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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與東南亞合作應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策略優化:結構性錯位與現代化融合

2024-04-20 07:26張杰
東南亞縱橫 2024年1期
關鍵詞:東南亞

[摘要] 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是一種全新的高智商高科技型犯罪,當前各國犯罪偵破和司法審查仍處于經驗積累階段。近年來,部分東南亞國家尤其是瀾滄江—湄公河流域國家電信網絡詐騙案發數量驟增。中國公安機關會同海關總署等部門通過與緬甸等國家執法部門開展大規模反電詐行動,在緬北等地區取得階段性成果,但電信詐騙犯罪活動仍有較大活動空間,且有向司法監管薄弱國家或地區轉移的趨勢,這種以境外第三國為犯罪源頭,專門針對境內外中國公民財產為詐騙目標的新型網絡犯罪亟需予以持續關注。新型網絡電信詐騙團伙對社會經濟安全、公民財產安全產生持續系統性威脅??缇畴娦旁p騙犯罪組織具有高科技化、善變多變和反偵查意識強等特征,電信詐騙犯罪在各國間面臨罪與非罪的差異、罪名與刑罰的差異,各國間法治差異、應對的不對稱性和結構性錯位問題給跨國電信詐騙治理帶來障礙,同時也存在跨境證據收集原則差異與證據轉化難問題。文章提出按照預防為先的應對思路,加快構建涉外法治體系為切入,共同推進國家間涉外法治現代化融合發展,深化跨境偵防一體化建設與完善跨境訴訟制度。通過跨境“偵查—防范”體系的涉外法治與國際法治保障相結合,立法上擴大跨境技術偵查的證據來源范疇,優化跨境證據轉化和有效利用,統籌協調預防犯罪,密切雙邊法治合作基礎,推動瀾滄江—湄公河次區域各國大數據警務合作發展,共同提升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治理效能。

[關鍵詞] 東南亞;瀾滄江湄公河次區域;電信網絡詐騙;跨境偵查防范體系;涉外法治

[作者簡介] 張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涉外警務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北京? 100038

[中圖分類號] D631.2? ? ? ? ? ?[文獻標識碼] A? ? ? ? ? ? ? ?[文章編號]1003-2479(2024)01-046-10

電信網絡詐騙與使用智能電子設備的普及度有很大關系??茖W技術發展不僅深刻改變了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方式,也給人類社會帶來了一系列的安全問題。中國作為全球智能化應用發展迅速的國家,同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新型犯罪的嚴峻挑戰??缇畴娦啪W絡詐騙犯罪屬于一種全新的高智商高科技型犯罪,當前各國對于此類犯罪的偵破工作和流程仍處于經驗積累階段。本文以中國與東南亞國家防治電信網絡詐騙為主要研究對象,以期為全球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治理提供鏡鑒。

一、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給地區帶來系統性安全威脅

(一)國際合作中陷入被動訴求者身份

近年來,部分東南亞國家,尤其是瀾滄江—湄公河流域國家電信網絡詐騙案發數量有所增加。中國公安機關累計研判處置的2.5萬個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的域名中,從IP接入地看95%為從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接入1。2018—2022年,電信網絡詐騙案共有48份有效判決,其中26份判決涉及緬甸,占54.1%2。中國受理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超過六成來自境外,主要集中在部分東南亞國家,且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在中國與緬甸等東南亞國家聯合開展大規模反電詐行動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存在向司法監管薄弱地區轉移的趨勢,如向斐濟、斯里蘭卡和肯尼亞等國家蔓延。這種以境外第三國為犯罪源頭,專門針對境內外中國公民財產為詐騙目標的新型犯罪持續高發,恐使中國在國際合作中陷入被動訴求的地位。

