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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交易下企業森林碳匯資本化問題研究

2024-04-28 05:37周雨蕓沈閱劉梅娟
財務管理研究 2024年3期

周雨蕓 沈閱 劉梅娟

摘要:為正確核算和反映碳排放權交易下出現的森林碳匯及其交易價值,合理地判斷區分森林碳匯項目試點過程中發生的資本化支出標準顯得尤為關鍵。但“森林碳匯及其交易”這一新型會計實務,目前尚不存在相應的會計規范。為此,以開展CCER森林碳匯項目的營林企業為研究對象,采用描述性統計方法,對森林碳匯支出構成及其資本化標準問題進行探究。研究發現,森林碳匯資本化標準應視其所依附的不同類型和不同階段林木資產的特征而定?;谔紖R在開發生產經營過程中其支出呈現兩階段特征,相應地其資本化的處理也應分項目開發和營林生產兩部分進行處理。此外,并非所有的森林碳匯項目支出都應資本化,只有為滿足額外性要求而發生的森林碳匯支出才適合進行資本化處理。

關鍵詞:碳匯項目試點企業;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標準

0引言

面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嚴峻形勢,世界各國積極承諾并開展控制以CO2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排放行動。自《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以來,全球碳交易市場發展迅猛。目前,我國已開始大規模推進碳排放權配置與交易試點工作,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也已于2017年啟動建設并于2021年正式交易。鑒于森林碳匯在氣候變化中的重要作用和成本優勢,我國已將通過林業活動增加森林碳匯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戰略選擇。2004年,我國在廣西、內蒙古等6地啟動了森林碳匯試點項目;2012年,我國又在北京、天津等“二省五市”啟動了碳交易試點,森林碳匯交易也被納入其中。這標志著森林碳匯成為企業除工業減排外的另一重要減排途徑,也成為一種可供交易的商品。因此,在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下,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等可交易獲益的全新資產形式不斷產生,這就使碳匯林經營不僅僅是企業的一種社會責任,而且變成了可獲利的權益和資產。在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下,森林碳匯將成為營林主體生存和發展所需要的一項重要生態資源。碳排放權制度下出現的“森林碳匯及其交易”這一新型會計實務,目前國內外均不存在相應的會計規范?,F有研究內容也側重于森林碳匯的會計確認與計量等方面,缺少針對森林碳匯項目在試點開發過程中的資本化基本理論問題的探索,不利于森林碳匯資產的資本化管理?;诖?,本文以開展碳匯林項目的營林企業為研究對象,從森林碳匯開發生產不同階段的支出構成入手,對其資本化問題進行分析,以期為規范碳匯林經營企業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處理提供可行性建議。

1文獻回顧與制度背景

1.1文獻回顧

資本化支出在企業會計核算中具有重要地位,其分類和會計處理方式直接影響如何為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提供可靠的財務信息質量。關于森林碳匯資本化問題,目前還未檢索到對此進行直接研究的文獻,但圍繞森林碳匯資本化相關的會計確認和計量文獻已經開展了相關探索。其研究焦點在于對森林碳匯應確認為何種類型的資產,以及計量屬性上采用歷史成本法還是公允價值法。會計要素的確認對于準確計量和報告資產的價值和變動情及滿足財務報告的要求非常重要。針對森林碳匯屬于何種資產要素,學界主要有4種觀點,分別是存貨[1-2]、金融資產[3]、無形資產[4 -7]和環境資產[8-9]。也有學者通過分析森林碳匯生產特征,指出森林碳匯可具體分為森林碳匯能力資產和森林碳匯產品兩部分[10]。在計量屬性上,有學者認為,在碳交易市場發展不夠活躍的情況下,應以歷史成本來計量森林碳匯資產[11-12]。雖然歷史成本法以其可靠性優勢受到學者的認可,但這種模式所反映的會計信息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導致在決策有用觀下其信息存在一定的不相關性。公允價值模式所呈現的及時性恰好彌補了這一缺點,但公允價值也存在可操作性差、可靠性不足等缺陷[13]。劉梅娟等[14]認為,要想以公允價值對森林碳匯進行計量,需要保證森林碳匯的交易市場充分活躍,在市場不夠活躍時可考慮采用估值技術進行計量。

