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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媒體審判的法律思考

2014-01-12 08:59黃港
商品與質量·消費研究 2014年9期
關鍵詞:司法獨立公平正義

黃港

【摘 要】近年來,隨著媒體在社會中的影響力越來越大,當媒體在行使監督權推動中國法制進程的同時,也出現了媒體超越媒體報道的界限而跨越到司法領域干擾司法審判的現象,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媒體審判”。本文就媒體審判的概念進行闡述,并通過分析媒體審判產生的原因,進而進一步闡述媒體審判的弊端,并提出了對我國的媒體審判現象規制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媒體審判;司法獨立;公平正義

一、媒體審判的概述

(一)媒體審判的概念

媒體審判,是一個舶來品,這一概念出自美國,它是指新聞報道形成某種輿論壓力,妨害和影響司法獨立與公正的行為。美國的法院曾經在1965年的時候推翻了一起指控詐騙案的判決,其理由是該法院認為在庭審過程中所作的電視錄像對被告作了含有偏見的宣傳,即被告人在訴訟過程當中應當享有的權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自從那以后,人們就把這種干預和影響司法獨立與公正的新聞報道稱作“媒體審判”。所謂“媒體審判”,簡單的說,它是指新聞報道形成某種輿論壓力,妨害和影響司法獨立與公正的行為。更詳細的來說是指傳媒跨越了其本身職能的界限,超越了司法程序,濫用媒體監督的權利,在廣大受眾范圍內剝奪了當事人陳述事實和表達自我觀點的機會,并激起公眾對當事人憎恨或同情,因而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氛圍,從而導致不論是非曲直,只要與該輿論相反的意見都被有意無意地壓制;迫于此輿論壓力,司法會受到極大地影響。傳媒存在媒體審判的主要表現有:不夠客觀地報道事實;偏聽偏信,不探究真實情況;對采訪素材取舍不當,斷章取義,甚至歪曲被采訪者的原意;肆意猜測,發表缺乏根據的批判性評論等等。

(二)媒體審判與媒體監督

現階段對于媒體是否享有監督權還是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媒體具有媒體監督權;另一種觀點認為媒體是具有監督權的,這種監督權來源于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和批評權。本人比較傾向第二種觀點??墒敲襟w監督不等于媒體審判,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為了更好的使依法治國的理念深入人心,在推進中國的法治進程中,一些我們耳熟能詳的電視欄目和報紙、雜志如中央電視臺的《焦點訪談》、《今日說法》《庭審現場》、《道德觀察》、《法制日報》、《檢察日報》等深得老百姓喜愛。我們可以感受到媒體監督給老百姓帶來的公平與正義,特別是涉及某些權力部門和“有背景”的人物的案件時更為突出。當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時,卻狀告無門,老百姓走投無路,情急之下遂向媒體披露,問題一經過媒體的曝光后就很快得到了解決。這樣的案例也是屢見不鮮,例如之前發生的“躲貓貓事件”、“我爸是李剛事件”等。但是同時我們要清楚的認識到任何事情都講究一個度,若是超過了這個度,事物的性質就有可能發生改變。媒體監督也同樣如此,它就像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以揭露腐敗惡行,監督政府和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和促進了司法和行政的公開、公平、公正;但在另一方面,因為運用不當,超越了媒體監督權力范圍的界限,那么它就可能是以“民憤”來左右司法而導致罰不當罪,令司法遠離了公平公正,同時法治的公信力也隨著下降。這種超越媒體監督權限的行為已表現為“媒體審判”,是對司法獨立原則的一種侵害。

二、媒體審判產生的原因

(一)司法的理性評價與媒體的感性評價存在差異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要講究的是客觀和理性,依靠真憑實據來做到實事求是,因此要求有一定的專業性概念和理性的思維,能夠通過對表面現象的分析來洞悉本質。而媒體絕大多數的時候都是感性的,媒體在對事件進行報道時,絕大多數都在其中蘊含著強烈的道德情感色彩,這樣一來就能夠很容易地引起受眾在心理上和情感上的共鳴。在觸發受眾狂熱的道德情懷和激起受眾強烈的憤怒情緒的同時,卻使其失去了對是非曲直的判斷,缺少了對問題的深入分析以及對法律的尊重。

