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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胞族法令》譯注

2015-01-06 02:12陰元濤崔國強
古代文明 2015年3期
關鍵詞:法令銘文雅典

陰元濤 崔國強

《雅典胞族法令》譯注

陰元濤 崔國強

提 要:在古代雅典,胞族是兼具血緣和地緣特征的基層社會組織,是維系氏族、德莫和部落、保證雅典城邦運轉的宗教紐帶。在政治和宗教無法完全剝離開來的雅典社會,胞族成員資格無疑是雅典人獲得公民權的必要條件,而參加胞族節慶及祭儀等宗教活動,亦是雅典人對其公民身份的自我建構過程?!堆诺浒宸睢废狄黄P于胞族如何確認其成員資格的石刻銘文,對德凱萊亞地區男童和男丁的審查入籍做出了相關規定。該篇法令是解讀雅典胞族組織最為重要的文獻證據。

《雅典胞族法令》;雅典;胞族;德凱萊亞人;德摩提昂族

【題解】

胞族(Phratry),1關于Phratry的譯名問題,國內學界仍存異議,參見何元國:《Phratry是“胞族”嗎?》,《安徽史學》,2006年第3期。由于摩爾根的《古代社會》及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兩部經典著作的巨大影響,“胞族”的譯名早已在中國廣為流傳。盡管相關學術研究已經表明美洲印第安人的社會結構與古代希臘尚有區別,不能一概而論、套用譯名,但是,相比于其他譯名,如“宗族”、“族盟”、“鄉”、“黨”、“兄弟會”等,無論從中西文翻譯的忠實度上還是國內學界對它的認可度上,“胞族”似乎更加合適,故而本文采納這一譯名。同時,我們仍須留意不同歷史背景和語境下的胞族含義。希臘語原義為“兄弟關系”(brotherhood),是古代希臘伊奧尼亞城邦特有的基層社會組織,帶有強烈的血緣色彩和宗教特征,以雅典為典型。雅典的胞族古而有之,曾與氏族、部落一同構成雅典城邦民主改革之前的主要地方區劃。2亞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殘篇中提到,早在貴族統治時代,雅典已經存在4個血緣部落,每個部落包含3個胞族,共計12個胞族。參見[古希臘]亞里士多德著,日知、力野譯:《雅典政制》,上海:世紀城邦集團·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5頁??死锼固崮岣母镏亟M了地方行政區劃,以10個地域部落代替原有的4個血緣部落,此舉打破了貴族勢力對國家政權的壟斷,夯實了自梭倫時代以來筑就的雅典城邦的民主之基。據信,古典時代的雅典胞族約有30個,現在僅知其中9個胞族的名字??死锼固崮岣母锖?,胞族失去了原有的政治屬性,但作為維系公民社會關系的宗教紐帶,它依舊發揮著重要作用。公元前451年,伯里克利頒行公民權法,規定只有父母雙方均為公民的雅典人方可獲享公民權。城邦對公民資格的限制從此愈加嚴苛。由于雅典城邦沒有專職機構從事定期的人口普查,因此,公民資格的申報、查驗、確認和登記工作主要由德莫、胞族這樣的基層社會組織來完成?!堆诺浒宸睢肥且黄P于如何確認胞族成員資格的石刻銘文,盡管并無確切證據表明胞族成員資格等同于公民資格、胞族的成年祭禮等同于公民的入籍儀式,但亦無人會否認,雅典公民一定歸屬于某一胞族。眾所周知,古希臘的宗教崇拜與城邦政治密不可分。城邦既是公民群體的集合,同時也是一個具有排他性的宗教祭祀集團。1黃洋:《古代希臘的城邦與宗教——以雅典為個案的探討》,《北京大學學報》,2010年第6期。誠如裔昭印所言,“古希臘宗教在建構城邦公民身份的過程中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參與祭祀、節日慶典等活動的資格是擁有公民權的重要標志”。2裔昭?。骸蹲诮膛c古希臘人的政治生活》,《上海師范大學學報》,2011年第1期??梢哉f,參加胞族節慶及祭儀等宗教活動,不僅是胞族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而且是一個公民身份的自我建構過程。顯然,胞族成員資格是雅典公民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

