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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適老化的公益訴訟保障:理論闡釋與實現路徑

2024-04-23 09:03劉為勇
江漢論壇 2024年4期
關鍵詞: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

摘要:數字適老化具有社會性、公共性與秩序性價值。囿于法規不健全、行政規制機制不完善等因素使然,當前數字產品適老化程度不盡如人意。由于數字非適老化不具有典型的針對老年人個體的“法益侵害”特征,遂致數字適老化私益訴訟可訴性弱。采取引入公益訴訟的特殊思路以促進與保障數字適老化高質量發展,是建設老年友好型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構建數字適老化公益訴訟有規范性依據,但由于較為粗疏,還應在公益訴訟制度總體框架內對其予以具體化。從民事與行政公益訴訟“兩分”出發,構建各自適用與擔責規則,是最終實現促進與保障數字適老化高質量發展目的的有效路徑。

關鍵詞:數字適老化;檢察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老年友好型社會導向的數字適老化法律保障研究”(項目編號:23BFX093)

中圖分類號:D92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24)04-0139-06

一、引言:現象與問題

當前,老齡化與數字化相互交織,成為我國當前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征。然而,面對迭代不斷的數字產品與服務,因接受新事物較慢、數字操作過于復雜等原因,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卻有著“用不了”、“不敢用”、“用不好”的新煩惱。 據此,國務院及相關部委、各地區先后印發了《關于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移動終端適老化技術要求》(以下簡稱《技術要求》)等規范性文件要求“數字適老化”,《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亦要求“提供適老智慧服務”。故而,“數字適老化”不僅是一個社會問題,亦是一個法律問題?!皵底诌m老化”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數字適老化”是指如何構建數字社會以適應老齡化,狹義的“數字適老化”則指數字產品本身如何適老化以解決老年人“數字鴻溝”問題。囿于研究主題,本文所涉“數字適老化”限于狹義層面。受“互聯網思維”影響,老年人群體從未成為數字產品的主要目標用戶群體。(1)故而,何謂“數字適老化”在全社會并未形成共識,甚或出現“放大字體”即為數字適老化的論斷。(2)數字適老化于老年人而言能有效保障其生存權益的實現,于政府、家庭、市場主體而言則是責任。推進數字適老化不僅是讓老年人在數字技術設計、接入、使用等方面獲得平等機會,更是調適數字技術不平等分配以打破老年人“數字鴻溝”的重要手段。

數字產品是否適老化,至今亦無較為客觀公正的評價規范與掌握評價技能的主體,故市場上所見的專門針對老年人開發的數字技術,其適老化程度亦常常不盡如人意。比如有些所謂適老化的APP,廣告多、彈窗不易關閉等現象依然困擾著老年人。(3)除數字產品直接侵害人身、財產權益或人格利益外,囿于多重因素考量,老年人及相關主體對數字產品是否適老化,多以被動態度對待之。這亦反向征表出數字非適老化不具有典型的針對老年人個體的“法益侵害”特征。從方法論上講,促進與保障數字適老化高質量發展的路徑應有多重。譬如,私權救濟、政府干預、市場自行調適等,但由于法規不健全、行政規制機制不完善等,遂出現了數字適老化不盡如人意的結果。這不僅損害了老年人個體權益,更對社會利益造成了損害。故采取特殊的思路來推進數字適老化高質量發展就顯得尤為必要。公益訴訟是“打算促進和維護公共利益”(4), 引入公益訴訟以促進和保障數字適老化,不失為一個可能的問題解決之道。

二、數字適老化公益訴訟保障的理論證成

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超越個案及所代表的當事人利益,以尋求達成案件及單個當事人利益之外的目標。(5)故而,公益訴訟必須指向“公益”。

(一)數字適老化的社會性價值

促進和保障數字適老化高質量發展,體現出了全社會對老年人的人文關懷,更是數字時代人們“尊老敬老”情感意識外化的征表。充滿“友愛”的“尊老敬老”情感與老年人群體權利保護息息相關,更關涉老年友好型社會建設成效。正如有學者所言,如果人們相互之間欠缺愛的情感,那人際關系就是純粹的利益關系,這樣社會就失去了其情感性內容,而變成一個人們臨時的聚集地而不是人們相互依靠、互為支持的共同體?!坝褠邸币笕藗円迅嗟耐?、憐憫和救助投放在社會弱者身上,以使其實現自身命運的改變。(6)據此,數字適老化不僅體現出了對老年人數字權益的保障與尊重,更能夠修補由年齡數字鴻溝所引發的社會結構斷裂的“縫隙”,并能賦能老年友好型社會建設。

