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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黑水城出土文書論西夏軍事制度中的幾個問題

2024-04-26 02:00梁松濤李勝玉
貴州社會科學 2024年1期
關鍵詞:西夏文書制度

梁松濤 李勝玉

(河北大學,河北 保定 071002)

西夏軍事制度的研究歷來為學者所關注。史金波通過對這批文獻的釋讀,對西夏的軍事組織形式、軍抄與戶籍的關系、軍抄武器裝備等問題作了深入探討。[1]目前,學界普遍認為西夏實行部落兵制,在部落組織形式下,部落內全民皆兵、對成年男子實行征發制。[2]陳炳應認為西夏還存在募兵制,“特種部隊的征集是采用選募法。在俘獲的漢人中也實行揀選法,即揀選出年齡和體力適合作戰的人當兵”。[3]32而關于西夏軍抄補給制度,早期學者認為西夏軍隊的糧餉、裝備均由士兵個人負擔。[3]32-39其后,這一觀點逐步得到了修正,一般認為西夏軍糧、裝備是由國家供給與士兵自備相結合。[4]近年來,隨著黑水城文獻的刊布,西夏文文獻解讀越來越多,新材料不斷發現,使西夏軍抄補給制度的一些細節也愈發清晰。史金波通過對英藏黑水城出土Or.12380-3356號文獻的解讀,發現軍抄中的正軍、輔主是有錢糧補貼的。[5]36-47這一觀點的提出,對揭示西夏軍抄補給制度及對基層軍事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之前學界對西夏軍事問題的研究多使用漢文史料,鮮少使用西夏文史料,資料使用上的缺陷造成了結論的偏頗。隨著近年來對新史料的釋讀、闡釋,一些傳統的觀點逐步得到了補充與修正。但是,對西夏軍事制度的討論仍存在碎片化趨勢,尚沒有完全理清西夏軍事制度傳承發展的真實樣態,一些重要的問題未被發覆,尚有很大的補充空間。在學界已有的研究基礎上,本文利用西夏文軍事文書、《法則》和法典殘卷中所保存的有關西夏軍事制度的新材料,對西夏的軍戶制和募兵制、軍抄補給制及西夏“官、職、軍”中的“軍”的問題展開進一步的探討。

一、西夏的軍戶制和募兵制

黑水城出土的軍抄文書中有六件記載的軍卒年齡多為七八十歲,甚至有百歲以上的軍卒,其中英藏黑水城文獻Or.12380—0222V號文書所載軍卒最高年齡為127歲。[6]史金波認為這種現象是西夏晚期軍事實力衰敗所致。[7]陳瑞青認為高齡士兵并非實際在籍的兵員,而是西夏軍籍中的原始“戶頭”,西夏政府通過管理“戶頭”保證兵員的補充。[8]278-288從這幾件文書看,西夏晚期軍卒年齡過大是較為普遍的現象。文書中的高齡軍卒不是真實的兵員狀況,但這些高齡軍卒名錄的確存在于簿冊之中。我們認為這種登記制度恰恰反映了西夏兵役制度的繼承性,這是西夏世襲兵役制度在國家管理過程中的具體反映。

(一)西夏軍戶制度。中國歷史上的世襲兵役制是指把士兵所在的家庭另立戶籍,單獨管理,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世代為兵,[9]6-8又稱之為軍戶制度。該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兵役的世襲性,曹魏的士家兵制、金代后期的軍戶制度、元代的世襲軍戶以及明代的衛所軍戶等都屬于世襲兵制的形態。[10]此前學界認為西夏兵役制度以部落兵制為主,但黑水城出土的多件文書表明西夏應該是存在世襲兵役的軍戶制度。

西夏兵役的世襲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中也有明確記載:“一種種大小臣僚、待命者、軍卒、獨誘等,正軍有死、老、病、弱時,以其兒子長門者當為繼抄。若為幼門,則當為抄宿。輔主強,正軍未長大,當以之代為正軍,待彼長成,則本人當掌職?!盵13]261這些材料表明西夏軍抄中的正軍在死、老、病、弱情況下,若不能勝任正軍,正軍身份則由其長子承襲,正軍必須按照一定的順序繼承,只有在長子年幼的情況下,才可以由輔主暫代正軍,等到長子成年后,輔主需要把正軍的身份交還給承襲人。西夏法典的這一規定說明軍抄中的正軍有世襲性和強制性,這些規定既保證了正軍世襲的合法性,也防止了正軍脫逃兵役的可能,是西夏兵源穩定的重要保障。

