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之問題檢視與完善

2024-05-10 20:40桑志強
貴州警察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社工檢察官檢察機關

桑志強,唐 波

(1.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重慶 401120;2.岳池縣人民檢察院,四川 廣安 638399)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作為我國2012 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后所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為涉罪未成年人的審前轉處及非犯罪化處置提供了最佳路徑。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司法權益的同時避免涉罪未成年人貼上犯罪的“標簽”,有利于將教育、感化及治療的因素植入涉罪未成年人行為的矯治過程中,幫助其順利地回歸社會。監督考察作為附條件不起訴中的重要環節,對于附條件不起訴能否順利開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一方面,監督考察的“操作”程度影響了檢察機關對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另一方面,監督考察的“完滿”程度決定了對被不起訴人矯治的實際效果。但在實踐中,由于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的繁雜性出現各方監督考察主體職責難以有效發揮、附帶條件設計不合理影響其實際效果、社會參與力量多元但缺乏統籌及國家支持力度欠缺導致社會支持力量不完善等問題。因此,有必要檢視目前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環節,指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完善方案,使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的應有功能得到充分發揮。

一、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之內容

(一)監督考察主體

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主體在整個監督考察環節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監督考察主體不僅要對被不起訴未成年人監督考察期間的行為進行總結判斷以備監督考察期內作為法律評價之依據,更為重要的是監督考察主體要發揮主觀能動性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感化、教育以達到使其更好地回歸社會之目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監督考察主體為人民檢察院,但學界普遍認為監督考察主體應包括所有有助于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監督考察及教育矯治的單位、機構及個人,因為僅憑檢察官“一己之力”完成涉罪未成年人的監督考察明顯是不妥當的。首先,檢察官工作的繁重性難以時刻將視線聚焦于被不起訴人,這與監督考察的全程參與要求是相矛盾的;其次,檢察院自身的資源并不足以保障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感化與糾正;最后,這也是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多方參與的應有之義。故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主體應以檢察院為主其他社會參與主體為輔。

第一,監督考察處分主體。在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中,檢察官對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監督考察及監督考察期內的法律評價進行處分,而在每個階段檢察官的“角色”并不相同。如在決定附條件不起訴適用問題時其為“公訴人”。而在監督考察期間檢察官不僅要對被不起訴人進行社會回歸的教育感化,還要根據被不起訴人在監督考察期間的表現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概言之,在監督考察期間檢察官不僅是“公訴人”更是“監護人”。而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檢察官在監督考察期需要將被不起訴人如同“犯錯的孩子”一樣對待,充分發揮少年司法中的關愛診療價值,這便對檢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社會參與主體。監督考察作為涉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的重要階段,社會多方力量參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無論在學界還是檢察院社會實踐中都將社會力量作為監督考察不可或缺的參與主體。就目前的實踐狀況來看,社會力量的參與是較為多元的,主要包括涉罪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司法社工、學校及其他單位和組織??茖W有效的家庭教育對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悔罪、回歸社會及防止再犯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監護人應成為配合檢察官進行監督考察的重要參與者,但家庭監管的缺位在當下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中表現得較為突出。司法社工通常參與涉罪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個案整個過程,對于被不起訴人的了解較為全面,因此司法社工成為目前監督考察中檢察院“合作”較為廣泛的監督參與主體,其將被不起訴人的生活日常信息向檢察官匯報的同時成為被不起訴人的實際監管者。而其他諸如學校、居委會、村委會、愛心公益企業等社會力量也在實踐中被檢察機關探索運用。

(二)監督考察“附帶條件”

