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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背景下的高校學生管理工作

2014-10-27 03:30王震魁劉靜程娜娜
小作家選刊·教學交流(下旬) 2014年7期
關鍵詞:法治化學生管理高校

王震魁 劉靜 程娜娜

摘 要:隨著我我國法治建設工作的不斷推進和高校改革的不斷深化,高校學生管理工作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這不僅讓高校承擔了一些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損失,也不利于大學生的發展。這一切迫切要求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引入“法治”的理念。文章在分析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必要性的的基礎上,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關系加以闡述,找出當前我國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途徑,以期促進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高校 學生管理 法治化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法治建設工作的逐步推進,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越來越注重依法辦事;同時大學生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學生開始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教育部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提出:“把教育管理和辦學活動納入法治軌道”。這說明在當今法治化社會的大背景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必須樹立 “法治”的理念,積極推進法治化進程。

1.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走向法治化的必要性

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以實現以及培養新時期法治人才的需要,要讓這一基本方略在高校教育領域得以實施, 就有必要進行依法治校,規范化管理。高校管理首當其中的便是學生管理工作, 所以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校的必然趨勢。

當今社會高校的學生基本情況已經發生巨大變化:九層以上獨生子女,他們自我意識比較強,聽不進去家長老師教誨及意見,外加貳零零零年后高校擴招導致整體生源質量下降等各方面原因。此外,當今的大學生社會化程度都比較高,大學校園早已成為社會大舞臺當中的普通一個角落,他們的學習、生活、社交、娛樂都趨向于走出校園、邁向社會的發展態勢。外加當今社會的讀書無用論、拜金主義等因素使得剛剛進入大學校園的大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方面很容易受到當今社會上各種不健康思想及其意識形態的不良影響。以上的各個方面, 都給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帶來了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增加了困難度。因此,在大學校園里主要依靠傳統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來管理學生,已很難做好當前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更為硬性的工具來約束大學生的思想和行為,這個工具便是“法治”。將法治化引入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正好滿足了這樣的要求,法治化的學生管理模式也正適應了當今國家法制化建設大背景的發展方向。

2.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相關法律關系

2.1 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

高校作為教育者,學生作為受教者,兩者之間構成的不是平等的主體關系。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高校不光只肩負著對學生進行知識文化教育的職責,同時還承擔著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務。這是教育法和道德的明確規定的,學生作為受教育者是必須得接受的;二是,在學校的課程設置、教學內容、教學場所、上課時間等確定的各方面,學生沒有決定權,要聽從學校的安排;三是,在學校對教學效果進行檢測這方面,評價學生是否完成學業,只有通過考試來考核學生,是否考試合格、是否修完學分的硬性指標作為重要的評價標準;然而學生對學校教學質量的反饋與評價卻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衡量體系作為參考。因此學校與學生之間,這種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是一種似乎很特殊的法律關系。

2.2 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高校是對學生實施管理的主體,學生是被學校管理的對象。高校和學生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一是行政許可法律關系,學生完成了學校規定的畢業條件時學校就允許學生畢業。二是行政認可法律關系,每學期開學第一周要對學生進行學生證等各方面的信息注冊,完成注冊后學校才認可其為在冊學籍的學生。三是行政處罰法律關系,學生如果違反了學校的相關管理規定甚至是違法,學生將會受到學校的相關處分。四是行政救援法律關系,針對家庭或者是自身遭受重大意外的學生,學校會對學生提供無償的資助,給予相關的撫恤金等。

2.3 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

在當前,大多數人認為中國走的是市場經濟路線,他們就潛意識的把高校和學生的相互關系定位于一種合同契約關系:學生進入高校學習,是交了高額學費的,是到高校來接受教育服務和生活服務來的,高校與學生之間雙方是平等的民事關系。筆者認為高校和學生之間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法律關系,如學生到食堂買飯,想吃什么就得付相應的價位。二是學生是受限制的民事主體法律關系,比如要是執行民法中的平等原則,學生是有權力根據個人意愿和需要來選擇學校宿舍的,但實際情況卻是大部分的學校資源相對有限,學生只能接受學校的住宿條件。三是行政許可法律關系,如學校出于對學生日常生活方面的安全考慮,通常會對學生的歸寢時間和宿舍使用電器的功率等方面加以限制,這便是行政許可。

3.當前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3.1 教育法制不完善,高校的一些規章制度缺乏合法性

