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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洛克的權利觀

2012-03-02 08:27林偉東
世紀橋·理論版 2012年1期
關鍵詞:個人權力政府

摘要:

洛克是西方倫理思想史上經驗主義哲學的重要代表人物,本文主要是在其著作《政府論》的基礎上對洛克個人權利思想觀點的研究,洛克在批判菲爾默爵士的“君權神授”的前提下,提出了影響深遠的“天賦自由”的個人權利思想,洛克論述了權力行使的規范性,以及政府權力的來源,并且認為政府的權力只有在公民同意的基礎上,才能形成一個合法的政府。

關鍵詞:個人;政府;權力;同意

收稿日期:2011-12-21

作者簡介:林偉東(1983-),男,廣東梅州人,華南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倫理。

一、個人權利思想的萌芽

經過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思潮的洗禮,社會中的人得到了解放,從教會的壓迫下解放出來,個人主義得到了迅速發展,文藝復興中的人文主義逐漸取代了中世紀經院哲學的傳統。它系統地提倡古典作品研究,認為這是培養成功的、有教養的、文明的個體人士所不可或缺的,而這些個體人士則憑借這些技能在日常的政界、商界和宗教界出人頭地。[1](P.187)

洛克正是啟蒙運動時期產生的思想家之一,他的思想也是代表著當時新興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利益,在洛克的作品中可以看到,他是追求自由、平等、天賦人權的思想。而菲爾默爵士代表著封建主義階級的利益,洛克通過《政府論》這本書嚴厲批判了菲爾默《先祖論》的“君權神授”與“君權的世襲制”的觀點,推翻了因“父權”而擁有對子女的支配權,長子因為獲得對父親“父權”的繼承,也擁有對兄弟的絕對支配權,父親因為生育孩子的行為,而擁有對孩子的絕對的支配權。在《圣經》里也提到,“你必須孝敬你的父母”。洛克認為如果生育是獲得權利的途徑,那么母親也同時擁有對子女的支配權,但是菲爾默認為支配權是絕對的,不可能同時出現在兩個人身上,因此,洛克認為母親也應該擁有支配權,由此,得出菲爾默爵士觀點的矛盾性。洛克正是從這一矛盾性出發,提出了天賦人權的觀點,他認為每個人生下來都應該是平等的,在自然狀態當中,每個人都可以自由的支配自己,處理自己的財產,父親在小的時候照顧子女,只不過是有教育子女健康成長的權利,而子女長大之后也擁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是無條件的,但是等子女長大后,可以獨立處理自己的事情的時候,父母對孩子的“支配權”也就隨之消失了。從時間順序來看,亞里士多德、馬基雅維利、霍布斯等哲學家對洛克的人權理論和唯物論都有深刻的影響,其中霍布斯對洛克的影響是最大的?;舨妓拐J為自然狀態是一種混亂的狀態,認為人對人是狼,人是惡的,自然狀態是受自然法支配的,所謂自然法就是合乎理性的規律或法則,如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有保全自己、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人人都是平等的,沒有高低之分。

二、主權在民的思想

洛克的人民主權思想受到前人霍布斯的主權思想的影響,霍布斯在《利維坦》一書就指出了主權的觀點,他從國家的本質定義中提出來了主權者的觀點,認為一大群人相互訂立信約、每人都對它的行為授權,以便使它能按其認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與共同防衛的方式運用全體的力量和手段的一個人格。[2](P.132)承當這一人格的人就被為主權者,也可以說成是具有主權,主權以外的每一個人則稱之為臣民。

洛克認為,一個國家的政體是在公民的同意理論的基礎上通過訂立契約而建立起來的,而這個訂立契約的人民共同體是這個公民政治社會中的最大權力者。洛克并不像霍布斯那樣提倡絕對服從于主權的君主專制的政體,洛克認為,人民的主權應該是人民的,人民有權反抗不能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財產權利的政府,因為洛克在《政府論》的上篇就已經明確地提出“天賦人權”的觀點,人民有權享受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的權利,這些權利應當受到政府的保護,當政府不能有效保護人民的這些權利的時候,公民共同體可以解體這個政府,重新把共同體的權利委托給一個值得信任的政府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主權是共同體(commonwealth)所有的絕對且永久的權力。[3](P.25)洛克所提出的人民主權理論,是從自然狀態的考察開始的,他認為在自然狀態中,每個人都可以行使維護自己生命健康,自由、和保護自己財產的權利,每個人在自然狀態里,依據自然法則或者理性,自己充當維護自己的行政執法者,但是這樣的個人力量非常有限。不能夠完全防御外敵的入侵,并且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個有權依據確立的法律來裁判一切爭執的知名而公正的裁判者。[4](P.202)這樣就使得弱勢的人民難以得到公正裁決。只能夠進入公民政治社會的狀態,才能有一個真正的公正的裁判者。因為洛克認為,當人民維護自己的力量有限的時候,就會同其他人民組織起來,聯合成為公民社會。人民通過各自的明確同意或者默認的同意,把自己的個人權利委托給一個值得信任的政府機構,并通過公民共同體委托執法機構來行使公民共同體的意志,人民聯合成為國家,組成一定的政府機構,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公眾福利。正如盧梭所說的,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治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正是這種權力,當其受到公意指導時,就獲得了主權這個名稱。[5](P.87)洛克與霍布斯不同點是對于不能代表公民共同體的利益的時候,洛克是主張積極反抗的,而霍布斯是主張絕對服從的。顯然洛克的思想是受到了文藝復興時期的崇尚個性的解放,倡導自由、科學、民主,維護個人權利的思潮的影響,洛克的主權在民的思想在當時顯然是有進步意義的。