如果監督考察的主體解決了“誰來做”的問題,那么監督考察的“附帶條件”則說明“做什么”的問題。監督考察“附帶條件”是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的一種附帶處分,[1]也是附條件不起訴與其他不起訴制度的主要區別之一。其要求被不起訴人在監督考察期內遵守一定的附帶條件,但這不意味著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監督的拘束,更為關鍵的是完成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感化與教育。在整個附條件不起訴過程中“教育為主”是主線,監督考察“附帶條件”也應以教育涉罪未成年人為出發點與落腳點,促使涉罪未成年人早日轉變思想,正確認識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并對其不良行為進行矯正,使涉罪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此時,檢察官不再是單純的“公訴人”,更應是涉罪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其進行教育與保護,幫助其早日回歸社會。因此,檢察官不應機械地按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設置附帶條件,要綜合研判每一個涉罪未成年人的個性特征以此制定行之有效的“附帶處分”,發揮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的應有功能。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4 項附加條件,2012 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98 條將“接受矯治和教育”細化為6 項,在實踐中檢察機關以此展開了形式多樣的實踐探索,而學界也根據附加條件的不同功能進行了分類。有學者認為附帶條件在實踐中主要有4 類:修復關系條件、彌補損害條件、防止再犯條件及復歸社會條件,[2]而有的學者將其分為教育矯治性附加條件、修補性附加條件及制約性附加條件3 類[3]50-60。學界對監督考察附帶條件的功能有助于實務界對附帶條件的設定更加科學、合理。

(三)監督考察期限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期限是在不具有終結效力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作出后對被不起訴人的教育矯治期限,也是檢察官對被不起訴人的一次重新考察。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的期限為6 個月至1年,而在附條件不起訴個案中監督考察的具體期限則由檢察官自行裁量。監督考察期限的合理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對被不起訴人適用監督考察的實際效果。具體而言,過短的監督考察期限可能使涉罪未成年人難以正確認識錯誤、真誠悔罪,而過長的監督考察期限使涉罪未成年人的訴訟狀態始終處于待定狀態,容易使涉罪未成年人陷入訴累壓力,對監督考察產生抵觸心理進而影響涉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的矯治效果。因此,檢察官在決定監督考察期限及對監督考察期限進行調整時,要綜合涉罪未成年人的多種相關因素進行考量。在實踐中檢察官的參考因素主要有:可能判處罪名及刑罰期限、行為后果及主觀惡性、監督考察的工作量及被不起訴人的接受程度等。

(四)監督考察方式

2012 年《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對附條件不起訴案件中的被不起訴人監督考察的權力,但并未具體規定如何操作,這便需要各地檢察機關進行實踐探索,總結出行之有效的監督考察方案。在立法模糊與現實需要的能動作用下,各地檢察機關不斷探索出符合實踐需要的監督考察方式。主要包括:第一,司法社工方式。司法社工方式在目前的監督考察方式中運用較為廣泛,檢察機關充分將對現有社區矯正人員及監獄矯正人員工作的成功經驗,運用于對涉罪未成年人的監督考察,通過與專業的社會工作者合作對涉罪未成年人開展形式多樣的矯治教育工作以促使其早日復歸社會。第二,建立觀護基地。作為監督考察中較為常見的觀護方式,建立觀護基地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對涉罪未成年人“非監禁刑”與“社會性”的要求,在少年司法中要求對涉罪未成年人運用“非監禁刑”以更好地促使其復歸社會。而在附條件不起訴中還應強調一定的拘束性,使涉罪未成年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錯誤,并通過廣泛的社會參與樹立正確的價值認知。而檢察機關聯合其他社會組織打造形式多樣的觀護基地為涉罪未成年人復歸社會創造了有利條件。[4]第三,成立考察幫教小組。為緩和檢察官在監督考察期間的工作壓力,檢察機關聯合社會力量(諸如學校、居委會、村委會等)成立監督考察幫教小組,訂立監督考察協議,同時在此基礎上檢察官對被不起訴人進行不定期考察。除此之外,在實踐中監督考察的方式還有很多??傮w而言,不同的監督考察方式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在實踐中也存在問題,如家庭監管作為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參與者,在監督考察方式中反而并不常見。因此,檢察機關仍需創新監督考察的方式推動監督考察科學有效地開展。

二、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之檢視

當涉罪未成年人陷入刑事訴訟程序后,其對原有的錯誤思想產生質疑、困惑,此時需要外界力量及時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思想進行重新塑造。對于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格重塑并非簡單的拘束教育,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工作需要參與人員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盡管當前檢察機關探索出多樣化的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方式,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仍需要省視。

