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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合議庭運行機制實證研究
——以基層法院民事案件審判為樣本

2014-04-17 04:02石東洋劉新秀
齊齊哈爾工程學院學報 2014年2期
關鍵詞:承辦人合議庭評議

石東洋,劉新秀

(陽谷縣人民法院,山東 陽谷 252300)

人民法院合議庭運行機制實證研究
——以基層法院民事案件審判為樣本

石東洋,劉新秀

(陽谷縣人民法院,山東 陽谷 252300)

從審判實踐來看,合議庭運行機制存在著諸多問題,影響和制約著人民法院科學發展。實現合議庭良性運轉應建立符合審判工作特點和規律的審判管理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升法官綜合素養。同時,要完善審判權的內部監督機制。

人民法院;審判制度;合議庭;實證研究

合議庭是由審判員或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成的3人以上單數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是我國各級法院普遍采用的審判組織形式。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合議制多流于形式,名為合議,實為單個法官獨自辦案。因此,合議庭名存實亡,合議制功能弱化,這逐漸成為影響和制約人民法院科學發展的重要因素。

一、合議庭工作機制運行現狀縱向考察

(一)庭前合議存在的問題

1.程序適用的任意性?,F行法律對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作了列舉式規定,案件適用何種程序一般取決于承辦人的選擇。從Y法院近年來民事案件審判適用程序情況來看,基層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所占的比重相當大;從適用普通程序案件類型情況來看,婚姻家庭糾紛、合同糾紛、勞務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等傳統民事案件較多,新型、復雜的民事糾紛所占比例較少?;鶎臃ㄔ好袷掳讣徟泻献h庭庭前合議多存在虛化現象,形同虛設,案件爭點的總結歸納主要由承辦法官一人完成,有些新型復雜案件,承辦法官對案件爭議焦點的歸納和總結不全面、不準確,在進行庭審時就有可能出現反復,降低庭審效率。

2.合議庭組成人員的不確定性。根據規定,我國合議庭組成人員可以是審判員與審判員,也可以是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一名審判員擔任。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時,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以隨機組成為原則。從司法實踐來看,合議庭組成滯后,合議庭組成人員往往是案件承辦人在庭審開始之前與其他辦案人員進行溝通確定的,案件當事人在庭審之前只知案件承辦人而不知其他合議庭組成人員。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審判長主要根據行政級別來確定,行政級別高者擔任審判長,另外還有部分案件是由合議庭召集人員即案件承辦人來擔任審判長。從目前Y法院民事審判業務庭審判人員情況來看,除了基層法庭具有審判資格的人員可以組成1到2個合議庭外,大部分業務庭人員恰好組成一個合議庭或者不足一個合議庭,因此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由庭長擔任審判長。

3.合議庭成員參與案件審查力度不夠。案件審理采用合議制,是基于群體決策的理論,是為了使合議庭成員充分發揮各自的聰明才智,防止法官個人認識上的錯誤。但司法實踐中,合議庭成員參與案件審查力度不夠。案件承辦人制使得卷宗直接移交案件承辦人,案件承辦人在收到案卷之后,往往單獨閱卷,由于沒有及時組成合議庭或者承辦人未及時向合議庭匯報案情,造成合議庭其他成員直接閱卷環節被省略,更不用說制作閱卷筆錄了。庭前準備不足,導致合議庭成員對案件熟悉度不高,在開庭前未能制定詳細的開庭提綱,匆忙應付開庭,把握案件重點、焦點不足,有的舉證繁瑣,質證不深入,辯論不切題。案件參與審查力度不夠,導致后續審理過程質量低、效率低。

(二)庭審合議存在的問題

1.合議庭成員隨意變更,庭審參與度較低?!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 (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參加案件審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更換合議庭成員,應當報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合議庭成員的更換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合議庭成員隨意變更,有的案件需要多次開庭,第一次開庭與第二次開庭的合議庭成員未按規定就進行了變更,甚至在庭審時也沒有履行對當事人的告知義務。合議庭成員參與庭審的積極性不高,從普通程序結案方式情況來看,調解撤訴的比率占相當大比重,這意味著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未經庭審,就審結了。從調解筆錄來看,承辦人獨自進行調解的較多,合議庭其他成員參與調解的較少。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案件,從部分庭審筆錄來看,案件承辦人承擔了絕大部分的庭審工作,合議庭其他成員基本上不發問,甚至有的合議庭成員并未真正參加庭審,庭審筆錄的簽名有倒簽現象。