(二)針對中國公民形成系統性安全威脅

1979 年,勞倫斯·科恩( Lawrence Cohen) 和馬庫斯·費爾森( Marcus Felson) 提出的新機會理論認為,人們的生活方式影響著其是否成為犯罪侵害的目標,即適合的犯罪目標(a suitable target)3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智能電子設備被廣泛應用,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對被害人實施精準網絡詐騙。系統性的威脅在于易被詐騙對象主要為中國公民。詐騙團伙熟悉中國文化、知曉中國偵查方式,為中國或進入第三國旅行的中國公民“量身定制”騙局。例如,針對中國留學生開學季紛紛出境特點,謊稱“涉嫌參與非法移民活動而取消身份”等恐嚇涉世不深的留學生群體,從而設計“警察Skype網絡錄筆供”騙局進行詐騙。同時,在部分東南亞國家邊境地區脆弱的執法能力無法有效遏制犯罪活動,尤其緬甸自2021年政變以來經濟持續下滑,其邊境地區電信詐騙犯罪活動激增,且對國別、目標群體定位精準,形成可持續的具有高度更新力的作案策略,進而產生了系統性威脅。

(三)具有較強的反偵察能力

具有高級計算機網絡和通訊能力的小型犯罪組織已成為國際犯罪主體中的新興力量,其犯罪過程中主要采用技術躲避監管型和躲避偵查型兩類反偵查手段(表1)。

技術躲避監管型反偵查手段是新型反偵查手段。傳統詐騙方式將互聯網電話(VOIP)語言通話技術經由網絡IP來實現人卡分離,通過篡改號碼的方式,在被叫端顯示任意號碼。由于中國規范限制了國際出入局主叫號碼的改號傳送,犯罪分子難以申請到相關線路,因此,先在中國國內設置虛擬撥號設備(GOIP)窩點,然后從境外遠程控制撥打電話,使警方通過相關地址尋找搜查到的是GOIP設備,難以鎖定境外遠程操作的犯罪分子。

躲避偵查型反偵查手段在對抗審查時,被審核后即跳轉“釣魚網站”,具有極強的隱蔽性、靈活性,成為應對偵查監管的有力技術對抗手段。實施“凈網行動”后,犯罪分子尋找偵查技術漏洞,使用入口檢測跳轉,使用代碼避免被抓取檢測和提示引導用戶進入惡意網站,或用自動跳出移動應用程序內置瀏覽器至外部打開的方式,隱藏犯罪網址和作案平臺。犯罪頭目隱藏于東南亞國家,利用 Skype 軟件、國外網絡電話平臺及國外互聯網服務器秘密操控電信網絡詐騙的全局,進而增強電信網絡詐騙的隱蔽性。犯罪分子主要采取在境外撥打VOIP,以及利用改號軟件冒充公檢法工作人員進行詐騙。

二、涉及跨境偵查的涉外法治防范的結構性錯位

(一)法的異質性造成應對能力的結構性錯位

中國與越南、老撾、泰國簽訂了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與泰國、柬埔寨、老撾、越南簽訂了雙邊引渡條約,為國際司法活動奠定了法治基礎。但是,各國法治具有多樣性,法治水平不一,涉外法治面臨罪與非罪的差異、罪名與刑罰的差異??缇畴娦啪W絡詐騙犯罪主體基于境外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經濟等差異來規避法律制裁,利用當地法律監管的缺失和部分地方武裝勢力的庇護進行違法犯罪行為。此外,各國之間的司法壁壘也給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治理帶來難題。例如,2019年5月,緬甸總統簽署的《賭博法》規定外國人在緬甸本國境內投資開設賭場合法,而緬甸本國人無權開設賭場及從事賭博活動1??缇畴娦啪W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得到部分瀾湄國家地方割據勢力的武裝保護2。因此,跨境緝捕犯罪嫌疑人經常遇阻,因犯罪嫌疑人選擇藏身于境外窩點,尤其是藏身境外武裝沖突之地,跨境執法行動權受限,而且境外抓捕行動可能因行動不統一或行動前走漏風聲等因素,而導致行動落空3。

(二)跨境活動客觀上的時間差成為防治電信網絡詐騙的阻礙因素

境外電信網絡詐騙行為和中國或在第三國的中國籍受害人轉賬行為存在時間差,因犯罪行為的設備和犯罪信息的傳播基站不在同一地點而使網絡犯罪地具有不確定性,跨境取證時間的延后性使證據難以被第一時間鎖定,這對犯罪行為地的認定形成阻礙。同時,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本身因地理距離而產生時間差異,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發生到受害人意識到自身被詐騙,再到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案情梳理、登記受理立案,所形成的時間差被犯罪嫌疑人用于轉移贓款。此外,倍數增長的境外二級賬戶、三級賬戶與部分普通銀行賬戶交織,偵查員難以確定受害人財產損失的精準去向。因此,“預防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比“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更具有實際意義。例如,對銀行賬戶的緊急搜索、應急止付和凍結等流程能有效避免受害人財物進一步受損。

