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氣候治理機制復雜化及中國應對

2024-04-14 09:50張麗華
理論探討 2024年1期
關鍵詞:氣候利益機制

◎張麗華,付 悅

吉林大學 行政學院,吉林 長春130012

一、前言

全球氣候問題日益嚴峻,極端氣候事件頻發,人類生存與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引起人們密切關注和重視。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社會為有效應對氣候變化挑戰,于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以下簡稱《公約》),確定了應對氣候變化的最終目標和包含“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公平、各自能力、預防、可持續發展”在內的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原則,構建了眾多的氣候治理機制,如減緩與適應機制、技術與資金支持機制、透明化和履約審查機制等?!豆s》以自上而下的集權治理模式推動氣候治理進程,但該協議缺乏法律上的約束力,也沒有限量排放目標。之后,國際社會在《公約》的基礎框架下繼續制定從屬議定書以推進氣候治理機制的完善。1997年簽訂的《京都議定書》延續了《公約》框架內集權治理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則,為各締約國設定減排目標,并在此基礎上設立了聯合履約機制(JI)、清潔發展機制(CDM)以及排放貿易機制(ET)這三種靈活減排分擔機制,將不同國家的減排角色分別定位,但其設定的減排分擔機制只針對“附件一”中的工業國家制定了強制減排目標,對發展中國家則沒有嚴格的限制,這種減排責任劃分導致氣候治理過程中出現“搭便車”現象,部分非“附件一”中的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不降反增。出于對本國經濟發展優先的考量,部分工業化國家也不配合強制減排目標實施,美國和加拿大甚至相繼退出《京都議定書》。以上這些行為加大了全球氣候治理難度,因此,國際社會普遍希望通過氣候談判制定新的機制來推進全球氣候治理進程。2015年達成的《巴黎協定》中“自主貢獻”的靈活減排機制設計賦予各締約方減排自主權,贏得各締約方的青睞,一些阻礙氣候談判的主要排放國也公開支持此項協議,最終,《京都議定書》中強制國家實現減排目標的自上而下治理機制被《巴黎協定》所確立的自下而上自主貢獻減排機制取代。

在1992年《公約》確立了氣候治理的基本原則和核心架構后,全球氣候治理機制在30多年間一直處于動態演變中,確立了《京都議定書》、巴厘島路線圖以及《哥本哈根協議》《坎昆協議》《巴黎協定》《格拉斯哥氣候協議》等一攬子《公約》框架內的治理機制體系。國際社會構建眾多氣候治理機制的初衷是為更好地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危機,推動氣候治理走向善治,但這些機制在實踐中發揮的作用并不盡如人意。

自20世紀80年代后期應對氣候變化開始進入全球治理議程后,全球氣候治理機制一直處于不斷演進的動態變化中,既存在以《公約》為核心框架的機制復合體,也存在以多邊或雙邊氣候治理機制為代表的機制集群,逐漸呈現出復雜化的發展態勢。阿曼迪恩·奧西尼(Amandine Orsini)等人認為,機制復雜化的重要表現是成員構成上的重合[1],在全球氣候治理領域,表現為部分成員國為實現利益最大化選擇退出現有機制或通過多邊與雙邊合作另行構建區域性氣候治理機制,如2001年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之后主導建立《公約》框架外的多邊合作機制,包括2005年的亞太清潔發展和氣候伙伴計劃(APP)、2007年的主要經濟體能源安全與氣候變化會議(MEM)、2009年的主要經濟體能源與氣候論壇(MEF)等?!豆s》框架內外的氣候治理機制在全球、區域、多邊、雙邊等不同層級與不同維度上形成了機制復合體、機制集群和機制聯結,各機制之間或沖突對立、或交叉重疊、或互為補充、或彼此平行,新舊機制相互碰撞、相互影響,呈現出復雜化發展態勢。在當前的國際背景下,推動全球氣候治理機制完善并不容易,尤其是在履約機制方面難度不小,很多時候并不是機制本身存在問題,而是國家間在非氣候變化議題上的政治博弈所致。從本質上看,全球氣候治理是國家之間特別是大國之間的政治博弈,某些大國盲目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選擇性使用機制,致使全球氣候治理機制復雜化態勢日益凸顯。

