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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引導 促進網絡經濟健康發展

2009-12-15 09:09張莉婭肖國興
中國工商管理研究 2009年9期
關鍵詞:工商部門證據交易

張莉婭 肖國興

隨著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以及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和廣泛應用,網絡經營行為已成為當今世界最為活躍的經營模式。截至2008年6月底,我國網民2.53億,首次大幅度超過美國,躍居世界第一位;網站191.9萬個,CN域名注冊量為1218.8萬個,全面超過德國.de域名,成為全球第一大國家頂級域名。網絡經營的迅速發展既為各類企業和個人提供巨大商機,也對工商部門傳統監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如何對網絡經營行為有效監管,依法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新問題。

一、網絡經營行為概念

所謂網絡經營行為。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領取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利用因特網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以及為經濟組織進行形象設計、產品宣傳、拍賣、發布廣告的行為。

從網絡經營行為的主體分析,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以提供服務和中介為主的經營性網站;二是以推介本單位產品和服務為主的經營性網站;三是企業和企業之間通過互聯網進行的網上交易行為。

二、目前網絡經營行為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近年來,網絡經營行為存在的主要問題有:虛假廣告宣傳,包括網絡經營行為所售商品過程所做的虛假宣傳和為虛假宣傳提供媒體(網絡);無照網絡經營,包括未經工商企業登記注冊而在網上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為無照經營提供網絡平臺;利用網絡傳銷、變相傳銷;合同詐騙;利用互聯網販私;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在網上經銷假冒偽劣商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超越經營范圍,國家實行許可經營的特殊行業,未經許可而從事經營。

網絡經營行為中主要問題存在的原因是:

(一)網絡經營主體不合格。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從事網站經營,必須按規定到信息產業部門領取ICP經營許可證,再到工商部門辦理注冊或經營范圍變更手續,但目前絕大多數經營性網站都未領取ICP經營許可證卻在從事網上經營活動,因此到工商部門辦理注冊或變更手續也就無從談起。加之,通過網絡中介進行交易的企業或個人,由于身份難以確認。交易行為不受約束。從而使得通過網站進行無證無照經營的行為滋生蔓延,特別是涉及出版、藥品、保健品等商品的交易,嚴重威脅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二)網絡交易不誠信。網絡經營最大特點是交易雙方不直接見面,資金流和物流存在著時間和空間上的差異。往往是一方已付款,卻得不到合約規定的量、質相符的貨物,或者是一方已按約定發貨,但卻拿不到貨款,交易雙方更多的是憑信譽交易,互相之間制約的措施較少,這就為網上欺詐創造了條件。騙取貨款拒不交付貨物、故意交付部分貨物騙取全部貨款等欺詐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交易雙方本身的誠信度面臨極大的考驗。

(三)網絡經營行為不規范。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代制作網頁、出租服務器內存空間、主機托管、有償提供特定信息內容及其他網上應用服務等方式的經營性網站上,利用客戶對信息技術的缺乏,在合同簽訂中故意模糊或隱瞞關鍵環節,服務質量打折扣;有的甚至恐嚇企業,要求企業有償到該網站上做宣傳,否則該企業名稱將會“被搶注”,以此來脅迫企業到該經營網站上有償宣傳。

(四)網絡經營不正當競爭。這主要體現在企業在自己網站或第三方網站上所作的夸大宣傳或對競爭對手的詆毀上。有的企業在自己的企業基本情況上隨意拔高,虛構企業名稱,延長企業存續時間,夸大注冊資本和生產經營能力;有些企業對商品的品質、獲得榮譽作夸大或虛假介紹:有的企業故意把自己的產品和競爭對手的同類產品進行不適當比照,借以突出自己產品的性能,詆毀競爭對手。

三、網絡經營行為監管的主要難點

(一)我國網絡經營監管法律法規滯后。據調查,我國內地目前只有廣東出臺了電子交易管理辦法。此外沒有全國性和地方性的專門法律法規。我國在這方面的起步較晚,網絡經營時間不長,目前我國還未制定出專門針對互聯網經營的系統性法規,除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經營主體的資質提出一定要求,現有的法律法規在針對規范網絡經營的條款和法律解釋上都有所欠缺:由于沒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三方的權、責、利,法律責任不清,這就加大了消費行為風險,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商部門網絡經營監管和執法的難度。

