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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審查抑或實質審查: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探析

2014-02-04 01:07李林啟
政治與法律 2014年11期
關鍵詞:訴訟法物權人民法院

李林啟

(湘潭大學法學院,湖南湘潭411105)

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是按照普通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為保證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對案件往往進行實質審查,以形成內心確認,公正地作出裁判。2013年1月1 日施行的修訂后《民事訴訟法》在審判程序編的第15 章特別程序中,增加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節,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受理、審查等程序性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其第197 條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等問題作了規定。依非訟法理,實現擔保物權的程序規定屬于非訟程序,其對案件的審查標準有別于訴訟程序。然而,《民事訴訟法》第197 條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的規定原則性較強,沒有明確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查是采用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也就不足以為司法實踐中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提供具體的操作指引,必然引起司法實務中對案件審查的亂象。筆者結合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實施一年多來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狀況,針對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過程中反映較多的審查標準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有助于司法實務工作者全面、準確的理解立法原意,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

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的立法現狀與理論爭鳴

所謂審查標準,就是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的范圍和程度。合理、恰當的審查標準,對充分、有效發揮民事訴訟制度的功能至關重要。在民事案件中,審查標準通常分為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兩種。一般認為,形式審查與非訴案件相對應,實質審查與訴訟案件相對應。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的審查對象都是實體上的法律關系,但其側重點是不同的。①參見李木貴:《民事訴訟法(上)》,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53 頁。在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確立科學的審查標準,對我國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完善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具有積極而重大的意義。

(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的立法現狀

人民法院在受理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后,必須嚴格按照既定的程序,認真進行審查核實。審查是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經過審判人員的審查,人民法院才能確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材料是否完備,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是否具備,從而決定是否準予申請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這就要求審判人員在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進行審查時,必須遵循一定的審查標準。人民法院在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采取何種審查標準,不僅是實現擔保物權程序中的核心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各基層人民法院亟需解決的關鍵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7 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請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從第197條的規定來看,對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到底是實行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民事訴訟法》未做明確規定,而其中的“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如何理解和把握,《民事訴訟法》也未提供現成答案。這意味著《民事訴訟法》未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標準即審查的范圍和程度作出明確的規定?!睹袷略V訟法》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規定的不足,加之實現擔保物權程序是立法新增加的一項特別程序,司法實務中并無先例可循,而相關司法解釋又未及時跟進,導致在實務操作中人民法院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如何進行審查成為困擾審判實踐的一大難題,也是基層人民法院反映最多的問題。不少基層法院道出了其中的困惑,即在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標的額往往較大,②根據對筆者收集的149 個樣本案例的統計,涉案標的額平均數為862.66 萬元,標的額最大的為4 億元,其中標的額超過50 萬元的占59.73%,超過100 萬元的占45.64%,超過500 萬元的占21.48%,超過1000 萬元的占16.11%。涉及不動產等重大財產,如果只進行形式審查,不對主合同等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查,主債務人的權利就很難得到保障,在執行階段也會產生諸多風險;如果采用實質審查,對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相關性進行審查,又與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立法定位相沖突,可能導致特別程序形同虛設。③參見《我院反映〈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存在三大問題亟待明確》,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網,http://pt.hshfy.sh.cn:8010/ptitw/gweb2013/wz_xxnr_.jsp?ID=5225&XH=1,2014年4月20 日訪問;《金鄉縣法院關于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人民網,http://mobihide.com/m/sd.people.com.cn/n/2013/0607/c183690-18825574.htm l,2014年4月20 日訪問;《溧水法院分析實現擔保物權糾紛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法治溧水,http://www.yfzs.gov.cn/gb/info/XXDT/013-03/25/0927442535.htm l,2014年4月20 日訪問。

(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理論分歧述評

《民事訴訟法》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規定的過于模糊,使得基層人民法院在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進行審查時,缺失統一、規范的實務操作規則。學界及實務部門對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應采用何種標準,看法不一,分歧較大。學界特別是實務部門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看法的不統一,不可避免地就會導致實務操作中不同地區、不同法官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采取不同的標準進行審查,從而引致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司法適用的混亂。

