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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現代化標準判識

2024-04-27 19:12張衛平
東方法學 2024年2期
關鍵詞:現代社會民事訴訟

張衛平

內容摘要:民事訴訟現代化是我國民事訴訟發展的方向性命題。民事訴訟現代化首先需要解決其現代化的標準為何。否則,民事訴訟現代化的推進就沒有方向。民事訴訟現代化的基本標準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民事訴訟與現代社會的契合;二是民事訴訟與民事權利及體系發展的契合;三是強化民事訴訟的程序保障;四是實現民事訴訟的體系化;五是民事訴訟的科技化。民事訴訟的現代化應當主要圍繞這幾個方面展開和推進。實現民事訴訟現代化的有效路徑是通過借鑒域外國家、地區現代民事訴訟制度,充分結合我國國情,實現中國式民事訴訟的現代化。

關鍵詞:民事訴訟 法治現代化 現代社會 程序保障 中國式法治 標準判識

中圖分類號:DF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039-(2024)02-0163-174

在當今時代,法治已被看成現代國家治理的普適性模式?!?"〕國家治理的現代化即為法治的現代化?!?"〕我國民事訴訟現代化的命題背景即是我國法治的現代化。從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二分視角,可以將法治進一步細分為實體法治與程序法治。民事訴訟現代化也就是程序法治的基本內容和主線。因此,民事訴訟的現代化不僅對于程序法治具有重要意義,又因為實體權利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才能有效實現,〔3"〕因此,程序法治對法治的實現更具有實效性。以這一視角來看,民事訴訟的現代化對于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現代化也就具有更重要的意義。

民事訴訟現代化這一命題中的民事訴訟是廣義上的民事訴訟。也就是說,其既包括司法性質的民事糾紛審理和裁判的程序,也包括非司法或準司法性質的多元糾紛解決制度和程序(仲裁、各種調解方式等),還包括民事權利的強制實現程序(民事執行程序)以及非訟程序,是一種開放式的糾紛解決體系。因此,民事訴訟現代化意味著整個民事程序體系的現代化,是對民事訴訟各個具體制度完善和發展目標的高度概括。依照其各自規范作用的領域或層次,可以細化為民事訴訟體制的現代化、管轄制度的現代化、民事審判制度和程序的現代化、訴訟主體制度的現代化、證據制度的現代化、程序保障制度的現代化、裁判制度的現代化、民事執行制度的現代化、仲裁制度和程序的現代化、調解制度的現代化、非訟制度和程序的現代化以及民事訴訟技術應用的現代化等。

民事訴訟現代化作為完善和發展民事訴訟的目標絕不應當是一句空洞的口號或單純的政治策略,也不僅僅是與民事訴訟非現代化的既往歷史有所不同的抽象標識。民事訴訟現代化應當有其清晰的、可以具體判識的標準。按照這些可以判識的標準,人們才能方向明確地具體實施和推動民事訴訟現代化,才能正確地認識和把握所謂“中國式”民事訴訟現代化。如果沒有具體的、相對清晰的判識標準,所謂民事訴訟現代化,就不過是以往人們所經常提到的不斷完善和發展民事訴訟這樣抽象表達的另一個表述而已。民事訴訟現代化涉及如何認識和把握社會現代化與民事訴訟現代化的關系、民事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協同、民事訴訟現代化與民事訴訟法的體系化的關系、民事訴訟現代化與我國民事糾紛解決的傳統方式的承繼和揚棄,以及何謂中國式的民事訴訟現代化等問題。本文的目的正是試圖從理論上較深入地探討這一問題,為民事訴訟現代化提出相對清晰的判識標準,以期推動對民事訴訟現代化問題的進一步研究。

一、民事訴訟的現代化與現代社會的契合

民事訴訟是在確認民事權利的基礎上,實現民事權利的制度機制和體制。這一套制度機制能否在現代社會中發揮作用? 一個很重要的判斷標準就是看該制度體系和體制是否與其相應的社會相契合,與該社會中的民事糾紛解決需要相契合。民事訴訟現代化作為一種制度需要必然是現代化社會的需要。正是基于社會的現代化,基于此所發生的社會變化和轉型,才提出了民事訴訟現代化這樣的命題。這也正是民事訴訟現代化的意義所在。沒有社會的現代化、社會的變化和轉型,也就沒有必要提出民事訴訟現代化這一命題。社會的現代化、社會的變化和轉型使得原有的、非現代化的民事訴訟已經無法滿足現代社會民事糾紛解決,實現民事權利的程序需要。因為原有的民事訴訟只是原來社會中民事糾紛解決需要的產物,與原有的社會關系、觀念、意識相契合。因此,要正確地認識民事訴訟現代化就必須正確認識現代社會,不能對現代社會有真正的了解,也就無法正確認識民事訴訟現代化的必要性以及本質。

