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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思考

2010-09-19 05:36田霞梅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關鍵詞:調節作用稅收收入稅種

田霞梅

【摘 要】貧富差距逐步拉大已成為當前經濟社會生活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本文主要就我國現行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進行了思考。

【關鍵詞】稅收;收入分配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155-01

近20年來,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斷擴大趨勢。稅收作為一種國家分配活動,影響著生產、流通和消費。稅收分配的運行過程蘊含著稅收對納稅人利益的調整。因此,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是稅收本身所具有的內在職能,在一國經濟社會運行中客觀地發揮著作用。研究縮小我國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稅收政策,對我國社會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然而目前我國通過稅收來調節收入分配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就目前我國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狀況進行了思考。

1 近年來稅收收入超速增長加劇了收入差距的擴大

從1994年我國進行稅制改革以來,稅收收入連年高速增長,從1994年的5070.79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37636億元,13年增長了7.42倍,年均增長18.63% ,尤其是2003年以來連續保持20% 以上的増速。而同期國民生產總值從1994 年的48198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209407億元,增長了4.34倍,年均增長14.92% 。2007年我國GDP比上一年增長11.4% ;政府入庫稅收(不包括關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比上年增收11813億元,增長31.4% ,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僅增長12.2%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僅增長9.5% ??梢?居民收入增長的速度明顯低于稅收收入增長的速度。

我國稅收收入的快速增長,主要是由于增值稅、營業稅、證券交易印花稅等稅種的收入增加導致的,而這些稅種都是收入分配調節職能較弱的間接稅,因而稅收收入的增加并沒有帶來收入分配狀況的改善。在國民收入一定的情況下,政府拿的多了,那居民收入必然就少了。從某種意義上看,已經構成了稅收對居民收入的侵蝕。即稅收機制對分配公平的矯正作用非但沒能發揮,反而更加劇了分配的不公平性。

2 現行稅制結構弱化了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增值稅和營業稅具有明顯的中性特征,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有限,流轉稅在本質上是促進效率的,它調控經濟的主要目標是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

我國目前實行的依舊是以流轉稅為主的稅制結構。稅收收入主要來源于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以“十五”期間為例,流轉稅和所得稅收入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分別達到68.2%和23.2%,主要發揮收入調節作用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比重接近7%,占GDP的比重才1%左右,份額相當小。而在2007年,我國稅收收入中調節作用較弱的流轉稅所占份額超過60%,而具有較強收入調節作用的個人所得稅、消費稅、房產稅等稅種合計所占份額僅為15%左右。使得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具有累退性。且流轉稅容易轉嫁,其比重越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就越大,對收入分配易產生逆向調節作用。

3 具體稅種設計的缺陷弱化了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3.1 流轉稅

目前理論界的大部分學者認為,除消費稅通過調節消費品價格對高消費者收入進行調節外,流轉稅在初次分配中發揮中性作用,不具有作為政府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政策工具的功能。消費稅是收入調節的重要手段,但我國消費稅在這方面的職能有所缺失。消費稅由于只作為增值稅的配套稅種而征收,范圍狹小,從而不能廣泛調節高消費進而調節高收入。盡管經過多次調整,仍有許多奢侈消費品沒有納入征稅范圍中,如高檔住宅、私人飛機、高檔娛樂設施等,削弱了消費稅的收入調節作用。

3.2 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際上通行的調控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稅種。它通過累進稅和法定免稅可以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再分配功能,在我國由于種種原因長期以來都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首先,個人所得稅稅基較窄,客觀上造成其再分配功能非常有限。其次,我國實行的是分類個人所得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基本原則,不能對高收入者實施有效調節。再次,稅率結構不合理。最突出的問題是工資薪金所得實行的超額累進稅率,課以重稅;對資本財產性所得則實行比例稅率,稅負反而輕。這種稅率結構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實現對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的政策目標。

3.3 財產稅

財產稅對納稅人在所得稅后積累的財產課稅,是對所得稅再分配功能的重要補充。而我國目前的房產稅制很不完善,其主要原因是我國現行房產稅只對經營性房產和出租性房產征稅,對自有住房不征稅。這一做法從兩方面加大了貧富差距:一是使得作為富人主要消費品之一的高檔房產被免于征稅;二是由于對自有住房不征稅,加劇了房產投機現象,使得投機成功者獲取暴利,而真正需要購房的人不得不高價買房或無力買房,進一步拉大了貧富差距。同時,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行為并沒有設置相應的稅制,無法發揮稅收的調控作用。

3.4 資源稅

我國現行資源稅制保留了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主要面向國有大型資源類企業實行從量計征,這種征收方式既不符合資源開采行業的所有制格局,也無法按照資源的市場價格變化對采礦收入進行有效調節。由于稅制的缺陷,我國目前資源稅收入不足100億元,難以對由于自然資源稟賦差異導致的收入差距進行有效調節。

4 稅收征管不嚴弱化了稅收的收入分配功能

稅收征管是落實稅收制度的保證。但我國稅收征管水平提高緩慢的局面一直沒有根本性扭轉。我國現階段考核稅務機關工作成效的一個重要指標是稅收任務或稅收計劃,稅收任務往往是通過基數加增長的方法來確定的。在實際的稅收征管中按“計劃任務”征稅,“基數”和“任務”的作用使得經濟發達、收入水平高的地區稅負輕,經濟不發達、收入水平低的地區稅負重,從而使窮的更窮、富的更富。再比如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由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征收采取代扣代繳的方法,征收過程簡便,因而征收比較徹底。相反,由于高收入者往往具有多樣化的收入來源,對實物和在職消費等實質性個人收入難以有效征稅,使得高收入者的實際稅負比較輕,即稅收征管的不力弱化了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功能。

げ慰嘉南:

[1] 龐鳳喜.稅收原理與中國稅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2] 樊麗明.稅收調控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

[3]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編著.西方稅收理論[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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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趙文祥.金永利.調節收入分配[M].沈陽:東北大學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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