三、公民的“同意”理論

同意理論是洛克論民主政府的核心理論,同意的理論主要是一切和平政府權力的起源,包括立法權,行政執法權、對外權,政治社會的建立、國家制度的確立和變更,都應該是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上。人民交出自己的自然權利,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上,通過訂立社會契約或者明確的協議,進入公民政治社會,建立社會共同體,其中,社會共同體是政治社會的權力核心,是最高權力的代表。

洛克在《政府論》下篇已經明確論述到,人們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把任何人置于這種狀態之外,使他受制于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任何人放棄天賦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會的各種限制的唯一方法,是通過同其他人達成一致,加入和聯合成為一個共同體,以謀求他們相互之間的舒適、安全與和平的生活,平安地享受他們的財產,并且更可靠地防御共同體之外的任何侵犯。[4] (P.202)這樣人民從自然狀態中脫離出來進入更加完善的公民社會,人民把自然狀態中所享受到的個人權利通過同意,這種同意是作為加入或者組成一個國家的個人之間達成的或需要達成的協議。洛克提到同意通常有兩種,一種是明確同意,一種是默認同意。只要一個人占有或享用任何政府的一部分領地,他就因此而表示了他的默認,事實上只要一個人身在那個政府的領土范圍內,就構成了默認。[4] (P.199)同意是洛克政治義務和政府合法權利的唯一來源,明確同意就是通過明確同意的承諾和社會契約,加入公民政治社會。一個人一旦以實際協議和明確聲明來表示他同意屬于任何國家,他就永遠不能回到自然狀態的自由式中,除非他所從屬的那個政府因遭受任何災難而開始解體,或某種公共行為使他不能再繼續作為那個國家的成員。[4](P.199)洛克所講到的同意,是不是指每個人的同意呢?顯然在現實生活中,讓每個人同意并訂立社會契約或者協議是不可能的。洛克所講的同意就是指大部分人的同意。洛克認為大部分人通過同意進入公民政治社會,那又有什么來保護公民在政治社會里應該享用到的個人權利呢?洛克認為只有通過法律才能解決。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種服眾的、確定的、認同的法律,而這樣的法律正是經過一致同意接受能力和承認的是非標準,是人們之間一切糾紛的共同尺度。人們放棄了保護自己和做他認為適當的任何事情與懲罰犯罪的權力,放棄這兩種權力進入公民政治社會也正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大眾的公眾福利。洛克在提到保護公民大眾的公共福利的時候,提到通過法律來解決一切問題,并且倡導建立立法權、行政執法權、對外權。

四、個人權利的表現

在公平正義的社會,每個人選出來的代表,只要是為公眾謀福利的代表,就是代表了公眾社會的行動和公共的意志。因此,政府的腐敗或者是政府傷害和壓迫人民,或者扶植一些黨派用不平等的手段來壓制其余人的傾向,這些都是不利于選舉的,凡是公正的,代表大部分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按照公正和真正平等的辦法選舉出來的代表才是適合政府的,才能勝任政府的職務,才能真正地代表全體人民,代表政治社會的共同體的利益。

洛克的選舉權最先開始是從家庭中開始的,一個大的家庭一般選擇父親為整個家庭的統治者,但是洛克強調,父親這種的統治權并不是因為子女的從屬或者說是妻子的從屬于丈夫而取得的,對于子女而言,父親一直培養孩子成長,父親的形象給人的感覺已經是成熟穩重的,是值得信任,父親是慈愛的,所以在女子的心中父親理所當然的推舉為一家之統治者。在自然狀態中一個家庭可以由父親來統治,當人們在同意的基礎上,建立公民政治社會的時候,成立一個國家,國家之大,當然需要把權力委托給一個統治者,既然公民政治社會這個共同體是個人同意的基礎上建立的,必然,在選舉委托人的時候,廣大的人們有自己的選舉權,這也正是在公民政治社會里個人權利的表現之一,每個人的選舉必然是為選舉出能夠更加完善維護自己的個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權利這一目的而來的,是為了維護政治社會的公眾福利的。在這里人們的同意也就意味著他們有選擇統治者的權利。洛克的個人權利在實際當中的體現也可以歸結為,人們從自然狀態當中進入公民政治社會以后,人們通過自己選舉最值得信任的人,人民的個人權利由這些通過他們自己選舉出來的代表來具體行使,代表者的權利來自于人們的委托,代表著人們的公共意志,因此,人民通過選舉代表以表達自己的意志,參加國家的立法權,因此立法權是掌握在廣大人民的手中的,人民通過參與國家的立法權,以這樣的方式使得個人權利得以在政治社會生活中體現。

參考文獻

[1]Jerry Brotton著,趙國新譯.文藝復興簡史[M].北京:外國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07.

[2]霍布斯著,黎思復譯.利維坦[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

[3]讓?博丹著,李衛海等譯.主權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4]洛克著,趙伯英等譯.政府論[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2004.

[5]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

[責任編輯:杜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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