現代的社會是一個怎樣的社會? 人們對此往往是見仁見智?,F代社會的描述可以是多視角的———技術的、經濟的、文化的、觀念的,但從人們之間的認知關系而言,大體上可以概括為“陌生人社會”。與此相對應的傳統社會,也就是所謂的“熟人社會”。所謂“陌生人社會”,正像美國著名法社會學家勞倫斯·弗里德曼所描述的那樣,在這個社會里,“我們的健康、生活以及財富受到我們從未而且永遠不會謀面的人支配。我們打開包裝和罐子吃下了陌生人在遙遠的地方制造和加工的食品;我們不知道這些加工者的名字或者他們的任何情況。 我們搬進陌生人———我們希望是精巧地———建造的房子。 我們生活中的很多時間是被‘鎖在危險的、飛快運轉的機器———如小汽車、公交車、電梯、飛機———里度過的,制造的工序中的一個錯誤步驟,飛行員或駕駛員的一個簡單的‘人為錯誤,都會將我們的生活置于危險之中。 事實上,我們作為個人,對于生活的很多———使用機器和機器制造的物品的———方面都是無能為力的。 我們被機器束縛著,因此我們的生活也掌握在那些制造和運轉機器的陌生人手中”?!?"〕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人們的艱苦奮斗,我國的經濟有了巨大的發展,隨著經濟規模擴大和生產方式的變化,人們已經大踏步地進入現代社會,也就是弗里德曼教授所說的“陌生人社會”,除了工作關系之外,我們面對的都是陌生人,我們的生活為無數我們不會謀面的陌生人所支配。在我國,雖然經濟發展程度存在很大的差異,社會生活也存在相應的差異,陌生人或熟人社會的程度也有所差異,尤其是東西部地區之間、城市與鄉村之間。在多數西部農村可能依然是熟人社會,但不能否認的是,總體上我國已經進入陌生人社會的時代。商品交易、經濟往來常常發生在陌生人之間,由此產生的民事糾紛之間也發生在陌生人之間。在這樣一個到處“潛伏”著危險的“陌生人社會”中,我們如何才能保證生活是完全的呢? 我們沒有直接的方法保證罐裝食品不會毒害我們,為了防止各種恐懼和災難,我們需要強有力的方法對陌生人和他們的工具加以控制。這種控制不可能是面對面的, 既不能通過人情,也不能通過市場,只有通過法律,通過各種各樣的法律規則?!?"〕在這種陌生人的社會里,不僅需要強化實體規則,也同時需要強化程序規則,包括解決爭議、糾紛的司法程序規則。在陌生人之間,消費者與生產者、銷售者之間,在環境污染者與受害者之間,在其他各種侵權者與受害者之間一旦發生糾紛,就需要通過一系列程序,需要按照陌生人之間都必須遵守的規則進行裁判。程序是無情的,裁判者是中立的,因為面對的是陌生人。陌生人之間只能相信規則即法度。只有規則是超越感性和情感的。

相反,“熟人社會”是一個“面對面的社會,有話可以當面說明白,不必求助于文字”,即著名社會學家費孝通先生所說的“鄉土社會”?!?"〕在我國,“熟人社會”或“鄉土社會”的經濟形態是小農經濟社會形態,沒有市場,亦沒有規?;墓I生產。鄉土社會是一個生活安定、無需移動的社會,“向泥土討生活的人是不能老是移動的。在一個地方出生的就在這個地方生長下去,一直到死”?!?"〕在這樣的熟人社會中,不需要成文的規則來維系人們之間的關系,成文規則對熟人而言就是多余的。糾紛解決也無需通過司法程序,通過熟人之間、鄰里之間的調解即可化解。雖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經濟有了較大的發展,但整個社會生產和消費依然處于計劃經濟時代,并未進入“陌生人”的時代,調整“陌生人社會”的大量法律規范也沒有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與熟人社會不同,在“陌生人社會”中,由于人們之間都是陌生人關系,陌生人之間的糾紛解決就只能依賴法律規則,依賴大量的實體規則和各種程序規則。涉及的經濟利益越大、經濟關系越復雜,其相應的實體規則也越來越復雜。在現代社會,每類事務都有成千上萬的規則和規章,涉及稅收、股票管理、土地使用、城市規劃、食品安全、衛生防疫、電器制造、交通管理、各種污染防治、金融管理、商業交易、動植物檢疫、動植物保護等。與此相應,解決這些爭議的程序規則也就要求越細化、精致和清晰,程序也變得多樣和復雜。簡而言之,傳統的民事訴訟是一種“粗放型”的民事訴訟,現代民事訴訟是與現代化的復雜性相一致的“精細型”民事訴訟,是更高階段程序法治的體現。從韋伯的法社會學理論來看,也是一個從傳統權威轉向更加理性權威的過程?!?"〕

綜上,所謂民事訴訟的現代化,就是要使民事訴訟能夠與現代社會的形態和基于現代社會現實所發生的糾紛解決需要契合,滿足在現代社會中糾紛解決觀念意識,確立能夠使得“陌生人”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