2.合議庭庭審功能未充分發揮。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進行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活動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開庭審理主要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階段。合議庭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集中體現在開庭審理階段,但從審判實踐來看,合議庭庭審功能未能充分發揮,主要體現在:庭審駕馭能力不足,引導當事人訴訟能力不強;庭審語言不規范,態度生硬;當庭宣判力度不夠;有些合議庭成員庭審時不敢真實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愿,有些陪審員參加庭審案件,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只陪不審。

3.當庭合議引發當事人不滿。在我國審判實踐中,存在兩種宣判方式,一是由合議庭成員當庭合議,當庭宣判;二是合議庭成員在休庭后進行合議,擇期宣判。第一種宣判方式是在庭審進行完畢之后,由審判長宣布休庭,在其后的短時間內合議庭成員退庭,進行合議,然后重新開庭,對案件進行宣判,這種合議方式常引發當事人的不滿,認為合議庭合議草率,是對案件審判不負責任的表現。另外,由于合議庭庭審參與度低,當庭合議時可能會產生從眾心理或直接認同案件承辦人意見,使案件評議流于形式。

(三)庭后合議存在的問題

1.合議庭評議名不副實。合議庭評議是庭審階段的延展,是經開庭審理之后,認定案件事實,確定并適用法律,最終對案件作出裁判的階段?;谡{查的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從發言順序來看,在評議過程中案件承辦人首先發言,其不僅對案件的事實認定進行闡述,而且也發表對法律適用的意見,其他合議庭成員在案件承辦人發言后,很多情況下都是隨聲附和。另外,合議庭評議案件深度不夠,一般僅對案件本身涉及的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簡單的意見交流,討論過程很少出現激烈的爭議和辯論,再加上評議案件時,往往由承辦人先發言,然后再由其他成員發言,易導致合議庭其他成員基本上不進行思考,最后造成合議庭評議以承辦人的告知收場。

2.合議庭評議案件過于簡單、草率。在審判實踐中,合議庭成員評議案件時,有的只講事實不講法理,有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在評議案件時只顧忙自己的業務,不集中精力聽取承辦人匯報,在輪到其發言時,以一句“同意承辦人意見”敷衍了事,不講法律依據。案件評議結束時,審判長對評議結果不進行歸納概括,評議的意見事后由書記員進行整理。還有些案件基本上不評議,而是由書記員根據審判人員已經制定好的裁判文書自編評議筆錄。從書面評議筆錄結案意見來看,承辦人意見占結案意見的多數篇幅,導致承辦人有獨攬大權之嫌,明確體現出合議庭評議案件過于簡單、草率,并未充分發揮集體合議的智慧和決策力,明顯違背合議制度設計的初衷和原理。

3.合議庭評議程序、評議筆錄不規范?!度舾梢幎ā返诰艞l規定,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在庭審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由于有些合議庭是臨時組成的,到了評議階段,組成該合議庭的臨時法官無法及時召集,造成案件無法在法定的工作日內進行評議。另外隨著案件的增加,司法資源與司法需求之間的矛盾加大,每個案件承辦人手中的案件很多,也使得承辦人無法抽出時間去配合合議庭其他成員。合議庭評議的某些事項如討論決定財產保全、管轄權異議等不作記錄,案件的最后評議筆錄只記主審人意見及最后評議意見,中間的發言過程及每個人的不同意見體現不出來,不利于增強合議庭成員的責任感。從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的內容來看,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與法律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的內容大同小異,有些甚至出現“判決如下”等語言,說明合議庭根本沒有評議。

(四)裁判結論形成中存在的問題

1.裁判文書審核會簽形式化?!度舾梢幎ā返谑臈l第二款規定,對制作的裁判文書,合議庭成員應當共同審核,確認無誤后簽名。司法實踐中,裁判文書的會簽形同虛設,從卷宗評查的情況來看,很多合議庭筆錄都沒有合議庭成員的簽名,裁判文書簽發稿上的合議庭成員有的簽名了,有的沒有簽名,合議庭成員簽發的裁判文書上還存在錯別字、法律條文運用失當等不應存在的問題。以上說明裁判文書的會簽制度形同虛設,合議庭成員只是在最后簽上自己的名字,而沒有進行認真的審核。

