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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大噸小標”的危害及其監管要點分析

2024-05-01 06:22賴思穩喻穎歐寧波彭浪草
中國設備工程 2024年6期
關鍵詞:小標起重量電動葫蘆

賴思穩,喻穎,歐寧波,彭浪草

(1.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長沙分院,湖南 長沙 410117;2.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湘潭分院,湖南 湘潭 411204)

1 引言

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549 號令,以下簡稱《條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4 號主席令)相繼實施以后,與之配套的《特種設備目錄》(以下簡稱原《目錄》)也應該做相應的調整和修改,于是,原質檢總局于2014 年10 月30 日發布并實施了修訂后的《特種設備目錄》([2014]年第114 號公告,以下簡稱新《目錄》)。

新《目錄》中,對起重機械的監管范圍進行了調整,“起重機”由原《目錄》和《條例》第九十九條中規定的“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變成了“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機”。也就是,將額定起重量由“大于或者等于1t”放寬到了“3t”,同時,還排除了“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總體來說,起重機械定義的變化體現了“放、管、服”的管理要求,將一部分起重機排除出了《目錄》,減輕了使用單位的負擔(如:湖南某大型鋼鐵企業,起重機械數量在新《特目錄》實施前后一下子減少了近1000 臺),但是,在新《目錄》實施后,出現了一批“大噸小標”的起重機(本文特指將起重機主梁噸位牌上的額定起重量由3t 及以上私自改為3t 以下的情況),也給特種設備的監管工作帶來了較大的難度。

2 起重機“大噸小標”的現狀及相關分析

2.1 新《目錄》實施后出現了一批“大噸小標”的起重機

新《目錄》實施后,部分使用單位為了“主動適應”管理思路的變化,將原來額定起重量為3t、5t 甚至10t的以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的起重機(如:電動單梁起重機等)的額定起重量改為3t 以下,如:2.8t、2.9t,甚至還有2.98t,而這種改變,僅僅是通過更換起重機主梁上的噸位牌來實現的(有一部分起重機,還打磨了吊鉤、電動葫蘆端部上的噸位標志、摘除了吊鉤、電動葫蘆上的銘牌等)。

很多使用單位認為,這樣一改,該起重機就不再屬于需要納入監管,不需要申報定期檢驗,(帶司機室的)也不需要持證司機操作。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某些“大噸小標”的起重機在使用中存在諸多不安全的地方,很容易發生安全事故,使用單位有必要對此予以重視。監管部門更應該對這些“大噸小標”的起重機械是否屬于新《目錄》的監管范圍進行識別,加強監管,防范這種“邊界不清”“打擦邊球”的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

2.2 起重機“大噸小標”的原因分析

近年來,“大噸小標”的起重機之所以突然大量涌現,主要原因可以歸納為:

2.2.1以降低使用成本為目的

某些使用單位認為,將起重機“大噸小標”后,就可以不進行檢驗(含安裝監檢、首次檢驗、定期檢驗)了,可以節約直接企業的經費支出。同時,“大噸小標”后的起重機無需持證上崗,可以節約操作人員的考證費用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工資等,可以降低起重機的使用成本。

2.2.2惡意逃避監管

某些使用單位認為將起重機“大噸小標”后,有如下“好處”:

(1)將起重機“大噸小標”后就不再需要納入監管,沒有相關部門來進行監督執法檢查(主要涉及設備是否檢驗合格、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是否存在違章操作、安全技術檔案是否齊全等問題),企業“負擔減輕”了。

(2)接受檢驗時,檢驗機構提出了一些需要整改的項目,但某些老舊設備很難通過整改達到現行法規標準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如某些小鑄造廠用普通的電動單梁起重機來吊運熔融金屬)。使用單位認為,通過“大噸小標”后,就不再需要整改,使設備避開現行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硬性要求了。

(3)在某些特殊場合(如易燃易爆、吊運高溫物體等)、受限環境(如安全距離不夠)等情況下,明知所安裝的起重機不能滿足相關法規標準和起重機檢驗規范的要求,將其“大噸小標”,以逃避監管。

