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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的難點與對策

2009-12-15 09:09王少南
中國工商管理研究 2009年9期
關鍵詞:商品交易工商部門管轄權

沈 京 王少南

網絡商品交易是指企業之間(B2B)、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2C)、個人之間(C2C)、政府和企業之間(G2B)通過網絡通信手段進行的商品和服務交易,是傳統商品交易在互聯網上的延伸。網絡商品交易作為21世紀最有希望、最具活力的新興商品交易形式,是商業文明和交易文化在網絡社會中的深度展現。網絡商品交易的蓬勃發展給人們的生活方式帶來深遠影響,也給社會經濟的發展方式帶來深刻變革。根據新的“三定”方案,工商部門肩負著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公平、安全、有序地良性發展的重任。在當前嚴峻的經濟形勢下,工商部門要把科學發展觀落實到網絡商品交易監管中。深入研究目前監管難點問題,轉變監管思維,切實為網絡商品交易的健康發展服務。

一、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的難點

(一)主體辦照認識不一

目前,相關法律并未明確規定網絡商品交易主體是否應該辦理營業執照,而行政主管部門和網絡經營主體對此認識不一。某些地區從保護網絡交易的消費者利益出發,立法要求網絡經營主體必須辦理營業執照,引發較大社會爭議。反對者認為這將削弱網絡經營的便利性,增加經營成本,挫傷人們參與網絡商品交易的熱情,不利于網絡商品交易的發展。

(二)管轄權劃分不明

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簡稱《程序規定》),行政處罰管轄權為違法行為發生地。然而許多網絡經營者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有的甚至是相隔千里遙控經營,難以確定其經營地址;另一方面,網絡的跨地域性使得交易相對人遍布全國甚至全球。顯然,網絡違法行為的發生地難以確定,并且以發生地作為唯一依據也將給執法帶來不便。

(三)調查取證不易

目前,在查處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過程中,調查取證相當困難,主要原因在于其數據大量記錄于磁盤等介質中,容易修改、刪除,不利于證據的固定。目前尚無法律對電子數據的保管作出明確規定,在遇到工商部門調查取證時,企業會以涉及商業秘密、儲存介質損壞、交易記錄未作保存等理由拒絕提供。網絡服務器的存放地有可能是其他省市甚至國外,給調查取證也帶來極大困難。干部素質方面,既懂法律又懂技術的工商執法人員比較少,知識儲備有待進一步提高。

(四)經營主體素質不高

網絡商品交易在我國發展雖然迅速,但是仍為新興行業,經營管理機制遠未成熟。網絡經營主體數量巨大,分布散亂,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網絡給無照經營提供了便利,使大量的分散在各地的無照經營行為在網上集聚,給監管帶來極大難度。而行業協會在引導經營主體規范經營、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還難有作為。

(五)監管范圍不廣

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多種多樣,而目前由于各種原因工商部門網絡監管范圍主要還局限于網絡廣告方面,其他如利用互聯網開展傳銷和變相傳銷、虛擬貨幣、虛擬物品的違法倒賣、涉毒涉黃等違禁物品的交易、通過電子合同進行欺詐、利用網絡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為無照經營提供便利等方面監管涉足較少。

二、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的對策

(一)完善市場準入機制

1設置不同的市場準入機制。網絡經營者辦理營業執照無疑是維護現行注冊制度、解決當前網絡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誠信缺陷問題的必需之舉。網絡商品交易的迅速發展,促使了創業潮的逐步形成,同時帶動了相當規模的就業。當前經濟形勢嚴峻,民生問題凸顯,工商部門應針對不同主體區別對待,想方設法進行引導和規范。一是對利用網絡進行生活用品零星調劑的經營主體采取自愿備案制度,因為這種行為屬民事性質,體現的是現代社會的經濟自由和基本權利。二是對于從事無需前置審批、非禁止類商品交易的經營主體,如大量存在于C2C模式中的個人經營者,允許有一個緩沖期,即開業之后3—6個月內辦理營業執照。三是對于從事需前置審批的商品交易的經營主體,則應加強監管。必須在取得營業執照之后方可經營。四是對從事法律禁止的商品交易經營主體不僅不予注冊,還要堅決查處,不可使此類違法行為在網上蔓延。注冊方式可以開設網上注冊通道,做到網上問題網上解決,既方便網絡經營者的注冊申請,又提升了工商部門的行政效率。