二、民事訴訟的現代化與民事權利及體系發展的契合

在實體法與程序法相互關系的認識上, 人們最基本的觀點是程序法相對實體法既具有工具性,同時也具有自身的獨立性。其自身的獨立價值源于程序作為手段自身的正當性要求。這種手段的正當性直接體現在滿足人們對程序公正、經濟、適正、快捷等基本價值追求?!?"〕正是基于程序法對于實體法的工具價值,因此就要求程序法應與實體法的發展保持一致。在我國法治建設的初期階段,在成文法的體制下,實體法的發展總是要優越于程序法的發展。這一方面的典型事例是民法典的出臺和實施。相對民法的發展,民事訴訟法的發展明顯滯后。如果說現代化對民法也同樣有意義的話,從民法典的出臺和宣傳普及來看,民法的現代化已經走在了民事訴訟的前面。由此,民事訴訟現代化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盡快跟上民法現代化發展的節奏,與民法的現代化保持一致。民事訴訟現代化與現代民法的契合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民事訴訟與民法基本原則和精神的契合

盡管實體法與程序法在規范的目的、性質和要求上有所不同,但是兩者之間的聯系是非常緊密的。這種聯系通常抽象地表述為“內在聯系”,一種無法分離、基于最本質的聯系,要求兩者具有同樣的精神和原則。由于程序法的工具性,在應然層面,程序法也必須要體現實體法———實質、原則與基本精神,否則就無法實現其相應的工具價值和要求?;谶@種聯系,民法典的若干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也應當有相應的體現。作為實現實體權利義務的工具,程序以及程序方式也會實質性地影響實體法。在這方面,比較突出的事例是審判方式對實體法規范的影響,不能與實體法基本精神相契合的審判方式必將阻礙實體法的實現?!?0$〕不能與實體法思維、意識契合的程序思維、意識也將必然妨礙實體法的實現。平等自愿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民事交往是以當事人獨立意思自由為前提的。當事人的平等地位不過是為民事主體的意思自由創造條件。因此,平等的落腳點必然在有關的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上?!?1$〕私法的本質就是允許私主體自由決定自己的事務,國家和政府扮演的是被動角色。平等是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基礎和前提?!?2$〕對意思自治的限制僅在特殊領域和例外情形,例如婚姻家事領域。因此,以實現實體法為其工具價值的民事訴訟也就應該充分體現和反映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同樣也要反映民法中的特殊情形?,F行的民事訴訟存在的問題就在于沒有充分和完整地體現和反映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這主要表現在民事訴訟未能在一般原則上充分體現民法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依然存在法院職權干預的情形,無論是制度設置,還是政策導向上。這種情形實際上將實體法中的意思自治的特殊和例外情形當成了民事訴訟的一般情形,也就形成了民事訴訟體制上的職權干預型體制,而非體現實體法一般原則和精神的當事人主導訴訟體制??梢哉f,傳統的民事訴訟實際上體現的是家事訴訟的原則和精神。這種情形也的確反映和體現了社會轉型前的社會結構特征。而真正能夠體現民法基本原則和精神的辯論原則和民事訴訟處分原則并未在民事訴訟中得到充分體現。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則和精神也決定了一般民事訴訟中糾紛相對解決原則。由此決定了民事訴訟主體的相對性、訴訟對象的相對性和裁判效力的相對性?!?3$〕

2.民事訴訟與實體法在制度上的對接

民事訴訟與實體法在制度上的對接,主要是在民商法兩個領域。在民法典頒布實施的背景下,重點是及時與民法典實現其在制度上的對接。特別是基于民法與民事訴訟的特殊關聯關系,主要體現在請求權與訴(“權訴架構”即實體請求權與訴的特有關系,也是大陸法系國家所特有的結構性框架〔14$〕)、訴訟主體、訴訟客體、訴的變更、訴的合并、訴的類型、請求權與證據、證明(訴與事實的聯系)、判決效力(訴與判決的聯系)等方面實現民事訴訟與民法典的對接和協調?!?5$〕

在與民法的消極對接層面,基于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內在關系,民法典作為一個綜合的權利法典,權利的結構形式必然對民事訴訟在制度設置上有著某些預設作用,限制或制約了民事訴訟的方式或形態,因此,民事訴訟不能脫離實體權利的性質、結構,獨立自主地安排程序。最突出的就是民法典中的“物債兩分”、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意思聯絡狀態等,均對當事人制度、判決效力范圍有著直接影響。物權的絕對性和債權的相對性決定了判決效力是否擴張,〔16+〕財產是否為共同共有決定了共同訴訟是必要共同還是普通共同訴訟。在案件事實的證據與證明方面,由于涉及事實真偽不明的情形下敗訴后果的負擔問題,如果以要件事實分類說為根據,則民法上關于請求權要件的規定就對證明責任的分配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7#〕

在與民法的積極對接層面,如對于民法典已經明確的具體訴權,民事訴訟法規范應當相應地將其納入可訴的范圍之中,并且在程序上作出相應的安排,其首要的程序操作就是將該法律爭議納入法院的案由之中,以便歸類登記立案,并按照訴訟類型進入相應的程序安排進行審理。另外,民法典還在實體上規定了一些權利保障措施,這些措施也需要相應的程序安排予以對接。這些措施應當通過什么樣的程序來實現,是設置獨立的程序,還是適用已有的一般程序,應當根據實體權利保護的特殊要求進行設置與規定。

