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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國際法的WTO爭端解決機制探析

2009-06-20 03:11
現代教學研究 2009年3期
關鍵詞:國際法

張 爍

【摘要】:WTO系統中的貿易爭端已是無法改變的現實,新世紀以來全球一體化進程也不斷加快。正是由于此,基于國際經濟法的WTO爭端解決機制在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方面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就我國而言,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在世界貿易體系中對市場既要合法規制,又需確保民族利益、社會公正。所以,對國際經濟法背景下的WTO爭端解決機制相關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國際法 WTO 貿易爭端

我國加入WTO以來,整個經濟結構和產業鏈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而國際貿易摩擦的上升是當中很明顯的一個趨勢,以民營企業的反傾銷申訴為例,從1997年以來基本呈上漲趨勢(圖一)。

WTO系統中的貿易爭端已是無法改變的現實,新世紀以來全球一體化進程也不斷加快。正是由于此,基于國際經濟法的WTO爭端解決機制在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方面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就我國而言,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在世界貿易體系中對市場既要合法規制,又需確保民族利益、社會公正。所以,對國際經濟法背景下的WTO爭端解決機制相關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

WTO爭端解決機制是由DSU即《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英文縮寫

建立的,是國際貿易領域中解決貿易爭端和貿易摩擦的十分重要的多邊裁決機制,他是在整合國際經濟法律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與傳統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相比,有以下特點:

1.統一性。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所有的經濟貿易爭端都納入到DSU的規則之中解決,而且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協議發生沖突時,按照具體協議規定執行。

2.效率性。在基于國際經濟法的WTO框架內,采取“反相一致”或稱“倒協商一致”的做法,只要不是各方一致反對,則有關決策就可以獲得通過。

3.強制性。根據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規定,違反協議的一方必須撤銷不符合國際法規定的措施,同時受損害國得到爭端解決機構的授權后,可以針對違反協議的成員實施貿易減讓或履行義務。這樣就有效增強了該機制的有效性、約束力和威懾力。

二、WTO爭端解決機構的組成

由DSB即WTO爭端解決機構英文縮寫來負責監督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運行,是基于國際法的WTO爭端解決機制有別于其他關貿協定的重大創新,目前學界普遍將其視為爭端解決機制的基石。DSB嚴格來說是WTO系統內部的司法系統,根據《關于建立WTO的協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DSB成員即為總理事會的成員,以處理根據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協議提起的爭端”,由此可見DSB的重要地位。

DSB解決國際爭端主要是通過專家組和上訴機構來實現的。

應爭端一方的請求,DSB可以成立專家組,專家組協助DSB對爭端當事各方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客觀審查,并就案件的事實與法律問題提出調查報告,以便DSB在此基礎上根據國際法的規定提出建議做出裁決。專家組一般由3到5名專家組成,在被授予的職權范圍內形成專家組報告,交DSB會議批準。

上訴機構則是DSB的常設機構,也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創新所在。上訴機構有自己的工作人員,其秘書處在機構上不同于WTO秘書處。上訴機構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判例的和諧性,負責處理爭端各方對專家組報告的上訴,但上訴僅限于專家組報告中的有關法律問題和專家組詳述的關于國際法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改或撤銷專家組的法律調查結果和結論,而且上訴機構的報告一經DSB通過,爭端各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三、WTO爭端解決程序

基于國際法的WTO爭端解決機制在整合國際法規定的基礎上,有一套完整而較為合理的解決流程,一般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磋商

DSU規定,爭議各方首先要通過磋商解決爭議,同時應向DSB和有關理事會或委員會通知磋商要求及理由和所有相互達成之解決辦法的義務。這一程序給予了爭端各方能夠自行解決問題的一個機會。

2.斡旋、調節與調停

這一程序是爭端當事方同意而非強制性的選擇,斡旋、調節與調停不是國際公法上的三種程序,而是指爭端各方自愿選擇中立第三方(WTO總干事)通過協調各種沖突,幫助他們達成互相滿意解決辦法的非正式爭端解決程序。

3.專家小組程序

如果磋商失敗,控告國家可以請求指派專家小組進行調查,這是現代國際法實踐中出現的一種新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程序,更是是爭端解決機制 的核心。從嚴格意義上說,專家小組的建立才真正開始了多邊貿易體制爭端解決程序。專家小組聽取爭端各方陳述和收受爭端各方答辯,對其受理的事項做出客觀的評價。專家組模式的建立,在世界性國際組織決策程序的發展史上是第一次,較好地體現了WTO成員主權平等與WTO有效運轉之間的平衡。

4.上訴審查程序

正如前文所言,常設機構——上訴機構是WTO的最大創新,有助于防止和緩解自動通過專家小組報告所產生的消極因素。上訴機構報告經DSB通過以后對爭端各方產生終局法律效力,這就形成了WTO獨特的兩審終審制,增強了爭端解決機構的權威性和靈活性。

隨著各國經濟的日益密切,國與國之間的競爭加劇,貿易摩擦也日益增多。為了確保貿易能夠公平、公正地進行,需要一個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而基于國際法的WTO爭端解決機制在整合國際法的基礎上創新改革,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爭端解決機制,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應該在國際貿易中深入了解和運用這一機制,保護我們的民族產業走向更輝煌的明天。

【參考文獻】:

[1] 趙維田 《WTO的法律制度》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3

[2] 王新奎 《WTO爭端解決機制概論》 法律出版社 2005

[3] 王鐵亞 《國際法》法律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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