2.裁判結論形成中的沖突。裁判結論的形成是合議庭全體成員討論的結果,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需要經過庭長、院長的審核簽發。由于業務庭組成人員的相對固定性,合議庭成員在討論案件時,就有可能會產生依賴心理,有些審判員對比自己行政級別高的審判人員盲目服從,很少據理力爭,使得合議庭成為一言堂。對于普通案件,合議庭意見一致的,一般據此制作判決書,上報院庭長審批。院庭長若意見不同,可以要求合議庭復議,或主持召開業務庭內部會議進行討論,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主管副院長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于重大,復雜或疑難案件,合議庭一般只提出判決意見,由院庭長審批或報請審判委員會決定。

3.合議庭與審委會關系錯位。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的關系應是審判業務上的指導與被指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是從社會現實來看,這種關系在審判實踐中發生了扭曲。一般而言,合議庭在其內部沖突難以平衡,或對待外來干擾不愿抵制,或者欲逃避某種責任的承擔等情況下,會主動將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這實質上是將審委會作為一個擋箭牌和趨利避害的工具。有些案件僅僅是因為存在上訴、信訪的可能就提交審委會討論,導致審判委員會的主要任務變成了研究具體案件,這不僅加重了審委會的負擔,也使得合議庭成員在審理案件時放松了警惕,責任心下降。

二、合議庭工作機制低效失范成因探究

(一)法院外部的影響因素

1.案多人少矛盾加劇,司法資源供不應求。我國現行的三大訴訟法規定了獨任審判僅適用于簡單案件(如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并且只適用于基層法院,其他普通案件均應組成合議庭。實踐中,適用獨任制還是合議制往往是憑感覺而未體現成本和效益。有的簡單案件組成合議庭審理,而復雜案件卻是獨任審判。從Y法院近三年收案情況來看,該院近三年來收案數倍增,而具有審判資格的審判人員數量僅增加了15人,這意味著每年每個審判員要審結的案件數為200余件。同時,審判人員還要負責保全、會見當事人、整卷等工作,如此繁重的工作量使得審判人員分身乏術、無暇他顧,大部分的精力都專注于完成自己的審判任務,很難抽出時間來顧及其他審判人員主審的案件。

2.合議制運行過度行政化?!皼Q策能力弱,人為地割裂了合議庭的法定審判權?!盵1]從合議庭的本質屬性即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適用合議制來看,合議庭的決策具有司法性、民主性、決策性的特征,其運轉模式不應帶有任何行政化的傾向。但在司法實踐中,合議庭被當作審判庭的內設機構,這就使得合議庭的運作置于審判庭管理之下,其運行模式行政化色彩濃厚。司法決策過程中的審簽制弊處甚大,合議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合議庭的決議要經過庭長、院長的審核簽發,即使合議庭的意見一致,也有可能因庭長、院長的意見相左而被否定。法官之間的行政等級化,法官套用行政級別,審判長選任制具有行政化傾向。上、下級法院關系行政化,案件的請示匯報、批示、批復超越了法律的正當程序,造成了下級法院對上級法院的司法依賴和順從。以上運行模式行政化導致合議庭的運作過度行政化,影響合議庭功能的正當發揮。

3.合議庭考評約束機制缺位?,F行的考評、獎懲制度是以承辦人的辦案數量和質量為主要標準進行的,合議庭的其他成員在合議庭中的工作量和所起的作用,基本上不考慮或考慮不夠。對于合議庭只有形式化的考評,合議庭的整個運作過程例如庭審、評議、裁判文書的制作、裁判效率和效果、審判紀律的遵守、職業道德的恪守等無法進行實質性的考核評比。案件發現差錯時,也主要追究承辦人的責任,扣發承辦人的獎金,與其他合議庭成員關系不大。對于效率低下的案件承辦人或者合議庭其他成員,不僅未進行有效監督,甚至縱容放任,待出現違紀違法的事情之后才匆匆補救。

4.社會輿論及外部壓力過大。社會公眾輿論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對于促進司法公正有極大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立場上的偏頗或者法律認識上的欠缺,輿論往往伴隨著非理性的魯莽沖動和不負責任的隨心所欲,從而影響合議庭的公正裁判。受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非法支配。案件訴訟至法院,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會動用一切社會關系和力量,通過各種手段和方法,試圖將天平向己方傾斜。尤其是在合議庭成員不能自已的情況下,極易受到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見的支配。