從現行的民事訴訟來看,顯然在這兩個方面,都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這也就是民事訴訟現代化所應當推進和“填充”的領域。在對接的積極層面,如判決效力的制度化,如何根據實體法的相應規定和要求建構相應的判決效力制度。在民法上,有關于債權的相對性與物權絕對性的原則規定,因此,其判決效力(既判力)就存在擴張或不擴張的情形。在婚姻家庭法的“人事”和“家事“領域,因為其社會關系不同于一般財產關系,因而在相應的人事訴訟和家事訴訟的判決中,其判決效力(既判力)也就存在“對世效”的情形?!?8#〕判決“對世效”的情形也同樣存在于商法領域中,因為其存在團體關系,在涉及團體關系訴訟中的判決也存在判決效力(既判力)擴張的情形?!?9#〕但無論是既判力的相對性,還是既判力的擴張性,在民事訴訟的判決制度中都缺乏相應的制度規定,即既判力制度化的問題,其中尤其是需要明確既判力相對性的一般原則。既判力擴張或“對世效”的例外或特殊情形可在相應的特殊法律規范中加以確定。在對接的消極層面,就存在如民法典第997條規定的對人格權侵害的不作為救濟的程序對接問題。該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但該條并沒有明確規定應當適用的具體程序。因為沒有具體的程序規定, 也就有可能在實踐中因為沒有適用程序使得民法典所規定的不作為請求權無法得到實現,或者錯誤適用既有的程序,導致實踐中程序適用上的混亂和沖突。在理論上,基于民法典第997條規定的救濟措施是通過行使不作為請求權來實現的,因此,在程序上就只能是訴訟程序,而不是非訟程序。但如果適用既有的民事訴訟程序,似乎又無法滿足人格權侵害不作為的及時性,這就需要建構一種能夠與人格權侵害救濟實際需要相適應的快捷訴訟程序。這樣一種快捷訴訟程序自然也可以適用于人格權以外的其他法律領域中防御請求權行使的情形,例如知識產權領域和人身權保護領域?!?0#〕

眾所周知,實體法對程序法、實體權利規范與權利實現方式有著直接的影響。民事實體法的現代化也將對糾紛解決的方式產生直接的影響?,F代民法作為一個越來越完善的權利根據體系,為現實社會中權利義務爭議的解決提供了明確、精確的實體根據。在傳統社會中,由于缺失精致的權利義務規范,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更多地是依賴于粗疏的習慣法和倫理規則予以維系。因此,一旦發生糾紛,即使涉及權利或利益,也只能通過調解方式在模糊權利與義務界限的基礎上化解糾紛,從而繼續維系熟人之間的利益和情感關系,以實現“和為貴”的倫理訴求?!?1#〕但在權利根據十分明晰、相互之間缺乏情感基礎的陌生人之間,傳統的重情感輕法度的調解方式就很難具有廣泛的適應性。依據事實,適用完善、精細的權利義務規范作出裁判也就成為為現代人所普遍接受的民事訴訟方式。從這一視角我們也能夠清晰地看到實體法的現代化對民事訴訟現代化的影響。

三、民事訴訟的現代化與程序保障的強化

民事訴訟存在的價值不僅在于實現實體權利義務的工具性,還在于在解決民事糾紛過程中如何強化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程序保障以及民事訴訟價值追求的實現。后者也就是民事訴訟的獨立價值所在和糾紛解決方式的正義性。沒有實現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程序保障以及體現民事訴訟的價值追求,也就難言訴訟結果的公正性。

能否給予訴訟當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是衡量民事訴訟是否現代化的標準之一。之所以強調民事訴訟的程序保障及其力度,是因為程序保障是體現糾紛解決和權利實現的程序正當性的基本要求,沒有給予當事人在訴訟和執行過程中的程序保障也就不可能使當事人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自然也就談不上程序正義。程序通過權力制約以及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實現避錯和糾錯的目的,并吸收當事人對結果的不滿。在避錯和糾錯方面,有了程序就可以盡可能防止在認定案件事實以及適用法律時出現錯誤。在吸收不滿方面,盡管裁判總是對一方當事人不利,但通過程序可以最大化地吸收當事人對不利結果的不滿情緒。當然,程序能否發揮其糾錯的功能和吸收不滿的功能,則要看該程序的制度設置和運行是否給予當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雖然效率也是民事訴訟追求的價值之一,但對于民事訴訟的現代化而言,效率不是最重要的,在效率方面,甚至可以說傳統民事訴訟可能更具有優勢?,F代民事訴訟對效率的追求是在實現程序保障之后所要解決的問題。英國、〔22#〕美國、〔23#〕德國、日本〔24#〕等自20世紀70年代左右就一直在強調訴訟效率,甚至德國還出臺了旨在提高訴訟效率的簡化訴訟法,〔25#〕但這些應對措施都是程序保障過度,即訴訟程序“肥大化”的情形,顯然我們不能“跟著胖子減肥”。