1.2制度背景

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會計準則對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標準進行規范,僅限于營林活動相關的支出有制度可供參考。例如,1982年出臺的《森林工業企業成本核算方法》初步形成了營林支出的核算框架結構[15];1994年出臺的《國有林場與苗圃財務制度》(暫行)和《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暫行)規定了按“制造成本法”計算林木資產成本,并且這一方法已沿用至今[16-17];2004年出臺的《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生物資產和農產品》進一步完善了營林支出的核算[18-20];2006年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對林木類生物資產進行了更為詳細的劃分[21-24];2013年出臺的《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規范了農業企業的成本項目及成本核算方法;2017年出臺的《國有林場(苗圃)財務制度》對原有的財務制度進行了完善[25],進一步明確了不同類型林木資產的資本化標準,具體見表1。

由表1可知,現行會計準則針對不同的林木資產類型提出了不同的資本化標準。其中,消耗性林木資產資本化標準為郁閉前發生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營林支出;生產性林木資產資本化標準為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營林支出;公益性林木資產資本化標準則參照消耗性林木資產的標準。那么,對于碳匯林這一特殊的林木資產,其資本化標準該如何確定?

首先,森林碳匯資本化標準的確定仍需要參考上述林木資產的資本化標準。依附于林木資產這一實體資產而產生的無形的森林碳匯對林木資產天然的依附性,使得森林碳匯支出與林木資產生產經營期間的營林支出存在一定的一致性[10]。因此,對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的研究還需參考營林支出資本化的標準。具體而言,一方面,森林碳匯所具備的公共性和非排他性等不同于一般林木資產的特有屬性,使得適用于林木資產核算的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滿足對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的判定;另一方面,由于森林碳匯所依附的載體是林木資產,因此林木資產的資本化標準實際上又會進一步影響森林碳匯資本化標準的判別。

其次,森林碳匯資本化標準的確定還要考慮不同階段林木資產的特征。森林碳匯開發實施過程中所依附的林木資產,兼具消耗性、生產性和公益性林木資產特征。第一,開發森林碳匯項目對環境保護意義重大,在項目期內僅允許以森林管理為目的的采伐行為且主伐后必須更新[26]。從這一角度看,碳匯林具有公益性林木資產的特征。第二,碳匯林的持有目的是產出森林碳匯并將其作為抵消碳排放量的一種方式自用或出售,以此獲得經濟利益的流入。由此可見,該林木資產又具有生產性林木資產類似的特征。第三,碳匯項目期結束后,林地內的林木資產被允許處置,對碳匯林的持有目的也相應產生改變,即項目結束后碳匯林具有符合消耗性林木資產的特征。

最后,項目計入期的森林碳匯更適合將公益性生物資產的郁閉度作為其資本化的判斷標準。因為項目期內森林碳匯項目實施的主要目的是通過碳匯造林或森林經營產生森林碳匯,森林碳匯屬于森林產生的一種生態效益。同時,借助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可以使森林碳匯產品通過碳市場交易獲取收益。因此,森林碳匯這一生態價值通過市場補償的方式就轉化成了經濟價值,所以碳匯林是一種特殊的林木資產。另外,碳匯林在計入期內通常需要不斷產生碳匯,一般不進行主伐。根據我國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對林木資產的分類,碳匯林更符合公益性生物資產的特征,故在對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標準進行判定時,可將其所依附的林木資產視作公益性林木資產,即以郁閉度作為資本化判定的標準。當然,待項目計入期結束,公益性林木資產可根據具體用途的變更再結轉為相應類型的林木資產。

