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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寬緩刑事政策視野下的毒品犯罪

2008-04-21 03:23饒建國
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 2008年1期

饒建國 李 娜

摘要:寬緩刑事政策的確立勢必導致毒品犯罪相關理論的重構,無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輕刑化等理論在毒品犯罪認定中的適用和協調則成為深化毒品犯罪研究的基礎。因此,應該重新審視毒品犯罪的現行立法和實踐,堅持吸毒行為的非犯罪化具有合理性。

關鍵詞:毒品犯罪遏制;無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輕刑化

中圖分類號:D924.36文獻標識碼:A

毒品在世界范圍泛濫成災,毒品犯罪成為全球性的嚴重犯罪。當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將毒品犯罪作為嚴重危害國家穩定和發展的嚴重犯罪予以打擊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遏制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和對策。但是,從實踐來看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和遏制是一個極其復雜的社會問題,對世界各國都是一個艱巨而長期的任務。所以,在總結過去成果的基礎上,以寬緩刑事政策為指引,繼續做好毒品犯罪遏制相關問題的研究,對于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國家發展建設具有極其深遠的意義。

一、無被害人犯罪與毒品犯罪

(一)犯罪被害人與無被害人犯罪的界定

關于犯罪被害人的概念,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從其詞源上看,被害人一詞源自拉丁文Victima,原意有兩方面:一是宗教儀式上向神供奉的祭品;二是因他人的行為而受傷害的個人、組織、道德或法律秩序?!氨缓θ恕币辉~即使用其第二方面含義。照此理解,犯罪被害人也即因他人的犯罪行為而受傷害的個人、組織、道德或法律秩序。傳統的犯罪學觀點認為,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第三種觀點認為,犯罪被害人是指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即危害結果的擔受者。第四種觀點認為,犯罪被害人是指生命、身體、財產等權益遭受犯罪侵害的人。1985年《聯合國關于犯罪被害人和權力濫用的司法基本原則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rice for Victims ofCrime and Abuse 0fPower)第1條將“犯罪被害人”界定為,是指個別或者集體的,因違反成員國有效刑事法律(包括規定刑事性權力濫用的法律)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而遭受損害,包括物質或者精神上的傷害(physical or mental injury)、情感痛苦(emotional suffering)、經濟損失或基本權利的實質貶損的人。還有觀點認為,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權益或權力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非國有單位和國家。還有觀點認為,犯罪被害人是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其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民主權、財產權)及其精神方面遭受到損害的個人、單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以及因為犯罪而受到嚴重危害的國家和整個社會。

上述種種關于犯罪被害人的概念,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犯罪被害人的含義,均具有其獨立的理論價值。但是,我們認為,對犯罪被害人的概念應當這樣全面、科學地把握:

第一,犯罪被害人不僅指受犯罪行為侵害的自然人,還應包括單位(企事業法人、非法人單位及社會團體)及國家(社會)。自然人形態的犯罪被害人是整個犯罪被害人體系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已得到普遍認同,另一方面,單位作為犯罪被害人不僅得到學者們的普遍承認,同時也為司法界人士所關注,單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從刑事法治未來走向看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將國家作為犯罪被害人,學術界存在較大爭議,但我們認為,“凡是享有權利與履行相應義務的法律實體都可能成為被害人,被害人學都應當將其列入研究范疇之內?!眹冶仨毩腥敕缸锉缓θ说姆懂?,如果不是這樣,諸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偷稅罪、抗稅罪、妨害國邊境管理秩序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等類型犯罪就將無法找到危害后果的承受者,對國家權益的犯罪受害保護問題也會成為空談??偠灾?,自然人,單位及國家均是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的實體,均可能成為犯罪被害人。

第二,犯罪被害人應當限定為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者,“否則被害人的范圍就會漫無邊際”犯罪行為的間接受害者一般來說均從屬于直接受害者,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可以不需要考慮。

第三,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包括物質的及精神上的)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

綜上,我們可以把犯罪被害人的概念定義為:是指因犯罪行為而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單位及國家(社會)。

