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春寶 曾慶綱 王爽爽
預防介入做到四個同步
張春寶 曾慶綱 王爽爽
預防立項與案件立案同步。為了讓預防介入人員盡可能及早接觸犯罪嫌疑人,接觸相關案件材料,我院規定凡是檢察長同意開展同步預防介入的案件,自偵部門內勤須在立案后三日內告知預防部門并同時提供基本的案件信息,預防部門收到相關材料后要立即填寫預防介入審批表,層報分管副檢察長、檢察長審批后進行立項,同時將擬參與預防介入的預防人員名單報自偵部門,由自偵部門統一排班,參與案件偵查活動。
預防調查與案件偵查同步。正式決定開展同步預防介入的案件,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和偵查取證的時候,應當選擇合適的時機安排預防介入人員開展同步預防調查。參與訊問的預防介入人員,要在偵查人員陪同下圍繞犯罪嫌疑人的成長歷程、家庭背景、職責分工、如何以權謀利、單位制度漏洞、犯罪心理動機、犯罪造成的損失以及悔罪態度等方面,進行全面的了解。在案發單位開展預防調查時,預防介入人員要針對案件發生的特點、規律、原因以及發案趨勢開展調查。
預防結項與案件偵結同步。為了避免預防介入人員成為自偵部門的辦案人員,同時也為了對預防介入時收集的各種資料進行及時分析、總結,為下一步的犯罪分析、檢察建議和預防調查報告做好充分的準備,我們規定案件偵查終結或者主要案件事實已經查清,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之后,預防介入人員就可以退出。自偵部門內勤要將偵查終結報告副本移送預防部門,預防部門收到后十五日內撰寫預防介入結項報告,報經分管副檢察長批準后正式結項。
案件剖析與案后回訪同步。為了做好辦案的“后半篇”文章,充分挖掘案件資源,撰寫高質量的犯罪分析、檢察建議和調查報告,案件偵查結束后,預防介入人員和偵查人員要相互協作,共同撰寫相關剖析材料。與此同時,對一些社會影響大且案發單位有抵觸情緒的案件,判決之后分管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帶領偵查人員去案發單位進行回訪,預防部門也會利用這個時機到案發單位召開案件剖析會或者下發撰寫的檢察建議、調查報告,進一步提升辦案的社會效果,增強預防工作的及時性和針對性。
(作者單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