上述所列文書和西夏法典表明軍抄中的正軍是通過世襲來實現對兵源的有效補充。西夏文軍事文書中還有較為特殊的兩類戶籍文書,展示了西夏軍抄與戶籍管理之間的密切聯系。Инв.No.8203號文書中詳細記載了移訛千男所在軍抄的變化和該戶土地數量和四至范圍、家庭人口及財產信息,被認為是西夏的戶口手實或手狀,用作于上報該戶人丁、財產等信息,屬于西夏戶籍登記程序中最為基礎的一個環節?,F將該文書的部分譯文轉錄如下:

一人移訛千男,原本與前內侍正軍移訛吉祥犬兄千父等是一抄,先因贏弱,在行監嵬移善盛下共舊抄,千父及軍首領嵬移吉祥山下嵬移般若寶三人為一抄。千男現今叔執法轉運移訛吉祥山死之養兒子。所列畜物已明,如下列……地……人……畜……物……[5]44-45

該西夏戶口手實包含四部分內容:戶主所在軍抄變化、土地、人丁和財產信息。通過與唐宋戶口手實的格式和內容對比,學者們認為西夏戶口手實登記的基本格式以及人口、財產等內容更接近于宋代。[14]需要關注的是,西夏戶口手實中還出現了與軍抄相關的信息。軍抄是西夏軍事的基本組織單位,被作為基本信息登錄在戶籍文書中,這在唐宋的戶口手實中是沒有的,但與元明戶籍文書有著相似之處。以元代湖州路戶籍文書“吳萬三”戶為例,文書先依次登記了戶主的姓名、籍貫、歸附時戶計類型和應當何種差役,之后是人丁、事產、牲畜和營生信息。[15]在明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門縣十西都住民承祖述戶帖中,戶頭一欄先登記戶主姓名、籍貫和應當何種差役,之后也是人丁和事產信息,[16]可見,明代戶籍格式和內容也基本承襲元代,只是內容相對簡略而已??梢钥闯?元明戶籍文書中都出現了戶主的差役信息,而這一信息是與“諸色戶計”“配戶當差”的賦役制度有關,目的是為了確保賦役征發來源的穩定。西夏的Инв.No.8203戶口手實中將移訛千男加入不同軍抄的過程詳細列出,其目的也是通過戶籍管理將“戶”與軍抄這一基層軍事組織密切聯系起來,以確保不會因為戶的分合和絕戶等原因導致兵役的中斷,從戶籍管理層面保證了兵源的穩定。

綜上所述,針對西夏文文獻中出現的正軍世襲、軍卒年齡偏大、戶籍與軍抄的密切關系,以及對軍抄人員實行不同與其他民戶的戶籍管理制度來看,我們認為,西夏至遲至在中晚期時可能已經出現了軍戶制度。西夏的軍戶制度應該是在部落兵制上發展而來,早期黨項部落通常以氏族或者部族為單位,部落兵動員要較為分散。隨著疆域的擴張和中央集權的加強,部落兵制已經很難適應更大規模的軍事需求。而軍戶制度的出現是與西夏從部落制到中央集權發展相一致的。尤其在西夏中晚期時,與金蒙之間頻繁的戰爭,加上日益衰敗的實力,世襲軍戶制度的推行顯得更為迫切。但西夏軍戶制度的具體形態如何,其發展又如何,還需更多實物材料進行考證。

(二)西夏募兵制。關于西夏兵役制度的發展變化,至今學界的認識也比較模糊,有學者認為西夏自始至終實行的是部落兵制;陳炳應則認為西夏存在募兵制,在軍隊中會對特殊技能人員進行招募,如:旋風砲兵、水兵等。[3]32-39因當時可以參考的史料非常稀少,已有的材料還不能證明西夏兵役制度的具體形態。那么,西夏的兵役制度到底如何?我們通過上述論證認為西夏應當實行了軍戶制度。部落兵制和軍戶制度雖然都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但兩者屬于不同的兵役制度。部落兵制下,部落民眾戰時按地域和血緣關系結成氏族武裝組織。[18]世襲兵役則強調世代以從軍為業,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實際上,西夏軍戶制度是在部落兵制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西夏的兵役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西夏行政組織形式的變化而變化。

西夏在行政組織形式上的轉變勢必會引起軍事制度的變化。楊若薇也曾指出:“遼國建立之后,作為國家機器的常備軍設置起來,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部落組織轉化為以地域來劃分其人民的國家基層行政組織?!盵19]在西夏建國后的近兩百年間,由單一的部落制逐漸發展為部落制與府縣制相結合的國家制度行政組織,[20]其兵役制度也發生了變化,部落兵制逐漸瓦解,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部落兵制被世襲軍戶制度所代替。這正如湯開建指出的西夏軍事制度的研究應提升到從西夏社會發展不同階段來認識。[21]

