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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系在產品刑事責任案件中的認定問題

2014-02-04 01:07徐凌波
政治與法律 2014年11期
關鍵詞:三鹿因果關系奶粉

徐凌波

(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100871)

一、產品刑事責任中的因果關系認定困難

在刑法教義學上,以事實與規范的區分為基礎,因果關系與結果歸責被認為是兩個應當進行單獨考察的問題。前者處理的是事實問題,而后者要處理的則是如何以法規范為標準進行判斷的規范問題。這被認為是現代刑法教義學上最為重要的成就。①Roxin, Strafrecht AT I, 4.Aufl, 2006, S.361.各種具體的歸責原則如規范的保護目的、義務違反關聯性、被害人自陷風險與自我負責等都得到了進一步的細致探討。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作為客觀歸責基礎的因果關系問題卻鮮有專門的討論。理論和實踐中往往認為,條件公式已經足以應對事實因果關系的判斷問題。然而能否簡單地將事實因果關系等同于條件公式的邏輯判斷,換言之,條件公式對于事實因果關系的界定是否合理?在不符合條件公式的情況下是否仍然有肯定因果關系成立的可能?這些問題卻沒有得到充分的回答。這些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即便在客觀歸責的體系中,因果關系問題仍然劃定了刑事責任的最外圍邊界。歸因是結果歸責的邏輯前提,這也印證了陳興良教授所提出的“事實判斷先于價值判斷”的命題。②參見陳興良:《四要件犯罪構成的結構性缺失及其顛覆》,《現代法學》2011年第6 期。但這同時意味著,被排除在事實因果關系范圍之外的要素,不再可能進入歸責層面進行規范性的評價。因此合理地界定因果關系的范圍就成為了正確進行結果歸責的前提。

在產品刑事責任領域,行為人刑事責任認定的難題便首先出現在事實的因果關系上。在國內的司法實務中,的確存在一系列的案件,雖然人們直覺上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應當對發生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卻無法運用條件公式認定行為是結果的原因。

德國產品刑事責任領域中最為重要的三個判例——康特根案(Contergan-Verfahren)③BGH JZ 1971, 507ff. m it Anm. Arm in Kaufmann, Tatbestandsm??igkeit und Verursachung im Contergan-Verfahren, JZ 1971, 569ff..、皮革噴霧劑案(Ledersprayerfall)④BGHSt 37, 106ff..m it Anm. Puppe, JR 1992, 30ff.; Kuhlen, NStZ 1990, 566ff; Samson, StV 1992, 182ff.; Schm idt-Salzer NJW 1990, 2966ff.; Meier, NJW 1992, 3193ff..與木材保護劑案(Holzschutzm ittelfall)⑤BGHSt 41, 206ff. m it Anm. Puppe, ”Naturgesetze“ vor Gericht, JZ 1994, 1147ff.——所遇到的首要問題均在于運用條件公式判斷因果關系時所遇到的障礙。在康特根案中法院因為無法根據條件公式確定因果關系的存在而根據《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53 條a 的規定而終止了刑事追訴。因果關系的認定困難再次浮上水面,而不再是僅僅存在于教學案例中的假想情況。在皮革噴霧劑案中,法院索性放棄使用條件公式,轉而使用反向排除法來認定因果關系。而在木材保護劑案中,法院則援引了《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61 條關于法官自由心證的規定,認為因果關系作為事實問題可以由法官進行主觀的判斷。

因果關系的認定困難同樣也出現在我國的三鹿奶粉案中。在對三鹿集團及其高層管理人員的一二審判決中,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與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因果關系無法查明而否定了三鹿集團生產銷售問題奶粉的行為與嬰兒死傷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然而在實體法層面所存在的因果關系判斷問題在判決中卻未得到足夠充分的檢討。與此同時,在對三聚氰胺的生產銷售者張玉軍和奶站經營者耿金平的判決中,法院卻又肯定被告人的生產銷售三聚氰胺、向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行為與嬰兒死傷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法院究竟是基于何種理由否定了前者的因果關系,卻又肯定了后者的因果關系,這些問題都因為沒有得到充分的說理而受到了學界的批評。⑥從因果關系和客觀歸責層面對這一判決的質疑,參見高艷東:《身份、責任與可罰性》,《刑事法評論》2010年第2 期。進一步地,在風險社會的背景下重新思考因果關系與歸責之間關系問題,參見勞東燕:《風險社會與變動中的刑法理論》,《中外法學》2014年第1 期。

