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約定財產制與物權法的沖突和解決

2012-12-14 04:06王晶
China’s foreign Trade·下半月 2012年6期
關鍵詞:薛某梁某婚姻關系

【摘 要】 隨著我國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離婚財產爭議案件也逐漸增多,特別是對房產的爭奪非常激烈。為此,婚前夫妻財產約定逐漸成為流行的現象。但是,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約定制度與物權法的沖突也隨之顯露。本文通過一起離婚房產爭議案件為例,就夫妻約定財產制與物權法的沖突及如何解決進行了認真的分析。

【關鍵詞】 財產約定物權法房產登記

1. 案例描述

2001年原告薛某和被告梁某確定戀愛關系,并準備結婚。被告梁某及其父母承諾購買住房一套作為結婚以及婚后生活之用。2002年2月,被告梁某與其父即被告梁父購買某處房屋,并以梁某名義辦理抵押貸款手續,房屋產權登記在被告梁某和被告梁父名下。2003年5月被告梁某向原告薛某出具書面聲明書-份,內容為“本人(被告梁某)和薛某真心相愛,準備近期結婚。為此,在2002年2月我們購買住房-套,住房總價23萬元,父母首付房款8萬元,十年期房貸15萬,房屋產權現有署名本人和本人父親。本人誠心與薛某相愛一生,婚后剩余房屋貸款由我和薛某共同償還。從結婚之日起,該房產只為薛某和本人所有,其中薛某占總房產的百分之五十。特此聲明?!痹摃媛暶髀淇钐幱斜桓媪耗臣捌涓改腹踩撕灻?。書面聲明簽署后三日,原告薛某和被告梁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婚后房屋貸款由原告薛某和被告梁某共同償還,原告咨詢房產部門得知房屋有貸款情況下無權辦理產權變更手續。2008年,薛某和梁某關系破裂,梁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未列房屋為共同財產。薛某向法院另案提起房屋確權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房屋為原告與被告梁某的共同財產、確認原告占有該房屋50%的份額。并要求判令兩被告配合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被告梁父答辯時當庭提交書面撤銷贈與聲明書,并稱此協議屬于房屋贈與合同,根據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在不動產未辦理變更手續前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故其提出撤銷。被告梁某與其父答辯意見相同,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薛某的訴訟請求。原告薛某認為此協議應當定性為夫妻財產協議,因涉及第三人財產權利,第三人書面表示予以放棄,此協議的形成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合法有效。

2. 協議的定性分析--贈與合同還是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是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他人,而受贈人也表示接受贈與的財產。贈與的財產也要到相關部門辦理財產轉移手續。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財產轉移之前撤銷贈與關系。而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則是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約定將一方的財產為共同財產。從表面上看,此協議似乎符合贈與合同的構成條件,但仔細分析,此協議的贈與關系是以婚姻關系為條件的,與一般的贈與行為有非常明顯的區別。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本文認為,應當透過現象看本質。從立法角度而言,婚姻法中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是規范和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合同法中贈與合同的條款是規范和調整贈與合同關系的,兩者有顯著地區別,主要表現在,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關系或者預期是夫妻關系,而贈與合同則完全不受此限制。也就是說,夫妻財產約定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是雙方的身份關系,并以雙方的身份關系為基礎訂立相關財產約定,如果沒有締結婚姻關系,夫妻財產協議根本無法生效,反觀贈與合同,合同主體并沒有任何限制,贈與人出于特定目的,無償向受贈人贈與財產沒有任何限制,既可以發生在夫妻這樣的親屬之間,也可以發生在不具有親屬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在司法實踐中,夫妻財產協議糾紛往往是在離婚案件中予以處理或者由離婚糾紛。

3. 夫妻財產約定制度與物權法的沖突及解決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關于共同財產的規定。針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該條款為夫妻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但該條款只是對夫妻財產約定的約定方式、標的、外在表現形式等做出了規定,并未規定涉及不動產是否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要件主要是:(1)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或者未來將締結婚姻關系。(2)夫妻財產約定的前提基礎就是雙方具有或者即將具有婚姻關系,同居期間對財產約定是一般的民事契約,不應當適用此條款。(3)如果是未婚者,未來適用于婚姻關系的財產契約后結婚的條款之規定。

雖然《物權法》第9條規定了不動產物權的變更、設立、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條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規定,是否屬于物權法所稱的“法律另有規定”,即夫妻簽訂財產約定后取得的財產所有權.是否需要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履行物權登記手續。對此,理論界和司法實務中均末明確。實踐中,相當大比例的夫妻財產約定方式是夫妻雙方約定將方的婚前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在末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下,如果嚴格按照物權法第九條規定執行,那么顯然又與婚姻法的精神相悖。

夫妻財產約定行為,當然需要適用法律規定,然而該行為畢竟又是以夫妻身份為前提條件,的確不同于普通財產協議。從法律效力上說,民事基本法《物權法》均為民事特別法。但就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變動而言,《物權法》的規定是一般規定,而《婚姻法》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定是特殊規定。在解決夫妻財產爭議原則上,越來越多的學者傾向于應適用《婚姻法》。

參考文獻:

[1] 許莉.夫妻財產歸屬之法律適用[J].法學. 2007(12).

[2] 許莉.兩性平等的新里程碑--我國臺灣地區新修正夫妻財產制度述評[J]. 華東政法學院學報. 2005(01).

[3] 任鳳蓮.論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立法與完善[J]. 社會科學. 2005(01).

[4] 楊晉玲.中外夫妻財產立法比較研究--兼論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夫妻財產立法[J]. 現代法學. 2004(02) .

[5] 范李瑛.夫妻財產約定的性質及法律適用[J]. 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4(02).

[6] 熊英.評述新《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度”的不足[J]. 當代法學. 2002(07).

[7] 楊晉玲.在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均衡之間--以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為例[J]. 現代法學. 2002(01).

作者簡介:王晶(1978-),女,本科學歷,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經濟師,主要研究房地產經濟方向。

(作者單位:牡丹江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

猜你喜歡
薛某梁某婚姻關系
婚姻關系法律常識
實務案例視角下正當防衛問題研究
借款捆綁婚姻關系致訴訟
男子“黑吃黑”遭禁錮 警拘三人
用人單位不能侵犯女職工生育權益
青銅器銘文所見兩周時期山東古國婚姻關系
男子私改工資表惡意討薪涉嫌詐騙被拘留
從老板到階下囚
論北魏六鎮豪帥的婚姻關系與其社會地位“劇降”問題
如此議“資”抵債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