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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教師公正

2013-02-19 13:30余維武
教師教育研究 2013年6期
關鍵詞:受教育者公正正義

余維武

(南京師范大學道德教育研究所,江蘇 南京 210097)

公正是教師職業道德的一個重要范疇,是教師必備的職業道德品質。每一種道德品質都會相應地對應著某類行為態度。公正作為教師的一種重要道德品質,對應著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分配教育、教學資源的行為態度。作為教育、教學的直接實施者,教師實際上掌握著與每個學生的健康成長密切相關的各種教育、教學資源的分配,這種教育、教學資源既包括物質性資源,也包括各種精神性資源。因此,公正意味著教師是否對學生的行為和表現予以相應的對待,公平地對待每一個學生,公平地分配各種教育、教學資源。一個沒有公正品質的教師不可能真正熱愛每個學生,也不可能正確對待和評價學生,這是學生最不能原諒的。本文將從三個方面來論述作為一種重要職業道德的教師公正。

一、教師公正意味著平等地保障每個學生的受教育權利

古羅馬法學家烏爾庇安給正義下了一個經典含義:“正義乃是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的永恒不變的意志?!保?]穆勒則說:“人們普遍認為正義就是每個人獲得自己應該獲得的東西;不正義就是該享福的人偏偏遭了難,該遭災的人卻偏偏享了福?!保?]麥金太爾也認為:“正義是給每個人——包括給予者本人——應得的本分?!保?]穆勒同時還指出,“即使不是在所有的語言中,也可以說在大多數的語言中,‘正義’的詞源都與‘公正’的詞源一致,其源頭要么與成文法聯系在一起,要么在大多數情況下與法律的原始形式——權威性風俗聯系在一起?!保?]總而言之,上述學者提到的公正、正義乃同一概念,是行為對象應受的行為,是給予人應得而不給人不應得的行為;不公正、非正義則是行為對象不應受的行為,是給人不應得而不給人應得的行為。那么,在師生交往中,在各種教育資源的分配中,什么是教師對待學生的公正呢?什么是學生應得,什么是學生不應得的呢?從上述所引的穆勒的話可以得出,公正或者正義總是與法律聯系在一起;穆勒同時還認為,“尊重法律賦予某人的權利就是正義的;反之,侵犯某人的權利就是不正義的?!保?]可見正義或者公正還與法律保障的權利有關。因此,我們可以推論,教師公正,首先與教師是否能夠切實地保障學生由法律所賦予的各種與教育有關的權利具有密切關系。

為了進一步分析這個問題,讓我們先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對受教育者權利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對受教育者應享有的權利有如下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上述《教育法》的規定,無疑地,教師對待學生的公正,首先就是教師依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充分尊重每一個學生作為一個受教育者所應享有的各項權利,依法平等地保證每一個學生所應享有的各項權利,而不得利用其職權隨意剝奪學生依法所享有的各項權利。

從上述《教育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平等是公正的核心?!芭c公正無私切近相關的概念就是平等;平等常常既是正義概念的組成部分也是正義實踐的一個要素,在很多人看來,平等是正義的精髓?!x就是對所有的權利給予平等的保護?!保?]那么,什么是平等呢?薩托利認為:“平等表達了相同性概念……兩個或更多的人或客體,只要在某些或所有方面處于同樣的、相同的或相似的狀態,那就可以說他們是平等的?!保?]照此看來,平等是人們相互間的相同性。但是,人們之間可能具有許多相同性,那么,我們所討論的平等是指哪一種相同性呢?是人們相互間與權利、利益有關的相同性。法國《人權宣言》認為:“平等就是人人能夠享有相同的權利?!蔽覈掇o?!芬舱J為:“平等是人們在社會上處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笨梢?,平等實乃權利平等。無疑地,在這里,對平等的界定與上述對公正的界定是相一致的。

平等對待學生,意味著教師要無偏私地對待學生?!罢x與偏私是不一致的;沒有正確地應用偏私和優先,對某個人比對其他人更偏愛、更優先,就是不公正?!保?]學生作為受教育者,其身份角色是相同的。作為受教育者,他們都應享有同等的被法律賦予的各種受教育的權利,都應該在人格自尊上得到教師的平等相待。這種平等相待要求教師首先同等對待不同家庭出身、不同社會背景的學生,平等地分配為各種法律所規定的基本的受教育權利。其次,是在人格上平等地對待類型不同的學生,如不因為學生的成績、能力、潛力高低、相貌美丑、性格差異、(學生)職務不同、表現好壞而在態度上區別對待學生,尤其是不應在態度上歧視某些學生,或者予以某些學生以“特權”。