老年人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如若老年人無法獲得安定有序的生存狀態,那么有序的社會即不能形成。有序的社會形成離不開社會的公平之支撐。如果在數字時代無視老年人數字鴻溝問題,那么處于弱勢地位的老年人及其家屬必將對國家產生怨憤,這必定對社會的和諧造成沖擊。群體間的社會關系緊張,穩定、安全的社會環境將難以成型。故而,盡力減少老年人與年輕人在數字技術分配上的不平等,就顯得極為重要,這也是維護社會安全的重要之舉。

(二)數字適老化的公共性價值

按公共產品理論,社會產品可分為純公共產品、私人產品和準公共產品三類。其中,準公共產品由于具有排他性或競爭性而有營利可能,但準公共產品具有正外部性,關乎社會公益目的之實現,更具有公益屬性。(7)數字產品雖有競爭性,但其使用應不具有排他性。數字適老化與老年人有關,不應完全受老年人和數字技術控制;與政府、家庭、市場有關,但諸等主體更多承擔的是促進數字適老化并將創新成果推向社會的責任。故數字適老化不僅暗含了重新界定政府、家庭、市場的角色分工之功能,更具有保障老年人生存權益的公益性價值。

公共性價值雖旨在強調公益目的之實現,但并不否認個體權利的存在及對其予以保障的必要性。當老年人個體遭受數字非適老化帶來的權益受損時,老年人個體在私益范疇內可尋求相應救濟。由于數字非適老化不具有典型的針對老年人個體的“法益侵害”特征,故而,老年人個體欲以私益權益受損來尋求司法救濟,效果往往不佳。據此,老齡協會、消費者協會、婦聯等有關組織可對諸如此類的集體型和同類型的權益保障問題提起公益訴訟。但相關組織目前常以人員不足、能力欠缺、經費缺乏、與組織定位不吻合等為理由,對通過訴權行使職責持消極甚至否定態度。(8)

(三)數字適老化的秩序性價值

法律是規范公民生活、調整公民行為最重要的手段,形成了相對穩定的法律秩序。(9)然而,信息革命改變了這一切,其在便利人們日常生活之時,各種難題與風險也隨之而來。(10)譬如,算法不透明、算法歧視等,對法秩序構成了明顯的挑戰。數字產品確實為老年人日常生活帶來了便利,但由于數字非適老化及其衍生的數字不平等、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的客觀存在,數字時代背景下的老年人逐漸淪為“數字場域中失語和隱身的邊緣人物”(11)。數字時代下的社會已經生產并呈現出了相互矛盾的兩大新趨勢,即人口結構越來越“老”、數字技術越來越“新”。老年人的生存權益內容及其保障的外在環境已發生深刻變化,這必定會對既有的涉老年人生存權益法律規范所形成的法秩序造成巨大沖擊。

后見觀之,數字時代下的老年人生存權益從法定權利向實有權利轉變遭遇重大滯礙。某種程度上講,數字適老化具有客觀價值屬性,即其對政府、家庭、市場的權力(權利)能起到某種拘束性作用。其中,政府等行政主體更應建立健全支撐數字適老化的組織與程序性保障機制。如政府要建立良好的財政支持、數字資源配置、權利救濟等機制。而建立健全司法救濟機制則是關鍵之舉,由于私益訴訟可訴性較弱且成本代價高,故引入公益訴訟介入數字適老化就顯得十分有必要。概而述之,數字適老化具有社會性、公共性與秩序性等價值,故公益訴訟自有介入的正當性理據。

