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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律文化視野下的財產型犯罪

2015-08-05 09:15張帥帥李舒楊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法律文化法制史字源

張帥帥 李舒楊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建設的進一步發展,經濟生活和經濟事項越發深入每一個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公民對于個人私有財產的權益更加關注是社會經濟發展和公民意識覺醒的必然結果。通過深入不同歷史時期,不同歷史法律視角之中,從而更好地分析不同法律文化視野之下的盜竊罪究竟發生了怎樣的演變和發展,加強對于財產型犯罪的相關研究,可以起到未雨綢繆的作用。

關鍵詞:財產型犯罪;盜竊罪;字源;法律文化;法制史

中圖分類號:D9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108-02

作者簡介:張帥帥(1995-),男,漢族,河南周口人,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文法學院本科在讀,法學專業;李舒楊(1994-),女,北京人,漢族,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文法學院本科在讀,法學專業。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社會財富的增加,財產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日益增多,財產的保護日益受到社會的重視。在財產保護日益受到社會重視以及財產型犯罪等問題增多的情況下,研究財產性犯罪除了其法律意義,有其一定的社會意義。

一、盜竊罪“字源”溯源

(一)中國古代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產品產生了剩余,私有制便產生了。在私有制條件下,社會財富分配不均,于是盜竊行為產生了“盜”一字自古有之。甲骨文寫作“”。其中,“”(“次”)表示人的貪欲?!啊保ā爸邸保┍磉^河越界。在古漢語中,“盜”字本義為動詞,為“過河越界,劫走或掠奪財物”,在演進中,本義消失?!案`”一字,篆文寫作“”,由“”,即穴,意為穴、鼠洞;“”即“廿”,意為吃;“”即“米”,意為雜糧;“”卨,意為蟲子。在古漢語中,“竊”字本為動詞:蟲子將食物拖入洞中從源頭來看,“盜”與“竊”都與糧食有關,在中國古代,“盜”、“竊”都源于封建社會人民對于基本生活資料——“糧食”的保護。

(二)西方拉丁文中,盜竊罪寫為:Furtum。但是有關Furtum(即盜竊罪)的分類十分明細。例如:Furtum rei意為竊??;Furtum manifestum意為現行盜;Furtum nec manifestum意為既遂盜竊等。拉丁文如此詳細的、具體的分類可以看出,西方社會羅馬法對于盜竊的規定是帶有分析性的,能夠分解出各種構成要素,便于把握。[1]

古代法律體系當中的財產型犯罪和現代法律體系當中的財產型犯罪之間的差別,可以追溯到當時的文化環境,歷史背景等因素,從而有利于我們對法律歷史有一定的了解。

二、現代社會對盜竊罪規定

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盜竊罪的性質:如在大陸法系中,盜竊罪是奪取罪的一種,視為以違背財物占有人的意思奪取其財物為特征我國刑法的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不同法系對于財產型犯罪的相關規定

探究不同法律文化視野之下對于財產型犯罪不同觀點和解決措施,借鑒其他國家有益經驗,豐富和提高我國關于財產型犯罪立法的水平,更好的保障公民的財產權,推進國家法制進程為現今及以后的公民財產保護和私有財產權益維護提供便利和解決措施。

首先從英美法系上的立法看來,其往往將盜竊罪定義為一種對于占有的侵犯的犯罪,美國方面的立法來說,盜竊罪是侵犯了別人的財產占有權的犯罪,其立法司法更關注的是該行為是否使得相對人的占有權利遭到了破壞,而非該相對人是否擁有所有權。英國法方面,并不規定動產財產的所有權問題,同樣是在立法中關注盜竊罪對于占有權的侵犯,而非是對于所有權的侵犯。[2]

其次,再看大陸法系的相關立法規定。大陸法系對于盜竊罪是侵犯所有權還是占有,不同國家之間存在差異。大陸法系國家認為,在這一方面應該支持本權說,意思就是只要該行為是對于財產的占有人的正當合法的財產占有的侵犯,該行為就構成盜竊罪。

