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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財"保護方法對貧困地區非遺保護的啟示

2014-05-30 17:57石巍
中國集體經濟·中 2014年9期
關鍵詞:技藝文化遺產物質

石巍

【摘要】對于文化遺產(日本統稱“文化財”)的保護主要可以分為靜態與動態兩種。就靜態保護而言,對于建筑、風景等物質遺產(日本稱之為“有形文化財”)更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無形文化財”)更多要進行活態保護,活態保護故名思及就是要保持文化遺產本身的活性,要是“活”的保護“活”的文化現象。就命名來講,日本的名稱更具有人文關懷一些,遺產是遺留的財產,更強調時間性;而文化財指的是一種文化財富,更強調其現實價值?;顟B保護對于現今中國非遺保護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值得我們借鑒的,特別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工作。

一、日本對于文化遺產保護的歷史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相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同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對“保護”進行了定義:采取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建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和振興。

對于文化遺產(日本統稱“文化財”)的保護主要可以分為靜態與動態兩種。就靜態保護而言,對于建筑、風景等物質遺產(日本稱之為“有形文化財”)更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無形文化財”)更多要進行活態保護,活態保護故名思及就是要保持文化遺產本身的活性,要是“活”的保護“活”的文化現象。就命名來講,日本的名稱更具有人文關懷一些,遺產是遺留的財產,更強調時間性;而文化財指的是一種文化財富,更強調其現實價值。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國家,也是世界公認的文化遺產保護最為成功的國家之一。在東西方文化碰撞的160余年里,日本引入了許多西方生活方式,同時也很好的保留了本民族傳統的節慶,生活方式、手工藝等有特色的文化現象,這應該就是“活態”保護。尊重文化遺產本身的特點與規律,同時要注重傳承與可持續性發展。這一切的基礎都是經濟問題。如果文化技藝傳承人不能夠依靠自身的文化技藝生存,那么就無法進行活態保護。日本在1950年頒布了《文化財保護法》[1],與有形文化財對應提出了無形文化財概念。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依靠載體即文化遺產傳承人。從中國的保護現狀來看,僅有少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找得到傳承人,其根本原因依舊是經濟問題,絕大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都依附于當地特有的文化生態而存在,脫離了這種生態即失去了活性。

《中國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中所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保護文化遺產最重要的是要保持其獨特的活性。

二、對非物質遺產傳承人的保護

針對“活”的保護方式,其核心部分是文化本身的生態環境,生態環境最核心的部分是人,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日本稱為“人間國寶”),近年來,中國對非物質遺產的發覺與保護越來越重視,也應運而生了一批“傳承人”,無論口述文學及語言、表演、手工藝、傳統禮儀、節慶等,都不僅僅需要文字或者圖像的資料,更重要的是能夠理解其內涵的人作為傳承載體。也正是如此,縱然有許許多多的傳承人,但這些年來非物質遺產保護的效果卻未見有任何進展。

全國人大科教文衛委員會曾經在調查報告中這樣描述: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和發展面臨十分嚴峻的形式。主要表現在:一些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后繼乏人,面臨失傳危險。許多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漸漸消亡;一些傳統工藝生產規??s小,市場萎縮,處境艱難;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觀念發生變化,一些民間藝術不再被人欣賞,有的傳統習俗再慢慢消失;青年一代崇尚現代文明,對民族傳統和文學藝術逐漸失去興趣,不愿學習繼承;那些身懷絕技的民間藝人門庭冷落,而這些民間藝人大多年事已高,如不及時傳承,則會使這些“絕技”隨著他們的去世而失傳甚至滅絕。[2]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應采用二分法來看:

一面是得到政府支持或有市場價值的“非遺”。跟風式的“開發”傳承人。許多人對于“非遺”的重視更多還是由于政府在保護方面給予的經濟支持,既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就不是簡單的僅僅學習技藝,更重要的是要知其精髓,明其文化,懂其淵源,一窩蜂的集中“開發學習”出來的“傳承人”對非遺保護并沒有更多正面意義。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反而沒有太大消失的風險。

另一方面是還沒得到政府支持或已無法適應市場的“文化現象”。文化現象脫離了其產生的土壤是難以為繼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大量脫胎于農耕文化的非遺的生存發展空間在迅速的縮小。前面提到過,這一切的根本原因是“生存”問題,由于生活難以為繼不得不另謀生路。從經濟角度來說,這樣的文化現象已經不適應當今的社會生活,對于經濟已無更多存在意義。但是,這樣的現象從文化角度來說,則更加難能可貴,這是一個地域,一個人群,在某一段時間的生存印記。在文化與經濟出現矛盾時,政府的政策導向應及時發揮積極作用,采用補貼式搶救類似的文化遺產(輸血式搶救保護)。