總的來說,學界及實務部門關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實質審查說”。該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程序是針對《物權法》等實體法做出的程序性規定,其中的“符合法律規定”應理解為符合《物權法》等實體法的規定,即必須滿足《物權法》等實體法規定的實現擔保物權條件。④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319-320 頁;王勝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64 頁。這種理解本質上是要求法院對案件進行實質審查,即法官要結合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就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涉及的債權是否合法有效、當事人對債權數額是否存在爭議、擔保物權生效所需法律要件是否確定等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實質上的探究。⑤參見楊永清、趙晉山:《新〈民事訴訟法〉之法院應對》,《法律適用》2012年第11 期。二是“形式審查說”。該觀點認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標準應采用形式審查,即只需要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上的審查,無需對實現擔保物權涉及的主合同、擔保物權的效力等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實質上的探究。至于為何采用形式審查,學界及實務部門的學者從不同角度給出了理由。有學者認為,實現擔保物權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一章中,因此,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標準應屬形式審查無疑。⑥楊言軍:《非訟程序實現抵押權的若干問題思考——以〈物權法〉第195 條和新民訴法第196、197 條展開分析》,《法律適用》2013年第7 期。有學者認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為非訟案件,因而人民法院只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即可。⑦參見高圣平:《擔保物權實行途徑之研究——兼及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法學》2008年第1 期。還有學者是從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應適用非訟程序推斷出法院對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僅需進行形式上的審查。⑧趙蕾:《對新民訴法實現擔保物權案的解讀與預測》,《東方法學》2013年第4 期。三是“全面審查說”,也稱“一并審查說”。實務部門多持此觀點,該觀點認為,在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對當事人的申請應進行全面審查,即不僅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上的審查,還要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涉及的實體權利義務、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等進行實質上的探究,從而達到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形式上具有規范性、實質上具有真實性,實現從形式到實質的無縫對接。⑨參見《濱海法院“法官論壇”2013年第2 期——實現擔保物權和確認調解協議》,濱??h人民法院網,http://ycbh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3/id/922027.shtm l,2014年4月20 日訪問。

上述幾種觀點應該說各有側重,各有其道理,但均存在明顯的不足之處?!皩嵸|審查說”主張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標準應采用實質審查,雖然有利于人民法院通過審查全面、準確地查明案件事實,但其忽視了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快捷、高效實現擔保物權的立法初衷,與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簡易化的趨勢相悖。因為如果法院采取實質審查,在司法實務中就可能出現一些擔保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惡意對主合同的有無、債權數額的多少、擔保物權的效力等問題提出異議,以達到拖延訴訟、逃避債務履行等不正當目的。如此,則會有相當一部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不能通過非訟程序快速實現,仍要通過成本高、效率低的訴訟方式實現,立法者設置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立法目的也就會落空?!叭鎸彶檎f”主張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應進行形式和實質的一并審查,更多的是考慮到法院在實踐操作中公正地作出裁定的充分性問題,以及如何更好地保護擔保物權人的權益、如何更有利于抵押人等被申請人權利的保護,其出發點是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但其忽略了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特殊性,存在和“實質審查說”一樣的不足。⑩參見李林啟:《我國實現擔保物權非訟程序及適用——兼評新〈民事訴訟法〉第196、197 條之規定》,《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4 期。就“形式審查說”而言,雖然學界及實務部門已經注意到了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標準應采用形式審查,但還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只是在論及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其他相關法律問題時有所提及,而對于采用形式審查的正當性并未做深入、全面的探究。

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應秉承的基本理念

在法院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中,必然面對一系列復雜的法律關系,必然要對申請人、被申請人、主債務人等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保護及司法的公平與效率進行平衡。因此,采取何種標準對案件進行審查對于實現擔保物權程序作用的發揮以及發揮的作用是否符合立法的精神和目的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的確立能否與程序設置的目的、實現擔保物權的需要及各方當事人的要求相適應,亦與理念的導向密切相關,需要一定的司法理念支撐?!睹袷略V訟法》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的規定較為模糊,目前我國司法實踐關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標準也還沒有建立起科學、成熟的系統規則,確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標準必須遵循一定的基本理念就顯得尤為重要。這些理念是確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的基礎,是司法實務部門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進行審查的基本準則,同時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當事人矛盾糾紛的處理也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一)合乎審查目的的內在要求

學界及實務部門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的不同觀點,各有優劣,究竟哪一種更合理呢?對此問題,筆者認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的確立,首先要看通過審查希望達到的目的是什么,然后才可能沿著目的所指向的目標,根據審查目的的內在要求來確立審查的標準。法院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進行審查,其根本的目的是要依法保護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的合法權益,再者就是要更好地發揮擔保物權制度的功能。