訴訟程序最核心的部分在于雙方就案件事實的存在與否,主張事實的真偽以及對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充分的辯論。法院通過雙方的充分辯論作出裁決。從歷史經驗來看,刑事訴訟方面的教訓尤為突出,過去在“嚴打”過程中的錯案,絕大多數是由于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和原則進行充分審理和裁判的結果。雖然遵循了正當程序錯案依然會發生,但發生錯案的幾率要遠遠低于不遵循程序的情形。事物之間的優劣、高低、好壞比較,往往不在于缺陷或不足的有無,而在其比例的多少。程序越完善,錯案發生的幾率就越低。是否在意程序正義與程序保障是現代民事訴訟與傳統民事訴訟的分界點。傳統法治的特征之一就是“重實體輕程序”“重實質輕形式”,〔26#〕強調“正名定分的實體合法性”?!?7#〕基于程序的本質則是權力制約,程序本身具有“作繭自縛”的作用,〔28#〕因而,傳統法治(法制)與程序之間具有天然的排斥性?,F代法治的目的一方面恰恰是要實現權力制約,另一面則是權利的張揚。從傳統法治走向現代法治的過程也就是從重實體輕程序轉向實體與程序并重的過程。就法治今后發展的重心而言,應當是注重和強化程序法治的建設。

在民事訴訟程序領域,今后發力的方向主要是兩個方面:其一,主程序的多樣化與充實完善;其二,各種附帶程序或子程序的建構。前者主要是完善程序的系統性,〔29#〕以及根據不同糾紛性質完善相應的程序,例如家事訴訟程序、公益訴訟程序。其中,公益訴訟程序還需要根據不同公益糾紛的類型,按照公益糾紛的特點以及公益訴訟主體的差異,細化公益訴訟大類之下,各類公益訴訟在程序細節上的設置。例如,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等不同公益訴訟還需要有差異化程序設置。關于后者,附帶程序或子程序的建構將是我們民事訴訟程序應當補強的重要領域。過往,在民事程序方面,我們更多關注的是主程序的設置和完善而忽視了附隨程序或子程序的建構。由此也影響了整個程序的體系化。附帶程序依附于、服務于主程序(各種訴訟程序和非訟程序),主要解決主程序中的程序性爭議和證據爭議等問題,例如,關于文書提出命令制度中的文書提出申請的審查認定程序、〔30#〕鑒定意見申請的審查認定程序等。雖然這些附隨程序并不復雜但卻是不可或缺的。訴訟的程序性爭議或證據證明中的爭議往往因為缺乏相應的附帶程序加以正當解決而影響了最終裁決的的正當性,成為糾紛解決的不安定因素。關于附帶程序的理論研究在我國依然是一個有待增強的薄弱環節。

從我國民事訴訟現代化的實踐進程來看,我們在程序保障和程序正義的建構和完善方面依然還有很大的空間。甚至在某些方面,程序保障不僅沒有得到強化反而有所削弱。程序保障的弱化主要來自兩種觀念———單純實質正義和訴訟效率———的沖擊。 程序作為一種形式化的存在,必定需要時間、人力、財力的投入,這一過程也最容易成為人們弱化程序保障的理由。從民事訴訟獨任制的擴大化、一審開庭審理的虛無化到二審審理的書面化,其實質都是程序保障和程序正義的弱化,程序保障方面的“欠賬”還在增加。實際上,人們只看到了程序成本的投入,而沒有看到程序的產出。程序保障的強化和充分對于糾紛解決的安定性具有重要意義。由于沒有充分的程序保障,案件的上訴率、再審申請率、信訪率就會大幅提高,原初的糾紛始終處于未了的狀態,如此將導致更大的社會成本。這正反映了程序保障、程序正義與訴訟效率之間的辯證關系。由此,也引出這樣一個命題,民事訴訟現代化的過程也是一個訴訟觀念、意識和思維方式的轉變過程———從傳統的訴訟觀念、意識和思維方式轉向現代的訴訟觀念、意識和思維方式的過程。

四、民事訴訟的現代化與民事訴訟制度的體系化

民事訴訟制度的體系化是指,關于民事訴訟的各項具體制度在結構上是相互協調、自洽和整合的系統。民事審理制度、民事證據與證明制度、民事裁判制度、訴訟保障制度、民事執行制度、與民事訴訟關聯的仲裁制度、調解制度、公證制度、ADR制度等,各制度相互之間是協調、自洽和整合的體系。各制度的內部之間也同樣要求做到協調、自洽與整合。如同民事訴訟系統與整個私法系統,私法系統與法治系統的協調、自洽與整合一樣。因此,在這個意義上,民事訴訟的現代化就是民事訴訟制度的體系化,法治的現代化就是法律制度的體系化。

