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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員回避制度研究

2015-07-13 23:49王戰揚
關鍵詞:宋代科舉

王戰揚

[摘要]宋代是官員回避制度的成熟時期。宋代回避制度對官員有著嚴格的限制,從官員科舉入仕到任職期間的人事調動和任免等都給予了明確規定,其具體內容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一是科舉回避。宋仁宗時期,科舉回避制度得到發展;南宋時期,明確規定參加科舉考試之人要回避在當地為官的親屬等人,而且對各地的解額也做出了嚴格規定,完善了回避制度;宋孝宗時正式將科舉回避的規定寫入省試條法之內。二是籍貫回避。宋太宗時期,下詔登記官員戶籍,開始實行籍貫回避制度;宋真宗時期,針對特殊的地域狀況,放松了對官員任官籍貫的限制;宋神宗時期,規定不得任用本地人為官,以免出現割據作亂的情況;南宋時期,為解決大批南遷官員的人事任用問題,重申籍貫回避制度。三是親屬回避。宋真宗時期,規定經略安撫司和監司等官,在同一個地方任官者須避親。宋朝薦舉人才時,也須回避親屬。四是同年回避。宋朝建立之初,司法案件的檢查、勘驗者與審判者,如果是科舉同年的關系,需要回避。宋真宗時期,朝廷又規定:司法官員只須回避同年同科者,同年不同科者不在回避的范圍之內;隨后,又取消了既是同年又是同科及第官員互相回避的規定。五是司法回避。宋神宗時期,回避制度的范圍有所擴大,實行了司法回避,南宋時期司法回避得到了嚴格的執行。六是同僚不和回避。宋神宗時期,同僚不和也在回避的范圍之內。宋朝官員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勢力的發展,加強了中央集權,對澄清吏治和減少腐敗也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受到皇權和權臣的影響,其執行難以盡善盡美,也沒有改變宋代吏治腐敗混亂的局面。宋代官員回避制度對今天的人事任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們要以史為鑒,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以發揮回避制度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宋代;回避制度;科舉;入仕;人事任職

[中圖分類號]K244[文獻標志碼]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1.018

回避制度是國家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對公務人員任職與公務執行加以限制,以防止腐敗,從而確保官員廉政和公平的一種制度。目前,學界對宋代官員回避制度的研究成果集中體現于苗書梅的《宋代官吏回避法述論》[1]、高潔的《管窺宋代回避制度》[2]、杜文玉的《唐宋任官回避制度初探》[3]、劉柬良的《宋代司法官員的回避制度探析》[4]、婁一錁的《走向完備——宋代官員任職回避制度研究》[5]等。上述研究涉及到宋代官員回避制度的許多方面,但對其歷史地位和重大作用則論述較少。本文擬對宋代官員科舉、籍貫、親屬、同年、司法、同僚不和等回避制度做一全面研究,以期就教于學界。

一、宋代官員回避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中國古代的回避制度萌芽于春秋戰國時期,商鞅變法時就規定“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6],即對宗親沒有戰功者不能列入宗室的屬籍。西漢時,回避制度得到初步發展,當時就有“宗室不宜典三河”[7],“王國人不得宿衛”[8],“王舅不宜備九卿”[9]等內容。至東漢末期,出現了成文的籍貫和親屬任官回避的法規:“初,朝議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至是復有三互法,禁忌轉密,選用艱難”[10],即規定地方官員不得在姻親之家所在地任職,兩州長官也不可到對方鄉貫任職。唐朝有了正式的回避法規。唐太宗規定,“叔父兄弟不許同省為郎官”[11],對親屬回避的情形做出了明文要求。唐朝中期,又規定“同司曹判及公檢之官,不得用大功以上親”,凡屬祖孫、父子、兄弟、叔侄關系的不許同時在同一部門任官,甚至“同省別司亦罷”[12]。但此時回避制度仍處在不斷探索之中,并未正式形成。