明確了法院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進行審查的目的,就要嚴格按照這個目的的要求來確立案件的審查標準。首先,要看審查的標準是否有利于保護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進行審查,主要是判斷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而做出這種判斷的目的就是要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進行審查,因此,審查的標準應當是有利于對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判斷。其次,要看審查標準是否有利于擔保物權制度功能的發揮。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擔保物權最為重要的效力,是擔保物權制度發揮效用的直接體現。判斷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進行審查的標準是否有利于擔保物權制度功能的發揮,應看審查標準是否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市場交易安全、保障融資安全、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和國家經濟的穩定發展,如果審查的標準有利于上述幾個方面,那么這樣的標準即為符合審查目的內在要求的。

因此,在確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時,必須遵循這樣的基本理念,那就是審查標準的確立必須合乎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進行審查的目的的內在要求,此可謂“標準之標準”。

(二)注重權利的迅速實現和保護

人民法院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進行審查,其直接目的在于定紛止爭,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通過公力救濟的方式維護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對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是司法作為人們利益訴求最后途徑的體現。申請人通過公力救濟途徑實現擔保物權,是希望通過人民法院的介入盡快實現自己的權利。發揮擔保物權制度的功能,是國家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慮對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定位。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需要實現擔保物權時,除了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外,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擔保物權人與擔保人通過協商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的概率非常低,公力救濟途徑就顯得尤為重要。?參見朱巖、高圣平、陳鑫:《中國物權法評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628 頁。通過訴訟程序實現擔保物權,即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成本高、效率低,顯然不利于權利的迅速實現和保護,進而影響到社會經濟活動中人們對擔保物權制度的有效利用,影響到擔保物權制度功能的發揮。正是出于上述考慮,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增設了實現擔保物權程序。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的確立應著眼于對案件的審查是否正確執行了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立法所倡導的精神,即注重擔保物權人權利的迅速實現和保護。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兼具實體準則與程序規范,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是程序規范與實體規范交融后所表現出來的結果。那么,審查標準的確立與擔保物權制度的實體規范就具有密切關系,前者取決于后者具體規定的情況。擔保物權制度雖然具有豐富而復雜的體系,但物權法定原則是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且擔保物權在成立時一般都要經過登記,在登記過程中,登記機關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登記的法定要件進行了審查,登記確定后,相關擔保物權權利本身得以確定。這樣,人民法院在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進行審查時,其目的不是解決相關的實體權利爭議,而是如何迅速地實現相關權利。如果在審查中舍本逐末地糾纏于一些基礎權利是否成立的事實或者證據,并對其做深入的探究,就會導致對案件審查的重心偏移。

因此,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人民法院審查什么,審查到何種程度,必須秉承注重權利迅速實現和保護的基本理念,唯有如此,才能確立科學的審查標準。

(三)尊重物權公示公信原則

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進行審查,明確擔保物權的實體法基礎非常重要,也就是說,擔保物權以什么樣的方式產生、變更、消滅才是合法的。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公示公信原則是物權產生、變更、消滅的基本原則,其效力貫穿于物權法始終,擔保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亦應遵循此原則。公示公信原則是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的總稱,公示原則在于使人“知”,其要求物權的變動必須以一定的方式表現出來,且這種方式能夠從外部查知,這是由物權的對世性決定的。如果物權的變動不通過公示方式表現出來,則可能給第三人造成損害,影響交易的安全。公信原則在于使人“信”,即當事人基于對公示的信任而與公示之權利人進行的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現出來的物權狀態與真實權利的狀態不符,也不影響交易行為的效力,其善意信賴公示的表象而進行的交易仍受法律保護。如果要求交易的當事人在交易前對公示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狀態是否相符事先一一調查、核實,則必將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參見魏振瀛:《民法(第5 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222-224 頁。如此,在公示公信原則下,擔保物權的產生、變更及消滅,應當是在事實和形式上都真實的情況下才產生效力的。

