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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行為

  • 論賄賂犯罪的保護法益 ——以新公共服務范式的視角切入
    和弱化賄賂與職務行為之間的直接對價關系,越來越多的行賄人會采取感情投資或事后行賄的方式。賄賂犯罪在形態上發生的變化大大增加了賄賂犯罪的查證難度,有時甚至難以認定。為此,2016 年4 月1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 條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國

    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2年5期2022-12-24

  • 論受賄犯罪的法益:職務行為不可交換性說的提倡與檢視
    具體方法是以職務行為不可交換性的表述代替職務行為不可收買性的表述,從而賦予“不可收買性說”更豐富的內涵,以應對反對論者對于“不可收買性說”的詰難。為厘清受賄犯罪法益之爭并提倡“不可交換性說”,本文將梳理受賄犯罪法益的不同學說并分別作出評析,然后嘗試從不同學說的相互辯駁中探尋確定某一犯罪法益應當考察的基本要素并據此對不可交換性說進行教義學上的檢視。一、受賄犯罪法益學說梳理我國學界關于受賄犯罪法益觀點始于國家機關的正?;顒诱f[注]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第五版

    時代法學 2022年6期2022-12-21

  • 警察緊急使用武器行為的合法性界限
    正當防衛說和職務行為說,正當防衛說認為警察職務防衛在本質上是正當防衛,對其正當性的判斷應適用《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條款;[1]警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為制止侵害行為而使用武器造成侵害人傷亡的,應適用《刑法》上正當防衛的規定阻卻刑事違法。[2]職務行為說認為警察行為屬于職務行為,使用武器行為的合法性應當根據憲法與行政法律等公法規范予以判斷。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干涉權限,應由憲法與法律確定,只有獲得法律規范授權的國家行為,才具有合法性。[3]防止警察職務權力的過度擴

    法制博覽 2022年16期2022-11-22

  • “利村”角色與“利己”角色 ——村干部職務行為研究的新范式
    影響村干部的職務行為傾向與履職效果,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鄉村基層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補齊基層村干部隊伍建設短板,矯正村干部的職務行為傾向,成為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和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推進農業農村全面現代化的重大任務。在村干部的職務行為中,他們往往扮演著多重角色,不同角色之間在進行轉換的同時也會促使村干部的職務行為傾向發生相應的改變進而最終影響鄉村社會的治理能效。其中,積極影響表現為對鄉村經濟發展和文化建設的正向強化作用,即村干部職務行為會推動鄉村發展;而消極影

    華中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2年2期2022-03-25

  • 董事職務行為的司法審查:原則與例外
    述法律對董事職務行為的期待,不能詳盡地列舉董事職務行為中的“應然”與“實然”。此時,依托司法權發展起來的公司判例,通過評價董事職務行為實現抽象義務與具體責任的平衡,成為監督公司經營行為的第三股力量。有學者認為評價董事職務行為的適當性時,法律規定的行為標準(standard of conduct)與司法審查標準(standard of review)之間存在差異。①Melvin A.Eisenberg,“The Divergence of Standards

    廣東社會科學 2022年6期2022-02-16

  • 論警察防衛的刑法定性
    警察防衛屬于職務行為還是正當防衛”展開論證,從而衍生出兩種主流觀點——“職務行為說”和“正當防衛說”。筆者認為,無論哪種觀點均應當從警察防衛的客觀正當性和權益保護的角度出發,而不是被輿論風向所左右,忽略其背后的理論依據。二、學界主流觀點的梳理和評析(一)職務行為說之內容及缺陷職務行為說認為,警察所代表的是國家公權力,其防衛行為是國家賦予其的職責,是必須履行的義務。換言之,在發生危險時,普通公民可以放棄正當防衛的權利,但是警察作為國家公權力的執行者沒有放棄防

    南方論刊 2021年10期2021-12-29

  • 論警察職務防衛行為的本質
    律作出的履行職務行為,即堅持職務行為說的立場較為適宜。關? 鍵? 詞:警察職務防衛;正當防衛說;職務行為說;《人民警察法》中圖分類號:D922.14? ? ? ? 文獻標識碼:A? ? ? ? 文章編號:1007-8207(2021)05-0121-09收稿日期:2021-03-21作者簡介:徐翕明,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痦椖浚罕疚南?020年廣西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FFX005;2020年廣

