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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ECFA時期兩岸金融合作發展機遇

2011-06-23 03:20鄭航濱鄭直
現代臺灣研究 2011年1期
關鍵詞:金融機構貨幣大陸

鄭航濱 鄭直

一、兩岸簽署金融合作諒解備忘錄(MOU)的重要意義

2009年11月16日兩岸簽署了《金融合作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簡稱MOU),包括兩岸銀行、證券及期貨、保險業監管合作分行業備忘錄,標志著兩岸金融監管機構將據此建立監管合作機制。

簽訂MOU的意義如下:

第一,對金融監管機構而言,MOU的簽署建立了制度性的對話機制和協商合作平臺,降低金融服務業者的管制成本與金融監管政策不確定性,使兩岸經貿關系正?;龠M一步。兩岸金融監管機關可依MOU約定,取得金融業在兩岸分支機構的財務業務信息、金融經營狀況和風險評估等指標。

第二,對臺灣金融業而言,MOU的簽署給予臺灣金融服務業更大的發展舞臺,銀行業將可申設大陸分行、子行和參股,證券業將可參股大陸券商,保險業可赴大陸開設分支機構。在大陸投資的廣大臺商及經營大陸市場的企業,將因此獲得臺灣金融服務業的融資支持。臺灣金融機構進大陸廣闊的市場,不僅協助臺商解決資金問題,更可刺激臺灣島內金融產業發展,在臺灣島內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第三,對金融產品投資人而言,MOU簽署后大陸QDII投資臺灣股票的規模上限將由目前的3%提高至10%,約千億元新臺幣,有利于臺灣證券市場引進資金,增強投資品種,且可讓投資機會變多,滿足多元化投資需求;保險公司則能迅速提供臺灣民眾在大陸地區的保險服務;一般民眾及廠商也可享受更便捷的兩岸匯款、貨幣兌換及資金融通等服務。

二、簽署MOU和ECFA后兩岸金融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1、MOU和ECFA后的機遇

ECFA可以使兩岸業者特別是臺灣享受到超WTO的待遇,為兩岸金融實質性合作提供了更多便利,體現了在市場準入的具體條件下,比一般外資金融機構更多的優惠。同時,體現大陸沒有要求對等原則,而是在最大程度上進行了單方讓利,體現了兩岸合作誠意。

對于金融業者而言,從MOU到ECFA,使雙方降低了金融服務的管制成本和政策不確定性風險,為兩岸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實業界提供了更加多元化、多層次、多領域的合作契機。一是兩岸金融機構能夠充分利用ECFA的內容,更加便利地實現機構互設,直接進入彼此金融市場。二是臺灣金融機構進入大陸市場,可以從臺灣島內狹小、競爭激烈的金融市場中解脫出來,分享大陸經濟增長與市場發展的成果,并為大陸的臺資企業提供適應性更強的金融服務。三是大陸金融機構進入臺灣市場,既有利于提升經營管理和業務水平,也可以為越來越多進入臺灣的大陸貿易和投資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四是兩岸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可通過深化多種業務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從而有利于兩岸優化各自業務結構,共同提升市場競爭力和應對金融風險的能力。臺灣金融機構可以充分發揮在文化認同、國際經營、金融人才、產品創新、風險管理、內部管控、零售業務、品牌營銷等方面的優勢,與大陸金融機構的規模和網絡優勢結合起來,共同提升競爭力。五是大陸金融業處于快速發展期,銀行存放款增長快,銀行密度較低,金融資產過度集中于銀行業,企業在股票市場集資僅占20%,市場發展空間巨大,大陸人口和資源市場龐大,目前保險滲透率不足3%,未來金融服務業具有爆發性成長潛力。

MOU和ECFA生效后,兩岸加快金融合作的步伐,在各領域得到全面推進。在銀行業方面,大陸方面已經批準臺灣6家銀行在大陸籌建分行,其中第一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家銀行已獲準營業,并新批準4家臺灣銀行在大陸設立代表處;臺灣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大陸的招商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赴臺設立代表處,在臺設立的代表處將從事非營業性活動,包括聯絡臺灣銀行業者與客戶,以及收集臺灣金融市場信息等。在證券業方面,2010年10月,大陸已批準群益投信和富邦投信獲得大陸QFII資格,累計已批準15家臺資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29個代表處;累計已經有17家臺資企業在大陸的A股市場成功上市。在保險方面,大陸已累計批準設立5家臺資保險公司和13家臺資保險公司的16個代表處。大陸向臺灣提供人民幣、現鈔清算業務也已正式實施。此外,銀聯卡在臺刷卡、取現等業務陸續開通,持卡人在臺消費更加便利;兩岸多家金融機構建立戰略合作或全面合作關系;兩岸金融界的交流更加熱絡,互動更為密切。