2.3 起重機“大噸小標”的危害分析

起重機“大噸小標”看似節約了成本,降低了管理難度,實際上,存在著許多影響安全的問題,容易引發事故,危害企業的良性發展。

2.3.1 未按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存在違法違規風險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特設局關于明確起重機械有關名詞術語含義的通知》(特設局函[2020]47 號)的規定,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的改變,屬于改造的范疇。而我們常見的“大噸小標”的起重機,除了噸位牌修改之外,起升機構沒有做任何改變。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特種設備改造應在施工前履行書面告知手續,且改造過程應當進行監督檢驗,只有檢驗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但實際上,“大噸小標”的起重機,施工單位既沒有按照規定履行書面告知的手續,也未及時向設備所在地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報并接受監督檢驗,所以,其程序上不合規,存在違法違規風險。

2.3.2 減量改造的項目不全面

很多使用單位起重機的“大噸小標”并未進行全面的減量改造項目,而只是更換了起重機主梁上的噸位牌,打磨了吊鉤滑輪處的噸位標識,而對起重機的起升機構、吊鉤、產品銘牌、技術資料等并未進行相應的更換;也未按照規定進行載荷試驗,對起重量限制器進行重新調校,不能起到減量后超載保護的目的。

2.3.3 “大噸小標”后安全管理松懈,事故風險增大

起重機“大噸小標”后,使用單位會誤認為,它已經不再是特種設備,不會嚴格按照特種設備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進行管理,安全管理瞬間放松,操作人員也沒有人管理了,設備也不再申報定期檢驗,也就沒有專業機構的人員定期為設備把關。

“大噸小標”后的起重機仍然是起重機,危險性仍然存在,如不管好設備和操作人員,一旦人的不安全行為和設備的不安全因素失去管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反而更大。

3 對“大噸小標”起重機的監管要點分析

對小噸位起重機進行監管,首先應該明確起重機“減量使用”“減量改造”以及“大噸小標”之間的區別。

減量使用,是起重機使用單位為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而采取的一種限制性使用措施。(也就是限制參數使用,如實際生產中起重機只需輕載吊運或老舊起重機不能滿足滿載高強度作業等情況下,規定在額定起重量內按較低的載荷系數使用),起重機還是原來的起重機,其管理要求不變。

減量改造,是減小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的一種改造行為,嚴格來講,是需要進行改造監督檢驗的,但特殊的是,該起重設備在改造前是屬于新《目錄》規定范圍內的,是需要監管的,而改造后(如將額定起重量3.0t改為2.5t),該起重機已經不屬于需要監管的特種設備,減量改造工作完成之后,該設備不需要納入監管。

大噸小標,是起重機使用(或安裝)單位為了實現其某種目的而采取的一種逃避監管的行為,起重機還是原來的起重機,“大噸小標”后事故風險可能反而會增加,因此,對于“大噸小標”的起重機,監管要求不能放松。

因此,要做好起重機械的監管,預防“大噸小標”起重機事故的發生,應該準確識別起重機是否存在“大噸小標”的行為,并對類似惡意逃避監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3.1 “大噸小標”起重機的識別

起重機是否屬于“大噸小標”可以通過資料查驗、現場勘察、實物測量等方式識別:

(1)看額定起重量標志?!按髧嵭恕钡钠鹬貦C一般將額定起重量標志為2.8t、2.9t,甚至還有2.98t,而按照JB/T 1306-2008《電動單梁起重機》中

3.2.2“起重機的額定起升載荷”優先值的規定,3t 以下,一般只有1.0t、1.6t、2.0t 和2.5t 幾種。按照JB/T 9008.1-2014《鋼絲繩電動葫蘆 第1 部分:型式與基本參數、技術條件》中4.2.2 款也規定,電動葫蘆的額定起重量應優先采用GB/T 783 所規定的數值,即1.6t、2.0t 和2.5t,正規廠家生產的起重機械一般不會標志為2.8t、2.9t、2.98t 這樣的額定起重量。

