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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破壞森林資源犯罪

2012-12-14 04:06張治平張崇波
China’s foreign Trade·下半月 2012年6期
關鍵詞:森林資源危害犯罪

張治平 張崇波

【摘 要】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日趨復雜化、組織化、隱蔽化,全面的了解與掌握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概念、特點、危害、及其屬性,對于研究環境犯罪理論與森林資源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概念特點危害屬性

1.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概念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①是一種比較新的社會現象,理論上的研究較少,即使國外的刑法理論也很少有關于森林資源犯罪概念的探討。②而對于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刑法具體規定,則比較常見并且條文規定較為詳細、豐富。因此國內對于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概念尚未達成共識,故有必要對其作專門研究。

國內關于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研究,存在以下幾種做法:其一、將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作為危害環境罪的一個部分,從大的危害環境資源角度進行研究,涵蓋了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理由是,1989年發布施行的《環境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彼劝ㄉ瞽h境,也包括生態環境,體現“大環境”的概念。森林及其野生動植物也被包含在大環境的概念之中。破壞森林也是對環境的破壞,環境破壞包括對生活環境和對生態環境破壞,但主要是后者,因而也將環境破壞稱為生態破壞。其二,從自然資源保護的角度來研究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理由是所謂的自然資源是指自然界中的資財的來源,主要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為人類帶來財富的自然條件和自然要素,如土地、水、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陽光空氣等。破壞森林資源及其野生動植物的破壞即是對自然資源的破壞。

將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置于危害環境犯罪內研究,還是置于破壞自然資源犯罪之中探討,其產生這一分歧原因在于,自然資源與環境的關系認識不同。第一種觀點認為,環境是上位的概念,自然資源應該包含其中,這種觀點可以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找到明確的依據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從資源與環境的整體性出發,將自然資源作為環境結構和要素,有利于從宏觀上準確理解可持續發展的豐富內涵,但從現行各國的決策上看,資源對策與環境對策尚未形成統一的行動,特別是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同一規范機理尚待研究,這種觀點在決策上的應用價值還需驗證,而且從資源問題與環境問題的成因上看,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將二者并入自然資源,或者并入環境都可能帶來形而上學的思考,不利于人們對這一問題的理解。

我們認為,將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放入環境保護中研究,還是置于自然資源保護中研究,都是現階段出于不同角度研究的需要,環境與自然資源之間諸多的爭議對于研究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并無實際意義。正如有觀點指出,無論是自然資源還是環境,其不同稱謂的共同指向只有一個,即自然要素,但由于同一自然要素自身具有多功能性,人們往往從不同的用途出發對其作出不同的稱謂。就目前人們的認識水平和思維定勢而言,就同一種自然要素,如果是從經濟和實用的角度考慮,會將其稱為自然資源,但如果從生態效用的角度出發,則會稱其為環境。就森林來說,如果考慮其提供木材的效用時,一般將其作為森林資源;但如果是從涵養水源、保持水土、凈化空氣的角度出發,就會稱其為森林環境。因此,自然資源或者環境僅是人們從不同角度出發對同一自然要素的不同稱謂,二者既不相互包容,也不截然對立,且隨著社會發展模式的生態化轉向,自然要素的經濟和生態效用結合的程度也越來越緊密,環境與自然資源的融合趨勢越來越明顯,正如學者指出,“環境容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可再生資源?!?/p>

目前為止,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概念,國內尚無統一的規定。我們認為,確定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概念,必須明確:(1)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包括數種犯罪,不是單指森林,包括林木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下定義時,應從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的總體去闡述其本質與特征,不能以某一方面代替整體,否則有失全面。(2)應從刑法關于犯罪研究的整體框架下去研究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森林資源犯罪包括行為犯、危險犯和結果犯。(3)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客觀行為包括直接破壞森林資源及其野生動植物資源,也包括間接的破壞森林資源相關的職務犯罪。(4)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罪過形態上應包括故意和過失。

綜合所述,我們認為,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可作如下定義,行為人違反相關行政法律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了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構成犯罪的行為,或者造成了資源損害嚴重后果的行為。