2森林碳匯支出構成及資本化現狀分析

2.1森林碳匯支出構成分析

森林碳匯的生產經營存在顯著的長周期性與支出階段性特征,若僅按傳統的以經濟內容或經濟用途的方式對森林碳匯支出的構成進行劃分,易導致不同階段內成本分攤手續復雜,在一定程度上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故可考慮按生產工藝流程劃分的方法進行碳匯林經營企業的森林碳匯支出分析。根據生產工藝流程的不同,森林碳匯的生產經營大體可分為項目開發和營林生產兩部分。其中,項目開發包括項目準備、項目審定、項目備案、項目核證和減排量備案的過程,營林生產包括育苗、造林、撫育和管護的過程(森林經營碳匯項目的營林生產只涵蓋撫育和管護過程)。森林碳匯生產經營流程見圖1。

2.1.1森林碳匯開發階段支出構成

森林碳匯項目開發階段的工藝流程可具體分為項目準備、項目審定、項目備案、項目核證和減排量備案5個階段。其中,項目準備階段是指從碳匯資源普查開始到完成審定準備的階段;項目備案階段是指從審定準備完成開始到項目備案結束的階段;減排量備案階段是指從項目備案完成開始到減排量備案完成的階段。森林碳匯項目開發階段流程及支出構成見圖2。

由圖2可知,項目準備階段主要包括咨詢機構選擇、機構調研、文件準備、審定機構選擇、核準批復等工作。該階段發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資源普查費、資源篩選費、項目規劃費、設計費、可行性研究費、職工薪酬、咨詢論證費和第三方機構專業服務費等。項目備案階段主要包括審定機構審定完成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備案等工作。該階段發生的支出主要包括文件評審費、現場評審費、第三方機構服務費、補交資料費、職工薪酬和審定報告編制費等。減排量備案階段主要包括項目監測、核證機構選聘、項目核證、減排量簽發等工作。該階段發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監測費、評審費、核證費、職工薪酬、長期待攤費用、第三方機構專業服務費、項目減排量審查費、交易費等。

2.1.2森林碳匯營林生產階段支出構成

營林生產階段的工藝流程可具體分為育苗、造林、撫育和管護4個階段。其中,育苗階段是指從催芽開始到苗木出圃這一時段;造林階段是指從林地勘察設計開始到苗木栽植完成這一時段;撫育階段是指從苗木栽植完成到苗木驗收合格這一時段(一般當苗木存活率達90%即可認定為通過驗收);管護階段是指從苗木驗收合格開始到項目結束的時段。森林碳匯營林生產階段流程及支出構成見圖3。

由圖3可知,育苗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種子采集與處理、在育苗地或育苗設施內進行播種、培育、幼苗病蟲害防治和移栽等。該階段發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催芽費、整地費、作床費、播種費、插條費、育苗費、換床費、低值易耗品費用、培育設施運營費、苗木培育場地租賃費、長期待攤費用、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費、管理人員工資和物料費等。造林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地面準備、栽植造林、新苗撫育、灌溉、防護、監測和記錄等。其間發生的支出主要包括林地勘察設計費、林地流轉費、土地使用費、整地費、種子和苗木費、栽植費、管理人員薪酬、營林設施建設費、林地質量監測費、項目貸款利息支出、長期待攤費用、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森林保護費、森林保險費和森林聯防費等。撫育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間伐修枝、施肥追肥、合理灌溉、病蟲害防治、防火防風、林分調查監測、林木加固支護和生態保護等。其間發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補植費、澆灌費、肥料費、農藥費、幼林撫育費、撫育間伐費、機械作業費、郁閉度監測費、低產林改造費、燃料動力費、設施維護費和職工薪酬等。管護階段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間伐改造、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林分更新、密切監測記錄等。其間發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良種試驗費、澆灌費、肥料費、農藥費、機械作業費、低產林改造費、燃料動力費、低值易耗品費用、設施維護費、職工薪酬、項目貸款利息支出、長期待攤費用、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森林保護費、森林保險費、森林聯防費和林木管護費等。

