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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鈴須從系鈴處

2024-05-03 09:06王嵐
檔案管理 2024年1期
關鍵詞:國務中書法庭

關鍵詞:卷檔;錄卷歸檔;檔案;皇家檔案;館藏檔案;現行檔案;概念;歷史

1.2 英國檔案體制的變革(1509—1800)

1.2.1 政制變革推動檔案的拓展與開放。16世紀是中世紀與近代早期的交替,也是英格蘭王國和歐洲變革的時代。亨利八世在宗教改革中成為英格蘭圣公會最高領袖;國務秘書的崛起改變了王國行政司法與檔案管理體制;文藝復興的人文精神促動著歷史研究興起;王國開始用英文替代拉丁文書寫公文(收支卷檔最晚,到1733年才改英文);紙張及印刷術的傳人更是改變了羊皮卷主導的檔案載體;帝國的對外擴張形成大量外交及殖民地檔案,以及17世紀英格蘭的君主制演變為“王在法下”的君主立憲制等,都對英國檔案工作產生著深刻影響。同時,經過幾個世紀的積累和有限的整理、編目,加之存儲空間擁擠、場所分散,甚至流失私人手中,可以說英格蘭的檔案被忽略了很長時間,更沒有有效的管理體系。但是這個沉睡寶藏沒有被放棄,一直等待慧眼識珠者來引領;而檔案人也在等待著機會,他們注定要成為英國檔案管理和研究的先驅。

國務秘書(大臣)的崛起?,F今英國政府中四個最高級別的職位(Great Offices of State),是首相、財政大臣、外交大臣和內政大臣,后兩個源自16世紀王國政制變革中崛起的國務秘書,即原來錦衣庫中保存國王印章并侍奉君主的印章書記員(Clerk of the Signet),演變成國王的秘書、再到首席秘書(principal secretary)。當時中書大臣的權力兩次被轉移:一是國王用內臣秘書執掌的小御璽,制約中書大臣執掌的大御璽,且中書大臣因要負責國家日常行政與司法而遠離國王,而中書法庭只有見到國王的小御璽才能加蓋代表王國的大御璽;二是亨利八世開始,國務秘書(Secretary of the State,后來稱國務大臣)取代中書大臣成為王國的行政中心,負責日益增長的內政與外交事務。伴隨著國務秘書權力的擴大,新的國家機構開始設置,皇家機構的一些職能被政府部門替代。中書法庭因行政職能被剝離而成為衡平法院,此時chancellor一般就稱為大法官。1640年,查理一世國王將兩位國務大臣的職能分為南方、北方兩個部門。南方部負責法國、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瑞士、土耳其,及內政和愛爾蘭事務;北方部負責其余與其保持外交關系的國家及殖民地。1782年,兩位首席國務大臣的業務再次進行了明確劃分,所有國內和殖民地事務都轉移到南方部,后成為“內政部”;所有外國事務則劃分給北方部,后成為外交部,并延續至今。

對于新機構形成的文件的管理,亨利八世時設立了國務文書登記官(Register of the Papers of State),負責國務秘書分管事務形成的文件的登記和保管。此時的官方文書多為紙質并以英文書寫,發出及收到文件登記后是按照書冊的樣式來管理,放在白廳宮宴會廳的一間屋中鎖在盒子里。后出于保密的借口,加之簿冊式紙質文件與卷檔的形式不同、中書法庭的權限等多重原因,國務文書不再向皇家檔案館移交。但為協調檔案事務,亨利八世設立記事官(Rememberancer),全稱是檔案事務記事官(Rememberancer of Matters of Record)。隨著國務部門文書的積累增多,出現因無管理規章制度導致大量文件丟失或被官員離職帶走的情況。

1578年,在白廳宮(palace of Whitehall)宴會廳邊的一間屋內,設立國務文書檔案館(State Paper Office,SPO)由國務大臣托馬斯·威爾遜管理。1612年,前國務大臣威爾遜的侄子托馬斯·威爾遜(同名)被任命為國務文書登記官。他奉命將這些文件以“收藏或圖書庫的形式保存在白廳宮內某個方便的地方”,隨時準備為國王使用。國務文書,顧名思義,就是新設政府機構形成的條約,皇家及各部門的報告、信函,加蓋印章的法律紙質文書,經復制歸檔、登記或簿冊形成的檔案。詹姆士國王命令將國務文書以圖書館資料的形式保存,威爾遜隨后在分類整理中,主要是根據內政外交的分布按地理分類整理,將它們按照主題分為“國內”和“國外”兩大部分。國內部分指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愛爾蘭;外交按國家,并按統治時期或地點形成系列;而且紙質檔案也主要是以簿冊形式保存。其整理分類時也與過去的羊皮卷檔不同,此外因紙張及印刷術出現后形成的公報、小冊子、地圖和目錄等,也一并收集整理。1623年,威爾遜編制了一份主要收藏品目錄,并將副本報給國務秘書愛德華·康威(Edward Conway),但國務秘書卻認為威爾遜的職位沒有必要,也就是說國務文書不必要保存。盡管威爾遜極力捍衛自己的職責,但康威離任時還是把他的文件帶走,直到1857年公共檔案館將其收購。[1]

權力轉移與檔案體系的變化。從亨利八世起的王國治理架構的改變,也影響到檔案管理體系的變化。這一時期,保存歷史檔案的倫敦塔檔案館也開始與中書法庭分離,主簿法官只負責監管的中書法庭卷檔館,王國歷史檔案繼續保存在倫敦塔白塔的圣約翰教堂和威克菲爾德塔。倫敦塔檔案館曾努力設法維持其地位,但未能持續獲得檔案,因很多新機構的國務文書檔案被SPO持有;中書、財政法庭也不愿向倫敦塔移交。1564年,財政大臣愛德華與皇家檔案館長威廉·博伊爾之間就檔案的管轄權發生了爭議,這突出了檔案保存的惡劣條件。1567年似乎解決了這一問題,財政大臣同意將中書法庭檔案移到白塔中修復后的圣約翰教堂。但這一轉移從未發生過,確實突顯了人們對檔案的普遍忽視和體系的混亂。

