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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案件事實的規范建構

2024-05-10 14:59殷哲浩朱德安
安陽工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客觀事實主觀案件

殷哲浩,朱德安

(1.天津商務職業學院,天津 300170;2.天津商業大學 法律事務室,天津 300134)

1 從客觀事實到案件事實

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并非是同等概念??陀^事實是脫離人主觀的純粹存在,屬于馬克思主義哲學中所使用的“客觀存在”的范疇。恰似羅素認為的,“我所說的‘事實’的意義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沒有人認為它存在還是不存在……大多數的事實的存在都不依靠我們的意愿……部分物理事實的存在不僅不依靠我們的意愿,而且也不依靠我們的存在”[1]。張心向將二者作了如下區分:“客觀事實是指實際發生過的‘原汁原味’的案件事實,是曾經存在過的事實真相;而法律事實則是指法院在審判程序中認定的案件事實?!盵2]131他進一步解釋了二者之間的關系,“客觀事實是法律事實的基礎,法律事實應該是客觀事實的再現或者反映,法律事實并非都能準確地反映客觀事實,法律事實始終以客觀事實為追求目標”[2]142。

從上面表述可以看出,所謂的客觀事實在性質上是一種前法律規范的概念,屬于“未發現的事實”,甚至屬于一種“不可能真正發現的事實”。所以,從作用上看,雖然未被發現的純粹客觀的事實是真實存在的,但是這類事實與法律規范相距甚遠,只具有本體論上的意義,并沒有太大的社會或者規范意義。進一步說,未被發現的客觀純粹真實在法律規范上根本就并不存在,它只在法律之外,并不在法律之中。真正具有社會以及規范意義的是案件事實,或者說是法律事實。案件事實,是經過主觀發現后才逐步成型的事實。案件事實的形成同客觀事實不同,前者是經過證據的證明、法律規范的界定和法律思維的加工后才篩選出的事實,即法律事實是法律人主觀發現的事實。這種經過規范和思維的重構、再經二次描述以后所產生的事實,實際上已經成為“認識的事實”或者“思維的事實”。因此,“從規范的視角看,案件事實是被規范建構的事實。刑法運作過程中的案件事實,并不是原汁原味的案件原始事實,而是被規范裁剪過的法律事實”[3]。

客觀真實不應該作為法律事實的追求目標,這是法學界的共識。因為,法律事實是主觀的真實,是規范的真實,其先天就有別于客觀真實。無論是我國現行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還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辯訴交易制度,都擺脫了對客觀真實的執迷,進而越來越重視法律的效益?!皩徟谐绦虻母母锊荒芤晃兜厝プ非蠊?,公正也不是刑事審判的唯一價值目標。其實,能否對效率進行充分的關注以及能否在公正與效益之間保持適當平衡也是衡量程序公正的一項重要標準?!盵4]筆者認為,案件事實具有主觀性,它的目標應當是規范性。案件事實并不要求和客觀事實相一致,只要是在刑事訴訟法和刑事實體法的規范之下所能觸及到的真實,便具有了足夠的法律意義。

同時,法律的事實又有別于日常的生活事實。日常事實是一種“直覺的事實”,它更多是憑借生活的經驗所加工出的事實。和法律事實相比,日常事實并沒有或者極少受到法律規范的影響和法律思維的解構。因此,對非法律人而言,對客觀事實的認知更多是依靠生活直覺、道德規范和倫理規范等;相反,對法律人而言,更多依靠的卻是法律規范和法律思維。當然,當我們談及法律的時候也并不能脫離生活,只是法律思維終究極大程度地受到法律規范的引導,具有強烈的規范性,這一點在刑事法律上顯得尤為突出。

由上述可以看出,所有被發現后的刑事案件事實都必須經過主觀的價值判斷。雖然每個人的主觀能動性會有所不同,但無論是日常生活影響下所產生的“經驗”,還是經過法律專業訓練后所產生的“法律思維”,都將客觀存在推向了主觀評價。因此,刑事案件從來都不可能被真正客觀地描述??梢?,法律事實尋求的是一種經過主觀評價的相對真理,具有多重性;而客觀事實尋求的是一種絕對真理,具有唯一性。那么,我們在承認二者差別的基礎上,就不必諱言案件事實本身所具有的“主觀性”。正如上文所言,純粹客觀存在的事實由于未被發現,對人類社會而言并沒有太大的價值,而真正具有意義和價值的,就只有那些被發現后的事實。如此一來,我們所要面對的主要問題就是案件事實是如何被發現或者形成的。

