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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以復仇制度為例析中國古代的禮與法

2011-05-03 02:26王德生
北京電力高等??茖W校學報 2011年6期
關鍵詞:復仇孝道法治

王德生

摘 要:中國古代的復仇制度是一項很復雜的制度,之所以復雜,是因為其摻雜了情、禮、法,儒家的孝義讓其存在成為一種合理,法家的的“一斷于法”又使其成為一種違法犯罪行為,禮與法的博弈,道義與法律的較量,僅通過這一的制度就可瞥見一二。

關鍵詞:復仇;禮;孝道;法治

中圖分類號:D90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1)-03-0121-01

一、復仇產生的歷史背景

復仇,顧名思義,是自己的親人被別人殺死后,為了給親人報仇,而將仇人殺死的的一種暴力行為,它和現今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一樣,都屬于一種私力救濟。但有所不同的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都是合法的行為,而復仇卻是違法的。

二、儒家的復仇觀

儒家學派是典型的尊禮學派,春秋時期,禮崩樂壞,儒家學派創始人孔子崇尚回到西周時期的禮治時代,對當前的社會很不滿,他發展了宗法社會的“親親、尊尊”制度,并建立了以“孝道”為基礎的儒家思想,儒家的復仇理論由此誕生?!抖Y記·曲禮上》上曰:“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國”?!豆騻鳌芬捕嗵幷f到復仇,如“君弒,臣不討賊,非臣也。父弒,子不復仇,非子也”。在儒家看來,復仇符合儒家弘揚的“仁義禮孝”,這種行為不僅合法,還應當大力提倡,身體發膚,受之父母,尚且都不可以隨便亂動,更何況父母被人殺傷這等大事。血債血償,一命抵一命也是人們樸素的報應觀,孔子甚至認為要隨身攜帶武器,以便遇到仇人時可以直接復仇。

三、法家的復仇觀

法家是極力反對私人復仇的,推行“令必行,禁必止”,提倡用國家的公權力來解決個人間的沖突,而不應該枉法而私行。秦孝公時期的商鞅在變法時,就有私斗者各以輕重處刑的規定,商鞅變法之前,秦國羸弱,國家對外屢戰屢敗,對內,私斗之風盛行,部族間的一場私斗往往跟一場戰爭一樣慘烈,在孫皓暉所著的《大秦帝國》中,描述了一段私斗的場景,在商鞅頒布禁止私斗的法令后,郿縣的孟西白三族和戎狄部落之間因為爭水用,各族之間產生了矛盾并引發了小規模的打斗,后為了報復,各族族內的成員不分男女老少,集體上陣,兩族之間爆發了一場極其慘烈的戰爭,死傷無數,浮尸遍野,后商鞅為了嚴明法紀,以儆效尤,將涉案的700余人一并砍殺。從此,人們開始怯于邑斗,而勇于寇戰。法家的另外一位集大成者,韓非子更是道出了私斗的的弊處,他認為:“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多”,并且希望君主“明法治,去私恩”。

四、儒法兩家在復仇上的交鋒

秦國歷來就有法治的傳統,從慎道到商鞅再到韓非子,尤其是商鞅建立的法制國家,后人雖有修補,但是大體不變,到了秦始皇一統天下之后,仍然采用法家之說治國,嚴刑重罰,為了禁錮思想,采取了“焚書坑儒”的政治手段。儒家的那一套在政治主張,被廢止。對于復仇之人,會實行嚴厲的制裁。到漢代,雖然復仇已被限制,但是由于董仲舒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儒家思想占了正統地位,儒家所弘揚的那一套孝道被統治者廣泛適用。

唐代是我國法制發展最為完備的時代,但是對復仇的存廢問題,仍沒有解決,甚至可以說是有意回避,《唐律》中規定禁止雙發當事人私下進行和解的:“諸祖父母、父母及夫為人所殺,私和者流兩千里;期親,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遞減一等;受財重者,各準盜論。雖不私和,知啥期以上,以三十日不告者,各減二等?!狈治龅弥?,據被害人親屬與被害人的關系,來決定判處的刑罰,這本身就是受到儒家“孝道”的影響。作為受害人的子孫,不為親人報仇雪恨,反而和兇手握手言和,這在道義上是絕對無法接受的。唐代將道德上的義務入律,可見儒家思想已經根深蒂固。再者,該條不僅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復仇,反而有允許復仇的嫌疑,該條禁止當事人私下和解,但是卻不禁止當事人可以用復仇的方式解決糾紛。

正因為法律的規定含混不清,對這個問題的爭論顯得尤為激烈,唐代的“徐元慶替父報仇”一案,充分體現了禮法之間的矛盾沖突,陳子昂的建議是一方面稟法辦案,殺人償命,判處死刑;另一方面,其行為符合道義,應該給予嘉獎。柳宗元則反對,他認為既然違法,就不得表彰,既然表彰了,那么就說明其行為符合經義,符合經義的行為不是違法行為。對于復仇行為,只要符合道義的,就是合法的,不應該被判罪的。韓愈在給唐憲宗的上書中,則是直接說明復仇道義的正當性以及法律對其有意所作的回避的原因:“蓋以為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恃法專殺,無以禁其端也”。古人講究引經據典,倘若不允許復仇,從古至今,圣賢書上所寫的那些復仇的故事就會成為反駁的依據;但是如果法律真的允許,后果也是不堪設想的,許多人會借著復仇知名,行殺人之實。

唐朝之后,朝代不斷更迭,傳統文化基本沿襲,對復仇的規定沒什么突出的變化,除了元朝時期法文規定復仇是法律允許外,歷代統治者對于復仇都存謹慎態度,期望達到禮和法的一致協調,既不能損害千百年在民眾中宣揚的儒家那套禮,又不能損害法律的權威。當今,復仇制度已經被完全廢除,并非復仇不存在,國家代替公民來對殺人者判處死刑,何嘗不是對社會倫理道德的宣揚,中國的死刑制度,目前被廣被詬病,要求廢除死刑的呼聲也很高。我認為,死刑制度是國家對復仇制度的一種有效的調解,在人們普遍信仰的“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倫理道德面前,一切要求廢除的言論都是無法立足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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