二、合法則性條件理論:一般因果關系與具體因果關系

雖然在大部分的實務案例中,借助條件公式便足以認定因果關系,然而德國刑法理論目前普遍承認,條件公式并不是因果關系的定義,而只是檢驗因果關系的輔助手段。⑦Hilgendorf, Fragen der Kausalit?t bei Gremienentscheidung am Beispiel des Ledersprayer-Urteils, NStZ 1994, 561, 564.這主要是因為,只有在知道A 的行為是結果B 出現的原因時,才能判斷,如果沒有A 的行為,則結果B 不會出現。這意味著,條件公式運作的前提,同時也是其運作的結論,因此是一個典型的循環論證。對于條件公式所存在的這一問題,合法則性條件理論進行了必要的補充。

1931年恩吉施(Karl Engisch)在其著作《作為刑事構成要件要素的因果關系》中率先主張以合法則的條件概念(gesetzm??ige Bedingung)取代等值理論所提出的條件公式。⑧Engisch, Die Kausalit?t als Merkmal der strafrechtlichen Tatbest?nde, 1931, S.13, 19.其中最為重要的觀點在于,行為A 與結果B 之間必須是通過一定的因果法則聯系起來的。在缺少這種經驗性的因果法則時,條件公式是難以運作的;而在存在這種經驗法則時,條件公式則是多余的(überflussig)。⑨Roxin, Strafrecht AT I., 4.Aufl., 2006, S.359f.

在此基礎上,阿明·考夫曼教授(Arm in Kaufmann)則進一步明確地將因果關系的認定區分為一般因果關系與具體因果關系。他在對康特根案的評論中指出:“康特根案中因果關系問題的特殊性在于,本案首先并不涉及通常在實踐與理論上所討論的因果問題,即行為人Y 的行為是否是結果X的原因。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將普遍認可的一般性法則適用到具體案件中,必要時法官可以通過專家證人(Sachverst?ndigen)來了解該法則。而本案中需要回答的恰恰是這一前提性問題,即是否存在因果法則,能夠使人們相信在服用沙利竇邁這一藥物與嬰兒畸形以及神經損害之間存在原因與結果的關系?!雹釱aufmann, Tatbestandsm??igkeit und Verursachung im Contergan-Verfahren , JZ, 1971, 569, 575.

在一般因果關系層面,要解決的是普遍的因果法則是否存在的問題。這是在具體案件中確定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的前提。而在具體因果關系層面,問題便在于如何將一般的因果法則適用到具體案件中。因此,因果關系的認定就是一個三段論的歸屬過程(Subsum tionsverfahren)。從這一區分出發,我們可以準確地對具體案件中所出現的因果關系認定困難進行定位。

正如前文中考夫曼教授所指出的那樣,在過去的理論和實踐中,因果問題通常指的是具體因果關系的認定問題。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一般因果關系往往被默認為是沒有問題的。然而在產品刑事責任領域,情況開始發生變化。各種運用高科技開發的新產品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其所可能伴隨的副作用在科學上卻沒有得到充分的探討與論證。甚至在損害結果已經大量產生時,科學上仍然無法確定這是否與某一特定的產品有關。這正是康特根案在德國刑法教義學發展史上之所以重要的原因。

在康特根案中,過去被默認為不重要的一般因果關系問題凸顯了出來。藥物沙利竇邁(Thalidomid)的出現雖然有效地緩解了孕婦的妊娠反應,但其對胎兒的不良影響卻沒有得到充分的論證。由于一般因果關系的欠缺,法院便很難運用條件公式界定孕婦服用沙利竇邁與嬰兒畸形之間的關系。本案也恰好印證了合法則條件理論對等值理論的第一個批評:作為一個純粹的邏輯公式,條件公式本身并不提供任何的經驗性知識。在缺少相應的關于因果法則的知識時,條件公式是無法運行的。

康特根案之后,一般因果關系問題相繼出現在了隨后的皮革噴霧劑案?BGHSt 37, 106ff..以及木材保護劑案?BGHSt 41, 206ff..中。最高法院通過這一系列判決逐漸形成和發展了處理一般因果關系問題的方法,然而也招致了許多批評。在這兩個案件中,法院對于因果關系成立的論證出現了不同方面的問題。