綜上,闡釋全球氣候治理機制復雜化現實表現,分析成因,為全球氣候治理機制的有效協同與合作提供中國方案、貢獻中國智慧,成為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二、全球氣候治理機制復雜化的現實表現

全球氣候治理機制可以被視為全球多元主體為應對氣候變化而形成的一系列規范、準則和互動模式[2]。美國學者卡爾·羅斯提亞拉(Kal Raustiala)和戴維·維克托(David G.Victor)最早將機制復雜化研究成果引入國際關系領域,他們認為,機制在擴散的過程中具有極強的復雜化特征,機制復雜化是指在某一特定的議題領域內形成的一批重疊的非等級關系的機制[3]。羅伯特·基歐漢(Robert O.Keohane)與戴維·維克托(David G.Victor)認為,機制復雜化存在于一些特定并有關聯的小范圍機制之間,而且這些機制缺乏體系架構和等級結構[4]??▊悺W爾特(Karen J.Alter)與索菲·默尼耶(Sophie Meunier)明確提出國際機制復雜性概念,即包含無等級秩序下的嵌套的、部分重疊的以及平行的機制[5]??梢?機制復雜化是以某一議題領域內的機制缺乏體系結構和等級結構為特征的,也就是說,氣候治理機制復雜化表現在氣候治理領域中各機制間的一系列無等級關系,這些機制呈現出或沖突對立、或交叉重疊、或互為補充、或彼此平行的互動模式。以1992年《公約》簽署為肇始,30多年來形成了一系列圍繞《公約》建立起來的氣候治理機制復合體,集中體現在《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格拉斯哥氣候協議》等一攬子氣候決議之中。這些在關鍵時間節點形成的重要機制,雖然有力地促進了全球減排目標的實現,但由于大國之間的政治博弈和利益考量,各利益攸關方不斷在《公約》框架內外開展有關氣候治理議題的多邊或雙邊協商談判,使條約數量不斷增加,治理機制出現交叉、重疊甚至對沖等問題,造成全球氣候治理機制復雜化態勢日益高企。

(一)從機制參與主體來看,表現為參與主體的多元化

目前,全球氣候治理呈現出多元化行為體共治共享特征。廣義上的多元化行為體既包括主權國家行為體,也包括非政府組織、民間團體、跨國公司、城市、地區等在內的非國家行為體[6]。傳統的主權國家行為體主導的氣候治理體系無法有效破除氣候談判參與意愿不強、協定執行乏力、資金支持無保障等障礙,才出現以非國家行為體為補充的全球氣候治理模式,這意味著以主權國家行為體為中心的全球氣候治理模式過渡到國家與多利益攸關方并進的治理形態。