    行政與法 2021年5期2021-06-04

  • 善的原則
    的自發行為,職務行為不算在內。衛生委員收垃圾,或者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收集和分發善款,都屬于職務行為。甚至可以說,如果他們做得不好,就是“瀆職”。行善的時候不要問太多的“如果”。如果沒有人看到你做善事,或者你做了這件善事之后,別人未必會為你做同樣的善事,你依然選擇做這件善事,那就是徹底的善了。比較麻煩的是親人之間的關系:有些父母對孩子的照顧是無條件的,但也有些是要求延遲的回報的,例如希望子女能夠為他們養老。親人之間更多的是愛的關系,而非善。前者是私人的,后者

    中學生天地(A版) 2021年1期2021-04-25

  • 警察職務防衛的正當化基礎
    正當防衛還是職務行為進行深入探討,以統一法律的適用,不但有利于我國人民警察的權益保障,而且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二、警察職務防衛不宜視為正當防衛警察防衛是指人民警察依據法律規定,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維護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2]警察職務防衛是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過程中依法實施的防衛行為,將其作為正當化行為研討時,其理論研究側重于警察職務防衛的性質判別。我國刑法典中規定了公民正當防衛制度,但沒有明確定義警察職務防衛的行為歸屬。理論界針對“

    山東警察學院學報 2021年6期2021-01-30

  • 完善受雇人造成第三人損害雇傭人責任負擔規則的幾點建議
    ,A的行為為職務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敝幎?,無論船舶是否停航,均不能免除B公司的責任,因此應由B公司承擔C之屬挖掘機落水損失的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A的行為因在停航期間,其行為屬越權行為,不符合職務行為的構成條件,但A對C承運貨物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

    法制博覽 2020年14期2020-11-30

  • 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解釋研究
    ?行為人沒有職務行為而基于職務狀態收受財物是否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務的范圍究竟是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還是實際職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又能否從時間維度擴展,不再僅限于行為人現有的職權?這些實務叩問而法律緘默的問題使得對職務要素的解釋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須在法條應有之義的基礎上適應社會現實的變化。一、職務要素的含義以文義解釋來看,職務要素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職責和職權,職責是責任義務,職權是權力,權力和義務由職位賦予,由工作體現。

    廣州廣播電視大學學報 2020年4期2020-03-02

  • “投資入股型受賄”行為的性質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而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行為為自己實際參與投資的公司謀取利益的行為,其職務行為與自己最后的分紅獲利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存在認定為侵害了職務行為不可收買的可能,將其排除出受賄罪的打擊范圍,不利于保護該罪的法益。其三,不利于法治思維的養成。須知司法解釋不同于刑法條文,刑法條文受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應當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對于刑法沒有規定的行為不得以犯罪論處。但是司法解釋只是對刑法條文的解釋,因此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的情形,

    法制與經濟 2020年12期2020-02-25

  • 論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上的便利”中職務行為范圍的探討中?!袄寐殑丈系谋憷边@一行為的行為性質,以及“職務上的便利”的具體程度的探討則鮮有文章涉及。在已有的討論中,關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行為性質的探討已經不能滿足不斷新增的犯罪類型的需求了,尤其是在“缺乏事先約定的事后受賄行為”以及新近出現的“感情投資”型受賄行為中,原有學說的探討已經無法滿足實踐的需求。新近出現的“感情投資”型受賄罪犯罪,這一類犯罪中并沒有明顯的職務行為的實施,卻儼然成為當前受賄犯罪的新形式。[2]參見李琳

    研究生法學 2020年3期2020-02-21

  • 建筑公司項目部印章對外效力之分析
    目部 印章 職務行為 表見代理作者簡介:張雙志,福建英合律師事務所。中圖分類號: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148一、建設工程項目部的性質及法律地位建筑施工企業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取得承攬的項目工程并進場后,較為常見

    法制與社會 2019年32期2019-12-10

  • 論受賄罪的法益
    源于羅馬法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立場和起源于日耳曼法的職務行為的純潔性或公正性立場。前者的立場在于,無論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是否正當合理或者符合法律規定,只要他要求、約定或者收受與職務行為有關的不正當報酬,那么就屬于受賄罪的范疇(簡稱不可收買性說)。這一立場強調職務行為與財物的不可交換性,受賄罪的成立不要求不當行使職務行為。后者則只有當公職人員實施了違法行為或者不正當的職務行為,從而要求、約定或者收受不正當報酬時,才構成賄賂罪(簡稱純潔性說)。此立場更加注重