2 法律前見是法律人認識刑事案件的出發點

犯罪的過程是由因生果的,即先有原因后產生結果,但是刑事案件的認識過程以及刑法上的論證過程卻是反向思維的,是由果及因的。有學者在論述傳統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排列順序時說道:“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的排布并不是雜亂無章的,而是符合人們的認識規律的,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盵5]這種從客體出發,再進一步到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的思考過程,表明了認識過程和事實本身的倒置性。這種與客觀事實相反,由果生因的現象之所以會發生,就是因為在這個過程之中,“前見”在不自覺地對案件事實進行加工和判斷。

前見,又稱為前理解,原屬于解釋學上的一個概念。但是,在還原并對具體的刑事案件作出評判時,前見會通過影響每個人的感知從而形成模糊的預判?!搬槍Π讣聦嵍?,前見可謂對案件處理結論的預判……如果一個人沒有任何預判,他就不知道應當將事實與哪一個刑法條文規定的構成要件進行對應,不會去判斷該事實可能符合什么犯罪的構成要件,因而不可能形成任何解釋結論或者刑法適用結論?!盵6]于是,基于每個人先天生物屬性與后天成長環境的不同,每個人對案件事實所形成的前見就不會完全相同。以著名的許某惡意取款案為例。銀行的工作人員偏向認為許某取走存款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注重許某取走存款這個事實,而一般人把焦點放在銀行的存取款機的程序出現了問題上,即既然銀行本身錯誤在先,而人性本身又難以抵擋住巨額金錢的誘惑,那么許某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盜竊。這正是由于人們所處的立場和角度不同產生的認知差異。

同樣,具體到法律人而言,在新發現的案件事實面前,會形成相應的法律前見。法律前見,指的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在案件事實和法律規范面前,內心先行具有的見解或看法。有學者曾作出如下解釋:“法官剛接觸到判決案件時,就會自動加工獲得的不充分信息,作出直覺的判斷,進而得出初始的假定結論。這種假定結論會非常頑固地嵌入法官思維中,成為法官進行推理的隱形前提,而且法官會為證明假定結論的正確而尋找各種證據,雖然法官不會公開承認這一司法心理過程?!盵7]

3 法律思維對刑事案件的整合

在前見或者說是預判的基礎上,法律人便開始對案件的事實進行解構和重構,通過事實的進一步發現,不斷地在前見的基礎上重新反復歸納案件,其結果或者是進一步鞏固前見,或者是徹底推翻前見。在這一過程中,法律思維開始發揮作用,引導法律人逐步對案件事實進行整合與再整合。就刑事法而言,這一點突出地表現在刑事法律思維游走在案件事實、刑事法規以及犯罪構成理論之間。也正是在這一過程當中,刑事案件事實的主觀性和規范性愈發明顯,逐漸演變為具有法律價值的事實。

在這一過程中,演繹推理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盎趯ψ镄谭ǘㄔ瓌t的推崇,演繹推理一直被奉為刑事司法的主導裁判方法,它被期望在幫助法官推導刑事判決的同時,又能限制法官恣意?!盵8]于是,法律思維一開始就被嚴格地限定在了三段論所劃定的邏輯范圍之內,即通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匹配,得出合乎邏輯的結論。在這一邏輯推理的要求下,大前提被置于首位,其次是小前提,最后得出結論。然而,在案件事實剛被發現之時,法官實際上是在接觸小前提之后,才從小前提出發去尋找大前提的。如若大前提得以與小前提匹配,那么自然得出結論;如若大前提與小前提不匹配,則法官就不得不重新尋找大前提或者重新發現小前提。后一過程,就是案件事實被法律思維不斷尋找和發現的過程。在這個過程當中,案件在法律思維的引導下,得到了動態的建構。法官遵循著三段論的經典思維導向,對應規范的要求去匹配具體的案件事實,從而對先前所勾勒的案件面貌產生進一步的理解。正是在這個思維過程當中,抽象的案件演化成了具體的案件,先前未被發現的事實得以發現、被輕視的細節得到了重視,進而,案件的全貌經由邏輯的引導得以立體化,案件的各個要素得到了重新的增刪和排列。

首先,法律思維增刪案件細節。在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案件中,以殺人這一基本事實為核心,案件事實將會重新鋪開。比如,殺人的原因究竟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還是單純地出于往日的恩怨;行為人是否受到了他人的指示;行為人的手段如何,是否殘忍;如果殘忍,哪些細節體現出其殘忍等。因此,法律思維將會根據法律規范的需要,增刪案件事實,使需要的內容被突出,不需要的內容被忽略。

其次,法律思維排列事實情節。除了增刪細節以外,法律思維也會引導法律人排列案件的事實情節。如,在殺人取財的刑事案件中,到底是先殺人還是先取財,這樣的情節排列會影響案件的定性。此外,取財的動機到底產生于殺人之前還是殺人之后,也會影響對行為人行為性質的判斷。所以,法律思維要求案件的事實情節必須按照相應的邏輯順序進行排列,不同邏輯順序下所排列出來的法律事實,會成為性質不同的案件事實。