宋代是官員回避制度走向成熟的時期。宋太祖時期,求賢若渴,下詔舉賢“毋以親為避”[13],為加強對國內局面的控制,制定了籍貫回避制度,即官員不得回本貫任職。宋真宗時期,由于國內政局趨于穩定,所以對這一制度的要求有所放松。另外,這一時期科舉回避也正式創設。此時官員回避制度的發展體現在親屬回避和同年回避上。宋仁宗時期,科舉回避制度有所發展,并得到靈活運用。如規定“詔選人因避親成資放罷者,許令參選”[14],即關于科舉回避問題,在特別詔令允許的情況下例外。宋神宗時期,回避制度的范圍有所擴大,實行了司法回避。

知慶州高遵裕言,乞避轉運判官孫迥。詔迥移河北路。遵裕與迥嘗互訟市易,及以結糴起詔獄故也。[15]

慶州知州高遵裕請求回避轉運判官孫迥,因為他們二人曾經互相訴訟市易法,而且有過詔獄。特別重要的是,宋神宗時期制定了避親法,如“詔定內外官避親法”[16]、“定走馬承受避親法”[17],這說明官員回避制度有了明確的法律條文,標志著回避制度走向成熟。宋哲宗時期,吏部對回避制度又有所豐富和補充:“宗室本宗袒免以下親,于職事有統攝,更不回避,余親依外官法”[18],不僅官員在人事任免上要受到回避制度的約束,而且宗室皇親也在回避制度的約束范圍之內。

南宋時期,由于北方淪陷,大批北方官員遷徙南方。宋高宗紹興二年(1132年)二月,重申籍貫回避制度。宋寧宗慶元三年(1197年)八月,規定“并不許差注本貫及居業在本路者”[19],對籍貫回避做出了規定。宋理宗寶祐二年(1254年),“申嚴本路人不許授諸司屬官”之法,凡是“已注授者,并令改授”[20]??梢?,南宋偏安江南一隅,同籍官員高度集中,籍貫回避問題一直是官員任免中需要解決的大問題。此外,南宋十分重視科舉回避及司法回避的問題,并得到嚴格執行,而在親屬回避、同年回避及同僚不和回避上較為松弛??傊?,北宋是官員回避制度的正式形成時期,南宋基本沿襲了北宋時期的回避制度。

二、宋代官員回避制度的內容

宋代官員回避制度對官員有著嚴格的限制,從官員科舉入仕到任職期間的人事調動與任免等,都給予了明確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科舉回避

宋代別頭試為科舉回避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專門為科考回避的考生設置的特殊考試制度。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始令試官親戚別試者凡九十八人”[21]。由此可見,宋代別頭試制度于太宗雍熙二年(985年)正式創設。宋真宗咸平元年(998年),“國子監、開封府所貢士,與舉送官為姻戚,則兩司更互考試,始命遣官別試”[22]。這表明此時別頭試制度正式在國子監及開封府實行,實施范圍進一步擴大,逐步走向成熟。

南宋初期,科舉回避制度基本繼承北宋舊制。例如,“牒試者,舊制,以守、倅及考試官同異姓及有服親、大功以上婚姻之家與守、倅門客皆引嫌,赴本路轉運使別試”[23],規定參加科舉牒試者,如果是主考官的子弟、服親、門客等,均要回避主考官,須到本路轉運使主持的別頭試中參加科舉考試。

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24]記載:

詔自今委保舉人,避親牒試不實者,許人告。保官先降一官,然后取勘合負,罪犯用四川制置大使席益奏也。舊法,見任官子弟去本貫二千里,及監司守貳有服親,門客與婚姻之家,皆牒赴轉運司別試,七人而解試一人,后多冐濫,亦有以賄得者。前舉成都路漕司就試者三千余人,解四百四十人,潼川路漕司就試者二千余人,解三百人,益請于朝,故有是命。

