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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的錯位:略論司馬遷筆下的“法家”

2024-04-13 02:45石洪波
關鍵詞:法家司馬遷史記

收稿日期:2023-11-16

作者簡介:石洪波(1979— ),男,湖北天門人,博士,天津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先秦、秦漢學術思想史。

按“儒者”之稱,見于《管子》的《輕重》篇,《墨子》的《非儒下》《公孟》等篇,《孟子》的《滕文公上》,《莊子》的《田子方》《盜跖》等篇,《荀子》的《儒效》《王霸》《禮論》《樂論》《大略》等篇,《韓非子》的《外儲說》《難一》《顯學》等篇,以及《戰國策》《孔叢子》《孔子家語》等諸多先秦文獻,時代幾乎涵蓋整個戰國時期。

摘 要:司馬遷對“法家”的認識是“法家”認識史上的重要階段,應結合其父司馬談的定義(內涵)和《史記》本身的書寫(外延)來界定。將法家諸子作為傳主看待,《史記》的書寫有獨傳、合傳、家傳三種類型。獨傳類型中,對商鞅的書寫顯示出了典型的法家特征,對李斯的書寫法家色彩則顯得略遜。合傳類型中,對韓非與吳起的書寫具有法家色彩,申不害、李悝、慎到等人似未被司馬遷納入法家。家傳類型中,子產亦未被納入法家。司馬遷對法家的書寫在一定程度上補全了司馬談對法家的定義,具有偏傳主的傾向,但卻顯示出了歷史書寫與思想史書寫的錯位,具有重要的學術史意義。

關鍵詞:司馬遷;《史記》;法家;歷史書寫

中圖分類號:K092? ? ? ? 文獻標志碼:A? ? ? ? 文章編號:1674-3210(2024)01-0050-08

司馬遷是一位受儒學影響較大的歷史學家,撰寫了作為正史之首的《史記》,他本人又恰恰生活在先秦諸子流風尚存、獨尊儒術剛剛開始施行的時代,因此,他對先秦諸子的書寫是涉及諸子學、史學史和社會轉型時期學術思想史的重要問題。對法家來說,《史記》的書寫又關系到法家作為學派的形成和法家諸子(作為個體)在法家學派之中和在歷史上的地位問題,實是劉向、劉歆父子之前漢代人看待法家的主要代表。鑒于此問題尚未有綜合性論述,故不揣簡陋,略作論述,祈方家指教。

一、為何要討論司馬遷筆下的“法家”

“法家”能否成立、如何定義向來是法家研究中的熱點問題,源頭幾乎可以上溯至法家諸子本身的時代,迄今仍無定見,將這些意見視為一部“法家認識史”亦不為過。

春秋戰國時期存在著先秦諸子的某些團體應無疑義,比較典型的是儒家和墨家,法家則比較模糊。自孔子開辦私學之后,其門人弟子、再傳弟子等雖不斷分散、分化,但自孔子開始已有明顯的學術團體性質,因而戰國時期的文獻多有“儒者”之稱。墨家或更為典型,墨家之人非但學術思想傾向相近,甚至有較為嚴密的組織形式(巨子團體),比之“儒者”更接近宗教團體?!肚f子·天下》提及所謂“百家之學”,將墨子與禽滑厘,慎到、田駢與彭蒙,關尹與老聃,惠施、桓團與公孫龍等分別歸于一組,《荀子·非十二子》所“非”的“十二子”亦劃為六組,加上仲尼、子弓共七組,皆有因學說相近而漸成學術團體之象。其中,慎到與田駢歸于一組是《莊子》與《荀子》的共同之處(亦見諸《史記》),且荀子批評二人“尚法而無法”,雖未明指卻近于“法家”。春秋戰國時期,尤其是戰國時期,變法風潮極盛,各國幾乎都有不同程度、不同時期的變法改革,從而導致這些變法改革者被歸為一類,這并不難理解,只是“法家”之名尚未提出而已。