(一)主體多元缺乏專職性

目前對于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的主體,已逐漸擺脫過去未檢檢察官“大包大攬”的局面。隨著社會力量的參與,檢察機關已經不是對被不起訴人唯一的考察主體,監護人、司法社工與其他社會參與主體成為檢察機關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重要的輔助力量。但這并不意味著未檢檢察官可以就此“高枕無憂”,未檢檢察官在監督考察中的最重要主體地位,并未因社會其他參與主體的廣泛參與而發生轉變。未檢檢察官依舊在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中起主導作用,不僅要對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作出決定,[5]還要設計附帶條件、最終決定是否起訴等。最為重要的是要在監督考察期間對被不起訴人完成感化、教育工作,而此過程中未檢檢察官的角色不斷在“公訴人”與“監管人”間發生轉變,[6]使未檢檢察官往往分飾兩角,既要與被不起訴人保持該有的嚴肅距離,又要顯示出對被不起訴人親密的關懷。這種角色的沖突讓諸多現代化教育、法治理念尚不成熟的未檢檢察官一時難以適應。同時,未檢檢察官更擅長的是對案件的審查起訴,而在監督考察期間要求未檢檢察官具備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多方面的專業知識來應對“狀況百出”的被不起訴人,這顯然對未檢檢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角色轉換的矛盾沖突及多方面專業知識的要求,導致在實踐中未檢檢察官疲于長達半年之久甚至更長期限的監督考察,在實踐中未檢檢察官往往難以高質量地參與監督考察,甚至出現未檢檢察官自身的“功能弱化”,將更多的教育、感化工作依賴于其他社會參與人,自己只負責監督考察期間被不起訴人行為的考核工作,這難免有本末倒置之嫌。

除此之外,監督考察的其他社會參與主體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家庭監管的效果不佳。通過調查可以得知,許多未成年人涉罪是由于家庭監管教育的缺位,[7]發現問題的源頭應及時從源頭著手進行改正,因此在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中,家庭監管應發揮該有的功能作用,督促被不起訴人完善矯治診療工作。誠然,異地監管、家庭貧困等客觀因素阻礙了家庭監管的適用。但在家庭監管中還存在監管人理念落后,不配合檢察院的監督考察工作,或者配合監督考察期間出現“聽之任之”與“高壓監管”兩種極端,極大地影響了家庭監管的實際效果。致使在實踐中未檢檢察官不愿、不敢用家庭監管,并逐漸創新家庭監管的替代方案與主體。其次,作為重要參與主體的司法社工,在監督考察期間要對被不起訴人的相關表現信息傳遞給未檢檢察官,并在未檢檢察官缺失的情況下,成為被不起訴人的“真正監管者”。但在實踐中,司法社工并不愿意充當信息傳遞者的角色,尤其是向未檢檢察官傳遞“負面”信息的行為,極易使被不起訴人對司法社工產生抵觸心理,并不利于司法社工對被不起訴人進行感化、教育工作。再次,學校、村委會、居委會等其他社會參與力量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對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實踐中很多監督考察主體認為被不起訴人在監督考察期間只要“不犯錯,不惹禍”即可,并不重視對被不起訴人復歸社會的教育,使監督考察原有的功能大打折扣。最后,社會參與主體共同面臨的困境是其本身的監管對被不起訴人不具有約束力,使得社會參與主體感化、教育活動,尤其是一些帶有強制性的措施更多依賴于被不起訴人的主觀意愿,而這嚴重地影響社會參與主體對被不起訴人感化、教育工作的順利進行,長此以往,可能導致社會參與主體不愿參與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工作。

(二)“附帶條件”缺乏科學性及針對性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的“附帶條件”一直是學界與實務界所關注的重要課題,“附帶條件”設定的科學性直接影響到對被不起訴人監督考察的實際效果。而監督考察的“附帶條件”的科學、合理設定依賴于對其法律性質的準確認定。有的學者認為監督考察的“附帶條件”是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的一種帶有強制性的財產或人身的處分,所附帶項目是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的一種實質“制裁”。而有的學者對此種看法持有不同的意見,認為“附帶條件”只是通過采取特別的處遇措施實現特別預防的目的。作者認為“附帶條件”的設置應圍繞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方針與原則,將涉罪未成年人引上社會的正確軌道,不應簡單地將“附帶條件”看作對被不起訴人的“制裁”,而是實現涉罪未成年人復歸社會所采取的必要手段。但在實踐中“附帶條件”設立首先面臨的問題,便是一些未檢檢察官及其他社會監督主體并未正確認識“附帶條件”的功能定位,一味地強調強制性的約束、管教而忽視了對被不起訴人的教育矯治,一方面在內容的設定上大篇幅地設立拘束條款,只設立籠統的教育矯治措施;另一方面監督主體相對于被不起訴人的“改變”,更注重其對約束措施的遵守。而這種一味地要求被不起訴人遵守約束措施的做法很容易使其產生逆反心理,即使在監督考察期間按要求遵守拘束條款,也難以判斷被不起訴人是否真正認識到自己錯誤,是否已經能夠回歸社會。