我們以研究相對成熟的遼、金兵制為參考,遼、金前后期兵役制度的變化是隨著社會組織形態的變化而變化,初期“有事則以攻戰為務,閑暇則以畋漁為生。無日不營,無在不衛”,[22]361“諸部之民無它徭役,壯者皆兵,平居則聽以佃漁射獵習為勞事,有警則下令部內,及遣使詣諸孛堇征兵,凡步騎之仗糗皆取備焉”。[23]992后期,遼對契丹、女真、阻卜諸部族實行部落兵制,而對漢人實行募兵制。金后期,部落兵制向世襲兵制轉變,募兵制在金后期呈現出規模日以擴大之勢。[9]249-266西夏兵役制度的發展趨勢與遼、金大致相同,西夏初期“建官置兵不用祿食,每舉眾犯邊,一毫之物皆出其下,風集云散,未嘗聚養”,“人人能斗擊,無復兵民之別,有事則舉國皆來”。[24]3202、5285西夏中后期出現了軍戶制度,西夏兵役制度的這種變化是軍事制度與政治組織形式相適應的結果。

在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法則》卷六“抄分合除籍門”中保存了一些有關軍抄招募的史料,譯文如下:

一國內軍卒、正軍、輔主、溜首領、舊子弟、臣僚、待命、獨誘等中自己樂意,十使軍中每二人結合為五抄,每一抄各披、甲、馬三種,二十只羊、二頭牛,及各授一人妻眷等。有愿入邊軍者,有任意功則為軍首領也。頭等官與雜類輕職互相招請一勇健剛強者為首領。希入邊軍中,則五抄以上新首領使得頭等高官;其比以上抄數更多招請,則視人數在頭等官上加官。理應依時節測量實行。軍兵年少,勇健剛強,披、甲、馬強健,如牛羊牲畜健壯,可使獻納。[25]84

該法條規定,西夏境內軍卒、正軍、輔主等人愿意,十個使軍中兩個使軍可自愿結合為一抄,共為五抄。每一抄會給馬、甲、披三種、二十頭羊、兩頭牛及妻妾一人。新抄的新首領由頭等官與雜類輕職選一勇健剛強者擔任。能進入邊中軍隊的新首領會得到頭等高官,若他能招的更多的抄數,按照人頭數給其加官。而從西夏給新組成軍抄發放有牛、羊和妻妾,以及新抄的首領如果可以招到更多的人數,還能繼續加官來看,反應了西夏中后期軍隊兵源補充應該是出現了招募的形式?!斗▌t》卷六另一條記載的西夏射糧軍也反應了西夏募兵的情況,今譯釋如下:

一射糧軍首領之人數依功及納鎧甲法。新為首領者,正軍者則全部同姓共抄。若輔主亦往,應于正軍處尋找,樂意則輔主應伴隨,不樂意應院中停休。輔主隨從者則應同姓,正軍、輔主不同姓,應依慣例不遣。[25]84

西夏文獻中出現“請糧軍”或“射糧軍”,這一名稱與遼代“射糧軍”有著相似之處。遼代的“射糧軍,射,請也”,[22]1541又可以稱為“請糧軍”或“食糧軍”。王曾瑜指出,“射糧軍”就是“給糧”的募兵,但一直到遼末,募兵的射糧軍占軍隊總數的比例并不多。[26]《三朝北盟會編》載:“契丹刺面軍萬余人,號食糧軍”,[27]“大遼舊少食糧軍,以食糧軍為不足,募民兵,以民兵為不足,又募市兵,以市兵為不足,又募僧兵,是為四軍”。[28]金也有射糧軍,據《金史》記載:“諸路所募射糧軍,五年一籍三十以下、十七以上強壯者,皆刺其□,所以兼充雜役者也”。[23]998金的射糧軍應該也是募兵性質。遼、金的射糧軍都為非主力部隊,一般充當軍中雜役。西夏既然也有和遼、金相似的請糧軍,那么西夏的請糧軍應與遼、金一樣同屬募兵體系。這條史料出自西夏文《法則》卷六,該法典頒定于光定申年(1212年),是繼《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之后重要的臨時性補充法典。[29]西夏晚期,隨著西夏與周邊民族矛盾的加劇,戰爭頻發,《法則》中出現“請糧軍”可能是因為兵力緊缺,西夏為補充兵員而采取的措施。

西夏后期,隨著西夏與外部民族關系的緊張,與宋、金、蒙戰事頻發,面臨兵員緊缺的嚴重狀況,需要在制度上解決如何有效補充兵源。因此,在士兵的來源上就要求更加多樣、靈活。射糧軍的出現正是這種制度的具體體現,西夏射糧軍的軍卒仍具有同宗族性質,可見,西夏雖然出現了募兵制,但由于西夏仍保留了一定數量的宗族部落,[30]所以西夏兵役制度依然較多保留了部落兵制的特征。在這種情況下,西夏就由單一兵制逐步發展為多種兵制并存。直到西夏滅亡,其兵役制度的蛻變也沒有全部完成。同時由于史料的缺乏,西夏兵役制度發展、變化過程中的細節尚不能討論清楚,還期待新的材料證明。

