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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思考

2014-10-21 19:44楊麗薇
華人時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關鍵詞:刑事責任

楊麗薇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嚴重、犯罪低齡化已經成為廣泛關注的社會問題。本文簡要介紹了我國及國外其他國家有關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并結合我國當今社會的發展狀況及刑法該項規定的適用情況提出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要求并闡述其理由。

【關鍵詞】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低齡化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5-142-0

一、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犯罪年齡呈現低齡化

近年來,由于日益復雜的社會因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如犯罪類型增多、犯罪手段更殘暴。同時,犯罪低齡化也成為世界范圍內廣泛關注的社會問題。2013年11月25日重慶長壽區發生一起10歲女孩在電梯摔打1歲嬰兒并使其從25樓墜落的事件。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后立即引發各方熱議。而10歲摔嬰女孩李某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立案偵查,受傷嬰兒家人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雖然這起事件僅是眾多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一例,但該事件反映和折射出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摔嬰女童年僅10歲,行為古怪、殘忍另人們震驚、憤怒,但因其年齡太小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公安機關決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學校也未對作案者進行任何處理?!皟H因年齡小而不能治罪”成為社會輿論的焦點,而類似案件的屢次發生,社會中出現了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

二、各國刑事責任年齡概述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此可見,我國自然人實施犯罪因年齡不同承擔不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四層含義:1.14周歲以下的人實施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即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由于該階段的人還不具備完全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故其對犯罪行為免責。2.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負刑事責任,即完全負刑事責任階段。3.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在犯有法律規定的八種犯罪時才需負刑事責任,即相對負刑事責任階段。因此,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是14歲。4.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在量刑時會從輕或減輕,體現出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護。

而各國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參差不齊。大多數國家同我國一樣將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14周歲,例如:俄羅斯、日本、意大利。但一些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較低,如法國為13周歲,加拿大、荷蘭、土耳其為12周歲,墨西哥僅為9周歲。相反,巴西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為18周歲,較其他多數國家高。

三、應考慮降低我國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及原因

我國當今有關刑事責任年齡的內容沿用了1978年《刑法》的規定,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與變化該項規定將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定為14周歲已無法起到預防和懲罰犯罪的目的,所以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現狀,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數量,我認為刑法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理由如下:

第一,目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已無法有效預防和遏制犯罪。近幾年來,隨著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嚴重,未成年人犯罪年齡也逐漸降低。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齡從1998年至2003年就平均下降兩歲,犯罪年齡低齡化已成為不爭的事實。①仍將刑事責任年齡起點規定為14周歲會使得大量低齡兒童犯罪被排除在法律制裁范圍內,會導致“有罪不能罰”、“違法不能究”的現象,使得立法與司法實踐出現不相匹配的脫節。

第二,該項規定不符合我國青少年兒童的發展現狀。刑事責任年齡與刑事責任能力息息相關,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辨認能力是指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認識能力??刂颇芰κ侵敢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實際上是根據人們的年齡推斷出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生理和心理狀況,然后更準確的判定行為人在某一年齡是否具備控制和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是否有必要承擔刑事責任。與1978年相比,當今社會已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經濟、文化等都得到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與此同時,我國青少年的生長發育速度加快,生理早熟現象普遍存在。另外,受社會經濟、科技快速發展的影響,義務教育的普及,青少年的認知能力和心理成熟度較以前有很大的提高。所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符合當前青少年的成長狀況,他們有能力在一些大是大非面前作出正確的選擇,有必要在實施故意殺人、強奸等社會危害性大的暴力犯罪中承擔刑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該項規定無法充分保障受害人一方的利益。很多性質惡劣的故意殺人、強奸案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但僅因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就無法得到公安機關的立案,行為人也不必因為他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大多數情況下都由其監護人以經濟賠償的方式給予受害人一方補償。這樣的懲罰力度與方式既無法安撫受害人及其親屬的悲痛情緒,也無法得到社會公眾的諒解。刑法的目的就是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如果刑法不具備制裁犯罪人和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功能,不能實現刑法應有的目的,就會失去權威性,是對法律與人民的不尊重。因此,為了實現刑法的目的,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第四,該項規定不利于改造和挽救有罪錯的未成年人。司法實踐中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行為人不論實施了怎樣嚴重的犯罪行為都會被免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種做法往往忽略了對有罪錯行為人的教育和改造。國家司法機關不給予有罪錯的行為人以制裁而僅由其監護人、學校給予其引導是不切實可行的。因為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與其生長環境、受教育程度、性格特點等密不可分,但大多數有罪錯的未成年人都因缺乏良好的家庭和學校教育而釀成大禍。因此,國家應該通過司法途徑教育和改造有罪錯的未成年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會使得更低齡的未成年人受到制裁,通過更嚴肅的方式教育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反省自身,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降低其重復犯罪的幾率。

第五,該項規定相對于其他許多國家偏高,且國外已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先例。為了嚴懲日益加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各國也紛紛加入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研究。美國針對少年犯罪的司法程序由各州自行決定,但在20世紀80年代后,各地降低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加大了對少年犯的嚴懲力度,一些州可在成年法庭審判10歲的少年犯。②

四、結語

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直接影響著我國刑法追訴犯罪行為的范圍,體現著我國的形勢政策及人道主義主張。面對如今日益嚴峻的犯罪低齡化問題,我國有必要在未來立法中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嚴懲少年犯罪,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挽救失足少年,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注釋:

①劉昕悅.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J].法制與社會,2010(10).

②李曉瑩.關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6).

參考文獻:

[1]高銘暄.刑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2]陳明華.刑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3]趙秉志.刑法爭議問題研究(上卷)[M].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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