(二)法院內部的制約因素

1.合議庭組成方式不科學。對于應當以合議制審理的具體案件,合議制應當貫穿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合議庭作為適用合議制審理案件的臨時審判組織,應當在立案后送達前確定其成員,但是審判實踐中,合議庭組成的滯后性使得合議制“名存實亡”,審判“形合實獨”。目前,我國合議庭準入門檻極低,只要有法官資格者均可進入該組織,甚至毫無法律專業知識和其他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都可成為合議庭成員。實踐中幾乎從不考慮針對性配置審判力量的原則,審判權基本上處于無序和分散狀態,難以保證案件高水平的審理。合議庭的組成以庭室為界限,忽略法官所受教育的背景,模糊法官受理案件的能力,致使法官審理案件時非常被動,不管哪類案子,只要立案庭給分過來,就必須完成,這對于時下的法官來說是有難度的。審判長根據法官的行政級別確定,使得合議庭成員在審理的過程中會產生趨同或附和傾向。

2.合議庭內部分工不明確。依據現行規定,審判長負責對合議庭進行庭審分工,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數量增多,審判長工作量增大,造成審判長未能及時對庭審分工進行安排,承辦法官承擔了絕大部分的案件審理工作。當前對于合議庭職責的規定中只對承辦法官的職責予以詳細規定,對其他成員的職責規定并不明確,制度上的缺陷也導致合議庭成員之間分工不明確?!皩徟虚L角色被異化,承辦人角色被不當強化?!盵2]在司法實踐中,承辦人承擔了案件審理的所有工作,從立案、開庭審理到裁判文書的送達,合議庭其他成員只是負責在庭審筆錄與合議庭筆錄上簽名,形成實踐中的“形合實獨”。同時由于職責不分,其他合議庭成員對于案件的審理不關注,再加上沒有外在的約束機制,導致實踐中,除承辦人之外的合議庭組成人員產生惰性,合議庭成員對案件審理持放任態度。

3.合議庭評議案件原則不合理?!拔覈呻m然確立了合議庭評議的民主原則,但缺少貫徹民主原則的程序和方法,導致審判實踐中存在合議庭評議對象不清、表決規則模糊等潛在的民主危機?!盵3]在評議程序上,先由承辦法官介紹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審查判斷證據的有關規則,后由人民陪審員及合議庭其他成員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并總結合議庭意見。合議庭評議案件出現分歧意見時,一般情況下由審判長決定是否上報庭長、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或者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案件的處理。但是,案件的最后處理往往在這一原則的阻礙下只停留在合議庭,而沒有得到進一步擴展和延伸,難以保較高的公正率。此外,目前的合議庭評議記錄在合議意見一致時只籠統的記錄為“同意”,在合議意見不一致時也往往未能依法如實反映,使得合議制有流于形式之嫌。

4.審判人員素質亟待提高。我國法官隊伍從整體上看還是基本能夠適應審判工作需要的,但整個隊伍來源廣泛、結構復雜,水平參差不齊,而且社會發展速度極快,新問題、新情況層出不窮,無法滿足司法工作的需要。受我國傳統法律制度的影響,很多審判人員認為只要最后的裁判結果正確,中間的過程正當與否并不重要,將程序正義置之不顧,于是就出現了“合而不議”“形合實獨”的現象。由于裁判結論的生成過程存在瑕疵,其公正性也受到了質疑,很多案件因為程序的不公正,引發當事人的不滿,出現上訴、信訪等現象。此外,合議庭對于合議制度的改革意識不強烈,甚至存在抵觸情緒。

合議庭審理案件的機密未能得到有效保守,審判紀律松弛并屢遭破壞。合議庭成員應該依法回避的不回避。合議庭對案件未作出評議之前或者評議剛剛結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乃至與案件毫無關聯的人已洞觀察秋毫,審判工作毫無秘密可言,處于異常尷尬的境地。與獨任制相比,合議制耗費的訴訟資源較多,司法效率較低;合議庭成員的個人責任感容易降低,冒險傾向增強,可能影響審判質量。[4]合議庭法官懼怕承擔責任,依然習慣于依靠領導把關,法院同事往往憑借自身的有利關系“過問”案件,為自己的親朋好友或者親朋好友的好友出謀劃策,對合議庭施加影響。合議庭法官也往往經受不住同事的誘惑,念及人情、顧及面子,因而放棄原則裁判不公。