(二)媒體受利益的驅使

媒體為了吸引大眾的目光,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在進行司法報道時不喜于對案件的原本面目的報道,更熱衷于報道案件那跌宕起伏,撲朔迷離的案件情節,強調突出報道其中涉及暴力、色情等案件情節,這不僅不利于法制的教育,同時也部分掩蓋了案件真實面貌。這些不真實的、虛假的報道信息一經報道傳播,極易誤導群眾,進而形成輿論壓力影響司法審判。

(三)司法的權威在下滑

近年來不斷出現“佘祥林殺妻案”、“趙作海案”、“杜培武案”等冤假錯案,最近又出現內蒙古17歲少年被錯判強奸殺人罪而遭到誤殺的事情,使得司法的權威受到了極大的影響,司法權威在走下坡路。人民不再那么信任法官和法院,當他們遇到問題和糾紛解決不了時,首先想到的不是依靠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和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是希望通過媒體的報道來引起人們的關注,進而通過輿論的壓力來引起國家機關的重視,他們是寧愿相信媒體也不愿意相信司法部門。

三、媒體審判的弊端

(一)侵害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受審權

媒體在報道中超越了司法程序,在未經法院進行審理并做出判決的情況下即對案件進行判斷,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行為進行定性,甚至給其“定罪量刑”,提前對案件做出勝訴或敗訴的結論。在這一種強大的輿論氛圍下,迫于輿論壓力,法院的審判權面臨著嚴峻的考驗,或多或少都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同時,犯罪嫌疑人在此等環境下接受審判,輿論的壓力通常對犯罪嫌疑人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媒體審判確實是忽視了司法獨立的重要性,而過分地致力于新聞自由。如此一來,新聞自由是得以彰顯,但是卻也侵犯了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受審權。

(二)侵犯公民人格權

新聞媒體為了更好的吸引群眾的眼球,取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它們通常不顧法律和道德的底線,利用其本身具有的影響范圍廣,深度深、被信賴等優勢對案件的相關人員特別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或相關人員進行“人肉搜索”,把一些與案件無關的信息統統深挖出來公之于眾并附上煽情和有悖事實的評論,這往往是對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的一種人格侵害,主要包括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姓名權等以及其他的合法權利。

四、實踐中的媒體審判個案分析

2010年轟動一時的藥家鑫案在2011年6月7日隨著藥家鑫被執行死刑而“塵埃落定”,但是不得不說藥家鑫案確實是媒體審判的典型案例,值得我們深思。

在2010年10月20日深夜,藥家鑫駕車撞人后,又連刺傷者8刀致其死亡。在駕車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時,再次撞傷行人后被附近的群眾抓獲。這本是一件普通的故意殺人案件,但是一些媒體在第一時間抓住了本案的“亮點”和“看點”,原來藥家鑫是一名音樂學院的大三學生,還報道了他的不俗的家庭背景,指出他是軍二代。也正因為他的這一背景,在經過媒體一系列的報道之后,激起了不清楚真相的群眾的仇官、仇富心理。藥家鑫便成了這仇官、仇富心理發泄的對象,因而給他的人格下了定論,認為他是個敗類。公眾似乎在不需要了解真相的情況下,就可以認定他有罪。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藥家鑫在未經過審判就被認為是該殺的,不殺難以平民憤;就連為他辯護的都被認為是人民的公敵,也成為公眾抨擊的對象。

2011年5月,在西安就有五位教授決定聯名呼吁免除藥家鑫死刑。其中一位教授王新,在接受媒體的采訪時指出他對藥家鑫案件的看法,他認為該案的審理并非在一個客觀公平的環境中進行。因為在沒有審理之前就已經是社會輿論一邊倒的情形,不能排除審判不受到社會輿論的影響。毫無疑問,不管他的觀點是否有理,但這五位呼吁免除藥家鑫死刑的教授也避免不了被抨擊,甚至辱罵。

顯然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為藥家鑫聲討的人畢竟是少數,因為在民眾看來,如果法院對藥家鑫不依法判處死刑,那就意味著是在寬容和縱容違法犯罪。也正因為這種強大的輿論壓力,在審理藥家鑫案件的過程中,一審法院發放了“旁聽案件反饋意見表”,以為這是“走群眾路線”,“重視民意”的最佳詮釋,一些媒體更是稱之為“司法的人民化”,贊頌這種人民群眾參與審判的方式足以與西方的陪審團制度相媲美甚至超越之。其實,若果真據此判案,法院審判權不受干涉的獨立性將不復存在,甚至案件的審判根本不再需要法院。