“法家”作為學派在思想史上的成立無疑始于漢朝,司馬談《論六家要指》與《漢書·藝文志》兩篇當可為證。按司馬談對法家的定義是這樣:“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梢孕幸粫r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逾越,雖百家弗能改也?!睆男问竭壿嫷慕嵌葋碚f,此定義僅僅是內涵,卻缺少外延?!稘h書·藝文志》承劉向、劉歆父子之說,從外延與內涵兩方面界定了法家,于邏輯上較為完滿,只是內涵不外乎“諸子出于王官說”,爭議甚大,甚至可能影響到了外延的圈定,以至于多有衍、脫之批評?!稘h書·藝文志》的定義畢竟晚出,對司馬遷如何書寫“法家”殊無影響,但相較之下,《論六家要指》的定義便顯得不夠完滿。

近代以來,關于“法家”成立于何時、包括哪些人的爭論從未停歇,舉凡論及先秦諸子及法家思想者,幾乎都無法避免談及法家的成立與否。胡適主張“古代只有法理學,只有法治的學說,并無所謂法家”,可算是首開其論。但胡適之后,大多數學者均認可“法家”的成立,甚至多有認可“法家”成立于春秋戰國時期的(早于司馬談)。梁啟超說:“法家成為一有系統之學派,為時甚晚。蓋自慎到、尹文、韓非以后。然法治主義,則起原甚早?!惫粽f:“法家的產生應該上溯到子產”,又說:“李悝在嚴密意義上是法家的始祖?!睆堌M之的觀點與此相同。陳桐生認為:“法家作為一個學派則形成于戰國前、中期?!敝軣氤蓜t將“法家”這個概念分為名、實兩方面,認為先秦之時僅有法家之實,至漢代方有法家之名,此論頗有新意。

先秦史學會法家研究會成立之后,“法家”概念的討論亦是一個熱點。2018年,法家研究會在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召開學術研討會,就“法家”概念進行了熱烈的討論,最終達成的共識是:“‘法家是漢代以來約定俗成的稱呼,是指先秦具有某些共同學術傾向的學術群體;約定俗成的‘法家概念既有其歷史合理性,也給我們的研究帶來了不可替代的便利;法家的外延大體是確定的,核心為申不害、商鞅、韓非,邊緣包括慎到、管子等?!?/p>

以上討論對于如何定義司馬遷的“法家”提供了啟示。不過,這些觀點中有不認可“法家”存在的,也有認可“法家”但將其成立定于春秋、戰國乃至東漢之時的,與司馬遷存在著時代上的差別,不能替代司馬遷筆下的“法家”。

若要討論司馬遷筆下的“法家”,內涵方面應可直接取自其父司馬談。就史學家的責任而言,司馬氏父子皆為太史令,均有撰史之責。且司馬談臨終之時諄諄叮囑,要求司馬遷“無忘吾所欲論著”,撰寫“獲麟以來”的史記。司馬遷答應“悉論先人所次舊聞”,當不至于廢司馬談之論而另立新說。司馬遷生活在儒家學說迅速推廣的時代,就學于孔安國、董仲舒等大儒,深受儒學熏陶,無論是從父子感情而言,還是從所受的教育而言,都不至于違背孝道(司馬談的臨終叮囑中也強調了這一點)。就《史記》本文而言,司馬遷照錄《論六家要指》全文,其后并未有任何討論、反對的文字,贊成其父觀點的可能性極大。綜合以上三點,司馬遷對“法家”的定義內涵取自司馬談應無問題。