(2)查原始出廠資料。近年來,通過對“大噸小標”起重機的執法檢查結果顯示,這些起重機使用單位要么拿不出起重機的出廠資料(含整機產品合格證、鋼絲繩電動葫蘆合格證等),要么提供的出廠資料上顯示該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為3.0t 及以上,噸位牌上面的額定起重量標志與出廠資料不一致,屬于惡意逃避監管的“大噸小標”行為。

(3)查看現場實物。仔細查看起重機吊鉤上的標志、電動葫蘆產品銘牌、起重機產品銘牌(一般在主梁的端部),就會發現,很多起重機吊鉤、電動葫蘆、起重機產品銘牌都清晰地標注著3.0t 或以上,很明顯是“大噸小標”的行為。也有部分起重機吊鉤、電動葫蘆端部上的噸位標志已經被打磨掉,電動葫蘆產品銘牌、起重機產品銘牌也被撬掉,這是明顯的作假行為。

(4)查看實物的結構型式、測量部件尺寸。一般而言10t 及以上的電動葫蘆,其吊鉤結構型式、鋼絲繩纏繞方式與3.0t 以下的電動葫蘆有明顯的區別。同時,不同噸位的電動葫蘆,其吊鉤尺寸、鋼絲繩直徑、卷筒直徑、電動機功率也是不同的,對照不同額定起重量的電動葫蘆的《技術參數表》就可以分辨出來。

(5)查看使用單位工作現場起吊重物的實際需求。有很多廠房,吊物重量的實際需求(有的正在吊運)明顯大于3.0t,而廠房內起重機最大的額定起重量卻標注在3.0t 以下,這明顯是不匹配的,這也是一種惡意逃避監管的“大噸小標”行為。

3.2 小噸位起重機“減量改造”的一般要求

如實際使用工況下額定起重量過剩,需要“減量改造”的,應達到以下要求:

(1)施工單位應有相應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即起重機制造(含安裝、修理、改造)資質;

(2)施工單位應與使用單位簽訂起重機改造合同,提供改造方案,明確需更換的部件、起重量限制器調整要求等。

(3)施工前,施工單位向設備所在地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履行書面告知手續。

(4)為保證設備的安全性能,施工單位應按改造的要求申報并接受監督檢驗??紤]到該設備減量改造后已成為《目錄》外設備這一特性,如果征得監察機構同意,也可委托檢驗機構對改造后的設備、技術資料進行確認,出具相應的《減量改造工作確認書》,為后續的《使用登記證》的注銷提供技術支撐。

(5)對起升機構(含電動葫蘆、起升鋼絲繩、吊鉤滑輪組等)進行更換,更換額定起重量標牌(即主梁中部的噸位牌),且提供相應部件的《產品合格證》。

(6)對起重機進行運行試驗,應保證各機構動作正常,各安全保護裝置功能有效(如同跨還裝設有其他起重機的,則其防碰撞裝置、緩沖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應該滿足相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能降低其本身及同跨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載荷試驗,對起重機的起重量限制器進行重新調整,防止超載。

(7)改造完后,施工單位應重新出具《質量證明書》(含《產品合格證》《技術參數表》等)、并移交使用單位存檔。

(8)使用單位持改造后的資料,到該起重機的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交回原《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9)使用單位修訂《特種設備臺賬》(將不屬于《目錄》范圍的設備刪除)。修改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因額定起重量減小了),并按章操作。

(10)重新建立設備檔案(對原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檔案進行識別、整理,在原《合格證》等作廢文件上加蓋作廢章,存檔備查),將新的起重機《產品合格證》等資料收集歸檔。

4 后續監管要點分析

對存在“減量改造”后的起重機使用單位的后續監管中,要注意檢查以下事項:

(1)是否履行了注銷等手續。

(2)在后續的使用過程中,有沒有進行超負荷(尤其是3t 以上)吊運;是否存在恢復原起升機構和相關配置的行為。

5 結語

新《目錄》實施以來,發現了不少使用單位為了節約管理成本等原因,對一些小噸位、以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的起重機進行“大噸小標”,然后,在定期檢驗、操作人員、設備管理等方面放松了管理,這些行為極易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需要對“大噸小標”的起重機進行識別,加強監管,對存在的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以確保設備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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