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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2009-06-13 06:26
西部大開發·中旬刊 2009年12期
關鍵詞:構成要件侵權

向 玲

摘要: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中國“人肉搜索”第一案做出一審判決,判令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是伴隨著網絡時代發展而產生的現代侵權法的一種特殊法律責任。在網絡時代如何規范該類侵權行為,平衡各方利益,對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關鍵詞: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侵權;構成要件;責任方式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8631(2009)12-0052-02

一、案情簡介

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領姜巖在發現丈夫王菲出軌后從24層的家中跳樓身亡。死前她公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其中有其丈夫的姓名、單位地址、丈夫與第三者的合影照片。該博客被網友轉發到天涯論壇,姜巖的姐姐姜紅于2008年1月10日在天涯論壇上撰文,提及妹妹及其丈夫曾居住小區的名稱等。姜巖的同學、前男友張樂奕注冊了“北飛的候鳥”網站祭奠姜巖。大旗網制作了《從24樓跳下自殺的MM最后的BLOG日記》的專題,涉及姜巖的照片、王菲與第三者的照片、網友自發悼念的照片等。隨后,大量的網友對王菲進行聲討并展開“人肉搜索”,使他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詳細個人信息逐漸被披露。最終不堪忍受壓力的王菲以張樂奕、北京凌云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隱私權為由起訴至法院,成為中國“人肉搜索”第一案。

歷經三次庭審后,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兩家網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侵犯原告王菲名譽權及隱私權,判令網站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分別賠償王菲精神撫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虛擬社區網由于在王菲起訴前及時刪除了侵權帖子,履行了監管義務,因此不構成侵權。朝陽區法院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對網站及相關主體加強有效監管,并對互聯網的運行和發展進行合理引導。

從中國“人肉搜索”第一案我們不難看出,眾多網民是直接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網絡的特殊性以及注冊的非實名制,網民的真實身份難以查實,于是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網站)就成為被侵權人維權的最后一根稻草?!叭巳馑阉鳌蹦壳罢蔀樯鐣鹘珀P注的焦點,而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在類似案件中的侵權責任更是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和思考。

二、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概述

(一)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界定

目前理論上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含義及分類并沒有統一的說法。王利明教授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是為各類開放性的網絡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人。包括網絡材料來源提供者、基礎通訊服務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主機服務提供者、電子布告板系統經營者、郵件新聞組及聊天室經營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各種提供在線服務的人。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分為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和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兩大類,這一分類方法得到了大多數學者的認同。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簡稱ISP),是指提供通路(電話撥號、專線、寬帶等)以使網絡使用者與互聯網連線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如電信、網通等;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簡稱ICP),是指通過網站或Web網頁向公眾傳播信息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如YAHOO、新浪等大網站、設立Web網頁的用戶。在實踐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既提供連線服務又提供內容服務,因此具有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和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雙重身份。

(二)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內涵

從“王菲案”和其他“人肉搜索”事件來看,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一般不涉及侵權問題,故本文的探討范圍主要是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由于學界對侵犯版權等問題已有相當研究,本文主要局限于有關名譽、隱私等人格利益的侵權責任。

所謂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是指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對其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等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傳統觀點認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對于他人利用網絡進行的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責任,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1)網絡信息具有高速快捷、信息量巨大的特點,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不可能時刻對所有信息內容進行監督;(2)網絡世界沒有一個確定的判斷標準,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無法甄別有關信息是否存在權利瑕疵。這些理由不無道理,但現代各國侵權法已傾向于認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對于他人利用網絡進行的侵權行為應該承擔責任。

三、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人肉搜索”的網絡行為在世界各地都有發生,如2005年6月韓國的“狗屎女事件”,2008年3月美國的“虐殺幼犬事件”等,它是網絡技術與人工調查結合的網絡輿論監督方式,其本身不是侵權行為。只有“人肉搜索”超出了法律允許的底線,侵害了被搜索人的合法權益時,才構成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們在判定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時,一般從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及主觀過錯四個方面進行。