從1 5 6 7年伊麗莎白任命威廉·博伊爾(W i l l i a mBowyer)為倫敦塔檔案館館長(Keeper of Records),到1838年公共檔案館建立的270年間,先后有20多位館長。其中著名的有威廉·蘭巴德(William Lambarde)、威廉·普林(William Prynne),也有靠關系從肯特郡上來的郡守;有任期一年的,也有幾十年的,很多是知名歷史學家、古文物學家、律師、議員,并有知名著作。作為皇家檔案館,主要保存的是歷史檔案,在對檔案的分類、整理、摘要、舉要、索引后,為促進館藏的利用,檔案館也開始宣傳、推介檔案。如17世紀80年代的一頁印刷品上,就列出了13條要“在倫敦塔保存檔案的理由”,并總結道:“沒有這些國家檔案,國家的往事就不能書寫或者證明”。[2]特別是皇家檔案館持續出版盟約(Foedera)、特許狀、專利卷檔等檔案匯編以及舉要大全,促進和方便了檔案利用和英國史學發展。

檔案管理的不善與災難?;始覚n案館的管理疏漏,除了缺少人力物力及管理的原因,還有多年積累的其他原因已無法查明。1631年,律師托馬斯·鮑威爾(Thomas Powell)的書中講,議會陳情檔案原有15捆扎,但1774年檢查時就剩下1捆扎。此外,最早的立法卷檔還在,但后來很多立法經印刷出版后,其原始卷檔卻不在了。1674年,甚至出現一名館員被判偽造檔案罪。為此議會對1676年和1681年儲存情況進行調查,對改進檔案館的運作提出了實質性建議。其中一項建議要求,中書法庭卷檔館應向倫敦塔移交檔案。1704年,一個委員會再次檢查檔案,并組織制定一項詳細的計劃,以改善檔案的狀況。

1612年底,中書法庭六書記官處發生火災,所存法案、回復、訴訟記錄、法令,以及當時保存在辦公室的專利卷檔、授權令和其他檔案,全部燒毀。六書記官處是王國行政法令、司法文件的形成和收發中樞,保存著現行檔案,并基于檔案辦理法庭文件。檔案、文件都沒了,對國家司法是一個重創,對法庭的許多訴訟人造成最可怕的傷害——證據和憑證沒了。樞密院為此向國王建議,應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來幫助受這場災難影響的臣民。次年1月7日,樞密院發布一項公告,宣布七條補救措施,稱:所有損毀的文件正本和原件,將由各相關方面重新制作、立卷、存檔;委員會專員手中的原件,應當復制一件交中書法庭作為檔案;如果因任何未確定的原因而取得的證詞被燒毀,并且無法通過上述方式更新,則掌璽大臣(Lord keeper)應發出適當的命令,對證人進行新的檢查,或找到其他合適的方式救濟受害人;在出示原始專利權書或其任何文件正本后,根據蓋有私印或小御璽的原始票據或授權書,以及大籃子處(Hanaper)書記員保管的登記簿、所有被燒毀的專利檔案,應重新制作、抄錄并建立檔案;掌璽大臣或主簿法官,應當平息、解決與調解在執行本公告中所含事項可能出現的所有含糊、疑慮和問題等。[3]

1619年,國務大臣辦公地白廳宮的宴會廳(SPO曾位于其附近)發生大火,大量樞密院和印章辦公室的檔案被燒毀。幸虧一年前威爾遜在王室寵臣、白金漢侯爵喬治·維利爾斯(George Villiers)的幫助下,在白廳宮石塔內找到了一套房間,國務文書被及時轉移至此。威爾遜對這次僥幸逃脫感到欣喜若狂,并立即向國王通報了這一偉大的運氣。但王室并未利用這一機會為SPO修建防火庫,而上議院的檔案管理卻采取了這種預防性措施。215年后這一措施見效了:1834年議會大火燒了下議院檔案,但上議院檔案在另外一處保存而得以幸免。[4]1660年,查理二世下令歸還1651年在內戰中克倫威爾從愛丁堡掠奪的蘇格蘭檔案,但遺憾的是載有檔案的船在駛向蘇格蘭的海上沉沒,檔案全部丟失。1731年科頓圖書館(Cotton Library)大火,燒毀了其所藏的很多手稿和檔案。

議會對檔案管理的關注。1640年開始的英國內戰,是議會派與?;逝芍g發生的一系列武裝沖突及政治斗爭。但即使是以新貴族、資產階級、城市平民、手工業者和自耕農為主的議會派暫時取得勝利時(查理一世于1649年1月30日被處死刑;2月,議會通過決議,廢除上院和王權;5月,英國宣布為共和國),也沒有像法國大革命時那樣激進地處置王國檔案。1651年,議會牧師(Hugh Peters)在名為《良好的治安官的良好工作》(Good Work for a GoodMagistrate)的小冊子中說,建立土地所有權和遺囑登記制度后,“強烈建議所有舊檔案,包括倫敦塔中象征著暴君統治的舊檔案都應當燒毀”。議會理智地拒絕了這個邪惡而傲慢的建議。[5]英國內戰(1642年—1651年)期間,皇家檔案館曾被議會控制。1643年,議會任命法律古物學家、歷史學家約翰·塞爾登(John Selden)為館長;1650年議會要求其提交一份關于檔案館有用性的報告。