不過,論者多重視司馬談所說的“一斷于法”,并以此為標準來衡量法家的譜系,圈定法家的范圍,卻忽視了“親親尊尊之恩絕矣”(《論六家要指》)?!耙粩嘤诜ā碑斎皇欠抑螄暮诵?,是從正面認識法家的治國手段。同時,法家諸子在變法改革之時往往會觸及、削弱、褫奪舊貴族的利益,打破舊有的分封統治秩序,破壞周代以來的宗法制,從而導致“親親尊尊之恩”斷絕,這是從反面對法家治國手段的認識。至于“不別親疏,不殊貴賤”等語,實是“一斷于法”的一般結果,適用于任何時代的法理意義上的“法”,但“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則是針對舊有社會秩序(宗法制與分封制)的特殊結果,應作為“一斷于法”的附屬標準來對法家進行判斷。另外,“一斷于法”并不總能導致“親親尊尊之恩絕矣”的結果,這是因為從春秋戰國的歷史進程來看,變法起始于春秋,變法烈度明顯有一個總體上由淺入深、由輕緩到劇烈的過程。早期的變法烈度較輕,如管子、子產等,僅能體現“一斷于法”而談不上“親親尊尊之恩絕矣”;但隨著歷史的發展,變法烈度增強,“一斷于法”會越來越多地導致“親親尊尊之恩絕矣”的結果,這對“法家”的界定是有影響的。所以,討論司馬談對法家定義的完整內涵,應做到既能“一斷于法”,又有“親親尊尊之恩絕矣”的效果,換言之,就定義“法家”而言,兩者是并且而不是或者的關系。

至于外延,則需從《史記》書寫的內容著手,以上述司馬談的定義(內涵)來比對司馬遷的書寫,兩者相合,方才是司馬遷圈定的法家。從歷來對法家的認識過程來看,其中可能涉及的法家諸子,包括《鄭世家》中的子產、《管晏列傳》中的管子、《老子韓非列傳》中的韓非與申不害、《孫子吳起列傳》中的吳起、《孟子荀卿列傳》中的李悝、《商君列傳》中的商鞅、《李斯列傳》中的李斯等,以下將就此進行分析。

二、司馬遷對法家諸子的書寫情況

司馬遷在《史記》中書寫法家(或疑似法家)諸子之時明顯用力不同,最鮮明的區別在于獨傳和非獨傳(含合傳、家傳)。前者獨立作傳,往往所用筆墨較多;后者大多書寫文字不多,甚至可能是司馬遷對史料進行篩選之后寫出來的。這種情況主要體現出了司馬遷對傳主的重視與否,對理解司馬遷書寫“法家”有一定的參考意義。但這終究不能替代“一斷于法”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的雙重標準,因此應在分析時作類型的劃分,即按獨傳類型、合傳類型與家傳類型分別討論。

第一,獨傳類型。此類傳主有商鞅與李斯兩人(《商君列傳》與《李斯列傳》),司馬遷用力最多,在體量上顯示出了對二人的重視,但他們卻不一定能歸入司馬談的“法家”概念之中。

《商君列傳》對商鞅的書寫或源于《商君書》和《秦記》,且明顯是有選擇地取用了不少《商君書》的內容(如《更法》《開塞》《耕戰》等篇),最終呈現出來的內容驚人地符合司馬談對“法家”所作的“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的概括。全文寫了商鞅在魏國受推薦而不用、轉而游說秦孝公、與秦國宗室論變法、推行變法的措施及效果、商鞅領兵敗魏、趙良相勸、商鞅被車裂等內容。其中,變法是全文的主要內容,經歷了前期的辯論、中期的施行(含具體措施和典型案例)、后期因變法而遭勸、被車裂等,符合“一斷于法”特征的內容包括:徙木立信以證明法的權威性和執行力,又以酷刑處罰太子的兩位老師,哪怕是新法行之有效之后有人來稱贊亦加以處罰,甚至最后商鞅本人在逃亡過程中仍受到變法措施的限制……凡此種種,強調了商鞅變法之時法的高度權威性。不過,在突出書寫變法之時,文中又隱藏著“親親尊尊之恩絕矣”的現象:與甘龍、杜摯等人的辯論本身就是變法與守舊之爭;變法措施中又有明確的針對宗室的條文,如“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因太子犯法而被處罰的公子虔、公孫賈明顯是兩個宗室成員;趙良勸商鞅的理由又特別強調針對宗室,說商鞅“日繩秦之貴公子”,且“公子虔杜門不出已八年矣,君又殺祝歡而黥公孫賈”,所以商鞅“非所以得人也”,必須立刻逃離。