(三)實體法和程序法有待進一步完善

中國現有的可應用于新型電信網絡詐騙的涉外法律基礎較為薄弱,與瀾湄國家間簽訂的協議、條約不足,難免造成合作方式單一,難以適應新型犯罪的國際合作。目前,中國的程序法作出相應調整,根據《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界定為衍生形式。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檢察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指引》、2019年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犯罪案件規定》等法規對打擊電信網絡詐騙起到重要作用,但實體法現有罪名無法完全覆蓋其中情節嚴重的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詐騙罪,并未單獨設置罪名。同時,東南亞地區一些國家實體法尚未將之入罪。此外,在財產刑懲罰力度上也不夠嚴厲。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和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為反詐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在法律實施中對電信網絡詐騙行為如何認定從重處罰情形或其他嚴重情節,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三、跨境證據收集原則差異與證據轉化難點

(一)跨境證據收集與轉化涉及多國涉外管轄權沖突與障礙

跨國犯罪的行為地、結果地處于兩個甚至更多國家的領土內,屬于刑法理論的隔隙犯1。犯罪者在多國流竄作案,例如“9·28”特大跨國電信網絡詐騙案,分別涉及印度尼西亞、柬埔寨、菲律賓、越南、泰國、老撾、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家,嫌疑人員多達 828人2。通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在國外,受害人在本國或者第三國,犯罪行為地(A國)—犯罪受害人所在地(B國)—犯罪受害人國籍地(C國)三地不在同一國境內。然而,屬地原則不能完全適于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管轄原則,因此多國主張屬地原則行使管轄權而導致犯罪嫌疑人將面臨多重審判。

立法管轄權由實體法規制,執法則由程序管轄權規制,現行法律更加關注入罪立法的管轄權擴張,與之對應的執法管轄權未得到足夠重視。由于對電子數據的執法管轄權立法不足,以及執法管轄權在國際上是否得到認可問題,因此在執法過程中對電子取證的范圍進行了限縮。為使各國均能接受,應找到法律適配和立法正當性的基礎,在執法過程中尊重法律精神和行政法原則,突出跨境取證的正當性,從實然角度充分觀察其他國家的參與意愿3。

(二)因程序繁瑣而難以開展偵查工作

治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主要有跨境偵查、跨境取證、抓捕和遣返逃犯等程序。刑事訴訟偵查是偵查機關依法運用刑事訴訟法規定而采取的一種措施和方法??缇硞刹閰f作是指各國的警察機關在跨國犯罪和國際犯罪偵查領域,為獲取犯罪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而進行多種形式的協同。

由于各國政權組織形式、社會體制、社會結構、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異,辦案程序繁瑣成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治理難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針對跨國辦案的程序問題,應刪繁就簡,開辟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偵查專屬綠色通道。在程序上進一步優化各國之間的聯絡與協商方式,各國警察部門之間可直接開展對話,即時聯絡,立即實施。建立區域性的國際偵查合作,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列入特殊案件,在程序上減少審批、復核環節,保障辦案人員的合法權益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機場綠色通道、偵查員綠色通行證,以及一些遣返、引渡和異地追訴方面的程序簡略化。此外,應強化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保持警情透明化,以達到快速反應和快速決定的效果。

(三)跨境取證原則和跨境證據有效利用的差異

取證原則的差異是影響固定電子證據的重要因素之一。世界各國具有不同的證據收集原則,并采取不同取證方法,這影響了犯罪證據跨境轉化認證過程。通過國際警務合作跨境取證的合法性目前在涉外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辯護律師經常對通過國際警務執法合作獲取的證據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如果審判機關選擇采取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偵查機關需要證明證據的合法性。然而,就物證、書證、用于檢驗鑒定的電子數據,尤其是通過境外現場勘驗檢查、搜查等方式獲取的證據,不具備再次出境收集以證明證據來源的合法性的條件1。

