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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完善

2016-11-30 10:07孫蜜吉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舉證責任

摘 要:民事公益訴訟作為一種新的訴訟機制被我國民訴法所采納,它的法律價值在于公共利益的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作為新的法律制度,理論與實踐研究匱乏,對于相關的配套制度還沒有作出具體的立法規定,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缺乏具體操作性。筆者對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管轄、舉證責任、訴訟費用等提出自己拙見,為完善民事制度建言獻策。

關鍵詞:民事公益訴訟;受案范圍;舉證責任;管轄

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解決長期以來由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維護公共利益于法無據的尷尬局面,從而更好的保護好公共利益。新法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边@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民事公益訴訟。

一、民事公益訴訟的定義

據學者考證研究發現在古羅馬時就存在公益訴訟的理論雛形,只不過當時并沒有引起法學家們的關注和深入研究。事實上這也與當時落后的社會經濟條件相關,因此,人們公共利益意識淡薄。

公益訴訟理論雖起源早,但直到工業革命爆發后才使得學者們廣泛關注研究,在資本主義經濟大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如公民消費維權,環境保護等等。因此學者們就如何界定公益訴訟的概念也莫衷一是。有學者定義為:“為保護公共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都可以提”。也有學者主張:“一定的國家機關可以為了公共利益提起訴訟”。雖然學者們說法迥異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的司法救濟活動。民事公益訴訟是公益訴訟的子集故而具有公益性。并且又是普通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制度。所以綜合以上的性質筆者得出民事公益訴訟的定義為:它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民依據法律的規定對侵犯社會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據審判程序進行處理的法律制度。

二、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公益訴訟受案范圍的立法規定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立法者只是著重列舉了環境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這兩種當前社會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立法者的用意很明確因為當前這二種矛盾特別需要解決。但是受案范圍又不僅僅局限此二類。立法用了“等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作為兜底條款說明還囊括其他類型的損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其適用的范圍還可以根據實踐的發展而拓展。簡言之,由于認識的局限性立法者不能逐一列舉其他的案件,這就要求立法機關進一步對受案范圍加以明確。由此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在界定受案范圍時慎之又慎。但有一點是可以明確的隨著司法實踐經驗的積累和保護公共利益的現實需要,受案范圍也會朝著更加明確寬泛的方向發展。

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的深水區,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對改革作出的頂層設計,描繪了未來我國在政治、經濟、文化、司法等領域內的改革藍圖。司法改革是國家整體改革布局的重要一環,因此,立法機關以及司法機關在涉及人民群眾利益時一定要堅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則。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關乎民生大計,民生問題解決了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法律價值也就實現了。

只要給公共利益帶來了危害,事實上都可以是民事公益訴訟的受理范圍。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是法院通過追究侵害公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保護公共利益以此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1]。從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比較成熟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實踐來看,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與本國的國情現狀有關密切聯系,比如經濟的發展程度、文化思想、法制建設的水平這些因素相輔相成共同影響著法律制度的設立。以下是幾種被各國立法普遍確定的受案范圍。

1.消費者權益訴訟

消費者權利就是消費者為了生活消費的需要應該安全和公平地享有基本食物、住宅、醫療、教育的權利實質上就是以生存權為主的基本人權。消費者是市場交易的重要主體,同時在經濟活動中又處于弱勢境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時常遭受侵害得不到保證。因此,立法者制定法律時應側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衣、食、住行都涉及到最基本的生活消費品,良好的消費秩序關乎整個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一些生產經營者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弄虛作假,違反道德良知和法律強制性規定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诶娴谋Wo所以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列入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2.環境保護訴訟

環境問題日益成為世界性的話題,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普通的老百姓越來越意識到環境污染對日常生活帶來的嚴重危害。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生態的破壞和失衡,自然災害頻發。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為了縮短與發達國家的貧富差距不惜以犧牲環境換取眼前的經濟利益。我們國家處于社會主義的最不發達階段的時期,經濟發展和工業化水平落后,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粗放發展的模式,追求“帶血的GDP”。導致近年來環境污染事件多發。因此,民事公益訴訟把環境保護作為側重的受案范圍有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三、我國建立民事公益訴訟的緣由與現實意義

經濟的發展帶來了新型社會問題,就目前的立法保護來說對公共利益受到的不法侵害的救濟還不盡人意,如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環境保護,這些都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傳統的立法已不能適應社會新型矛盾的解決從而難以保障社會的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之所以能法律化,事實上有著深刻的社會基礎[2]。近些年來出現了一系列消費者侵權案件,環境污染造成公眾危害的事件時常發生?!叭鼓谭邸?、“染色饅頭”、“渤??捣乒臼托孤┪廴尽钡仁录?。還有時下最為公眾熱議的霧霾天氣和PM2.5。近期又出現了某位律師狀告政府,訴訟理由是政府沒有履行好職責,工業環境污染導致霧霾天氣頻現嚴重影響了公眾生活。這也是我國首例以公民個人的名譽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但是立法局限性的原因,司法機關立案、審理、裁判都于法無據?;诖?,學界和司法實務界要求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呼聲高漲。