1688年英國的“光榮革命”及次年議會的《權利法案》,使英國從君主制演變為君主立憲制。國王保留了君主名分,但逐漸處于“統而不治”的地位;議會則為最高權力機構,國王的旨意也要通過國民同意才是法律,即“王在法下”替代了“君權神授”。議會取得國家最高權力,也對檔案產生重要影響。1703年,針對當時檔案管理的混亂,上議院指定一個委員會,研究檔案管理以及如何保存的方法,提出意見及補救措施,并向議會提出報告。在檢查SPO時,發現從查理二世1483年起,只有兩位國務秘書的文件,其他國務秘書的文書就沒有。而且從1670年SPO就沒有什么文件接收,因為沒地方存,文件成捆扎狀,無法利用,直到1706年才安置在一個儲藏間。為加強SPO的協調組織,1725年任命了一個新的官員,稱為文書收集和傳送員(Collector andTransmitter of Papers),其職責是監督文件從秘書辦公室到國家文書檔案館的轉移,1740年由館長兼任。從1703年至1728年間,上議院審查的檔案館、室包括:議會檔案館、倫敦塔檔案館、國務文書檔案館、教士會堂館,監護法院、債權法院、國王法院刑事庭檔案室,以及中書法庭和財政法庭的一些機構。據議會上院日志記載,1719年4月連續幾天的一項議題是:議會辦公室修復及議會檔案狀況,一些檔案袋(Bags of Records)還被從檔案室(Pell-office)取來展示其狀況——亟須修復保存。為此上院指示要加快在二層建立一間專門保存日志房間,并要安裝壁爐,以便貴族議員查閱日志時有合適的溫度。[6]1731年科頓圖書館大火后,下議院任命調查委員會同時開展對公共檔案保存情況進行調查,包括小教堂卷檔館、民事庭國庫、蘭開斯特公國和初年圣俸庭的情況,以及每個公共機構存放的檔案的性質和狀況的說明;并列出中書法庭、民事法庭、財政法庭和蘭卡斯特公國法院的總檔案表。

1718年12月9日,彼得伯勒主教(Bishop of PeterBorough)在議會發言說:我敢說沒有哪個國家像我們的英國那樣樂于保存如此大量的契據和檔案。從諾曼征服以來近700年,我們保存的有關政治、歷史事務方面的原始手稿和文件比任何國家、也許比歐洲加起來還要多。但是現在由于缺乏照料,很多珍貴檔案被盜取、沉?;騺G失,甚至被征收到羅馬的一船地契也沉入大海。而現在倫敦塔中的羊皮卷、紙質文件正忍受著潮濕、腐壞、粘連。[7]顯然國家檔案的整體狀況引起議會的高度關注。

這300年里,檔案有被忽視,但從未被放棄。檔案在政制的變革、自然的危害、人為的忽略、內戰的威脅、偶爾的重視中穿行,幸運地抵達19世紀大門。到1800年時,依然有33英里排架長度的中世紀及現代早期檔案幸存下來(2010年時是100英里)。此時距約翰王開創檔案工作已有近600年,英國形成了互不隸屬的五大國家級檔案館:倫敦塔檔案館、小教堂卷檔館、西敏寺教士會堂館、議會檔案館、國務文書檔案館;此外,郡縣、教會、教堂、城堡、大學、醫院、登記及公證機構、學會、圖書館、家族等,也都建有各類檔案館、檔案室(muniment room)或者檔案簿冊(cartulary);牛津大學檔案館則采用歐陸的用法,稱為Archives。1789年,蘇格蘭總登記室大樓建成,更是英國、也是世界上第一座專為公共檔案存儲而建設的館庫。

1.2.2 檔案與官名和機構。中世紀英格蘭的卷檔和檔案這兩個概念的內涵、價值與地位,也由行政機構與官員名稱所背書并延續至今。如,①存案法庭(court of record)。所謂存案法庭,是指“將法庭記錄抄錄于羊皮卷作為永久記憶和證據”的法庭。雖然保存檔案的做法開始是為了幫助法官,而后來演變為詳細的庭審記錄,賦予他們一種永久的感覺。[8]英格蘭四個高級法庭(中書法庭、王座法庭、民事法庭、財政法庭),都是存卷法庭,即可以,或者是應當建立和保存檔案的法庭。托馬斯·史密斯爵士(SirThomas Smith)認為,“議會就是王國最高和最可信任的存案法庭”。②首席司法行政官(Keeper of the rolls,拉丁文Custos Rotulorum)。本義是“卷檔執掌官”,因其負責監管所有的治安與司法檔案所具有的權力和地位,所以是英格蘭郡縣首席司法行政官的稱謂。其官職內涵著對檔案的掌控也說明檔案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他也是郡守(Sheriff)、驗尸官(Coroner),治安官(Justice ofthe Peace)的地方最高文官。[9]蘭巴德對此解釋道,首席司法行政官職權范圍內的一項特別的任務,那就是形成治安檔案(Records of the peace),以便最終使人們能夠用于研讀、指導和訴訟:因為所有重要的事情都依賴并訴諸文字(lieth in the words)。所以在治安法官中,卷檔執掌官當之無愧地排在第一位,因為他在委員會中始終是必出庭的法定法官Quorum,且在法定法官中,他是一個因智慧、儀態或信譽而被特別挑選出來的人。就此而言,他才具有應當親自或由其副手出庭的官員身份。[10]

英國歷史上著名的法學家和政治人物、大法官愛德華·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早年曾任Recorder of London,是中央刑事法庭首席法官??梢娮鳛樾姓?、治理的產物和依據,卷檔及檔案承載著行政的過程和結果;掌握檔案有時就意味著掌握著權力或公正,進而以檔案概念來標識機構或者官員的權力與地位。再如主簿法官,先是主管檔案,后來稱為具有司法職能的第二大法官。由于檔案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歷史上有多位主簿法官最后晉升為御前大臣(大法官)、財政大臣、國務大臣、大主教、掌璽官、下議院議長、總(副)檢察長、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庭長等高官。[11 ]由此可見,檔案及其概念在英國的政制、歷史與傳統中的重要地位。