此外,跨境證據轉化和有效利用的障礙較大。一般而言,國際刑事司法中由證據所在地司法機關收集證據,由證據使用地司法機關審查證據,而證據的跨境移送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證據收集和審查雙方需要就不同的司法、外交等機關依據不同法律基礎進行跨境合作,導致移交證據的司法過程耗時較長且程序冗雜。同時,以網絡為載體的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東南亞地區各國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界定標準不一、定罪量刑有別。例如,泰國法律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判處刑罰6年,若犯罪嫌疑人主動自首則刑罰可減半,且詐騙未遂者不受刑罰,這與中國刑法規定大相徑庭?;陔p重犯罪的基本原則,國際司法協助難以開展。

(四)數據主權下的跨境取證能力和標準的差異

數據主權的確定標準,中國采用的是數據存儲地管轄模式,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使數據實現本地存儲,并以傳統的刑事司法渠道協助跨境收集電子數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在執法取證上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特別法,對取證的數據主權加以明確。但與歐盟、美國等相比,中國當前在跨境電子數據取證保護方面的規則存在不足,保護電子數據主權能力的立法有待提升。

1. 證據收集和對犯罪嫌疑人的技術定位能力存在差異性。因此種差異性導致了在東南亞地區偵辦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調查取證、調取人員身份信息較為復雜。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不在同一國境,時間差、國家管轄權沖突等問題對跨境偵查提出較大挑戰。若在中國境內偵查,可以通過監控、摸排等形式不斷縮小范圍,鎖定目標,但在其他主權國家偵查,由于對判斷犯罪嫌疑人認知的參考信息有限,往往難以探明犯罪活動的行為軌跡。

2. 網絡偵查面臨著更多線下無法解決的偵查困境。非接觸性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基本無交集,只能通過犯罪嫌疑人或當事人電話號碼、通訊賬號或電子商戶等信息進行追查,而這多由銀行和電信部門提供,使收集犯罪證據的過程存在困難,在網絡和通訊技術發達的當代,虛擬賬戶、偽造電話號碼顯示更加大了犯罪證據的取證范圍。為了避免數據證據的缺漏,公安機關需要銀行提供的時間區間轉賬流水數據量是相當龐大的。

3. 證據鏈被切割成碎片而難以匯集和整合。犯罪嫌疑人為了掩人耳目,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所得金額通常采取拆分成小筆金額再外轉的方式,其中還會涉及普通民眾的個人賬戶,即便根據犯罪嫌疑人交代的轉賬賬號縮小偵查范圍,但由于賬戶眾多且存在其他正規金錢轉賬記錄,整合龐大數據的工作只能緩慢開展。實施詐騙所得金額每一筆轉入轉出記錄疊加,數量繁多,而犯罪分子快速銷毀證據,如在資金流取證方面,犯罪嫌疑人在收到被害人匯款后第一時間將贓款分散至多個海外銀行,導致對證據追蹤偵查困難重重,難以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數據完全相匹配,對電子證據的收集造成較大的困擾。

4. 云取證難以固化保存。利用電信技術實施詐騙犯罪如同病毒般迅速蔓延。犯罪嫌疑人在境外采用浮動IP或頻繁更換IP導致偵查機關需逐個偵查位于多個不同國家、地區的相關設備,對外國互聯網進行調查取證不僅涉及他國網絡空間主權問題,而且跨國協作需要以充足的證據為支撐,這使偵查行動難以推進。多重因素導致電子證據難以長期保存和隨時調取??缇畴娦旁p騙犯罪證據被存儲在電子介質中難以被感知,并且犯罪嫌疑人在境外可以輕易對犯罪數據進行篡改、加密及銷毀,導致證據鏈斷層,犯罪嫌疑人在進行語音詐騙時利用數據偽裝、信息隱匿,虛擬的IP地址或VOIP網絡電話等技術手段將電子語音數據包傳遞給被害人。由于破解此類數據包的技術難點尚未解決,破碎的犯罪數據因受技術制約而無法全面恢復,造成取證工作難以開展,無法認定犯罪事實。

