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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性婚育行為特征與家庭結構變動研究

2024-05-08 13:31王磊
北京青年研究 2024年2期
關鍵詞:家庭結構

王磊

摘?要育齡女性是生育行為的直接承擔者,婚內或家內生育是我國歷史與現實中的主流文化觀念和主導生育行為。保持適度生育水平和人口規模是人口高質量發展支撐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诒本┦袞|城區第六次和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采用出生隊列分析、時期分析、人群類型比較分析和二元邏輯斯蒂模型分析等方法,考察了超大城市女性婚育行為和家庭結構的特征、變化及相互關系。研究發現,不同類型女性人群的婚育行為和家庭結構特征存在明顯差異,人群類型和婚育狀態對女性所處家庭結構產生顯著性影響。研究認為,保持適度生育水平必須聚焦女性的婚育行為及其家庭結構,需要根據其婚育狀態、人群類型和家庭結構等特征來加快建立健全針對性、差異化、協同性和系統化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

關鍵詞:超大城市女性;婚育行為;婚育意愿;家庭結構

一、引言

人口規模巨大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保持適度生育水平和人口規模是人口高質量發展支撐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低生育率、老齡化和人口負增長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大挑戰,優化人口發展戰略和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是兩大國家頂層設計的宏觀應對策略。從宏觀層面看,當前我國家庭規模結構小型化、家庭世代結構扁平化和家庭類型結構核心化的特征愈加明顯,支持家庭建設的系統化和協同化的社會政策能夠促進家庭結構完整、改善家庭代內與代際關系和增強家庭的生育養育教育功能,有助于提升宏觀對策的實施效果。

人口老齡化是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導致預期壽命延長的必然結果。人口負增長是長期累積的人口慣性,在可預見的將來、其逆轉的難度非常之高。同時,國際遷移對我國超大規模人口少子老齡化和負增長的影響微乎其微。因此,盡管國內外經驗均表明提振生育的難度很高,但實施支持生育政策和采取系統舉措提升婚育水平是更加可能和可行的必然選擇。

適合婚育年齡女性是生育行為的直接承擔者。截至目前,婚內或家內生育是我國居于主導地位的婚育文化觀念和行為方式,來自父母或公婆等家庭成員的代際支持對女性婚育意愿與行為具有重要影響。全國范圍內看,超大城市女性面臨著更高的包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機會成本在內的婚育成本。將超大城市適合婚育年齡女性的婚姻、生育與家庭進行綜合融匯研究對于我國支持婚育行為和穩定或提升婚育水平具有重要前瞻價值和現實意義。

二、研究述評

自20世紀90年代初至今,我國已經維持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的人口發展態勢超過30年。關于生育水平、生育意愿和生育政策及相互關系的研究是學

界的長期熱點和焦點。不過,現有研究的明顯不足是其片面性和寬泛性。一方面,片面性表現在現有文獻缺乏將婚姻、生育和家庭進行融合分析的研究。歷史與現實國情之下,婚內或家內生育是我國社會婚育家庭文化觀念的主流,但現有研究對于婚姻和家庭如何影響生育意愿與行為的分析明顯薄弱和欠缺系統性。另一方面,生育意愿與生育行為的研究對象過于全面,并不局限于適合婚育年齡女性,也包括非適合婚育年齡女性和男性,這是現有研究寬泛性或欠缺針對性的突出表現。適合婚育年齡女性顯然是首要和直接的生育行為承擔者,聚焦其婚育意愿與行為、家庭結構特征及其如何受到生育政策影響的研究無疑更為直接、有效和有實踐意義。

現有婚育意愿與行為研究及中央與地方政府出臺的各類生育支持政策的總體思路是降低成本,這些成本主要包括生育養育教育成本和保障女性公平就業與發展的各類合法權利。按照生育成本負擔主體的邏輯順序,現有支持生育或提振生育意愿與提升生育水平的對策思路也是按照降低育齡女性生育成本(包括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各種生育相關的假期和促進生育后的回歸勞動力市場等)、降低家庭生育成本(家庭為單位的減稅、指向生育的各類經濟補助或經濟優惠、丈夫的陪產假和生育津貼及獎勵)和降低社會生育成本或提高社會的生育友好性(增建托幼機構、住房購買優惠和實施義務教育“雙減”政策等)。隨著經濟發展、社會轉型和家庭文化觀念轉變,因更高的生育成本,超大城市女性平衡個人發展(或工作)與家庭發展(或生育)難度也更高。超大城市女性生育意愿和行為研究不能脫離其婚姻意愿與行為的分析,也不能忽視家庭結構、家庭關系和家庭功能變動等家庭變化的影響。