二、西夏軍抄補給制度

通過前文的討論,我們可以確定西夏已逐漸由部落兵制向軍戶制度方向發展,而募兵制的出現則說明西夏由最初的單一兵制向多兵制轉變并且出現了募兵制。兵役制度的變化勢必會影響到西夏軍制諸層面的變動,如組織、訓練、后勤供給等。根據現有文獻,可對西夏軍抄的供給制度重新討論。西夏對軍卒補助的史料最早見于《宋史·夏國傳》,“選豪族善弓馬五千人迭直,號六班直,月給米二石”。[31]六班直是皇帝的侍衛親軍,[32]元昊建國之初,西夏已每月發放兩石米資贍軍卒。英藏黑水城Or.12380-3356號文獻中也記載了西夏軍抄錢糧補貼的相關內容。[33]由于文獻殘缺,第一抄只保留正軍麥子的補助數量,殘缺雜糧及錢的補助數量。第二抄只留存了正軍姓名及裝備數量,這為我們進一步研究西夏軍抄補給問題提供了新思路。為進一步說明此問題,今轉錄史金波對此件文書譯文如下:

史金波發現這件文書中正軍、輔主所補給的錢糧數目是有差異的,正輔主補助為十緡,(1)史金波在《西夏文軍抄賬譯釋研究》中釋為“貫”,為保持前后文譯文一致,將“貫”譯為“緡”。雜糧為一石五斗一升一合,麥一石,副輔主補助為七緡,雜糧為一石五升八合,麥七斗。從正、副輔主補助錢糧數來看,副輔主錢糧補助為正輔主的七成。正軍補助麥子的數量一石七斗五升,因正軍補助的錢、雜糧部分殘缺,正軍錢糧補助是否與輔主之間存在某種比例關系,還有待新的材料來證實。

西夏對正軍、輔主的錢糧補助是以何名目發放,是否有一定的標準?由于Or.12380-3356號文獻殘缺較多,關于軍抄補助的信息記載不全,這一問題還有待進一步考證。近期,筆者在整理黑水城文獻時發現Инв.No.5955中保存了關于輔主補助的相關法律條文,[25]325-333為研究這一問題提供了新史料。Инв.No.5955為西夏文草書長卷,全卷保存了有關西夏軍事制度的20條律文。雖此文書為西夏文草書,釋讀難度非常大,但從目前釋讀出的內容來看,其中有三處涉到軍抄輔主補助的史料,今譯釋如下。其中Инв.No.5955(18—5)第8—16行記載了輔主補貼的數額:

一等補助錢依法應明,按抄授發,輔主一種等級不有,戰具□□自得則來□抄□,亦諸正等級屬當驗視。前列□為甲中□□身形區分,合理也。應得錢數上下為□,共不共抄輔主錢物中正輔主人十緡,副輔主人□□□□□□□七緡錢等當令得。減□□□□□錢數等級有當按照等級執行,同等級則同。[25]327

Инв.No.5955(18—6)第3—12行記載了正、副輔主錢的補貼為十緡及七緡的情況:

輔主所得錢名目應合乎規范?;蛴谢蛴胁蛔?依等邊法,正輔主十緡,副輔主七緡錢令得也。抄內補輔主各多少應明,依等級發放錢物,當就近告知,各自一人人當面授發領取。[25]327

根據上述內容,可知西夏軍抄中正、副輔主是有錢物補貼的并按照一定標準發放。其中正輔主十緡,副輔主七緡,由本人親自領取。Or.12380-3356文書中正、副輔主的補貼錢數也是十緡、七緡,Инв.No.5955中法條的規定不僅直接證明了Or.12380-3356為軍抄人員錢物補貼賬的性質,也證明了西夏法典在實際執行層面的真實情況。Инв.No.5955的(18—16)第12—13行內有“依正輔主法得十緡錢”,[25]332可知,西夏對軍卒的補貼是有具體的執行標準及一定的法律保障。西夏軍抄供給制度保證了基層軍卒的生活及軍隊的戰斗力。Инв.No.5955法條中只提及輔主的補貼,卻未提及正軍補貼,Or.12380-3356文獻恰好殘缺了正軍的補貼數額,但從文書的書寫行款來看,正軍應該也有錢糧補貼,從其殘留的補貼麥子數量來看,正軍的錢糧補貼應高于輔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英藏Or.12380-3356中保存兩個軍抄的錢物補貼情況。其中,第二抄中的“正軍嵬移子有酉有三種”,有三種指該抄有馬、甲、披三種裝備。那么,西夏軍抄武器配備與錢糧補貼數目應該存在一定的關聯。Инв.No.5955(18—1)第1—14行詳細記述了西夏軍抄由于地域不同其補貼標準也就不同。即便在同一地域,由于軍抄所持有的著籍武器數量不同,其補貼標準也不相同。今將此條律文譯釋如下:

一等□□府、二經略局分與諸邊不同,依更口大小,抄有一種一百緡,有二種八十緡。其后,依司院不同,有一種應得七十緡左右,有兩種應得五十緡左右。其中,肅、沙州、瓜州、黑水等諸人得甲錢應明,以下列數行遣……隊溜中補,一抄抄眼前分別領取。

有一種七十緡錢,有二種五十緡錢,有三種三十五緡錢。[25]325

上述文獻提及的錢數為補助軍抄之甲錢,西夏軍抄補助應是依照軍抄所屬地域的不同,將其軍抄人員補助劃分為“□□府”“經略局分”及“各個司院”兩個層級。其中“□□府”“經略局分”內所屬的軍抄有一種補助一百緡,有二種補助八十緡;各司院所屬軍抄,有一種補助七十緡,有二種補助五十緡。在西夏軍抄裝備中,按照是否具有馬、甲、披,分為有一種、有兩種、有三種。有一種指有馬,無披和甲;有兩種指有馬和披或甲之一種,缺披或甲中的一種;有三種指馬、甲、披都有。其中,肅、瓜、沙、黑水等地在軍抄馬、甲、披三種都有的基礎上,依然會獲得三十五緡的補助,我們推測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由于路途遙遠,裝備補給不便,故會有一些額外補助。

《天盛改舊新定律令》規定:“正軍、輔主、負擔之著籍官馬、堅甲應依籍點名檢驗。其中正軍、輔主新請領取官馬、堅甲,有應注籍而未著籍者,按數有注冊則依注冊校,無注冊則當分析按狀上校驗?!盵13]239依此,西夏軍抄可以從官府領取馬、甲、披,并且按規定將裝備登記、注籍。這說明西夏的馬、甲、披等武器裝備是由國家直接供給的。從現有史料看,西夏軍隊的馬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諸人犯罪所罰交之馬,“諸人有受罰馬者,當交所屬司,隸屬于經略者當告經略處。經略使當行所屬司,軍卒無馬者當令申領”,[13]602然后進行馬的注籍,完成馬的申領。二是官牧場所養之馬??梢?西夏軍抄之馬由政府發放,一般不需要購買,故在對軍抄補給時不涉及對軍馬的補助費用。但是甲、披需要根據軍卒身形高矮、胖瘦進行定做,并且選擇工院制作時應遵循就近原則。所以,西夏在供給軍卒的甲、披時一般以錢的形式發放。

西夏軍抄補給不僅包括甲錢,還包括軍馬的草料開支。Инв.No.5955(18—12)號文獻第1行中提到在軍抄補給中還包括支付所著籍軍馬的草料費。軍抄領取軍馬后,軍馬需要日常養護,故“應支付買馬吃草料三十緡”,[25]330可見西夏軍馬日常養護所需費用一般由國家承擔,這部分費用也是按照一定的標準以錢的形式發放。

那么,西夏對軍抄所持有甲、披及相關戰具的補助標準是什么?Инв.No.5955(18—3)、(18—4)中記載了對軍抄武器裝備的具體補償標準,今譯釋如下:

一等前列諸人局分所補助日常養護官馬,軍糧、輜重及購買補充戰具等一般不需養護,著籍的兵器全不全應明,需續補時,抄內諸正輔主各自著籍之弓箭、戰具、木櫓、鎧甲等有不全,則需要請領也。測量身形及長短,諸人于統將處領取戰具,以下所列錢數多少,以隊溜中購買諸種兵器。

甲:騎兵甲每張七十一緡二十錢;步兵甲每張四十二緡四百一錢。弓弩弦每根三緡七十各錢;弦絲弦五百二十錢;羖羊皮二百五十錢;牛皮二百六十錢;柳木箭每支一百六十錢;木櫓一具二緡二百十三各錢;劍鞘一張各條五緡二百九十一各錢。槍:松木鞍木每枝一緡九百五十六錢;軍兵茅每枝五緡五錢。箭囊袋:軟皮袋每幅二緡七百十六錢;羊皮兜袋各幅五緡五百三錢。[25]326