2015年通過的《巴黎協定》明確提出:“歡迎所有非締約利益攸關方,包括民間社會、私營部門、金融機構、城市和其他次國家級主管部門努力處理和應對氣候變化?!闭介_啟非國家行為體融入全球氣候治理新紀元。2019年聯合國氣候行動峰會和2020年聯合國氣候雄心峰會都強調了與非國家行為體合作對實現《巴黎協定》規定的控制在2℃以內的升溫目標的重要性,并首次將主權國家領導人和非國家行為體代表的發言位置并列[7]。以130多個國家中的1,800多個非政府組織為主要成員的氣候行動網絡(CAN)傘形聯盟積極活躍在聯合國氣候大會中,有力地提升了非國家行為體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的能力及影響力?!豆s》秘書處建立了非國家行為體氣候行動區域(NAZCA)平臺,為非國家行為體提供77個跨國合作機制,并作出共12,549項氣候變化承諾。非國家行為體在氣候治理機制演變進程中發揮的作用不容小覷:一是有助于減少一些國家“搭便車”的不良動機,如城市氣候領導聯盟(C40)通過國際外交和宣傳工作支持市長和城市參與全球氣候行動,在城市層面推動綠色經濟轉型,有助于減少由于國家層面的消極態度對氣候治理產生的負面影響;二是有助于推進氣候治理議題設置、促進氣候談判議題動態調整,如以跨國企業為代表的負責任大氣政策聯盟(ARAP)積極推動《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的談判進程,有力地促成了各締約方限控溫室氣體氫氟碳化物(HFCs)生產和消費的相關協議;三是有助于提高聯合國氣候治理的技術支持與資金使用效率,緩解執行赤字,如微軟創始人比爾·蓋茨在巴黎氣候峰會上倡議成立突破能源聯盟(BEC),幫助研發可靠、經濟、不排放碳的清潔能源,并于2016年成立突破能源風險投資基金(BEVF)為綠色能源發展提供資金支持?,F實地看,非國家行為體參與全球氣候治理仍有局限:一是表現為價值訴求差異化,國家行為體與非國家行為體參與氣候談判時都存在利益偏好,多利益攸關方同主權國家在談判互動過程中存在合作與對抗等多種可能,如私營企業逐利的本性會使其為企業利益而犧牲氣候治理公益;二是表現為話語權的失衡,如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內部涌現的社會組織,在氣候外交中可能會以自身的強勢地位擠壓發展中國家非政府組織的話語權。雖然非國家行為體在談判中擔當著監督角色,致力于促進各參與締約方達成氣候協議,但非國家行為體數量愈多、意見也愈多,加之談判中缺乏統一協調機制,可能會降低行動效率。綜上,行為主體多元化可以保證不同利益相關者發出自己的聲音,但客觀上也導致無政府狀態下的低效率。

(二)從機制治理目標來看,表現為階段性目標與總治理目標之間的博弈

全球氣候治理機制在每個歷史發展階段都有其治理目標,目標設定的影響因素既包含氣候變化現狀,也包含多利益攸關方對經濟與政治發展的戰略考量。各行為體在參與氣候治理談判過程中,既有分歧,也有共識,存在各階段性目標不一致甚至與總治理目標相悖等復雜情況,因此,實現機制所設定的總目標并不容易。加之部分國家行為體在框架內對從屬機制進行談判修訂,在框架外采取多邊或雙邊合作的方式制定新的治理機制,導致機制的階段性治理目標之間也存在沖突或競爭,進一步加劇氣候治理機制復雜化發展態勢。

就碳排放總量的治理目標而言,《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明確規定氣候治理最終目標是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內,并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1.5℃之內。為實現本國的政治經濟利益,各國在《公約》框架內外開展針對碳排放量責任分攤的氣候談判博弈,出現氣候治理機制在溫室氣體排放總目標方向上一致但階段性目標不一致的情況。如1997年《京都議定書》中第三條規定“附件一”中的工業化國家的排放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個承諾期要相較于1990年基礎上減少5%,但根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的預測,該階段性減排目標的制定難以實現全球氣溫升幅2℃以內的總目標。由于國際社會的碳排放量總目標與部分相關國家行為體的利益不一致,各國對待《京都議定書》的簽署及履約承諾態度差距較大,部分工業化國家如美國、日本等不愿承擔相應的減排目標,相繼退出第二承諾期,全球氣候治理進程受阻。國際社會期望通過氣候談判建立新的治理機制,重新分攤減排責任,承諾新的減排目標。依據巴厘島路線圖的設計,2009年召開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期望達成代替《京都議定書》的《哥本哈根協議》,但由于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2℃以內的總目標未獲得廣泛認可,各國提交的減排目標中也沒有談及,使得該協議并未達到預期效果。進入《巴黎協定》時期,基于各國減排能力及利益認知的權衡,各締約國決定改變《京都議定書》確立的自上而下強制性減排機制,開始轉向自下而上國家自主貢獻這一自主性更強的減排機制。美國試圖利用該機制中“不強制”這一軟約束來承諾減排目標,但遭到歐盟強烈反對,歐盟希望以自上而下集權治理模式達成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協議,這就形成在全球氣候治理中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歐盟與美國對壘的狀態。發展中國家對強制分攤減排目標也有異議,因各國經濟發展存在較大變數,也大多不贊成在該階段履行強制性減排協議,使得氣候談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進展。2021年簽署的《格拉斯哥氣候協議》提出新的減排目標,要求各締約方不僅要提交新的國家自主貢獻方案,還要制定出2050年前后實現零碳排放的終極目標,但鑒于各締約方經濟發展狀況,短期內一再提高減排目標并非明智之舉,容易出現目標完不成甚至是阻礙目標實現的情況。由此可以看出,在氣候治理機制構建過程中,氣候脆弱國和小島國訴求保障自身生存權、美國和產油國致力于保障自身經濟利益、發展中國家則追求保障自身發展權,各國都努力推動構建符合本國利益的治理機制,導致氣候治理機制密度與日俱增,機制復雜化特征凸顯。