本研究聚焦北京這一超大城市的女性婚姻、生育和家庭結構特征、變化及其相互關系的分析。超大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高,屬于最早進入現代化的地區。比如,北京市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按常住人口計算,全市人均地區生產總值達到19萬元。按照當時匯率,2022年北京市人均地區生產總值達到2.7985萬美元,跨過了發達國家的門檻。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超大城市女性的婚姻、生育和家庭結構特征及相互關系不僅是全國范圍內的超前存在,也可以為其他地區預判與提升女性婚育意愿與支持女性生育提供參考。

三、研究設計

(一)數據

本研究基于北京市東城區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簡稱六普)和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簡稱七普)長表數據。綜合考慮我國女性法定結婚年齡和人口學有關女性生育年齡的界定,本研究將女性適合婚育年齡界定為20-49歲。

北京市東城區六普和七普長表數據分別包含16287名和16618名適合婚育年齡女性(表1)。本研究主要從年齡、受教育年數和工作單位類型等三個維度簡要刻畫超大城市北京適合婚育年齡女性的特征。首先,北京適合婚育年齡女性人口的年齡結構在老化,其平均年齡和年齡中位數分別由2010年的35.3歲、35歲提高至2020年的36.7歲、37歲,各類女性人群的平均年齡和年齡中位數也都在增大。另外,北京女性和新北京女性的年齡結構老化程度超過非本地戶籍女性(半北京女性和外地女性)。

其次,北京女性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明顯提升,由2010年的13.9年提升至2020年的15.5年。其中,新北京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增加最為明顯,由11.1年增至17.1年。2020年,新北京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不僅超過半北京女性的15.6年和外地女性的14.3年,也超過北京女性的15.7年。2020年新北京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達到17.1年,這表明:新北京女性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已經達到了大學本科。

第三,總體看來,2020年接近90%的北京女性人口屬于正規就業,即,89.8%的北京女性人口在法人單位工作,分別只有5.9%和4.3%屬于個體經營戶或自由職業/靈活就業。分人群看,新北京女性(95.1%)正規就業比例最高、外地女性(81.8%)正規就業比例最低,外地女性(18.2%,其中,個體經營和自由職業/靈活就業的比例分別為12.4%和5.8%)的非正規就業比例最高。

(二)研究方法

婚姻、生育、家庭結構和人群類別是本研究的主要分析指標或變量。其中,婚姻包括婚姻狀態(未婚、有配偶和離婚的比例)和平均初婚年齡,生育包括生育狀態(未生育和已生育的比例)和生育水平(平均生育數量),家庭結構主要是家庭類型結構。

本研究主要采用描述性分析和回歸分析等兩類分析方法。其中,描述性分析主要采用時期分析和出生隊列分析方法,將六普(2010年)與七普(2020年)不同出生隊列、不同人群類型女性的婚姻、生育和家庭結構及其相互關系進行比較分析?;貧w分析主要采用二元邏輯斯蒂模型(binary logistic model),分析不同婚育狀態女性處于某種家庭結構的影響因素。

(三)研究內容

以下主要從不同群體北京女性的婚姻行為特征及變化、生育行為特征及變化、家庭結構特征與變化和不同婚育狀態女性家庭結構及其影響因素等四方面進行量化分析。在實證分析和總結歸納的基礎上,最后提出增強家庭支持女性生育功能和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體系的建議。

四、實證分析結果

(一)婚姻行為的特征與變化

由于六普數據中的半北京女性人數很少(表1)、分普查年份和出生隊列之后的人數更少、甚或為零,下述有關兩次普查之間變化的分析只針對北京女性、新北京女性和外地女性。

1.婚姻狀態

首先,各出生隊列、各類女性未婚比例幾乎都在提高、初婚時間都在推遲。其中,北京女性未婚比例高于外地女性。隨著出生隊列前移,新北京女性未婚比例逐漸成為最低(圖1)。

其次,北京女性人口有配偶比例總體呈下降趨勢,其中,各出生隊列的北京女性有配偶比例最小且降幅最大。隨著出生隊列前移,新北京女性逐漸成為有配偶比例最高的群體。25~29和30~34歲北京女性和外地女性有配偶比例降幅最大,但35~39歲和45~49歲新北京女性有配偶比例明顯上升(圖2)。