通過對森林碳匯支出進行剖析不難發現,其支出構成十分復雜,且呈現較為明顯的兩階段特征,即項目開發階段與營林生產階段的支出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確定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標準時,需分別考慮兩個階段的情況。

2.2企業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相關信息披露現狀分析

本文選取截至2017年3月中國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公示的已完成備案的97個CCER森林碳匯項目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對各項目經營主體自項目審定完成至2022年間的公開資料進行文本分析,通過人工整理最終得到碳匯林項目經營企業有關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相關信息披露情況,具體見表2。

在已完成備案的97個項目中,其業主多為未上市企業,僅有6個項目的業主本身或其母公司能查詢到相對全面的公開資料。其中,云南云景林業開發有限公司碳匯造林項目和浙江省安吉縣竹林經營碳匯項目的業主所披露的公開資料中并未涉及森林碳匯相關信息。對碳匯信息進行披露的4家企業中,岳陽林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岳陽林紙”)和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金森”)披露的內容較為全面。岳陽林紙自2020年起通過公司年報對集團碳匯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披露,并首次在公司業務概要及經營情況討論與分析中對碳匯交易情況進行論述,同時合理估算企業預計可用碳匯量;2021—2022年,該公司將碳匯相關信息披露于年報的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模塊。福建金森于2018年首次在年報中披露企業森林碳匯相關情況;2019—2020年將碳匯相關信息披露于重要事項模塊;2021年將森林碳匯相關財務信息首次披露于財務報告模塊;2022年將碳匯信息分別披露于企業年報和社會責任報告模塊,披露內容更為豐富。

2.3企業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分析

2.3.1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上述森林碳匯支出構成及相關信息披露分析不難發現,森林碳匯支出作為碳匯林企業的主要支出構成呈現復雜性較強和階段性較明顯的特征。但碳匯林經營企業對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存在相關信息披露內容不全面、披露方式不規范等問題。

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相關信息披露內容不全面主要體現在企業對森林碳匯支出的信息披露側重于定性描述,主要涉及企業未來規劃、戰略方針和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等。定量描述側重于碳匯項目開發和交易等非財務信息,以及由森林碳匯產生的營業收入等信息。但對于森林碳匯支出的定量描述卻很少,單純的定性描述將影響企業森林碳匯信息披露的質量,進而影響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判斷企業生產經營森林碳匯期間應對風險的能力。此外,大多數碳匯項目經營主體對生物資產資本化標準進行了描述,但并未有企業針對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標準的判定進行敘述,使得碳匯林項目經營企業對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的處理缺少統一性和可比性。森林碳匯支出相關信息披露方式不規范主要體現在未將相應的會計科目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示,僅在相關報告中進行表述。一方面,對森林碳匯相關信息的披露不及時,大多數企業均在項目審定工作完成后的2~3年才開始對森林碳匯相關信息進行披露;另一方面,雖然近年來對森林碳匯信息進行披露的企業逐漸增加,但對于森林碳匯信息的披露仍較為分散,對相關信息的描述出現在公司業務概要、經營情況討論與分析、管理層討論與分析、行業情況等多模塊中。僅有福建金森于2022年將森林碳匯相關信息披露于獨立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

2.3.2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問題的成因分析

(1)企業缺少對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的實踐。CCER森林碳匯相關方法學中規定,項目活動開始時間不得早于2005年2月16日,且項目計入期均要求在20~60年。由此可見,林業碳匯企業對森林碳匯的生產經營仍處于初期階段,企業缺少豐富的森林碳匯生產經營經驗,致使財務人員對于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的處理也處于摸索階段。這也是導致企業對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處理信息披露不完備的原因之一。