藥家鑫已經伏法,被判處了死刑,但是那五位呼吁免除藥家鑫死刑的專家的言語仍然值得我們深思。要求對犯罪嫌疑人的審判應該有一個公平的審理環境,提倡以人為本,給予公正的判決。

五、對媒體審判現象規制的建議

(一)從立法的角度來阻卻媒體審判

傳媒只有在明確的法律法規的約束下,才能夠更加明確自身的權利義務。因此通過立法來規范混亂的傳媒行業是至關重要的:一方面,對傳媒享有的權利作明確的規定,確保其能充分有效地行使媒體監督權,更好的成為公民言論自由權表達的代表;另一方面,對其超越界限,濫用權利干擾司法審判的行為進行規制。具體的要求可從以下幾個點進行考慮:一是對媒體可以介入法院處理的具體案件的時間和范圍做出明確的規定,在案件正式進入法院審理系統之前媒體享有報道權,但是該權利應受到嚴格的限制。二是在具體案件做出判決后,媒體需要報道的,應從法院相關人員處了解該案的具體相關情況,并依據法院相關人員的分析介紹做出客觀真實的法制報道。只有專業的法制報道,才能真正意義上對廣大受眾達到普法的客觀效果。三是對傳媒超越界限、濫用權利嚴重地干擾司法獨立的行為,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法律的強制性對其產生威懾力予以約束。

(二)加強媒體自律,建立完備的新聞監察制度

要杜絕媒體審判,大眾媒體須要做好自律審查。首先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自我審查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認真地做好新聞自身的審查工作,既是大眾傳媒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是其所需要履行的法定義務,更是它為能夠提高公信力所必須的。其次,要建立自律審查的追責機制,明確應當承擔的責任;接受監督,加強審查力度并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另外,還要加強對媒體自律審查進行行政指導,強化監督和檢查的力度,令責任追究制得以貫徹和落實。第三,要建立完備的新聞監察制度。由于新聞媒體存在干預司法工作的現象,因此在其自身內部建立新聞監察制是相當重要的。新聞媒體的報道應當客觀真實,不要過分添加情感,盡可能的走實事求是路線。同時新聞媒體還應掌握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識及相關法規文件的特別規定。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監察制,才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杜絕假新聞,防止不良新聞的產生。

(三)提高司法權威

首先,要加強對法院自身內部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建立健全的工作機制。對案件的審核、審判流程以及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規范進行嚴格管理,加大對違反相關管理機制的懲處力度。通過建立完善的內部機制來對司法工作進行嚴格規范,以達到減少,甚至消除當事人“合理懷疑”的各種誘因。嚴格的責任倒查機制,通過監督管理等多項機制的建立來規范審判行為,改進審判作風,有效保障了審判質量和效率。其次,要提高法官的專業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操守。法官具備良好的業務技能是辦理好案件的基本要求,增強法官的審判技能以及提高相應的庭審技巧和本領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提高法官司法審判能力來避免當事人產生“合理懷疑”,達到徹底有效地解決糾紛的效果。另外,法官的職責還在于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正義,依法審判好每一個案件,讓群眾能夠切實體會到自己的權利在法律的公平正義中得以維護和實現。因此,提高法官的專業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操守,確保以程序合法、行為規范、作風文明促實體公正,消除和避免當事人“合理懷疑”,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再次,要加大司法宣傳力度。司法公信的樹立不僅僅依靠法官的良心來確信,更需要得到公眾的認同與信賴。一方面,要突出宣傳法院隊伍的正面形象,大力宣揚優秀法官的先進事跡,樹立人民法官廉明公正的執法形象。另一方面,建立輿論跟蹤回應機制,增加正面輿論效應。對各類不實和惡意報道與傳聞,通過有效途徑和多種方式積極回應,讓公眾了解真相,更好地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只有在具有更加完備糾紛解決機制的情況下,公眾才可以利用更多的渠道來有效地解決糾紛。不僅其程序選擇權得以保障,同時其糾紛也可以得到更加合理的解決。糾紛的合理解決符合公眾的意愿,訴諸媒體并利用其表達不滿的情況將會大幅度地減少。因此媒體就缺乏能夠干預司法獨立的案件來源,從根源上有效的遏制媒體審判的現象。

六、結束語

總之,媒體審判現象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我們在規制和避免它的過程中,需要循序漸進,而不能急于求成。這要求通過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使新聞媒體不僅能夠充分行使監督權利,同時也進行自我約束。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媒體審判現象將慢慢消失,不再干預司法,法治觀念深入人心,回歸到法治社會的進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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