民事訴訟的體系化是一個不斷試錯、不斷演進的過程。傳統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不可能自然產生出體系化的民事訴訟,也不需要體系化的民事訴訟。如同在沒有先進交通工具、人們沒有頻繁流動需要的社會中,要求精細化的交通規則是毫無意義的。民事執行必須與民事審判分離,民事審判產生執行根據,民事執行專注于實現執行根據。民事審判與民事執行必須是協調和整合的。這正是“審執分離”改革的意義所在。仲裁是一種無需通過司法程序即可在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合意的情形下獲得執行根據的制度。但作為第三方民間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需要借助國家強制力予以實現就必須要有國家的認可,因此國家司法機關就必然要對其進行法律監督。由此也就存在司法監督與仲裁之間的協調與整合的問題。仲裁協議的司法確認、仲裁裁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執行也都與協調、整合的主旨存在必然的聯系。民事訴訟與調解、民事訴訟與ADR、訴訟與非訟之間的處置也都是如此。民事訴訟中訴的制度、當事人制度、證據與證明、裁判制度、程序保障制度相互之間也同樣要求做到協調、整合、自洽。在民事訴訟體系化方面,我們還有很多需要作為的空間。長期以來,民事訴訟的完善更多的是注重實用性、現實性,這必然使得在制度建構和完善中忽視民事訴訟的體系化,忽視民事訴訟制度的協調、自洽與整合。從民事訴訟近年來的修改可以比較清晰地看到這一點。民事訴訟需要修改和完善之處有許多,有相當一部分就涉及民事訴訟制度的協調與自洽的問題。但這些問題往往被忽略,例如,起訴、訴訟要件、實體判決之間的關系就存在不協調和非自洽的情形。其原因是在程序制度上缺失關于訴訟要件的確認與裁判制度,導致起訴之后,在審理中發現欠缺訴訟要件時依然只能采用駁回起訴的做法?!?1&〕

民事訴訟的體系化進程與民事訴訟理論的體系化有直接聯系,沒有體系化的理論指引,人們很難認識到民事訴訟體系化的必要和民事訴訟體系中的缺陷或缺失。在直接移植、借鑒他國制度體系的情形下,民事訴訟體系化的進程可能快一些,問題在于他國制度的體系化如何實現與本土制度的融合,即所謂本土化問題。在沒有域外制度移植和借鑒的情形下,僅僅通過摸索實踐很難形成體系化的認識,因此在這種時代背景之下,通過理論研究厘清體系化的原理和要求,結合我國國情,從而實現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體系化應該是一條可行之路。由此也就引出一個前提性話題,即如何推動和深化民事訴訟理論研究,達成我國民事訴訟理論自身的體系化?!?2&〕沒有扎實、深厚的理論研究也就不可能認識到民事訴訟制度非體系化存在的問題。民事訴訟制度中訴訟要件制度的缺失就是其典型實例?!?3&〕在立法層面,民事訴訟體系化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法法典化加以實現?!?4&〕在這方面,民法的法典化提供了有益的啟示,其法典化的過程對于推進民法學理論的體系化,推進民法的現代化起到了重要作用?!?5&〕

五、民事訴訟的現代化與科技化

民事訴訟的現代化應當與社會的現代化契合,這種契合也包括將現代社會中的科學技術手段盡量運用于民事訴訟之中,以現代科學技術為高效解決民事糾紛提供支持。因此,民事訴訟現代化的過程也是一個將現代科學技術不斷融入民事訴訟,使現代科學技術與民事訴訟相結合,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實現民事訴訟制度目的的過程。從21世紀初開始,電子化、信息化技術不僅開始在實際生活中得以廣泛應用,電子信息、大數據等現代科學技術手段也在民事訴訟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廣和應用。例如,法律文書的電子送達、證據電子保全、電子證據、網上直播、數字記錄、法律文書上網等。訴訟智能化更是成為訴訟電子化、信息化、數字化的“圣杯”。電子化、信息化、數字化的積累與發展也必然帶來其相應的升級換代———民事訴訟的智能化,即所謂狹義的智能化。 狹義的智能化不可能離開電子化、信息化和大數據。從電子化、信息化與智能技術應用的這種內在關系而言,廣義的智能化應當包括電子化、信息化、數字化、區塊鏈、元宇宙、文本自動生成等。在民事訴訟中,包括起訴受理的智能化、送達電子化、庭審在線化、庭審筆錄自動化、法律文本生成的智能化、法律適用的智能化、執行財產調查、查封和強制執行的智能化等也已經在司法實踐中得以踐行,在不斷地積累經驗予以充實和完善。

誠然,民事訴訟與現代科學技術結合是民事訴訟現代化的必然,但民事訴訟的科技化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技術應用問題,技術的現代化并非都是積極的,技術只有在人文價值的約束之下,才能保證其現代化具有正向意義。由此,也就必然涉及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的運用與民事訴訟價值追求的整合問題。從實踐的情形來看,科學技術手段的應用似乎更多地用于訴訟效率的提升。在這種情形下,所引發的問題是現代科學技術的應用與程序保障之間的沖突問題。一方面,科學技術手段在司法領域中的應用有助于提高司法的效率和司法的水平。但另一方面,現代科學技術在司法運用中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和局限。例如,司法親歷性的疏遠、算法對司法公正的消極影響(司法智能化中的算法“黑箱”問題)、司法大數據濫用對個人隱私權的侵害、司法監督機能的弱化、司法行政化的強化、大數據與案件審判中因果關系的背反、司法自由裁量的過度限制等問題??茖W技術作為一種達成某種意圖的工具具有積極和消極的兩面性。司法不是單純的算法過程,應當避免將司法作為純粹的算術操作?!?6%〕因此,在民事訴訟現代化的過程中,只有充分認識科學技術運用中存在的風險,才能有助于我們在運用人工智能相關技術(包括大數據、算法)的過程中盡量消除或避免這些風險?!?7%〕在局限方面,只有充分了解人工智能技術在司法應用過程中還存在哪些局限以及局限產生的原因和機理,才能突破這些局限,更廣泛地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包括人工智能技術,使其服務于現代民事訴訟的目的。如果是技術方面的原因,人們可以通過完善技術或改進技術實現對局限的突破。如果其造成局限的原因不是技術方面,而是制度設置問題,人們則可以通過改進制度突破其局限,但如果其局限屬于機理上的原因,是人工智能技術無法予以取代,那么我們就應該予以保留,避免人工智能的介入干預影響達成司法的目的,無法滿足人們對司法水平提升的要求?!?8%〕