(一)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要確定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首先必須正確認識其應承擔的民事義務。(1)事先審查義務。如事先應用“過濾技術”和人工審查發現和刪除侵權信息。有人提出,如果對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課以過重的事前審查義務,會影響網絡傳播速度,妨礙言論自由的實現。但網上謾罵、侮辱等侵權行為較明顯,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完全能夠察覺并予以制止和刪除時,沒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推定其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2)事后補救義務。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在了解到其網絡上存在侵權信息時,需要承擔相應的制止、刪除和避免進一步擴散的義務。筆者主張對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宜采取“嚴格標準”,只要被侵權人或他人告知侵權信息,即便是輕微侵權甚至是否侵權還存在分歧意見,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也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刪除或移除的處理。

從已發生的“人肉搜索”事件看,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主要有兩種:(1)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發起和實施“人肉搜索”行為。為了提高網站的點擊率和知名度,有些網站故意制作“網絡通緝令”進行“人肉搜索”,據業內人士透露,有時“人肉搜索”發起者看似是網民,實際上都是網站的工作人員。(2)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縱容“人肉搜索”行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對于網民發布的侵害他人權利的文章、圖片、音頻、視頻等,不及時予以刪除和處理,甚至在明知“人肉搜索”侵害了被搜索人的權利,或者被搜索人已經向其發出警告要求刪帖后仍拒不改正,放任侵權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

(二)損害事實

損害是指因一定行為或事件使他人合法權益遭受某種不利益的影響。行為人只有在因自己的行為或所控制的物件致他人損害時,才有可能承擔侵權責任?!叭巳馑阉鳌辈灰欢ǘ紩斐蓳p害后果,如美國紐約州的莫貝里為了尋找一個在地鐵一見鐘情的女孩,建立網站,貼上自己畫的該女孩畫像,請網友幫助他找到自己夢中的女孩,網友積極幫忙進行搜索,最終如愿以償,莫貝里成功聯系上了該女孩海頓,成就了一段姻緣。

在 “人肉搜索”中,常見的損害事實主要有:(1)精神損害,即民事主體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包括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不良情緒?!巴醴瓢浮敝?有些網民在網上對王菲指名道姓地謾罵,更有部分網民打電話、發郵件騷擾、恐嚇王菲,使他的個人生活不得安寧,精神上遭受一定痛苦。(2)財產損害,主要包括工作機會喪失導致可得收入的減少或者喪失,為治療嚴重的精神損害而支出的醫療費、咨詢費,維權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如王菲為維權委托公證處對“北飛的候鳥”網站、大旗網和天涯網三個網站中與本案相關的網頁進行了證據保全,花費公證費2050元。

(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即損害事實是否是侵權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在判斷因果關系時,依社會常識和日常經驗,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較強的牽連性和較高的概然率,方可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在因果關系的認定中,我們應當區別不同的情況,遵循一定的規則:(1)直接因果關系規則。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公開其真實姓名、電話號碼、照片、住址等個人信息,或者主動轉載其他網站違法公開的個人信息,該行為直接導致損害后果發生,因此,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是導致隱私權、名譽權等權利被侵害的直接原因,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2)相當因果關系規則。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適用的是相當因果關系規則。通常情況下,以一般社會經驗和知識水平判斷,網民直接實施的“人肉搜索”侵權行為,還必須得到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在設備和技術上的支持,沒有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幫助,“人肉搜索”的后果就不會產生,此時就可以認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是導致權利被侵害的間接原因。

