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體制改革要以司法向法律負責為核心

2015-04-09 12:56蔣德海
社會治理理論 2015年6期
關鍵詞:司法官司法公正司法機關

蔣德海

司法體制改革要以司法向法律負責為核心

蔣德海

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已經多年。無論是法學界、司法界還是社會公眾,不能說對司法改革的現狀是滿意的。這里有多種原因,但其中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十多年來的司法體制改革基本上局限于技術的層面,而沒有涉及到體制。

什么是司法體制? 我們絕大多數人把司法體制理解為司法制度。這并不準確,這也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了那么多的司法制度,但司法公信力仍然不高的根源。體制和制度是兩個不同的東西。中國古代有“體不變,道亦不變”的說法。中國古人大多從體裁、框架的角度來理解體制,如東漢末孔穎達為鄭玄著的《詩譜·周頌》作的疏中寫道 :“然《魯頌》之文, 尤類《小稚》, 比之《商頌》,體制又異” 。三國稽康著的《琴賦》中也有: “ 歷世才士并為了賦頌, 其體制風流,莫不相襲”。這里的體制就是體裁和框架。不同的作品有不同的體裁和框架,不能通用。比如,散文的體裁和框架就不能用來寫論文。同樣,不管什么國家的論文,都有相似的結構和框架,沒有這些結構要素,就難以寫作好的論文。論文如此,社會生活中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都有相似的體制要求。

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司法,司法體制應當有如下特點:1.司法體制是司法的基本結構。所謂基本結構,是決定司法走向、司法制度和司法結果的結構。比如近期司改中推進的員額制,無疑具有合理性。但員額制能否促進司法公正,還要有良好的司法體制的保障。司法的某種共同性,決定了司法的基本結構具有普遍性、共同性,并構成了司法與政治、文化、經濟體制等的不同。2.司法體制的性質與司法的目的有關。司法的目的是公正,司法體制必須具有正義性質,即保證司法活動能夠通過司法體制實現司法正義。司法體制是約束司法活動使之實現司法正義的結構和構架。正是這一特點使司法體制與科學體制和政治體制等區別開來。如科學的目的是追求真理,科學體制要著力于保障人們“獨立的精神和自由的思想”。而民主政治雖然其目的也是正義,但民主政治實現正義的體制是通過保障公民的參來實現。3.司法體制的核心要素是確保司法活動的獨立性。司法活動是否獨立的體制性要素決定了司法的性質及其他司法制度的運行,不獨立的的司法體制無論如何操作都不可能實現司法公正的目的,中國人所謂“體不變,道亦不變”就是這個道理。

必須看到,司法體制的上述內容迄今還沒有引起根本的重視。雖然我國憲法已對司法有明確的“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要求。但在實踐中,憲法規定的我國司法的這一體制性要求和結構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通行于我國司法的體制性習慣是向領導負責,司法運行的框架是權力主導下的司法機制。表現在司法實踐中,司法官們往往服從司法領導的意志,不少地方特別是一些重大案件都是領導的意志決定。特別是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存在,雖然設計者主觀上是為了更好地辦案,目前還要求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開會要有紀錄、票決制度等,但在一個行政化、等級化為特點的司法系統,官本位的慣性力量要遠遠大于規范性制度的約束。在實踐中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某些案件尤其是那些重大、敏感案件,承辦法官審理之后經常需要就審理情況向庭長、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匯報,并由這些有官職而未參與審理的特殊法官或者委員會作出最后的判決。二是某些特殊的案件,基本上是通過政法委由法院之外的某些機構決定,在這情況下,“事實”可能被“證明”出來,也能被“決定”出來,判決只是走走形式。由此導致中國司法機關出現了大量“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現象。

另一方面,我國三輪十多年的司法體制改革,基本上沒有涉及到司法體制。即使目前正在嘗試的合議庭共同負責下的主任法官責任制等,與我國憲法規定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的體制要求仍有較大距離。其核心是對我司法官之公平正義的素質沒有信心,司法理論和實踐中經??梢钥吹竭@樣的質疑。其實,司法官的素質是司法體制的產物。司法官的素養不好正是不好的司法體制的結果,豈能倒果為因,用結果來遏制原因的改革?

司法體制得不到改革的后果從兩個方面特別表現出來。一是我國憲法對司法的“依法獨立”原則長期被扭曲,我國主流司法理論認為我國憲法規定的“依法獨立”的原則,只適用于司法機關的整體,司法官個人是不適用的,即所謂“整體獨立”的說法。[“西方國家所講司法獨立是法官個人的獨立,……我國的司法獨立是法院、檢察院作為整體的獨立,而不是作為個體的法官、檢察官的獨立”見陳光中:《比較法視野下的中國特色司法獨立原則》載《比較法研究》2013 年第2期。]。其實,憲法規定的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既包括司法機關整體行使獨立司法權,也包括司法機關的司法組織和司法官個人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沒有司法機關的個體和組織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司法機關整體獨立行使司法權就不存在。因為整體要通過個體來體現,沒有司法官個體的依法獨立,豈能有司法機關整體的依法獨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是司法公正的本質要求,也是整體和個別、外部和內部的統一。必須指出,以整體取代或否認個體在思想方法上包含的價值導向是極為負面的。歷史上,中國封建社會的特點就把國家、集體的價值片面拔高到無限的高度,不僅大大限制了個人的發展,也嚴重扼殺了社會的進步。法國學者佩雷菲特指出,集體否認個體正是“中國社會從公元前3世紀直至20世紀就這樣以相同的方式重復著?!鼛缀醪唤o個人以自由,因為個人被認為不能分辨哪些東西對自己有用?!保郏鄯ǎ菖謇追铺兀骸锻牡蹏D―兩個世界的撞擊》,王國卿等譯北京三聯書店2013版,第473頁]