什么是無被害人犯罪?在理論上有不同的說法,比如,有的理論認為,所謂無被害人犯罪是指專為保護宗教或道德,而同個人的生活利益無關的犯罪,概括地說,所謂無被害人犯罪,是不對法益產生侵害或危險的犯罪,換句話說,就是保護法益不明確的犯罪。也有的認為,所謂無被害人犯罪,是指基于行為人的自愿和彼此雙方同意進行的犯罪;也有人認為,無被害人犯罪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缺少被害人的犯罪,即無社會危害性的犯罪。根據這些理論觀點,無被害人犯罪的范圍常見可分為以下幾種:(1)性犯罪,包括通奸、同性戀、賣淫、婚前性行為、色情文學等;(2)賭博;(3)吸食毒品;(4)“安樂死”;(5)自殺;(6)墮胎或避孕;(7)流浪;(8)高利貸;(9)公開酗酒,等等。

我們認為,如果根據犯罪被害人的概念,從刑法學的角度考慮,那么有犯罪就必定存在犯罪被害人(可能是自然人、單位或是國家),不存在沒有被害人的犯罪;但如果從犯罪學角度考慮,我們必須承認,在理論上以及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一些被害人不“明顯”或不“傳統”的特殊犯罪情形,就比如“安樂死”,其特殊性就在于行為的結果不是行為人積極追求或希望的,而是死者或其家屬積極追求的,所以有的理論就認為“安樂死”沒有受害人;再比如賭博行為,是財產所有權人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即便賭輸了那也是行為人自己的一種財產處分,它與財產被詐騙或被搶劫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對于這些客觀存在的特殊犯罪(犯罪學角度的犯罪)形態,是我們研究犯罪預防和制定刑事政策必須要充分考慮的重要問題,它對我們制定符合時代發展需要的刑事政策及進行有效的犯罪預防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總之,我們認為,對客觀存在的無被害人犯罪(犯罪學角度)形態采取何種刑事政策是我們必須認真研究的問題。

(二)無被害人犯罪與毒品犯罪

無被害人犯罪理論同非犯罪化問題緊密相聯,甚至可以說,提出無被害人犯罪的理論,目的就是希望此種行為形態非犯罪化。這種理論的堅持者認為,無被害人犯罪因為不存在受害人,對此種行為形態的犯罪化處理只會以犧牲公民私權利為代價,是同符合時代發展需要、以保護公民民主、自由和人權為神圣職責的刑法觀不相適應的,所以他們堅決支持無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

毒品犯罪中的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是無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理論熱點討論的問題,爭論頗多。而世界各國在司法實踐對吸食、注射毒品行為各不相同的處

理方式,也正是理論上存在不同爭論的體現。司法實踐中,對于無被害人犯罪存在著非犯罪化和犯罪化的兩種刑事立法政策。具體來說,對無被害人犯罪進行人罪(在國家刑事法律中明文規定為犯罪)處理的就是將無被害人犯罪進行犯罪化;反之,對無被害人犯罪除罪(不在國家刑事法律中明文規定為犯罪)處理的,就是對無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世界各國對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的刑事政策也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明文規定為犯罪并予以相應刑事處罰;另一種就是不認為是犯罪而采取其他處理方法。前者如美國、法國、意大利、瑞士、希臘、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孟加拉國、馬爾代夫、印度、斯里蘭卡、越南、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中國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新西蘭、埃及、尼日利亞、肯尼亞等國家(或地區);后者就比如中國,并未將吸食、注射毒品行為規定為犯罪,只是規定該行為違法并對違反者采取拘留、罰款、強制戒除以及進行勞動教養。

關于無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還是犯罪化,核心的問題應當是根據合理、科學的犯罪化限度,以符合具體國家的社會發展需要為根本出發點,確定具體的刑事政策。