在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必須樹立尊重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的基本理念,并根據公示公信原則的精神實質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進行審查,只有這樣,物權法的公示公信效力才能得以維護,擔保物權中的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才能融洽銜接、水乳交融。從而不僅使擔保物權實體法規范的價值得到了實現,擔保物權制度的功能得到更好的發揮,而且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自身價值也很好地體現出來,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在保障擔保物權實體法得以順利實現的同時自身健康有序的發展。反之,在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中,如果置物權法的公示公信效力于不顧,則依據公示公信原則建立起來的交易安全體系將面臨嚴重的信任危機、面對各方面的質疑和挑戰。

因此,確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標準,必須尊重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只有這樣,擔保物權制度的立法效果才能得以充分實現,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才能在實體和程序的互動關系中得到恰如其分的表達。

三、我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標準應確立為形式審查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是采用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抑或二者一并審查,是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實現擔保物權程序中最為關注的關鍵問題。前述不同觀點從不同的角度論證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標準,都有其真知灼見,但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或者過分強調擔保物權人的權利保護,而有悖于實現擔保物權的立法初衷,或者造成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冗長而累及效率。因此,消弭學界及實務部門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的分歧,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合理的審查標準,就顯得尤為必要。確立科學的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標準,能夠為立法部門對擔保物權實現程序的科學立法提供理論上的支持,為司法實務部門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提供具體的操作指引,從而使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產生良好效果。秉承合乎審查目的的內在要求、注重權利的迅速實現和保護、尊重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等基本理念,筆者認為,我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標準應確立為形式審查。

(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具有不存在實體爭議的特性

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民事案件可分為訴訟案件和非訟案件兩種基本類型,且這種區分由來已久,可追溯至古羅馬時期的訴訟實務中。所謂“訟”意即爭辯、辯駁,依文義解釋,“非訟”即沒有民事權益爭議,因而有“控”無辯。?劉海渤:《民事非訟審判程序初探》,《中國法學》2004年第3 期。非訟案件,是指利害關系人或者起訴人在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情況下,請求人民法院對某種法律事實或者民事權利的存在與否予以確認,從而使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案件。?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34 頁。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特別程序的一般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民事訴訟法》第179 條規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第15 章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學界通說認為,2012年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案件特征與非訟案件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屬于非訟案件。?參見奚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 頁;張衛平:《新民事訴訟法條文精要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93-494 頁。在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的實體爭議性,即具有“非訟性”,這是由《物權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則所決定的。擔保物權一經合法有效的公示方式表現出來,即具有公信力和對抗力,是確實、有效、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司法機關、擔保人、第三人等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非依法定程序變更或撤銷該擔保物權,不得隨意對擔保物權本身進行否認,也不能因為權利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就臆斷權利本身存在爭議。

基于尊重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等基本理念,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具有不存在實體上的權利義務爭議的基本特征,其非訟性特征也就決定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查應確立形式審查的標準。這是因為,擔保物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并非請求人民法院解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關于擔保物權的糾紛,其所尋求的是請求人民法院介入,準予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以實現其權利。人民法院作出的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行為,是對擔保物權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一種轉化,本質上還是屬于擔保物權人直接受償的一種表現。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如此的案件特征也就使得人民法院在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進行審查時,沒有必要聽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的陳述與辯論,沒有必要通過雙方的陳述與辯論來明辨案件事實的是非,形成內心的確信。相反,法官只需借助于實現擔保物權申請人的誠信及其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實現擔保物權的書面申請材料是否客觀存在及其真實狀態如何,成為法官行使審判權、決定是否準予實現擔保物權申請的重要依據,正如有學者指出的,“法官的內心確信在這里已讓位于形式審查的真實性”,?湯維建:《試論訴訟原理與非訟原理的交錯適用》,載樊崇義主編:《訴訟法學新探》,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10-711 頁。因此,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標準應采取形式審查的標準。

(二)高效快捷是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立法目的

擔保物權制度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是保障市場交易安全的基本手段,也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有效調節工具。而擔保物權的實現則是擔保物權制度發揮效用的直接體現,在我國社會經濟處于快速發展的關鍵時期,高效、快速、低成本的實現擔保物權,對于保障融資安全、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和國家經濟的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仡櫸覈鴮崿F擔保物權程序的立法變遷,從1995年《擔保法》到2007年《物權法》再到2012年《民事訴訟法》,我國擔保物權實現的程序機制在不同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立法規定。1995年的《擔保法》對擔保物權實現的公力救濟程序首次做出了規定,其第53 條第1 款明確規定,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需要實現擔保物權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然而,通過訴訟程序實現擔保物權,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等弊端,此種高昂的訴訟成本以及復雜、漫長的公力救濟程序設計對擔保物權人明顯不利,因而廣受詬病。?肖建國:《論擔保物權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報》2001年6月11 日第3 版。2007年《物權法》對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作了制度創新,其第195 條第2 款將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途徑由《擔保法》規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改為“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為了實現與實體法的融洽銜接,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在擔保物權實現的程序上有了重大突破與飛躍,即在特別程序一章增加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節,將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列入特別程序審理。