(三)從機制間的互動關系來看,表現為沖突與合作交織

隨著全球氣候治理機制日益增多,出現大量機制在功能上的交叉重疊現象,包括參與主體即行為體的重疊、治理功能的重疊,這些重疊主要以機制間的沖突與合作兩種形態出現,并決定著全球氣候治理的前途命運。

根據氣候治理重疊機制互動發展方向的差異性,將重疊機制互動模式分為融合方向上的互動模式和離散方向上的互動模式[8],也可稱之為合作型互動和沖突型互動。圍繞《公約》框架下主權國家推行的一系列機制復合體如《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等是推進氣候善治的根本抓手,區域性的氣候治理機制如亞太清潔發展和氣候伙伴計劃(APP)、歐洲氣候變化計劃(ECCP)以及非國家行為體參與下的各種治理機制集群則是必要補充。從交叉重疊現象生成的動因來看,主要由機制間的權力關系、利益關系和價值理念決定。當機制間存在協調的權力關系、相似的利益訴求、契合的價值理念時,就為機制互動向合作方向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反之,當機制間存在抵觸的權力關系、不同的利益訴求、迥異的價值理念時,就會出現締約方之間不可避免的沖突。當前,聯合國框架下的各種氣候治理機制已朝著國家自主貢獻方向發展,各締約方利益考量“本國化”傾向嚴重,當出臺的條約與本國利益沖突時可能出現強國、大國“另起爐灶”制定以強國、大國為主導的區域性氣候治理機制,而不是對現有機制進行修補。

三、全球氣候治理機制復雜化的生成原因

全球氣候治理機制復雜化不僅與治理框架、治理能力有關,也與主權國家氣候治理話語權轉移相關,更與國際秩序持續演化下氣候治理國際領導力的缺失有關。

(一)聯合國推進氣候治理的整體效能不高

聯合國憑借其國際影響力推動構建了一系列氣候治理機制,為實現全球氣候善治作出卓越貢獻,但現實地看,聯合國在氣候治理中存在不足,這也是全球氣候治理機制日趨復雜的重要原因。

一是治理效率偏低。聯合國機構龐雜,各部門職能不明晰,缺乏合理分工,協調力不強,這種松散的治理結構造成聯合國框架下全球氣候治理進展緩慢,效果不佳[9]。二是治理能力偏弱。全球氣候善治目標的實現,要求聯合國在協調能力、監督能力、資源整合與動員能力、促進合作與化解沖突能力等方面具有較高水準,但目前來看,聯合國在這些方面的能力并不足。從歷次氣候談判可以看出,每當談判陷入爭執或僵局,聯合國未能協調好各方利益訴求,談判最終不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結局,就是以大國間的彼此妥協收尾,一些締約方的利益被棄之不理,長此以往,必將限制其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發揮更大作用。同時,聯合國的監督與獎懲能力不強,無法有效監督各締約方落實氣候協議情況,更無法有效制裁那些背棄氣候協議或不能按時完成目標任務的締約方。三是治理權威遭受挑戰。進入21世紀以來,各種極端氣候事件頻發,強化了各國對氣候治理問題的高度關注,聯合國多次召開氣候治理大會,圍繞各類議題展開探討,但遺憾的是,聯合國未能解決好各方分歧,許多主權國家選擇繞開聯合國通過雙邊或多邊合作達成協議,如歐盟、二十國集團和亞太經合組織等在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創建新的區域性氣候治理機制,這些機制的構建改變了過去以聯合國為主導的氣候治理模式,削弱了聯合國的氣候治理引領權,導致聯合國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的國際動員能力逐漸弱化。