上述對細節的甄選和對情節的排列之所以需要一系列邏輯的過程,就是因為法律思維要求法律人在構建法律事實之時,必須依照法律規范,即遵循大前提的需要去增刪和排列小前提的內容。如果不經過法律思維的引導,那么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就將具有高度的隨意性,事實和結論也將南轅北轍,毫無章法。因此,法律事實不僅是主觀的事實,還是邏輯的事實,具有規范性、嚴謹性。

4 刑事法律規范作為刑事案件的歸宿

脫離了法律規范的事實超出了法律所能調控的范圍,該事實就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因此,刑事法律規范不僅是法律思維所該遵循的原則,還是案件事實的最終歸宿。案件事實的終點必須與法律規范相吻合。

首先,規范中抽象的用語將重構具體的案件事實。馬克思·韋伯曾言:“每一個具體案件的判決都是抽象的法律規則在具體事實中的‘適用’?!盵9]既然規范是抽象的,而案件事實是具體的,那么,重要的問題就在于抽象的規范和具體的事實如何完成對接以及每一個具體案件的判決是如何選定最終的案件事實的?!熬唧w事案可視為是一個平面——呈各種主客觀因素絞纏一體的事實狀態,而法律文本則表現為另一種平面——在一種威權發令的平臺上向社會傳遞著統一的規制信息,表征各種行為在法律上之類型化意義……事實的平面對應于規范的平面進而經正當程序獲得刑法評價意義?!盵10]正是在這個對接過程之中,具體事實和抽象規范不停地互動,具體事實按照抽象規范的要求不斷地格式化、模板化?!鞍讣聦嵆蔀楸蛔C據并依據一定的證據規則證明確立的與犯罪構成要件相關的事實。案件事實被依據構成要件的類型要求加以相應的格式化,以使之能夠滿足構成要件歸類或涵蓋的框架要求?!盵11]最終,就案件事實而言,它便不得不依照規范的需要,例如將具體的毒殺、砍殺或者槍殺等變成為抽象的“殺人”,將具體的隱瞞、夸大或者沉默等變成為抽象的“詐騙”,具體的事實就這樣在規范的指引下逐步抽象化。

進一步而言,法律規范本身雖然抽象,但并不是毫無生趣的,而是包含著價值取向和態度情感。法律事實不僅僅是規范所選擇后的事實,也同時是規范評價后的事實。因此,規范的價值取向也將重構法律事實。

刑法法規的文本,乃至其他實體法的文本并非是空洞無味的,而是蘊含著強烈的好惡愛憎。一方面,語言和文字本身天然地帶有立法者的價值態度。詞匯是人類所創造的,既然如此,就不可避免地帶有人的價值取向。另一方面,當詞匯生成以后,又能再為人類所循環反復地使用,并且共同地、基本沒有歧義地運用,就是因為該詞匯本身所高度概括的、相同的、相似的情境得到了人類社會的普遍知悉和認可。這表明,語詞中所包含著的概念意義、價值傾向、情緒情感等都已經得到了一個成熟理性人的共同理解。比如,當我們單獨使用“殺人”“搶劫”一詞時,我們情感中會天然地帶有“惡”的價值評判,但是,如果我們結合具體的情境進行描述時,這種情感又會轉變,如殺害的是正在欺凌弱小的惡霸。在這樣的情境之中,先前“惡”的價值情感就會被弱化。這是因為,當我們在做所謂客觀的描述時,語言本身都已經帶入了感情色彩和價值評判。所以,即使是規范的語言描述,也難以避免對案件事實進行主觀情感的處理。譬如,若是符合了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那么殺人行為就將被規范評價為救人行為。此時,案件事實依舊是同樣的案件事實,但是,法律人的立場和態度卻都將發生轉變。因此,在案件事實的評價過程中,抽象的規范必將涉入,使得案件事實得到規范的價值評價。

因此,法律事實不僅在法律規范中得以抽象化,還在抽象化的過程中得到進一步的價值評價,從而法律的事實也不再僅僅是邏輯中的事實,還是規范化、價值化后的事實。這種規范事實和純粹的客觀事實相比,才是法律事實最終的歸宿和目標,因為只有這樣的事實,才具有法律規范上的意義。

5 結語

純粹的客觀事實是沒有規范上的意義的,真正具有意義的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具有主觀性,它是前見、法律思維和法律規范相互影響下的結果,具有多個維度和側面。具體而言,這種主觀的事實先由前見大致描繪,再由法律思維和法律規范構建,具有邏輯性和規范性。因此,筆者認為,當我們在把握案件事實的時候,應當注意描繪和評價該案件事實時所處的視角和階段,不同視角下的案件事實所展現給我們的面貌不同,意義也就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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