我國在盜竊罪的客體方面的規定,在法學的通說上是指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那么也就是說,我國并不承認盜竊罪對于占有的保護,而主要致力于對財產的所有權的保護。[3]

總體而言,對不同法律文化下的財產型犯罪進行研究,讓我們站在不同的角度去了解各個文化背景下的財產型犯罪。通過橫向和縱向的進行對比,我們不僅可以了解到法律文化上的差異,還可以了解到有關法律文化的知識。

四、我國關于盜竊罪的立法發展方向及建議

鑒于財產型犯罪重要而復雜的情況,僅僅依靠現在社會或是本國自身的經驗已經不足以更好的解決以后可能發生的情況,不能達到法律的提供預期的作用,發揮法律的初始功效和作用。[4]

(一)我國在數額較大,巨大等的具體規定上并沒有做到明確,而且較之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來說,其中的關于數額的規定也越來越不符合人們的心理預期,從而使得現實生活中的案件審判出現讓人難以接受的審判結果。

(二)在我國采用盜竊數額和犯罪情節雙重量刑標準的量刑方式,也容易出現在二者的衡量上分不清孰輕孰重的問題,出現量刑的混亂。

(三)犯罪主體的單一化。我國刑法中只規定了盜竊罪的犯罪主體為自然人,并沒有規定單位也可以作為盜竊罪的犯罪主體。而目前對財產的法益侵害的社會現象中,展露出的越來越多的是對大額財產的盜竊以及有詳細規劃和組織的犯罪團伙所實施的盜竊行為。建議如下:

1.增加單位主體

從國外的立法來看,許多國家和地區已經將盜竊罪主體擴大到了單位。正如筆者在之前所闡述的主體的單一性,為了保證我國刑事犯罪有法可依,保證法律的嚴密性,基于單位盜竊犯罪的現實確實客觀存在,應當吸納單位作為盜竊罪的主體。這樣既符合刑法的原理,也符合世界刑法立法的發展趨勢。

2.犯罪客體的認定合理化

為了達到促使盜竊罪相關法律條文更加準確并富有可操作性,我們主張盜竊罪的客體應當是財產占有權。盜竊罪的犯罪客體方面,應當借鑒關于占有權保護的立法方式。將之前對于所有權的保護,改變為對于占有權的保護,從而使得經濟交易上的形式上的信任得到法律的保障,也使得財產的歸屬能獲得相對的穩定,從而保障社會經濟安定。[5]

3.認定標準的具體化

認定標準的具體化原則上要根據一次實施的盜竊行為的數額來計算,但是當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沒有符合頻率要件(一年之內如何盜竊或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時,其盜竊行為的數額則不能進行累計。反之盜竊行為的犯罪所得累計計算,當然要符合構成盜竊罪的數額要求,這樣才能對是否構成盜竊罪做最終的認定。

綜上所述,從小切入點入手從“盜”“竊”這一個法律現象切入,拋棄了原先對于財產型犯罪普遍采取的大角度研究,采取小切點,深入挖掘盜竊這一特殊法律現象。在研究各國法律條文的同時,更加關注其背后的一整套法律所展現的文化視野,即“法律文化視野”,更好的體會不同法系對于盜竊罪的處理和解決在不同法律文化下研究財產型犯罪,從不同的角度了解財產型犯罪。借以在對我國盜竊罪的立法缺陷進行理論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國情,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國盜竊罪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構想。實現司法的合理公正。

[參考文獻]

[1]劉柱彬.中國古代盜竊罪的產生、成立及處罰[J].法學評論,1996.

[2]張明楷著.外國刑法綱要[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

[3]趙秉志著.侵犯財產罪[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

[4]何秉松著.犯罪構成系統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

[5]蘇惠漁主編.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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