(二)國際政治經濟格局演變下氣候話語權趨于多元

國際氣候談判不僅包括減排指標的競爭,也包括規則和規范制定話語權的競爭。氣候話語權是指全球氣候治理各相關行為體在利益認知的基礎上對氣候治理的規范、機制、程序等擁有的主導權、制定權、控制權和修改權[10]。氣候治理話語權強弱與國家經濟實力和國際政治地位相關。

一是新興經濟體崛起使其全球氣候治理話語權提升。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主要表現之一是國際力量對比持續朝著有利于新興經濟體方向發展,當前新興經濟體對發達經濟體的經濟趕超仍在繼續。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發布的報告數據顯示,2021年新興市場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總量已達到發達經濟體的71.7%[11]。新興經濟體總體實力不斷增強,在全球氣候治理領域,以基礎四國(中國、印度、巴西、南非)為代表的新興經濟體推動氣候治理已取得顯著成效并引發國際秩序深刻轉型。全球出現多個政治力量中心的現狀,也加速全球氣候治理朝著多個方向擴散,出現多種區域性合作治理機制,使全球氣候治理機制日益呈現出復雜化發展傾向。二是美國國內政治斗爭加劇氣候治理話語權多元分散。在氣候治理機制創建和運行初期,以美國、歐盟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掌握著氣候談判和規范制定的主導權和話語權,然而,美國國內政治斗爭使其在不同階段對全球氣候治理機制態度不盡相同。在氣候治理問題上,充斥著民主黨和共和黨的紛爭,導致美國全球氣候治理立場搖擺和不可持續,美國無法穩定參與全球氣候治理機制構建。在美國拒絕《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延續使得國際氣候談判陷入僵局期間,以中國為首的基礎四國集體作出減排承諾,承擔相應責任與義務,對推動全球氣候治理作出積極貢獻。

(三)國際社會的無政府狀態與領導力赤字的雙重困境

國際社會的無政府狀態與領導力赤字的雙重困境對全球氣候治理形成一定約束,是導致氣候治理機制復雜化的重要原因。

國際社會的無政府狀態意味著國際政治運行中缺少類似一國社會的中央政府和法律權威制約各利益主體,各國依據各自利益和道德價值標準行事[12]。氣候問題波及每個國家,誰也不能置身事外,氣候善治必須依靠世界各國共同努力,這就要求以一個整體來解決氣候治理問題,但具體實施起來,卻是各主權國家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各行其是,陷入“吉登斯悖論”,無法形成氣候治理合力。聯合國作為國際組織雖有一定權威性,但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協調各方利益推動氣候治理走向有序合作,無法保證取得實質性成效。全球氣候治理同一國氣候治理一樣,也需要國家領導力支撐,權威的領導力對協調各方、共促全球氣候善治至關重要。以《公約》為基礎的框架內從屬機制在促進全球氣候治理方面起到不可替代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約束力而難以有效執行;聯合國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的效能不高、缺乏絕對領導力,使各利益攸關方在框架外建立了一系列多邊或雙邊治理機制,加劇全球氣候治理機制復雜化態勢。長期以來,歐盟被認為是全球氣候治理中具有領導力的參與者,在推動全球氣候治理機制構建中發揮重要作用,但在后巴黎時代,隨著各相關國家行為體圍繞氣候談判和責任分攤開展的政治博弈的逐漸激化,氣候治理進程受阻,歐盟影響力逐漸減弱。加之歐盟內部各成員國經濟與能源結構差距使其履約實踐受阻,影響其權威性,都使得國際領導力赤字日趨嚴重。同時,治理機制數量上的持續擴張使得職能分工、層次劃分愈發煩瑣復雜,治理成本上升,強化了“有組織的不負責任”,進一步加劇全球氣候治理領導乏力問題。