然而,關于雅典胞族的文獻證據相對稀少,除了演說辭中的約略提及之外,3在涉及法庭辯護內容的演說辭中,胞族成員資格時常成為被質疑的對象,借此攻擊涉嫌者的公民身份,獲得有利的法庭判決。雅典胞族頒布的法令為我們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線索。與其他殘破不堪的胞族法令相比,這篇法令較為完整,是當今雅典胞族研究中最為重要的文獻證據?!堆诺浒宸睢酚砷_篇和3項法令構成,刻于石碑正反兩面,譯文中以甲、乙、丙、丁相應標示,而3項法令亦可由各自的提議者命名。這些法令主要關注德凱萊亞(Decelea)地區男童和男丁的入籍問題,4德凱萊亞是阿提卡一地名,亦為雅典德莫的名字。德凱萊亞因伯羅奔尼撒戰爭后期(公元前413—前404年)被斯巴達人占領,成為其在阿提卡地區的前哨陣地而聞名。曾作為雅典的西西里遠征軍的三位將軍之一,阿爾西比亞德斯(Alcibiades)遭到國內政敵迫害,受到民主政府缺席審判,被判死刑的他在遠征途中逃跑,投奔雅典死敵斯巴達。此人是典型的政治投機者,為了推翻結怨的民主政體,深諳雅典軍事弱點的他為敵人出謀劃策,使原本處于劣勢的斯巴達人重握主動,扭轉戰局。直搗阿提卡,奪取戰略要地德凱萊亞,進而威脅雅典衛城,即出自阿爾西比亞德斯的建議。希羅多德(Herodotus, 9. 73)也對德凱萊亞德莫有所提及:當贏得普拉提亞戰役勝利的希臘人論功行賞時,雅典的索法奈斯(Sophanes)受到褒獎,此人便來自德凱萊亞。同時,史家還強調了斯巴達與德凱萊亞的友好關系。相比之下,德摩提昂族則名氣較小,罕為人知。均頒布于公元前4世紀上半葉,第一項法令可準確定年在公元前396/5年,其他兩項法令則僅有大致定年?!堆诺浒宸睢防頁渥?,條文清晰,蘊含了豐富的歷史信息:尚待認可的男童和男丁須由父親引薦,整個胞族對其成員資格進行審查與裁決;審查包括即時審查和常規審查,前者沒有固定的時間,只要有人申報,胞族立即展開審查,后者則發生在每一年的胞族節慶上,時間固定;即時審查見于第一項法令,后兩項法令則主要涉及胞族節慶時的例行審查;胞族成員資格的申報、審查、確認、登記等事宜須由胞族官員,即胞族長和司祭,協同組織,各司其責;若審查未通過,引薦者有權上訴,但須同時承擔敗訴的后果,多以罰鍰為戒;諸如少童禮、剪發禮的胞族祭儀活動,為資格審查提供了恰當的時機和條件;票決和誓儀,是胞族祭儀固定的儀式程序,常見于古代希臘城邦的政治、宗教等活動。