現場勘驗偵查與云遠程勘驗為跨境證據獲取的主要方式,而在互聯網時代云遠程勘驗取證在成本、效率、便捷等方面更具優勢,可為案件具體情況和發生過程開展分析,以及對作案方向和范圍進行定位,提供重要依據。精通網絡技術手段的專業化電信網絡詐騙團伙對此采取規避手段,對留有詐騙犯罪痕跡的電子設備進行破壞銷毀,使云遠程勘驗無從發揮優勢,難以獲得證據。常規的現場勘驗方式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并涉及兩國之間證據收集規則的適用沖突以及相關證據的轉化認證等問題。若適用外國證據收集規則對電信網絡詐騙團伙在境外犯罪所遺留的證據進行調取,需借助一系列復雜且冗長的外交途徑認證轉化后方可在中國適用。此外,由于各國證據收集規則不同,證據收集的質量和效力不一,出現證據轉化難的問題,這也影響了跨境取證的效率。

四、加快與東南亞國家合作,構建以預防為理念的涉外法治體系

(一)跨境“偵查—防范”并舉的涉外法治與國際法治保障相結合

跨境偵查不同于普通偵查,在證據獲取、認定等制度上涉及多國管轄權,而電子網絡數據的證據獲取的復雜性顯示,防范效果和實際意義遠大于事后打擊。因此,“跨境偵查+防范在先”的二元體系成為區域內國家聯合治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可行方案,其中偵查在境外,防范在邊境(表2)。

偵查方面,從歐盟的跨境偵查制度可得到一些啟示。歐盟存在偵查令和逮捕令合并的趨勢,但歐盟偵查令和歐盟偵查小組不同,將歐盟偵查令的方式放在偵查小組的制度中,設立偵查小組的法律框架。有人認為逮捕是強制處置之一,但也有人認為逮捕和強制處置是有差別的。歐盟法令已經開始在運作規則條約中預設歐盟決議不需要一致同意或一致通過的條約,允許一部分國家先動、先行,超過三分之一的會員國即可,而逮捕令最主要的要素之一便是各國時間差不同的客觀性。

防范方面,赴東南亞國家從事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中國公民群體主要有以下三類特定出入境群體:一是明知故作的逃避法制型,長期扎根國外、與國內人員交集有限,甚至長期窩藏于境外、不敢返鄉以逃避法律制裁;二是內外勾連的聯絡型,持合法證件頻繁跨境流動群體;三是不知真相受騙和誤導型,被以“出境就業”“出境賭博”為名騙出境,或出境后被綁架逼迫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的群體。

因此,應采取分類跨境偵查與防范并舉的預防式法治理念。中國與東南亞國家聯合偵查的重心應放在跨境互認證據及犯罪活動的電子數據的跟蹤與獲??;同時,加強對表2中的重點出境群體的防范,增強國際移民合作,維護地區和平、穩定和安寧。

(二)立法上擴大跨境技術偵查的證據來源范疇

擴大跨境技術偵查的證據來源范疇,能最大限度擴大防范范圍?!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指出,通過技術形式偵查獲取的證據材料需要書面說明其來源;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或平等互助原則,通過國際警務合作、國際刑警組織啟動合作而獲得的境外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也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隨案移送有關材料來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情況的說明?!鄙鲜鰞刹拷忉屝晕募訌娏藢缇畴娦啪W絡詐騙行為的防范。

中國和越南的司法改革呈現了刑事訴訟中重視人權的思想,兩國都擴展了被告和辯護律師的權利,加強對偵查權限的控制。不同之處在于:中國法院對材料來源不明或者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而且境外刑事證據在中國法院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法律規定非常嚴謹,對跨境取證的實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加快跨境證據轉化和有效利用的問題