上述譯文中詳細列出了西夏騎兵鎧甲、步兵鎧甲、弓弩弦、木櫓及其他戰具的價格,這些價格應該是各種戰具的實際價格。如果軍抄中軍卒戰具配備不全,需要以隊溜為單位集中于統將處領取補助錢?!短焓⒏呐f新定律令》規定了武器裝備的具體形制,“槍式者;桿部一共長十一尺,務求一律?!盵13]229這條史料說明西夏戰具制作需要遵守一定的標準。前文我們已經討論了由于士兵身形不同,鎧甲需要量身定做,很有可能西夏在各地設立了制造戰具的工院。同時,為了運輸的方便,在給軍卒發放戰具時,不再以實物的形式發放,可能會以補助的形式集中發放到統將處,再以隊溜為單位各自領取補助,并購買武器,然后進行裝備的著籍?!短焓⒏呐f新定律令》規定了不同軍種之軍卒所持有武器裝備的種類及數量不同,[13]223-226當然軍卒所發放裝備補助的金額也就不同。西夏在補給軍抄戰具時,根據軍抄所在地不同,在補給上也存在一定差異。

政府發放武器補助費用,在中古時期的少數民族中也有類似例子。與西夏同時代的金給士兵補買馬錢,《金史》載:“鎮防軍補買馬錢,河南路正軍五百文,阿里喜隨色人三百文,陜西、山東路正軍三百文,阿里喜隨色人二百文”,“諸北邊永駐軍,月給補買馬錢四百文,隨色人三百文”。[23]1008-1009可見,金代給予軍卒的補買馬錢也是有明確的標準,一般正軍要高于阿里喜,河南路的補助要高于陜西、山東路和北邊的永駐軍。金代對軍卒裝備的補助也是根據軍卒等級、軍卒所在地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標準。

西夏除正常裝備補助外,還對特殊情況的軍卒發放額外的裝備補助?!短焓⒏呐f新定律令》卷六“官披甲馬門”載:“一諸人領有官馬、堅甲中為無室貧男,無力養治者,應稟報所屬首領處,與子嗣已斷,披、甲、馬有所遺,當一同于院中移換,畜品次不及,可請勇健剛強堪勝人能養治披、甲、馬者。若應換堅甲、馬之無室貧男尚屬勇健能戰者,則披、甲、馬毋須移換,可于原地就近官廩谷物支撥若干,以資助養治?!盵13]250這條法典條文規定,無室貧男及人根斷絕的軍卒應將所領取的馬、甲、披交還回首領處,但是如果無室貧男尚屬勇健能戰者,不用交還馬、甲、披,可以繼續持有,政府會給予一定的谷物補貼以資助其養治裝備。

西夏軍抄的馬、甲、披一般由國家供給,但諸多漢文史料卻記載西夏軍卒需自備錢糧武器。范仲淹、呂大忠曾在西夏防務奏議中言西夏軍卒需自備其費。[24]3202、11130西夏的確存在由軍卒自備武器裝備的情況,但這種情況與西夏計戶產出武器裝備的制度有關?!短焓⒏呐f新定律令》卷五“季校門”規定:“一諸無有堅甲、馬者,應以五十只羊、五條牛計量,實有則當烙印一馬。有百只羊、十條牛則當尋馬一及披、甲之一種,有二百只羊、十條牛則當由私尋披、甲、馬三種,當在冊上注冊?!盵13]237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軍卒沒有馬、甲、披,西夏是否發放則視家產情況而定,家產達到一定的數量則需要自備部分或全部裝備,若家產不夠以上標準,則由國家供給裝備。這種制度類似遼、金的計戶產出軍制度,“即降宣劄付上京、長春、遼西諸路,計人戶家業錢,每三百貫自備一軍,限二十日各赴期會,時富民有出一百軍、二百軍者,家貲遂竭”。[34]“籍諸路兵,有雜畜十頭以上者皆從軍?!盵22]334《大金國志》載:“金國民軍有二:一曰家戶軍,以家產高下定;二曰人丁軍,以丁數多寡定。諸稱家戶者,不以丁數?!盵35]遼、金會根據戶產多少規定出軍的標準,而西夏與遼、金制度既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之處,西夏既要按照相關兵役制度出軍,而且還要根據財產多寡,提供馬、甲、披等武器裝備。西夏的這一制度與軍抄供給制度并不矛盾,西夏在軍抄供給上,提供武器而且還有一定的裝備養護補貼,但同時也實行了“計戶產出軍”的制度,通過財產的多寡來提供武器裝備。

范、呂二人的奏議說明西夏早期確實存在軍卒需自備錢糧武器的情況,這與西夏部落制的國家組織形式有密切關系,是西夏軍制具有部落制的重要體現。但從對六班直“月給米二石”來看,西夏在建國之初,由國家提供物資的軍事供給制度已具雛形。西夏中后期,府縣制等中央集權制的設立,改變了西夏原有單一的行政組織形式,建立起府縣制與部落制并存的新的國家行政組織形式,這種變化直接影響了西夏軍事制度的諸層面。西夏的軍事供給制度中既有根據戶產提供武器裝備,也有部落兵制的自備武器的特點,同時也有西夏政府提供給軍卒馬、甲、披等武器裝備和錢物、裝備補貼的供給制度。由于漢文史料記載較少的緣故,其并沒有能夠完全清楚反映西夏軍事供給制度前后這一變化。