(2)學界對于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的研究仍處于起步階段。學界對于森林碳匯的研究主要涉及森林碳匯會計信息的披露與計量等方面,與森林碳匯支出相關的研究也主要針對營林支出,而對于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的處理目前尚未有更多文獻涉及。這意味著對于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的處理,學界并沒有形成明確的結論或處理意見。這將增加企業在實踐中的不確定性,進一步導致企業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問題復雜化。

(3)缺乏森林碳匯相關會計準則對其支出資本化的處理進行規范。完善的會計準則能為企業提供統一的會計和財務報告框架,使得不同企業間的財務信息可以進行分析和比較,而現行的會計準則中卻沒有涉及對森林碳匯的相關處理規定,僅對森林碳匯所依附的物質載體,即林木資產的相關資本化處理進行規范。這使企業在面對森林碳匯相關業務時缺少規范參考。同時,也沒有相關的會計準則對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相關信息的披露進行規定。這也導致不同企業間對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相關信息披露的差異較大,數據間的可比性較低。

3對企業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問題的思考

基于森林碳匯支出構成復雜和階段性明顯的特征,對其支出資本化的處理可以根據生產工藝流程的不同進行。此外,森林碳匯交易是總量控制與交易機制下基于項目的碳信用交易,其交易品種是CCER。同時,并非所有的森林碳匯都可以交易,實際可供交易的森林碳匯需符合“額外性”原則,進入碳市場交易的森林碳匯必須滿足“額外性”。所謂額外性指的是森林碳匯項目所帶來的凈碳匯量在沒有這一項目活動時是不會產生的[27]。相關的森林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中對森林碳匯提出了額外性這一要求(見圖4),因此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森林碳匯支出也應滿足額外性條件。

由圖4可知,對森林碳匯項目額外性進行判斷時,首先,需要明確其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情景不唯一;其次,需要判斷是否存在某些障礙導致土地利用情景無法實現;再次,采用簡單的成本分析、投資對比分析或基準線分析法,選擇凈收益最高的土地利用情景作為基線情景;最后,當擬議項目活動與項目所在區域的類似活動存在本質區別時,即可認定符合要求。所以,森林碳匯若要進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必須滿足額外性特征,即只有滿足額外性要求的這部分森林碳匯才算符合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要求。因此,只有為滿足這一要求而發生的森林碳匯支出才可被資本化處理。

3.1項目開發階段資本化

對森林碳匯項目開發階段發生的支出進行資本化分析,需將這一階段細分為項目準備及備案階段、減排量備案階段進行探討(見表3)。

由表3可知,以項目備案完成為節點對森林碳匯項目開發進行劃分,可分為項目準備及備案階段、減排量備案階段。

根據對森林碳匯價值實現過程的分析可知,森林碳匯項目準備及備案階段所發生的一次性投入是使項目產出的森林碳匯能夠實現其價值所必需的支出。這部分資金的投入是通過未來對森林碳匯進行處置而實現其經濟利益的。所以,對這部分支出應當予以部分資本化處理,即對這部分支出中滿足森林碳匯能力資產資本化條件的支出予以資本化處理,并在幼林郁閉時進行結轉,在后續減排量備案階段進行分攤,同時計入以后各期的成本費用。由于這部分支出的價值是通過形成森林碳匯能力資產進而產出森林碳匯產品來體現的,而森林碳匯能力資產具備無形資產的特征,所以在此期間資本化標準可參照企業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的資本化標準。

而在減排量備案階段,碳匯林項目經營企業則是通過減排量的簽發,使發生的支出在未來可以通過對外出售等方式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所以對這一期間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資本化處理,直接計入當期成本。