參加科舉考試的考生如果保舉不實,允許揭發,經核實確實違反法令者,保舉人先降一官級,被保舉者也要受到嚴厲處分。明確規定參加科舉考試之人要回避在當地為官的親屬等人,而且對各地的解額也做出了嚴格規定,完善了回避制度。宋孝宗淳熙五年(1178年),對參與科考的謄錄、對讀、封彌、監門等官員提出了回避的要求,并寫入法令條文之中,科舉回避制度進一步嚴密。如“詔敕令所將貢院簾外謄錄、對讀、封彌、監門等官避親,修入省試條法”[25]。在此之前,南宋就已經在科舉考試中對官員實行了回避之法,此時正式將科舉回避的規定寫入省試條法之內。

2.籍貫回避

宋太宗太平興國七年(982年),下詔登記官員戶籍,開始實行籍貫回避制度。該制度要求文武官員如實上報“鄉貫、歷職、年紀”等內容,命“西蜀、嶺表、荊湖、江浙之人,不得為本道知州、通判、轉運使及諸事任”[26],且這一詔令得到了有效的實施。宋真宗時期,國內局勢趨于穩定,對官員任官的籍貫限制有所放松。由于廣南地區自然條件惡劣,北方地區官員不適應其地理氣候,朝廷遂下令用“廣南人充”“以習其風土”[27]??梢?,宋真宗時期,針對特殊的地域狀況,放松了對任職官員籍貫的限制。

宋神宗熙寧十年(1077年),“詔川峽路令、佐毋得并差川峽人”[28]。其時為王安石變法時期,為改革吏治,穩定西南地區的局勢,對該地區的人事制度做出了籍貫的規定,即不得任用當地人為官,以免出現割據作亂的情況。

靖康之變后,北方淪陷,宋室遷徙南方,進入南宋時期。其時為解決大批南遷官員的任用問題,宋高宗紹興二年(1132年)二月,不得不重申籍貫回避法令:“自今監司,不得任本貫。其見在任者,皆移之”[29]。規定監司不得在本籍貫任職,原本已在原籍任職者,要改派到其他地方。紹興七年(1137年),宋高宗再一次下詔要求,“監司除授依祖宗法施行,內本貫系置司州軍者,即行回避”[30]。宋室南渡以后,任職官員籍貫問題是要解決的一個大問題,所以,朝廷此時特別重申籍貫回避制度。

3.親屬回避

宋真宗天禧四年(1018年),朝廷下詔:“諸司屬官與本路經略安撫、監司系親嫌者并回避”[31],規定經略安撫司和監司等官,在同一個地方任官者須避親。宋仁宗寶元二年(1039年),“刑部員外郎、直史館、同修起居注宋祁次當知制誥,以兄庠在中書,乃授天章閣待制、同判禮院”[32]。宋祁回避其兄宋庠而改任天章閣待制、同判禮院,因親屬不得同時在朝廷中央任職,所以必須回避。

宋神宗熙寧五年(1072年),“陜西轉運副使、太常少卿母沆知涇州,祠部郎中趙瞻復權陜西轉運副使。沆子娶呂大防女,大防新知華州,沆乞避親也。尋召大防判流內銓,大防以父老乞終華州任,以便私養。許之”[33]。由上述文獻可知,因母沆與呂大防二人有姻親關系,所以二人不得同在陜西路任官。據《慶元條法事類》記載,“諸經略安撫監司屬官,與本路逐司官,系親嫌者,并回避”[34],即經略安撫司和監司與本路各司官員有親屬關系者,需要回避。宋神宗熙寧八年(1075年),“秘書丞、館閣??蓖醢捕Y直集賢院,罷檢正中書孔目房公事,避兄安石也”[35]。王安禮此時也是因為其兄王安石在中央任宰執,而請求回避。