2.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特點及其危害

近年來,從森林公安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司法實踐來看,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呈現以下特點:

(1)復雜性,即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犯罪型判斷上的復雜性。傳統的自然犯罪因其侵犯的是公眾接受的道德價值基礎,對法益的侵害造成的結果明顯直接,易為察覺。在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犯罪性的判斷上,涉及到林業行政法規及其野生動植物法規對危害行為所作的價值取舍,并且與林業部門及其野生動植物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密切相關,某一危害森林資源的行為也可能因林業工作人員的許可而排除犯罪性或者免除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究,即使斷定某危害森林資源行為造成的危害超出法律的容忍范圍,還要涉及到因果關系的復雜判斷。

(2)抽象性,破壞森林資源行為形成的依附性決定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具有一定程度抽象性。一般的自然犯是在行為主體基于一定的不法動機為實現特定的目的實施的,大多數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在這方面的表征極不明顯,從發生的內在機制看,行為主體對該類行為的實施往往不是為了對森林資源施加影響,更不是有意對環境加以破壞,實施該類行為的原始的真正的動機和目的是為了經濟利益的追逐。因此,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具有高度的抽象性,這種抽象性也決定了社會公眾及政府對環境破壞的容忍與讓步。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主要體現在對森林資源直接破壞、對人類環境的損害、對人身的危害。

(1)對森林、野生動物等自然資源的危害。根據《刑法》的規定,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主要體現在《刑法》的第六章第六節內,主要是破壞林木資源的犯罪和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從這幾種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看,無論是對林木的盜伐、無證采伐、故意毀壞還是非法運輸、收購、出售;無論是放火還是失火造成的火災,都會導致林木的損毀和死亡。無論是對野生動物的非法獵捕、殺害,還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還是非法經營及其加工成野生動物制品,都會對野生動物造成直接的損害。1992年第3次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召開以來,全球森林資源破壞嚴重,100年來,全世界的原始森林有80%遭到毀壞。目前,每年還以2600萬公頃的速度消失,如果這樣繼續下去,人類可能會在50年內失去天然森林。一項歷時40年的科學研究表明,地球上曾經發生過五次物種大滅絕;近年來,由于人類對自然資源的破壞,地球物種的消失速度在不斷加快,幾乎達到了與前五次地球物種大滅絕相當的程度。

(2)對環境的危害。如上所述,破壞森林資源犯罪首先是對森林資源及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直接的損害,與此同時,也造成對環境造成了嚴重影響。毀林開荒、亂砍濫伐,使我國本來就不多的森林資源破壞非常嚴重?;馂?、蟲災等也加劇了對森林的破壞。如沙塵暴是一種風與沙相互作用的災害性天氣現象,它的形成與森林銳減、物種滅絕、氣候異常等因素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其中,人口膨脹導致的過度開發自然資源、過量砍伐森林、過度開墾土地是沙塵暴頻發的主要原因。沙塵暴作為一種高強度風沙災害,并不是在所有有風的的地方都能發生,只有那些氣候干旱、植被稀疏的地區,才有可能發生沙塵暴。在我國西北地區,森林覆蓋率本來就不高,但還有部分不法分子還是不斷地進行資源非法開發,這些掠奪性的破壞行為更加劇了這一地區的沙塵暴災害。裸露的土地很容易被大風卷起形成沙塵暴甚至強沙塵暴。其實沙塵暴就是因為人類過度的砍伐森林而造成的。而亂砍樹木也不只會造成沙塵暴,還可能造成泥石流、全球變暖、動物滅絕等嚴重后果。

另外,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日益嚴重,也對生態平衡造成了直接的、間接的或潛在的危害。其一,森林資源在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能量轉化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它不僅能吸收二氧化碳、含氟氣體,釋放氧氣,儲存水分,還能阻擋、過濾粉塵等,對于維護生態平衡起著重大作用。而在實踐中,各種盜伐、濫伐林木的犯罪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時,會產生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沙漠逼近、氣候異常等結果,漸漸地會使生態系統中進行著的物質和能量轉換過程中的某一環節被破壞,最終導致生態失衡。其二,野生動植物是整個生態系統中的重要成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會使野生動植物數量不斷減少,而一旦生態系統中某些野生動植物滅絕時,就會導致生態系統失衡。