同時,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附帶條件”的內容設定得過于籠統,缺乏針對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涉罪未成年人在監督考察期間應當遵守以下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教育與矯治”工作進行了細化,具體如下:(1)完成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或者其他適當的處遇措施;(2)向社區或者公益團體提供公益勞動;(3)不得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的活動;(4)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5)接受相關教育;(6)遵守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以及預防再犯的禁止性規定。法律在宏觀上對監督考察的“附帶內容”作出指導,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需要檢察機關針對每一個涉罪未成年人的個性特征制定“附帶條件”,而實踐中部分基層未檢檢察官只是概括式地設定了“附帶條件”且不具備“對癥下藥”的效果。而“附帶條件”設定的“模糊性”導致在監督考察后續工作開展缺乏明確方向與措施的同時,可操作性大打折扣,進而致使無論是監督考察主體還是被不起訴人都對“附帶條件”敷衍了事,不能起到“附帶條件”的真正作用。另外,缺乏對被不起訴人生存技能及職業技能的幫教工作,附條件不起訴的核心目的是幫助涉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同時也應關注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犯可能性。幫助被不起訴人“一技傍身”具有特殊預防的效果,而在實踐中監督考察主體很少關注對被不起訴人的幫教工作。[3]172

(三)國家支持力度不夠、社會支持體系不完善

在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中,檢察官不僅要對涉罪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完成閱卷、社會調查、征求公安機關與被害人意見等工作,還要積極參與對被不起訴人的監督考察,但實踐中大多數檢察機關面臨案多人少的困境,尤其是在未設立專門未檢部門的檢察機關,檢察官不僅要辦理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還要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進行跟進,給辦案檢察官帶來了沉重的工作負擔,[8]此時一味地強調檢察官的個人素質與思想理念是“不近人情”的,社會力量的參與是緩解未檢檢察官監督考察壓力的必然選擇。一是,相關法律規范難以有效支持社會力量的積極參與。當下我國的相關法律規范只是概括性地規定了監督考察的社會參與主體,但并未賦予社會參與主體積極參與的主動權,更未規定社會參與主體在監督考察中的權利與義務,導致監督考察的社會參與主體,一方面通常是被動地等待檢察機關的“協作意向”,而非社會參與主體真正自主地參與到被不起訴人的監督考察中;另一方面社會參與主體的權責不明容易出現被不起訴人不配合或社會參與主體“草草了事”等問題,致使監督考察的實際效果不佳。二是,社會支持體系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完善,致使大部分社會主體未能被充分開發。社會主體的參與在于協助檢察機關重建涉罪未成年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促進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社會化,而各方社會參與主體與檢察機關的良性互動是監督考察有效實施的關鍵。理論上來說,每個未成年人陷入犯罪的訴訟風險的原因、性質等存在異同點,應根據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再犯可能性等尋求合適的社會監督考察主體,而在實踐中社會主體與檢察機關表現出一種“供求關系”,兩者缺乏有效的溝通渠道與協作機制,更多的是檢察機關依靠單位領導或檢察官個人的關系尋求社會力量的幫助,而且依靠關系尋找的社會參與主體其專業性、適格性是難以保證的。與此同時,地區發展的不均衡致使監督考察的社會力量分布不平衡,在較為發達的地區存在大量資源豐富、專業性強的社會力量,而有的地區只有最基礎的社會資源配置,迫使當地基層檢察機關只能依靠學校、村委會、居委會等單位對被不起訴人進行監督考察,而跨區域信息共享平臺的缺失導致社會資源難以有效整合,社會參與主體不能充分地發揮專業優勢幫助被不起訴人的再社會化。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與社會參與的整體效益。[4]此外,在對外來的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監督考察時,難免出現異地考察或家庭考察的情況,而跨區域監督考察主體間的溝通不暢很容易因檢察官擔憂異地考察的實際效果,而不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或尋找并不“適格”的社會參與主體,進而導致對外來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待遇。具體而言,社會支持體系的不完善,不僅導致檢察機關在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時猶豫不決,[9]而且在監督考察中社會主體不能很好地協助檢察機關完成對被不起訴人的“感化、教育、挽救”工作,這顯然無法滿足附條件不起訴的設立初衷。