(四)主觀過錯

從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對于他人利用其網絡或系統從事侵權行為承擔過錯責任,已成為一種趨勢。德國1997年8月生效的《信息與通訊服務法》和美國國會1998年8月通過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都對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規定了過錯責任。因此,筆者認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僅在明知或應知其經營管理的網絡上有侵權行為發生卻仍給侵權者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理論,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類型。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明知是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人格利益的信息,卻允許其發布或繼續存在的,其主觀為故意。在“王菲案”中,“北飛的候鳥”網站中某些文章披露了王菲與姜巖的住所地址、王菲的工作單位名稱與地址等個人信息。張樂奕介紹該網站是“祭奠姜巖和為姜巖討回公道的地方”,還將該網站與天涯網、新浪網進行了鏈接,其主觀故意是顯而易見的。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可以從其他渠道獲得合理推斷出侵權行為存在的間接信息,但由于未盡審慎注意義務而沒有獲取,其主觀是過失。顯然,對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主觀過失的舉證面臨諸多困境,因此,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都確立并發展了相應的規則,如“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規則、“通知——刪除”規則、“積極誘導標準”等。

四、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責任形式

在“人肉搜索”之類的網絡侵權案件中,許多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可謂“助紂為虐”,因此,明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方式,對于凈化網絡環境和避免對公民名譽、隱私等人格利益侵權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在“人肉搜索”案件中,對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可以適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在此筆者主要探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這三種責任方式。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侵權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對被侵權人而言,制止正在發生的侵權行為較之侵權后果發生后獲得經濟賠償更為重要。因為在很多情況下,被侵權人的名譽、隱私等人格利益的損害是無法用金錢予以彌補的,網絡環境下尤其如此。目前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可以采用的停止侵害措施是從網站中移除侵權信息或通過技術手段限制或禁止網民對侵權信息的訪問。

停止侵害作為一種侵權責任承擔方式,通常在判決生效后執行。由于網絡傳播范圍之廣和傳播速度之快,加上進入訴訟程序后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得以終審判決,如果一味強調在案件審結時才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對被侵權人而言是十分不利的,畢竟,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所以,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設立臨時禁令制度。當被侵權人發現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存在侵權行為時,可以在起訴時或訴訟中向法院申請臨時禁令,禁止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或不作為。法院通常需要綜合考慮申請者勝訴的可能性、被申請者的損害程度、公共利益的平衡等多種因素,自由裁量決定準許或者不準許。一旦法院對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臨時禁令即行失效。

(二)消除影響

消除影響即消除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的不良影響。消除影響的范圍,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即侵權行為在一定范圍和一段時間內進行的,應當相應地在一定范圍和一段時間內消除影響。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網上侵犯名譽權后判決如何消除影響的案例,按侵權人在網上實施侵權行為的實際時間長度計算,判決其以相同時間連續發表聲明,以消除影響。在適用消除影響的責任方式,必須注意不能對被侵權人造成“二次侵權”,因此,消除影響的聲明、稿件的內容,事先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審查。

(三)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即侵權人支付一定的金錢或者實物賠償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有學者主張,在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中有必要適當地引入懲罰性賠償原則。筆者認為,這一觀點有待商榷。在我國互聯網產業不甚發達的現階段,沿用傳統民法的補償性原則較為適宜,懲罰性賠償原則可能會抑制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積極性,妨礙互聯網產業的快速發展。

在確定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侵權的賠償數額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計算,該實際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預期應得的利益;若被侵權人遭受的實際損失難以計算,也可以按照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違法所得計算賠償額。至于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則由法官根據個案情況自由裁量確定賠償數額。因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侵權情節繽紛多樣,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程度不一,不宜在立法上作出統一的強制性規定。

參考文獻:

[1] 人肉搜索,是指在互聯網上集合眾多網民的力量搜索信息的方式,它區別于谷歌、百度等傳統互聯網機器搜索,變單一的查詢過程為“人找人、人問人,一人提問、八方回應”的協作、分享信息的過程。從誕生之日起,“人肉搜索”就與個人隱私等問題相關聯,游走在法律與道德邊緣.

[2] 參見王利明:《人格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 參見張虹:《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問題淺析——以歐盟電子商務指令中的相關規范為中心》,《河北法學》2005年第1期.

[4] 參見香港文匯報2007年11月1日,《地鐵站一見鐘情 網頁尋得意中人》,http://paper.wenweipo.com/2007/11/10/GJ0711100024.htm.

作者簡介:向玲(1978- ),女,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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