    福建質量管理 2019年9期2019-03-26

  • 受賄犯罪的保護法益應包括信賴利益
    法益包括針對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和不可收買性的信賴。②Vgl.Joecks,Miebach(Hrsg.)-Korte,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Strafgesetzbuch,2014,§331.Rn.5.賄賂犯罪的保護法益一方面是對國家功能行使者(承擔者)不可收買的信賴,另一方面也是對國家決策公正性的信賴。③Vgl.Lackner,Kühl(Hrsg.)-Lackner,Kommentar zum Strafgesetzbuch,201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 2019年3期2019-02-10

  • 受賄犯罪的保護法益應包括信賴利益
    法益包括針對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和不可收買性的信賴。[注]Vgl. Joecks,Miebach(Hrsg.)-Korte, 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Strafgesetzbuch, 2014,§331.Rn.5.賄賂犯罪的保護法益一方面是對國家功能行使者(承擔者)不可收買的信賴,另一方面也是對國家決策公正性的信賴。[注]Vgl. Lackner,Kühl (Hrsg.)-Lackner, Kommentar zum Strafgese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 2019年2期2019-02-09

  • 人民陪審員職務行為責任研究
    據德國對法官職務行為的分類確定對法官職務監督的范圍。德國聯邦普通法院為確定職務監督的范圍,通過判例將法官職務行為分為“核心領域”“外部秩序領域”兩部分?!昂诵念I域”范圍內的職務行為包括判決行為本身、直接和間接為準備判決及接續判決行為,除非出現了顯著的錯誤,否則不得對法官進行職務監督[1]?!巴獠恐刃蝾I域”職務行為是距離“核心領域”較遠的行為, 應該受職務監督。德國在對法官職務行為的劃分中,“核心領域”范圍內的判決行為,應是指法官以自由心證判斷案件事實、適用

    鎮江高專學報 2019年2期2019-01-31

  • 關于職工向企業(公司)借款的法律問題探析
    職工 公司 職務行為 民間借貸一、職工向公司借款的分類在對職工向公司借款進行具體法律分析之前,本文欲先對其類別進行一個簡單劃分。對此,筆者傾向于依據借款事由將職工向公司借款分為兩大類:因執行公務向公司借款;非因執行公務向公司借款。1、因執行公務向公司借款。所謂因執行公務向公司借款,是指公司員工因履行公司事務的需要而向公司財務預提所需費用,待向公司報賬后進行沖抵銷賬。一直以來,公司員工為了執行公司事務而向公司財務借款的現象十分普遍,其中最常見的便是差旅費的預

    大經貿 2018年9期2018-11-06

  • 受賄罪既遂的法益分析視角探析
    賄罪的法益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即不論職務行為合法與否,只要索要、收受和職務行為有關的不正當利益,就構成受賄罪。第二種起源于日耳曼法,認為受賄罪法益是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其認為只有對違法或不正當職務行為索要、收受賄賂的行為,才構成受賄罪。④筆者認同第一種觀點,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即職務行為與不正當利益的不可對價交換性。其至少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職務行為本身的不可收買性;二是國民對職務行為不可收買性的期待和信賴。⑤若刑法不保護后者,只禁止實際發生的以權換利行

    吉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 2018年8期2018-02-11

  • 為“維持競爭優勢”而給予財物的行為定性 ——行賄罪保護法益的視角
    競爭優勢是將職務行為置于賄賂的影響之下的危險,進而出現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危險,故而成立行賄罪?!保?]持折中說的學者認為:“無論行賄人目的如何,其都會對合理競爭的秩序造成沖擊,所以一般情況下可以推定符合‘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而構成行賄罪,但是倘若有證據表明行賄行為與中標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構成犯罪?!保?]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為“維持競爭優勢”而給予財物的情形,更加傾向于認定構成行賄罪。絕大多數判例主張:行為人為了“維持競爭優勢

    江西社會科學 2018年7期2018-02-11

  • 淺論用人者責任
    被用人在完成職務行為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用人者應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二、用人者責任的歸責依據在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三種: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學界對于用人者責任由何種歸責原則來確認,即是以過錯責任為依據還是以無過錯責任為依據有許多觀點。我國關于用人者責任的觀點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流,其中以報償說和風險說為主要觀點。此兩中觀點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認為獲利者同時應當承擔風險,其更加具有預測風險和承擔風險的能力。用人者是替