隨著中國當代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推進,作為人類經驗和共同理性產物的權利實現程序機制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實體法中,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范圍及相應的救濟手段得以配置,但實體法的相關規定是靜態的,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不能通過制度本身得到實現。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要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得到實現,就需要高效快捷的相應程序機制的支持和保障,否則實體權利只能是“鏡中花、水中月”。?王俊杰:《法的正義價值理論與民事再審程序構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 頁。從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立法歷程來看,我國相關法律一直追求高效、快捷的擔保物權實現程序機制。為達到高效快捷的立法目的,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在程序設計上具有不同于其他審判程序的特殊性和獨立性,如實行一審終審,申請人即使對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也不得提起上訴;審判組織原則上采用獨任制,只有重大、疑難案件才采用合議制;案件審結期限較短,一般應在立案之日起30 日內審結;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原審法院可直接依法撤銷原裁判而再作出新的裁判。如此的程序設計,要求人民法院在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審查時,既要審查形式證據是否存在、完備,還要對形式證據體現的實體法上的權利是否存在或者其法律要件是否確定作進一步實質上的探究,很難達到“實質上的充足”,也難以形成內心的確認。因此,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為達高效快捷的立法目的而采取的相應程序設計,決定了人民法院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只能確立形式審查的標準,這也契合了注重權利的迅速實現和保護的基本理念。

(三)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在性質上是非訟程序

在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裁判權有爭訟裁判權和非訟裁判權兩種,爭訟裁判權針對訴訟案件,適用訴訟程序;非訟裁判權解決的是非訟案件,適用非訟程序。?參見[德]奧特馬·堯厄尼希:《民事訴訟法》,周翠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 頁。非訟程序強調職權性、快速性,具有節省時間、費用及司法資源的特征,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審查時,無需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不需要法官自由心證的介入,僅采用形式上的法定基準,并依據客觀存在的形式證據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即可,其更為注重的是“形式上是否正確”。?參見李木貴:《民事訴訟法(上)》,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58 頁。即使在法院對非訟案件的審查過程中,當事人因對案件涉及的實體權利義務有爭議而提出自己的主張或者進行抗辯,法院也不得對此進行審查。?參見許士官:《非訟事件法修正后程序保障之新課題》,《月旦法學雜志》2005年第125 期。否則,訴訟程序和非訟程序將混為一談,造成非訟程序遲滯,影響非訟程序功能的充分發揮。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沒有非訟程序的規定,對于非訟案件,在程序上是用“特別程序”來處理的。雖然《民事訴訟法》未采用非訟程序的概念,但依非訟法理,《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的“特別程序”與非訟程序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實質上即為非訟程序,?參見郝振江:《論非訟程序在我國的重構》,《法學家》2011年第4 期。實現擔保物權程序也就是非訟程序。實現擔保物權非訟程序的性質決定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的審查標準應為形式審查。法院受理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后,只需根據非訟案件中形式審查的通常標準,審查以下三項內容,即可做出裁定。一是擔保物權是否存在。存在依法成立、生效的擔保物權,是擔保物權實現的前提條件。對于擔保物權是否存在,實踐中應區別不同的擔保物權類型進行審查。二是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是否成就。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應依《物權法》等實體法的規定,審查債權是否到期未受清償,是否存在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三是是否存在阻礙擔保物權實現的情形。雖然存在有效的擔保物權,實現條件也已成就,但如果存在阻礙擔保物權實現的特定情形或者擔保物權的實現有法律上的特別限制,則擔保物權仍不能通過拍賣、變賣實現,前者如重復抵押中,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實現條件未成就而順位在后的擔保物權實現條件成就,后者如企業重整期間擔保物權的實現。?《企業破產法》第75 條第1 款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蓖ㄟ^對上述內容形式上的審查,判斷有關材料是否齊全,形式上是否合法,外觀上能否形成初步證據鏈條,從而排除明顯不合法、不合理的實現擔保物權申請,這也是合乎審查目的內在要求的。