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對我國而言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首先,踐行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使人民民主法律化。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保護,這是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價值所在,實現了法的秩序價值。其次,能最大限度的防止社會公共危害的產生,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它能針對潛在的具有現實危險發生的可能提起訴訟。最后,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有利于中國法治社會的建立和實現“中國法治夢”。

四、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不足與應對策略

民事公益訴訟制度雖然在立法上已經得到了確定,但是民事訴訟法僅以原則性的條文規定了有限的訴訟主體和受案范圍。至于案件的管轄、舉證責任、訴訟費用等重要的訴訟機制法律對此沒有特別規定,因此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法律時缺乏可操作性。為了完善我國的民事公益訴訟體系,本著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筆者提出以下拙見以供參考。

1.管轄

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一般情況下涉及面廣,受害者眾多社會影響力大。因此,面對公共利益法律是否應特殊保護呢?譬如管轄權的問題到底適用哪一級別的法院?基于牽涉到的主體較多這一特征,又會產生管轄權的競合即所謂的交叉管轄。但是我們可以發現此次新法并沒有對民事公益訴訟的管轄進行特殊的規定。所以就目前而言也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原則進行審判管轄。

筆者認為:民事公益訴訟的審判結果畢竟直接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為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和體現法律對公共利益的加重保護。因此,所有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一審應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更為合理。至于地域管轄筆者拙見應當有且只能由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理由是民事公益訴訟受害者頗多若以其所在地法院立案管轄會產生多個法院管轄權的競合,這樣既不利于案件事實真像的查明,也不利于提高審理案件的效率。反之,以侵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弊端在于,侵權人大多是當地財力雄厚的大型企業,社會公共資源豐富,司法機關地方保護色彩濃厚,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審判的獨立性與視線。

2.舉證責任

一般的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诿袷鹿嬖V訟的特殊性這一規則能否推而廣之是否同樣適用還有待商榷。新的民訴法亦沒有對此作出特別規定。不可說是一大遺憾。前面闡述過訴訟中原被告之間社會力量懸殊巨大,被告地位強勢,有利于自己的證據都被其掌控,如果還適用傳統的舉證責任原則對原告是第二次的法律傷害。筆者建議基于此在民事公益訴訟中有必要確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不但能彌補原告處于不利的社會地位而喪失有利證據舉證的缺陷,而且在某種程度上約束規范被告的違法行為。在這種背景下,被告對自身的民事侵權是最了解不過的。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符合道義和法的公平正義價值。

3.訴訟費用

近些年來,我們國家法制事業取得了輝煌的成就,如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公民信仰法律的意識達到了過去以往任何階段,自身權益遭到侵害了都會積極的維權。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法律化,客觀上為廣大公民維權提供了法律保障。既然選擇了司法救濟程序,隨之產生的是訴訟費用的問題,此次新法修改也沒有涉及到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費。事實上國內訴訟費用的標準和其他國家不同,比如說最顯著特點就是敗訴的一方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如果在審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時推而廣之也遵照此規定,加之公益訴訟標的額相對較大勢必會給受害方帶來訴訟費用的后顧之憂。一定程度上打擊了訴訟的自信,也就違背了公益訴訟制度建立的初衷。因此筆者提出國家機關在我國即指檢察院作為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提出訴訟后結果敗訴的一切訴訟費用由國家承擔,因為檢察院本身就是國家專門機關,它起訴的初衷也是為了公共利益。至于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作為原告敗訴后訴訟費用可以在勝訴后得到的賠償金中抽取,同時接受社會捐贈,凡是屬于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原告都可以向基金會申請資金援助。[3]

四、結語

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是我國立法的歷史性突破,雖然區區只有一個條文,但是卻帶來了對舊理論的革新、相關制度的變革。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目前處于起步階段,有許多的具體配套制度還沒有完善銜接,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要進一步構建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完整體系[4]。我們有理由堅信在黨的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描繪的國家改革藍圖框架下,中國法治建設的步伐會走的更穩、更快、更接地氣。

參考文獻:

[1]趙欣.民事公益訴訟制度設計與實務探析[J].河北法學,2009,(12).

[2]華小鵬.論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立法原則[J].河南社會科學2014(12)

[3]張亞東.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D].鄭州: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35

[4]姜暉.中外公益訴訟制度比較與借鑒[J].商業研究,2004(19).

作者簡介:

孫蜜吉(1991.12~),女,江蘇連云港人法律碩士江蘇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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