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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鬧出人命該如何定性

2009-07-22 10:12魚智獻
法學教育 2009年6期
關鍵詞:意外事件后果行為人

魚智獻 張 超

案情介紹:

2009年1月21日,陜西省城固縣某鎮村民茍某兒子結婚,婚禮中,茍某與其兒媳曾某表演“蜜蜂采花”游戲(陜南婚禮民俗:公公與兒媳爭吃一顆蘋果)時,前來參加婚宴的該村村支書嚴某,見曾某害羞,不肯完成后面的嬉鬧動作,便上前用雙手,將二人頭部推碰在一起,致茍某鼻骨線狀骨折。2009年1月22日,茍某病情加重,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茍某系鈍性外力致腦室內出血而死亡。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該案屬于意外事件,嚴某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但根據公平原則,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補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嚴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本案不屬于意外事件。有人認為,嚴某的危害行為與茍某的死亡結果,純屬一種偶然,其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無直接必然的聯系,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不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當然就不構成犯罪。因為嚴某在本案中不能預見,也無法預見茍某死亡結果的發生,缺乏刑罰責難的主觀要件。因此,茍某死亡屬于意外事件,嚴某不負刑事責任。所謂意外事件,是指行為雖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的后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在我國的刑法評價上,該行為不認為是犯罪。所謂不能預見的原因,是指行為人對其發生損害的結果不但未預見,而且根據其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行為時也根本不可能預見。對于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認為時犯罪,這是由于我國刑法所堅持的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所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后果,但其主觀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過失,因而缺乏構成犯罪和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不能認定為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這時對行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責任,就是“客觀歸罪”,有悖于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的要求。具體在該案中,嚴某作為該村黨支書,有著豐富的工作經驗和人生閱歷,應該預見到他的行為至少可能造成他人傷害的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不屬于過于自信),因此認為嚴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既沒有法理依據,也沒有法律根據,該案缺乏構成意外事件的主觀根據,即不屬于意外事件。

其次,認定嚴某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關鍵,在于確認其把兩頭相撞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雖然,在一般情況下,兩頭相撞不會產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加害人的行為對致人死亡的這一結果來說,是一個偶然現象,但在表面、偶然的背后,蘊藏著本質、必然的結果:因頭部屬于人體最敏感和最脆弱的部位,嚴某的行為,至少可以造成茍某傷害的后果。茍某鼻骨線狀骨折說明其用力過大,而法醫鑒定:茍某系鈍性外力致腦室內出血而死亡,更是一個有力的佐證:如果沒有加害人的行為,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就根本不會發生!因此,嚴某的行為與茍某死亡的結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綜合全案及主客觀各方面的因素,在婚宴這個特定的場合和農村婚嫁傳統的民俗游戲中,嚴某主觀上具有一般嬉鬧的意圖,目的是為了增添喜慶,完成游戲,并無傷害他人的故意。嬉鬧不等于傷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因此嚴某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應該屬于過失犯罪。

最后,該案應該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理論上把犯罪過失區分為兩種類型: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二者有所側重: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已經有所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疏忽大意的過失是行為人根本沒有預見,二者對危害結果的可能都持有排斥態度。這里有必要區別一下疏忽大意的過失和意外事件的異同:意外事件的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可能預見,不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疏忽大意的過失則是行為人對行為發生危害后果的可能性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導致未能實現預見。在本案中,嚴某與茍某私交甚篤,年輕時為戰友,退伍后交情也很好,兩家無仇無怨,其既沒有傷害的故意,更沒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對于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加害人不屬于“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對于傷害的后果,則是“應當預見”、能夠預見到他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后果,由于主觀上疏忽大意的過失而導致未能預見,雖然其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出現可能持有排斥態度,但客觀上造成了茍某死亡的嚴重結果,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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