司馬遷在“太史公曰”部分對商鞅的評價不高,但亦符合前述兩重標準。盡管出于自身的時代及思想背景的影響,司馬遷指摘商鞅“天資刻薄”“受惡名于秦”,但也特別指出其“刑公子虔,欺魏將卬,不師趙良之言,亦足發明商君之少恩矣”,基本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等同。

需要說明的是,司馬遷作為歷史學家,對商鞅變法的結果是持贊賞態度的。春秋戰國時期的變法,若論效果之明顯,當以商鞅變法為最。司馬遷承認商鞅變法對增強秦國國力的貢獻,說新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怯于私門,鄉邑大治”,又說“居五年,秦人富強,天子致胙于孝公,諸侯畢賀”等。這當然是歷史學家的卓識,哪怕商鞅的所作所為并不符合司馬遷的思想標準,司馬遷刻意寫出趙良的勸諫甚至帶有惋惜之意,但在戰國秦漢之際這個社會轉型時期,商鞅變法的歷史影響終究是客觀存在的,是不能否認的。

再看《李斯列傳》的書寫。按李斯此人雖未有蘊含法家思想的作品傳世,但他輔佐秦始皇制定秦朝的統一措施,完全改變了周代的分封制與宗法制(尤以秦朝建立后朝堂上的兩次辯論為著,一次確定了郡縣制,一次施行了焚書令),實與變法無異。且李斯與韓非同出于荀子門下,“韓非著書,李斯采以言事”之說似乎也比較可信,所以后世多將李斯歸于法家。

不過,《李斯列傳》中的李斯未必是典型的法家?!独钏沽袀鳌肥恰妒酚洝分猩儆械拈L篇獨傳,司馬遷用力甚勤自不待言。文中一開頭就設定了李斯追求權勢、貪慕虛榮的性格,直至結尾處遭腰斬時才有反省,這是《史記》常見的前后呼應式的寫法,但正是這種寫法在一定程度上抹煞了李斯作為法家人物的色彩?!独钏沽袀鳌穼⒗钏箷鴮懗梢粋€追求權勢的政治人物,他在逐客風潮中、秦朝的朝堂上、沙丘之變中、二世繼位后的不斷進諫以及與趙高之間的斗爭等種種表現,更多的是一個擅于權力斗爭、但最終仍敗于權力斗爭的政客,早期的《諫逐客書》帶有游說之士的性質,后期向二世上奏的《督責書》則具有明顯阿諛求容性質。這一篇看下來,李斯給人的印象并不是一個典型的法家,可稱為“一斷于法”者較少,只有輔佐秦始皇“夷郡縣城,銷其兵刃,示不復用。使秦無尺土之封,不立子弟為王,功臣為諸侯者,使后無戰攻之患”,以及實施焚書令,體現了“一斷于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的特點。至于二世繼位之后實施的所謂“督責之術”,事實上是輕罪重罰的體現,是法家治國的極端化,甚至已經脫離了法家治國的范圍,不過是暴政而已,自然不能涵蓋在“一斷于法”的規則內。因此,在司馬遷的筆下,李斯其實是代表性不足的法家人物。

第二,合傳類型。此類傳主與他人合傳,僅從文字體量上便足見司馬遷的重視程度不夠,所包括的法家諸子有申不害、韓非、管仲、慎到、李悝、吳起等人。

申不害、韓非合傳于《老子韓非列傳》之中。按照司馬遷的理解,兩者都有“歸本于黃老”的特點。申不害的分量極輕,司馬遷僅用幾句話就交代了他的一生。思想上,司馬遷既點明申不害是以“術”來輔佐韓昭侯,又強調“申子之學本于黃老而主刑名”。司馬貞《索隱》認為,申不害之“術即刑名之法術也”,將其術治歸于法家思想。盡管術治與法家思想(尤其與韓非)的關系后人多有爭議,但申不害在司馬遷的理解里接近法家應無疑義。不過,申不害輔佐韓昭侯之時只有“內修政教,外應諸侯”之功,似為政治家而無變法的痕跡,也談不上“一斷于法”,更無“親親尊尊之恩絕矣”的效果,與司馬談的定義不符,故而不應列入“法家”之中。