1.2.3 議會上院檔案館(House of Lord RecordOffice)。英國的議會上議院是由1215年大憲章后的國王御前會議(king in his Great Council)演變而來;1332年郡縣騎士聚會在一起形成下議院。1278年,議會書記官開始匯編議會卷檔(Rolls of Parliament)、會議記錄檔案(Records of Proceedings)、請愿書及所制定的法律。但當時并不在議會保存,而是在每屆議會后交給國王的中書法庭(Chancery)。1497年,上院秘書長理查德·哈頓(Master Richard Hatton)開始留存檔案,將準備移交給中書法庭的16部已生效法案的原始卷檔留存下來,建立enrolment制度,開啟了議會獨立保存檔案的做法。1509年,議會書記處(Clerk of the Parliaments)在中書法庭獨立后,逐漸擴展并建立了檔案管理事務。1510年,上議院首次編制上院議事錄(Lords Journal);1547年,下院開始保存日志以建立檔案管理事務。1621年,設立一個委員會專司檢查上議院檔案,其后決定:上議院所有法律、審判及日常事務,必須抄錄到羊皮卷上。從此,檔案數量也飛速增長,特別是每天的議會辯論、討論、立法等全都記錄在案。[12]原來保存在威宮各處的檔案,也開始向離威宮不遠的珠寶塔集中。1621年—1864年的上議院主要檔案,都存放于此,公眾可付費查閱。在Robert Bowyer(1609年—1621年)和 Henry Elsynge(1621年—1635年)兩位勤奮的學者努力下,申訴書及上院收到的很多表格文件被精心立卷,會議記錄和委員會記錄等系列文件也開始保存,初步形成像樣模式。1946年設立了上院檔案館,并設置檔案主管(Clerkof Records),并兼議會副秘書長全權負責所有檔案事務(all record matters)。今天威宮比大本鐘還高的維多利亞塔,就是獨立于PRO之外議會檔案館。它12層高、每層有8間堅固防火庫房,是1843年—1860年專門建造的議會檔案館庫?,F有三百萬檔案,5.5英里排架長度,23名館員。其中1628年具有準憲法性質的“權利請愿書”(Petition ofRight),與1215年國王與貴族分權的“大憲章”以及1689年確立君主立憲制的“權利法案”價值相當。

1 . 2 . 4 國務文書檔案館。所謂的國務文書(S t a t ePapers),是在國務大臣職權逐漸擴大時形成,由16世紀初國務秘書的文書材料收集和保存演化而來,其實本來就是檔案,但為了不向檔案館移交而換個辭令而已。到伊麗莎白時代,紙質文件已經普及,歸檔管理也不像卷檔那樣完整與不可分離;同時由于沒有嚴格的歸檔制度,很多文件借保密及方便之名保存在個人手中。由于當時國務秘書的更換中,文件開始出現被盜和丟失,人們認為有必要為文件指定一個特定的地方,選擇一個健全的人來登記和管理文件并發誓為文件保密和安全保管。1578年,“女王陛下國務及樞密院事務文書和檔案館”(Office of her Majesty's papersand records for business of State and Council)設立,[13]專門為登記和保管國務活動中形成的秘密文書和檔案。但該機構還具有文書登記職能,檔案也不向PRO移交,后簡稱為SPO。而Office可為館、室、局等,故譯為國務文書檔案館,也有譯為國家檔案室。[14]1580年,SPO被置于樞密院成員、國務秘書托馬斯·威爾森(Sr. Thomas Wilson)監管之下;威爾森原為債權法院大法官(Master of Request),盡管后來升任國務大臣。但實際上SPO并不受重視,管理上缺人、缺技術方法、沒有固定館址,很長時間就是堆放在門廊過道(Gateway),后在白廳宮上塔樓一角。1610年出現專職的國務文書總管(Keeper of the State Papers)。

在《荷蘭手冊》出版之前的幾個世紀里,檔案館和圖書館之間雖存在差異,但并不像現在的嚴格區別。SPO也是兩者兼而有之:其收藏政策像是現代檔案館,內容組織卻是圖書館所使用的主題分類。有學者將SPO與圖書館對比后得出結論,“用現代術語來說,盡管科頓收藏的政策中包括文件、檔案、手稿,但它是個圖書館;而SPO則是官方檔案館”。[15]

此外國務大臣管理之下的一些機構,即政府部門檔案(Department Records)各自留存。由于缺乏管理,有些被收進SPO,有些合并到其他部門,有些被銷毀或被半官方機構甚至個人收藏,主要是因為這些新設機構不在主簿法官的職權及監管范圍??傊?,國務文書的完整性遠遜于中世紀的卷檔。此時的政治家及官員傾向于將他們的公務文件視為私有財產。1617年,威爾遜曾提出一份三頁的清單,列出他應該收到但尚未收到的文件,并于次年寫信給詹姆士一世的寵臣白金漢伯爵(詹姆斯一世最后幾年和查理一世統治的最初幾年實際上統治著英格蘭),說他“經常向已故的國務秘書提及國王陛下的命令,最好將舊文件交給我,但直到他死了也沒有交出來”。鑒于國務文書流失和缺失的亂象,1669年3月5日查理二世向所有國務官員發出命令,授權并要求當時的館長約瑟夫·威廉姆森(Joseph Williamson)爵士:只要他認為適合,即可“仔細閱讀目前由國務官員保管的所有檔案和備忘錄,并從中制作任何條約、聯盟及委員會記錄的抄本”。[16]而這種情況一個世紀也沒有改善,這也是為什么很多國務文書被收藏家羅伯特·科頓收集到,并最終成為大英圖書館藏品的原因。

由于沒有統一管理制度,兩大國務秘書形成的文件實際上保存在三個獨立的庫房:最古老的文件仍然留在白廳宮,17世紀的文件隨著館長搬到了國庫畫廊,而18世紀的文件保存在貿易委員會。1764年皇家委員會指定一組整理人員試圖規范國務文書檔案館,后又因無法解決白廳宮、霍賓門兩處庫房的分置,又沒有合適的館舍而拖延。直到1834年才確定在公爵街建設國務文書檔案館;然而1852年樞密院令,將國務文書檔案劃歸主簿法官管理;1854年主簿法官指令移交給PRO;1861年國務文書轉至檔案館巷的PRO新館。