三、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之完善建議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設立表達了我國立法者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優先保護,為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塑造良好的社會人格提供了契機。在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期間,被不起訴人再次參與社會各方的良性互動,通過合理、科學的附帶條件進行有擔當、有責任的社會活動,激發被不起訴人內心悔過與自我批評意識,從而實現比較深刻的自我感悟以達到其人格矯正的效果。

(一)促進監督考察主體的專職性

監督考察主體對于未來推動附條件不起訴專業化、社會化具有十分關鍵的作用,監督考察主體各方參與的專業化、職業化程度將直接影響到對涉罪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實際效果。

第一,未檢檢察官作為附條件不起訴的主導者,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及現代法治的正確理念,不應一味執著于過去“國家公訴人”的身份,要明白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更多是體現少年司法中“面向未來”的基本要求。未檢檢察官不能因為工作繁重、觀念落后等原因將監督考察這一關鍵環節一味讓渡于社會力量,而應該積極主動地了解被不起訴人在監督考察期間的日常行為,成為監督考察的實際推動者,以正確地根據監督考察期間被不起訴人的行為表現作出相應處分決定,擺脫過去僅靠各方社會參與主體的匯總信息進行判斷的困境。在提高未檢檢察官進行處分決定的準確性與針對性的同時,使社會參與主體可以專注于對被不起訴人的感化教育,不再產生因傳遞負面信息而引起被不起訴人不滿的擔憂。另外,目前檢察機關大部分的自偵案件已經由監察機關調查,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檢察機關案多人少的壓力,檢察機關可以進行適當的職能分離,選擇一批理念先進、綜合素質高的檢察官組成專門的未檢部門負責附條件不起訴工作,由未檢檢察官專司負責附條件不起訴的全過程,包括對監督考察的參與。實踐中將未檢檢察官分為承辦檢察官與觀護檢察官的做法并不可取,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應是互相關聯、有機統一的整體,未檢檢察官只有全程參與其中,才能全面地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整體情況與監督考察的實際效果。而承辦檢察官與觀護檢察官的設立雖然減輕了承辦檢察官的工作壓力,但似乎存在將附條件不起訴割裂進行的嫌疑。與此同時,承辦檢察官在適應附條件不起訴時依賴于觀護檢察官是否愿意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監督考察,而觀護檢察官在監督考察期間因并不了解被不起訴人的具體情況難以有針對地設計監督考察方案,[10]即使觀護檢察官可以通過閱卷、向承辦檢察官、被害人、涉罪未成年人詢問等方式了解,但這可能造成工作的重復進行反而導致資源的浪費。因此,通過設立未檢部門由承辦個案的未檢檢察官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整個過程進行主導,更有利于監督考察的專業化。