關于該篇法令銘文,國外學界爭議頗多,特別是關于德摩提昂族(the Demotionidai)與德凱萊亞人(the Deceleans)何為胞族這一核心問題,學者們莫衷一是,言人人殊。維拉莫維茨-莫倫道夫(Wilamowitz-Moellendorff)指出,德摩提昂族是雅典的一個胞族,德凱萊亞人應為胞族內部的特權氏族。韋德-格雷(Wade-Gery)則持相反觀點,認為德凱萊亞人是胞族,而德摩提昂族才是擁有特權的氏族。兩人觀點涇渭分明,各有擁躉。此后的研究雖然更加系統與細致,但是關于這個問題的爭議至今沒有定論。519世紀末,維拉莫維茨率先撰文論說,認為德摩提昂族是一個胞族,作為胞族內的特權氏族,德凱萊亞人享有審查胞族成員資格的權力。這一觀點流行數十年。20世紀30年代初,韋德-格雷拋出相悖的觀點,認為德凱萊亞人是胞族,而德摩提昂族是一個擁有專門法律技能的團體(exegetai);德摩提昂族在胞族事務中發揮著終審法庭的角色,可以推翻胞族群體作出的決定。1961年,安德魯斯(Andrewes)完善了韋德-格雷的觀點,進一步指出德摩提昂族為胞族中掌權的氏族。湯普森(Thompson)隨后亦發文支持他們的觀點。及至90年代,越來越多的學者加入到研究行列中,海德里克(Hedrick)和蘭伯特(Lambert)是維拉莫維茨觀點的擁護者,經過各自的考證,均認同德摩提昂族為胞族的看法。海德里克對胞族法令銘文作了專題研究,據其推斷,德凱萊亞人是德凱萊亞德莫的成員。蘭伯特則以阿提卡的胞族為主要研究對象,指出德凱萊亞人是類似于氏族的團體,但非氏族;它是一個意欲脫離胞族的半獨立性組織。面對多年以來形成的繁復紛紜的爭論局面,羅茲(Rhodes)化繁為簡,支持韋德-格雷一派的觀點,但他同時表示要擯棄安德魯斯的蛇足之論,而是回歸韋德-格雷的研究原點,認為該胞族法令應該屬于德凱萊亞胞族,而德摩提昂族更有可能是該胞族的成員,并且享有一定的特權。這一觀點在2003年他與奧斯邦(Osborne)一同編著的《希臘歷史銘文選:公元前404—前323年》中得到了進一步的體現??ɡf(Carawan)于2010年末發表的文章是最新的研究成果,借助對“diadikasiai”(審查)的詳盡考證,作者對一個多世紀以來的胞族法令銘文研究進行綜述。雖然卡拉萬采納了海德里克的核心觀點,但其試圖擬合兩派觀點分歧的努力,依舊表明證據的稀少和問題的復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盡管已有不少豐富而厚重的研究成果,但是僅僅憑靠胞族法令的個案研究,考察雅典的胞族及其內部結構,難免有以偏概全之嫌。相關研究參見U. von Wilamowitz-Moellendorff,Aristoteles und Athen, Vol. 1,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the first edition published in 1893, Berlin;F. B. Tarbell, “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A Study of the Attic Phratry,”The American Journal of Archaeology and of the History of the Fine Arts, Vol. 5, No. 2 (1889), pp. 135-153;H. T. Wade-Gery, “Studies in the Structure of Attic Society: I. Demotionidai,”The Classical Quarterly, Vol. 25, No. 3/4 (1931), pp. 129-143;A. Andrewes, “Philochoros on Phratries,”The Journal of Hellenic Studies, Vol. 81 (1961), pp. 1-15;Wesley E. Thompson,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Demotionid’ Decrees,”Symbolae Osloenses, Vol. 42, No.1 (1968), pp. 51-68;Charles W. Hedrick, Jr.,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Atlanta, Georgia: Scholars Press, 1990; S. D. Lambert,The Phratries of Attica,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3; P. J. Rhodes, “Deceleans and Demotionidae Again,”The Classical Quarterly, Vol. 47, No. 1 (1997), pp. 109-120;P. J. Rhodes and Robin Osborne,Greek Historical Inscriptions: 404-323 BC,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Edwin Carawan, “Diadikasiai and the Demotionid Problem,”The Classical Quarterly, Vol. 60, No. 2 (2010), pp. 381-400。囿于譯注文章的主要目的和篇幅大小,本文無法對問題及爭議條分縷析,細致梳理。在諸多觀點中,本文傾向于韋德-格雷的觀點,即德凱萊亞人本為胞族,德摩提昂族則可能是掌司法律的專員團體,類似于梭倫改革前的世族法庭。1H. T. Wade-Gery, “Studies in the Structure of Attic Society: I. Demotionidai,” pp. 139-142;陰元濤:《試論雅典公民法庭的發展與演變》,《世界歷史》,2012年第2期。

本文據《希臘銘文集》(IGII21237)中的??北咀g出,并以海德里克的《德摩提昂族法令》和羅茲與奧斯邦合編《希臘歷史銘文選:公元前404—前323年》(第5篇)為重要參考。譯文所采用的??狈?,“□”指原刻所能確定的闕失字母個數,一字母一□,十個字母以上附注說明;“”指闕失字母個數不確者;“[ ]”內為??闭邤M補的內容。

【譯文】

(甲)