在皮革噴霧劑案中,德國最高法院在未查明產品中何種物質或物質組成造成了身體損害發生時,通過反向排除可能造成身體損害的其他因素的方式,肯定了該案中皮革噴霧劑與身體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這種反向排除法的問題在于,它并不能夠窮盡所有可能導致身體損害的原因。?Samson, Probleme strafrechtlicher Produkthaftung, StV 1992, 182ff.它不僅放棄了條件公式的運用,而且也放棄對一般因果關系的查明,對此普珀教授(Ingeborg Puppe)進行了全面的批評。?Puppe, Anmerkung zum Ledersprayer-Fall, JR 1992, 30ff..

在木材保護劑案的判決中,法院具體審查了木材保護劑中所含有的有毒物質與使用者身體健康損害之間是否存在一般因果關系的問題。地方法院在事實認定中根據兩位專家證人的意見而肯定了其中的一般因果關系。但這一聯系在具體學科領域并未得到普遍的承認。對此,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援引了《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61 條關于法官自由心證的規定,?Sander, in: L?we-Rosenberg, StPO, 26.Aufl, 2013, §261, Rn.51ff.認為法官在判斷一般因果關系時,并不需要獲得絕對確定的確信,而只需要根據相關的證據排除合理懷疑認定一般因果關系的存在即可。?BGHSt 41, 206, 214f.這一觀點在理論上也引起了爭議。訴諸法官主觀確信來認定一般因果法則是否存在的做法,不僅違背了平等原則,而且也有損于法安定性。?See Hoyer, Die traditionelle Strafrechtsdogmatik vor neuen Herausforderungen: Probleme der strafrechtlicher Produkthaftung,GA 1996, 160, 166; Maiwald, Kausalit?t und Strafrecht, Studien zum Verh?ltnis von Naturw issenschaft und Jurisprundenz, G?ttingen 1980, S.109; Unger, Kausalit?t und Kausalit?tsbeweis produkverursachter Gesundheitssch?digungen, 2001, S.87.雖然《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61 條規定了法官的自由心證,但該原則并不意味著法官可以不受自然科學知識的約束,也不意味著法官可以做出有違自然科學知識的判斷。?Kaufmann, Tatbestandsm??igkeit und Verursachung im Contergan-Verfahren, JZ, 1971, 569ff.如何處理法官的自由心證原則與自然科學知識之間的關系,是一般因果關系問題在訴訟法層面所面臨的難題。

與前述德國在產品刑事責任領域的三起判例不同,在我國的三鹿奶粉案中,關鍵問題則并不在于一般因果關系層面而在于具體因果關系層面。雖然乍看之下,我國的三鹿奶粉案與德國的皮革噴霧劑案具有諸多的相似之處:二者的被告人都在知悉產品會導致身體健康損害的情況下,繼續銷售存在問題的產品,而且也沒有召回已經銷售出去的產品,二者也都存在因果關系的認定難題。然而在三鹿奶粉案中,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對于身體的負面影響在科學上是可以確定的。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評估報告,三聚氰胺本身是一種低毒性的物質,但其與另一種物質三聚氰酸的組合,卻會導致結晶的形成,并最終導致腎結石,對腎臟造成損害。而且這種損害是否出現與實際攝入的三聚氰胺的時間以及含量相關。?WHO, Melam ine and Cyanuric acid: Toxicity, Prelim inary Risk Assessment and Guidance on Levels in Food, http://www.who.int/foodsafety/fs_management/Melamine.pdf.,2014年8月1 日訪問。據此已經足以確定嬰兒的死傷結果與其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之間存在合法則的關聯。其在因果關系認定上存在的,主要是具體因果關系問題。

三、一般因果關系問題:實體法與程序法側面

一般因果關系層面的問題有二,一為實體法問題,二為程序法問題。實體法層面的問題在于,用以解釋因果關系的一般因果法則究竟應當以何為限。這在根本上與刑法上究竟如何理解因果關系有關。刑法上對于因果概念的理解直接決定了刑法上能夠選擇哪些法則來解釋事件的因果關系。而程序法的問題則在于,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法官應當如何判斷某個特定的因果法則是否存在,尤其是在這個因果法則在具體學科領域中尚存在爭議時。這一問題則涉及到法官對于自然科學的尊重與刑事訴訟法關于法官自由心證原則的規定之間的關系。