在日本,藝術家一旦被認定為“人間國寶”就意味著其技藝及作品廣泛被社會所認可,這不僅僅是一種經濟上的認可,更重要的是文化傳承的重要性的認可?!叭碎g國寶”藝術家每年可以從政府領取200萬日元,約合122000人民幣的補助金,由于是補助金,所以資金的去向必須向政府報告。在相對完善的保護及幫扶體系下,日本特有的傳統藝術“能”、“歌舞伎”、“狂言”、“講談”等得到了有效的保護與發揚。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去過日本的人都能感受到日本整體社會對于文化的儀式性以及生活的儀式感相當重視。就好像茶道,劍道,柔道等,一切不僅僅是技藝,更多的是一種方式,一種道。因此,日本對于“人間國寶”的認定異常嚴格,從1955年至2004年間,僅有145人被認可。在保證了技藝的傳承的同時,保證人間國寶的稀有性。

三、非遺傳承人的培養與選拔

自幼我們的課本中這樣描述中國:“地大物博,人口眾多?!痹谖幕z產方面,也是這樣,正因為人口眾多,才保證了文化的多樣性。但是,從目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非遺保護情況來開,人口眾多,依舊保證不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理由依舊是錢的問題。因為沒有直接有效的經濟利益,許多具有當地地域特色的文化現象無法保存亦無從考證。稍好的,留存有影像與圖片,但是非遺更多的是一種動態的文化,且文化會隨著生活環境的變遷不斷演化,如果僅僅停留在資料層面,這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就真的成了“遺產”,不再有生命力。

保持文化生命力的最有效途徑就是保證這個非遺有足夠的市場,有人愿意消費這種文化產品。如海南黎族的織錦,雖然還有一些黎族婦女可以制作,工序也并不非常復雜,但是,市場萎縮,需求很低。通常一條黎錦領帶要織一周左右,但是,公社收購價格也不過20-30塊。久而久之,技藝持有人們對于本身所持有的技藝的熱情也會降低,現在,黎族人也愿意自己的孩子出外打工,而不是繼承自己的手藝。原因很簡單,打工掙錢多?,F在看來,黎錦并不是什么稀有物品,但是,如果某一天真的只有幾個人能夠織的時候,就自然會變得稀缺。反過來說,如果能夠因為變得稀缺而得到重視也是不幸中的萬幸,但是,實際上,在許多經濟欠發達地區對于這樣的技藝的消失已經習以為常了。

四、文化財的開發與效果

日本在1995年確立文化立國方略,文化市場成為日本發展潛力大、增長速度快的重要經濟領域。

旅游業是日本文化產業的重要支柱之一。雖然日本是高度城市化和現代化的國家,但同時又保存著十分豐富的傳統文化和歷史遺存。據日本政府觀光局統計,2014年上半年訪問日本的外國游客數較去年同期增長了26.4%,其中中國大陸游客增長了88.2%,總人數為100.92萬人,位列第三,排在中國臺灣和韓國之后。今年是中日之間敏感的甲午年,去年年底安倍參拜了靖國神社,中日政治關系緊張,但中國赴日游客大幅增長。[3]中國游客到日本看的必然不能是高樓大廈,因為中國的超級大城市的規模與硬件發達程度已不落后于任何一個國家的大都市,而是去看日本的傳統或者說,日本保存著的我們的傳統。這也體現出了日本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以開發為基礎和最終目標的,而中國的保護則是以保護為目的。這也就造成了我國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與發掘無法銜接,最終造成許多大力開發的文化資源很難產業化,從而收不回投資,更無法以此來保護其他文化資源,長此以往資本對于文化產業的熱情就會逐步消退。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文化資源產業化上,則更加明顯,縱然不說沒有被發現的,就算被發現且被國家認可的文化遺產都沒有得到有效的開發與產業化。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并不是錢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

五、文化扶貧中值得借鑒的經驗

1、對經濟欠發達地區非遺普查方式的調整。

應將主動普查制度結合自主上報制度,并且減少地方文化關于對于本地文化遺產(資源)的評價。這其中原因有二:

其一,由于交通條件惡劣與文化環境差異,目前針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文化遺產普查相對較差,國家專項資金也無法深入到各貧困村鎮。具體來說,由于絕大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交通都較不方便,想要深入比較困難。但是,這也有助于其保存某些地方風俗的完整性域純粹性。文化差異本身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給予了當地特有的文化內涵,另一方面阻礙了現代文明對其進行探索。

其二,地方文化干部通常為本地人甚至是本族人,對于本地文化資源過于熟悉,過分熟悉在文化資源開發與保護上是一把雙刃劍,熟悉可以使發掘劃歸生僻文化資源更容易,也會使人本能的忽略許多“習以為?!钡奈幕敻?。而且,許多地方文化干部本身就是少數民族,受過教育的文化干部尚且無法對自身民族的文化、藝術進行正確判斷,更何況沒有受過教育的文化資源持有人。