    法制博覽 2018年24期2018-01-22

  • 賄賂犯罪的保護法益與事后受財行為的定性
    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說”。第二,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社會信賴說”。第三,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說”。但是,上述見解還存在一些問題。賄賂犯罪的保護法益不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也不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而是職務行為的公正性?!?span class="hl">職務行為公正性說”不僅僅是一種學說,也是從我國刑法相關規定當中所推導出來的當然結論。因此,只有危及職務行為公正性的行為才有可能構成受賄罪。事后受財行為,在事先沒有約定的場合,因為不可能危及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原則上不構成受賄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17年11期2017-12-19

  • 通過中間人進行斡旋受賄的問題研究
    丁利用本人的職務行為為乙謀取了不正當利益。二、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甲利用了自己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但該行為的影響力僅及于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丙,沒有影響到實施職務行為的丁,沒有侵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故不符合刑法關于斡旋受賄型受賄罪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受賄罪。第二種意見認為,甲既利用了自己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又收受了乙的財物,雖然其影響力沒有直接及于丁,但其行為的本質依然是權錢交易,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符合斡旋受賄型受賄罪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受賄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 2017年8期2017-09-18

  • 中國村干部研究綜述
    料,從村干部職務行為、職務犯罪和人才培訓三個方面梳理了中國村干部研究進展,以期為中國農村干部隊伍建設提供理論參考。關鍵詞:村干部;職務行為;職務犯罪;人才培訓中圖分類號:F325.4 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0439-8114(2017)08-1581-05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7.08.046Summary on Village Cadres in ChinaLIU Geng-yu(School of

    湖北農業科學 2017年8期2017-05-26

  • 公司員工職務行為的界定
    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行使職務的行為,是履行職責的活動,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相對應。單位只對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因此,確定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屬于執行職務行為,是單位對該工作人員的行為承擔責任的決定性因素。如何界定員工的職務行為,筆者認為除了應遵循一般的法律規定外,在具體的情形中,還需綜合各種因素加以認定。一、法律規定層面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睹?/div>

    速讀·中旬 2016年9期2017-05-09

  • 基于職務行為致人傷亡后果的法條競合處斷
    000)基于職務行為致人傷亡后果的法條競合處斷岳臣忠(四川文理學院審計處,四川達州635000)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因違背職業準則或業務規程,故意或過失致相對人傷亡后果的職務犯罪,同時符合刑法一般條款和特別條款而產生法條競合。職務犯罪法條競合類型的實質是犯罪主體的身份具有完全包容關系,這構成了對其處斷的判斷基石,處斷要立足于嚴格職業責任和民權主義刑法觀,為體現刑法公平,符合刑法精神,在適用特別條款明顯輕于普通條款時,應當按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適用普

    四川文理學院學報 2017年4期2017-04-14

  • 受賄罪客觀要件的重構
    的本質,分析職務行為對價性是受賄罪的最核心要素。最終提出基于職務行為索取或收受財物是受賄罪的客觀要件。受賄罪;犯罪客體;職務行為對價性一、受賄罪客體之理論聚訟與實踐解讀——職務行為廉潔性犯罪客體是我國傳統犯罪構成理論和實踐中的特有概念,在犯罪評價中,所需要承擔的社會屬性和價值判斷都是要根據犯罪客體來進行。在國外刑法理論中,與犯罪客體最為相似的概念就是“保護法益”。大陸法系對于受賄罪保護法益的立場有兩種起源,一種是源于羅馬法,該立場認為只要公務人員索取或接受

    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7年5期2017-03-06

  • 受賄罪既遂標準的類型化研究
    問?!奥殑占?span class="hl">職務行為的不可交換性”作為受賄罪客體,既適當的限制了受賄罪的處罰范圍,又直觀地揭示了權力交換的違法性,因此是其既遂判定的最佳標準。在此新標準下,對于困擾學術界與實務界的各種類型的受賄罪既遂也便有了新的答案。申言之,直接受賄中,受賄人收取財物則為既遂;索賄中,索要財物的意思表示予以完整表達,則為既遂;居間受賄中,“收受財物+承諾不正當利益”或“索取財物的意思表示為請托人知悉”,則為既遂。犯罪客體;犯罪既遂;受賄罪類型一、問題的提出與日本等國立法例