二、非犯罪化、輕刑化與毒品犯罪

(一)犯罪化與非犯罪化

1.制刑的界定。提到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問題,必須先闡釋“制刑”的含義?!爸菩獭币徽Z有最廣義、狹義和最狹義之分,“從最廣義角度講,制刑乃指刑事政策的制定,包括一切有利于減少犯罪、預防犯罪的社會政策的制定?!M義的制刑,則是指刑事法律的制定,……最狹義的制刑,則僅指刑事實體法中刑事處罰的制定?!狈缸锘头欠缸锘瘜儆谥菩谭椒ǖ姆懂?,分別代表刑事制刑政策的兩個方向:擴張還是縮小刑法的干涉范圍。一個國家刑事政策在這兩個方面的體現,直接反映出這個國家刑法在限制個人自由方面限度的問題,也就是說,“為了打擊犯罪,我們愿意限制個人自由到何種程度呢?”這個度就是犯罪化的限度。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一旦確定了這個限度,那么這個限度之上就是犯罪,而這個限度之下就是非犯罪。

2.犯罪化的限度。關于犯罪化限度的確定,由于各國國情不同,犯罪原因與治安狀況也各有差異。歐美國家在這個度的問題上,一般堅持民主原則,尊崇人權至上。他們為保障人權、自由,寧愿不將一些會危害社會的行為形態犯罪化,即不將這些行為形態規定為犯罪。歐美國家關于犯罪化限度的理論和思想,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其合理性,無疑值得我們學習借鑒,但是中國的國情畢竟與歐美國家存在著不可否認的差異,所以我們在犯罪化度的確定上,必須根據中國的國情實際,最好“找到一個既能確保公民享有充分權利與自由、又能使國家擁有有效遏制犯罪所必需的刑事處罰權力的分界點?!睘榱搜芯啃枰?,我們不妨列舉一些關于犯罪限度的觀點:

(1)張明楷教授認為,只有符合下列條件的行為才規定為犯罪(即犯罪化),給予刑事制裁,否則,公民的行為對于刑事法律制度來說便是自由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絕大多數人不能容忍,并主張以刑法進行控制的行為;沒有其他制裁力量可以代替刑法,只有動用刑法才能抑止這種行為,才能充分地保護合法權益;運用刑罰處罰這種行為,不會導致禁止對社會有利的行為,不會使公民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對這種行為在刑法上能夠進行客觀的認定和公平的處理;運用刑法處罰這種行為符合刑事責任的目的,即具有預防或抑止該行為的效果。

(2)陳正云博士認為,我國刑法調控范圍應限制在如下方面:①刑法僅以(并非應該、一定)將人的意識、意志支配下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作為自己的調控對象;②刑法只能把最極端最明顯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作為自己的調控對象,規定為犯罪,予以刑罰處罰。

(3)陳興良教授認為,犯罪化的限度,應該以兩個原則來確定,“其一,危害行為必須具有相當嚴重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其二,作為對危害行為的反映,刑罰應當具有無可避免性”。

(4)謝望原教授認為,確定犯罪化限度應當遵循如下準則:“(1)從民意來看,絕大多數國民認為某一行為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國家與公民的合法權益構成了嚴重威脅,國民情感與精神上均不能容忍這種行為;(2)從效果來看,以犯罪化來限制某一行為自由,符合刑事法律目的,并且不會因此而禁止有益于社會的行為,能夠收到明顯的抑止該行為的效果,可以預防行為人和其他人再度實施此種危害行為;(3)從效益來看,以犯罪化來限制某一行為自由,值得啟動刑事訴訟程序;(4)從有無選擇性來看,以犯罪化來規制某種行為必須是沒有其他社會調整方法能有效控制和規范該種行為”。

我們認為,上述理論觀點都全面、精要地概括了確定犯罪化限度的重要基本原則,雖然強調的方面各有側重,但均涵蓋了一個關鍵的核心思想,那就是:刑事處罰是一種最嚴厲的控制手段,代價昂貴,應當在既能維護社會又能保護公民人權的最佳結合點上謹慎使用刑罰。我們可以將確定犯罪化限度的原則歸納為:以刑罰慎用為核心,以保障人權和維護社會為兩極,能夠在穩定、安全、和諧的良好社會環境下積極追求公民的民主、人權和自由。