(一)因果法則的范圍

因果法則究竟應限定在何種范圍內,理論上對此觀點不一。恩吉施在提出合法則性條件理論時雖然將因果法則限定為自然法則(Naturgesetz),但卻并沒有明確回答這種自然法則是否必須是必然性法則,還是也可以包括蓋然性法則的問題。?Engisch, Die Kausalit?t als Merkmal der strafrechtlichen Tatbest?nde, 1931, S.23.而考夫曼教授則認為,只有那些在相關的科學領域內得到確認的法則才能夠作為因果法則來解釋認定因果關系。他對于僅在統計數據上呈現出高度相關性的規律則持拒斥的態度。在他看來,統計上的高度相關或許是由于因果法則的作用,但也可能出于完全的偶然性,因此不能被認為是因果關系。?Kaufmann, Tatbestandsm??igkeit und Verursachung im Contergan-Verfahren , JZ, 1971, 569(575)

與此相反,希爾根多夫教授則持較為開放的觀點。在他看來,合法則性不僅可以源自確定的自然科學知識,也可以源自于經濟學或者社會學的知識,對于合法則性的確定而言,規則的可檢驗性才是決定性的。通過動物實驗所積累的經驗性知識是可以確定產品本身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Hilgendorf, Fragen der Kausalit?t bei Gem ienentscheidungen am Beispiel des Lederspray-Urteil, NStZ, 1994,561他指出,在社會科學領域內,大多僅存在統計學上的或是蓋然性的法則。這些法則固然并非必然性法則,也仍然可以作為因果法則加以接受,從而對具體案件的因果關系加以肯定。?Hilgendorf, Der gesetzm??ige Zusammenhang im Sinne der morderne Kausallehre, Jura, 1995,514 ff.普珀教授也同樣贊成這一見解。在她看來,在非決定論的領域(undeterm inierter Bereich)同樣有進行結果歸責的必要,但在該領域中卻僅存在蓋然性的法則而沒有必然性法則。如果將一般因果關系限制在必然性法則的領域,那么則必然導致在非決定論領域全然放棄結果歸責。在她看來,在運用蓋然性法則進行歸責與放棄歸責之間,前者當然是更好的選擇。?Puppe, Die Erfolgszurechnung im Strafrecht, 2000, S.46f.

因果法則范圍的界定問題,最終關涉到的是在哲學上采取何種對客觀世界予以認知的圖景。19世紀隨著牛頓力學在物理學上所取得的成果,機械自然觀成為主流的觀點。在機械自然觀的主導下,外部自然世界的變化乃至人的心理變化都被認為是必然的、被決定的。因果關系也被認為是兩個前后相繼的事件之間的必然聯系,能解釋這種聯系的也只有必然性法則。但是在刑法上用以解釋因果關系的法則遠遠不限于這一范圍。畢竟刑法要處理的根本不是物理學的問題。即便承認外部世界是決定論式的,但鑒于人類知識水平的有限性,也往往很難完全掌握導致結果必然會發生的全部因素,而往往僅具有部分的知識。知識的有限性與未知因素的普遍存在,使得無論在自然科學還是在社會科學領域都存在大量的蓋然性法則。假設事件E 的出現取決于A、B、C、D、X 等五個因素。當這五個因素均出現時,則E 必然會出現。這是一個典型的必然性法則的表述。但是在既有的科學知識水平下,因素X 往往是未知的。因此這一必然性法則就變得不完整,從而變成一個蓋然性法則,例如當A、B、C、D 四個因素存在時,E 便有80%的概率出現。這種情況在產品刑事責任領域中是十分常見的??茖W上認為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物質,比如三鹿奶粉案中的三聚氰胺、康特根案中的沙利竇邁等等,并不意味著在接觸這種物質時相應的損害結果必然會出現,而只是存在一定的概率。在承認人類知識的有限性的情況下,運用蓋然性法則進行因果解釋就是必須的。正如普珀教授所指出的那樣,如果堅持認為在因果關系的認定中,只有嚴格的必然性法則才能用來解釋事件的因果關系,那么在刑事案件中能夠進行因果解釋的范圍將極其狹窄。