至于韓非,司馬遷曾指出他“喜刑名法術之學”,在韓國之時又批評韓王治國“不務修明法制”,確實與法家思想有關系?!妒酚洝贰疤饭弧辈糠忠蔡匾庵赋鲰n非“引繩墨”,有“一斷于法”之意;“其極慘礉少恩”,似有“親親尊尊之恩絕矣”之跡。但關于韓非的大半篇幅終究是全文引用《說難》,講述韓非在秦國游說秦王的失敗結局,很大程度上不過是將韓非看作是一個失敗的游說者。所以,韓非在司馬遷那里只能勉強擦著“法家”的邊,或許其主要原因即是韓非僅有理論而缺少變法改革的實踐。

《管晏列傳》對管仲的書寫確實包含了改革,但從“通貨積財”“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貴輕重”(按《索隱》:輕重謂錢也)等方面來看,司馬遷重視的是管仲的經濟改革,并沒有記載管仲有什么針對宗法分封的變法措施。也就是說,《管晏列傳》中的管仲更多的還是一個輔佐齊桓公“九合諸侯、一匡天下”的政治家,法家的色彩幾乎沒有。

《史記》對慎到、李悝的記載有些奇怪。其相關記載見于《孟子荀卿列傳》,而《孟子荀卿列傳》是一篇諸子合傳,所記又以孟子、荀子、淳于髡、鄒衍四人為主,其他人只是簡錄。于慎到,僅寫其“學黃老道德之術”及“著十二論”。于李悝,僅有關于“魏有李悝,盡地力之教”一句記載。反而是《魏世家》中有一段較長的記錄,講述李悝為魏文侯薦相之事。而《史記》的《平準書》中又強調“魏用李悝,盡地力,為強君”,與管仲并列??梢?,其在司馬遷心中并無“法家”的性質,只有富國及薦人之能。后人在討論“法家”之時,李悝因著有《法經》及在魏國推行改革,多被認為是始祖,《史記》的記載顯得不合時宜。另外,韓非作為法家之集大成者,有綜合商鞅、申不害、慎到、李悝這幾位法家先驅思想之實,所以,《韓非子》一書中多有與此四人相關的文字,如《定法》篇有對申不害和商鞅之法的記載,《內儲說上》有“李悝斷訟以射”的記載,《難勢》篇有對慎到勢治的記載等。司馬遷能看到《韓非子》一書當無疑問,為何只重商鞅而輕申不害、慎到、李悝三人?連韓非之書寫亦略遜風騷,值得探究。就《史記》的書寫來看,上述五人,僅有商鞅完全符合司馬談的定義,韓非稍有契合,其余三人幾乎完全對不上,這或許就是主要原因。

合傳類型的還有吳起。司馬遷重視吳起是肯定的,蓋因吳起與孫武合傳,二人的書寫篇幅在《孫子吳起列傳》中基本各占一半。就人生經歷而言,吳起應是一位軍事家,在魯國和魏國均有卓越的表現。同時他亦是一位政治家,在魏國擔任“西河守”,功勞卓著,甚至有機會染指卿相。此外,他還是一位改革家,輔佐楚悼王推行改革,變法圖強。其人雖出自儒家門下,甚至在治國上還以“在德不在險”來勸魏武侯,但母死不赴、殺妻將魯的行為以及在楚國的變法終究將他與儒家區別開來。這些人生經歷在司馬遷的筆下分量不一,軍事家的一面明顯占據主要地位,政治家的一面較輕,改革家居二者之間。就吳起在楚國的改革措施而言,“明法審令,捐不急之官,廢公族疏遠者”基本符合“一斷于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的標準。司馬遷囿于儒家之說,還在“太史公曰”的評價部分遺憾吳起“行之于楚,以刻暴少恩亡其軀”,卻不知吳起的改革與“在德不在險”是兩回事,“刻暴少恩”正是要斷絕“親親尊尊之恩”,這與其父司馬談的定義一致。如此看來,吳起在司馬遷的心中是具有一定的法家色彩的,或許由于吳起有真正的改革實踐,這種色彩甚至強于韓非。此外,其變法改革的效果十分明顯,至少楚悼王在位時期“南平百越;北并陳蔡,卻三晉;西伐秦”,以至于“諸侯患楚之強”。這一評價與商鞅變法類似,仍舊顯示出司馬遷在書寫法家之時重視變法改革對社會轉型的重大影響。

