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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傳統法制與當代依法治國的關系

2013-09-22 06:54翟旭丹
投資與創業 2013年1期
關鍵詞:當代中國

翟旭丹

摘要:文章結合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有關依法治國的方略,簡要論述在傳統法律中,法律的政治功能對古代法律的作用,并且結合當代社會法制建設,進行淺析。

關鍵詞:中國;法治傳統;當代

一、政治背景角度

春秋以來,中國傳統社會的政治現實逐漸向以實力為標志的世俗權力發展,大一統的政治權力使法律降至工具的地位,難以成為至上的權威。中國的文明時代從夏代始,但夏代的情況因缺乏可靠的文字記載而無從考察。我們可以用事實材料加以佐證的歷史由殷代盤庚開始。殷商時代的中國人也和同時代的其他地域的文明人一樣盛行著祖先和自然崇拜,“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保ā抖Y記·表記》)但他們是把上帝作為至上神的,這種“帝的至上性無疑是殷代人王至上性的反映,神是人創造的?!边@說明了殷人宗教意識的世俗化傾向,是王權不斷膨脹的反映。與殷人不同的是,到周代雖然還保留著對天帝的原始崇拜,但是為論證“王”統治的合法性便提出了王權神授、天子獨尊的觀點,因而把政治權威與宗教權威合而為一。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因為長期的政治動蕩、混亂與無序,諸侯為了爭奪霸權相互之間不斷進行征伐,打破了原先社會的勢力平衡,出現了“禮崩樂壞”的局面,對于這樣的社會現實,孔子發出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感嘆。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形勢,人們開始用全新的視角和眼光來審視社會現實,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思想大發展的局面開始出現,儒、道、墨、法等各家紛紛從自身的立場出發,闡述各自對于社會現實的見解,為君主獻計獻策,尋找國家統一的理論依據。從表面上看各家各派的學說對于社會問題的闡發各不相同,但是終其目的都是在論述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表面看似不同其實是各家選擇的方式和角度各異。

在百家爭鳴中,法家法制觀念最終脫穎而出,被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王朝——秦朝采用,這和法家一貫所提倡的法制理念是有關系的,從申不害提倡“術”開始到韓非子提倡法需要“尊公廢私”,法家的法制理念不再是像儒家那樣維護已經沒落的奴隸主貴族統治的利益。而是旗幟鮮明的支持順應時代發展需要出現的新興地主階級,把法和地主階級提倡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相結合,提出君主即等于國家,法則是國君治國的工具的理論,迎合了地主階級的需要,法成為了君主治國的工具,法的工具性顯而易見。

百家爭鳴中,各家雖然是在為國家的治亂興衰搖旗吶喊,但是只要法家在其中脫穎而出,其中的原因不免讓人深思,在以農業為主的我國社會,政治和法律的主張只有在得到統治階級的支持和肯定的情況才能等到伸張,因此以論證新生的地主階級政權合法性為主的法家理論自然脫穎而出,這與西方把法作為社會生活的頂層原則是不相同的。

與春秋戰國時期大體處于同一時代的國代希臘,雖然也出現了同一區域內、同一民族、多國林立的局面,但是其狀況卻和春秋戰國時期截然不同,古代希臘承認了多國林立的現實狀態,各邦國之間的爭霸戰爭不是以兼并土地和人民為目的,而是為了爭奪霸權。在古希臘城邦被視為平等的自由公民的自治團體,它在本質上是民主的,沒有民主就沒有城邦。在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的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制的前提是具有由人民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變態政體的法律是不合乎正義的,服從惡法不是法治,法制要求所有人都遵從已經制定的法律,法治的優越性在于它體現的是多數人的智慧,可以抑制或防止腐敗的發生,“法律是沒有感情的智慧,是毫無偏私的中道的權衡,是抵抗常人的偏私、“情欲”或“獸欲”的“神祗和理智的體現”。

這是古希臘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民主性格決定的,他們注重的是在一個既定范圍內的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國家性和宗教性,“領土的擴張亦即東方帝國內占支配地位的帝國主義,在希臘城邦出奇地微弱。希臘人缺乏疆域廣闊的政治重要性的那種感覺。他們愈是清楚地意識到他們國家和宗教的社會一致性,他們愈是不愿意擴張,因為擴張意味著他們密切的共同生活松懈下來了?!?/p>

二、法律性質的分析

中國古代的法律是為“人治”服務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王權的存在和運行,這樣的法制對于統治階級是沒有約束力的,因此之后出現的“八議”等制度則不足為奇了。傳統法治思想是為了維護王權,在王權不斷膨脹的狀態下,法徹底淪為了“人治”的工具,百姓除了遵守法律之外沒有其他選擇。西方社會把法作為全體社會成員行動的指引和準則,在我國古代則變成了統治階級的工具,這與法治的本質是相違背的。

從春秋以來,我國的法一直和刑幾乎不分的,法律性質主要表現為強制性和懲罰性,是罰和賞的共同體。中國古代的法律從從體上來說,是皇權專制下的人治法律,皇帝凌駕于法律之上,皇帝“行為萬世師,做為萬世法”,皇帝的御批話語則是在威力上大于存在的法律,同時皇帝還參與到法的制定和修訂當中,可以說,皇帝在掌握著法律的產生到終結,是一個全程的法律制定者、監督者、修訂者和終結者,這樣的法律和西方的法制中法制相去甚遠。

在中國古代,某些王朝或某一王朝的某一時期,法律的尊嚴與效力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它畢竟是人治之下的法律。這種法律的實施帶有很大的隨意性,是寬緩還是威猛憑借的是君主的個人意志,盡管法律健全,效用顯著,但它無法掙脫人治的羈絆而向真正的法治方向發展。

在古代希臘,法律具有至上性,亞里士多德就認為法律較人治更為妥當,掌握最高權力的人應當尊崇法律,這是西方現代法治理念的開端。雖然西歐中世紀是法制的黑暗時代,但是法律至上的觀念并沒有消失,只是當時普遍的觀點認為,國王或者其他權力機構不能夠創制法律,只能宣布法律和對法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直到中世紀晚期隨著民族國家的興起才有所改觀,由權力機關制定法律的現象逐漸被人們所接受。

三、當代事件淺析

目前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已經到了攻堅階段,還沒有很好的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法律實施中的準確、有效、全面、統一的實施就成為法治建設新的主要矛盾,在目前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已經形成的情況下,必須要培養執法者的法治思維,“法治思維是以合法性為判斷起點而以公平正義為判斷重點的一種邏輯推理方式。其包含四方面內容并要相統一:“合法性思維”,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決策的作出都要合乎法律;“程序思維”,要求權力必須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權限內運行:“權利義務思維”,即以權利義務作為設定人與人關系及人與公共權力關系的準則:“公平正義思維”,即公權力要以追求、維護公平與正義為價值尺度。我國目前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了兩項基本成就,一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我國在改革開放三十年時間內建成了他國需要幾百年建成的法律體系,第二則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權事業也取得一定的發展。然而,我們決不能忽視人治傳統的負面影響,應該看到國民整體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仍很淡薄,法律的權威還常常受到人為因素的侵擾,民主建設是法治建設的前提和基礎,在我們這樣一個具有久遠集權傳統的國家進行民主建設決非易事,不能一蹴而就,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化工程,民主建設的艱巨性也就意味著法治國家建設的艱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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