2、MOU和ECFA后的挑戰

一是市場開放將促進兩岸金融業者的競爭,給雙方的金融業者帶來一定競爭壓力。對于臺灣金融機構而言,對大陸市場環境的適應性、市場網絡的拓展、營業性活動經驗方面處于先天劣勢;大陸的金融機構經過一系列改革,實力不斷增強,本身又具有規模、營銷網絡與客戶資源、本土文化等優勢。因此,臺資金融機構面臨大陸金融機構和其他外資機構的雙重競爭壓力。對于大陸金融機構而言,市場開放后,無疑增加了臺資機構這樣在經營、人才、產品創新、風險管理、內部管控、零售業務、品牌營銷等方面具有優勢的競爭對手;同時,如果準備進入臺灣市場,還面臨著適應不同市場環境、新建營銷網絡的挑戰,以及受制于臺灣市場狹小競爭激烈的難題。另一方面,從一般跨境金融合作來看,隨著經貿往來關系加深,兩岸金融要素流動規模、頻率、速度都將不斷擴大和加強,從而金融跨境犯罪、金融糾紛處置與司法協調、金融風險管理、金融危機傳遞的防范與化解等問題必然提上日程,這為完善海峽兩岸金融監管領域的合作提供了推動力。二是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問題。隨著兩岸投資增加,依存度加強,如何保障兩岸投資者權益已提到議事日程。兩岸投保協議應包括投資和投資者定義、投資待遇、透明度、投資限制、投資便利化、稅收征收、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代位、轉移、轉移、拒絕授予利益、適用范圍和例外和投資爭議處置等事項和內容。三是兩岸租稅互免問題,避免雙重征稅。協調兩岸不同的征稅體制和規定。有必要設立兩岸貿易、投資、金融糾紛處理和仲裁機構。四是兩岸知識產權和財產保障協議問題,需要在ECFA細則中加以協定。

三、ECFA和MOU后兩岸金融合作發展構想

1、推進兩岸貨幣和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

在兩岸落實銀行、證券、保險合作備忘錄之后,繼續推動兩岸簽定貨幣和資金清算合作備忘錄。推動兩岸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積極促進兩岸相互貿易、投資和擴大貨幣結算。兩岸MOU簽訂后,臺灣已在大陸設立的辦事處可以升格為分行,在大陸拓展實質金融業務,未成立辦事處者,沒立后兩年即可升格為分行,但都不能承作人民幣業務,唯有在ECFA簽訂后,才可望避開“開業三年,連續兩年獲利”的監管條款,直接承辦人民幣業務。大陸銀行業也有

機會赴臺設立分行或子行,或參股甚至并購臺灣的銀行或金控公司。大陸銀行可以在臺灣島內設立陸資銀行,臺灣民眾可以開設人民幣的存款賬戶。大陸的投資人QDII和股市的額度會提升,由原來的3%提升到10%,有利于活躍臺灣股市。

2、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

根據MOU協議有關貨幣管理條款,雙方同意先由商業銀行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并且在現鈔防偽技術等方面開展合作。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加強兩岸貨幣合作管理。雙方同意為維護金融穩定,相互提供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信息。對于可能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或金融市場安定的重大事項,雙方盡速提供。未來具體通過兩岸貨幣和金融監管當局的合作,達成兩岸貨幣互換安排協議,積極推動人民幣成為臺灣官方儲備貨幣。

3、建立兩岸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安排

加快及完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安排。盡快出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辦法及實施細則;以簽署合作備忘錄為契機降低兩岸設立金融業分支機構與承做金融業務門檻和障礙,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降低資金成本與提高服務效率,使臺灣金融業能與大陸金融業與外資銀行在資金與時間成本上公平競爭。

4、建立兩岸金融危機處置和風險監控機制

建立健全互換到期后對未償還資金的處理安排。變通處理無法及時歸還的部分互換人民幣資金??稍试S臺金融機構、商業銀行、企業及個人使用其他儲備貨幣來償還無法及時歸還的部分互換人民幣資金,消除未能完全償還而可能面臨的違約風險??紤]建立境外規范的人民幣兌換平臺。目前海峽兩岸廣泛存在著市場自發形成的人民幣兌換點,對人民幣境外流通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其游離于監控外,對人民幣匯率及其流動造成的負面沖擊難以評估及防范。適當擴大人民幣現金進出互換簽約限額,為臺灣的機構償還互換人民幣資金提供補充渠道。