薦舉人才時,也須回避親屬。宋神宗熙寧六年(1073年),御史知雜事舒亶上奏說,“在京官員不得舉薦執政官有服親者”,因為“近論蒲宗孟不當薦舉同知樞密院韓縝侄宗弼,乞立奏舉法”[36]。薦舉官在舉薦人才時,不得舉薦執政官員的親屬,蒲宗孟曾舉薦參知政事韓縝的侄子韓宗弼而遭到御史的彈劾,御史知雜事舒亶請求朝廷立薦舉之法。此處所說的“薦舉之法”,應包含薦舉中親屬回避之法。

4.同年回避

宋朝建立之初,司法案件的檢查者、勘驗者與審判者,如果是科舉同年的關系,需要回避。但是到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朝廷又規定:“差推勘、錄問官,除同年同科目及第,依元敕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更有辭避?!盵37]此時,司法官員只需回避同年同科者,雖然是同年,但是同年不同科者不在回避的范圍之內??梢?,宋代官員同年回避制度經歷了一個逐步完善和發展的過程。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又取消了既是同年又是同科及第官員互相回避的規定,“臺直官所劾公事,自來有同科同年及第者,多授詔文稱有違礙,望行條納。詔自今勿復回避”[38]??梢?,同年同科者的回避要求在逐步放松。

5.司法回避

宋神宗元豐元年(1078年),殿中丞陳安民審判一則案件,因懼怕刑房堂后官周清再次審判而反駁翻案,于是公然賄賂在朝為官的親屬。諫官蔡確因案件牽涉審判官員,將案件的審判權由開封府移到了御史臺。

殿中丞陳安民簽書相州判官日,斷此獄,聞清駁之,懼得罪,詣京師,歷抵親識求救。文彥博之子大理評事及甫,安民之姊子,吳充之婿也。安民以書召開云:“爾宜自來照管法司?!苯咂浼屹D入京師,欲貨大理胥吏問消息。相州人高在等在京師為司農吏,利其貨,與中書吏數人共耗用其物,實未嘗見大理吏也。為皇城司所奏,言赍三千余緡賂大理。事下開封按鞫,無行賂狀,惟得安民與開書。諫官蔡確知安民與充有親,乃密言事連大臣,非開封可了,遂移其獄御史臺。蓋從確請也。[39]

蔡確因陳安民是文彥博和吳充的親屬,又因陳安民曾花大批錢財賄賂京師官員,為維護司法的公平,蔡確請求將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收歸御史臺,避開開封府等其他部門的官吏,得到朝廷的允許。其后,宋神宗元豐二年(1079年),“大理寺官屬,可依御史臺例,禁出謁及見賓客”[40],規定大理寺等司法機構官員,在審判案件期間,禁止接待賓客。司法官員對賓客的回避,保證了司法審判的公平。宋神宗元豐三年(1080年),進一步嚴格了司法官員的回避制度。侍御史知雜事何正臣上書說[41]:

大理寺法,本寺官不許看謁,仍不得接見賓客。府司、軍巡兩院,推勘公事不減大理,而休務日乃得看謁,亦或非時造詣稟白,不惟妨廢職事,亦恐未免觀望請托之弊。欲乞并依大理寺條施行。從之。

此時大理寺已經立法,命大理寺官員不準親屬看望,不得接見賓客。府司、軍巡兩院、推勘公事等司法官員同大理寺官員要求一樣,僅在休假期間允許親友拜訪看望。只有向上級申請,并得到特殊允許的情況下才可接見賓朋。這是為了防止司法官員接見賓客妨礙公事,避免賓朋有事相托央求關系。

宋哲宗元祐六年(1091年),大理寺規定:“斷案若定奪事,卿、少卿正應避者,免簽書。若俱應避者,牒開封府?!盵42]即在司法部門斷案期間,卿、少卿等官員回避者不準簽署公事。如果遇到所在司法部門所有官員都應回避的情況,需將該司法部門案件送到開封府全權審判。元祐六年(1091年),大理評事梁子奇上書說[43]:

官員犯罪,應坐舉主者,乞今后會問合斷人依舊取勘定斷。又犯罪者與大理寺曾薦舉之人,乞本寺丞、司直、評事依元祐編敕被差檢法,有嫌,聽回避法,許自陳,差別官定斷。

即官員犯罪,若審判官員是該犯罪官員的薦舉者時,為避嫌,該司法官員必須回避,不得審理此案件,須另選他官負責審判。南宋司法官宋慈在《洗冤集錄·條令》中記載:“諸檢復之類應差官者,差無親嫌干礙之人?!盵44]即當案件需要重新勘驗時,應派遣與本案無任何關系的官員去審理,以免妨礙公正復檢?!稇c元條法事類·斷獄令》[36]中也記載:

諸癀差請鞫獄、錄問、檢法,而與罪人若干系人,有親嫌應避者親,謂同居或祖免以上親,或緦麻以上親之夫子妻,或大功以上婚舅之家,或毋妻大功以上親之夫子妻,或女婿子婦緦麻以上親,或兄弟妻及姊妹夫之期以上親嫌謂見任。

即鞫獄、錄問、檢法等官員,如果與罪犯有親屬關系需要回避,該官員不得參與司法審理??梢?,南宋時期司法回避得到了嚴格執行。

6.同僚不和回避

同僚不和也在回避的范圍之內。宋神宗元豐元年(1078年),下令命江南東路監司、提舉司呂嘉問同何琬一起審理案件,因二人“有嫌不預”“宜令江南西路提點刑獄李茂直同劾”[45](P7165),最后不得不差遣他人代替。宋神宗元豐五年(1082年),種諤與長官二人素來不和,于是在人事任命時將二人避開[46]:

新知潤州、朝奉大夫、集賢殿修撰盧秉依舊朝請郎,為寶文閣待制、知渭州軍事,并聽李憲節制。以種諤自言與統帥素不合,不可共事,固乞免渭州故也。詔諤還鄜延舊任。

因種諤與渭州統帥素來不和,不可共事,朝廷最終決定改派其還鄜延舊任,以免二人因私人矛盾貽誤國事。宋神宗元豐七年(1084年),“新河東轉運副使范純粹為右司郎中。右司員外郎、承議郎孫覽為河東轉運副使。以上批‘聞純粹與知太原府呂惠卿素有私嫌,恐難協濟邊事故也”[47]?;实垡蚍都兇馀c呂惠卿有私人矛盾,在人事任用時特意將其二人避開??傊?,官僚不和回避,有利于穩定政局并提高朝廷工作效率。

三、宋代官員回避制度的執行情況

在皇權至高無上的專制主義社會,許多制度都會打上皇權的烙印,權臣也經常在皇權的庇護下影響制度的執行。宋代官員回避制度同樣受到皇權和權臣的影響,其執行難以盡善盡美。

1.皇權影響回避制度的嚴格執行

回避制度的執行有時要受到皇權的限制。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吳充為京西轉運使,遇公孺如常人,不加禮。上因問吳充可為兩府否,安石曰:‘充乃臣親家,上曰:‘不須避此[48]。此時,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吳充為王安石親家,理當回避,而宋神宗皇帝特令王充不避。宋神宗元豐元年(1078年),江寧府制院上書說:“鞫呂嘉問等事恐推拒拖延,乞先斷王覺贓濫并官吏逾違等罪,其嘉問事別為一案根治?!盵45](P7163)可見,在皇權的影響之下,司法審問官員也勿須回避。宋神宗元豐二年(1079年),參知政事蔡確上書說[49]:

御史何正臣、黃顏,皆臣任中丞日薦舉,臣今備位政府,理實為嫌。乞罷正臣、顏御史。于是權御史中丞李定言:“臺官雖令官長薦舉,然皆陛下召對以為可者,然後命之,取舍在陛下,不在所舉。今欲回避,不過以為恩有所在。夫舍公義而懷私恩,此小人事利者之所為。今選為臺官者,必以其忠信正直足以備耳目之任,倘以區區之嫌,遂使回避,則是以事利之小人,待陛下耳目之官,此尤義理之所不可者也?!?/p>

薦舉者在中央任職時,所薦舉之人不得在中央任官。御史何正臣、黃顏都是蔡確所舉,現在蔡確任職中央,此二人應當回避,而皇帝特令不避。

宋神宗元豐七年(1084年),“權知開封府、龍圖閣直學士王存為兵部尚書。存固辭,且言:左丞王安禮之妻乃臣故妻之妹,法亦當回避。詔不許”[50]。權知開封府、龍圖閣直學士王存被任命為兵部尚書,王存以自己和中央官員王安禮有親嫌要求回避,而詔令不許。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內侍押班劉有方乞避張茂則親,詔特不避”[51]。內侍押班劉有方因與張茂則有親嫌,請求回避,哲宗下詔特令不避。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年),“中大夫、守尚書左丞韓忠彥同知樞密院事。忠彥弟純彥妻,知樞密院孫固女也,各以親嫌乞罷,不許”[52]。韓忠彥請求避嫌,哲宗皇帝下令不許。

總之,皇帝為表示對大臣的特恩和崇信,受寵官員任職請求回避之時,皇帝便下令特意不避。這種做法雖然是政治上的需要,但令回避制度難以有效執行。

2.權臣影響回避制度的嚴格執行

權臣當道,無視朝廷回避制度,也會令其無法執行。如御史蔡承禧奏:“惠卿身為大臣,固當守公以奉陛下之法,其弟諒卿以無考第,請監金耀門,不度法之可否,威使流內銓供腳色,以為于條可得,即出敕以授?!盵53](P6587)呂惠卿在中樞任職之時,任命其弟諒卿為監金耀門,有違國法,也與回避制度相悖?!巴跎乇九c惠卿同年登科,不為惠卿便佞,而夙負學行,又以功業為陛下擢為執政,拜命之日,往惠卿之家,乃問其挽強幾何,射之能否,意以兵卒待之。此惠卿之恣縱凌忽同列也”[53](P6589)。王韶本與呂惠卿是同年,而在呂惠卿任職中樞之時,置回避法于不顧,執意提拔王韶。

南宋秦檜為相之時,任人唯親,自己身在中樞,同時有大批其所舉薦者在中央任職,其追隨者不勝枚舉,沆瀣一氣,完全無視回避制度的存在。在他的操縱之下,其子秦嬉科舉登第,一年之后為禮部侍郎,三年之后為知樞密院。另外,韓侂胄、賈似道等人在位之時,也置朝廷回避法度于不顧,肆意妄為??傊?,南宋雖沿襲北宋的回避制度,但是在權臣弄權的時代,回避制度的執行受到嚴重的干擾,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虛設。

四、結語

宋代官員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勢力的發展,加強了中央集權,維護了國家統一。宋代通過廣泛實施回避制度,有效防止了官員結黨,避免了官僚勢力的過度膨脹,有利于鞏固皇權的統治?;乇苤贫葘τ诔吻謇糁魏蜏p少腐敗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減輕了統治階級對人民的剝削和壓迫,有利于緩和階級矛盾,有益于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但是,宋代官員回避制度只是皇權統治下的權利制衡工具,是統治階層權力分配的產物,皇權和權臣對回避制度的有效實施也產生了很大的干擾,限制了回避制度的發展。此外,官員回避制度僅僅起到了限制與規范官員行為的作用,并沒有改變宋代吏治腐敗混亂的局面,應當看到,作為統治者為解決國家吏治問題而做出的有益探索,宋代官員回避制度對今天的人事任職仍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們要以史為鑒,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以發揮回避制度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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