3.2營林生產階段資本化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規定,消耗性林木資產應以郁閉度達到0.2作為資本化的標準,對郁閉度達到0.2之前所發生的與林木資產相關的費用予以資本化處理,郁閉后按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2017年,新出臺的《國有林場(苗圃)財務制度》則統一將驗收合格作為資本化的標準。以郁閉度作為資本化標準時,可以縮短營林生產部分的成本核算周期,使得資金占用現象得到緩解。但當林分的郁閉度達到0.2時,所發生的營林生產費用約占總營林生產費用的80%。若以育苗的方式進行營林生產,則占比更低[14]。顯然,以這樣的標準來進行資本化的判斷,與實際存在較大誤差,導致較多應計入成本的生產費用尚未被資本化。若以達到生產目的作為資本化標準,則仍無法解決營林生產成本核算周期長的問題。

綜上,以驗收合格時點作為資本化標準更為合適,也可避免核算周期長的問題。對于森林碳匯而言,需要從兩個階段來劃分驗收合格,即達到預計森林碳匯能力和減排量備案兩個資本化確定標準(見表4)。而予以資本化的支出需要滿足方法學中的額外性條件,即為產生高于基線碳匯量水平的項目碳匯量而發生的支出。簡單來說,就是為生產森林碳匯而發生的區別于一般營林活動的支出。

由表4可知,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問題需要考慮以下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林分郁閉作為達到預計森林碳匯能力的參考,并以此作為資本化標準。郁閉前發生的育苗費、造林費和撫育費應按方法學規定,將符合額外性條件的支出進行資本化處理。其中,由于撫育費中所涵蓋的郁閉度監測費、營林設施維修費等多種費用均由多個成本核算對象受益,為簡化費用分攤和成本核算工作,針對這一部分費用可采取累計分攤的方法,至林分郁閉時按一定比例分配至相應成本核算對象中。

第二階段,以減排量備案作為資本化標準,即僅以本次備案的減排量為基礎,將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額外性條件的管護費用進行資本化處理。為簡化費用分攤和核算工作,依據成本效益理論,可以采取累計分攤方法,至減排量備案完成后按一定標準分攤計入相應核算對象的森林碳匯成本。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和《國有林場(苗圃)財務制度》,對營林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對外投資、罰款、贊助、捐贈、構建固定資產費用等森林碳匯支出,不予以資本化處理。

4結語

本文以2015—2022年我國CCER森林碳匯上市公司公開報告為依據,通過分析森林碳匯支出構成,運用文本分析法,從披露方式、披露內容和披露實踐等方面揭示了目前森林碳匯企業對森林碳匯支出的披露情況。研究發現,森林碳匯支出構成十分復雜,但企業對森林碳匯支出的信息披露不全面,也不規范。究其原因,一方面,企業接觸森林碳匯相關業務的時間較短,行業內缺少對森林碳匯支出處理較為完備的做法供借鑒;另一方面,學界缺乏對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問題的研究,企業實踐過程中的標準化結果不具有可比性。此外,森林碳匯相關會計準則缺失,也使企業對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處理缺少相關規范可參考。為完善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本文結合森林碳匯的生產工藝流程,分別從項目開發和營林生產兩個方面對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處理進行分析,并針對不同階段的情況提出資本化處理建議。

森林碳匯作為我國應對氣候問題的主要手段之一,其支出資本化的規范還需要企業、學界和政府等多方共同推進。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標準的判斷對企業財務相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需對財務人員進行森林碳匯相關知識系統培訓,以滿足碳匯經營業務發展的需要。學界可以通過開展森林碳匯相關課題的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思維碰撞;還可以與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等合作,通過獲取實際數據和開展案例分析,從會計實踐出發,解決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問題。政府可以通過與專業的會計機構合作,制定適應我國制度背景的森林碳匯相關會計準則,以確保森林碳匯支出資本化核算和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為企業低碳轉型和綠色高質量發展提供可靠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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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3-12-09

作者簡介:

周雨蕓,女,1999年生,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資源環境會計。

沈閱,女,2003年生,本科在讀,主要研究方向:智能財務。

劉梅娟(通信作者),女,1970年生,博士研究生,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資源環境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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