兄弟神宙斯。[1]

司祭埃烏法恩提戴斯之子塞奧多魯斯勒石為碑。[2]

以下祭俸[3]將歸于司祭:少童禮[4]提供的髀肉一塊、肋肉一塊、豬耳一只以及3奧波爾;[5]剪發禮[6]提供的髀肉一塊、肋肉一塊、豬耳一只、1克奧尼克斯[7]的薄餅[8]、半庫斯[9]酒及1德拉克馬。[10]

【注釋】

[1] 與雅典多數石碑碑額上神名或人名的主格形式不同,此處為屬格形式——“Δι? Φρατρ?o”;又因為此碑立于兄弟神宙斯圣壇前,故可解釋為“兄弟神宙斯(之碑)”。很明顯,兄弟神宙斯是該胞族所崇拜的主要對象,對于這一胞族之神,下文還有提及:相關人員須以宙斯的名義發誓;相關儀式須在宙斯的圣壇前完成;法令中涉及的罰鍰和祭品也要獻給宙斯。此外,雅典胞族經常崇拜的神靈還有“姐妹神雅典娜”(Athena Phratria)和“父神阿波羅”(Apollo Patroios),每個胞族的崇拜對象可能不盡相同。

[2] 碑文第二行的兩個人名(埃烏法恩提戴斯和塞奧多魯斯)有遭涂抹后再次刻寫的痕跡,塞奧多魯斯之名甚至可能遭到第二次涂抹和第三次刻寫。據海德里克推測,人名的涂抹和改寫,并非刻工失誤所致;出于方便的緣故,司祭之名的兩次涂抹和三次刻寫,似與三項法令的漸次頒行以及司祭的更迭有關。司祭的名字雖然不同,但他們疑為來自同一祭司家族,而相同的父名可能得到再次使用,如此便可解釋涂抹痕跡深淺不一的原因,參見Charles W. Hedrick,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pp. 11-12, pp. 21-25。塞奧多魯斯是胞族的司祭。在此之前尚未發現涉及胞族司祭的文獻證據,對其職責和權限缺少了解。據該法令,胞族司祭的職責包括:立石刻碑、主持誓儀、監管胞族資格審查和登記入薄等。其權限有:從胞族舉行的祭禮中收取祭物與津貼,有權在指定某些儀式的舉行地點,督促受罰者繳納罰鍰且須承擔一定的風險,等等。該篇法令銘文豐富了我們對古希臘司祭的了解。

[3] 在古代希臘,作為祭祀儀式的主要執行人和指導者,司祭通常會得到儀式中供奉的部分祭品作為酬勞。該法令所使用的“ερεωσ?νη”,既有肉類、酒類和谷類等實物,同時也包括金錢,故譯作“祭俸”。

[6] 剪發禮(κo?ρειoν),系雅典胞族男性的成年禮:兒子由父親引薦,經過所在胞族認可并為其舉行儀式后,即為成人。據信,胞族的剪發禮與公民的資格有重要關聯。剪發禮與少童禮發生在同一天(即剪發禮日),而剪發禮日與剪發禮系出同一詞源——“κε?ρω”,意為剪頭、剃發。剃發是雅典人成年禮上重要的內容,古代文獻多有記載。亦有古說認為“κo?ρειoν”一詞源于“κoρo?”,意即男童,理由是成年禮當為少年變為男人的儀式。后一種解釋盡管從詞源學上講得通,但當代學者大多傾向于前者。主持剪發禮的司祭和主持少童禮的司祭所得祭俸類似,但前者明顯多于后者,司祭額外得到了薄餅、酒和3奧波爾。由是觀之,剪發禮儀式更加重要,它可能是胞族所舉行的諸禮儀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儀式。參見Charles W. Hedrick,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pp. 28-30。

[8] 《希英詞典》(H. G. Liddell and R. Scott,A Greek-English Lexicon, Ninth edition with a Supple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2)第529頁,“λατρ”條(III)釋義為“a broad, flat cake”。喜劇作家阿里斯托芬(Aristophanes,Knights, 1181)曾在其劇作中提到過它,羅念生先生將其譯作“薄餅”。參見阿里斯托芬著,羅念生譯:《阿卡奈人·騎士》,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83頁。