    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7年4期2017-02-27

  • 淺議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行為”的特點
    基層組織人員職務行為的基本內容包括協助政府從事國家事務、村民自治中的公共事務和經濟事務,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行為具有雙重性和復雜性的特點。因而村基層組織人員在職務犯罪領域具有特殊地位,其職務犯罪的獨有特征是兼具普通職務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雙重特點?,F有法律、司法解釋對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規定尚不完善。關鍵詞:村基層組織人員 職務行為 雙重性一、案例引出的問題本案中,王某共涉嫌兩起犯罪事實:(一)王某為村里創收,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土地補償費借給乙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 2017年1期2017-02-18

  • 賄賂犯罪的保護法益與事后受財行為的定性
    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說”。第二,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社會信賴說”。第三,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說”。但是,上述見解還存在一些問題。賄賂犯罪的保護法益不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也不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而是職務行為的公正性?!?span class="hl">職務行為公正性說”不僅僅是一種學說,也是從我國刑法相關規定當中所推導出來的當然結論。因此,只有危及職務行為公正性的行為才有可能構成受賄罪。事后受財行為,在事先沒有約定的場合,因為不可能危及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原則上不構成受賄

    中國檢察官 2017年21期2017-01-25

  • 妨害公務罪的司法認定 ——兼論“公務行為不可侵犯”的理論依據
    *妨害公務罪職務行為合法性的認定,應先根據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對職務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然后對行為人反抗行為的違法性進行刑事上的構成要件審查。認定“暴力、威脅方法”時,需適用抽象危險犯的理論解決行為人反抗行為的違法性是否足以達至妨害公務執行的結果。對于職務行為的合法性的基礎事實的認識錯誤,在無法期待行為人做出正確行為的前提下,阻卻主觀故意;對于職務行為的合法性本身存在認識錯誤的,行為人具有抽象的故意就可以認定存在妨礙故意。妨害公務公務行

    中國檢察官 2017年4期2017-01-25

  • 通過中間人進行斡旋受賄的問題研究
    丁利用本人的職務行為為乙謀取了不正當利益。二、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甲利用了自己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但該行為的影響力僅及于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丙,沒有影響到實施職務行為的丁,沒有侵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故不符合刑法關于斡旋受賄型受賄罪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受賄罪。第二種意見認為,甲既利用了自己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又收受了乙的財物,雖然其影響力沒有直接及于丁,但其行為的本質依然是權錢交易,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符合斡旋受賄型受賄罪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受賄

    中國檢察官 2017年16期2017-01-25

  • 會計職務行為的法律研究
    摘 要:職務行為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愈來愈重要,對于職務行為的認定和責任承擔的研究越來越多。由于會計職務直接接觸到核心經濟信息,在工作中對第三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有可能性較大。如何確認職務行為的性質及其責任承擔,密切關系到對受害方第三人的保護,乃至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本文首先對會計職務行為進行明確的認定,再分析其中會計職位行為的法律關系,進而討論會計職務行為的法律責任的分配與承擔。關鍵詞:會計 職務行為 法律責任一、會計職務行為概述1.職務行為的認定。職務行為

    經營管理者·下旬刊 2016年8期2016-07-04

  • 不要給“濫用職權”蓋上“濫用強制手段”的遮羞布
    施,是警察的職務行為。就這一解釋,有這樣幾個關鍵詞值得關注:“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制止違法犯罪”“職務行為”。首先,司法警察也是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其主體是符合以下條例的?!度嗣穹ㄔ核痉ň鞐l例》第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其次,本次事件中,涉事司法警察是在“執行職務”嗎?對于司法警察的職責,《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有極其嚴格的規定和完整的列舉?!度嗣穹ㄔ核痉ň鞐l例》第七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一)維護審判秩序;

    中國經濟周刊 2016年23期2016-07-01

  • 淺析城管執法法理分析
    力行為以分清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分析,以明確權責,平衡個人權利保護和社會秩序價值之間關系,更好地維護公民權利。關鍵詞:城管;暴力執法;職務行為;個人行為一、城管行政主體資格辨析依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國務院及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決定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边@是“城管”即“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產生的法律依據。然而嚴格地說,《行政處罰法》并未明確授權給城管,而且憲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2016-05-30

  • 從一則案例看職務行為的認定
    從一則案例看職務行為的認定馬靜摘要:雇主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都對其作出了相應規定,職務行為的判定作為雇主責任最重要的判定依據,但因規定不明確在實踐中存在眾多爭議。對雇員職務行為的認定不僅要從認定學說和具體標準分析,還要注重特殊情況。本文主要通過一則案例從上述三方面進行論述。關鍵詞:雇主責任;職務行為;雇傭關系毋庸置疑,本案夏某構成強奸罪,但是對夏某的這一行為是否屬于執行職務行為則存在爭議。實務中對職務行為的認定標準不一,加上法律規