電子化取證技術符合當前網絡時代的特征。在對等原則下,應完善涉外立法,提高證據的收集、提取和認定的效率,探索跨境電子數據取證的新模式。在涉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問題中,經評估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外交風險的信息,建議直接由相關執法部門提取使用,鼓勵數據依法自由流轉。完善涉外立法,對數據入境程序予以優化,進一步明確電子化取證方式的有效性,提高國家間跨境電子數據取證方式的相互認可度1。在符合數據管轄權和控制權的前提下,從立法層面建立包括電子數據取證在內的其他協助方式,以便提高區域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處置效率。利用跨境警務合作合理分組歸類案件證據種類,專人專事負責案件證據的收集和整合,合理取舍證據,有效組織證據,注重規范證據形式,并輔之以說明、編碼、標注等,從而使跨境證據的收集和整合更加高效化。注重開發電子設備上的被詐騙團伙消除痕跡的關鍵信息復原技術,使云遠程勘驗發揮實質作用。規范移送程序,從而增強證據的可利用性。一些相關的外籍證人入境出庭作證對案件偵查和證據認定起到重大作用,在司法實踐中各國法院也在不同程度上認可和推廣證人通過視頻作證的方式,節約作證成本。在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基礎上,實現證據規范化使用,建議在雙邊條約中規定境外公文書免予認證,境外證人可以通過錄制音像的方式作證,以及限制采取境外書證復印件等內容。對于跨境犯罪引發的管轄權爭議問題,秉持平等互惠原則,以談判、對話方式合理解決。在不違反國家主權原則并保證不侵害他國主權的前提下,合理擴大管轄權的范圍,并補充完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內容,對其中易引起爭議的部分事先協商探討,確定管轄權的優先順位以明確管轄權的適用2。提升各國執法辦案人員的外語能力,加強各國偵查人員在執法手段、執法流程、偵查方法、異地抓捕及遣返程序等方面的協調,克服彼此間語言障礙,充分利用外交途徑、國際警務合作渠道和各種社會資源,逐步培養具備跨文化交際能力的復合型警務人員。

(四)統籌協調預防犯罪,密切雙邊法治合作基礎

在跨境合作方面,中國與越南簽訂了《關于加強合作打擊電信詐騙犯罪諒解備忘錄》,與泰國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移交犯罪嫌疑人備忘錄》,與菲律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中提及了共同打擊電信詐騙犯罪3。此外,2017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聯合新聞公報》明確兩國“繼續加強在聯合國、中國—東盟合作、瀾滄江—湄公河合作等多邊框架下的協調配合”。目前,中國與柬埔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及東盟警察組織加強執法安全合作。中柬執法合作協調辦公室是中國警方在全球設立的首個雙邊警務合作中心,有力提升中國與柬埔寨執法合作效率,提高共同打擊跨國犯罪水平。

建立和完善區域內各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律制度體系。目前,老撾在預防和打擊網絡犯罪的法治方面取得成效,頒布了一系列基本法,具體包括老撾2011年《電信法(修訂版)》、2015年《打擊和預防網絡犯罪法》、2016年《電子通訊法》、2017年《電子數據保護法》、2017年《刑法》、2018年《電子簽名法》及其他法律。同時,老撾發布了《互聯網信息中心法令》《電信傳輸系統管理和發展以及國家信息技術安全管理法令》等。此外,老撾還與計算機應急響應組織(CERT)合作,預防和打擊網絡犯罪。

緬甸于2013年頒布了《電信法》,從法律層面加強對在線犯罪的嚴厲制裁程度,將“通信、接收、出于不誠實的意圖發送、分發或共享不正確的信息作為違反法律的行為”,但緬甸的《電信法》主要加強在網絡空間實施誹謗罪等問題的治理,側重于把叛國罪和誹謗政府行為作為《電信法》治理的重要目標。2017年緬甸頒布《隱私法》,2020年對該法進行修訂并正式將其更名為《保護公民隱私和安全法》,以加強緬甸對個人隱私和安全的保護。2021年緬甸修訂《電子交易法》,其中包括將發布“虛假信息”或可能損害對外關系的信息定為刑事犯罪的新規則。

越南于2018年頒布《網絡安全法》,對在網絡空間內,就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以及對各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的行為責任作出規定。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保障網絡空間信息安全的問題,但尚未出臺相關指導意見,難以對違反該規定的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因此,越南繼續完善法律法規,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加快區域內法治的融合發展。

(五)推動瀾滄江—湄公河次區域各國大數據警務發展

1.數字化轉型的能力依賴于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努力。大數據警務是現代化發展的基礎,創建一個用于開發、部署、審查和采用新技術的數據生態系統至關重要。瀾滄江—湄公河流域的國家中,柬埔寨、泰國和越南的網絡數據治理空間較大,尤其是泰國的科技初創企業數量大幅增長。然而,區域內部分國家數據生態系統構建受到基礎設施、現代金融服務、支持性監管、技術人才等關鍵發展因素制約,且區域內國家普遍面臨數據治理轉型問題,這影響區域內國家數據治理的社會變革能力建設。因此,區域內國家應以高端通信技術和互聯網企業為依托,采用網絡攻防技術,突破GOIP設備問題,發展新型云端控制等技術的識別和追蹤技術,突破技術瓶頸、時空壁壘,加強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治理。