(二)我國網絡經營交易環節監管缺位。網絡經營行為具有隨機性和隨意性,特別是通過網絡中介的交易行為。網絡交易主體(賣方)的所有信息都可以虛構或者偽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都無法確認。在虛擬世界里,賣方的身份和資信、資產狀況都是未知數,交易主體、交易商品及各種交易票據的虛擬性,使得無證無照經營、商業欺詐、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很難確定和控制,商品的質量和交易雙方的履約能力都潛藏著極大的風險。經營者身份不明、地址不清給消費者維權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困難,造成執法部門無法針對具體的交易行為開展執法。

(三)網絡經營違法案件的證據效力難固定。查處網絡違法行為關鍵在于證據的認定,而網上的電子文檔等證據又容易被修改、刪除,而且不留痕跡,從而直接影響網上證據的證明效力。同時,查處網絡違法經營行為最直接的證據就是網站資源。在第一時間對網頁取證、保全,并經當事人確認以防止證據的滅失,是對監管部門監管水平的一大考驗。而且,網絡經營者留下的往往只有一個網址,沒有真實的身份和經營地址等有關信息。一旦發現問題尋找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也是困難重重。

(四)政府職能部門網絡經營軟硬件配備不足。在我國,網絡經營是近幾年隨著科技的發展興起的。工商部門對網絡經營行為的監管還缺乏經驗。不管是在硬件還是軟件配置方面,對網絡經營行為的監管,都對執法干部的素質和技能提出了新標準、新要求。而現有的執法干部,缺乏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無法適應監管網絡經營的需要。

(五)網絡經營缺乏聯動的監管體制機制。由于目前沒有專司網絡經營的監管部門,因而增加了網絡經營監管難度。首先,工商系統內部的互聯互通,在區域范圍、全國范圍內都顯得不夠。其次,工商監管部門缺乏與外部監管部門的聯動機制,如與公安、文化、廣電等聯合執法,所以造成難以從域名、電話號碼、IP地址、銀行賬戶等線索來鎖定經營主體,使確定違法者身份及固定違法證據、懲治違法行為難上加難。

四、加強對網絡經營行為監管的對策

(一)完善和修改網絡經營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針對目前網絡經營發展迅猛,不受時間、地域、國界限制等特點,國家應對網絡經營監管進行立法,盡快制定出臺網絡經營監管法規,規范網絡經營行為。當前,應對《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必要的修改,將網絡經營行為納入其調整的范圍,針對網絡經營特點,規范網絡經營秩序。

(二)開發專門的網絡經營行為監管軟件。開發專門

的網絡經營監管軟件,對監管對象在網上建立的網站和網頁進行“網上巡查”,實施對轄區內網絡經營的有效監控,及時打擊虛假廣告、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確定網絡經營行為的主體資格。比照市場主辦者的資格限定,明確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市場主體才能開辦經營性網站,限制非法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開辦經營性網站。對不具備開辦經營性網站的堅決查處和取締,工商部門要著重規范網絡經營行為的監管。

(四)做好網絡經營行為證據的提取保全工作。由于網絡信息更新速度快,網站每天都會不斷更新。就要主動保存證據,避免違法線索、違法證據的消失。由于網絡違法案件取證較困難,證據極易丟失。取證專業性強,所以由專業人士進行取證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環節。同時,對相關數據進行及時備份,以達到固定證據的目的。防止當事人修改網絡信息,規避執法。

(五)注重網絡經營行為監管隊伍建設和培養。由于網絡經營對管理人員的知識素質以及技術、設備等有較高的要求,因此,工商部門一方面要加強現代網絡知識的培訓學習與監管業務水平的提高。不斷更新科技知識和監管理念;另一方面,要重視對網絡技術人才的引進,將一批文化程度高,精通網絡技術的高科技人才引進到工商行政管理隊伍中來,并配備先進的計算機網絡設備,只有這樣,才能跟上網絡經營迅速發展的要求。

(六)建立配套的網絡經營行為執法監督體系。網絡經營監管工作是一項全新的領域,需要完善網絡經營方面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第一,改變傳統的辦案理念,利用高科技手段從事網絡經營違法案件查處;第二,建立網絡經營資料檔案數據庫,對其實行監管;第三,配備由專業電腦人員擔任網管,負責收集網絡經營違法線索,并與工商登記部門加強聯系與溝通,一獲取違法線索,應立即做好證據的保存工作,組織辦案單位在第一時間進行查處。

(七)明確網絡經營行為的監管職責。首先,就工商部門內部而言,要明確網絡經營行為監管的職責分工,登記、信息、商廣等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對網絡經營行為進行有效監管。其次,就外部而言,工商部門要充分利用通信管理部門監管網站的“準入制度”和“備案制度”等資源,摸清互聯網上經營者的基本情況,掌握基本數據,鎖定管理對象,為監管打下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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