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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詐騙應當獨立成罪

2009-07-22 10:12侯國云么惠君
法學教育 2009年6期
關鍵詞:危害性詐騙罪審判

侯國云 么惠君

□訴訟詐騙除了通過訴訟手段騙取他人財產之外,往往還會通過法院之手,即通過法院的錯誤判決、錯誤執行,將另外一個企業整垮,讓另外一個企業破產。這種危害性是一般的詐騙罪所不具備的。

□訴訟詐騙除了騙取錢財、破壞國家經濟秩序之外,還有一個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就是擾亂審判秩序,耗費國家審判資源,褻瀆司法尊嚴。

□對訴訟詐騙行為不應當以一般的詐騙罪論處,而應當單獨成立“惡意訴訟罪”或者就叫“訴訟詐騙罪”也可。行為人即使未騙得錢財,只要引起審判程序啟動,就應當治罪。

據媒體報道,在今年的“兩會”上,有13位政協委員提交了《關于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作出解釋明確對訴訟詐騙按詐騙罪定罪的提案》,還有一位人大代表向全國人大提交了“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的建議書,也建議將訴訟詐騙按一般詐騙罪論處。因而使訴訟詐騙再一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近年來,訴訟詐騙行為愈演愈烈,不但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而且嚴重擾亂了國家的審判秩序,其社會危害性之大不言而喻。因此,“兩會”代表和委員們呼吁追究訴訟詐騙的刑事責任是完全正確的。但筆者認為,對訴訟詐騙行為不能按一般詐騙罪論處,而應當單獨成立“惡意訴訟罪”。

筆者曾寫過“打擊詐騙類惡意訴訟已成當務之急”一文,呼吁對詐騙類惡意訴訟,成立專門罪名予以打擊。今年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呼吁將訴訟詐騙按一般詐騙罪論處,筆者想借這個話題再次說明將訴訟詐騙行為獨立成罪的理由。

有相當多的訴訟詐騙是為了通過法院之手詐騙對方當事人的錢財,這一點無需贅述。但從揭露出來的形形色色的案件看,訴訟詐騙的目的并不只限于騙取錢財,還有些是為了整垮競爭對手,也有些是為了毀壞對方名譽,甚至有專門以制造訟累消耗對方精力為目的的。這些不以詐騙錢財為目的訴訟詐騙,其社會危害性也相當嚴重。如果不單獨成立惡意訴訟罪,對這類行為就很難治罪。

即使單純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訴訟詐騙,它的社會危害性也比一般的詐騙罪要大得多。因為,它除了通過訴訟手段騙取他人財產之外,往往還會通過法院之手,即通過法院的錯誤判決、錯誤執行,將另外一個企業整垮,讓另外一個企業破產。這種事件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屢見不鮮了。把一個好端端的企業整垮,會增加失業率、會減少國家稅收,是對國家經濟秩序的破壞。這種危害性是一般的詐騙罪所不具備的。一般的詐騙罪,絕對不可能整垮一個企業,至少到目前還沒有發現過。僅就這一點而言,就足以說明訴訟詐騙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大于一般的詐騙了。

訴訟詐騙除了騙取錢財、破壞國家經濟秩序之外,還有一個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就是擾亂審判秩序,耗費國家審判資源,褻瀆司法尊嚴。各級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為了保證審判的公平和公正,國家制訂了嚴格的訴訟程序,實行了律師辯護制度。每一個案件,從立案到結案,要動用法院許多的人力和財力。比如,制作案卷、審閱案卷、法庭調查、審判委員會討論、調解、制作判決書、宣判、執行等等,前后要有數名法官忙碌數天甚至數十天,而且還有原、被告雙方的律師也要參與其中。如此嚴肅的法院審判,若是被一個騙子牽著走完一道道審判程序,豈不是對國家審判機關的玩弄和嘲笑么?豈不是對審判秩序的極大破壞么?我國刑法中規定有擾亂法庭秩序罪,如果有人在法庭上大吵大鬧,就可以擾亂法庭秩序罪論處。這種虛構事實、制造偽證、騙得法院團團轉的訴訟詐騙,對法庭秩序的破壞豈不比一般的擾亂法庭秩序要嚴重得多嗎?

我國刑法除了規定一般的詐騙罪之外,還規定了數個特別的詐騙罪,比如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等。稍加分析即可發現,這些詐騙罪其實都是可以按一般詐騙罪論處的。因為它們侵害的客體都是財產所有權。如果要找一個與一般詐騙有區別的詐騙的話,那就是訴訟詐騙了。惟獨訴訟詐騙是既侵犯財產權,又侵害國家審判權。如果說要從一般詐騙中獨立出來單獨成立一個特殊的詐騙罪的話,那么,訴訟詐騙是最有資格的了,因為只有它才與一般的詐騙罪存在著質的區別。既然上述那些與一般詐騙沒有本質區別的詐騙可以單獨成立特殊的詐騙罪,訴訟詐騙就更應該獨立出來單獨成罪。換句話說,即使把前述的九種特殊詐騙罪都按一般詐騙罪論處,也仍然應該將訴訟詐騙獨立出來單獨成罪。因為訴訟詐騙侵害了兩個客體,它的社會危害性比上述任何一種詐騙都要嚴重。還有一個理由是,一般的詐騙罪以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為構成要素,詐騙未遂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如果對訴訟詐騙也按一般詐騙罪論處,當審判機關經過道道程序,甚至經過上訴、申訴、再申訴,最終識破了騙子的伎倆,那么,把法院涮了個溜夠,騙子竟然因未騙到錢財而不構成犯罪,豈不是大笑話么?

綜上所述,對訴訟詐騙行為不應當以一般的詐騙罪論處,而應當單獨成立“惡意訴訟罪”或者就叫“訴訟詐騙罪”也可。行為人即使未騙得錢財,只要引起審判程序啟動,就應當治罪。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加本罪。條文可作如下設計:

“為騙取錢財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惡意訴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法院作出錯誤判決,實際騙得他人財產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騙取他人財產數額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騙取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犯前款罪,未騙得財產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騙得財產的,除責令退還騙得的財產外,并處騙取財產一至三倍的罰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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