第三,三類女性的離婚比例都屬于低水平,2010年和2020年45~49歲女性離婚比例均屬最高、但均未超過9%。隨著出生隊列前移,三類女性離婚比例都在提高。女性離婚比例變化存在明顯的年齡與群體差異。北京女性離婚比例最高,29~34歲離婚比例在提高、但35~49歲離婚比例在下降。35~49歲外地女性和40~44歲新北京女性離婚比例均在提高(圖3)。

顯然,三類女性婚姻狀態及變化既有一致性表現,也存在明顯的群體差異。一致性表現在未婚比例的提升和有配偶比例的下降,初婚時間推遲是主要動因。群體差異則與不同類型女性人群的個體特征、原生家庭支持及二者交互作用有關。

2.初婚年齡

初婚年齡提高態勢明顯,這是初婚推遲的另一項表現。三類女性初婚年齡都在增加,其中,北京女性初婚年齡最大,外地女性初婚年齡最小,新北京女性初婚年齡居中。隨著出生隊列前移,北京女性和新北京女性初婚年齡的差異在明顯縮小,外地女性初婚年齡最低的特征沒有發生明顯改變(圖4)。

(二)生育行為的特征與變化

1.已生育比例

北京女性是已生育比例最低的人群,各年齡段北京女性已生育比例均呈下降趨勢,特別是45~49歲已生育比例的下降趨勢最為明顯,由93.4%下降至82.5%(圖5)。新北京女性已生育比例在提高,2020年25~44歲新北京女性已生育比例成為三類人群中的最高值。新北京女性已生育比例顯著提高,2020年30~34歲和35~39歲已生育比例分別達到74.9%和93.2%、較2010年分別增加6.2%和13.1%。顯然,2020年30~39歲新北京女性是響應全面二孩政策并將其付諸行動的突出人群(圖5)。

2.平均生育數量

2010—2020年,25~44歲的新北京女性平均生育數量在增加、30~39歲的新北京女性平均生育數量增加最明顯,30~39歲的北京女性平均生育數量也在明顯增加。盡管外地女性平均生育數量在下降,但她們仍是平均生育數量最多的人群(圖6)。已育女性平均生育數量看,除了40~49歲的外地女性以外,其余三類人群、各年齡段的已育女性平均生育數量均在顯著增加(圖7)。

(三)家庭結構的特征與變化

1.?不同人群類型女性的家庭結構

適合婚育年齡女性的家庭結構受到多種因素綜合影響,特別是婚姻狀態與生育行為結果直接作用于女性家庭結構及其變動。三類女性家庭結構變化呈現出模式相似但水平異化的特點。一方面,三類女性家庭結構變化模式基本一致,即,核心家庭和單人戶占比下降、三代直系家庭和缺損家庭的占比提升。這些變化與生育政策調整有直接關系。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2016—2017年生育數量增加顯著,在七普調查時點女性因照顧2016—2020年之間出生的嬰幼兒而產生的三代直系家庭數量和占比都在明顯增多。另一方面,三類女性家庭結構變化的水平差異很大。外地女性核心家庭占比下降幅度最大、達到16.7%,同時,外地女性殘缺家庭占比上升幅度最大、達到18%。北京女性直系家庭占比提高幅度最大、達到7.6%。新北京女性單人戶占比下降幅度最大、達到2.9%(表2)。三類群體女性家庭結構及變化的差異主要源自其原生家庭及其親屬關系資源的差別,相較于外地女性和新北京女性而言,北京女性的父母或公婆和祖輩更可能與其共居或鄰近居住。

2. 不同婚育狀態的女性家庭結構

(1)不同婚育狀態女性的家庭結構概況

七普數據之中有配偶未生育的女性數量很少,這里主要考察未婚女性和有配偶已生育女性的家庭結構除了原生家庭差異導致三類女性群體家庭結構特征及變化的不同之外,女性的婚姻與生育狀態也對其家庭結構狀態及變化產生關鍵影響(表3)。

女性不同婚育狀態的家庭結構存在明顯差異。一方面,各類家庭結構占比的絕對值看,2020年未婚女性一級家庭結構的前三位是核心家庭42.4%、殘缺家庭25.5%和單人戶21%,二級家庭結構的前三位是殘缺家庭25.5%、標準核心家庭25.4%和單人戶(戶主)19.5%;有配偶已生育女性一級家庭結構的前兩位是核心家庭49.6%和直系家庭34.7%,二級家庭結構的前三位是標準核心家庭38.2%、三代缺損直系家庭21.2%和三代標準直系家庭11.2%。另一方面,各類家庭結構占比的變化值看,未婚女性殘缺家庭和單人戶占比分別提高19.2%和5%、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占比分別下降18%和6.1%;有配偶已生育女性直系家庭和殘缺家庭占比分別提高6.3%和3.7%,核心家庭的占比下降7.9%(表3)。