[10] 銘文(甲)由第1—8行銘文組成,是法令正文前的開篇部分,海德里克將這部分內容細分為標頭(heading)、立碑事項(record of the erection of the stele)、祭俸列表(list of priestly perquisites)以及序言(preamble)四個部分,參見Charles W. Hedrick,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pp. 28-30。

【譯文】

(乙)

弗爾米奧時任雅典執政官,[1]奧伊翁[2]的潘塔克萊斯為胞族長,[3]希埃羅克萊斯為提議者,胞族決定如次:[4]

若有人未經德摩提昂族之法[5]裁決,胞族將隨即對其裁決,[6]向兄弟神宙斯起誓后,從圣壇取回票簽。[7]若判決被薦者[8]非胞族之人,司祭與胞族長須從德摩提昂族的籍簿及副本中將其除名。[9]遭票決否定的引薦者[10]須繳納100德拉克馬,獻給兄弟神宙斯:這筆罰鍰將由司祭和胞族長征繳或代繳。

在將來,即剪發禮行祭的那一年,[11]胞族須在阿帕圖里亞節[12]的剪發禮日執行裁決事宜,并從圣壇取回票簽。遭票決否定者若想上訴,[13]應準其向德摩提昂族提請;德凱萊亞胞族[14]應選出5名年過三十者作為控方。[15]胞族長和司祭將主持誓儀,這些人將發誓公平舉證,不使任何非胞族之人進入胞族。[16]遭德摩提昂族票決否定的上訴者,將繳罰鍰1000德拉克馬,獻給兄弟神宙斯。這筆罰鍰將由德凱萊亞胞族的司祭征繳或代繳;其他胞族成員若愿意,亦可為公共金庫征繳罰鍰。[17]

上述條款自弗爾米奧執政官年起生效。胞族長每年須為要裁決的那些人進行票決:若他未能盡責,須繳納500德拉克馬,獻給兄弟神宙斯,這筆罰鍰將由司祭或其他有意愿者代為[公共]金庫征繳。

在將來,[少童禮和剪發禮之祭俸]須送至德凱萊亞的[祭壇]。[若]胞族長[未]在祭壇前供奉祭品,[他須繳納50]德拉克馬,獻給[兄弟神宙斯],[這筆罰鍰]將由[司]祭征繳或代繳□[18]若有事耽擱,無論司祭指定何地,少童禮和剪發禮之祭品[19]均須送至那里。司祭須在多爾皮亞日[20]的前5天,在一塊不少于1斯皮塞邁[21]寬的白板上張榜公告,并置白板于德凱萊亞族人常去的城內之地。

司祭須出資勒石刊布這項法令及祭俸清單,并將其置于德凱萊亞的祭壇前。

【注釋】

[1] 由于雅典執政官為年選官,因此,執政官年表為古代雅典的歷史定年提供了主要依據。據執政官年表,雅典人弗爾米奧(Phormio)于公元前396/5年擔任執政官。也就是說,第一項法令,即銘文(乙),頒行于公元前396/5年。據希臘史家狄奧多魯斯(Diodorus, 14. 54. 1)記載,在弗爾米奧任雅典執政官的那一年,希臘人舉辦了第96屆奧林匹亞競技會。據此同樣能夠推斷法令的定年為公元前396/5年。銘文(乙)由第9—67行構成,包括石刻正反兩面銘文。

[2] 奧伊翁(Oion)是雅典的德莫名,但有兩個德莫均用此名。為了區分二者,“Oion”分別附上有地理標示的修飾詞——“Oion Deceleikon”和“Oion Kerameikon”。該篇銘文中的奧伊翁德莫與德凱萊亞有關聯,很可能是“Oion Deceleikon”,隸屬于十部落之一的希波松部落(Hippothontis)??死锼固崮釋εf有的雅典地方區劃進行改革后,出現德莫同名的情況并非個例,比如“Eitea”、“Halai”。參見David Whitehead,The Demes of Attica 508/7-CA. 250 B.C.: A Political and Social Stud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25。