第三,家傳類型。此類傳主主要存在于“世家”部分,他們往往屬于同一個宗族或家族,如《趙世家》《鄭世家》等。從某種意義上說,家傳其實也是合傳,但傳主之間的關系更為緊密,而合傳中的傳主大多僅有某個共同點,如《孫子吳起列傳》中的孫武、吳起,因同為軍事家居于同一合傳,此外并無更多緊密聯系。就歷史書寫而言,家傳類型的傳主需更多考慮宗族或家族的傳承和發展,若其行為不利于體現這一角度,可能會略去不寫,法家先驅之一的子產即是一個典型例子。

子產是“鄭成公少子”,即《鄭世家》的傳主之一。他從鄭簡公十二年(前554)開始為卿,輔佐簡公、定公兩代鄭國國君,卒于定公八年(前502)。子產在鄭國及春秋諸國中評價極高,關鍵在于他對于鄭國的存亡至關重要,所以,在鄭簡公二十三年(前543)鄭國內亂之時,有人想要殺子產卻被阻止,理由是“子產仁人,鄭所以存者子產也”。子產數次接見他國使節或出使各國,可能確實維持了鄭國的存續。由于是在《鄭世家》中的書寫,鄭國的存亡應是最大的主題,所以,子產書寫內容較多,也偏向于寫他對鄭國的貢獻。

《史記·循吏列傳》中也有一段話寫到了子產,與《鄭世家》所寫偏向于維系鄭國存續略有不同的是,《循吏列傳》重在描述子產治鄭的效果,將子產作為典型的循吏看待。

子產為春秋名相,影響甚大,在諸多文獻中留下不少散亂的記載,大多早于司馬遷,故而可取用的史料甚多,《左傳》尤其突出?!蹲髠鳌穼ψ赢a在鄭國推行變法改革有明確的記載:“子產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大人之忠儉者,從而與之。泰侈者,因而斃之?!逼浜笥钟浧洹拌T刑書”之事。這兩處涉及變法改革的措施帶有一定的“一斷于法”的特征,且因針對“泰侈”的“大人”,亦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相合,也就是說,子產的變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司馬談對“法家”的定義。然而,司馬遷看到了《左傳》等材料卻不予采納,似是有意將子產排除在“法家”的外延之外。

此中因由值得思考,或許是歷史書寫的需要所致,而不是不認可子產的“法家”身份。子產在《鄭世家》中是鄭國宗室,作為家傳傳主之一,勢必要著眼于鄭國的存續,故而作者不考慮甚至有意避開其變法改革。因為子產的變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宗法制,雖符合司馬談對法家的定義,但與鄭國宗室的傳承卻是背道而馳的。如果將變法改革置于《鄭世家》中會削弱了子產的宗室身份,不利于對他這個家傳類型傳主的書寫。至于《循吏列傳》中的子產,司馬遷所定的標準是“奉職循理”而不必威嚴,司馬貞《索隱》亦以“本法循理之吏”來解釋循吏,此處的“法”當是舊法,而非變法改革之新法。同在《循吏列傳》的孫叔敖可證明這一點。他輔佐楚莊王期間,力勸莊王放棄更改幣之大小與車之高低,一切照舊以便民,豈非就是本的舊法!如此一來,《循吏列傳》的傳主“循吏”必須本舊法、循舊理,與變法改革大相徑庭。但《左傳》等材料中所記載的子產的變法改革似有樹立威嚴、變更其職、不循舊理之意,兩者并不一致,焉能將子產的變法措施寫入其中?換言之,無論是《鄭世家》還是《循吏列傳》,在書寫子產之時都具有典型的偏傳主傾向,其于史料的抉擇以傳主身份而定,以至于刻畫出來的子產形象居然有兩個面貌:一為鄭國宗室,一為治國循吏。兩種記述都是為維持傳主身份而放棄了書寫其變法改革的內容。