四、全球氣候治理機制復雜化的中國應對

目前,全球氣候治理機制日趨復雜化,給氣候治理帶來嚴峻挑戰。習近平主席在領導人氣候雄心峰會上指出,世界各國要“團結一心,開創合作共贏的氣候治理新局面……提振雄心,形成各盡所能的氣候治理新體系……增強信心,堅持綠色復蘇的氣候治理新思路”[13],展現了負責任大國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的責任與擔當。在氣候治理機制復雜化背景下,中國應積極發揮引領者作用,提升治理安排的系統性,促進機制間的協同互動。

(一)確保包容性和參與度,推動氣候治理機制協同互動

任何一個國家,僅靠單打獨斗是無法戰勝氣候變化的,當前全球氣候治理實踐表現為兩個維度:一是以《公約》為核心的聯合國框架下的氣候治理;二是在聯合國框架外由多個利益攸關方共同推進的多領域多維度的氣候治理,形成以《公約》為核心框架內的從屬治理機制和《公約》外多邊治理機制互動的復雜化治理態勢。羅伯特·基歐漢(Robert O.Keohane)與戴維·維克托(David G.Victor)認為,在聯合國框架下追求全面統一的制度難以實現,機制復合體增強了制度靈活性,在全球氣候治理實踐中比綜合的、全面的國際制度更具有優勢[4]。因此,在參與全球氣候治理實踐中,要講團結、促合作,通過公平合理的制度和規則來協調規范各國關系,維護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集體努力,在以《公約》為核心框架下的全球氣候治理機制權威性的基礎上,積極推動《公約》框架內外的氣候治理機制協同互動。在國際社會無政府狀態下,推進全球氣候治理機制走向協同互動不僅需要聯合國發揮積極作用以協調大國合作,也需要各相關行為體共同參與。中國作為氣候治理領域中迅速崛起的大國,在推動氣候治理機制協同互動中更應充分發揮積極作用,確保全球氣候治理體系具有最大的包容性和參與度。具體來說,要在氣候談判中促進各行為體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進行合作,為各主體間的對話提供積極有效的制度化溝通渠道;在氣候治理領域中加強自身人員培訓和知識體系建設,為氣候談判提供專業、科學、有效的解決方案,提升氣候治理機制的專業化和科學化;在規則協調和爭端處理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使大眾明晰應對氣候變化的責任,減少因利益分歧產生的爭端。

(二)維護和促進多邊主義,推動氣候治理走向新型合作共治

全球性問題必須通過國際合作解決,多邊主義是解決全球性問題的關鍵,加強國際合作、完善氣候治理機制是應對氣候變化的有效路徑。合作并不是實現絕對的和諧,但利益攸關方可通過合作調和各方利益需求或期望偏好。2020年11月,習近平主席在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利雅得峰會“守護地球”主題邊會上呼吁“二十國集團要繼續發揮引領作用,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指導下,推動應對氣候變化《巴黎協定》全面有效實施”[14]。2020年12月,習近平主席在氣候雄心峰會上的講話明確指出,“我們只有堅持多邊主義,講團結、促合作,才能互利共贏,福澤各國人民”[15]。2021年4月,習近平主席在領導人氣候峰會上正式提出“共同構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16],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引領氣候治理。我國要繼續堅持多邊主義,深化國際社會伙伴關系,通過多邊合作彌合差異,共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

