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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際法中外交庇護的探討

2012-12-14 04:06王海濤
China’s foreign Trade·下半月 2012年6期
關鍵詞:管轄權使館人道主義

王海濤

【摘 要】 外交庇護是指庇護國在外國領土上庇護外國人,這一做法是對駐在國主權的損害和侵犯,目前,國際法不予承認,只有在美洲部分國家承認外交庇護。但是外交庇護不僅與國家主權相關,也涉及基本人權的保障,在捍衛國家主權的同時,應當高度關注人權的保護,以達到國家主權利益與人權利益的平衡,實現和諧目的。

【關鍵詞】 外交庇護管轄權人權

1. 外交庇護的概念及對象

國際法上的庇護包括領土庇護和外交庇護。領土庇護就是指國家對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國的通緝或追訴,而請求政治避難的外國人,允許其入境、居留并加以保護。領土庇護是發生在一國領土范圍內的庇護,根據國家主權以及屬地管轄權,一國有權對前來請求政治避難的人給予庇護,當然這是主權國家的一項權利而非義務。外交庇護是指一國在其駐外使館或領館館舍對避難者提供避難所以保證其不受東道國的管轄。由于外交庇護是在他國領土范圍內對避難者進行庇護,必然與他國主權發生沖突引發種種問題,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問題加以明確其性質。

由于國際上尚無一個關于外交庇護的統一的國際公約,或者國際慣例,各國關于外交庇護的對象,也都是模糊處理。這就留下了一個很大的回旋余地。各國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自由調控自己的政策,做出有利于本國的決策,并冠之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在各國的實踐中,大多數國家,都主張對基于人權保護的原因對難民進行外交庇護。

2. 外交庇護的性質

外交庇護問題的產生是由使館的特殊地位造成的,其理論依據是曾經盛極一時的治外法權學說。治外法權說認為使館是派遣國領土的一種延伸,因此處于接受國領土之外,不受接受國的管轄。根據這一學說,在一國駐外試管內進行庇護就如同在該國領土范圍內進行庇護一樣,因此使館有權進行外交庇護。然而,該學說在理論上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即其僅以一種法律擬制掩蓋使館和外交代表在許多方面或多或少的充當了強權政治的工具。二十世紀,隨著國際法的發展,治外法權說逐漸為國家法學界所摒棄,外交庇護也失去其理論依據,其合法性越來越不為國際法所承認。規范現代各國外交關系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中沒有直接涉及外交庇護的問題,但在四十一條規定使館職務的規定可以看出,外交庇護不屬于使館的法定職務范圍,除非有特別的協定,使館不能用作庇護之用。但是,公約第二十二條又規定“使館館舍不得侵犯。未經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官舍?!痹趯嵺`中,有的國家正是利用使館不可侵犯的特點,對使館合法職務的規定視而不見,將使館官舍用作庇護的場所,這就導致了外交庇護在理論和實踐中的背向而行,以致接受國面對外交庇護雖然理論依據充分,在實際問題的解決上卻顯得無可奈何。

現行國際法是不承認外交庇護的,因為使館既不是派遣國領土的延伸,庇護也與使館的用途不相符合。國際法的實踐對外交庇護也采取比較鮮明的否定態度。在著名的庇護權案中,盡管拉丁美洲作為外交庇護存在的特殊區域,大多數國家都簽訂有關外交庇護的區域條約,但是對未加入庇護相關條約的國家仍然不構成國際習慣??梢?,不論是從國際條約法還是國際習慣法的層面,外交庇護都未得到國際法的承認,除了在拉丁美洲這種具有特別條約規定的地區,各國都無權行使外交庇護權。