3.非犯罪化問題。非犯罪化進入到刑法的中心領域并引起了顯著的變化則是20世紀中期以來的事情。年美國學者埃德溫·舒爾首次提出了“無被害人犯罪”這一概念。他指出不論人們是否有強烈的需要,主要成年人之間據其自由意志積極交換的行為,是為了不為社會承認并被法律所禁止買賣的物品或服務,即可構成無被害人犯罪,由于這些犯罪沒有被害人,舒爾主張應該非犯罪化。歐洲委員會在1980年推出了一個指導各國刑事立法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的《非犯罪化報告》,這一報告對戰后歐洲的非犯罪化有著重大影響,歐洲很多國家在戰后相繼廢除了同性戀、墮胎、賭博、藥物濫用等過去刑法規定為犯罪的規定,其中荷蘭不僅積極推動賣淫、同性戀、吸毒等行為的非犯罪化,而且通過立法把安樂死非犯罪化,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非犯罪化體現了國家權力的再次整合與重塑。在物質財富日益豐富,社會關系日趨復雜的今天,社會矛盾不斷加劇,傳統文化和道德觀念不斷受到沖擊,個人主義思想日益滋彰,犯罪的形式、種類以及數量都急劇增長。一味地采取的嚴刑竣法,擴大刑法的調控范圍,并不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反而使犯罪態勢愈演愈烈。國家不得不考慮對權力進行重新分配,重新調整刑事政策,從國家本位轉向社會本位反對、控制和預防刑事犯罪,“非犯罪化”思想作為刑事政策寬緩方向的一個發展,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個體尊嚴、自由和權利的尊重。它代表著犯罪圈的緊縮和刑法適用范圍的受限,以及國家權力的讓步和個體人權的伸張,是現代刑法文明發展的新動向和新趨勢。

非犯罪化的含義,學界的主要有以下幾種界定:

(1)非犯罪化,是指取消某種罪名,即排除某種行為應受到刑法懲處的性質。

(2)指對那些以前認為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應予以刑罰處罰的行為,由于社會變動之關系,已喪失了嚴重社會危害性和可罰性,應否定其犯罪性與刑事違法性。

(3)即當進行刑事立法的時候,考慮到有的社會危害性行為尚未達到犯罪的程度,根據刑事政策與策略,只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置,不認定為犯罪。

(4)非犯罪化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非犯罪化,又稱本來的非犯罪化,指立法機關對法律原來規定的已失去了繼續存在必要的犯罪,直接將該行為從法律規定中予以撤銷,使其合法化;廣義的非犯罪化是指對一直以來被科處刑罰的行為不再用刑罰予以處罰,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狹義的非犯罪化;二是對后來被法律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予以行政違法化,即:對這類行為不再以刑罰調整,而改用行政法規去調整;三是,對具體的危害性未通過司法程序不把它當作犯罪處理。

我們認為,上述理論基本概括了非犯罪化的特征,即社會危害性不大,不再具有現時可罰性。非犯罪化學說主張縮小刑法的犯罪圈,認為將輕微犯罪行為非犯罪化是當今各國刑法發展的趨勢,汲取外國刑事立法的這種有益經驗,是刑法現代化的要求。

(二)非犯罪化、輕刑化與毒品犯罪

多年以前,我國一些刑事法學者就強調,要在刑事立法上進行“輕刑化”?!拜p刑化”被作為一個廣義的概念來使用,它包括了“非犯罪化”和“輕刑罰化”,并認為這是“中國刑法發展之路”。我國學者對此概念的界定是:“非犯罪化,指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將一些社會危害不大、沒有必要予以刑罰處罰但又被現時法律規定為犯罪的行為,通過立法不再作為犯罪或通過司法不予認定為犯罪,從而對它們不再適用刑罰。輕刑罰化是指通過立法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從而達到整個刑事制裁體系的緩和化”。

其中有學者指出,中國1979年刑法典頒布后,國家立法機關不斷通過修改、補充的形式增補新罪名,在某種意義上反映了立法者對當前中國社會的發展特點缺乏足夠認識的盲目性,如此大規模的犯罪化勢頭應當得到合理控制。