2緩解經營場所瓶頸制約。2008年國家11個部委局聯合下發的《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指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工商部門可創新登記方式,緩解經營場所瓶頸制約,擴大經營場所范圍,降低準入門檻。如上海市關于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若干新政策中明確在不改變建筑結構、不影響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利用閑置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存量房產建設創意產業集聚區,為網絡經營者的創業創造良好條件。

(二)完善行為監管機制

1科學設置管轄權,從以違法行為地為管轄權依據轉向以違法行為發生地為主要依據、實際經營地為補充的管轄權確定原則。按照總局《程序規定》,結合《合同法》第34條有關數據電文合同的規定,網絡商品交易的行政處罰管轄權,宜將合同成立地也納入管轄權依據范圍。即以經營者的實際經營地、主營業地也作為管轄權依據,作為違法行為地的補充。若同時立案,則由先立案的工商部門管轄。消費者申訴的受理機關,從利于糾紛的快速有效解決的角度,亦宜為經營者實際經營地、主營業所在地工商部門。

2創新監管方式,構建網上交易信息平臺。從傳統的“六查六看”上門式監管轉向現代化的網上網下互動式監管。加強專業監管人員培訓,培養精通相關法律、信息技術、工商管理的復合型執法人才,組建專門的監管隊伍;加大網絡技術設施配置力度,提高網絡監管的硬件水平;開發專業的網絡監管軟件,實現與交易平臺的數據對接,在工商內部平臺上提供完整、詳細的網絡商品交易信息,為工商干部實施網上監管執法提供依據。

3拓展監管領域。形成監管合力。從網絡廣告等單一的監管轉向網絡商品交易的多種類違法行為的綜合監管。與有關部門配合制定示范電子合同文本。實行格式合同備案制度,將網絡經營過程中出現的格式合同納入備案體系;與公安部門加強配合,加大利用網絡進行傳銷、變相傳銷、違禁物品交易行為的打擊力度:與金融監管部門配合,打擊利用網絡從事的金融違法行為;打擊利用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堅決查處利用網絡為無照經營提供便利的行為。

4以點帶面。從單個網絡經營主體的勞力型監管轉向對網絡平臺運營商的智力型監管。網絡平臺運營商處在組織者的地位,類似于現實的市場管理者、展銷會舉辦者。落實網絡平臺運營商責任制,應當成為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的一個重要著力點,內容主要包括先行賠付責任、對在其網絡平臺上從事商品交易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審查責任、對交易行為的規范責任等等。

5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從事后處罰的單一懲戒模式轉向信息公開的約束機制。將網絡經營主體的基本注冊信息予以公示,讓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定期對未按規定進行備案或注冊的、違反法律法規的或是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網絡經營主體進行曝光,公布其違法行為和網站網址,并將其列入網絡經營監管黑名單數據庫。

(三)建立監管協調機制

1明確內部職能分工,加強職責協調。由市場監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網絡商品交易的日常巡查工作進行指導,制定關于網絡商品交易的專項檢查計劃。建立轄區內網絡平臺運營商數據庫。其他各職能部門予以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對網絡商品交易行為的監管,并將有關網絡商品交易的消費者申投訴、案件查處等情況反饋給市場主管職能部門,以此形成監管合力。

2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外部協調。工商部門是網絡商品交易行為的監管機關,在網絡商品交易監管中處于主導地位。建議由工商部門牽頭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電信主管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公安部門、稅務部門、商業銀行等監管部門共同參與,定期開會,研究當前熱點與難點問題,共商對策,共同行動,形成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

(四)加快網絡商品交易統一立法進程

考慮到網絡本身的跨地域性,網絡商品交易的立法必須在國家的層面上進行:考慮到立法的權威性和司法依據問題,立法層級最好是法律或行政法規??稍诂F有地方立法的基礎上不斷總結經驗,并征求網絡商品交易經營者、廣大消費者的意見?,F在有關部門正在進行立法準備,如工商總局的《網絡市場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的《網絡購物服務規范》、《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等正在征求意見。但是,目前立法層級較低,強制力不夠,操作性不強。必須加快網絡商品交易統一立法進程,同時在有關稅收優惠、產業政策方面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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