(2)不同婚育狀態女性家庭結構的出生隊列差異

一方面,普查數據中沒有未婚女性已生育的記錄,因此,未婚女性在家庭中處于中間世代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隨著年齡的增長,未婚女性所處家庭結構在其35-39歲時達到核心家庭的峰值(56.5%)。在此之后,標準核心家庭占比逐漸下降、缺損核心家庭和擴大核心家庭的占比逐漸上升。單人戶是未婚女性第二位的家庭結構,隨著年齡的增大,未婚女性的單人戶占比,尤其是其作為戶主的單人戶占比逐漸升高,40~44歲時該占比超過了1/3(34.6%)。未婚女性第三位的家庭結構并非直系家庭,而是缺損家庭。但是,未婚女性缺損家庭的占比隨著年齡的增大而下降,45~49歲時未婚女性處于直系家庭的占比達到了12.4%、超過了缺損家庭的占比9.7%(表4)。

另一方面,與未婚女性不同,有配偶已生育女性通常處于家庭內部的中間世代。一級家庭結構看,不同于未婚女性主要處于核心家庭和單人戶之中,有配偶已生育女性則主要處于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之中。二級家

庭結構看,25~49歲已生育女性的標準核心家庭占比超過夫妻核心家庭占比、成為第一位的家庭結構類型。

首先,隨著年齡的增長,已生育女性處于核心家庭的占比逐漸升高,45~49歲時接近2/3、達到了66.1%,其中,夫妻核心家庭和擴大核心家庭的占比在逐漸下降、標準核心家庭和缺損核心家庭的占比在逐漸升高。

其次,已生育女性直系家庭的占比隨著年齡增長呈現出倒U型變化,在其35~39歲時達到峰值、達到43.7%,這與初婚初育年齡推遲及采取與父母/公婆共居方式來照顧年幼子女有很大關系。

第三,三代缺損直系家庭是直系家庭的首要二級家庭結構,這說明,采取代際共居方式照顧孫輩時,祖輩一方而不是祖輩雙方參與照顧孫輩的情況更加常見。第四,已生育女性的復合家庭占比、單人戶占比和缺損家庭占比都隨著年齡的增長而下降(表5)。

(3)不同人群類型未婚女性的家庭結構及變化

未婚女性家庭結構以單人戶和標準核心家庭為主,隨著出生隊列前移,未婚女性家庭結構的多樣性在提高(圖8、圖9、圖10 和圖11)。首先,未婚女性單人戶占比的絕對值看,2020年外地女性最大,新北京女性居中,北京女性最??;變化值看,北京女性和外地女性均以下降為主,新北京女性則有升有降、以升為主(圖8)。

其次,未婚女性標準核心家庭占比的絕對值看,2020年北京女性最大,新北京女性居住,外地女性最??;變化值看,三類女性均以下降為主,35~49歲未婚的新北京女性標準核心家庭占比在明顯提升(圖9)。京外常住的父母年老或退休后來京與其團聚是35~49歲未婚的新北京女性標準核心家庭占比提升的關鍵動因。

第三,未婚女性缺損核心家庭占比的絕對值看,2020年北京女性最大,新北京女性居中,外地女性最??;變化值看,三類女性的缺損核心家庭占比以增大為主,20~29歲和45~49歲的新北京女性缺損核心家庭占比在減?。▓D10)。

最后,未婚女性三代直系家庭占比的絕對值看,2020年北京女性最大,新北京女性居中,外地女性最??;變化值看,20~29歲北京女性三代直系家庭占比明顯提升、35~44歲明顯下降,新北京女性只有35~39歲的三代直系家庭占比在提升(圖11),外地女性三代直系家庭占比的變化模式與新北京女性基本一致,只是其絕對值明顯小于新北京女性(圖1)。