在現實中,某些學生富有、穿著很好,他們的父母可能很有錢、有權勢。教師討好這些學生可能是因為他們想有求于這些學生的父母,也可能是根據根深蒂固的世俗偏見。不管怎么說,教師的偏私行為深深地傷害了那些得不到關注的學生,那些被教師歧視的學生會讓他覺得自己很卑微。另一方面,那些受到教師偏愛的學生也未必從這種偏愛中得到“好處”。因為一方面,這些學生可能因為這些偏愛而從小就形成一種根深蒂固的等級觀念,從小就把自己當成人上人,并且在長大成人、離開學校走上社會后,把這種等級觀念遷移到社會中去,從而又有可能制造新的不平等;另一方面,教師對這些學生的偏愛也有可能導致這些學生被其他學生怨恨嫉妒,從而被排斥在同輩群體之外。因為被孤立和被排斥,這些學生的處境會非常難堪。

具有較高職業道德素養的教師會意識到,如果他(她)偏愛某些學生,其余的學生就會貶低自己的價值。但是,由于在現實生活中每一個人都難免有自己的偏好,有時這種偏好是很難自我意識到的。為了避免這一點,具有道德智慧的教師會不時反思自己的動機和想法。好的教師如果懷疑自己心存偏見,會盡力認識自己的偏見行為及其對學生影響,然后采取措施避免這一行徑。對于那些被世俗偏見認為是劣等的學生,教師也會盡量挖掘這些學生身上的優點,公正地對待這些學生。

二、教師公正意味著按照學生的相關特征給予相應地對待

教師應該平等地保障每一個學生依法享有的作為一個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同等地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歧視任何一個學生。那么,是否這樣就是教師公正對待學生的所有內涵了呢?例如,對于兩個成績、能力不同的學生,給予的教育資源完全一樣,是否就是教師對待學生的公正了呢?顯而易見,如果說一種教育資源提供給一個成績優秀的學生能夠促進他的進步的話,那么,同樣的教育資源提供給一個成績不好的學生,卻有可能超越了他目前所能接受的水平,從而造成了他學習上的挫敗感,這同樣不能說是公正的。要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對教師公正作進一步的探討。

讓我們回到薩托利的平等概念。薩托利認為,平等表達了相同性概念??梢哉f,實際上薩托利對平等的界定隱含了這樣的意思在內:同等地對待相同的人,不同等地對待不同等的人。這實際上也是亞里士多德對公正概念的理解。亞里士多德認為,“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則在于違反比例?!保?]運用到人身上,即意味著公正在于同等地對待同等的人,不同等地對待不同等的人。所謂同等地對待同等的人,其意思是,在相關特征上情況相同的人有權受到相同方式的待遇。例如,兩個處于同一學習水平的學生應該享有同等的教育資源,如相同的受關注程度,同樣的參與學習、表達與交流的機會等等;另一方面,這意味著人若在相關特征上各不一樣,則應受到不同的待遇。在這里,每個學生都理應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享有自己能從中受益的教育資源。判斷是否公正的標準是,學生是否從所給予他們的教育資源中受益?;诖?,衡量分配給學生的教育資源是否公正的標準,不在于教育資源的多少,而是在于是否恰當,這種恰當包括資源的數量、質量、類型,提供的方式等是否能讓學生從中受益。如果提供給學生的教育資源數量足夠多,但卻超越了他目前所能接受的水平,從而造成了他學習上的挫敗感,這同樣不能說是公正的。

這樣,教師對待學生的平等原則就應該分解為兩個不同的具體原則:一是基于學生作為一個受教育者所應享有的相同的基本權利的完全平等原則;一是基于學生具體特征的不同或者差異所應給予的比例平等原則。所謂完全平等原則,即作為受教育者,每一個學生都應該同等地享有法律所給予的每一項基本權利,如同等地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同等地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等等。對于這些基本權利,教師應該對所有的學生一視同仁,不得任意侵犯甚至剝奪。所謂比例平等原則,就是教師在充分尊重學生的基本權利的基礎上,在具體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根據不同學生的不同相關特征,提供不同的教育資源。衡量比例平等原則的標準是,提供的教育資源是否適合不同的學生,是否能夠最大限度地促進每一個學生的健康成長。實際上,我們平常所說的因材施教,本質上就是根據學生的不同特征公正地分配不同的教育、教學資源。

在這里,就涉及到一個確定什么是相關特征的問題。就與教育所涉及的特征而論,我們通常認為學生的能力、需要及興趣等等是相關的特征。這又引出了另一個相關的問題:教育資源的分配怎樣與這些相關特征發生聯系?通常我們會假定能力差異與一個人所受教育的類型與數量有關。但是,我們應該怎么來決斷向能力不一的人提供什么樣的教育資源?例如,我們可以這么認為:能力低的學生理應比能力高的學生得到更多的教育資源,因為他們需要更多的教育資源。但我們也可以這么認為:能力高的學生理應得到更多的教育資源,因為他們能夠利用更多的教育資源。

在現實中,學生通常不能自己決定擁有自己所要或所需的教育資源。那么,作為教育者,我們怎么去抉擇學生所應享有的是什么樣的教育資源?我們能否這么認為:由于此人具有某種特征,他或她就應當受到某種教育。無疑地這樣的思維方式只有在各種需要從不發生沖突的條件下才有可能,但同樣無疑地這樣理想的條件幾乎是不存在的。