二是司法機關的依法獨立原則長期受到司法以外因素的不當干擾,比如法院系統的“司法為民”。依法獨立辦案就是向法律負責。明明已經有法律而且規定也非常明確,為什么不嚴格依法辦案?誠然,有時向法律負責與并不有利于一時一地的“民”,但這是法律的規定,是上升為法律的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是更大范圍的公平正義。不能因為一時一地與群眾利益抵觸,就破壞法律的權威,更不能以“司法為民”為理由不適用法律。如果法律和群眾的利益不一致,應當通過法律的解釋讓群眾理解法律的道理和正義性。何況民與民之間,民與商之間,民與官之間的爭議有事都涉及到具體的利益,更要體現司法公正,以“司法為民”而排斥向法律負責,結果只能導致司法不公,侵害的是更大的人民利益和社會正義。同時,“司法為民”等導向在向法律負責之間挿入了一個原則或環節,這實際上變相在司法機關引入了一種先入價值,這對于要求依法獨立審判的司法行為同樣是不利的。依法獨立的本質就是要排除各種干擾,使司法保持中立,除了法律,任何東西不能影響司法對法律的適用,更不能用其他價值破壞法律的實施。

正是上述種種問題,導致我國司法至今仍然亂象群出。湖南婁底市新化縣綜治委2015年還在定抓捕黃賭毒任務數(精確到2,491人)。[ 南都記者張東鋒:湖南新化發文定綜治抓捕任務數 回應稱無強制性 載《南方都市報》2015年04月28日]為此,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必須理直壯地將目標對準向領導負責不向法律負責的司法體制,并明確以下幾點:

第一,司法體制改革必須體現人民的廣泛參與。十八屆三中、四中會會都明確提到:“改革是人民的事業”、“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這意味著司法體制改革的主體是人民,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應當體現廣泛的人民參與。但從我國十多年的司法體制改革看,人民在司法體制改革中的主體作用沒有充分體現出來。人民群眾所想的、所希望的和我國正在進行的司法體制改革之間有一定的隔閡,也是現行司法體制改革始終停留在“體制”之外的原因。司法公正是人民的要求,司法不公帶來的傷害人民群眾感受最深。司法體制改革中沒有人民群眾的聲音不但不合理,也不公平。為此,我國司法體制改革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要解決司法體制改革體現人民廣泛參與的機制問題,能夠讓人民群眾的意見真正變成司法體制改革的決定力量。

第二,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司法官向誰負責。必須以向法律負責推進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司法官只對法律負責是現代司法的本質要求。司法官只對法律負責是我國憲法規定明確規定的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原則的司法邏輯。司法官對誰負責基本上決定了司法的性質和結果。司法官對法律負責,才會有司法公正; 司法官對領導負責,司法就不可能公正和有公信力。這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必須解決的關鍵。在一個民主和法治的國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司法官辦案向法律負責就是向人民負責?!胺ü俪朔删蜎]有別的上司。法官有義務在把法律運用于個別事件時,根據了在認真考察后的理解來解釋法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180-181頁,]“獨立的法官既不屬于我,也不屬于政府”,[《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1頁]而是屬于法律和人民。反過來,司法官辦案不向法律負責而向領導負責,在法理上和政治上是極不嚴肅的。十八屆三中、四中會會已經明確提出要解決地方化和行政化問題,其實質就是我們的司法官能不能向法律負責的問題,即要通過司法體制改革,從向上級負責的傳統改變為向法律負責。由此才能全面有效地貫徹憲法規定的依法獨立的原則。

第三,要充分認識到司法官向法律負責這一體制變革的嚴峻性。從向領導負責到向法律負責是中國司法真正的體制變革,也是一場深刻的革命。中國有著幾千年的官本位傳統,而這種以官本位為特點的管理模式就是一種對上負責的傳統。但司法系統具有完全不同于行政系統的依法獨立的特點。在依法獨立的原則下,司法官之解決糾紛是中立的裁判官,它不是官,不應用官的上命下從模式和習慣去對待司法官,更不允許司法官在辦理案件的時候,唯領導的指示是從。法官唯一的上司是法律。法律是法官、檢察官辦案的唯一依據。古羅馬正義女神的座右銘上就有“為了公平正義,哪怕天翻地覆”的格言。任何破壞司法公正的行為首先就是對司法向法律負責的原則的破壞。而當司法官不能向法律負責的時候,也就是司法公正受到沖擊之時。所以,丹寧爵士說:法院“在所有必須維護法律秩序的地方,是最需要法律秩序的。司法過程必須不受干擾或干涉。沖擊司法正常進行就是沖擊我們社會的基礎”。[轉引自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 147頁。]誠然,不同的國家,司法體制并不相同,依附在司法體制上的司法制度也不一樣。但在一個民主和法治的時代,司法之體現民主和向法律負責的精神是相通的,否則司法就會背離民主法治的原則。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完全有理由也有政治道義在司法官向法律負責的體制創新方面做得更好。

(蔣德海,華東政法大學政黨理論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猜你喜歡
司法官司法公正司法機關
古代司法官責任制度及其當代傳承
實現司法公正的“鎮平實踐”
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工作辦法印發
新媒體與司法公正
當代臺灣地區法學教育與司法官訓練制度之現狀與啟示
開封中院:堅守司法公正 共創文明法院
1916年民國首次司法官考試
中國審計署:2015年逾二千人遭撤職停職處理
刑事司法公正與新聞自由間的平衡——以李某某案為視角的分析
淺析當代中國司法官素質提升面臨的瓶頸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