無法正確認識和對待身邊的文化資源才是目前經濟欠發達地區文化遺產保護上的最大問題。因此,不僅要被動的進行調查,還要激發當地居民自身上報的積極性,使其對自己持有的文化資源更加敏感,對自己的文化更有自信。

2、明確文化遺產持有人與傳承人

由于中國國土面積大且人口數量大,民族眾多,并不能對于日本文化財保護的方法進行照搬。借鑒日本人間國寶的方式,明確個級別重要文化遺產傳承人。但不能完全照搬由文化部同意審批管理,要逐級管理,就像現在非遺的分為地方級與國家級一樣。我國現在只對技藝與活動進行了分級,并沒有關注人本身,這也是現在地方對于非遺保護不力的另一個原因——找不到正統傳承人。與其向社會廣泛招學徒,不如深入挖掘自身優勢。在相同文化背景下,更容易接受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正所謂,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在認定非遺傳承人之后,非遺傳承人應有特別的權利:

1) 署名權

作者有權在其作品上署名以顯示自己的身份,同時也是一種版權的象征與認證,在非遺作品進行消費時署名權不僅僅代表著作權,同時也是一種品牌標識。

2) 傳承權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擁有傳承權,是指傳承人有權將自己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傳承給自己選擇的傳承人。

傳承權的內容主要包括:

A.選擇新傳承人

為了讓文化遺產更好更廣泛地傳承與發展,下一代傳承人的選擇并不限制但也不排除在家族范圍之內或民族群體之內,可以由傳承人自己選擇有天賦和適宜繼承的人選。

B. 選擇傳承方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完全依賴個體行為的某種自然性傳承延續,最典型的就是個體之間的 “口傳身授”;而今,必要時需要文化部門及社會力量如社會團體參與下的傳承方式。對于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具體采取哪種傳承方式,由傳承人決定,但是,當傳承人無法決定時,文化部門也應該給予建議與推薦。

3) 衍生權

傳承人也并不是僅能機械性地重復遺產本身形態的人,而是持有者或占有者,他懂得其中的文化內涵。隨著時間的推移,傳承人是最可能根據現今社會狀況(前提是傳承人與現代社會接觸足夠多)創作出根據非遺改變或者衍生的文化作品(產品)的。

3、開發與搶救并重

本身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但是市場化的時候就需要人為的通過對市場的調查與分析,選出比較有市場價值的與不具市場價值或價值較低的。市場價值較高的,要著力進行商業開發如旅游、演出、展示等。對于市場價值較低的則可分為兩類,一類由政府出資進行搶救性保護,另一類則可依靠有市場價值的文化資源開發后的盈利進行保護。

傳承人或原始材料提供者為了更好地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和政策支持的權利。傳承人有權從國家、政府獲得經濟上的幫助和政策上的支持;政府應該為傳承人的傳承活動提供所需的場所、條件和環境。[4]

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角度來看,傳承不僅是一種權利,更是傳承人的義務。在傳承人身上承載的不僅是一門技藝或知識,也是這個民族或地區歷史發展的精華,既是一個群體或者一個地區存在過人類文明的活的證據。傳承人都應該完整保存其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等,依法開展展示等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動。有條件的傳承人還應該留下口述史或書面著作。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規定了比一般的代表性傳承人更為明確具體的傳承方面的義務。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權利應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核心內容。在傳承人不能主動履行傳承義務的時候,文化部門應采取有效的搶救保護的方式進行強制傳承。

4、提高青少年對本地非遺的認知與接受

對于符合地方習俗的文化遺產應帶有強制性的讓青少年進行接觸與學習,也就是非遺進課堂。永新縣算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里面做得比較好的例子。在經過多年的整體培養后,學生們對于書法有了自發的熱情,這是中國非遺保護的一種理想狀態。對于這樣的傳承,才是對于書法及各種非遺的最好的保護方式。把非遺傳人請進校園,把非遺技藝送入課堂,旨在進一步激發孩子們對非遺精湛技藝的關注和熱情,豐富孩子們的課余生活,進一步提升瑤海非遺的社會影響力,從而為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優秀文化傳統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將非遺文化引入課堂的做法不僅使非遺文化得到了傳承,同時為非遺文化元素產業化培養了人才,使非遺文化元素產業化平臺充滿了生命力。

參考文獻:

[1] 陳又林 《從日本經驗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 神州民俗 2012(188)

[2] 《淺談中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比較研究》 山東大學

[3] 朱兵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及法律制度》 2008年

[4] 王文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 文化藝術出版社 2006

[5] 川寸恒明 《文化財政策概論——文化遺產保護的新的開展》 東海大學出版社 2002

[6] 鈴木良 《文化財與近代日本》 山川出版社 2002

[7] 環球時報《甲午年中國赴日游客激增日本來華游客反降說明啥》 2014年7月29日

[8] 田艷《非遺傳承人的權利與義務》 光明日報 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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