    商 2016年13期2016-05-20

  • 城管打人行為之我見
    張此種行為是職務行為。職務行為界定的標準很多,但都不能有效地界定職務行為。筆者借鑒民法和刑法上的構成要件理論,并依據這種理論進行分析,得出結論認為城管打人行為是職務行為。為了解決公權力法定性引起的相關矛盾,本文構建了表見行政行為。關鍵詞:公權力;職務行為;城管打人一、職務行為的界定標準關于城管打人行為的性質存在兩種觀點:一種主張該種行為是非職務行為,理由是公權力具有法定性,而法律沒有賦予城管打人的權力。另一種主張此行為是職務行為,主要理由是城管打人的行為符

    商 2016年4期2016-03-24

  • 從六贓到德日財產犯罪 ——我國賄賂犯罪的分層立法建言
    侵犯的法益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后者認為,賄賂犯罪保護的法益是職務行為的純潔性。[6]二者的本質區別在于受賄罪的成立是否以公務員實施違法或不正當的職務行為為要件。以此為標準,對賄賂罪侵犯法益的界定分為兩大陣營:“不正當必要說”認為,受賄罪的成立必須要求行為人不正當的職務行為;“不正當不要說”則不認為不正當職權的行使是受賄罪的必要條件。值得注意的是,“不正當必要說”雖然認為受賄罪的法益在于職務行為的純潔性,但并不代表根據該說,只要正當行使職務行為必然不成立

    河南工程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6年4期2016-03-16

  • 受賄罪若干問題探究
    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賄賂范圍在原有財物的基礎上擴大到財產性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宜采用新客觀主義說。受賄罪保護的法益;賄賂的范圍;財產性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一、引言腐敗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定的社會通病,反腐一直受到中國社會的廣泛關注。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腐敗的形式也呈現多樣化,為此中共十八大以來,我國加強了反腐力度,“打虎拍蠅”成為普通老百姓耳熟能詳的反腐新詞匯。受賄犯罪作為腐敗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在中國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中所占

    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科版 2016年8期2016-03-15

  • 試論人民警察職務行為中正當防衛的幾個問題
    試論人民警察職務行為中正當防衛的幾個問題王炳焱河南警察學院,河南鄭州450000摘要:作為社會穩定和國家內部安全的重要維護力量,人民警察具有國家法律賦予的行使特定職權的權力,這是當前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建設現代國家的需要,但是我們應當看到的是在我國刑法或者警察法的相關規定中,充分規定了人民警察在一定情況下要積極履行職責,但對于人民警察的自我保護性的規定則不多,這就造成了人民警察在特殊情況之下只能積極的履行職責,對于侵害其自身的行為無法有效對自身進行保護

    法制博覽 2016年13期2016-02-01

  • 中職頂崗實習階段學生權益保障路徑的司法思考
    :頂崗實習;職務行為;紀律處分;侵權糾紛中圖分類號:G712 ? ? 文獻標志碼:A ? ?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44-0035-03中職學校實施“2+1”辦學模式幾年中,頂崗實習學生權益保護問題漸成人們關注的焦點。近年來頂崗實習學生權益被侵犯現象尤為突出,而大部分學生因無救濟路徑,選擇忍氣吞聲。筆者擬分析侵權問題、侵權類型,并結合頂崗實習階段學生身份屬性提供基本司法路徑。一、嚴重違法行為是否適用刑法的問題(僅議與頂崗實習環節相關的行為

    教育教學論壇 2015年44期2015-12-22

  • 證書不是干糧
    都將其概括為職務行為。是職務行為不假,但若無職工個人辛苦努力,職務行為怕也實現不了。從產權角度看,職務行為忽視了其中職工的個人技術產權及價值,有的甚至根本就忽略不計。有高超技術卻換不來等值收入,這一怪象原因在于,不少國企不是用市場化薪酬,包括期權、股權什么的留住人才,是以榮譽證書告慰他們。這根本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