一方面,整合全球氣候治理機制需要中美歐的協調與合作,共同發揮領導力。在中歐合作方面,應繼續努力推動建立中歐綠色伙伴關系。2020年9月,中歐領導人決定建立中歐環境與氣候高層對話機制,打造中歐綠色合作伙伴關系,并在2021年重申該對話機制作為雙方加強環境與氣候領域雙邊合作行動的重要平臺將持續發揮作用。氣候變化議題是中美之間最具合作潛力的領域,也被普遍認為是推動中美關系破冰回暖的突破口,因此,中美關系的轉圜往往成為推動全球氣候治理取得進展的重要契機。2023年11月15日,中美兩國發表《關于加強合作應對氣候危機的陽光之鄉聲明》,決定啟動中美“21世紀20年代強化氣候行動工作組”以加快具體氣候行動,所釋放出的積極信號無疑將為人類攜手應對更多全球性挑戰注入強大信心。另一方面,通過“南南合作”和綠色“一帶一路”建設加強與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綠色伙伴關系。要進一步強化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榮損與共認知,使其認識到氣候變化挑戰面前人類命運與共。要本著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原則,不斷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度,率先垂范引領各締約方推進《公約》框架下以《巴黎協定》和《格拉斯哥氣候協議》為代表的全球氣候治理機制的貫徹落實[17]。要通過雙邊或多邊合作協商,減少利益分歧,推動各利益攸關方從全面和長遠的角度認識氣候治理,促進日趨復雜化的氣候治理機制協同融合互動,推動全球氣候治理走向善治。

(三)充分發揮引領者作用,推動全球氣候治理機制系統化發展

氣候治理在國際政治經濟領域受到廣泛關注,其跨越領域的議題設置也加劇了機制復雜化,使氣候治理機制不僅要平衡各利益攸關方的利益分歧,還要兼顧氣候變化對發展、經濟、安全、人權等各領域的影響,因此,在國際領導乏力狀態下,更緊迫需要具有影響力的參與方為氣候治理機制的完善而協調各方利益、凝聚治理共識。近年來,中國在氣候治理領域行動力和影響力的上升有目共睹。習近平總書記在2022年1月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積極參與和引領全球氣候治理,以更加積極姿態參與全球氣候談判議程和國際規則制定,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18]。中國作為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的參與者、貢獻者、引領者,應為全球氣候治理機制有效供給、優化更新《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格拉斯哥氣候協議》等制度設計、推動構建更加完善的治理體系作出積極貢獻。一是引導建構《格拉斯哥氣候協議》下的跟蹤責任分配、履約核查、評審激勵等配套機制。以國家自主貢獻為依托,完善履約保障機制,構建強有力的問責監督機制,推動自下而上減排機制的履約落實。二是促進綠色金融的國際合作,推動國際綠色金融體系構建。2016年,中國以輪值主席國的身份首次將綠色金融納入G20峰會的核心議題之一,并成立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Green Finance Study Group,GFSG),以持續推動綠色金融國際合作。同年,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聯合出臺《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碳金融是綠色金融體系的重要一環。作為氣候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碳市場需要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為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持續注入活力。全國碳市場雖然已經正式啟動運行,開展了以碳遠期、碳期權等為主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試點,但并未形成規模與體系,仍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因此,應積極推動現貨市場和碳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雙向聯動,建構品類齊全的全國性碳排放交易市場,促進綠色金融發展。三是積極推動長期資金目標、綠色氣候資金、技術機制等條款的落實,拓寬氣候資金融資渠道,推動綠色技術支持與轉讓。此外,中國要與國際社會攜手制訂發達國家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的具體分攤方案,根據發達國家的歷史責任、承諾履行、資金給付能力等,力促發達國家兌現資金和技術承諾。

猜你喜歡
氣候利益機制
論確認之訴的確認利益
自制力是一種很好的篩選機制
瞧,氣候大不同
氣候變暖會怎樣?
環保從來就是利益博弈
絕不能讓“利益綁架科學”
破除舊機制要分步推進
注重機制的相互配合
利益鏈與新壟斷
打基礎 抓機制 顯成效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