六、民事訴訟現代化的“中國式”

民事訴訟現代化的“中國式”這一命題來自中國式現代化這一更大的宏觀命題,并由中國式現代化推演出中國式法治現代化,〔39%〕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體現也就是中國式民事訴訟現代化。中國式法治現代化這一命題顯然是為了將我國的法治現代化與其他國家法治的現代化加以區別。民事訴訟現代化的“中國式”自然也是為了區別于其他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民事訴訟現代化,其目的在于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民事訴訟,而非照搬西方國家的現代民事訴訟,以彰顯我國民事訴訟現代化的不同道路。

前文對我國民事訴訟現代化的一般標準進行闡述,本節將重點闡述如何實現中國式民事訴訟現代化, 實質是如何在推進中國式民事訴訟現代化的過程中處理與我國民事訴訟傳統之間的關系,如何看待國外現代民事訴訟的制度經驗。一般而言,在制度方面,中國制度的特色形成原因之一是現有制度對于既往制度或傳統制度的承繼。一旦現有制度對既往制度或傳統制度有所繼承,現有制度也就具有我國的特色。因此,許多人認為中國式現代化應當是既往或傳統方式的承繼,而沒有充分認識到傳統文化與制度的差異,傳統文化與現代化之間契合與非契合的兩面性,夸大了傳統文化與現代化的正向性?!?0#〕在積極意義的層面更多的是傳統文化精神的傳承和光大(如張岱年先生所謂的“人際和諧,天人協調”,〔41#〕以及他進一步歸納的,“中國文化的優秀傳統的核心是關于人生意義、人生價值、人生理想的基本觀點,可以稱為人本觀點”?!?2#〕)應當承認的是,現代化意義上的科學精神和邏輯思維方式,均不是我國傳統文化的內生事物,這一點可以說已經形成了廣泛共識?!?3#〕如果具體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法制進行分析,則可以清晰地看到傳統法制文化和制度與現代法治的對立和局限?!?4#〕特別是在民商事法律制度,傳統基本上難有可傳承之處??梢哉J為,總體上,在民事訴訟現代化的形成中,傳統法制文化和制度方面可以承繼的東西并不多(也許在家庭婚姻法制方面,傳統法制文化可資承繼的方面更多)。雖然現代社會是既往社會的現在,有其延續性,但畢竟傳統民事訴訟是既往社會的產物,與傳統社會具有契合性,能夠滿足和適應傳統社會糾紛解決的需要?!?5#〕在進入現代社會之后,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不再像過去那樣是“熟人”之間的關系,社會亦變得多樣和復雜,相互之間越來越“陌生”(即使是居住在同一個小區、同一棟樓里,也依然是少有交往的“陌生人”),規制或調整社會關系的各種規則也變得越來多,越來越復雜,糾紛的內容和形式也變得愈加多樣化和復雜化?,F代民法、商法都典型地反映出調整規范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在這樣一個“陌生人”的社會中,傳統社會中適應“熟人社會”的民事訴訟自然無法應對和滿足“陌生人”社會糾紛解決的需要。同理,適應小農經濟社會的民事訴訟也難以適應商品經濟社會中的糾紛解決。受傳統的訴訟理念和思維方式的約束,人們也無法提出有效應對的制度框架、具體措施和方法。因此,就要求建立與現代社會相適應的民事訴訟或糾紛解決方式,也就是本文的命題———民事訴訟的現代化。 當然,在經濟社會關系不夠發達的地區,由于還停留在熟人社會,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自然也有用武之地。

人們通常認為,要建構能夠適應新的社會需要的民事訴訟,不外乎兩條路徑:其一,通過不斷摸索、試錯,逐步建立起與現代社會相適應的現代民事訴訟;其二,通過域外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移植、借鑒實現本土民事訴訟的現代化。前者的好處在于通過經驗摸索建構的民事訴訟與我國的社會現實更具有親和性,缺陷在于制度建構的效力低、成本高,且其規則將長期處于不斷調整和變動之中。這種規則的不穩定也必將影響裁判的權威性以及人們對程序正義性的期待。另外,在摸索式建構中因為受建構者傳統意識的影響和約束,難以在摸索中成就民事訴訟的現代轉型。后者的好處在于能夠比較高效地建立起現代民事訴訟制度體系和理念,但其缺陷也十分明顯,即有可能存在移植制度與我國本土的排斥性,不能適應我國現代社會民事訴訟實際。不過,筆者認為,一方面,上述兩條路徑并非完全對立,摸索之中并不排除借鑒,借鑒之中亦有摸索;另一方面,域外制度對我國制度建構的作用也并非只有移植一條路徑,還存在著更加積極和靈活的方式,人們通常所言的“借鑒”這一路徑也契合了普遍認同的“洋為中用”理念。