第二,檢察機關主導監督考察并不意味著其需要在細枝末節對其進行具體的監管,尤其是對被不起訴人進行心理疏導、改正不良的心理與行為習慣等更為具體的監管工作,司法社工、家庭監護人及學校等其他社會參與主體要比未檢檢察官更專業,未檢檢察官在幫助被不起訴人回歸社會的工作中應發揮統籌、協調和監督作用,更為具體的工作應交付于社會參與主體。與此同時,未檢檢察官在社會參與主體的選擇上,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社會監護人”,并促使社會參與主體規范地完成監督考察工作。因此,首先要重視家庭監管在監督考察中的作用。家庭監管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止其重新再犯的重要元素,實踐表明大多數涉罪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犯罪行為是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而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徹底的矯治教育就要從源頭出發,最大程度地實現家庭對被不起訴人的有效監管,未檢檢察官對家庭監管的實施狀況進行指導、評估與監督。其次,充分發揮司法社工的專業技能。在無法開展家庭監管的監督考察中,司法社工以多元、專業的知識結構,較高的綜合素質成為替代家庭監管人的重要角色,司法社工的專業性在于可以根據被不起訴人生活、心理、教育的不同需求提供個性化服務,并通過組織專業化的活動幫助被不起訴人走出人生誤區,重新回歸社會。未檢檢察官在與司法社工合作的過程中,要弱化司法社工信息傳遞與日常監管的角色,主要重視其專業化技能的實際發揮。最后,檢察機關要積極促進社會資源形成合力,真正實現社會各方力量的優勢互補與整體應對。主要參與監督考察的社會主體,可以通過信息共享平臺與專門從事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社會專業機構進行交流,針對不同時期被不起訴人出現的情況,研討出合理的應對策略以不斷提高社會參與主體的專業性。此外,在監督考察中不論是檢察機關還是社會參與主體,要充分重視被不起訴人的主體地位,聽取被不起訴人的訴求與意見,比如允許其自行設定監督考察方案或進行適當的調整,可行方案給予鼓勵與認可,不可行方案應耐心充分說明理由,形成監督考察主體與被不起訴人的良性互動,調動被不起訴人參與教育矯治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二)設定科學合理的“附帶條件”

首先,附帶條件的設立要合法、合理。對涉罪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是在刑事訴訟法的法律框架下進行的,作為附條件不起訴核心要素之一的附帶條件設定也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范,雖然一直倡導檢察機關靈活地設定附帶條件以提高針對性,但這不是沒有法律依據就隨意設定附帶條件的理由。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合法行使職權是其第一要務。因此,檢察機關在設立附帶條件時不應以“考取重點大學”“繳納罰款、保證金”“大學生身份”等作為不起訴的附帶條件,這明顯偏離了附條件不起訴的立法本意,同時對于家庭條件一般、不再上學的涉罪未成年人是不公平的。并且,附帶條件設立要與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相匹配,且嚴厲程度不得高于刑罰,附帶條件只是一種教育矯治的外在形式,附帶條件的設立應突出教育改造的功能意涵,不能剝奪或變相剝奪被不起訴人的人身自由造成懲罰性措施的擴張。實踐表明倘若附帶條件的設定較為嚴苛甚至高于法院的判決,涉罪未成年人便會產生很大的抵觸情緒,不配合監督考察工作,甚至拒絕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其次,附帶條件設定要有針對性。刑事訴訟法中對于附帶條件的設定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只能作為未檢檢察官辦案的一般指引,未檢檢察官可以在設定附帶條件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有針對性地區別適用。在每個個案中涉罪未成年人的行為習慣、犯罪原因、知識水平等都有其自身的個性特點,在設定附帶條件時應有針對性地根據被不起訴人的個性特征進行有區別的教育矯治。未檢檢察官要充分參考社會調查報告,深挖犯罪原因與犯罪動機,并結合當地實際的社會支持現狀設定有針對性的附帶條件,真正做到“對癥下藥”進而預防其再犯及修復破壞的社會關系以實現監督考察的作用。另外,要細化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教育矯治的規定,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或地方性規章對教育矯治的內容進行進一步步的細化,使教育矯治的實施更具有可操作性。與此同時,附帶條件的設定應該存在共性的內容,如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向受害人道歉通常是附帶條件中的重要內容,不僅可以體現被不起訴人認錯、悔罪的態度,也是與被害人關系的修復,這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平衡社會公眾、被害人及涉罪未成年人的情緒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最后,對被不起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幫教工作。在實踐中,大多數涉罪未成年人由于缺乏必要的生存技能而走上犯罪的道路。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幫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并防止其再犯。因此,在附帶條件的設定中,檢察機關與政府部門應基于“國家親權理念”廣泛開拓社會資源,與專業技能培訓的教育機構開展合作,幫助被不起訴人掌握一定的謀生手段以使其走出困境,順利回歸社會。此外,在附帶條件中應結合考察期限設定適當的獎懲內容,在監督考察中考察期限可以根據教育挽救的需要進行靈活調整,如對于積極配合監督考察、真心悔過、生活作風良好等情形的,被不起訴人可以適當縮短考察期限;反之,對于態度消極怠慢、不配合附帶條件、具有再犯可能性等情形的被不起訴人應適當延長考察期限。