三、數字適老化公益訴訟保障的規范性判斷

從規范層面求證“必要性”,并不是刻意要忽略老年人主體視角下的“必要性”,而是為了從另一個視角來更好地證成公益訴訟介入數字適老化的正當性及其蘊含的優勢。

(一)促進數字適老化的法規不健全

除憲法外,我國已經制定了諸多促進與保障數字適老化的法規文件。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專章規定了國家要采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以下簡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在“無障礙信息交流”章中提出要根據老年人身心特點來加強相關應用場景的無障礙功能建設;《實施方案》等規范性文件更是對如何促進數字適老化作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截止目前,關于促進數字適老化的規范性文件數量不可謂不多,無論是綜合性抑或單項性文件,對涉及老年人在衣食住行醫等數字應用場景的適老化方面皆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規定,然而,均在促進數字適老化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由于制定(修正)時代背景所限,《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更多強調的是物理空間的宜居(無障礙建設),對數字適老化問題基本無涉。既使是在數字時代背景下制定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法》雖涉及數字適老化問題,但由于無障礙環境建設涉及的保護對象并不限于老年人,且數字適老化涉及領域亦多樣,故該法并不能完全有效適用數字適老化領域。另外,諸等法律在本質上屬于“促進型立法”,即其主要針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或無障礙環境建設等領域作出方向性和引領性規定,其落實還需與其它單行法或部門法進行有效銜接。(12)于諸等規范性文件而言,存在的問題更為明顯:一是以“通知”形式印發的《實施方案》屬于典型的“軟法”,不帶有法律規范的強制性;二是義務規定尚未完全明晰。諸等規范性文件主要是從行政管理視角出發,要求所屬“下級”履行促進數字適老化職責,但未規定具體義務,且職責上的要求與法律上的義務存在較大差異,故當數字技術非適老化時,老年人并不能直接尋求行政或司法上的救濟。(13)

(二)數字適老化行政規制機制不完善

數字適老化關涉分配正義在數字時代能否得到實現,而分配正義是在機會平等基礎上的社會財富再分配(14), 故其實現需要建立健全協同機制、調查處置機制及追蹤機制?!秾嵤┓桨浮返纫幏缎晕募谕七M數字適老化方面,均提出了健全工作機制的要求。然而,當下數字適老化仍然存在諸多問題,這較為明顯地反映出當前的數字適老化與老年人需求尚存一定差距,在形式要素、內容要素與關聯要素上更存在一定的優化空間。(15)究其原因,除法規不健全外,未能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調查處置及追蹤機制亦是主因。

數字產品適老化的直接責任主體是數字產品的開發者或提供者,基于“趨利避害”本性使然,諸等主體在追求效益的同時,往往忽視自身應盡責任。故而,相關行政主體應加強監管。具言之,數字產品是否適老化不僅要有技術標準,更要建立起調查處置機制及后續的跟蹤機制予以促進與保障。然而,無論是法律抑或規范性文件均未有諸等方面的規定。理論上講,調查處置機制重在要求相關行政主體要主動深入實際去調查數字產品是否適老化,并據此作出具體應對;跟蹤機制旨在賦予相關行政主體的后續監控義務,以防止有關直接責任主體在數字適老化上“敷衍了事”。

(三)數字適老化私益訴訟可訴性弱

在數字適老化領域,自會涉及老年人或多數老年人及相關主體的私益保障問題。譬如,購買的數字產品存在質量等問題,基于交易平等及質量保證規范,老年人及相關主體可以對之提起私益訴訟以要求賠償或補償。但這是對其消費權益遭受侵害后所得出的判斷。故而,數字適老化領域內的私益訴訟,強調的是特定的老年人個體或多數老年人及其相關主體為保護其合法私益而發起的“民事訴訟”。數字適老化涉及老年人整體生存權益,且數字非適老化往往不具有典型的針對老年人個體的“法益侵害”特征,故若將私益訴訟作為促進與保障數字適老化高質量發展的手段肯定不可行。另外,數字適老化之下的數字權益并未上升為老年人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因而,老年人及其相關主體作為私益訴訟原告的身份也難以確定。

即使老年人及相關主體以私益受損為由提起私益訴訟,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確定私益受損事實、受損數量多大以及數字非適老化與私益受損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等較難確定。單從量上看,數字非適老化損害私益結果的量幾乎無法衡量且難以舉證。數字產品具有技術性和專業性特點,老年人及相關主體在證據收集上往往存在能力不足的問題。正是由于因果關系等無法舉證證明,加之舉證能力不足,以致采用私益訴訟的方式來促進與保障數字適老化明顯不可行。由于個體提起私益訴訟成本代價較高,加之數字非適老化不具有典型的“法益侵害”特征,難以引發老年人及相關主體的起訴動機。私益訴訟只能階段性地維護私人利益,被擱置的公益并沒有得到救濟。由于一次具體訴訟所維護的私人利益只是暫時的,利益再次被侵害的風險仍然存在。(16)故數字適老化私益訴訟目前還不足以支撐起促進與保障數字適老化高質量發展及維護老年人群體生存權益的重任。