1.2.5 伊麗莎白女王與檔案。在長期被忽視的等待中,終于迎來重視檔案的女王。1567年,當得知中書法庭及議會檔案的混亂和危險狀況后,女王向財政大臣發出嚴厲的命令,要求倫敦塔的庫房要達到接收檔案的條件,并立即在倫敦塔內為接收檔案準備最適合、安全和方便的場所。女王的授權令指示主簿法官威廉·科德爾(William Cordel):中書法庭的檔案,是女王、皇室及王國寶藏的主要構成,怎么會在理查二世到亨利六世時期(1377—1471)處于危險并被毀壞,依然在個人家中和私人場所?!這不符合其地位。女王命令科德爾:“將無論是朕還是先王理查三世到愛德華六世(1483—1553)時期中書法庭保存的所有議會卷檔、四大系列卷檔及所有其他卷檔和檔案,移交給倫敦塔檔案館長威廉·博伊爾(William Bowyer)?!辈痪秘斦蟪急憬o主簿法官寫信,稱倫敦塔的檔案庫房已準備好了,而且足夠大量檔案保存。為了女王的榮譽以及她的貴族和臣民的共同福祉,中書法庭和議會檔案,可以移交到倫敦塔,以便進行分類和保存。女王還指示財政法庭大管家阿加德,不僅對財政法庭四庫檔案進行分類和摘要,而且包括所有盟約、條約、停戰協調、結盟,以及英格蘭與外國聯姻的原始文件,并要編制檔案舉要大全。

得到臣民百姓敬重的是,女王不僅關注王國的檔案,還延及事關其臣民土地財產安全的所有產權契據和其他檔案(Muniments),將錄卷歸檔做法從宮廷文件延伸到事關百姓權益的憑證契約。1573年,女王簽發專利權書,將中書法庭的六名書記、小袋庭(Petty Bag)三個書記組成一個機構,專門負責在高等衡平法庭錄入保證書、地契及應錄入的其他事項,而且這個機構設兩個常務書記官,負責核查舞弊腐敗情況。為了鼓勵她的臣民百姓探索并知曉王國的檔案,并使對這些檔案及其內容的查詢變得容易和熟悉,1586年,女王下令建立由英國最有才干的律師和歷史學家組成的“英國古文物研究會”(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EnglishAntiquities),利用檔案進行歷史研究(后因詹姆士一世不感興趣于1615年被撤銷,直到1751年成立“倫敦古文物學會”)。1593年伊麗莎白還頒布法令任命檔案專員。后人評述道,女王命令移交檔案的事實際上沒發生,原因是軍械委員會(Board of Ordnance)的總部就在白塔,幾百年來一直與中書法庭及檔案館爭奪生存空間,連女王也沒辦法。但無論如何,在經過長期的忽視后,正是伊麗莎白女王的關注才使檔案免于進一步被遺忘和湮滅,后人都欠對女王的一個感謝![17]

1.2.6 威廉·蘭巴德(1536—1601)。伊麗莎白時期著名的古文物學者、大律師、治安法官和法律歷史學家,1576年出版《肯特郡巡禮》Perambulation of Kent,1581年出版了著名的《治安法官》EIRENARCHA,該書完整和系統描述了地方治安法官的職責、權力和責任。1597年被大法官兼掌璽大臣托馬斯·伊格頓Sir Thomas Egerton任命為中書法庭辦公室主任兼卷檔館常務館長Master in Chanceryand Deputy Keeper of the Rolls;1601年8月,蘭巴德將其利用檔案匯編而成的一本相當于中國《資治通鑒》的《通典》(pandects)獻給伊麗莎白一世,并于同年被伊麗莎白任命為倫敦塔檔案館館長(Keeper of the Records ofthe Tower)。據說伊麗莎白一世曾對蘭巴德表示,她閱讀了《通典》,給予了肯定,并說:“我就如同理查二世(1377—1399),你知道嗎?”理查二世是金雀花王朝最后一位國王,1399年被廢,即女王知道她正處于不穩定的風雨之中。

蘭巴德致力于法律、法官、法庭的研究,首先基于對歷史檔案的研究,包括對檔案(Record)一詞起源與含義研究。他認為,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香港譯為“太平紳士”)就是存案法官(檔案記錄法官,Judgeof record)。而治安法官的上司是custos rotulorum,這是檔案的意識和地位在官職中的體現。具體保管法庭檔案的人則是治安助理(Clerk of the Peace)。在拉丁語中的recordor,意指記在心里或記住,所以records就是在法官面前已發生事物的可信記憶(memorials)或記錄(monument)。這個檔案或證言(Testmonie),首先是法官將案件記在心中,然后將其抄錄在卷檔(Rolls)上,后來這些卷檔也就形象地被稱為檔案(Records)。即,“卷檔就是檔案”(The rolls be records)。[18]當兩個人對某事持肯定或否定看法時,只要是record中的文字,就沒有人能斷然否認,因為若否認法庭的歸檔文件(enrolled actes),那爭論就永無完結。所以在英國,從14世紀起到現在,Records的法律及通常意義一直未變。而如何保證檔案的真實性,蘭巴德認為,盜用任何檔案,將立即觸及特定個人利益;因為一份法庭檔案,所有人都能利用并得到其幫助。而如果盜用是治安法官所為,這將是一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罪。亨利六世1429年的一項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19]

1.2.7 阿瑟·阿加德(Arthur Agard,1540—1615)。財政法庭四庫檔案館館長(keeper of the records),在任財政法庭常務管家(司庫)(deputy chamberlainof the Exchequer)的40多年里,主要負責兩件事:一是國庫收入的記賬(striking tallies),二是保管檔案(keeping records)。[20]幾十年中,阿加德對檔案進行的編目(catalogs)、摘要(calendars)和清冊(inventories),以及翻譯(16世紀前檔案是拉丁文、法文)、抄錄、分類、校正和修復,完成了財政法庭檔案管理的重組,極大改進了檔案管理狀況。其典型的一天是:調查國庫結構及庫存檔案狀況,包括日常及大雨及水災之后;監督日常必要的維護、清理、修復及改進;準備司庫及副司庫不時地巡視和檢查;晾干和修復潮濕及水毀檔案;對所管理的重要價值檔案做出標志;整理檔案編制庫存目錄及舉要;攜帶檔案參加樞密院在財政法庭、星座法庭及國庫召集的會議。[21]