綜上所述,從歷史書寫的角度結合司馬談《論六家要指》來分析司馬遷筆下“法家”的外延,大體情況應如下表所示:

傳主類型 法家(或疑似法家)人物 是否為法家

(依司馬談的定義) 《史記》書寫的篇章

獨傳 商鞅 典型法家 《商君列傳》

李斯 非典型法家 《李斯列傳》

合傳 申不害 否 《老子韓非列傳》

韓非 非典型法家 《老子韓非列傳》

管仲 否 《管晏列傳》

慎到 否 《孟子荀卿列傳》

李悝 否 《孟子荀卿列傳》《魏世家》

吳起 法家 《孫子吳起列傳》

家傳 子產 否 《鄭世家》《循吏列傳》

三、司馬遷書寫法家諸子的學術史意義

法家諸子是先秦諸子時代較為活躍的思想家,他們攪動了東周列國的風云時局,幾乎主導并奠定了各國實力強弱的格局,對天下走向統一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而討論《史記》對法家諸子的書寫具有多方面的學術史意義。

第一,《史記》書寫法家諸子在一定程度上補全了司馬談《論六家要指》的定義,在法家認識史上不可忽略。此點或可再分三方面進行認識:其一,以司馬談定義的內涵來衡量司馬遷的書寫,確有商鞅、李斯、韓非、吳起等人可納入“法家”,雖與后來的認識區別較大,對司馬談定義的補充應無疑義;其二,《史記》對一些法家諸子的書寫,如商鞅、李斯,甚至韓非、吳起等人,在今天看來幾乎是唯一或最全的相關史料,斷不可忽視;其三,對《漢書·藝文志》有糾偏補弊之效。后人認識“法家”往往重視《論六家要指》與《漢書·藝文志》兩篇文獻,從內涵上比較,兩者實有相通之處,亦有較大區別?!端囄闹尽匪^“信賞必罰,以輔禮制”,似與“一斷于法”接近,但所謂“及刻者為之,則無教化,去仁愛,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殘害至親,傷恩薄厚”的判語并不恰當,這恰恰是“親親尊尊之恩絕矣”的表現,是法家在“一斷于法”之外另一面的特征。劉向、劉歆父子及班固等人較之司馬談、司馬遷父子受儒家思想的局限更大,故而將法家的定義強行拉近儒家,倒有幾分荀子禮論的特色,與真正的法家定義相去甚遠了。

第二,《史記》的書寫肯定了法家在社會變革與社會轉型過程中的重要意義。司馬談定義中的兩面,即“一斷于法”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均是對舊有社會和政治秩序的挑戰,以此來衡量法家諸子,越是典型,其所作的變法改革對社會變革和轉型的意義就越大,故而,作為典型法家的商鞅所作的變法改革奠定了秦國統一天下的基礎,這一點直至今日仍無人可以否認。相反,子產雖也在鄭國有變法改革,《左傳》所記載的變法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亦符合司馬談《論六家要指》的定義,但其對社會變革與轉型的作用并不大(或有鄭國國力弱小、時代較早等原因),反而是輔相之功得到了時代的認可,故而有孔子“古之遺愛也”等多次高度評價。這是司馬遷選擇忽略子產變法改革的原因之一。向來被認為是典型法家,且為法家學說集大成者的韓非卻在司馬遷筆下顯得不那么“典型”,就是因為他缺乏變法改革的實踐,無法在社會轉型過程中體現出作用,在戰國后期至司馬遷之間的短短歷史時期內,韓非的學說很難說產生了多大的歷史影響。