總的來說,未婚女性家庭結構及變化主要受其所屬人群類型和出生隊列的影響,北京女性更少處于單人戶,更多處于標準核心家庭、缺損核心家庭和三代直系家庭。除了30~34歲和40~49歲新北京女性外,其他未婚女性單人戶占比都在提高;除了35~49歲新北京女性外,其他未婚女性標準核心家庭占比都在下降;除了20~29歲和45~49歲新北京女性外,其他未婚女性缺損家庭占比都在提高。20~34歲未婚的北京女性三代直系家庭占比在提高、新北京女性和外地女性三代直系家庭占比在下降,相反,35~39歲未婚的新北京女性和外地女性三代直系家庭在增加,而北京女性三代直系家庭占比在下降。

(4)不同人群類型有配偶已生育女性的家庭結構及變化

受婚姻狀態和生育結果的直接影響,有配偶已生育女性與未婚女性的家庭結構存在顯著差別。首先,夫妻核心家庭占比的絕對值看,2020年外地女性最大、超過20%,北京女性和新北京女性都很低、不足5%;變化值看,三類女性幾乎都在下降,35~49歲外地女性下降最顯著(圖12)。受戶籍制度影響,有配偶已生育的外地女性與子女分居的風險更高,而本地戶籍有配偶已生育的北京女性和新北京女性面臨顯著更低的與子女分居風險。

其次,三類女性所處于二級家庭結構的前兩位是標準核心家庭與三代直系家庭(圖13和圖15)。標準核心家庭占比的絕對值看,2020年新北京女性最大、超過50%,1975~1985年出生的北京女性與1970~1974年出生和1990~1994年出生的外地女性的標準核心家庭占比最小。變化值看,北京女性標準核心家庭占比下降最明顯,25~34歲新北京女性和40~49歲外地女性標準核心家庭占比上升最明顯(圖13)。

第三,缺損核心家庭占比的絕對值看,外地女性占比最大,新北京女性占比最小,北京女性占比居中(圖14)。單親家庭是缺損核心家庭的主體,但這里并不能確切指出單親家庭形成的直接原因,即,究竟是離婚、喪偶還是暫時夫妻分居導致的。與新北京女性離婚比例最低(圖3)相悖,有配偶已生育的新北京女性缺損核心家庭占比最高(圖14),這可能表明有配偶已生育的新北京女性處于缺損核心家庭的主要原因并不是離婚,而是因為夫妻分居或喪偶。

最后,有配偶已生育女性對父母或公婆協助照顧子女的需求是其處于三代直系家庭的重要原因之一。三代直系家庭占比的絕對值看,2020年北京女性最大、外地女性最小、新北京女性居中,并且三者之間的差距很明顯。一方面,年齡越小的有配偶已生育女性處于三代直系家庭的比例越大,這與女性年齡越小、其所生育子女年幼可能性越高、對父母或公婆協助照料子女的共居需求越大有很大關系。另一方面,年齡越小的北京女性其所處三代

直系家庭的占比越大,接近60%的25~29歲北京女性處于三代直系家庭之中(圖15)。隨著年齡的增長,新北京女性處于三代直系家庭的比例與北京女性的差異在逐漸縮小。

概括而言,三類女性不同出生隊列的家庭結構及其變化均受其有配偶與已生育狀態的深刻影響。隨著出生隊列后移,三類女性對于父母/公婆協助照顧年幼子女的需求增長,其處于直系家庭的占比在提高、處于核心家庭占比在下降。當然,特例也存在,25~34歲有配偶已生育新北京女性標準核心家庭占比的提高很明顯(圖13)。這可能與她們的父母或公婆為其提供照顧子女幫助時并非采取代際共居方式有很大關系,由于超大城市高房價限制,新北京女性自身住房條件不充分,其父母或公婆沒有購房而選擇代際鄰近租住的可能性較高。

(四)不同婚育狀態女性的家庭結構影響因素分析

七普長表數據中適合20~49歲離婚已生育和喪偶已生育的女性人數較少,而家庭類型結構、特別是二級家庭結構的類別較多。因此,以下有關女性婚育狀態與家庭結構的分析主要聚焦于未婚女性的家庭結構和有配偶已生育女性的若干主要二級家庭結構。

1.未婚女性家庭結構的影響因素分析

表6的模型1至模型4主要對未婚女性的4類二級家庭結構——單人戶、標準核心家庭、缺損核心家庭和三代直系家庭——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同時,這4類家庭結構也是logistic模型的4個二分類被解釋變量(否==0;是==1)。主要解釋變量則包括女性人群類型、年齡段、受教育程度和工作狀況。通過觀察模型估計結果,可以發現:

首先,人群類型的影響看,與北京女性相比,新北京女性、半北京女性和外地女性處于單人戶狀態的可能性更高,她們處于標準核心家庭、缺損核心家庭和三代直系家庭的可能性都更低。外地女性處于三代直系家庭的odds ratio(機會比)僅為北京女性的4.4%、但其為單人戶的機會比是北京女性的8.081倍,新北京女性和半北京女性的對應數值則分別為21.3%、3.873倍和21.3%、5.228倍。

其次,年齡的影響看,與45~49歲年齡段相比,更年輕的未婚女性處于單人戶或缺損核心家庭狀態的可能性顯著更低(機會比小于1)、處于標準核心家庭的可能性顯著更高(機會比大于1)。

第三,工作狀況的影響看,與未工作相比,處于工作狀態之中的未婚女性屬于單人戶情況的可能性顯著更高(機會比大于1),自由職業/靈活就業、個體經營戶和法人單位工作屬于單人戶情況的機會比分別達到了1.98倍、1.572倍和1.365倍。

總體看來,與其他三類未婚女性相比,未婚的北京女性處于核心家庭(包括標準核心家庭和缺損核心家庭)和三代直系家庭的可能性都顯著更高、處于單人戶的可能性則顯著更低。這背后的原因是未婚的北京女性與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居的可能性更高或居住臨近度更大的可能性更高。

2.有配偶已生育女性家庭結構的影響因素分析

表7的模型5至模型9對有配偶已生育女性的5類二級家庭結構——夫妻核心家庭、標準核心家庭、缺損核心家庭、擴大核心家庭和三代直系家庭——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同時,這5類家庭結構也是logistic模型的5個二分類被解釋變量(否==0;是==1)。主要解釋變量則包括:生育數量,人群類型,年齡段,受教育程度和工作狀況。估計結果顯示:

首先,人群類型的影響看,與有配偶已生育北京女性相比,相同婚育狀態的新北京女性、半北京女性和外地女性處于三代直系家庭的可能性顯著更低、機會比(odds ratio)分別只有0.480、0.489和0.309,處于夫妻核心家庭和標準核心家庭的可能性顯著更高、機會比均大于1。與有配偶已生育的北京女性相比,相同婚育狀態的新北京女性處于缺損核心家庭的可能性顯著更高、機會比達到1.677,半北京女性和外地女性處于缺損核心家庭的可能性顯著更低、機會比分別只有0.321和0.408。

與上文描述性分析的解釋相似,不同人群類型、有配偶已生育女性所處家庭結構的差異主要源自原生家庭支持的差別,即,與北京女性相比,新北京女性、半北京女性和外地女性顯著缺乏源自原生家庭、父母或公婆的本地代際支持。這是有配偶已生育的北京女性更多處于三代直系家庭等大家庭,而其他三類女性更多處于各類核心家庭等小家庭的根本原因。

其次,生育數量的影響看,與存活1孩的女性相比,存活2孩的有配偶女性處于擴大核心家庭的可能性更高、機會比達到1.503,處于夫妻核心家庭的可能性明顯更低、機會比只有0.8;與存活1孩的女性相比,存活3個及以上孩子的有配偶女性處于擴大核心家庭的可能性顯著更高、機會比達到了2.624,而處于三代直系家庭的可能性明顯更低、機會比只有0.472。

第三,受教育程度的影響看,與小學及以下受教育程度相比,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有配偶已生育女性處于夫妻核心家庭的可能性顯著更低、處于標準核心家庭和三代直系家庭的可能性顯著更高。高教育程度與高工作比例和高收入存在正相關關系,由于更高的機會成本,為了更好平衡兼顧家庭與工作,高受教育程度有配偶已生育女性更可能以代際共居方式(三代直系家庭)或代際鄰近居住方式(女性與配偶及子女組成的標準核心家庭,父母/公婆組成的夫妻核心家庭或單人戶)來獲得父母/公婆提供的協助照顧子女支持。

第四,工作狀況的影響看,與未工作相比,在法人單位工作的有配偶已生育女性處于標準核心家庭、缺損核心家庭和擴大核心家庭的可能性均顯著更低、機會比分別為0.808、0.692和0.653,但處于夫妻核心家庭的可能性明顯更高、機會比為1.393;自由職業/靈活就業的有配偶已生育女性處于標準核心家庭和缺損核心家庭的可能性顯著更小、機會比分別為0.663和0.458,但處于擴大核心家庭的可能性則顯著更高、機會比達到2.919;屬于個體經營戶的有配偶已生育女性處于夫妻核心家庭的可能性顯著更高、機會比達到了2.066,處于標準核心家庭的可能性則明顯更低、只有0.748。