作為受過普通法訓練的古文物學會成員,阿加德多年來致力于館藏檔案的清點和編目。包括《財政案件審判檔案目錄》(Placetorium)、《國庫檔案概要》(The Compendiumof the Records in the Treasury)等。當時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的法律訴訟“因為缺乏適當的檔案”導致了巨額費用和拖延。為此律師托馬斯·鮑威爾Thomas Powell于1622年依據阿加德的編目,出版了《檔案查找指南》。1631年,托馬斯·鮑威爾又將阿加德編輯的《檔案庫藏清冊》(THEREPERTORIE OF RECORDS)出版,該書對威宮及倫敦塔所保存皇家檔案中的每位國王每年每類檔案做出詳細說明,包括庫藏分類、數量、存放位置、保管箱等;檔案內容及形式,如書狀、羊皮封面、存在第幾庫、幾把鎖,雙層堅固大門[22];英格蘭與其他國家聯盟及條約的年份、君主、件數等。如“愛德華三世在位51年總共有羊皮卷檔494卷”。[23]該清冊一直被作為館藏管理和利用的基礎,在國家檔案館保存的這本書扉頁上有一個手跡:“這本書屬于增收庭檔案庫”。1536—1540年間,修道院解散后,增收法庭成立,以管理被皇家沒收的土地和收入。1554年,它被納入財政法庭,作為增收庭檔案庫,在1838年公共檔案館成立之前,它是財政法庭檔案存儲庫之一。

阿加德自己常常徒手翻查檔案,并且還在檔案上寫寫畫畫,做注釋和參見記號;但他還是在《清冊》中明確對利用的嚴格要求,如“在查閱《末日審判書》時,應當避免徒手或者潮濕玷污字跡”,并總結了損害檔案的四大風險:火災、水害、鼠患、錯置等。阿加德的榮耀是長眠于西敏寺,其墓碑上鐫刻著:“躺在這里的是阿瑟·阿加德,希望他能復活。42年孜孜不倦地研究保存在距此不遠處的皇家歷史檔案?!笨梢哉f他一生都沒離開、并永遠安息在他曾工作場所——威宮的財政法庭及西敏寺檔案館。

1.2.8 檔案館藏開放利用。在伊麗莎白女王之前,人們很少去倫敦塔檢索查閱檔案。但在她統治期間及之后,那里有似“度假勝地”。原因是,保管這些記錄的人不辭勞苦地對上述記錄進行分類和記錄,從而使搜索比以往更加容易。在倫敦塔中查詢檔案的費用,起初目的是為了打開大門,伊麗莎白女王統治時期,是十先令可一整天地查詢,并免費利用那里的所有檔案和舉要大全。托馬斯·鮑威爾在《檔案查詢指南》[24]中,對倫敦塔、中書法庭、財政法庭所保存檔案的來源、年代、形式、主要內容,以及如何查詢、檢索、利用、拷貝、收費及注意事項等做了詳細介紹。1631年,倫敦就出版了“財政法庭、記事官處、中書法庭及倫敦塔館藏檔案目錄”,對中書法庭、財政法庭、倫敦塔檔案館的檔案收藏的來源、主要種類及內容,如何查詢、利用、拷貝及其收費情況,注意事項等,向利用者廣而告知。

關于查檔費用?!稒n案查詢指南》分別介紹了中書法庭、財政法庭多處館庫的查詢收費項目及標準。如小教堂卷檔館的查詢費用:在索引或舉要中查詢,12便士;查閱一份檔案,4便士;拷貝一頁,8便士;館員協助拷貝,2先令。真本拷貝:羊皮授權書,26先令8便士;兩位主管幫助制作,4先令;加蓋印章,20先令6便士;提交說明文件,12便士。由于其檔案存放地點不同,因此查閱檔案的方式和費用也有很大差異。在威宮財政法庭國王及財政記事官處查詢費用,如財政紅皮書,開箱,2先令;對于要去威宮法庭呈堂的律師,3先令4便士;其他律師,1先令;在威宮,如果拮據則免費;在假期,律師費至少是3先令4便士。

作為至少有20年查檔經歷律師,鮑威爾書中字里行間還透露出,館員們的態度是隨著利用者付費的多寡而陰晴圓缺?!八阉鞣浅2淮_定且復雜,因為在這些搜索中,您的費用必須適應官員的非凡痛苦”,即錢交得多,館員才能有笑臉。另外鮑威爾提醒可參閱在個館庫中公開的各種費用表,但他只列出了自己的律師執業查檔中遇到的費用。

關于檔案真本抄件。如果一項對多人的授權文件已經加蓋大御璽并被登記,但原件僅保留在一個人的手中;或者如果原件丟失,而你想要個真實抄本,那你必須首先在小教堂卷檔館中查詢其登記;一旦發現,館員會幫助你。此時,你必須與兩位主管官一起對其與登記進行對照檢查,因他們必須證明他們親自進行了檢查。然后,如果要加蓋大印章,你必須將其文件交給大法官或大印章守護者,以檢查和細讀相同的文件:如果他允許的話,它可能會通過大封印,并作為真實抄本。當然你也許不尋求真實抄本,但請注意,盡管登記的內容包含在簽署的法案中,但也存在由于疏忽或偶然在登記中被遺漏的情況:當原件與歸檔卷中不同時,盡管是書記官的錯誤所導致,登記也不能更改。即,至少不存在對中書法庭所有偉大官員進行不尋常的檢查。說明王國政府官員工作的免責性。