顯而易見,遵循比例平等原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教師具有良好的判斷力、道德敏感性,需要教師具有突出的實踐智慧。對教育公正的追求,要求教師在教育實踐中努力培養和提升這種實踐智慧。

三、教師公正意味著關照處于不利地位的學生

平等地確保學生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在此基礎上按照學生的相關特征給予相應地對待,做到這兩點,是否就是教師公正的所有含意了呢?筆者認為這兩點尚未完全涵括教師公正的全部意涵。前面我們說到,教師公正意味著要公正而無偏私地對待學生。公正與偏私是不一致的,對某個人比對其他人更偏愛、更優先,就是不公正的。這說的是在通常的情形下如此,但實際上,在現實當中,我們會意識到,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對某些人、某些特殊群體優先照顧,不僅不是不公正的,相反,是更加符合公正的精神,更加能夠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也是更加符合人道主義的精神的。這些受到優先照顧的人和群體通常是在同樣的社會環境中處于不利處境的人。為了說明這一點,讓我們進一步引進羅爾斯的正義觀。

羅爾斯把自己的正義觀分為“一般的”和“特殊的”?!耙话阏x觀”的初次表述是:“所有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的基礎——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對其中的一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保?0]所謂的“特殊正義觀”就是指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每一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11]

羅爾斯關于正義的第一個原則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二個原則則認為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例如財富和權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結果能給每一個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會成員帶來補償利益,它們就是正義的。第二個原則意味著,只有當不平等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時,這些不平等才是可容許的。否則,則是不容許的。根據這條原則,我們就有從處境不利者的角度判斷什么是公正的必要。我們思索應采取的做法,都應該能表明處境不利者同他或她所能成為的處境好的人是一樣的?,F在的任何不平等都必須表明是為了造福所有的人(包括得利少的人)。例如,在推薦學生上大學或者保送讀研究生的時候,如果兩個學生幾乎所有的相關特征都是同等的,成績同等,其他表現同等,只有一樣是不同等的,這就是一個學生出身于社會上層家庭,另一個學生出身于社會底層家庭。那么按照羅爾斯的第二個原則,在只有一個推薦指標的情況下,教師在推薦學生上大學或者保送讀研究生時,便應該考慮優先推薦出身于社會底層家庭的貧窮學生,這不應被視為偏私和不公正,相反是合乎公正的原則的。同樣,在給予學生有關經濟資助的時候,基于公正的原則,在其他條件和特征相同的情況下,也應該優先照顧那些經濟處境最不利的學生。在這兩個例子當中,處境優越的學生即使不能獲得推薦和得到經濟資助,他們也能夠依靠其優越的處境,把機會的喪失對他們個人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減少到一個盡可能低的程度,甚至是有可能沒有什么影響;但是,這些機會對于處境最不利的學生,則非常有可能對于他們的個人發展產生巨大幫助,使得他們能夠繼續延續他們的學業,獲得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他們才能的機會,并最終有可能把他們從不利的處境中解救出來。從結果上看,這樣做,減少了社會的不平等,促進了社會的總體平等。

羅爾斯的第一個正義原則可以被稱為“平等的自由原則”,第二個正義原則的第一個部分被稱為“差別原則”,第二個部分則被稱為“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需要指出的是,在第一個正義原則與第二個正義原則之間,在差別原則和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之間,關系可能是和諧的,也可能是沖突的。羅爾斯認為,在兩者沖突的場合,正義原則應該通過優先規則來安排次序,即只有首先滿足了在先的原則,才能考慮后面的原則。這樣,只有先滿足了第一個正義原則,然后才能夠滿足第二個正義原則,同樣,只有先滿足了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然后才能夠滿足差別原則。因此,教師只有在平等地尊重和保障學生為法律所賦予的基本的受教育權利的前提下,才有從處境不利者的角度判斷如何保證和促進教育公正的必要。

綜上所述,教師公正作為教師的一種重要的職業道德品質,對應著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分配教育、教學資源的行為態度。這種教育、教學資源既包括物質性資源,也包括各種精神性資源。一個公正的教師,應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相應地采取上述三種不同的公正原則,來分配與學生的健康成長密切相關的各種教育、教學資源。在這三種分配公正的原則中,第一種,也就是平等地保障每個學生的受教育權利是最為基本的公正原則。只有在確實保障每一位學生為法律所給予的基本的受教育權利的基礎上,教師才能根據學生不同的相應情況,善用教師的教育智慧,來決定如何按照學生的相關特征給予相應地對待,怎樣對待處于不利地位的學生??傊?,教師踐履公正的職業道德,其宗旨歸根結底都是為了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為了促進教育公正,為了有助于建設一個更加合乎正義的社會。

[1]博登·海墨.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鄧正來,姬敬武 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253.

[2][4][5][6][8]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功利主義[M].劉福勝 譯.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2007:66.69.65.65.67.

[3]麥金太爾.德性之后[M].龔群等 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314.

[7]喬·薩托利.民主新論[M].馮克利,閻克文 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8:340.

[9]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M].廖申白 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136.

[10][11]約翰·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等 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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