[3] 胞族長(phratriarch)為雅典胞族的重要官職,負責處理胞族內部事務。每個胞族一般會選舉出一個胞族長,但有些胞族可能有兩個或更多。胞族長疑為年選官,因為某些文獻(非胞族法令)是以胞族長年表來定年的。不過,大部分胞族法令或采用執政官年的定年系統,或根本并無定期,尚未發現基于胞族長年表定年的胞族法令。這篇銘文不僅提到了法令通過那一年的執政官名字,而且還加上了胞族長潘塔克萊斯(Pantacles)的名字。參見Charles W. Hedrick,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p. 31。據本篇胞族銘文,胞族長的職責包括主持胞族大會、安排投票事宜、為新成員登記入薄并在公共場所展示、主持誓儀和收繳罰鍰等,其中某些職能須與司祭共同行使。值得注意的是,胞族長潘塔克萊斯不是來自德凱萊亞德莫,而司祭塞奧多魯斯卻屬于德凱萊亞德莫??梢?,德凱萊亞胞族成員(甚至是胞族長)不一定來自德凱萊亞德莫。

[5] 由于胞族成員資格審查主要以德摩提昂族的法律為依據,故該篇銘文又可稱作“德摩提昂族法令”(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據信,德摩提昂族法可能形成于克里斯提尼時代或者梭倫時代,最晚至伯里克利時代。參見Wesley E. Thompson,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Demotionid’decrees,” pp. 53-54. 關于德摩提昂族的歸屬問題,是該篇銘文引起的最大爭議所在。據韋德-格雷推測,德摩提昂族是德凱萊亞胞族內一個擁有專業法律技能的組織;安德魯斯進一步闡明,其應為胞族內部的一個擁有特權的氏族(genos),此后爭論持續不斷;進入新世紀以來,面對眾說紛紜的觀點以及日漸復雜的爭論局面,羅茲重提韋德-格雷最初的觀點,主張德凱萊亞實為胞族,而德摩提昂族為其內一個掌司法律的特權組織。然而,亦有眾多持反對意見者,如維拉莫維茨、海德里克、蘭伯特等人。有關這一爭議,參見本文第2頁注釋3,此處不做贅述。

[6] “διαδικασ?α”(名詞),源自“διαδικ?ζω”(動詞),有“審查”、“裁決”、“質詢”、“訴案”等義。通常作為法律術語,用來表示對原告或被告進行調查。本篇銘文中的案例并非解決原、被告之間的糾紛,而是對胞族成員資格的審查,因此,文中的“διαδικασ?α”和“διαδικ?ζω”不是用作常見的法律術語。參見Charles W. Hedrick,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pp. 33-36。西方學者將其翻譯成“審查”(scrutiny),盡管“裁決”(judgement)之義可能更加貼切??ɡf認為,希埃羅克萊斯法令條文規定的程序比審查更加復雜,其中不僅包括審查,而且還包括了對爭議的裁決,并對不合格者處以罰金。第二項法令亦涉及到類似的程序。參見Edwin Carawan,“Diadikasiai and the Demotionid Problem,” pp. 384-385。該篇銘文涉及兩種審查程序:一為即時審查,它是一種非常規性的審查,未經審查者須由生父代為引薦,申請加入胞族,胞族須立即對其資格進行審查,給予裁決。一為常規審查,即在每年的阿帕圖里亞節慶上對這一年所有的候選者進行的例行審查。銘文(乙)涉及的是即時審查,即對未經核實的那些人立即進行審查;銘文(丙)主要針對胞族每年舉行的固定審查程序;銘文(?。﹦t未提及審查一事。

[9] 很明顯,德摩提昂族負責胞族成員的登記入籍事宜,并且須留副本,以備查驗。籍薄原本存于胞族圣所的檔案內,但尚不清楚副本放在何處。胞族的司祭和胞族長相互合作、相互監督,共同掌管胞族籍簿,也可說明雅典人對胞族成員資格審查的重視。

[11] 卡拉萬認為常規審查應該有一年時間的間隔,即推遲一年而非當年展開資格審查。參見Edwin Carawan, “Diadikasiai and the Demotionid Problem,” p. 385。