1 7世紀時,檔案利用已非常普遍了,蘇格蘭的阿伯?。ˋberdeen)、登巴頓(Dumbarton)、倫弗魯市(Renfrew)、因佛內斯(Inverness)等郡縣及市鎮都有檔案學會,出版本地檔案,供研究者利用。如《古代阿伯丁檔案匯編》446頁,內容包括:議會章程與法規;1602年起的市政務委員會記錄摘要;1660年起的市財政局的財務賬目;商人與貿易自由人案卷;商會證照;1637年貿易公司特許證;市議會貿易委員會1699年以來的會議記錄;以及其他類文件等幾大方面,說明17世紀阿伯丁早期資本主義商業貿易的繁榮在市政檔案中都有詳細記載。[25]有一位非常重要的研究人員塞繆爾·佩皮斯(Samuel Pepys)在1669年3月15日的日記中對他的記錄檢索經歷表示非常滿意:“與W. Hewer一起乘船前往圣殿,然后前往小教堂卷檔館,在那里我詢問了幾卷卷檔,很快就得到了消息……整個上午都和W. Hewer在小教堂卷檔館,他用速記法做一些筆記,而我雇了一名店館員給我讀,我很高興看到這些卷檔都被保存下來?!?/p>

檔案的真實可信、憑證作用及安全保障地位,也被用于謀利。在中書法庭,卷檔的查詢以及核發副本的收費,成為有利可圖的業務;有些官員甚至擅自將私人契約登錄于卷檔(Rolls),以便將來用作參考證明,而這種做法當時在其他存案法庭中也變得司空見慣。[26]

1.2.9 威廉·普林(William Prynne,1600—1669)。畢業于牛津,在林肯法學院Lincoln Inn學習時接受了新教,并成為清教徒的領袖和宣傳冊的作者。查理一世(Charles I)時期,普林因攻擊英國國教圣公會教(Anglican church),受到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勞德(William Laud)的迫害。1634年普林被剝奪牛津學位,戴上枷鎖、割掉雙耳、關進倫敦塔監獄并處無期徒刑;后來又在他的雙臉頰烙上兩個字母:“S.L.”意為“煽動誹謗者”(Seditious Libeler)。1640年,因英國與蘇格蘭反叛進行戰爭,普林被釋放并恢復他的律師資格。1660年,查理二世復位后,普林因轉為君主制捍衛者而轉運,得到的回報是:一個議會職位兼皇家檔案館館長。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監獄和檔案館也在倫敦塔中:普林一生與倫敦塔有緣。

1660年剛上任,普林就上書查理二世:保存這些歷史檔案,不僅是要使其免于火災與刀劍之害,而且還要防止水濕蟲霉,這是陛下的榮譽和責任。這些檔案是神圣的遺產和無價之寶,是您高貴的先輩認為,沒有什么地方比神圣的教堂、皇家國庫及保存皇冠、皇袍和珠寶的錦衣庫(也稱為王室寶庫,是倫敦塔檔案館的前身)更適合作為檔案保存之地……我們的先輩都將檔案視為國家最珍貴的財寶而加以精心保存。[27]十年館長任期內,普林恪盡職守,刻苦勤奮,取得檔案整理和編研的巨大成效。

普林對具體工作親力親為。在一封信中,他描述自己“被白塔里那些被忽視的檔案(多年來被埋在它們自己的垃圾里)的灰塵嗆住了;它們的銹跡一碰就把我手套的頂部腐蝕掉了,它們的灰塵一天兩次把我弄得像掃煙囪的人一樣黑”。館中的員工都不愿意清理,生怕這些霉變、粉塵和腐味弄臭手指、弄臟衣服、影響健康,為此普林雇了一些士兵和婦女來清理。他們抱怨說,這是他們所經歷的最臭、最骯臟、最惡心的工作。雖然整理花了100多萬先令(8.78萬鎊),[28]但使很多歷史檔案免于湮滅和混亂(Oblivion andConfusion),且經此清理,普林發現了很多珍貴的古代“珍寶”,古代議會檔案和其他檔案等價值連城的檔案,并用各種方法對這些檔案進行分類、組織和整理,分門別類按事務、姓名、單位,順序編排。在普林制作的圖表和舉要的幫助下,人們可以很容易地查閱到其中的任何檔案,被后人贊譽普林的工作是英勇的檔案研究(The Heroic Study ofRecords)。[29]

普林對檔案工作有獨到見解。他認為:對歷史檔案進行整理的偉大工作,“需要阿格斯(Argus)的百只眼、布里阿柔斯(Briareus)的百雙手、涅斯托耳(Nestor)的經歷才能完成”。阿格斯,是希臘神話里面的一位巨人,長有一百只眼睛,因此可以觀察到所有方向的事物與動向。后世以此來比喻機警的守衛;布里阿柔斯,是百手巨人,奧林匹斯十二神的助手;涅斯托耳,是特洛伊戰爭后活下來的皮洛斯之王,因其經歷而成為給后人講歷史經驗的智者。[30]普林以百眼神、百手神、經驗王來形容檔案工作,是他在檔案館經歷的感悟,說明要做好檔案工作需要有專心、耐心、智慧及經驗,還要確保其安全。

普林是歷史上著述最多的學者。任館長前他就是檔案館多年的???,在館長位上更是如魚得水,其著作大量引述檔案內容,從27歲到69歲共有200余種著述,可以說驚為天人。1669年10月他去世后遺贈給林肯學院的小教堂的手稿,“主要由公共檔案中的抄本組成”就是證明。1657年他曾出版了《檔案節選》(Abridgment),為學者提供了倫敦塔檔案收藏的精確描述。1668年,獻給查理二世的《王后的黃金》(Aurum Reginae) 中,用大量歷史檔案來證明王后(葡萄牙公主凱瑟琳)所應當擁有的財產權利,深得查理二世和王后凱瑟琳贊賞,可以說是350年前檔案編研利用之最高成效。[31]

普林不愧是英國的司馬遷。侮辱、酷刑、牢獄都沒能泯滅普林獻身檔案的工作激情和基于檔案的著述雄心。他幾乎翻遍了倫敦塔檔案館,把畢生大部分精力投入到他稱之為英雄主義的檔案研究(Heroic Study of Records)之中。[32]《王后的黃金》《對猶太人的抗辯》《國家確切的年代證明和歷史展示》等,實際上已經是大規模、有針對性地對檔案編研利用,普林1668年的《理查一世前我們及其他國家確切的年代證明和歷史展示》一書,1 300頁,提及record一詞550次。