(三)以國家為主導建立健全社會支持體系

當今社會已經不再是過去國家主導的一元化的犯罪治理模式,社會參與主體不斷多元、價值觀念日益繁雜已經迫使對犯罪的治理需要多元社會主體的參與。在人權保障要求更高的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中,僅靠檢察機關“單打獨斗”已不現實,需要構建由國家主導的家庭、學校、社區、企業等社會主體廣泛參與的社會支持體系,形成國家與社會合作共治的局面,[11]為檢察機關監督考察的有效進行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首先,檢察機關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大膽創新社會支持體系的建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正處于探索實踐階段,現有的法律規范足夠支撐當下監督考察的實施,檢察機關應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探索行之有效的社會支持體系,為以后的立法積淀法理依據。與此同時,要保持實踐與立法的良性互動,[12]頻繁地修改法律會破壞法的穩定性,而滯后的法律會導致主體參與的能動不足。因此,在實踐中比較成熟的監督考察社會支持體系,可以通過地方性立法或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司法解釋等方式予以固定,當未來區域性實踐逐漸成熟時,可以探索全國性的立法活動以支撐全國范圍內的社會支持體系建設。

其次,構建信息共享平臺,拓展多元的社會參與主體。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與團中央達成合作協議,引導基層檢察機關與基層團委在監督考察中開展廣泛合作。在未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繼續探索與其他單位的合作為基層檢察機關節約成本。而在地方以政府為主導搭建各部門、各社會主體與檢察機關的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息共享平臺將不同職能的社會主體聯系起來。一方面,檢察機關可以快速匹配合適的監督考察主體,從而減輕檢察機關聯系合適監督考察主體的時間精力,使檢察機關更多地關注監督考察的實質性內容;另一方面,不同專業的社會主體可以為監督考察內容提供多元的參考方案,檢察機關與其他監督考察主體,可以綜合地運用多種方案以提高監督考察的實際效益。與此同時,當本地的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完成后,積極拓展跨區域的資源共享機制以緩解地區發展不均衡帶來的社會主體參與的不平衡性。[4]國家要在宏觀層面支持跨區域資源共享機制的建立,通過劃撥專門經費、支持欠發達地區監督考察建設等方式縮小不同地區間的監督考察水平,[13]并鼓勵各地區通過跨區域資源共享機制對監督考察模式進行交流與合作,本著“先進帶動后進”的原則提高欠發達地區的社會服務水平,以此不斷推動社會參與主體向專業化、職業化發展。另外,跨區域資源共享機制的有效運行將為異地監管提供契機,尤其對于父母與涉罪未成年人分居兩地但適用家庭監管更為適宜的監督考察提供了便利,未檢檢察官可以依托跨區域資源共享機制定期、不定期對家庭監管的監護人與被不起訴人進行指導、監督,從而使家庭監管回歸本有的核心地位。

最后,構建合理科學的獎懲機制,督促社會參與主體“全心全意”地完成監督考察工作。國家政府部門要明確各社會主體與檢察機關的關系與責任分配。政府要協同檢察機關加大對社會參與主體責任意識的培養,指導、監督社會參與單位對監督考察人員的選任與管理,對監督考察人員進行問責制,倘若發現監督考察人員未能正確履職,應通過警告、訓誡、罰款、更換監督考察人員等方式,確保其能夠保質保量地完成監督考察工作。當然,對于監督考察中表現優異的人員及所在單位,政府、檢察機關應給予一定的獎勵,如獎金、榮譽證書等激發社會參與人員的積極性。

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在我國正處于實踐探索階段,各地區已經逐步摸索出“各具特色”的監督考察模式,要以寬容的態度與開放的胸襟看待實踐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允許檢察機關在改革中“試錯”,在“試錯”中不斷改革來確認和完善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不斷總結經驗教訓,逐步完善相關制度設計以不斷推進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向前發展。

猜你喜歡
社工檢察官檢察機關
青春社工
“檢察官讓我重獲自由”
雙十一,單身檢察官是怎樣煉成的
社工
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探析
檢察機關強化刑事訴訟監督權的法理闡釋
醫務社工的昨天和今天
淺議檢察機關會計司法鑒定的主要職責
處境尷尬的醫務社工
上海檢察機關第一屆“十佳檢察官”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