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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司法數據共建共享的時代趨勢

2024-04-14 09:22戴博
職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1期
關鍵詞:辯方司法機關個人信息

戴博

司法現代化的核心內容為司法信息化、司法智能化和司法科學化。數據共享機制可以實現數據的自由流通,由此為實現司法現代化各個目標提供良好的數據和技術支持。數據共享雖然可以觸發和引領司法現代化的進程,但也面臨著制度適用的困境。司法機關在增強共享互通的同時,應注意健全與司法數據建設相關的制度,加強數字公民權利保障體系建設,兼顧數據共享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措施,使數字建設共享“數字”走上法治軌道。

一、司法數據共建共享是時代所趨

國務院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將數據定義為國家的關鍵戰略資源,該計劃還指出大數據已成為加強政府治理能力的新手段。云計算、大數據等廣泛融入生活的角落,公檢法機關也積極響應司法數據的共建共享。近年來,多地政府加快完成數字化政府的建設。例如,廣東省出臺了《廣東省數字政府改革建設“十四五”規劃》,總結并提出2025年構建“數據+服務+治理+協同+決策”的政府運行新范式。

二、司法數據共建共享的制度適用困境

(一)數據共享存在壁壘

一方面,數據共享存在的壁壘主要是技術性壁壘,我國司法信息化建設在許多方面處于世界領先水平。為了響應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總目標,忽視了先進區域已有經驗,導致目前信息化平臺碎片化現象嚴重,不少名目的業務系統功能雷同。數據系統通常由不同的技術人員依照不同的模板搭建,導致在融通階段可能會出現端口不匹配、協議不統一等兼容性方面的問題。

另一方面,除了客觀的技術障礙外,政府之間的共享觀念矛盾也是阻礙數據流通的因素之一。采用新型數據交流共享平臺,數據會被各部門共享,這種新型工作模式會打破原有程序運行的穩定性,給一些部門的人員帶來不確定性的擔憂。同時,對強勢部門來說會削弱其主體地位,擾亂原有的工作程序,這一誤區勢必影響一些部門推動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的質量。

(二)公民的權利保障失衡

司法數據共建共享平臺建立司法數據共享協調機制,促進司法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形成高效運行工作機制,建設國家司法大數據一體化格局,強化司法信息系統優化整合。智能共建共享平臺的引入無疑會擴大以公檢法機關為代表的控方和以律師、當事人為代表的辯方之間的數據鴻溝,加劇控辯雙方之間的實力差異。

在立案過程中,依法收集到的司法數據具有合法性。辯護方想要獲得這些證據,不可避免地尋求有關機關代為取證。司法機關會對取證的必要性、合法性進行充分審查,使取證的手續及證明復雜化。公民與公權力機關之間的數據鴻溝還表現在通過互聯網大數據查閱案件信息并參與案件審理過程中,以公民作為辯方獲取并使用的信息數據資源相比同案件司法機關有較大的信息落差。

無論是政策還是實踐,均沒有要求司法機關為辯護方在案件特定數據分析中提供協助,辯護方律師的首要困境在于數字閱卷能力有限。一方面,辯方的人員數量和技術技能運用遠不及控方,作為控方的政府身后往往有實力雄厚的專家團隊做后盾,而辯方一般僅具備法律及社會領域的有關知識和技能,若想取得與控方同等的實力,還需邀請專家組參與。這在無形中會擴大強弱差距引發的社會沖突。另一方面,電子數據的來源不僅種類繁多,內容龐雜,同時對于軟件與硬件設施也有著較高的需求??剞q雙方的鴻溝并沒有隨著新技術的進步而減少,反而由于司法系統和技術企業間的合作使控辯雙方的對抗能力更加不平衡。

(三)數據共享與個人信息保護的矛盾

司法數據的跨部門流通勢必造成原數據庫不斷擴大,加大司法機關管理的難度。從各個部門利用資料處理案件的角度出發,結合各個部門對于不同資料保密程度的差異性,稍有不慎就可能泄露個人隱私,對人造成危害,破壞司法公正。

與企業和個人等主體泄密造成的結果相比,司法機關泄密造成的危害更嚴重。究其原因,司法機關能獲得公眾的極大信賴,加上行政和司法的強制性要求,機關所搜集的資料十分全面。司法數據記錄了案件發生的過程,起訴書和判決書等資料可以展現案件整體情況,其他資料容易拼湊出比較完整且體現案件的關鍵資料。大量敏感信息沒有經過加工或者加工不徹底就向社會公開,必然會對有關主體的私人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個人信息的暴露意味著只要再進一步對司法信息數據進行收集、提取,便可獲得更詳細的有關訴訟主體的資料。

三、司法數據共建共享的制度完善路徑

(一)完善司法數據共建共享的相關制度保障

在共建共享平臺上獲取數據或推動數據算法時,會遇到種種障礙。其原因在于數字司法的預期與現有數字技術實際之間存在較大落差,機關可以通過加快制定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建設技術方案。司法數據資源整合與共建共享過程中要建設完善的技術實施細則,統一規劃并推進區域內不同級別司法系統建設。

首先,根據實際需求并結合各機關自身業務進行技術升級,同步升級到同一技術層面,再對其進行改造融合,使之在技術上形成統一的規劃和接入處理。機關通過技術更新政務數據信息共享系統、交換系統,交換系統得到健全,實現統一訪問處理,部門間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司法數據資源共建共享,避免各自為政。