最后,年齡的影響看,與45~49歲相比,更年輕的有配偶已生育女性處于標準核心家庭的可能性顯著更低、處于三代直系家庭的可能性顯著更高。這與更年輕的有配偶已生育女性其子女更年幼、更需要來自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協助照顧有重要關系。

五、結語

(一)研究發現

超大城市適合婚育女性的婚姻、生育和家庭結構緊密相關,各類女性的婚育狀態和家庭結構特征既存在明顯差異,也存在相似之處。首先,女性婚姻總體特征及變化趨勢是未婚比例提高、有配偶比例下降和初婚年齡增大,這已經明顯不同于傳統中國社會女性初婚年齡偏早和普遍結婚的特點。北京女性、新北京女性和外地女性的婚姻行為特征及變化趨勢與總體基本一致,但三類女性婚姻狀態存在明顯的水平差異,其中,北京女性未婚比例最高、有配偶比例最低、離婚比例也是最高、初婚年齡最大,而新北京女性未婚比例和離婚比例最低、外地女性初婚年齡最小。

其次,女性生育總體特征及變化趨勢是已生育比例下降和已生育女性平均生育數量上升。前者是生育時間進一步推遲的直接表現,后者則與全面二孩政策實施有密切關系。三類女性生育行為存在明顯差異,北京女性已生育比例、平均生育數量和已生育女性平均生育數量都屬最??;外地女性已生育比例最高、平均生育數量最多;新北京女性已生育比例提高趨勢和平均生育數量增多趨勢最為明顯、她們是全面二孩政策的最積極實踐者。盡管如此,北京女性人口整體和三類女性人口群體的平均生育數量都小于2,其中,六普45-49歲的外地女性平均生育數量最高、但也僅僅平均存活了1.635個孩子。

第三,不同人群類型和婚育狀態的女性家庭結構特征及變化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差異性。一致性表現在三類女性的核心家庭和單人戶占比下降、三代直系家庭和缺損家庭占比上升。差異性主要表現在人群差異和婚育狀態差異兩個方面。人群差異看,北京女性處于三代直系家庭的占比更高、處于單人戶和缺損家庭的占比更低?;橛隣顟B差異看,未婚女性處于單人戶和缺損家庭的占比更高,處于標準核心家庭、三代標準直系家庭、三代缺損直系家庭的占比更低;有配偶已生育女性的核心家庭占比和直系家庭占比更高,特別是隨著出生隊列遷移、她們處于標準核心家庭的占比顯著提高,在30~39歲時她們處于三代直系家庭(包括三代標準直系家庭和三代缺損直系家庭)的占比達到最高。

最后,二元邏輯斯蒂回歸模型估計結果顯示,人群類型差異和出生隊列變化對未婚女性家庭結構存在統計性顯著效應。一方面,與未婚的北京女性相比,未婚的其他三類女性處于單人戶的可能性顯著更高且處于標準核心家庭、缺損核心家庭和三代直系家庭的可能性顯著更低。另一方面,人群類型、出生隊列、受教育程度、工作狀況和存活子女數量都對有配偶已生育女性家庭結構產生統計顯著性影響。與有配偶已生育的北京女性相比,有配偶已生育的其他三類女性處于夫妻核心家庭、標準核心家庭和缺損核心家庭的可能性顯著更高且處于三代直系家庭的可能性顯著更低。

(二)建議

總的來說,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亟須給予適合婚育年齡女性以婚姻、生育和家庭三位一體式的系統支持。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民眾婚育觀念與行為的多元化和非傳統化日益增強,女性晚婚晚育特征進一步顯現,自愿或非自愿的不婚不育現象也越來越不罕見。截至目前,婚內生育或家內生育仍是我國主流生育文化觀念和育齡女性主導生育行為方式,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應將女性的婚姻、生育和家庭三者予以融合分析、綜合考量和系統支持,支持女性適時結婚、適時生育,支持家庭增強其婚育支持功能。