四、數字適老化公益訴訟保障的依據及其適用規則

論證公益訴訟介入數字適老化具有正當性、必要性仍不夠,還要有規范性依據,更應建構出具體規則來確保數字適老化公益訴訟“落地生根”。

(一)數字適老化公益訴訟的規范性依據

關于公益訴訟受案范圍,學界有兩種截然不同的主張:一是“等內”論,即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5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等規定,將公益訴訟受案范圍限定在環境污染、消費侵權、生態保護“等內”;二是“等外”論,即要考量保護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和廣泛性的需要,在“等內”基礎上將公益訴訟受案范圍擴張至“等外”。由于法律不具有周延性,對于公共利益的表現形式不可能一一列舉,“等外”是常見的立法技術,即通過使用“等”字來概括法律無法詳細列舉之情形。(17)故而,將對與老年人生存權益密切相關的數字適老化納入“等外”理解較為合理,其不僅符合立法原意,更為數字適老化公益訴訟提供了程序法依據。

暫且不論憲法性依據,實際上我國法律已零散確定了公益訴訟介入數字適老化的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4、1235條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為數字適老化民事公益訴訟提供了實體法依據。此外,其它相關法律亦提供了實體法依據。譬如,因數字適老化涉及數字產品供給、消費及個人信息保護問題,若涉及反壟斷問題即可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60條規定提起公益訴訟;若涉及消費及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問題,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提起公益訴訟?!稛o障礙環境建設法》第63條更為公益訴訟介入數字適老化提供了最為直接的法律依據,該條規定“違反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彪m然無障礙環境建設所涉保護對象并不限于老年人,且數字適老化涉及的領域多樣,但兩者間具有交叉性。故從有利于老年人的視角審視,根據公益訴訟受案范圍的“等外”理解,以《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63條為直接依據提起數字適老化公益訴訟應無滯礙?!笆聦嵣?,人民法院受理了大量‘等外等的公益訴訟案件,受案范圍本身并未成為限制公益訴權的障礙?!?(18)當然,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中的公益訴訟條款還較為粗疏,這意味著還應在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總體框架內對其具體化,即要對數字適老化公益訴訟相關問題作出明確的指引規定。

(二)數字適老化公益訴訟的提起標準

提起數字適老化公益訴訟的關鍵前提應在于“公益”受損,即數字非適老化侵害了“公益”?!肮妗睉幸粋€科學的核心概念,但“它又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地發展和變化?!保?9)有學者認為“公益”是一個“幻覺”(20),實際上其只是“冒稱整體的一部分人的利益”(21),但“公益”是與個體私益“相對的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 (22)的界定已被學界接受。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在本質上看應是一致的,但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有時并不完全契合。譬如,國家為增加財政收入許可卷煙生產,但吸煙有害健康,它所危及的是社會利益,(23)當然,國家利益可以轉化為社會利益。(24)根底上看,公益訴訟是一種社會本位的訴訟活動,其核心當然是保護社會利益。(25)

故而,數字適老化公益訴訟所涉“公益”應為一種整體的社會利益,且應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是數字適老化公益訴訟所涉“公益”應具有公共性,即受損的應是老年人群體的共同利益。這種公共性應表現為地域的廣泛性、受益對象的廣泛性。(26)數字非適老化在損害公益之時亦可能損害老年人個體私益,但只有侵害了老年人群體的共同利益時,才能稱之為公益受損。二是數字適老化公益訴訟所涉“公益”應具有現實性,即數字非適老化切實損害了老年人的共同利益。具言之,受損的公益應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臆想的,并有證據證明公益受損客觀存在。值得延伸探討的是,數字非適老化造成公益受損是否還應包括現實存在的侵害危險?答案顯然是肯定的,即鑒于“公益”的“重要性和重大性,將針對公共利益損害危險納入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具有合理性?!?(27)另外,受損的公益除物質性利益外,還應包括人格利益等“精神利益”。三是數字適老化公益訴訟所涉“公益”應具有重要性,即只有那些嚴重侵害老年人生存權益的數字非適老化情形,才能應納入公益訴訟范疇。當然,這種“重要性”不能完全以“數量多寡”作為衡量標準,只要嚴重侵害了老年人生存權益即可。