對待非犯罪化問題,我們認為刑法的調控范圍不僅要瞻顧現代刑法發展的趨勢,也要從中國國情和現行刑事立法的現狀出發。針對我國有關毒品犯罪的非犯罪化問題,我們必須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我國是否存在類似于上述國家的“非犯罪化”運動和“輕刑罰化”的空間值得我們深思。二是,打擊毒品犯罪是否要以犧牲人權為代價?在此,我們認為恰當處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1.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我國嚴格區分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只將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而其他許多國家則往往在非常寬泛的意義上使用犯罪概念,即將許多在我國只視為一般違法的行為也規定為犯罪,如法國刑法上的違警罪與我國的一般違法行為就較為類似。國外的“非犯罪化”運動一般就是針對違警罪而言的。我國刑法主要是通過以下幾種規定方式來甄別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一是以情節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作為區分標準,二是以后果是否嚴重作為區分標準,三是以是否引起可能導致某種嚴重后果的嚴重危險為標準,四是以數額是否較大、是否巨大或者數量是否大、是否較大作為區分標準。因此,對于大多數的涉毒行為,我國并不存在“非犯罪化”的空間?,F行刑法關于毒品犯罪的法律規定正體現了這一點。面對嚴峻的治安態勢,我們應當加大對毒品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易制毒物品走私、販賣,毒品原植物種植、販賣、運輸,麻醉品、精神藥品非法提供行為的管控力度,嚴懲包庇毒品犯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行為,有效震懾毒品犯罪,打壓毒品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從而維護社會穩定。毒品犯罪中的“輕刑罰化”,我們主張運用在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嚴格控制無期徒刑的適用,盡量適用非監禁刑,嚴格控制資格刑和財產刑。以挽救和教育為主,體現社會主義的人文關懷。另外,在毒品犯罪的刑罰適用過程中,可以重視犯罪原因、主體身份等酌定量刑情節的運用,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也應適當區分,重視對死刑適用的限制和落實財產刑,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落實到禁絕毒品犯罪上面。

2.切實保障犯罪人人權不受侵犯

當今世界,毒品犯罪活動日益猖獗,毒品原材料的非法種植,毒品的加工、制造、走私、販賣等犯罪活動屢禁不止,如何有效的防范和打擊毒品犯罪,增強對毒品犯罪的控制力度,成為各國面臨的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但是,我們不能因為打擊犯罪的必要,不分青紅皂白就高舞刑罰之劍,對涉毒犯罪行為一律嚴厲懲治。正像德國學者魯道夫·馮·耶林(R.VonJhering)所指出的那樣:“刑罰為兩刃之劍,用之不得其當,則國家與個人兩受其害?!毙谭媾R著個人價值與社會價值的沖突,所以刑法具有雙重的目的或者機能即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和刑法的社會保障機能,到底哪種機能更應該處首要地位呢?我們應該認識到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刑法的價值構造應該兼顧社會保護和人權保障雙重機能,并適當順應時代潮流的發展,向人權保障機能傾斜,加重刑法的人權蘊涵。因此,不能基于重刑主義的立場而隨意地擴大犯罪的范圍,在打擊毒品犯罪的同時也要注重保障人權。講求禁毒程序的合法化,切實保障毒品犯罪分子應當依法享有的人權不受侵害。

(三)吸毒行為宜繼續保持非犯罪化

毒品消費一直以來都是困擾世界各國的痼疾,它不僅吞噬社會財富、殘害公民的身心,而且誘發其他惡性犯罪的發生,嚴重危及國家安全與發展。吸毒行為,通常是指行為人明知是毒品仍然吸食、注射的行為。對吸毒行為的法律控制對遏制毒品犯罪至關重要。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于禁毒的決定》,該決定的第八條規定:吸毒、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并處2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皿。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進行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1997年3月14日通過的刑法典,在吸收、保留《關于禁毒決定》原有合理性規范的基礎上,對毒品犯罪的法條規定做了修改補充,但也未規定吸毒罪。2006年8月22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首次提請審議的《禁毒法》(草案)對吸毒行為仍然維持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定性,但對吸毒者設置了自愿戒毒、社會幫教、隔離戒毒、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多種措施??梢娢覈P于吸毒者吸毒行為的立法處遇措施僅局限于行政處罰的范疇,吸毒是否應納入刑法的調控范圍的爭論,學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2000年6月國務院發表了《中國的禁毒》,將“四禁”并舉,堵源截流,嚴格執法,標本兼治作為禁毒工作的方針,其中“禁吸”位列“四禁”之首,這種位序上的安排在規范學中有著特殊的意義,從中我們可以領