第三,《史記》書寫法家諸子體現了偏傳主傾向。以上所述法家諸子雖有獨傳、合傳、家傳的區別,但均為各篇傳主。從子產這個典型案例的分析可見,司馬遷在書寫法家諸子之時會因傳主身份而對史料進行抉擇,以有利于塑造傳主在該篇中的形象。李斯、韓非、吳起等亦有此種典型特征。因而,《史記》的書寫并不能完全決定上述諸子是否是法家,他們在歷史上的角色應結合多種史料來進行判定。

第四,《史記》書寫法家諸子是歷史的書寫而不是思想史的書寫。歷史的書寫與思想史的書寫并不相同:后者應是前者的一部分;前者具有全局性意義,但又不及后者細致。兩者的區別導致《史記》對法家諸子的定位有別。法家諸子在《史記》中或多或少都有歷史書寫與思想史書寫的差別,如吳起軍事家、改革家和政治家的三重角色,李斯政治家的角色,均削弱了其“法家”色彩,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后人不能完全以《史記》為準來圈定“法家”。

事實上,司馬遷對“法家”的書寫是一個切入思想史與史學史關系討論的極好案例,蓋因探求司馬遷的“法家”概念是在與《漢書》所定義的“法家”進行對比的基礎上進行的,換言之,是在從《史記》到《漢書》的漢代史學史基礎上進行的。就史學史的研究來看,梁啟超、耿淡如、白壽彝、呂振羽等前輩先賢從未忽視兩者關系,這對近年來兩者關系討論熱度的提升起到了引領和啟迪的作用。不過,這些討論似多從史學史的角度(即立足于史學史)進行,以至于討論往往關注史學史與思想史的學科關系、史學史上的史學思想等,尤以史學思想為多,“只有將兩者有機結合,才能發掘出史家的觀念與史實之間的真實聯系,也才是我們所倡導的作為思想史的史學史研究”。

不可否認的是,兩者關系的討論還有另外一個視角,即立足于思想史(以思想史為落腳點),觀察史學家對思想史的書寫(史學史中的思想史)。這既是充分的,又是必要的。充分性在于,歷史上的思想家(包括但不限于史學思想家)本身是歷史的一部分,其生平甚至思想研究的材料大多記錄于史家的撰述之中,這必然導致思想史的連續研究依賴于歷史的連續書寫(即史學史),因而從史學史的角度來觀察思想史不可避免。必要性在于,思想史的研究為避免成為空中樓閣勢必離不開思想家所處的社會背景,而社會背景卻只能從史家對歷朝歷代的歷史撰述中來加以認識,這迫使思想史的研究者去閱讀和研究歷史著述,探尋歷史著述中的真相,甚至史家著史(含思想史的撰述)的理念,以期準確地認識思想史。所以,先秦“法家”的認識離不開《史記》這樣的史學史名著,也必須通過《史記》所書寫的春秋戰國時期的大背景來加以認識。

Malposition of Writing: Discussions About Legalists Written by Sima Qian

SHI Hong-bo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China)

Abstract: Sima Qians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ists” is an important stage in the history of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ists”, and should be defined in relation to his father Sima Tans definition (connotation) and the writing of the Shiji itself (extension). Treating the members of the Legalists as biographees, the Shiji presents three types: sole biographiees, joint biographiees, and family biographiees. In the sole type, the writing of Shang Yang shows the typ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egalists, while Li Sis is slightly less obvious. In the combined type, the writing of Han Fei and Wu Qi have more legalist colors, while the writing of Shen Buhai, Li Kui, and Shen Dao do not seem to be included in Sima Qians list of legalists. In the family biographies, Zi Chan is also not included. Sima Qians writing on the Legalists completes Sima Tans definition of the Legalists to a certain extent, and has an inclination to biographees, but it shows a mismatch between the writing of history and the history of ideas,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academic history.

Key words: Sima Qian; Shiji; Legalists; history wr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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