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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議制度之初步研究

2009-07-22 10:12曹衛星
法學教育 2009年6期
關鍵詞:自由裁量權建構

曹衛星 王 麗

摘要:量刑建議權屬于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部分,它不僅包括對被告人的定罪的建議,還包括對被告人的應當判處的刑罰的建議。建立量刑建議制度可增強控辯雙方的對抗性,確保量刑程序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本文認為,量刑建議權不僅是檢察人員的權力,而且也是辯護人的權利,并且闡述了確立量刑建議制度的基本原則及該制度在我國的建構。

關鍵詞:量刑建議;自由裁量權;建構

量刑在刑事審判乃至整個刑事訴訟中都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量刑是否公正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能否獲得公平地對待。然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以來,我國法學界乃至刑事法律界一直都存在著非常嚴重的“重定罪輕量刑”現象,因此,盡管近年來我國刑事法治取得了重大進展,量刑畸輕畸重等司法不公現象仍然比較嚴重。這在很大程度上是與我國法官的量刑裁量權過大以及量刑過程過于封閉是分不開的。筆者認為,推行量刑建議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給控辯雙方以發表量刑意見甚至進行辯論的機會,從而增設了一個公開的量刑聽證環節,確保司法公正。筆者就建立量刑建議制度進行一些理論上的控討及研究,以期有助于我國法制的不斷完善。

一、量刑建議制度的價值基礎

所謂量刑建議權就是指公訴人在指控被告人行為構成犯罪的同時,就被告人應判處的刑罰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請求意見的一種權力以及被告人的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量刑意見的權利。筆者認為,以往有關的量刑建議制度的研究中,沒有提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利,這是不完整的,應當將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利包含在量刑建議制度之中。量刑建議權中的“權”字就包含“權力”和“權利”兩重涵義,“權力”是檢察機關所具有的量刑建議權?!皺嗬眲t是指被告人的辯護人所享有的提出量刑意見的權利。

1、有利于節約司法成本和提高訴訟效率

在法庭審判中,公訴人就某一案件明確提出量刑建議,從而引起控辯雙方就量刑問題進行爭論,在此基礎上,法官作出一個判決,并對量刑結果所依據的理由予以說明,控辯雙方對這個結果都比較容易接受。從這個角度來說,量刑建議、量刑辯論及其引起的法官說明理由的判決等一系列的相關制度,可以將相當多的控方或者辯方不明理由卻不服結果的刑事案件消化在一審結束后,減少了不必要的抗訴或上訴,節約了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

2、有利于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防止量刑畸輕畸重。

由于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幅度相對較大,個案的具體情節千差萬別,使得法官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導致同一類案件量刑的畸輕畸重。在這一背景下,賦予檢察官以量刑建議權,就能夠使控辯雙方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專門就量刑問題發表意見,展開討論,從而使有關量刑的問題公開化,法官通過耐心的聽審可以深入了解控辯雙方對量刑問題的不同觀點,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自己的判斷,這不僅有利于法官在量刑問題上濫用自由裁量權,也有利于法官在此基礎上做出一個于法、于情、于理都適當的判決。

3、有利于司法公正

量刑建議實際上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增加了一個公開的量刑聽證過程。當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請求意見并闡明其理由時,被告方必然會作出相應的反應,并提出自己的意見及理由,控辯雙方的觀點及理由的充分展現有利于避免法官的司法專斷,以實現最終判決的公正。

二、量刑建議制度的域外比較

由于世界上各國的法律傳統和法律文化的差異,各國的法律在相同的案件的處理上存在很大的差異,量刑建議權的行使當然也不例外。綜觀世界各國法律,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權。但是在量刑建議權的實施和操作中,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

傳統的英美訴訟理論認為,量刑屬于法官的審判權,不能由檢察機關行使。但為了提高審判的效率保證審判的公正。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逐漸采用了量刑建議制度,在這些國家中,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分屬不同階段,陪審團參加審判時,陪審團決定定罪問題,法官解決量刑問題,量刑建議只能在量刑階段提出。通常的做法是,在陪審團定罪后,法官擇日進行量刑聽證,在量刑聽證中,控辯雙方都要參加,就量刑問題充分發表意見,檢察官作為控方自然擁有量刑建議權。美國的量刑建議有三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由檢察官提出,另一種情況是由緩刑執行官提出,第三種情況是由辯護方提出。在英國,法官在對被宣告有罪者作出量刑判決之前也有一個與美國相同的調查報告程序。

量刑建議制度不僅在英美國家存在,在大陸法系國家也同樣存在?!兜聡淌略V訟法》明確規定,在訴訟協商程序和處罰令程序中,檢察官應當向法庭提出明確的量刑建議。在日本,“求刑”是檢察官“論告”的落腳點,實踐中檢察官的請求處刑權對法官量刑發揮著重要作用。法國情況則與德國基本相同。俄羅斯刑事訴訟法典第248條也規定,檢察長在法庭上支持公訴,并應當向法庭提出自己關于對受審人適用刑事法律和刑罰的意見,但是在實踐中,俄羅斯檢察長建議刑罰的具體方式較為靈活,可以只提出應適用的刑罰的種類,也可以建議一定的量刑幅度,直至確定的刑罰。

三、量刑建議制度在我國的建構

建構我國的量刑建議制度既要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又要立足于我國的國情。為此,有必要重點解決好以下問題:

第一,量刑建議權實施的主體的問題。檢察機關是提起公訴的主體,在法庭上根據庭審情況發表量刑建議的主體一般來說也是公訴人。根據我國目前的檢察實踐來看,可以由主訴檢察官來對被告人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趯怪频囊?,辯護人也可以向法庭提起自己對量刑的看法及理由,以利于法官對被告人從輕處理。這項權利與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起應當加以保護,不得被非法剝奪。

第二,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提出方式。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主要有三種方式:(1)概括性的量刑建議。檢察官提出這種量刑建議一般是在案件比較重大、復雜和相對比較疑難,刑種較多,量刑幅度較大的情況之下的選擇。其具體的操作就是檢察官根據審查起訴中認定的事實、證據、情節等情況,再加上檢察官的內心確認,根據法律規定,在基準刑的幅度范圍內上浮或者是下浮,提出對具體的案件的量刑建議,提出所適用的法律條款。在司法實踐當中,大多數都是適用的這個方式。(2)提出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這種方式進一步地壓縮量刑空間,在這個較窄的空間范圍內在作出進一步的量刑建議,確定一個更加相對確定的量刑值。(3)確定性的量刑建議。這種方式主要運用于案件簡單、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刑罰種類比較單一,量刑與相應的法律規定比較明確的案件。一般適用于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以及免于刑事處罰、緩刑、死緩條件的情況,如建議適用死刑等。

第三,量刑建議提出時段的問題??紤]到我國的訴訟模式是定罪與量刑相結合,筆者贊成在當庭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這比較符合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的特征。在經過了法庭的調查階段之后,控辯雙方就對對方的證據進行了充分地質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相對已基本清晰,法官、控辯雙方對其結果也已經有了初步的印象。在這個階段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事實基礎比較扎實,建議也更有針對性和說服力,更能為法官所接受。在接下來的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也就可以在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議的基礎上來作出針鋒相對的抗辯,一能充分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二能使量刑對被告人更加公正與公平。

第四,適用量刑建議制度的案件范圍。量刑建議制度作為一項改革措施之一,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施行??梢韵仍谶m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試行量刑建議制度。一旦量刑建議制度得到不斷完善,以及法官對該項制度的普遍認同,再將這項制度推廣到普通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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