[12] 阿帕圖里亞節(Apaturia)是伊奧尼亞城邦胞族所特有的節日,甚至被希羅多德(Herodotus, 1. 147. 2)視為判定伊奧尼亞人身份的主要標準。每年秋天的皮亞諾普希翁月(Pyanopsion, 9月至10月間)在雅典舉行慶祝。在節日中, 胞族吸納新的成員。節日共持續3天,分別為多爾皮亞日(Dorpia),阿納魯西斯日(Anarrusis)和剪發禮日(Koureotis)。

[16] 作為“φρ?τηρ”的動詞形式,“φρατρι?ζω”很少出現在文獻中,其意為“加入胞族”、“成為同一胞族的成員”。羅茲認為該句可直譯作“不使任何非胞族之人進入胞族”,參見P. J. Rhodes,“Deceleans and Demotionidae Again,” p. 112。海德里克則主張,為了避免產生歧義,宜作“不讓任何資格不符者繼續行使胞族成員的特權”,參見Charles W. Hedrick,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p. 15 and 52。

[17] 德莫對公民資格的審查程序與此類似,根據亞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記載:“凡父母雙方均為公民者有公民權,公民在十八歲在他們村社的名簿中登記。當他們登記之時,村社成員對他們宣誓投票,作出決定,首先,他們是否達到法定年齡,如果認為未到年齡,他們便復歸于兒童之列,其次,這個候補人是否為合法出生的自由民;然后,如果投票結果認為他沒有自由民身份,他得向陪審法庭申訴,村民由自己人中選出五人對他辯論,如果判決他并無登記權利,國家便把他出賣,但如果他勝訴,村民便必須讓他登記。然后議事會檢查登記者的名單,如發現任何人未滿十八歲,許他登記的村民便要受罰金的處分?!眳⒁奫古希臘]亞里士多德著,日知、力野譯:《雅典政制》,XLII,第68頁。

[18] 此處大約缺失28個字母。石碑底部受損,缺損之處文字漫漶,無法辨識。至此為石碑正面可識別的刻文,以下為背面刻文。

【譯文】

(丙)

尼科德姆斯為提議者,胞族決定如次:[1]其他方面須秉承前述關于男童引薦及裁決的諸法令。[2]然而,被薦者所在支屬[3]應提供初審[4]所需的3名證人,他們須答疑舉證,并以兄弟神宙斯的名義發誓。證人須手扶圣壇舉證、發誓。若其支屬的證人人數不足,須從其他胞族遴選。

裁決時,胞族長須在引薦者的支屬于圣壇前秘密投票并帶回票簽后,主持整個胞族就諸男童的票決。胞族長須在整個胞族的集會上當場驗票并公布票決結果。若支屬票決認定被薦者為胞族成員,但胞族其他成員予以否決,支屬成員須繳納100德拉克馬,獻給兄弟神宙斯,然支屬內指控或在裁決中反對被薦者的其他成員除外。若支屬予以否決而引薦者向整個胞族上訴,且整個胞族認定被薦者為胞族成員,他將被錄入公共籍簿;[5]但若整個胞族予以否決,被薦者須繳納100德拉克馬,獻給兄弟神宙斯。若支屬予以否決,而他未向整個胞族上訴,那么支屬的否決依舊有效。支屬不得就男童及其與支屬的關系同其他胞族進行票決。

司祭須將該法令續刻于石碑之上。

引薦男童時證人的誓言如下:“吾證明引薦者之子為其與妻子的合法婚生子,以兄弟神宙斯的名義所證屬實——若信守誓言,吾將獲益良多;逆之則食惡果?!盵6]

【注釋】

[1] 第68—113行為銘文(丙),它記錄了第二項法令,由于法令的提議者是雅典人尼科德姆斯(Nicodemos),故作“尼科德姆斯法令”。該項法令雖然沒有確切定年,但是因為它與第一項法令(希埃羅克萊斯法令)的銘文字跡基本相同,僅字母的排列方式稍有不同,所以學者據此認為,它與希埃羅克萊斯法令頒行時間間隔不長,但也非同時頒行的。據考證,尼科德姆斯是德凱萊亞德莫的成員,家有資財,他本人及家人均葬在德凱萊亞。參見Charles W. Hedrick, Jr.,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p. 55。