    當代工人 2015年17期2015-11-17

  • 淺析受賄罪之客體
    說,德國堅持職務行為公正性的信賴,而日本則還包括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兩國保護內容雖不大一致,但都為對過去及正當的職務行為的賄賂的可罰性提供了依據。然而信賴是極為抽象的概念,且也非賄賂犯罪的獨特法益,故堅持的學者很少。國家意志篡改說。該說主張公務員依其職務行為索要、收受或期待收受行賄人的財物時,不能公平且客觀的履行職務,便因而做出篡改國家意志的行為。雖然為過去職務行為的賄賂提供了可罰性依據,卻因不能解釋正當職務行為的賄賂的可罰性問題。廉潔性說。該說認為公務員應

    人間 2015年9期2015-08-20

  • 對城管執法暴力行為定性和解決方法的思考
    執法;暴力;職務行為;個人行為伴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一些沖突問題隨之出現,并普遍性的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城管執法暴力傷人便是其中一例,此問題越演越烈,引發頗多關注。有人認為,城管人員屬于執法個體,代表公權力的一部分,其打人也應當歸于行政執法的職務行為。然而也有觀點認為其打人行為純屬個人所為而與城管部門無關。為了解答以上疑惑,以求探索并找到破題的途徑,我們有必要梳理關于城管的相關理論和規則。一、城管機關以及其執法的屬性我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

    商 2015年47期2015-05-30

  • ■管理新聞職務行為信息有規可依
    ■管理新聞職務行為信息有規可依2014年6月30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印發 《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 《辦法》)。該《辦法》共17條,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7月8日,通過媒體發布后,引起業界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近年來,新聞從業人員濫用職務行為信息的現象時有出現,干擾了正常的新聞傳播秩序,損害了黨和國家利益。為此,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照我國保密、勞動用工、著作權、新聞出版等法律法規及微博、博客等相關管理規定制定了 《新聞從

    法治新聞傳播 2015年6期2015-04-17

  • 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案例分析
    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案例分析朱瑞(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1120)摘要:在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中,往往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從事其活動。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往往容易將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混淆起來,利用職務之便從事個人活動。一旦發生糾紛要求其承擔責任之時,代表人總是以其行為是公司行為進行抗辯;同時,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內幕以個人名義從事商業活動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因此,對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顯得尤為重要。關鍵詞:職務行為;個人行為;認

    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科版 2015年2期2015-03-28

  • 職務行為過當
    0009)論職務行為過當馬駿(合肥工業大學馬克思學院,合肥230009)職務行為過當是正當職務行為理論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其成立在客觀上必須存在過當行為,主觀上必須具有依法履行職務的意圖;職務行為過當的實施只能出于過失或者無罪過情況,而不能出于故意;對于職務行為過當不能類推適用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規定減輕、免除處罰。職務行為;過當;必要限度一、引言職務行為過當是正當職務行為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與正當職務行為具有十分緊密的聯系。職務行為是公務人員依法行

    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15年2期2015-03-27

  • 關于印發《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 的通知
    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 的通知新廣出發〔2014〕75號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報刊主管部門,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近年來,新聞從業人員濫用職務行為信息的現象時有出現。有的違反保密法規隨意散布、傳播涉密信息,有的擅自將職務活動中知悉的信息通過網絡平臺發布,有的將本新聞單位未播發的報道交由其他境內外媒體刊播,有的利用新聞單位資源謀取不正當利益,干擾了正常的新聞傳播秩序,損害

    中國期刊年鑒 2015年0期2015-01-22

  • 淺析城管打人行為的性質
    力;但其滿足職務行為的判斷標準,屬于職務行為,二者并不矛盾。將其界定為行政職務侵權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有利于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以及促進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關鍵詞 城管打人 公權力法定性 職務行為 行政職務侵權 賠償責任作者簡介:寇茜玥,四川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中圖分類號:D920.4 ? ? ? ? ? ? ? ? ? ??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 文章編號:1009-0592(20

    法制與社會 2014年35期2014-10-21

  • 論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的正當防衛
    的規定,警察職務行為是警察必須履行的職責,目的是對抗犯罪、打擊犯罪以及執行社會管理,但對職務行為中發生的民警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情況下的自我保護未作明確規定。為維護警察自身權益,人民警察在職務行為過程中應當有條件地適用《刑法》對于普通公民正當防衛權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警察身份和職務行為的特殊性,作出相應的限制。不能將正當防衛等同于職務行為,也不能將職務行為定性為正當防衛,應該將其視為一種警察防衛權,以此對警察執行職務中合理的正當防衛行為加以保護。警察防衛權;職