(三)數字適老化民事公益訴訟適用與擔責規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民事公益訴訟適格原告有法律規定的機關、組織及檢察機關。這一規定當然適用數字適老化民事公益訴訟。然而,確定數字適老化民事公益訴訟適格原告還需厘清三個問題:一是關于行政機關作為原告的問題。有論者認為,行政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會掩蓋其自身的不作為,使其怠于履行管理與監督的職責。因而,行政機關不是適格的原告。(28)姑且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為其它領域公益訴訟適格原告,僅就數字適老化領域而言,行政機關應是適格原告。至于“對行政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會掩蓋其自身不作為”的隱憂,則可通過健全監督機制予以規制,即使其怠于履行職責還可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予以消解。二是社會組織作為原告的問題。由于數字適老化具有技術性與專業性特點,加之面臨活動經費不足難題,社會組織的起訴動力與實效較低。但社會組織具有民間性與非營利性特征,其對公益之維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盡管《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等未賦予社會組織原告資格,但若能完善激勵機制,設置恰當資格標準,社會組織完全能勝任原告重任。(29)三是檢察機關作為原告的問題。檢察機關作為適格原告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等即有明確規定。然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機關、組織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才能起訴。這就決定了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中處于“補充”地位。但檢察機關作為原告相較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具有更多優勢。譬如,在起訴能力上具有明顯優勢。故在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數量占比較低的背景下,取消公益訴訟起訴順位顯屬必要(30), 即應讓檢察機關充當原告“主力軍”,行政機關、法定組織及社會組織作為補充,這樣更有利于協調社會資源以保護數字適老化領域內的公益。

眾所周知,數字產品非適老化多由市場主體造成,因此被告多為企業主體,侵權行為亦具有較為明顯的牟利目的。雖然數字適老化亦涉及人格利益等“精神利益”保護問題,但問題的關鍵是此等利益受損如何證實及如何判定亦是難題。故而,在訴訟請求方面,數字適老化民事公益訴訟需以“物質利益訴請為主,精神損害賠償為輔”。在物質利益訴求方面,除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賠償外,還應包括懲罰性賠償,即要求企業主體等侵權人承擔超出實際損失之外的責任,其目的在于打擊企業主體的投機行為。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數字適老化民事公益訴訟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因環境問題涉及技術性與專業性問題,故為節約行政和司法資源,有效查明案件事實及彌補原告舉證能力不足的問題,“舉證責任倒置”遂成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31)同理,數字適老化亦涉及復雜的技術性與專業性問題,且原告的舉證責任能力相較而言較弱。譬如,社會組織作為原告,因前述經費不足等問題的客觀存在,其對被告人的行為、損害及其因果關系的舉證能力處于結構性的相對弱勢地位,故不宜對其舉證要求過高。(32)具象上看,降低原告在數字適老化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更有利于激發原告提起公益訴訟的積極性。當然,“舉證責任倒置”亦有限制。譬如,原告在公益訴訟程序啟動階段,需證明受損公益與被告人的數字非適老化之間有關聯性,以引起主審法官的合理懷疑。否則,原告要承擔不利后果。

(四)數字適老化行政公益訴訟適用與擔責規則

促進數字適老化的高質量發展,離不開行政機關的管理與監督。既然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管理與監督職責,據此也可能因其未依法履職而產生數字適老化行政公益訴訟。本質上看,行政公益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是并行的兩種公益訴訟類型,只不過民事公益訴訟面向過去的侵害進行補救,行政公益訴訟面向未來預防侵害。(33)故而,從通常法理上看,諸如檢察機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等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皆能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然而,由于行政公益訴訟針對的對象是行政機關,若由其它行政機關針對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既不利于行政管理的統一性,亦會損害行政管理的權威性。因而,在數字適老化行政公益訴訟中,提起主體應限定為檢察機關、法定組織及社會組織等主體。由于檢察機關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中具有天然優勢,故與民事公益訴訟一樣,檢察機關是充當原告的“主力軍”,法定組織及社會組織是補充。