5.人民陪審員作用未能有效發揮。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陪審員從年滿二十三歲、具有選舉權的公民中,通過選舉產生。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陪審員問題上并沒有形成科學有效的制度,陪審人員結構不合理,致使出現庭室書記員擔當陪審員,法院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擔當陪審員,勞務派遣人員擔當陪審員,陪審員經常代理案件,陪審員多在政府機關任職,陪審時間有時難以保障。多數陪審員法律知識薄弱,庭前不了解案情,且自身法律水平有待提高。因受專業所限,90%以上的人民陪審員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律學習,參與陪審存在“先天性不足”。參審認識不到位,在參與庭審中,60%以上的人民陪審員不敢或不愿提出問題,怕被審判長或當事人笑話,僅把參與審判案件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層面上,這種局面存在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陪而不審形式主義。

三、合議庭工作機制良性運轉路徑設計

實現合議庭良性運轉應當以“強化合議庭和法官的職責”為重點,建立符合審判工作特點和規律的審判管理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改革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提升法官綜合素養?!安皇芟拗频臋嗔δ耸鞘澜缟献钣辛Φ?、最肆無忌憚的力量之一?!盵5]同時,要完善審判權內部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社會對審判工作的監督機制,保證審判工作的公正、高效。

(一)強化合議庭職權,實現審判合一

裁判文書的審核簽發制度與案件請示制度,雖然有利于司法的統一,但造成了審判分離現象,引發當事人不滿,“裁判文書的形成與發布是一個重要的訴訟環節。我國三大訴訟法中未曾出現過裁判文書的‘簽發’一詞,而只有合議庭成員‘簽名’之說”[6]。這導致司法審判的行政化趨向,合議庭在審理案件之后,對于如何辦理案件,沒有最終決定權,有些合議庭成員借此推脫責任?!胺ㄔ菏菍徟袡C關,辦案是基本職責,法院的內設機構應當突出司法機關的性質,符合司法工作的規律?!盵7]對此應當還權于合議庭,廢止庭長簽發文書制度,庭長和上級法院對合議庭的工作只加強監督,保證審判質量,實現審判合一。

(二)建立合議庭自律機制,提升法官職業素養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其職能的行使就是靠法官具體裁判案件,處理紛繁復雜的社會矛盾,從而把人們的行為規范到社會公允,符合客觀規律的法制軌道上來。[8]為提高合議庭成員的職業道德素養,避免法律成為空中樓閣,有必要建立合議庭自律機制。

1.改進合議庭成員選拔程序,強化成員之間競爭和激勵機制,引進合議庭成員淘汰制。通過此舉,可以優化組合合議庭成員,建立合議庭成員能者上、庸者下的職業精英匹配機制,打造真正承擔審判技能的合議庭,為實現公平與效率打下堅實的組織基礎。

2.強化技能學習,提高法律職業認同感。各級法院應定期通過各種專項活動,從政策和資金等方面加大對合議庭的扶持,加強政治水平、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培養造就高層次合議庭隊伍,以確保合議庭時刻獨善其身,樹立公正廉潔形象。

3.嚴格人民陪審員選任機制和培訓制度。人民陪審員參加法院的審判工作,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民主,另一方面可以讓人民群眾了解法院具體工作制度,增強對法院工作的認同感,提升司法權威。因此,應當嚴格人民陪審員選任機制和培訓制度。陪審員首先不應是與法官有關系的人,其次陪審員須有一定文化程度,否則會影響審判的效益。第三,陪審員的產生不能隨意,應有嚴格的程序。

4.培養法官的司法公正意識。讓法官認識到司法公正不僅包括實體公正,而且包括程序公正、行為公正或形象公正。不僅要通過審判活動實現司法公正,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公正,讓裁判或認定的過程變成當事人感受民主、客觀、公正的過程。司法程序不僅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和內在要求,而且本身具有獨立的價值。司法公正不僅要堅持合法合理的原則,公正處理好每一起案件,也要堅持及時高效的原則,提高訴訟效率。司法公正不僅要求公正高效,還要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

(三)建立健全合議庭分工負責制度

1.制定合議庭工作規則,明確成員之間責任。根據《若干規定》制定切實可行、權責明晰規范的合議庭工作細則。規范庭審筆錄、合議筆錄的形式及內容,建立共同閱卷、共同評議案件制度;明確合議庭成員分工,在庭審中各成員各負其責,避免出現合而不議、議而不合、不合不議現象。