    湖北警官學院學報 2014年6期2014-04-06

  • 消解“斡旋受賄”之可行性分析
    是利用自己的職務行為受賄,刑法所懲治的是其“斡旋”行為,因此,區分主體身份對其進行懲罰沒有任何意義。1.3 法定刑過重《刑法》第388條第一款規定:斡旋受賄,以受賄論處?!耙允苜V論處”,意味著對斡旋受賄的行為人,應當適用受賄罪的法定刑。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就利用職務而言,普通受賄罪利用的是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可以說是利用自己的職務行為,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斡旋受賄則是通過影響力,通過他人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斡旋

    池州學院學報 2014年4期2014-03-28

  • 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界定標準的認識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5條第1款展開
    1189)對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界定標準的認識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5條第1款展開慶 麗(東南大學 法學院,江蘇 南京 211189)因職務行為的認定直接關系到國家賠償責任的承擔,故此,學術界對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的界定有多種觀點和學說,包括主觀說、客觀說、綜合標準說等。然而從國家賠償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深入分析并結合其立法意圖,不難發現職務行為界定的核心要素即是行使職權。國家賠償;職務行為;個人行為一、案例之引出案例:毛益榮等六原告不服衡陽縣公安局違法行

    鹽城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年2期2014-03-12

  • 人大代表職務行為合法化探究
    9)人大代表職務行為合法化探究馬駿(合肥工業大學法學系,安徽合肥 230009)人大代表職務行為屬于刑法中的正當化事由之一,盡管對一定的法益造成了損害,也不能以犯罪論處。人大代表職務行為的合法化條件包括前提條件、主體條件、行為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以及主觀條件。人大代表職務行為與律師辯護行為、控告、舉報行為之間既存在著相同點,又有著明顯差異。人大代表;職務行為;言論免責權;界限一、人大代表職務行為的概念和意義人大代表職務行為,是指全國人大代表及地方各級人

    天水行政學院學報 2014年6期2014-02-11

  • 論賄賂罪的職務關聯性
    心是,賄賂與職務行為對價關系的存在。即職務行為若與賄賂存在對價關系,就能夠肯定賄賂罪成立,職務行為之范圍(職務關聯性),就成為極為重要的解釋問題?!盵1](P293)其他國家和地區刑法在規定受賄罪構成要件時,一般沒有我國賄賂罪條文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為他人謀取利益”之類的表述,而是規定“公務員就職務”、“公務員就其職務”、“公務員有關其職務”、“公務員為履行其職務行為”或者“公務員對于職務上之行為”要求、約定或者收受利益,如日本刑法第197條、德國

    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年4期2014-01-21

  • 受賄罪法益新論*——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切入點
    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2]。但是,無論是將受賄罪法益界定為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公私財產所有權,還是現在的通說觀點“廉潔性”說,在現實中,均會導致對受賄罪構成要件的解釋出現諸多問題。首先,何謂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其具體內容并不明確,如此大而泛之的界定受賄罪的客體,無疑使其失去了構成要件的解釋功能,同時也缺乏應有的理論和實踐價值。具體而言,以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作為受賄罪的客體,無法準確區分受賄罪和其他相關犯罪(如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不同

    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3年2期2013-03-18

  • 索要財物是敲詐勒索還是受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便利
    交換,侵犯了職務行為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而非一般的索取行為。再次,不具有構成身份的人與具有構成身份的人共同實施真正身份犯時,構成共同犯罪。受賄罪是身份犯,蔡某借警察甲乙的職務和地位的影響,為自己索取利益,有共同的索賄故意和行為,構成受賄罪的共犯。(二)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1.行為人侵犯的犯罪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受賄罪的犯罪客體是廉潔制度,這種廉潔制度也

    中國檢察官 2012年10期2012-01-28

  • 淺析行政賠償中的職務行為3
    行政賠償中的職務行為3張瑛杰 (湖南大學 法學院,湖南 長沙 410082)職務行為是行政賠償的要件之一,所以對職務行為的界定涉及到受害人求償權的實現。由于對職務行為缺乏相關的科學的法律界定,實務中認定不一,影響法律適用的穩定性和統一性,因此,如何判斷職務行為成為能否給予行政賠償的關鍵。行政賠償;職務行為;認定標準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對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的與其職權無關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受害人能否獲得國家賠償的關鍵在于

    湖北科技學院學報 2010年10期201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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