在適格原告確定后,提起數字適老化行政公益訴訟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負有管理與監督職責的行政機關有“未依法履行職權”或“怠于履行職權”等行政違法行為;二是由于行政違法行為的客觀存在導致公益受損持續或擴大。雖作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主力軍”的檢察機關具有職權上的優勢,但由于數字適老化涉及技術性和專業性問題,檢察機關的調查手段與能力亦有限,其它法定組織和社會組織更不必說,故在舉證責任上,行政公益訴訟亦需采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因行政公益訴訟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督促負有相關職責的行政機關及時依法履職,故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存在著諸如檢察建議、磋商等法定訴前程序。后見觀之,訴前程序的存在使得絕大部分公益目標在訴前即得到實現。因而,如何建立健全數字適老化檢察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亦是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注釋:

(1) 王杰:《數字社會的適老化支持體系建設》,電子工業出版社2023年版,第26頁。

(2) 朱昌?。骸禔pp適老化,不只是“大字版”》,《光明日報》2021年7月8日。

(3) 張守坤、陳昊錚:《本想關彈窗卻下載了大量無用App:社交App適老化現狀調查》,《法治日報》2023年9月29日。

(4) See Bandhua Mukthi Moecha V. Union of India and Others, AIR, 1984, Supreme Court 802.

(5) See Edwin Rekosh, Who Defines the Public Interest, Sur 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Human Rights, 2005, 2.

(6)(14) 胡玉鴻:《弱者權利保護基礎理論研究》,商務印書館2021年版,第13、11頁。

(7) 陳其林、韓曉婷:《準公共產品的性質:定義、分類依據及其類別》,《經濟學家》2010年第7期。

(8) 劉藝:《婦女權益保障領域檢察公益訴訟機制的理論基礎與實現路徑》,《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2期。

(9) [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203頁。

(10) 馬長山:《邁向數字社會的法律》,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頁。

(11) 王張華等:《老年群體數字貧困治理:政府責任與實現策略》,《人口與社會》2022年第1期。

(12) 李永寧、張雋:《生態文明促進法的基本設想及其展開》,《江蘇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4年第1期。

(13) 劉為勇:《老年人數字資源使用特別照顧權益保障:困局與破局》,載易繼明主編:《私法》第20輯第2卷,知識產權出版社2022年版,第225頁。

(15) 金燕、劉子琦、畢崇武:《信息無障礙背景下的 APP 適老化改造研究》,《現代情報》2022年第8期。

(16) 陳堂發:《論突發危機事件中虛假信息治理的公益訴訟理念》,《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12期。

(17) 高志宏:《未成年人公益訴訟受案范圍:實踐擴張、理論邏輯與制度選擇》,《政法論壇》2023年第5期。

(18) 劉藝:《檢察公益訴訟的訴權迷思與理論重構》,《當代法學》2021年第1期。

(19) 關保英:《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公益拓展研究》,《政治與法律》2019年第8期。

(20) William H. Lucy APA Ethical Principles Inchude Simplinstic Planning Theories,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 1988,p54.

(21) [美]施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彭剛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105頁。

(22) 張明楷:《集體法益的刑法保護》,《法學評論》2023年第1期。

(23) 徐卉:《通向社會正義之路:公益訴訟理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頁。

(24) 梁上上:《利益衡量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第238—239頁。

(25) 林莉紅:《公益訴訟的含義和范圍》,《法學研究》2006年第6期。

(26) 黃學賢:《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要素及應用》,《法學》2004年第10期。

(27) 楊柳:《論檢察公益訴訟受案范圍的拓展》,《政法論壇》2023年第6期。

(28) 段厚?。骸董h境民事公益訴訟基本理論思考》,《中外法學》2016年第4期。

(29) 郭峻維:《“英雄烈士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社會科學戰線》2023年第2期。

(30) 劉鋆、張嘉軍:《民事公益訴訟中起訴主體順位設置之檢視》,《人民檢察》2023年第21期。

(31) 張冉:《環境公益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與分配規則》, 《中南民族大學學報》 (人文社會科學版)2024年第3期。

(32) 吳一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舉證責任相關問題探析》,《法律適用》2020年第7期。

(33) 張陳果:《個人信息保護:行政與民事公益訴訟相結合的恢復性踐行》,《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4年第1期。

作者簡介:劉為勇,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江西南昌,330022。

(責任編輯 李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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