(四)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立法要順應國際化發展趨勢

在經濟全球化迅猛擴張的浪潮下,各種生產要素在世界范圍內更加頻繁地自由流動,世界經濟成為一個統一的大市場,各個國家和地區在經濟等方面的發展越來越需要相互合作。經濟全球化對法制的影響是顯著的,其主要體現在要求相關國內立法實現國際化。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對促進資金融通、加強交易安全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擔保物權制度作為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市場交易安全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必然要求其實現立法國際化。而擔保物權的實現對擔保物權制度功能的發揮至關重要,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立法符合國際化發展趨勢,對我國民商事法律的完善及立法質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義。?王利明:《經濟全球化與物權法的國際化》,《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5年第6 期。

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確立形式審查標準,符合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立法國際化的發展趨勢,能夠獲得比較法上的支持。從立法例來看,很多國家和地區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標準為形式審查。如《德國民法典》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屬非訟事件,權利人可直接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實現其抵押權,法院對權利人的申請僅作形式上的審查,并不對實體內容進行審查。?參見張龍文:《民法物權實務研究》,漢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145 頁。在日本,抵押權人可以通過申請拍賣抵押物實現其權利,地方裁判所只對抵押權是否存在、被擔保債權的償還期是否到來、是否通知滌除權人等要件、程序作形式上的審查,對于實體上的要件不作實質審查。?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136 頁。我國臺灣地區的申請拍賣抵押物案件,法院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對抵押權是否登記、債權是否到期未受償等問題作形式審查,只要這些形式上的要件具備,即可作出準許拍賣抵押物的裁定,申請人沒有義務證明其權利于實體法上確實存在,法院亦不對實體上法律關系存在與否進行審查。?參見林洲富:《實用非訟事件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115 頁;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742 頁。如臺灣一地方法院最高限額抵押中拍賣抵押物案的裁判理由就申請實現抵押權的審查標準問題指出:“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范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準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抵押人對於私法上權利之瑕疵有所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參見我國臺灣地區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42 號,中國法律網,http://www.5law.cn/info/m inshang/goufang/goufangliucheng/2012/0108/76791.htm l,2014年4月20 日訪問。在大陸法系的其他各國和地區,一般均認可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程序為非訴程序,法院亦僅作形式上的審查。

四、余論:實現擔保物權中權利瑕疵爭論的解決途徑

如前所述,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標準應確定為形式審查,至于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就實現擔保物權中實體上的權利瑕疵等實質事項的爭執,應由當事人在非訟程序之外另行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從表面上看,這似乎有違程序經濟原則及程序利益保護原則,不利于人民法院全面、準確地查明案件事實,不利于糾紛的全面解決,從實體法上的權利保護來看,也不利于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及擔保物權制度作用的發揮。對此,有學者提出,在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人民法院應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對當事人關于實體權利的爭議應求諸訴訟法理,以便盡可能在非訟程序中一并解決當事人關于實體權利的爭議。?參見邱聯恭:《聲請拍賣抵押物及本票執行事件之非訟化——非訟程序原理之運用對民事執行程序之影響》,載《民事法律專題研究(四)》,司法周刊雜志社1987年版,第81 頁;許士宦:《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22 頁;高圣平:《擔保物權實行途徑之研究——兼及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法學》2008年第1 期。筆者認為,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交錯適用理論不宜在實現擔保物權程序中適用,其理由除了由前述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特征、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立法目的、性質及立法國際化發展趨勢所決定外,還在于鑒于非訟程序自身的特征,其程序保障無論如何完善也難以與訴訟程序相比。如果我們把擔保物權實現的視野擴展至整個審判程序則會發現,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只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而對于存在實體爭議的由其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為當事人提供了足夠的程序保障,避免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簡略程序對當事人權益保障及司法救濟的不足,其實質是對當事人的權利保護有益而無害。至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中如何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關于實體權利的爭議,為維護實現擔保物權程序自身的正當性,節約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的訟累,不宜一概要求當事人重新起訴,更為合理的做法是借鑒《民事訴訟法》有關支付令規定的思路,即當事人對實體權利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終結實現擔保物權非訟程序,案件轉入訴訟程序,但實現擔保物權申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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