此外,以非必然性法則解釋因果關系在教義學上也并非新鮮事。在某些具體問題如心理的因果關系(psychische Kausalit?t)的解釋上,刑法教義學也并沒有嚴格地局限在必然性法則上。?關于心理的因果關系,參見Engisch, Die psychischen Kausalit?t beim Betrug, FS-Weber, 1963, S.247ff;經典的判決包括BGHSt 13, 13ff。所謂心理的因果關系,指的是一個人的行為對他人心理動機的影響,并進而影響該他人的行為。典型的情況,包括教唆行為與被教唆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詐騙罪中欺騙行為與被害人的認識錯誤以及財產處分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心理因果關系的解釋中,嚴格的必然性法則并不存在。?當然如果是徹底的決定論者則會認為人的心理狀態也是必然性的、被決定的。如果存在,這將與法治國原則對人的自由意志的基本假設相沖突。由此可見,在刑法上接受非必然性的因果法則解釋因果關系并不存在實際的障礙。

基于上述理由,筆者認為,應當接受各種蓋然性法則來認定因果關系的存在。拒絕使用蓋然性法則進行因果關系的界定,而認為其違反罪疑從無原則是錯誤的。?Puppe, Die Erfolgszurechnung im Strafrecht, 2000, S. 45.

(二)因果法則的證明

在因果法則的證明方面主要存在兩個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因果法則本身在程序法中究竟處于何種地位,其本身究竟屬于待證事實,還是僅僅作為證明具體因果關系存在的證據。研究這個問題的意義在于,如果因果法則只是證明具體因果法則的證據,在因果法則是否存在不明確時,仍然可以通過其他的證據來證明具體因果關系的存在。反之,如果其屬于待證事實,那么當無法肯定其是否存在時,就應當根據罪疑從無的原則,否定因果關系的存在。

在德國刑法的主流理論看來,后一種對因果法則的定位是正確的。?Puppe, Die Erfolgszurechnung im Strafrecht, 2000, S.37.普珀教授指出,因果關系涉及的并非純粹的邏輯(rein logisch)關系,而是邏輯-經驗性(logisch-empirisch)的關系。?Puppe, JR 1992, 30ff.; dies, Erfolgszurechnung im Strafrecht, 2000, S.37.因此經驗性的一般因果法則是因果關系概念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缺少該法則則無法對因果關系加以說明。因此在程序法上,一般因果法則并不僅僅是具體因果關系存在的證據,而是必須證明的待證事實。在無法證明一般因果法則存在時,則只能根據罪疑從無原則作出無罪宣判。?Puppe, Naturgesetz vor Gericht, JZ, 1994, 1147.從這一點出發,普珀教授批評了聯邦最高法院在皮革噴霧劑案中所使用的反向排除法。這種通過反向排除其他致損因素來認定因果關系的做法,是在無法確定一般因果關系是否存在的情況下,通過其他證據來證明因果關系的存在。在這種做法背后隱藏著的是,將一般因果法則視為證明因果關系的證據,而非待證事實本身這樣的理解。這種理解不僅與現代法學上通行的因果觀念相悖,而且還隱藏著程序法上的舉證責任的倒置,以一種違背法治國原則的方式加重了被告人的負擔。?Puppe, Die Erfolgszurechnung im Strafrecht, 2000, S.34, 39f.

在明確了因果法則屬于因果關系概念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之后,進一步的問題便在于,當科學上對某一特定的因果法則是否存在尚有爭論時,法院應當如何認定。?Hans Jürgen Bruns, Ungekl?rte verfahrensrechtliche Fragen des Contergan Prozesses,FS-Maurach, 1972, S.469ff.對此,考夫曼教授持保守的態度,認為法官本身并沒有足夠的能力去對自然學科領域的爭論做出判斷。?Kaufmann, , Tatbestandsm??igkeit und Verursachung im Contergan-Verfahren , JZ 1971, 569ff.羅克辛延續了考夫曼教授的觀點,認為不能以法官主觀對自然法則存在的確信,取代自然法則客觀的存在。如果人們想要放棄對準確的自然法則關聯的證明,那么與其訴諸法官的自由心證還不如去采用蓋然性理論所主張的因果模型。?Roxin, Strafrecht AT I, 4.Aufl, S.356.普珀教授也同樣認為,在因果法則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并不能適用訴訟法上關于自由心證的規定。因為刑事訴訟法在設定這一規則時很顯然是認為,自然科學領域的一般法則的有效性是毋庸置疑的。?Puppe, Die Erfolgszurechnung im Strafrecht, 2000, S.41f.但另一方面她也認為鑒于當今社會的發展速度,雖然法院沒有能力對具體學科上的爭論做出判斷,卻能夠在具體案件的范圍內,確定所需要使用的因果關系是否存在。但必須采取的是在具體學科領域內有代表性的觀點,必須在專家證人的幫助下認定問題,而不能完全訴諸自己的主觀判斷。?Puppe, Die Erfolgszurechnung im Strafrecht, 2000, S.43.

