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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軟條款的風險分析與防范

2014-07-04 13:33武奇郗倩
商業2.0 2014年6期
關鍵詞:信用證風險防范國際貿易

武奇 郗倩

中圖分類號:F7404 文獻標識碼:A

摘要: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業務越來越頻繁。信用證是當前國際貿易中普遍使用的一種結算方式,但是信用證軟條款的存在卻將這種銀行擔保的作用大大削弱,這對善意的出口商構成巨大的風險,且嚴重影響到國際經濟貿易的正規發展和正常秩序。本文對信用證軟條款進行界定,并從完善信用證制度角度,提出解決信用證軟條款問題的建議。

關鍵詞:信用證;軟條款;風險防范;國際貿易

一、信用證軟條款概念

所謂信用證軟條款(soft clause),就是指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動的境地,導致其履約和結匯存在風險隱患的條款。若加列了軟條款,則該信用證實質上就是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或者說是尚未生效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的軟條款具有極大的欺騙性和隱蔽性,受益人(出口商)往往難以識別,以致落入對方(進口商)精心設計的陷阱。

二、信用證軟條款的表現形式

1.控制信用證生效的軟條款

這類信用證的特點質均表現為信用證必須滿足申請人或開證行提出的某些條件后才生效,實際上這樣的信用證已經成為了一種可撤銷信用證,當開證行在某種條件得不到滿足時,銀行中立擔保付款的職能就完全喪失,也就可以利用條款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保證付款責任。

2.附特別議付條件的軟條款

此類軟條款包含開證行或申請人要求簽字或印鑒與開證行、通知行或申請人的要求相符等內容的軟條款。信用證一般規定檢驗證書由賣方所在國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為議付單據,但此類條款規定:貨物檢驗證明或貨運收據由進口商或開證人出具或簽署,其印鑒應與開證行存檔之印鑒相符。一旦申請人拒絕簽發檢驗證書或遲開此類證書,出口商就不能及時備齊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去議付行交單,而銀行根據審證時的“表面相符”的原則,進口商的印鑒無法審核,會導致單證不符而被開證行拒付,或者交單延遲而被開證行拒付。

3.限制付款的軟條款

作為一種銀行保證文件的信用證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擔保,銀行應當負首要的付款責任。信用證中如果對付款附加額外條件,就是軟條款,這些軟條款可以隨時解除開證行付款責任,并由此改變了信用證開證行的責任,違背了信用證的支付規則。

4.貨物裝船的軟條款

在這類信用證中開證申請人往往在貨物裝船環節中規定各種限制受益人的軟條款。第一種情況是規定起運港、目的港、裝船日期須待開證申請人同意,并以開證行修改書形式另行通知;第二種情況是規定受益方只有取得開證申請人指定的驗貨人簽發的裝船通知后才可裝船。

5.制造條款間相互矛盾的軟條款

這種軟條款使條款之間相互矛盾,受益人處于進退維谷的境地,不可能做到單證一致,因為符合前一條款必定違背后一條款,無論如何也做不到“單證一致”或“單單一致”。

三、信用證軟條款的防范和建議

(一)信用證軟條款的防范

對軟條款的防范可以從很大程度上避免預防收匯風險,也是正確識別軟條款的自然延伸,有效地防范信用證軟條款必須是在正確識別信用證軟條款的基礎上確定的。出口方防范信用證軟條款的風險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

1.認真做好事前的資信調查。對出口商來說,貿易伙伴的資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證軟條款欺詐的關鍵。在簽訂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買賣合同之前,要詳細地了解對方的資信,這一點直接關系到對方是否有履約能力以及是否能誠實守信地那么履約。

2.慎重選擇開證行。開證行的資信狀況是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匯的基礎,因此出口商應高度重視開證行的選擇。盡管在實際業務中開證行不是直接由受益人來選擇,但是,受益人可以事先與進口商商定好,由那些世界一流、信譽較好的銀行作為開證行。

3.謹慎約定合同條款。信用證是以交易合同為基礎而開立的,因此,謹慎設計合同條款,是預防信用證軟條款的有效手段之一。

4.嚴格審核信用證。在貿易過程中,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與合同核對,確保與合同一致,同時遵循《UCP600》,充分考慮業務的可操作性和風險性。在審核信用證時對一些不合理的、模糊的或不利于受益人執行甚至根本無法做到的類似“軟條款”,一定要認真、仔細地審查,并及時通知對方要求其修改或者刪除該條款。

5.加強對單證操作人員的培訓。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信用證中的軟條款種類越來越多,而且還會不斷變化其形態,許多單證人員往往容易被其表面所蒙蔽,因此外貿公司還應當組織單證人員不斷地學習,提高識別“軟條款”的能力,才可能將風險減少到最低限度。

6.加強銀企合作。銀行是外貿收匯的核心部門,對于審證過程中發現的一些模糊條款,可以請求銀行幫助辨別,以減少軟條款對我國外貿收匯的損害。

(二)對完善信用證的建議

目前,對于信用證軟條款問題,最根本的解決方法是發展和完善信用證支付制度。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多的信用證軟條款問題,就是因為信用證制度的不完善,甚至是缺陷。關于信用證制度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從立法上完善信用證制度

信用證在長期的商事交易中出現并為法律所認可的經過商業實踐的產物。在立法上對信用證制度進行規范首先也應當從民事商法的角度出發,應當充分發揮民事調整的作用。與此同時在立法上應當就信用證制度訂立專門的法律,從規范開證行對開證申請人資信狀況的審查到信用證的開立、議付、申請人付款贖單再到支付出現障礙后的救濟措施,都應當做出細致規定。

2.國際商會應對信用證軟條款問題進行明確界定

國際商會對信用證軟條款沒有明確的界定,對其性質沒有進行定性,也沒有相應的機制設計。國際商會雖然是私人機構,但它是制定信用證制度的權威,其所制定文件能得到各國的適用。因此,作為制定《UCP600》的國際商會,應對此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和研究,然后,對軟條款問題進行全面的界定,并設計出適合信用證機制的相應運行方法,結束目前這種混亂的局面,做到“有法可依”。

3.信用證自身制度的完善

現行的信用證制度給予了賣方以更大的保護,但對買方而言,他們對于貨物狀況卻一無所知。因此在信用證交易中,買方的權益保障難以實現。從而盡量避免損失、降低交易成本,使軟條款問題的出現有了一定的合理性,但與此同時軟條款的濫用使得進口商不僅僅滿足于控制貨物質量,甚至于正常的商業風險,他們也想轉嫁規避,于是利益受害的矛頭又轉向了出口商。有鑒于此,現行的信用證制度中應當采取一種平衡機制,實現買賣雙方在某種程度上的“利益對稱”。

4.規范統一信用證的格式

國際商會一直致力于信用證的標準格式的統一,曾多次發布信用證的標準格式文本版本。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這些版本在實際使用中的效果并不理想。通過制訂統一的信用證的格式文本并加以推廣卻不失為一條減少信用證軟條款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徐冬根.信用證軟條款問題研究[J].政治與法律,2004.(1)

[2]宗四元.淺析信用證軟條款的類型及風險防范[N].湖南民族職業學院學報,2007,(3)

作者簡介:武奇(1989-),女,山西大同人,山西財經大學研究生在讀,國際貿易專業,研究方向:國貿實務。

郗倩(1990—),女,山西侯馬人,山西財經大學研究生在讀,會計專業,研究方向,內部控制與會計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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