其次,建立三位一體目錄,確定司法數據統一標準。根據所處的訴訟階段,各個部門重點輸入的資料在存儲與傳遞過程中格式不一,給后面資料的采集、存儲、加工與利用造成不必要的麻煩。針對這一現象,機關應統一數據錄入標準、妥善甄別有效數據、規范數據來源、推進部門之間數據資源的互聯互通。以區塊鏈技術為驅動,利用區塊鏈技術信息不可竄改、去中心化、自治性和開放性等特點,構建基于區塊鏈的司法數據資源整合與共享服務模型。

最后,增強部門數據資源共建共享意識。政府在公共意識觀念上先行先試,指導部門提高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各級各部門政府官員應明確自身在司法環節的位置,增強部門間的了解和信任度,主動破除部門數據流通障礙,互聯互享政府數據,達成部門利益共贏,全面提升政務數據融合共享構建進程中各級部門系統思維、總體思維、創新思維。

(二)加強數字公民權利保障

信息共建共享平臺使司法機關在獲取、使用數據判案等方面拉大了與辯方的距離,司法機關作為主導一方,需明確數據共享的邊界,厘清機關獲取數據使用數據范圍,同時保障辯護方的數據獲取渠道,加強辯方數據分析能力。下文介紹具體措施。

第一,要保障辯方獲取數據的途徑。司法機關應合理地賦予辯方數據訪問權,在共建共享系統中設置電子閱卷人口,滿足辯方對數據的需求。有數據需求的辯護方向司法機關發起訪問申請即可開放訪問權限,對數據提出需求的辯護方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公開訪問權限的申請,司法機關按照數據和與案件的關聯程度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按照申請方數據管理職責和數據用途對私鑰進行解密,供申請人查看需要的數據,并將數據交易全過程記錄到鏈條上,形成依據數據管理權限的司法數據流轉、共享閉環。

第二,要平衡控辯雙方的數據分析能力,可以從三個方面人手。一是限制司法機關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的行為,因為法院、檢察院使用機關所提供的人工智能算法存在一定的偏向性。二是發揮專家輔助人的作用,在削弱司法機關分析能力和確保訴訟涉密信息得到有效保護的同時,盡可能地提升辯方的訴訟硬實力,專家輔助人可對收集來的數據進行精選、分析、解釋、說明,幫助辯方及時充分掌握案件關鍵要點,保障辯方的知情權。三是控方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所收集的公共數據應適當向辯護方公開,部分有關案件的基礎法律數據分析可以在審理前或審理過程中對外披露,允許辯護方知悉控方握有的案件事實及案件證據等信息,為質證權的有效行使奠定基礎。

(三)平衡數據共享與個人信息保護

司法數據共享中個人信息保護路徑,可以從司法數據流轉的五個階段人手。在信息采集階段,司法機關應該把握隱私權,加強政府對個人信息隱私內容的保護,使數字人權理念貫穿數據實地收集的全過程。機關將數據分級進行保護,建立信息安全防護屏障,形成責權明晰的組織架構與管理體制,在司法系統內部搭建不同接口,分類設置加密制度,完善敏感信息脫敏評估機制。同時,要加快數據上鏈基礎設施建設,實現政府各部門之間數據信息的共享、流通,在新基建基礎上加快與5G、云計算等前沿技術融合發展。如果出于司法機關的原因導致信息泄露或損壞,則要對受損數據、收集主體、損害事實進行確認,彌補對個人造成的損失。

在司法數據儲存方面,結合采集分級制度建立分級儲蓄清單,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對不同的存儲期限采取相應的分層存儲措施,以合法手段、正規流程收集案件審判所需的個人信息數據。

在數據分析階段,建立一個完善的算法決策機制并制定專業方案,設定算法的目的、要求、實現途徑等,再利用大數據算法對司法數據進行解析,對個人信息進行“數據歸一”和“結構化處理”。在先進算法輔助下甄別數據和合法審查,成立專人人工干預私人信息語言脫敏處理,將其轉換成司法專業用語。建立一種算法監督、責任問責機制,對算法計算的不周之處可能造成的不同種類的后果,采取不同種類的補救措施。

在司法數據處理方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開始,慣用“處理”一詞來統稱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傳輸等活動,即在具體的數據處理環節上,主要體現在數據公開之前,由司法機關在其內部進行信息處理。

司法數據使用主要是指在司法大數據算法的輔助下,法院利用數據進行案件審理。要持續完善司法大數據平臺建設,結合人工審查和AI檢測等手段,對數據類型進行分類并確立不同級別訪問權利。對于利用司法機關或第三方發生信息數據非正常泄露的案件,要制定行之有效的補救措施,避免產生損害司法公信等影響。同時,要保證公開與隱私相關的信息數據的正當必要性和處于合理限度之內。

結語

司法數據共建共享是數字政府建設的重要工程,司法數據在不同部門間的流轉為各地跨越發展障礙提供了動力,進一步推動了跨部門共享機制的建立。在此進程中,司法機關在增強共享互通的同時,注意健全與司法數據建設相關的制度,加強數字公民權利保障體系建設,兼顧數據共享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措施,使數字建設共享“數字”走上法治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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