相比之下,借鑒國外或域外的現代化制度可能是一條更為有效和順暢的路徑和方法。這是因為雖然各國的現代化都是在各國本土條件下的現代化,反映和體現了該國的經濟、政治、文化、倫理的特點,但不能否認的是,現代化總是具有其共性,民事訴訟的現代化也是如此,這些共性是民事訴訟現代化的本質特征,無論哪一個國家的民事訴訟也都具有這些共性特征。這也是法律制度可以相互借鑒的基礎。國外,有一些國家較早地便進入了現代社會,也經歷了較長時期的現代法治實踐,在其實踐的過程中也有過艱難的摸索和不斷的調整。雖然當下的現代法治依然面臨著諸多問題,但也主要是現代法治進行中的問題。例如,過度、過多的法律規則給社會所帶來的困擾?!?6-〕在這些國家中所引發的“法律爆炸”“訴訟爆炸”都不過是“現代性的產物”?!?7-〕

民事訴訟現代化過程中的制度借鑒就是要汲取這些制度的“共性”為我所用,在這些制度共性的框架中,“填入”我國的具體國情。這一過程或行為也就是與我國具體實際的結合,通過這種結合,最終成為具有我國特色的現代化制度。我們可以從各國民事訴訟現代化的實踐中吸取經驗,從而避免走彎路,這就是后進國家法治建設中的所謂“后發優勢”?!?8-〕從一些國家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實踐來看,這種做法也有其成功的先例。在亞洲,盡管日本和韓國均宣稱自己的法律制度是直接移植了國外制度,但實際上這些國家在最初移植之后,還是通過磨合、調整,實現了與本土環境的融合。從我國的國情來看,與其他先發的法治國家在政治、歷史、文化、傳統方面存在的較大差異性,決定了我國的現代化不適宜走直接移植他國法律制度之路,而應當立足于中國的實際走制度借鑒之路。應當承認,借鑒相比移植,明顯要困難得多。因為借鑒要求首先必須對他國現代化的制度有所了解,尤其是對該制度的機制、原理,制度運行的配套條件,司法環境和措施,具體制度與訴訟體制之間的關聯等都要有所知曉。同時,還要對我國自身的各種特殊情形有所了解,只有如此,才能達成制度借鑒的目的。從快速推進我國民事訴訟現代化的要求而言,民事訴訟現代化“中國式”的實現方式和路徑就是域外現代民事訴訟制度與我國國情的結合,結合的方式就是借鑒。域外法治的成功經驗是人類智慧的共同財富,我國的法治發展也需要充分汲取這些智慧。法律制度的借鑒也對我國學術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通過更為深入的比較研究探求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為有效地借鑒提供理論支持。誠然,如何借鑒也是一個復雜的課題,需要考量若干相關影響因素?!?9-〕

應當注意的是,一方面,民事訴訟的現代化是一個理想和價值逐步實現的過程,因而也就意味著在這一過程中,國外制度與我國國情的結合并非只是消極地適配過程,其結合也具有能動性,國外制度中的先進理念和技術智慧在制度的借鑒、結合中,也將促使我國現實的變化和發展。另一方面,對國外制度的借鑒也需要從我國的發展前景來看待?,F代化是動態的過程。國情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也在不斷朝現代化的方向推進,也在不斷通過改革的深化揚棄過去陳舊的制度,國情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因此,國外制度也存在通過借鑒推動我國相應配套制度的發展,例如司法制度的積極作用的一面?!?0-〕這就需要我們正確地把握國家發展的趨勢和方向,通過制度借鑒相應推動其他相關制度的發展。

結語

本文從五個方面闡述了我國民事訴訟現代化的標準,也是我國民事訴訟現代化的基本方向。這些標準的概括或描述反映的是不同視角或不同關系的觀察,例如,民事訴訟現代化與社會、民事訴訟現代化與科技等。由于各標準之間的內在聯系,標準之間也必然存在某些交叉,而非各自完全獨立的劃分根據,通過這些主要標準能夠很好地鎖定民事訴訟現代化的具體方向和目標,并沿著鎖定的正確方向和目標一直前行。當然,這些標準還只是一個比較籠統、抽象的概括,在現代化的推進過程中,還需要進一步將其細化和制度化。以程序保障為例,程序保障的制度建構就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工程,需要根據糾紛的性質、類型、當事人的情形、實體法規范或請求權的內容、糾紛標的額的大小、社會關系的范圍等因素來考量如何設計程序保障措施,而非一味地將程序復雜化或簡易化。民事訴訟現代化的過程也是不斷探索達至民事訴訟各價值衡平點的過程。推進民事訴訟現代化必須堅持思想觀念上的改革開放。這是實現中國式民事訴訟現代化的思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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