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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一案:越位的啟示

2009-04-08 09:35
安全與健康 2009年3期
關鍵詞:安監依法行政死者

山 東

暗情

2004年7月28日,劉某某的丈夫曾某某和兒子以及兒媳在家整理東西,準備外出打工。下午3時左右,三個人彎腰穿過三樓矮小的門洞,來到了不足2米寬的天臺,準備拆除已經不用的電視天線舊鋼管。因抬起鋼管時不慎接觸到高壓線(事后根據電力部門測算,水平距離為2.16米),三個人先后被電倒。

下午4時12分接到事故報案后,縣安監、消防、公安、電力等有關部門迅速組織人員趕到事故現場。此時,曾某某及兒子和兒媳已經被鋼管導來的高壓電流擊死,被燒得面目全非。

事故發生后,縣安監局介入調查。次日,由一位副縣長主持了事故分析會,并成立專門的事故調查小組,組織有關專家對事故進行分析。

縣安監局在2004年8月2日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書。責任認定書最后認定了三條,一是“這是一起非生產性意外觸電事故”;二是“電力線路架設和繼電保護裝置以及建筑設計規劃符合安全規定”;三是“這起事故的發生主要是死者缺乏用電安全知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違章作業所致,死者應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2004年8月19日,劉某某向縣安監局的上級單位市安監局申請行政復議。5天后,劉某某收到市安監局的復函。復函指出:一、縣安監局的責任認定書是受縣政府的委托,組織有關部門共同進行的,并非安全生產監督職責范圍。二、責任認定書缺乏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屬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適用《行政復議法》的相關條款規定。三、死者家屬對縣有關方面的處理不服,可以根據高壓觸電人身損害的有關法律規定,請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再次進行協調處理,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2004年8月至2005年5月期間,劉某某把縣電力局、國土局和建設局共同或單獨告上法庭,要求三個部門對自己親人的死亡負責,但結果都以敗訴告終。

分歧

劉某某認為,之所以敗訴是縣安監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影響了法院對事實的判定。2005年9月21日,劉某某將縣安監局起訴到縣人民法院。

縣安監局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了答辯:他們承擔縣安委辦調查處理事故的職能,按縣政府領導安排,對此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是職責所在。如果原告對此不服,可以根據市安監局所告知的意見處理。故請求法院維持他們的具體行政行為。

縣安監局認為,安監局介入事故調查之前,也知道這不屬于自己管轄的范圍。但是,當時該類事故沒有特定的主管部門,人民政府就指定他們調查該事故,“我們認為是完全可以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觸電死亡所引起的糾紛是一起民事糾紛,系非生產性意外事故??h安監局作出的責任認定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民事權利義務,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于法無據,應予撤銷。當年12月4日,縣人民法院作出撤銷《關于“7·28”觸電事故的責任認定書》判決。

分析

曾某某等三人死亡后,安監等有關部門應該及時介入,如公安機關調查認定不是刑事案件、安監部門認定是非生產性事故。此后,死者親屬可直接找他們認為該承擔責任的部門討說法。如果這些部門不承認自己有責任或不愿意承擔責任,死者親屬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堅持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三項基本準則之一。近年來。國務院一直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努力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就是要按法律賦予的職責,干可干之事,盡應盡之責,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這一原則對包括安監部門在內的所有政府部門都是通用的。

那么,安監部門到底應該管哪些事情呢?這一點可以依據《安全生產法》的第二條的規定,縣安監局作為縣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并未賦予其對非生產性責任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的職責。而縣安監局在2004年8月2日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既認定“這是一起非生產性意外觸電事故”,又認為“死者應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這一行政行為是于法無據的。

結論

《行政訴訟法》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h安監局的行為符合“超越職權”這一條。

依法行政是根本,這就是該案件給我們的啟示。

(編輯/鄭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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