[3] 支屬(θ?ασo?),常用作宗教團體(religious guild)的統稱。該詞雖然是有關胞族內部結構的術語,但卻鮮見于傳世文獻。普遍認為,克里斯提尼改革前雅典主要的社會結構是,多個氏族形成胞族,多個胞族再形成部落,而雅典城邦即由4個血緣部落構成。公元前5世紀里,接續不斷的民主改革逐漸淡化了胞族的作用,但氏族力量依舊強大。根據本篇銘文,支屬明顯是胞族的附屬機構。一篇定年于公元前4世紀中期的銘文(IGII22345)載有一份人名列表,其中有涉及所列者的父名和德莫名,還間或提到了“θ?ασo?”,即“Hagnotheos’ θ?ασo?”(第18行)、“Antiphanes’θ?ασo?”(第44行)和“Diogenes’ θ?ασo?”(第58行)。安德魯斯通過對這篇銘文的分析發現,胞族是由支屬構成,胞族全體成員均來自其內的支屬。他還發現,同一氏族的成員可以歸屬不同的支屬。據他推測,支屬組織并非根深蒂固的雅典舊制,它的設置當發生在公元前5和前4世紀之交,其目的可能是取代或者分散氏族的權力。支屬的出現顯然削弱了氏族組織的力量,進而成為民主改革中針對胞族的一項重要舉措。參見A. Andrewes, “Philochoros on Phratries,” pp. 9-12。

[5] 根據演說家伊薩埃烏斯的記載,若被認定為胞族成員的雅典人須被刻記下來,參加Isaeus,On the Estate of Apollodorus, 11-17, in Isaeus,Isaeus, trans. by E. S. Forster, 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3?!唉应蕂ινγραμματεα”(公共籍?。閺蛿敌问?,可能涉及籍薄的原本和副本。參見Charles W. Hedrick,The Decrees of the Demotionidai, pp. 37-38。

[6] 在古希臘,無論是個人還是城邦都十分看重誓言的意義。例如,城邦之間簽訂條約后,只有在一方指派的使節到對方城邦發表誓言之后,條約才正式生效?!叭粜攀厥难?,吾將獲益良多;逆之則食惡果”,是公元前4世紀雅典公共銘文中較為常見的誓言。類似的誓言還可在同時期的其他銘文中找到,如《雅典與科爾居拉的盟約法令》和《雅典針對伊奧烏利斯的法令》,參見Marcus. N. Tod,A Selection of Greek Historical Inscriptions: From 403 to 323B. C., Vol. II,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8, 第127、142篇。

【譯文】

(?。?/p>

邁奈克塞努斯為提議者,決定如次:[1]其他方面須秉承前述關于男童引薦及裁決的諸法令。但是,既然胞族成員熟悉將被引薦的那些人,在舉行剪發禮后的第一年,他們須與胞族長一同登記入簿:屬其名字、父名、德莫名;母名及其父名和德莫名。[2]登記后,胞族長須[勒]石刊布,并將其置于德凱萊亞族[人常去之地]。[司祭]須將其刻于[白板]上,示于勒托[圣]所內。[3]

【注釋】

[1] 銘文(?。獜牡?14行直至文末——記載的是該篇銘文中最后一項法令,因其提議者為邁奈克塞努斯(Menexenos),又作“邁奈克塞努斯法令”,這項法令定年當在公元前4世紀60年代左右。

[2] 在對獲準加入胞族的被薦者進行登記時,除了自己的名字,還須附上父名及其德莫名、母名和外祖父名及其德莫名。如此記錄可以清楚表明父母雙方的公民身份,與公元前451年伯里克利的公民權法暗合。

[3] 女神勒托(Leto)與宙斯生有雙胞胎兒女阿波羅(Apollo)和阿爾忒彌斯(Artemis)。與其他三位神靈相比,雅典鮮有勒托崇拜的證據。據推測,勒托圣所可能在德凱萊亞某地。

崔國強(1985年—),吉林財經大學外國語學院講師,吉林,長春,130117]

(責任編輯:張強)

*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古典時代雅典公共銘文與民主政治研究”(項目批號:14YJC770037)階段性成果及東北師范大學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公元前四世紀雅典法令銘文整理與研究”(項目批號:13QN017)階段性成果。

陰元濤(1981年—),東北師范大學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講師,吉林,長春,130024;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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