四、具體因果關系問題:三鹿奶粉案

在運用條件公式判斷三鹿集團的生產銷售奶粉的行為與嬰兒死亡結果之間的具體因果關系時會遇到以下障礙。

第一個是假定因果關系問題(hypothetische Kausalit?t)??紤]到當時國產奶粉中在不同程度上普遍含有三聚氰胺,三鹿公司似乎可以主張,即便自己沒有繼續生產銷售問題奶粉,嬰兒也會通過其他品牌的奶粉而攝入三聚氰胺并最終出現身體傷害或死亡結果。假定因果關系問題也被稱為替代原因(Ersatzursache)問題。

第二個是擇一因果關系問題(alternative Kausalit?t)。嬰兒不僅食用了三鹿公司生產的奶粉,而且也食用了其他公司生產的奶粉。且二者中所含有的三聚氰胺的含量均足以導致身體損害。這與經常討論的教學案例類似:A 和B 同時給被害人O 注射了具有致死分量的毒藥,即便沒有A 的行為,O也會死于B 的毒藥。同理,即便沒有B 的行為,O 也會死于A 的毒藥。這就產生了擇一的因果關系問題,這一問題也往往被稱為多余原因問題(überdeterm ination)。

在第一個問題中,其他品牌奶粉的攝入只是一個假想的情況,并沒有真實發生。而在第二個問題中,嬰兒則的確已經攝入了其他品牌的問題奶粉。這是假定因果關系與擇一因果關系之間的區別。而二者的共同點則在于,雖然在結論上應當肯定因果關系,但在這兩種情況下,都不能簡單地通過條件公式來得出結論。

對于假定的因果關系,德國理論通說采取了具體結果的概念(Erfolg in seiner konkreten Gestalt)。?這 一 概 念 的 主 張 包 括 了Spendel, Kausalit?tsformel der Bedingungstheorie für die Handlungsdelikt, 1948.; Engisch, Die Kausalit?t als Merkmal der strafrechtlichen Tatbest?nde, 1931;Roxin, Strafrecht AT I, 4.Aufl, 2006, S.360. 在國內的文獻中,主張具體結果概念參見車浩:《假定因果關系、結果避免可能性與客觀歸責》,《法學研究》2009年第5 期。具體結果概念認為,因果關系的判斷應當以結果的具體內容為準。因此在不同的時間、地點,以不同的情狀出現的結果在具體內容上是不同的結果。因此食用了不同品牌奶粉所出現的死亡或者傷害結果是不同的。具體結果概念通過對結果的具體描述從而將任何導致結果情狀改變的因素都納入到了原因的范圍內。這雖然排除了假定因果關系的影響,卻存在恣意性與循環論證的問題。?Puppe, Naturalismus und Normativismus in der modernen Strafrechtsdogmatik, GA 1994, 294ff; dies, Die Erfolgszurechnung im Strafrecht, 2000; Hilgendorf, GA 1995, 514ff., Unger, Kausalit?t und Kausalit?tsbeweis produktverursachter Gesundheitssch?digungen, 2001, S.50; R?h, Die Kausale Erkl?rung überbedingter Erfolge im Strafrecht, 1995, S.12f.; R?ckrath,Kausalit?t, Wahrscheinlichkeit und Haftung, 2004, S.22f..它不僅可能將與因果關系無關的因素也解釋為結果的原因,而且其在對結果的具體描述中也包含了導致結果的因果流程,例如將食用了三鹿奶粉而出現的死亡,和食用其他奶粉而出現的死亡視為兩個不同的具體結果。