綜上所述,Инв.No.5955及Or.12380-3356兩件文書為我們研究西夏軍抄供給制度提供了新材料,為西夏軍事供給制度研究提供了一些歷史細節??梢钥闯?西夏不僅補給軍卒錢物,而且還發放相關的裝備補貼,這使我們對西夏軍事供給制度有了更進一步的清晰認識,使西夏軍事供給制度研究與西夏社會的發展聯系起來,根據行政組織形式的變化,分階段來看待西夏軍事供給制度的發展。從西夏對軍抄所列各項名目的補貼中,證明了西夏的軍事供給制度是完善的、靈活的。

三、西夏的“軍籍”與“軍”

西夏法典文獻中多處涉及諸人犯罪在處罰時要割“官、職、軍”,其中“官、職”已討論清楚,“軍”指什么尚且存疑。

《俄藏黑水城文獻》《英藏黑水城文獻》刊布了一批登記西夏軍卒年齡、武器裝備情況的軍籍文書。保存較為完整的共有11件,其中俄藏有8件,分別為:Инв.No.7916號乾祐壬子二十三年(1193)、Инв.No.8371號天慶戊午五年(1198)、Инв.No.4197號天慶庚申七年(1200)、Инв.No.5944-1號天慶十二年(1205)、Инв.No.4196號應天丙寅元年(1206)、Инв.No.4791號應天丙寅元年(1206)、Инв.No.4926-4號應天丁卯二年(1207)、Инв.No.4201號應天己巳四年(1209)。英藏有3件,分別為:Or.12380-0222號和Or.12380-0222V號綴合后天慶己未六年(1199)一件、Or.12380-1813號和Or.12380-3521號綴合后位天慶乙丑十二年(1205)一件,Or.12380-3865號天慶乙卯二年(1195)一件。史金波將其命名為軍籍文書;[36]陳瑞青則認為此類文書是軍抄首領向上級匯報所轄抄軍卒、裝備等注籍的告稟文,其與西夏軍隊的年校有關。[8]278-288兩位學者的研究為我們了解西夏軍籍的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幫助。我們根據文書的行款格式、成文時間及記述內容來看,認為這批文書應是黑水城監軍司主簿報送軍案處,用于磨勘軍籍的軍案簿冊,并非完全意義上的軍籍簿冊。

可以保存較完整的Инв.No.8371號軍籍文書為例,來論證這類文書為監軍司報送軍案處磨勘軍籍的簿冊。為了更直觀的說明問題,今將該文書部分譯文轉錄如下:

黑水屬軍首領梁吉祥盛,正軍一種納告前自全軍籍告納,天慶丁巳四年六月一日始,至天慶戊午五年五月底止,無注銷。已定。三十種:正軍六(始4行有首領印):官馬四、甲一、披一、印一;輔主十七:強十六,弱一;一抄有三種,三抄有馬,二抄無有……天慶戊午五年六月,吉祥盛……黑水屬主簿命屈心喜奴,黑水屬主簿命屈犬疤奴。

此文獻背面簽押如下:

檢畢(大字) (畫押),都案(畫押),案頭?????(畫押),??者?顯令?(畫押)。[37]

這件文書記載了各抄軍卒人數、裝備種類、數量等詳細信息。文書登載的起止時間為天慶丁巳四年(1197)六月到天慶戊午五年(1198)五月,落款時間為天慶戊午五年(1198)六月?!短焓⒏呐f新定律令》卷六納軍籍法規定:“每年畿內三月一日,中地四月一日,邊境六月一日等三種日期當年年交簿?!盵13]255黑水城屬邊地,成文時間與西夏法典規定的納籍日的時間完全一致。在文書前四行蓋有軍抄首領印,文書正面最后簽署有軍抄首領及黑水城監軍司主簿姓名。此文書之署名也符合法典對納籍負責人員之規定:“司吏納籍日臨近時,應先備籍冊,經軍首領□用印。假若主簿大人不造冊,不用印,首領亦未主簿備印,及不驅遣……主簿、司吏出逃及死無繼,及主簿不明等,則軍首領自當來納籍。若軍首領任城溜差事,則可遣輔主及自子、兄弟等前來納籍。有住滯時,則依如何住滯法判斷?!盵13]256這則法條明確規定西夏每年納籍所用簿冊需要由主簿造冊,經軍抄首領確認后蓋首領印。從處罰程序上看,納軍籍主要由主簿、司吏負責,如果主簿、司吏不能完成,則需要首領接替,首領不能完成,則由首領所在抄的輔主及其子、兄弟完成。這確保了每年軍籍登記可以如期完成。