5、逐步建立臺灣境外離岸人民幣市場

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考慮互惠原則、市場特性及競爭秩序,盡快推動雙方商業性金融機構互設機構。有關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資格條件以及在對方經營業務的范圍,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商定。金融機構互設以后,兩岸可以具體協商金融市場業務包括離岸金融市場的合作和對接。推動海峽經濟區對臺離岸金融市場發展,一是稅收政策,可參照國際通行離岸金融優惠稅率,降低所得稅稅率,免征利息預扣稅和銀團貸款所得稅,減征或免征交易營業稅、印花稅,對建筑離岸業務辦公樓所需的土地租金予以優惠。其次是金融政策,不對參與離岸市場的非居民交易實行外匯管制,允許貨幣自由兌換和資金在國際間的自由轉移,免除外幣準備金和存款保險金。二是業務開展方面,在試行初期,由于大陸金融機構對臺灣金融市場不熟悉,而臺灣客戶對大陸離岸金融業務也不了解,大陸金融機構應主要提供傳統的存、貸、匯、結算等零售服務。待離岸市場試運行一段時間后,應創造條件發展與臺灣同業之間的批發業務,如同業拆借、銀行回購協定等,以增加離岸市場的吸引力及國際競爭力。三是市場拓展方面,各離岸業務部可采取“先易后難,先近后遠”的策略,分階段開拓,以點帶面,逐步形成離岸業務的基本客戶群。

6、條件成熟時在臺灣發行人民幣債券和開展貨幣互換

推動人民幣在臺灣的消費、結算和流通。條件成熟時在臺灣發行人民幣債券,吸收臺灣金融機構作為大陸人民幣拆借市場會員。逐步解決人民幣回流機制。兩岸貨幣互換合作的思路一是期限安排,鑒于海峽兩岸貨幣互換更多地是基于長遠的區域貨幣合作和貨幣區域化考慮,所以期限應以長期為主。二是適用的收支賬戶范圍。根據目前大陸已簽署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資金主要用于跨境貿易支付,沒有規定資本與金融賬戶下也可以支付使用。這主要是因為人民幣目前在法律上只承諾了經常賬戶不可自由兌換,資本與金融賬戶沒有公開承諾可自由兌換。未來大陸與臺灣以及香港和澳門的貨幣互換資金,可考慮也用于資本項下的支付和結算,可先以直接投資、QFII年度額度進行試點。三是合作途徑。鑒于海峽兩岸目前官方金融機構直接合作平臺尚未建立,兩岸也沒有直接的貨幣清算安排,兩岸貨幣互換暫時難以像其他有正常貨幣合作關系那樣直接進行。貨幣互換采取先間接后直接方式,可以是未來一定時期內的理想選擇。

7、發展臺灣島內人民幣衍生市場

一是將人民幣納入臺灣交易所交易品種,推出掛勾人民幣債券、股票、期貨和貨幣的交易指數。二是兩岸ETF跨境上市。目前臺灣證交所與香港交易所合作完成了兩地交易所ETF跨境上市。未來可發展直接與滬深交易所ETF跨境上市。三是TDR(存托憑證)與CDR(預托憑證)。未來雙方如能開放兩地企業相互掛牌,臺灣企業也能到大陸發CDR,將可滿足投資人直接參與兩岸市場發展。四是建立跨市場交易平臺,促進兩岸市場國際化,便于投資者買賣兩岸四地股票,降低成本。五是以靈活的方式促進兩岸企業的投融資行為。大陸企業可通過新設獨資事業公司或合資事業分公司等方式,實現赴臺灣投資的愿望,也可通過投資現有臺灣企業實現投資,比如公開收購、股份轉換或交換、私募等。大陸企業如果想在臺灣上市,則可采用第一上市(IPO)和第二上市(TDR)的方式。六是在臺灣金融市場參考匯率體系中加人人民幣權重因素,開展無本金人民幣遠期交易(NDF),發展人民幣遠期和掉期(SWAP)交易產品。

8、推動區域貨幣一體化發展

ECFA和MOU簽訂之后,兩岸金融合作取得一定突破,但是兩岸貨幣合作還面臨著一些困難和障礙。一是貨幣本身的政治敏感性是兩岸貨幣合作的重要障礙。中國事實上存在著大陸、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四個相對獨立的貨幣區域,港澳臺地區貨幣從經濟屬性看是相對獨立的區域貨幣。二是兩岸貨幣合作的非對稱性將導致貨幣合作實踐的遲滯。人民幣的區域化可以首先在大陸與港澳間實現。三是在兩岸貨幣合作中,臺灣作為小型開放經濟體,對大陸的生產要素、資源和市場依存度越來越高。而如果其受制于原來固化政治思維,則很難在兩岸貨幣合作中達到統一目標。但是近年來臺灣放寬人民幣進出的限制,在臺灣地區實現人民幣消費和ATM機上刷銀聯卡,并考慮把人民幣作為外匯儲備。四是大陸與港澳臺“兩岸四地”高速經濟增長的趨勢相似、外匯儲備水平高且增長速度快(兩岸四地合計約3.5萬億美元,占全球央行外匯儲備的50%)和良好的財政收支狀況,是亞太區域最好的經濟體,兩岸簽訂MOU和ECFA后,這些條件和措施為兩岸貨幣合作奠定了基礎。

從貨幣跨境合作的經驗看,政治上達成共識,經濟上互相依存是貨幣一體化的前提。ECFA和MOU簽訂為兩岸金融市場開放打開了合作大門,最終將達到統一貨幣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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