(3)對人身的危害。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對于人身的危害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方式:一是直接對人身造成危害。如放火罪、失火罪的發生都有生存環境變得很糟,從另一方面也會影響人體的健康發展??赡軐馂陌l生區域的人身健康、生命造成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脅;二是間接地影響人體的健康。過度地亂砍濫伐和破壞林地引起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雖然不會直接對人體構成危害,但如果森林資源遭到嚴重破壞會改變整個生存環境的條件,如氣候變得惡劣,資源供給不足等,會使人類的生存環境更加惡化。

3.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屬性

3.1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與行政犯

根據刑法理論,犯罪可以分為自然犯(刑事)和行政犯(法定犯)。在羅馬法時代就出現的自體惡與禁止惡觀念,可以說是現代刑法中相對應的自然犯與法定犯抑或刑事犯與行政犯觀念的最初萌芽。意大利學派的代表人物加羅法洛是最早正式闡述這對范疇的學者。他認為所謂自然犯是以缺乏人類本來就具有的愛他感情中最本質的憐憫之情和誠實的行為為內容的犯罪,而所謂法定犯則只是由立法所規定的犯罪,所以犯罪應該以自然犯為中心。憐憫之情和誠實具有直接與倫理、道德相聯系的性質,他所謂自然犯的背后可以說存在著社會倫理。自然犯、法定犯的概念也逐漸形成,并成為刑法學中一對基本研究范疇,后來又演變成刑事犯與行政犯之分。學說上一般是將自然犯與刑事犯、法定犯與行政犯的觀念作相同理解,如日本學者小野清一郎認為,刑法法規在理論上可以分為兩種,即固有的刑罰法規與行政刑罰法規。與他們的區別相對應犯罪可以分為刑事犯和行政犯。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別也幾乎完全一致。因而,我們為方便起見,統一使用行政犯與刑事犯這對概念。對于行政犯的界定,主要是從與刑事犯相比較的角度去進行討論和展開的。概而論之,主要有“質的區別說”、“量的區別說”和“質量區別說”三種觀點。

3.1.1質的區別說。該說認為行政犯與刑事犯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兩者并非僅是程度上的差別,而是概念上的差別,二者屬于不同類屬的不法行為。換言之,兩者的差別非在“較少對較多”的關系上,而是在“此物對彼物”的關系上。即行政犯與刑事犯之間存在本質的不同,兩者無交叉的可能。由于對“質”理解和理論角度不同,又存在以下幾種學說:自體惡與禁止惡,行為實質區別說,具體危險與抽象危險區別說,法益保護與公共福祉促進區別說,侵害規范性質區別說,社會倫理判斷說,構成要件區別說。

3.1.2量的區別說。該說認為行政犯與刑事犯之間并無本質區別,兩者之間只有量的差別。該說強調刑法體系的一體性,從根本上否認二者之間存有質的差異,認為行政犯也屬犯罪的一種,當其與刑事犯同具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時,即應受到刑罰的科處,二者之間在質的方面并無不同,若兩者存有差異,則必定是在行為、違法性與責任大小輕重程度標準上具有量的差異。該說具體又表現為嚴重事犯與輕微事犯差別說、違法性本質逐漸減弱說及危險性與非難性程度差異說三種不同觀點。

3.1.3質量區別說。該說認為刑事犯與行政犯兩者不但在行為的量上,而且在行為的質上均有所不同。刑事犯在質上顯然具有較深度的倫理非價內容與社會倫理的非難性,而且在量上具有較高度的損害性與社會危險性;相對地,行政犯在質上僅具有較低的倫理可責性,或者不具有社會倫理的非價內容,而且它在量上并不具有重大的損害性與社會危險性。