2.加強相關部門共同合作。區域內各國加強相關部門相互合作。在開發和部署執法安全合作中,在當地社區和民間社會組織的參與下進行例行的獨立風險評估。通過預測、檢測并消除騷擾、錯誤信息和虛假信息的危害,為用戶(尤其是青少年)提供風險預警并加強風險認識教育,為網絡安全舉措最佳實踐的國際知識交流創造機會。創建可訪問的案例研究網站,以探索保障措施和系統準備情況。

此外,低數字素養率被普遍認為是地區技術使用、開發和部署的障礙。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將數字素養定義為“使用信息和通信技術來查找、理解、評估、創建和傳播數字信息的能力”。相關部門應加強合作,共同提高居民數字素養能力,應增強風險提示的教育,加大對創新工具的應用,以提高社區居民特別弱勢人群的警惕意識。

3.共同規避新型網絡安全風險。區域內各國應從制定政策、改進收集數據的安全措施和標準方面加以應對,制定政策以防止國內國際的行為者破壞網絡秩序,尤其是對涉及電信和銀行系統發展的網絡秩序的破壞;改進收集必要人口數據的政府數據庫和系統的安全措施和標準,如在數據傳輸和存儲時分配政府福利和服務所需的信息,并對現有網絡中金融服務等相關設備類型進行加密和監控。公民應定期檢查和更新社交網絡賬號、電子郵件、銀行賬戶的安全和隱私功能,防范電信網絡詐騙行為。

4.發展跨國共享警務。區域內各國應樹立合作執法理念,依托計算機、互聯網、云技術,就某些警務問題開展國家間或區域內長期警務合作。與在一次任務結束后就中斷合作的警務協作不同,共享警務為跨境偵查取證、緝捕、引渡提供了長期的執法依托。隨著電信網絡技術升級,犯罪手段技術化特征明顯,跨境偵查過程會被技術問題掣肘,因此,要不斷更新技術偵查手段,如采用云偵查模式,通過數據驅動實現無接觸式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偵查、情報共享和證據傳輸,提高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偵查效率。

(責任編輯:劉? ?嫻)

Optimized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 and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In Responding to Telecom Fraud: Structural Dislocation and Modernization Integration

Zhang jie(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 Transnational telecom fraud is a new type of crime with high intelligence and high technology. At? present, crime detection and judicial review are still in the stage of experience accumulation around the world. In recent years, some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especially the Lancang-Mekong River Basin countries, have seen a sharp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telecom network fraud cases.Together with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China and other departments, China's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s worked with the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of Myanmar and other countries to carry out large-scale anti-telecom fraud campaigns and made phased achievements in northern Myanmar and other areas, but there is still a trend of telecom fraud shifting towards the countries or regions with weak judicial supervision.This new type of cybercrime, which originates from a third country outside the territory and specifically targets the assets of Chinese citizens both domestically and internationally, needs to be continuously monitored.The new type of online telecom fraud group poses a continuous and systematic threat to social and economic security as well as the safety of citizens' property. They possess the traits of advanced technology, adaptability, and counter-reconnaissance awareness. Telecom fraud crimes vary in legality between countries, differences in charges and penalties. The differences in the legal framework, the asymmetry in response, and the structural dislocation among countries pose obstacles to the governance of transnational telecom fraud. Meanwhile, there are disparities in the principles of cross-border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the difficulty of evidence transformation for transnational telecom fraud crimes.It is suggested in the article to accelera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legal system related to foreign affairs as an entry point, jointly promote the integrated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between countries,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ross-border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integration, and improve the cross-border litigation system.The combination of the foreign legal framework in the system and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guarantee expands the scope of evidence sources for cross-border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in legislation and optimizes the transformation and effective use of cross-border evidenc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crime prevention, which will promote the bilateral police cooperation through big data in Lancang-Mekong subregion countries and jointly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transnational telecom fraud crime governance.

Keywords: Southeast Asia: Lancang-Mekong subregion;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fraud; cross-border investigation-prevention system; rule of law in relation to foreign affairs

[基金項目] 北京市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與周邊國家警務合作關系體系的重塑”(21ZGB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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