當前我國的教育法制體系仍不完善,具體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在懲罰學生“度”的問題上,法律尚無明確規定關于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二是規范高校相關的高校綜合性校園安全法律缺失。三是我國現行的關于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存在著對行政部門利益保護,強調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高校的權力,對學生權益的保護方面的規定相對忽視。四是缺少相關的監督機制,高校內部自我約束機管理機制不健全,如紀委由本級單位內部任命,只對本級黨委負責。五是學校管理中還存在依靠行政管理手段為主的現象。

此外,高校某些規章制度缺乏合法性?!案咝Ec學生的關系既是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也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1],我國高校對在校生的管理權主要分散在學生管理部門、后勤管理等部門、黨委工作部門及其他部門,涉及學籍管理、日常生活管理、校園活動管理和自建社團等方面內容, 管理規范包含在這些部門的工作規章制度中。這些相關制度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否與我國的教育法相沖突,是學生管理制度合法性的關鍵所在。事實上,一些規定不僅缺少法律依據,也不夠合理。比如,校規中對學生在校期間不準談戀愛、男生不準留長發的規定,近幾年剛剛形消實亡。而如今不少高校又規定女生在校園內不準穿涼拖,不準穿吊帶衣、超短裙等等。這些所謂嚴格管理措施其實并無法律依據,有的甚至缺乏合理性。

3.2 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主體地位不甚明確

首先,高校與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夠明確,權責分配不明。我們國家把公辦高校定性為全額撥款性事業單位,職責和義務就是為國家培養合格是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和接班人。就必須的在教育部的指導下辦學,從而就重視了實體法權利而忽視程序法權利,彰顯行政權而忽視行政相對人權利。其次,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待于進一步去理清。我國公辦性高校是事業單位,因此高校將不具備行政主體的資格,所以學生與學校的爭訟也不能依行政訴訟程序解決。此類爭訟幾乎全部是學校與學生協商結局,為了息事寧人,大都是學校做出巨大犧牲或者讓步,從而體現出了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主體地位不明確。

3.3 高校從事學生管理工作的人員法治意識不強

高校從事學生管理的隊伍本應是一個高素質、高學歷、有堅定法律信仰的群體,但現實并非如此,我國的高校強調行政權力,以人管人,高校的重管理者被賦予了較大的權利,而對被管理者的相關救助卻相對淡化。高校管理隊伍的現狀并不樂觀,其中有部分管理人員法制觀念比較淡薄,法律意識不夠強,在工作中會有意無意地將有關法律規定置之不顧,甚至是鋌而走險,因而難免發生學生狀告母校、教職工和臨時工狀告本校、用工合同不規范等事件。

4. 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實現法治化的有效途徑

4.1 努力完善教育法制體系,培養法治的精神

目前我國教育系統內部管理法律體系尚不健全,必須盡快的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真正做到高校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規的過程中,要注重對整個教育法律體系的協調性、系統性、完整性予以加強和完善,加強其實際的可操作性,避免空泛法規,對傳統高等教育學生管理理念進行徹底的改變和更新。切實做到高校管理與學生之間的平等與公平、權利與義務相統一。

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應樹立依法管理的法治理念,在制定規章制度時,首先考慮的不應當是如何處置學生,而應當考慮的是這樣設置是否合法、是否會侵犯受學生的權利,真正將學生作為一個平等的法律主體來對待[2]。解決出現的新問題的時候,就可以準確定位高校的法律主體地位及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使學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2 增強高校學生管理人員的法治意識,提升管理水平

高校學生工作的管理人員無論是在學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務中,還在在處理學生違法、違紀的問題方面都要做到依法育人,不得違規。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要通過總結和學習,不斷增強自身法制意識和提高處理學生違規違法問題的能力,真正做到把教育管理學生與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緊密結合起來,公正公平的對待每一個學生,人性化的處理學生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所有問題,提升管理水平,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諧社會的理念體現在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中。

4.3 培養大學生守法精神,加強法律意識,確保大學生維護權利的渠道暢通

有句俗語叫“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可以用在這里還對大學生在高校的遵紀守法行為加以形容,大學生如若在高校上學期間形成了良好的法律精神和守法意識,將來走上社會后必定是一個守法之人,社會上就會少很多像“馬加爵事件”、“藥家鑫事件”等這樣的不尋常的負面新聞。所以高校一定要培養大學生依法辦事的觀念,不僅自己要遵紀守法,而且還要監督社會生活參與者對法律的遵守和執行,使法制社會得以真正實現,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同時,高校的法規體系還應該完善學生的申訴系統渠道,保持暢通,當學生認為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時能夠及時的通過申訴渠道對自身的利益進行維護,確保自身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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