主簿、司吏在納籍完成工作后,還需將登記好的信息報送磨勘審核。法典規定:“一國中納軍籍磨勘者,應自納簿增籍日起,畿內四十日,地中五十日,邊地兩個月以內皆當磨勘完畢。若主簿、司吏納籍磨勘未畢,棄職出走時,與主簿、司吏遲至逾月不歸同罪。若主簿在而軍案局分處等懈怠,不依日限磨勘畢,則軍案頭監罰馬一,都案、案頭、司吏依誤公文法判斷?!盵13]256可見,主簿等人需根據所在地理位置的不同,在規定的時限內將納籍形成的簿冊報送至主管軍籍冊的軍案局分處完成審核。軍案處之都案、案頭、司吏參與對簿冊的審驗并簽字確認。這一點與在文書背面簽署有“檢畢”及出現的都案、案頭及相關司吏人員的簽押相吻合。除此以外,文書中還出現“無注銷。已定”的記載,這與法典規定也是相吻合的?!耙炎N數應記入案簿冊,每年納籍日當送交軍案冊,與軍籍冊校核,已注銷未注銷均應標明?!盵13]261軍抄人員和裝備的注銷信息變動應記入案簿冊后,每年納籍日送交軍案冊后與軍籍冊校核,形成新的軍籍冊。而從上述法典對軍籍的管理和簿冊編造來看,西夏軍籍冊與稅冊的編造流程是極其相似的。西夏每年征稅納糧完畢后,計量小監會將本年征收完畢后登記好的新冊與前一年的稅冊相校核,形成清冊以后一并送往中書省審計,最后中書將清冊送還地方作為下一年度征稅依據,來年往復如此。[13]514因此,我們所見到的諸如Инв.No.8371號一類的軍籍文書,并非真正意義上的“軍籍冊”。這類記載有軍抄人員詳細信息和武器裝備狀況的,且有主管軍籍有司人員簽押的文書應是由監軍司主簿執筆,以抄首領為單位,經軍抄首領核對后蓋印確認,再由主簿報送軍案局分處進行核驗磨勘的簿冊;軍案處會依據每年校核后最新的人員和武器裝備信息,形成新的軍籍冊。

西夏軍籍管理包括對軍卒和武器裝備籍冊的注冊注銷。除Инв.No.8371號這類軍籍文書外,大量的軍抄除減續補賬、實有實無賬等軍事文書對軍卒和武器裝備進行了不同方式的統計,這些信息的變動都會被基層官員記錄在案,而且,軍案處所藏的任何簿冊也嚴禁隨意查閱和帶出。[13]257這表明西夏對于軍籍的管理是極其嚴格的。另外,西夏軍籍冊還會被當作武器裝備季校的主要依據。西夏每年季校時間為十月一日以后,[13]230是在每年納籍完成后才進行的的工作。納籍主要是對“軍籍”信息的統計和更新,而季校則是檢驗武器裝備存在與否和實際狀況是否良好,二者之間均是對“軍籍”的檢驗。而在實際的軍籍管理過程中,武器裝備的著籍是跟隨軍卒人員的,無論是文書記載中武器裝備跟隨在軍卒姓名后,還是西夏法典中規定的“一正軍、輔主、負擔之著籍官馬、堅甲應依籍點名檢驗”,[13]239均表明西夏的軍卒著籍與武器裝備著籍是密切相關的。這種情況在唐代也可以發現,唐代的軍籍不僅指軍人的名冊,而且還指武器裝備的簿冊。[38]唐代官文書中,將軍籍稱為尺籍伍符?!短拼笤t令集》載:“朕念三軍之勤役。率萬姓以供饋。躬自節儉而贍濟之。定尺籍伍符。厚其資糧屝屨。掖庭織室。俾給戎衣。鉤盾弄田。亦調軍食?!盵39]可見,唐的軍籍是和軍隊的“資糧扉屨”是有關的。

結合前面論述,西夏磨勘軍籍簿冊和季校武器裝備的原因,除了西夏政府要掌握軍卒情況、武器裝備的變動等信息外,應該還與軍抄錢物及裝備補給有關。這么來看,西夏軍籍與給予軍抄的錢物、裝備補貼有密切關系。所以,我們推測西夏法典所言諸人犯罪時被割去“官、職、軍”中的“軍”很有可能就是“軍籍”,諸人一旦犯罪被割去“軍”,就意味著給予軍抄錢物、裝備補貼的待遇也要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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