對于擇一的因果關系,理論上則對條件公式進行了修正:如果假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因素同時不存在,則結果不發生時,那么這些因素都是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說條件公式可以簡化為“若無A,則無E”的話,那么修正后的條件公式則變成了,“若無A 且無B,則無E”。這一修正雖然能將A 和B 均認定為結果的原因,卻容易將任意一個與結果無關的因素都變成結果的原因。?對此普珀教授在其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邏輯推理,參見Puppe, A lternative Kausalit?t und notwendige Bedingung, zu der neuen logischen Konzeption der Mehrfachkausalit?t von Kindh?user, ZIS 2012, S.267ff.。

理論上認為,假定因果關系與擇一因果關系之所以成為問題,是因為條件公式在邏輯上界定為結果出現的必要條件。?Puppe, Die Erfolgszurechnung im Strafrecht, 2000.因此在出現替代原因和多余的原因時,待判斷的要素就會因為無法符合條件公式的這一界定而被排除在原因之外。因此在理論上才有學者不斷地嘗試重新定義原因與結果之間的條件關系。?Puppe, Alternative Kausalit?t und notwendige Bedingung, zu der neuen logischen Konzeption der Mehrfachkausalit?t von Kindh?user, ZIS 2012, S.267ff.; dies, Die Erfolgszurechnung im Strafrecht, 2000; Kindh?user, Zurechnung bei alternativer Kausalit?t, GA 2012, S.134ff.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普珀教授的觀點。在她看來,原因不再是結果的必要條件,而是導致結果的最低充分條件的必要組成部分。而結果的最低充分條件則應當根據一般的因果法則進行判斷。這一理論被簡稱為Inus 條件理論(即insufficient, but necessary part of an unnecessary but sufficient condition 的縮寫)。根據這一理論,原因的判斷分為兩步:首先,根據一般因果法則界定結果出現的最低充分條件;其次,判斷行為是否是這一充分條件中的必要組成部分。因為根據因果法則可以存在多個最低充分條件,因此替代原因和多余原因的存在便不再成為原因認定的邏輯障礙。

然而,這一理論仍然有其缺陷。一方面,在具體案件中,結果出現的充分條件是很難得到完整界定的。結果的出現往往取決于多個因素,而這些因素往往難以窮盡。刑法的任務也并不在于窮盡所有這些相關因素,而僅僅在于確定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盡管可以根據Inus 條件理論來排除替代原因的影響,但卻沒能真正說明為什么替代原因不是原因,而多余的原因仍然是原因。在Inus 條件理論的邏輯界定中,并沒能真正地提出區別原因與替代原因之間的標準。

例如假設根據一般因果法則,導致結果X 出現的充分條件有A 和B 兩個。其中A 是事件真實發生的因果流程,而B 則是并沒有發生。其中行為人的行為T 是A 條件的必要組成部分,根據Inus條件理論,便可以認為T 是結果X 發生的原因。另一個充分條件B 的存在并不影響因果關系的判斷。然而反過來,并沒有發生的條件B 其實也符合Inus 條件理論對原因的邏輯界定。假想的替代原因B 并不是通過邏輯公式來排除其因果關系的,而僅僅是基于一個簡單的事實:B 沒有真實發生。?關于假定的因果關系的具體分析參見前注?,車浩文。對于刑法而言,一個事實上并沒有發生的事實也并不具有重要性。反過來,在擇一的因果關系中,導致結果X 出現的充分條件同樣有A 和B 兩個。只不過此時A 和B 都真實的發生了。在這種情況下,作為A 條件和B 條件的必要組成部分的行為人T 和P 的行為便都是結果發生的原因。這不僅是因為其符合Inus 條件理論的邏輯界定,也是因為A 和B 兩個因果流程均真實的發生了。

從這個簡單的事實卻可以看出,刑法所關心的,是在具體案件的現實中真實發生的因果流程,這是進一步進行結果歸責的真正基礎。這也是合法則性條件理論在具體因果關系認定上所作出的最大貢獻。而條件公式或Inus 條件理論這樣的邏輯公式本身并不能判斷什么是真實發生的。?Dencker, Kausalit?t und Gesam ttat, 1996. 當然合法則性條件理論也有其缺陷。在區分一般因果關系和具體因果關系的基礎上,合法則性條件理論并沒有提供一個如何將一般因果法則運用到具體案件的因果解釋中的方法。對此參見Puppe, Die Erfolgszurechnung im Strafrecht, 2000.從這一認識出發,也可以看到,解決假定因果關系和擇一因果關系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對條件公式進行邏輯修正,或者在其之外尋找其他的邏輯定義,而在于真實因果流程的具體分析(genetische Kausalanalyse)。?因此對于本案因果關系的查明而言,三鹿公司并不能以前述所假設的假定因果關系與擇一因果關系的存在來否定其與結果的因果關系。