1.2.10 托馬斯·麥道克斯Thomas Madox。法律古文獻學家、歷史學家、不列顛行政史奠基人,現代英國歷史學先驅、財政法庭官員。他曾在財政增收庭檔案庫任職,占得閱覽檔案先機出版了成名之作《英國文書范式》(FormulareAnglicanum) 。該書主要依據檔案中的文件而成,是英國特許狀及法律文書范式的匯集,被認為是諾曼征服后特許狀文書史上的里程碑。1714年,麥道克斯被任命為英王喬治的史官,后被上議院任命,專門研究檔案館管理合理方法(Method of Keeping Records in Office)。麥道克斯認為,財政法庭“是行使至高權力的法庭,也是檔案的保存處所”(A court of Great Power and a Repository ofRecords);而大卷檔則是他“在皇家檔案館所見過的最精彩的檔案”,僅次于《末日審判書》。他的著作《英格蘭國王財政法庭的歷史與古文書》《愛德華二世》《英格蘭貴族》(Baron of England)與他在檔案部門的便利有關。麥道克斯在《英格蘭國王財政法庭的歷史與古文書》(TheHistory and Antiquities of the Exchequer of the Kingsof England)的序言中就說,“本書是在研讀大量檔案和手稿后寫成,我一直努力從中取得適當的證據,以確認我所提供的東西”。[33]該書文本是英文,但由于大量引用中世紀財政法庭實用的拉丁文,由此可對照看出拉丁文的Recordum,說明中世紀就有檔案概念和事物,英文的records也由此而來;而Rolls也是來自拉丁語rotulus、rotulorum。在深入研究英國檔案歷史后,麥道克斯認為,系統的檔案管理起始于約翰王時代,因為他在倫敦塔看到了11 99年的特許卷檔、1200年的付款令卷檔、1201年的封閉和獻金卷檔、1203年的專利卷檔。英國大多數歷史學家都認為它是檔案管理的一次飛躍,即英國現存系統、完整的卷檔,始于約翰王時期錄卷歸檔制的建立。[34]

1.2.11 檔案館工作守則。英國編年史家和考古學家約翰·斯托(John Stow)于1598年編著完成、1603年出版的《倫敦概覽》(A Survey of London),是伊麗莎白時代經典著作。該書對倫敦的起源、古董、遺產、重要建筑及事物進行了記述,其中就提及“倫敦塔中的威克菲爾德塔是威宮國王法庭大多數檔案的總保管處”。[35]1720年,教會歷史學家和傳記作家約翰·斯特里普(John Strype)對《概覽》進行了增修并大幅擴充,共11 8章。其中第20章詳細介紹了倫敦塔檔案館的歷史及現狀,特別提及檔案館制定有良好的工作守則并張掛在墻上,[36]反映出17世紀末至18世紀初檔案館的工作狀態。

⑴常務館長和館員(Deputy and Clerks)應按時、勤勉地到館上班;工作期間應給予所有到此進行搜索、復制和查找檔案的人以最好的服務和幫助。

⑵不得導致或容忍任何簿冊、令狀、卷檔、備忘錄或檔案被盜取、偽造、損壞、擦除、墨漬、撕毀或污損;不得攜帶或導致任何這些檔案帶出辦公室;除非有女王、大法官、主簿法官,或女王陛下的法官、財政大臣或法律委員會,或其他一些在特殊場合為女王陛下服務的國家高級官員的特別命令。

⑶為上述目的而借出的特定簿冊、令狀、卷檔和檔案,必須做出特別登記:包括派人去取檔案并把它帶出辦公室的人;執行及歸還日期,須由執行及歸還的職員簽收;完事之后,就應馬上帶回來。

⑷每一簿冊、令狀、卷檔等,因任何檢索、檢查或抄錄而被移出其所屬類別或存放地點的,在使用后應立即返回原位。

⑸如果任何一幅羊皮卷檔或表格開線或脫落,應當由館員重新縫合或固定。

⑹每年每季度都要對所有的簿冊、令狀捆扎,卷檔和檔案仔細檢查一次,以查看是否有丟失或放錯地方的。

⑺任何人不得在辦公室內飲酒或吸煙。

⑻對因不知簿冊及檔案是否在館保存而查閱的,不收取任何費用。

⑼對查詢、拷貝或閱覽檔案的,不收取任何費用,但本館以往收取的費用除外。

⑽對特定條目檔案的所有檢索、副本和檢查等收取費用相同。

⑾對所有查詢、拷貝或閱覽檔案,及為此收取的費用做出登記。

⑿常務館長或任何館員都不得進行、隱瞞秘密查詢、拷貝和閱覽檔案,或不登記。

⒀任何人不得私下閱讀任何檔案,只能在辦公室公開閱覽。

⒁先到者先得到服務,不得延遲分派或優先給予后來者。

⒂檔案館的房間要保持清潔,每周清掃一次或多次;令狀和檔案應當保存完好,免除蜘蛛網、灰塵、污穢和腐敗的影響。

⒃為了安全保存檔案,外面的大門每天晚上都要按時上鎖。

⒄常務館長及館員須利用其工作空余期間(指沒有查閱者時),編制準確的舉要和檔案一覽表,以供公眾利益之用;同時按照主簿法官的要求,削減保存在本館和白塔小教堂零散的有用檔案,將其整理成有序的捆扎。

⒅常務館長及館員,須在主簿法官面前自愿做出適合其信任的宣誓。

為了管理和利用,檔案柜上一一標明所屬于國王時期;并在館內懸掛著王朝順序表。檔案館的開放時間:除了節日,每周上午7~11 點、下午1~5點(冬季8~11 點、1~4點)。

總之,議會的獨立與國務秘書的崛起,改變了檔案形成與管控版圖,豐富檔案種類、形式和內容。這一約300年的時期,涉及檔案事務的權力與機構在變,文字和載體在變,利用和需求在變,管理體制也在變,唯檔案概念與檔案人的追求不變。

(作者單位:國家檔案局 王嵐,博士,研究館員 來稿日期: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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