具體而言,應加強女性人群內部的異質性分析,提高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首先,重視遷移流動對女性婚育行為與家庭結構的差異化影響并提出針對性對策舉措。超大城市之中,新本地女性(本地戶籍但外地出生)受教育程度更高,生育機會成本更高,可以通過購房或租房為遷入或流入本地的父母或公婆提供住房、醫療服務和休閑娛樂社交等方面的便利,從而有效提高家庭的生育支持功能。流入本地的外地女性(外地戶籍且外地出生)通常更早完成婚育,其流動行為的主要目標是務工和增加收入,由于居留的臨時性和戶籍限制下的生育成本高、生育便利性差,外地女性在本地生育的意愿最低,家庭結構完整性最差、單人戶和缺損家庭的占比最高。本地女性的內部異質性最強,她們既沒有新本地女性的更高受教育程度和更高收入水平,也不像外地女性那樣在流出地承受相對更低的各項婚育成本,對本地女性婚育行為及家庭建設的支持必須采取更具有針對性、更廣泛和更綜合的系統舉措。

其次,要重視不同婚育狀態女性的家庭結構差異,理清其家庭支持生育的特點與不足并找準社會支持其家庭生育功能的切入點。未婚女性與有配偶已生育女性的家庭結構存在顯著差異,婚姻狀態與生育結果是其在家庭內部所處世代存在差異的表層原因,中間世代對祖輩協助照顧年幼孫輩的需求是家庭結構變化的一大深層誘因。本研究發現,與存活1個孩子相比,存活2個孩子的有配偶女性更可能處于擴大核心家庭之中,生育且存活3個及以上孩子的有配偶女性處于三代直系家庭的可能性更低、處于擴大核心家庭的可能性更高。擴大核心家庭主要包括了育兒嫂、保姆等家政服務人員和其他非親屬,生育且存活2個孩子和3個及以上孩子的有配偶女性更多依靠非親屬的支持。這很可能與生育二孩、三孩的女性年齡偏大、其父母或公婆年齡偏老且協助照料年幼孫輩能力下降有很大關系。這從側面表明,全面二孩政策、三孩政策及支持生育政策環境下,婚育推遲與祖輩年齡變老、照顧孫輩意愿和能力顯著下降共同發生,有配偶已生育女性能夠依靠的家庭生育支持在顯著減弱,女性生育二孩、三孩的意愿和行為對社會支持生育的資源供給數量及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最后,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須增強包容性,避免對二孩生育、三孩生育與一孩生育的區別對待,要對有生育意愿的女性和已經生育的女性及其所處家庭提供全方位、系統化和有效力的社會支持。同時,也要尊重女性在婚育行為和家庭行為的選擇多樣性及自主性,尊重主動選擇不婚不育或晚婚晚育的女性,保護全職母親或全職家庭主婦、包容那些對所謂“兼顧家庭發展與個人事業發展”不太認同的女性。對未婚生育、婚外生育等女性予以必要關注,對有需要的女性及其家庭盡可能提供支持、幫助和服務。

(三)幾點注意

本研究結果的解釋需要注意以下三點。首先,存活三孩的女性婚育行為及家庭結構與三孩生育政策沒有直接關系,在七普調查時點全國實施的生育政策仍是全面二孩政策。其次,北京市東城區作為首都功能核心區有其特殊性,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企央企和社會團體等體制內單位眾多,適合婚育年齡女性總體受教育程度更高、收入水平更高、各項婚育成本更高,其超大城市女性婚育家庭行為的典型性更加突出。最后,七普數據中的適合婚育年齡北京女性人口的生育結果受新冠疫情的影響總體有限,但因嚴格的疫情防控限制措施導致人口遷移流動受阻,女性家庭結構,尤其是有年幼子女需要照顧的新北京女性和外地女性家庭結構變化受到的影響應該比較突出。

Research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arriage and Childbearing Behavior?and the Changes of Family Structure of Females in Beijing

Wang Lei

AbstractFemales with childbearing age are the direct undertakers of reproductive behavior and childbirth within marriage and family is the mainstream cultural concept and the dominant reproductive behavior in China's history and reality. Maintaining a moderate fertility level and population size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population to support the Chinese modernization. Based on the data of the sixth and seventh national censuses in Dongcheng District of Beijing, this paper uses birth cohort analysis, period analysis, population type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binary logistic model analysis to examine the characteristics, changes and interrelationships of women 's marriage and childbearing behavior and family structure in mega?cities. The study found that there a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he marital behavior and family structur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types of female population, and the population type and marital status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family structure of women.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maintaining an appropriate fertility level must focus on women 's marriage and childbearing behavior and their family structure. It is necessary to accelerat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targeted, differentiated, coordinated and systematic fertility support policy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marriage and childbearing status, population type and family structure.

Key wordsmega?cities; marriage and childbearing behavior; marriage and childbearing intention; family structure

責任編輯?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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