2.打造“真空地帶”,強化合議庭成員間的監督和制約。為避免合議庭成員開庭前不當接觸當事人,從而造成對案件的先入為主或枉法裁判,應強制性建立“庭前回避制度”,庭前相關工作如引導當事人舉證、組織交換證據、調查取證等工作可由法院組織專門人員辦理。通過此措施即可使合議庭成員分權制衡、相互制約,又可以避免事先與當事人接觸,使司法腐敗缺失形式上的可能性。[9]

(四)建立合議庭考核評價機制

1.對合議庭進行整體考核。建立以合議庭為單位進行整體考核機制,把各合議庭的結案數、結案率、調撤率、發還改判等結果與合議庭成績結合。堅持審判績效評估中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兼顧原則,把審判結果和合議意見作為對審判人員業務能力考核的一個方面。

2.嚴格責任追究,確保合議庭嚴格執行合議、合審的職能。在庭審中擅自離庭或不參加評議的審判人員,一經發現嚴肅處理。追究違法審判責任時,以合議庭成員在案件審理中發表的具體意見,分清合議庭成員的責任。

3.建立合議庭考核的細則。合理的規定合議庭負責制的相關制度,明確合議庭成員的具體權利和要求,明確合議庭成員履行職責的考量標準及怠于履行職責相關個人責任,明確錯案的范圍和合議庭對錯案的責任范圍、性質和種類,尤其當對合議庭某一成員追究責任而其他成員沒有過錯時,只能追究違反合議庭審判規則的人的責任。

(五)完善外部監督保障機制

合議庭依法獨立審判地位應當得到尊重,合議庭在從事各項審判工作過程中,應當排除外界的不良影響和干擾,做到獨立審理、獨立評議和獨立作出裁判。[10]審判獨立不是絕對化的,它只是排除法外對審判權不當的干預,并不否定正常的審判權監督?!盀榱吮WC司法獨立被正確地應用于司法目的—司法公正,同樣需要一套完備的制約機制”。[11]為有效防止審判權的濫用和錯用,僅靠內部監督遠遠不夠,有必要創立和完善外部監督機制。

1.拓寬監督渠道,監督主體社會化。應充分發揮案件當事人、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黨政機關及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暢通人民群眾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渠道。多渠道收集相關信息,定期到信訪部門了解情況,及時掌握監督查處的主動權,合議庭通過公布電話、網站、郵箱等方便群眾轉達民意訴求,通過裁判文書上網強化監督。

2.建立監督聯絡制度,聘請廉政監督員。合議庭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檢干部作為行風和廉政監督員,定期反映各合議庭在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邀請他們與合議庭成員進行座談,面對面地提出意見和建議。采取請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的方式,經常聽取監督員對合議庭工作情況的意見和建議。

3.主動接受人大及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合議庭在開庭時專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席位,邀請其旁聽庭審,特別是在轄區內影響較大的案件,及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增強案件審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1] [2]姜梅.現行合議制的變革與完善 [J].人民司法,2013(11).

[3]林勁松.我國合議庭評議制度反思 [J].法學,2005(1).

[4]湯火箭.合議庭基本功能評析 [J].河北法學,2005(6).

[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346.

[6]將惠玲.合議庭的本質屬性與改革路徑 [J].法制資訊,2013(9).

[7]李方民.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緩解案多人少矛盾 [N].人民法院報,2013-07-24(05).

[8]馮琦.流年短章—法官的思維與歷練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57.

[9]徐太新.合議庭監督管理的現狀與對策 [EB/OL].中國法院網.

[10]徐瑞柏.合議庭工作機制的改革 [EB/OL].中外民商裁判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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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22

A

2302011(2014)02-0054-07

2014-04-08

石東洋 (1983—),男,山東臨清人,法學碩士,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司法調研與審判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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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度曲”本原義與演化義的追溯與評議
企業內部工作督辦自動化業務的設計與實現
同行評議過程中專家的回報模式分析
當前承辦人向檢委會匯報案件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獨立審判語境下合議庭辦案責任制的改革與探索
司法改革中合議庭負責制——走出“形合實獨”的困境
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的實證考察與制度檢討——以某基層法院審判實踐為樣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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