會到禁止吸毒的重要性。吸毒行為帶來了諸多的社會問題,但是對于吸毒行為一概承認和實行刑罰并不是理想的選擇,我們不贊成采用刑法的手段來規制非法消費毒品的問題,我們贊同吸毒行為非犯罪化的學說,理由如下:

首先,吸毒人罪不符合司法效益原則?,F代法治社會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時,必須兼顧司法效益。以云南省為例,1990年云南吸毒人員占全國吸毒人員的74%,占全省人口的比例的1.56‰,2005年全省吸毒人員占全國的8%,占全省人口的比例1.58‰,總體上看吸毒人員占全省人口的比例基本持平,但15年來云南人口增加了600余萬,按吸毒人員的顯隱比例大略估算,云南全省至少有6萬多名吸毒人員。如果把吸毒行為當作視作犯罪來處理的話,每名吸毒人員就必須經過以下的司法程序:偵查——批準逮捕——逮捕——起訴——執行——監禁。這每一個司法環節都要求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作支撐,且治標不治本?,F代法治社會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時,必須兼顧司法效益。

其次,吸毒人罪缺乏法理依據。刑事法律的本質特征是社會危害性,而吸毒人員的吸毒行為危害的僅僅是他本人,并沒有直接危害到社會公眾的利益。雖然吸毒引發了諸多刑事犯罪,但我們必須清楚:吸毒行為并非它所引發的犯罪事實本身,我們并不能得出吸毒必然引發犯罪的結論。僅因為吸毒者的“身份”就對其施以刑罰,那么,我們這樣的做法與西方國家曾經懲治的“流浪罪”在本質上有何區別?“身份”并不是構成犯罪的必然和唯一條件。

再次,刑法謙抑性之要求。刑法的謙抑性,就是立法者和司法者應當盡量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處罰措施或者措施代替),來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并有效的預防和控制犯罪。意大利學者菲利提出的犯罪飽和論就指出:每一個社會都有其應有的犯罪,這些犯罪是由于自然及社會條件引起的,其質與量是與每一個社會集體的發展相應的。那種迷信刑罰威懾力的思想是不可取的。犯罪既是一種個人行為,也體現了一種社會病態,其涉及到社會、心理、生理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尤其是吸毒行為。因此對犯罪的預防和控制從根本上還是需要社會的綜合治理。

最后,吸毒行為人罪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主張從寬為前導條件的,刑罰只是該政策的最后選擇,最后一道“殺手锏”,而不能把刑罰作為“萬金油”,凡是感覺管控不住的東西都往刑法里裝,卻不考慮所帶的消極影響和弊端。刑罰是作為犯罪的對策而出現的,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預防犯罪。對吸毒行為應當重在預防而非懲罰,任意擴大犯罪的范圍有悖于現代法治的精神,不利于保障吸毒人員的人權??梢?,吸毒行為人罪,不合情、不合理,違背法治精神,還沒有可操作性。

社會事物必然遵循著有消有長的規律,吸毒行為仍然會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時期存在,短期內完全禁絕是不太可能的,把其控制在不妨礙社會良性運轉的限度內,運用除刑罰之外的調控手段或方式,我們的防治成效會更加良好。正如李斯特所說:最好的社會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抑制某種行為并非僅憑刑罰的威懾作用就能有效,而是依靠社會的全面發展?!靶塘P之界限應該是內縮的,而不是擴張的,而刑罰該是國家為達其保護法益與維持法秩序的任務時的最后手段。能夠不使用刑罰,而以其他手段亦能達到維持社會共同生活秩序及保護社會與個人法益之目的時,則務必放棄刑罰手段”。所以,我們可以堅持以人為本,借鑒國外的保安處分制度,繼續完善我們對吸毒者進行社區矯治戒毒的制度,幫助吸毒者重新走向社會,并獲得社會認可,在適當的時候以社區矯治戒毒替代勞動教養。

責任編輯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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