁壘助力企業更充分地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紅利”。為了判斷稅收信息化征管對留抵退稅政策的實際效果,本文采用文本分析法①,首先從各地稅務局網站中提取出包含“信息技術/金稅三期+加強征管”字段的政策文件,并將該字段出現的頻數除以政策文件總數,如果分地區測算的結果高于全國中位數,則表明企業所在地越重視稅收信息化征管。表5第(3)-(4)列展示了分組回歸結果,發現在稅收信息化征管力度強的地區,系數β的顯著性更強,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對企業“去金融化”的效果更為明顯,表明加強稅收信息化征管對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促進企業“去金融化”具有協同作用。

五、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研究結論

補齊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在便利性方面的“短板”,助力惠企政策效用最大化,是推動實體經濟發展的關鍵。本文通過實證分析發現:(1)受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影響,企業“去金融化”進程加速,且這一結論經過安慰劑檢驗、排除同期政策干擾、替換因變量后仍然穩??;(2)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激發了在位企業研發創新的積極性,吸引了新興企業進入市場;(3)在財力保障充足、重視稅收信息化征管的地區,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對企業“去金融化”的效果更為明顯。

(二)政策建議

1.簡化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鶞驶貧w結果顯示,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加速了企業“去金融化”進程,但激勵力度不足10%,可能的原因在于財稅〔2018〕70號文對企業辦理留抵退稅時間、退還比例計算等規定較為繁瑣,使企業在享受留抵退稅政策的過程中承擔了大量時間成本和心理成本,進而削弱企業的認同感和獲得感。雖然2022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第14號文擴大了政策適用范圍,提高了退還基數和比例,但政策內容多達16條,較財稅〔2018〕70號文未得到簡化,且各類企業分行業劃型標準未統一,辦理時間差異大。因此,政府應采取以下對策:一是精簡政策表述內容,對稅法口徑的企業劃型標準進行統一,并按“適用對象+適用范圍+退還標準+管理辦法”四個要素對政策表述進行簡化;二是消除各類企業退稅辦理時間差異,例如統一集中在每年4月、7月或10月辦理退稅,從而為企業退稅提供制度層面的便利,減輕企業時間和心理成本對投資偏好的干擾。

2.擴大存量留抵退稅實施范圍,及時釋放留抵退稅資金。機制分析表明,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通過激發在位企業研發創新和新興企業進入市場的積極性來抑制企業金融化進程,但企業研發支出和進入個數增幅皆不足2%。盡管2022年政府對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進行了優化,但本文認為應在重點關注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出臺前后在位企業的研發創新情況和新興企業運營情況變化的基礎上,進一步將存量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范圍擴大至研發資金現時需求較大、初入市場尚未立足根基的企業,同時加快到賬速度,例如將最長到賬時間由30日縮短至15日,從而提升企業研發創新和市場競爭的積極性。

3.將地方財力和稅收信息化征管視為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重要保障。異質性分析表明,充足的財力和有效的稅收信息化征管是2018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對企業呈現“去金融化”效果的必要條件。財力保障與稅收信息化征管之間相輔相成,因此,政府應進一步推動稅收信息化征管能力的建設,例如借助稅收大數據、云計算技術精細化稅務提醒,既有助于使企業意識到依法納稅是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前提,又能提高財力保障水平,為留抵退稅政策的持續實施提供資金保障。在充足財力的支持下,政府應準確地從企業收入、成本、利潤信息中識別出企業經營情況的變化和可能面臨的困境,當企業符合當期適用留抵退稅政策的條件時,應及時向企業推送有留抵稅額可退的信息,使企業的留抵退稅權利“應享盡享”,擺脫資金流短缺導致的經營困境,從而提振企業對實體投資的信心,助力企業“去金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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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子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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