目前,處罰破壞森林資源及其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多數屬于違反行政規范,其中對于和保護規范抵觸的行為大部分課以行政罰,只有少數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是否構成全部或者部分取決于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要求,它的構成通常以違反森林資源行政法上的要求或者行政許可為前提的。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基本上屬于行政犯,其存在與國家的社會制度和森林資源管理政策目的緊密關聯,其具體內容、表現形式和構成要件,往往因為社會的發展或者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政策的轉換而反映出典型的目的性和明顯的變動性,立法上因而經常出現行政違法的有罪化、非罪化或者重罪化、輕罪化的改變。

3.2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行政從屬性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是破壞森林資源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達到了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而轉化為行政犯罪的。盡管此種行政違法行為必須具備刑事違法性和刑事懲罰的必要性時才能稱之為行政犯罪,但是它畢竟是行政違法向犯罪轉化的結果。其存在是以行政違法為前提,因此,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具有很強的行政從屬性。

3.2.1概念上的行政從屬性。即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構成要件中某一構成要件的概念,從屬于行政法規范來確定。刑法上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用語中,“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濫伐”等必須以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行政法上的解釋為依據。

3.2.2空白構成要件之行政從屬性。刑法中沒有具體明確規定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構成要件,必須依賴相關的行政法規的規定來補充。在條文上通常表述為“違反某某法規”、“違法某某管理法規”,其包括行政法律及其法規。如第345條第2款濫伐林木罪的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钡?42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3.2.3阻卻違法之行政從屬性。即在行政許可和行政義務上而阻卻行政犯罪構成要件。質言之,如果犯罪構成要件的成立以欠缺特定的行政許可,或以違背特定的行政規定為前提,行政許可的獲得或者行政義務的履行,則稱為阻卻構成要件的要素。如濫伐林木罪中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審批核準,以及失火罪中的野生用火的行政許可和核準。

結語:

目前,關于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是行政犯還是行政犯自然犯兼具,還存在爭議。我們認為,破壞森林資源犯罪違反了國家相關的森林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影響了國家對森林資源保護的法益,對于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認定,必須依附于相關的行政法規,這一特征明顯的說明,破壞森林資源是典型的行政犯。但是自然犯與行政犯之間并不是絕對排斥的關系,“行政犯與行政罰則是否被制定,就在于要努力產生出合乎自己的新的道德感情,隨著這種感情的成長就經常會轉化為刑事犯?!雹圩匀环甘腔谶`反社會倫理道德的屬性來認定的,但倫理道德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從歷史的角度來考察,它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一定時期的行政犯隨著社會的發展可能變成自然犯,當然也可能出現一定時期的自然犯非罪化的情形。實際上,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的自然犯與行政犯根本對立的關系,已經發生變化,行政犯的自然化現象呈增多趨勢。當然主要是由于道德情感的認同接受和價值取向的認同。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已經不是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的森林資源的經濟價值角度,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也具有較強的倫理非難性,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也是危害社會、危害生態安全、危害個人法益的反社會性和反倫理性行為,它破壞人類生存的基本環境,也破壞了基本的生活秩序,是對基本的環境道德的違反,“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不單純是違反秩序,而且是與傷害、盜竊、欺詐行為同樣可以非難,”因此,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也具有自然犯的屬性。

主釋:

①本文涉及到的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是指破壞林木、林地資源犯罪以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筆者為了表述的方便,以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統一進行說明。

②國內的論文及其著作一般都是將破壞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放入環境犯罪或者自然資源犯罪進行研究。參見《環境犯罪比較研究》趙秉志、王秀梅、杜澎著;《危害環境犯罪的理論與實務》楊春洗、向澤選、劉生榮著;《環境犯罪與環境刑法》郭建安、張桂榮著等。

③[日]大隅健一郎、佐伯千仞:《新法學的課題》,日本評論社1942年版,第293頁。

作者簡介: 張治平(1959-),男,江蘇南京人,高級工程師,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常務副院長,從事公安教學、公安執法研究。

張崇波(1980-),江蘇盱眙人,復旦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專業博士生,南京森林警察學院講師,主要從事刑事法學,證據法學研究。

(作者單位:南京森林警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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