然而對真實發生的因果流程進行分析的前提在于,法院根據現有的證據已經查清了整個案件的事實過程。在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并不可能對具體的因果流程進行分析,而只能根據罪疑從無的原則來否定因果關系。具體到三鹿案中,嬰兒食用的是哪個品牌的奶粉,其中作為奶粉原料的原奶來自于哪家奶站,奶站所添加的三聚氰胺的生產和銷售者是誰,這些事實對于分析本案真實的因果流程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從三鹿案的兩審法院判決來看,這部分事實并不清楚。法院判決簡單地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因果關系”來否定因果關系是過于簡略的。?參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事裁定書》。而在張玉軍和耿金平案中,簡單地以張玉軍生產銷售的三聚氰胺數量最大或者以三鹿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含量最高來認定因果關系是不充分的。?對此可參見高艷東:《身份、責任與可罰性》,《刑事法評論》2010年第2 期。這并非是對風險升高理論的運用,而僅僅是對風險升高理論的誤解。

風險升高理論在判斷過失犯的義務違反關聯性問題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一問題的核心在于,如果當行為人實施的是合義務的行為時,結果是否可能避免。這一問題與假定因果關系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的區分參見前注?,車浩文。理論上反對風險升高理論的主要論點之一,在于其違反了罪疑從無原則。對于這一批評,羅克辛教授的反駁主要在于,風險升高理論作為一項規范的歸責原則,是在肯定因果關系基礎上進行的規范性限制。因此對于規范問題而言,罪疑從無原則并不適用。?Roxin, Pflichtwidrigkeit und Erfolg bei fahrl?ssigen Delikten, ZStW 74(1962), S.411, 430ff..如果采取羅克辛教授的理解,風險升高作為歸責的標準,是以因果關系的肯定為前提的。但在本案中,在因果關系并沒有得到肯定的情況下,運用風險升高理論實際上是將歸責直接取代歸因,以規范的歸責話語繞過罪疑從無原則對事實認定的限制,這樣也反而坐實了風險升高理論的反對者所提出的質疑。

五、結 論

合法則性條件理論在因果關系認定中所作出的貢獻,不僅在于其提出了一般因果關系與具體因果關系的區分,從而將關于因果法則的經驗知識引入到因果關系的認定中,而且在于強調了具體因果關系的判斷應當圍繞在具體案件情境中發生的真實因果流程來展開。在產品刑事責任中,一般因果關系與具體因果關系兩方面的問題均有發生。德國在產品刑事責任領域最為重要的康特根案、皮革噴霧劑案與木材保護劑案所涉及的首先是一般因果關系問題。盡管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我國發生在2008年的三鹿奶粉案中,因果關系的認定困難并不存在于一般因果關系的查明,而在于具體因果關系的認定,對于具體因果關系的認定而言,關鍵并不在于如何在邏輯上定義原因與結果的條件關系,而在于對真實的因果流程進行具體分析。但真實的因果流程是以在程序法層面,根據相關的證據規則,查明案件真實發展情況為前提的。在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則只能根據罪疑從無原則排除因果關系。

對于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所存在的因果關系的匿名性所導致的事實無法查明問題,以刑事實體法上任意地修改因果關系的認定方式和歸責模型,甚至放棄因果關系而直接進行結果歸責,實際上只是繞開了罪疑惟輕原則對于證明標準所提出的嚴格要求,并不具備合法性。雖然在立法上修改證據規則、降低證明標準等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這一問題,但這種修正必須以立法上的明文規定為限。在缺少立法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則將構成對罪疑從無原則的破壞,是對被告人人權的侵犯。然而針對證據難以搜集、事實難以查清的問題,最為根本的解決辦法仍然在于建立一個清晰有效的食品安全記錄和追溯機制,這不僅有助于在行政法領域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同時也有助于在食品造成的身體損害案件中及時有效地追溯到造成法益侵害結果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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