3. 外交庇護非法性的法理分析

外交庇護非法的主要原因是造成了派遣國對駐在國的國家管轄權的侵犯。眾所周知,國家管轄權是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和物行使國家主權的表現,包括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保護管轄權和普遍管轄權。其中屬地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在其所屬的領域以內的人和物或者發生的事件,除了國際法規定的外交特權與豁免以外,有權依本國法律實行管轄。派遣國的使館或領館雖具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然而終究還是在駐在國領地上,駐在國對其具有當然的屬地管轄權,但駐在國行使屬地管轄權時會受到派遣國使領館外交特權與豁免的限制。那么,這種外交特權和豁免包括外交庇護權嗎? 如果包括,外交庇護合法。反之,則非法。

這一問題涉及到使館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理論依據,對此學界曾出現“代表性說”、“治外法權說”和“職務需要說”。其中,“治外法權說”認為使館駐地是派遣國的領地的延伸,因此派遣國對使館駐地享有主權權利。這一學說在歷史上曾為帝國主義干涉他國內政提供了理論依據,已遭到非議而被否定。目前,“職務需要說”得到廣大學者的認可,認為使館的行為應當與使館的職務相適應。一國駐外國的使館是執行外交職能的,使館及其人員的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依據,就是職務需要說。正是基于這點,使館及其人員才享有特殊的保護,受到特殊的尊重。如果利用一國的駐外使館進行庇護,是有悖于使館的外交職能,而且是違反《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規定的。1961 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41 條第3 款規定:“使館館舍不得充作與本公約或一般國際法之其他規則,或派遣國與接受國間有效之特別規定之使使館職務不相符合之用途?!睋?,利用使館庇護駐在國追捕的人同使館的職務是不相符合的,外交庇護權也就不能成立。同時,利用該駐外使館進行庇護,也有被指控為干涉別國內政。因為,外交庇護的對象,往往是政治犯。不干涉別國內政,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中確立的。該原則明確指出干涉不論直接或者間接的,武裝干涉和對國家人格或其政治、經濟及文化要素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干預或試圖威脅,都是違反國際法的。

4. 外交庇護可以被允許的例外--基于人道主義保護

面對外國人遭受人道主義危難而袖手旁觀,這肯定是違背國際法的,但必須是出現了明顯的人道主義危難時,才可以采取,否則由派遣國使館自己來決定是否出現了人道主義危難例外,這難免會使這種例外受到濫用,并且也是對駐在國主權的侵犯?!秺W本海國際法》中提到:“有時有人認為,作為例外,根據迫切的人道理由,又給予庇護的權利,這通常是指避難者因專橫代替法律的場合,”可以有例外。另外,1950年,國際法研究院在巴斯舉行會議上通過的決議第三條(二)規定:“對于生命、人身和自由受暴力威脅--這種暴力來自當地當局,或者當地當局所容忍或煽動的每一個人,都可以給予庇護?!比欢?,即使出現了人道主義危難,使館來庇護生命、人身和自由受到暴力威脅的人時,這也只是權宜之計,一旦這種人道主義危難解除之后,應當將其交還給駐在國,這時與其說是外交庇護,不如看成是基于人道主義的特別保護。

結束語

外交庇護尚不是國際法的一項原則。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看,外交庇護尚不是國際法的一項原則,因為關于外交庇護制度,在國際法上,目前尚沒有統一的國際法公約,也沒有大家一致認可的國際慣例。即使認可外交庇護的國家的駐外使館的外交人員,根據自己國家關于外交庇護的條款來庇護某一外國人,這也并不能約束東道國。因為,國際法并沒有賦予國家認可外交庇護的單方面的、明確的資格。

由此可見,無論從法律的角度,還是從具體實施運作的角度來看,外交庇護都面臨著許多問題。國家之間建立外交關系的初衷,是為了國家之間更好的溝通和國際關系的進一步發展,是人類進步的體現。但是,外交庇護的運用,無疑將打破這一美好的前景,并為以后國家之間的和平相處埋下隱患。

參考文獻:

[1] 王鐵崖.國際法[M]法律出版社,2008.

[2] 梁淑英.國際法學案例教程[J]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

[3] 黃金祺.政治庇護與外交庇護[J]世界知識,1987.

(作者單位:黑龍江技師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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